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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整理10篇 )

时间: 2024-04-19 栏目:总结报告

解除劳动合同篇1

有的用人单位会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此时,就需要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该怎样进行赔偿?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单位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二、辞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中规定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对女职工进行赔偿。这里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具体的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了解。

解除劳动合同篇2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__________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前终止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xx甲、乙双方同意

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xx合同》。

第二条xx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__________费用_____元(人民币写:__________xx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xx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等相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__________费用。

第四条xx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xx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3

残疾人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有什么经济补偿与正常人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的,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好像是和正常人一样吧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算补偿金一年大概等于一个月工资

1、无论是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还是一年一签合同,都属于可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什么要解除合同呢?

2、单位准备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属于协商解除,需根据已经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单位无理由辞退你,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你工作的年限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如是属于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解除劳动合同篇4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名称:地

址:

联系电话: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年月日解除日期:年月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年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解除原因(打√)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个人原因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单位原因

单位名称(盖章)月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5

________:

因你们四人于20__年___月___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24条至第32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下面,笔者将就上述条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试作探讨。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即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必要区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种理解,实际上与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相悖,该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在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第一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第二种理解,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在先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完全是因为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让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使这种失衡的法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这种补偿是合理的。而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说明劳动者的离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不构成严重影响,再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违背了《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处理此类补偿问题,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在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论述。但第25条因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四种情况发生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故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下面,笔者将分别就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在适用此条款时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常常以所谓“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违纪的严重程度,应综合企业的性质、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职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应当认为,法官在长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判断此类纠纷的最好准绳,由于个案的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会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观独立地作出了判断,这个判断就应该是公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时方可适用。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未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引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此项规定应作宽泛的解释,如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用人单位也可以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与此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这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有权适用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适用该条款。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劳动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于劳动者不堪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还应得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只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某一项权利,就该项权利所受侵害,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并赔偿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经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之所以提出单方解约,就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会起到纵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作用,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劳动者由于上述原因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一方面应予准许,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还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篇7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条因是乙方的原因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民法典》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

第五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

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第八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8

我们双方于20__年7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__年7月7日至20__年7月6日,双方协商一至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现公司决定于20__年11月19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公司决定年月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800元(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代通知金、社保费用等)。请你收到通知之日起到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本月应得的工资,年月日起与您完全脱离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篇10

本单位与___(劳动者)签订了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_年。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年__月__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____年__月__日转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____年__月__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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