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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精选3篇)

时间: 2023-07-25 栏目:范文精选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现就我局加强机关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在局办公楼一楼设置指纹考勤机进行签到。上班有效签到时间为市政府规定的上班时间前30分钟到之后10分钟。

3、加强工作人员去向牌管理。各科室(单位)要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4、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出现脱岗(上班时间人不知去向)和虚岗(岗位形同虚设,在岗人员一问三不知,什么事都办不成)、串岗(上班时间到其他处室串门、闲聊)。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告登记制度

5、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出差、业务学习等计出勤。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签到的,应于事前填写《洪湖市财政局机关考勤登记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签注日期后,交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并于次日10点前交局办公室备查。确系突发事件来不及提前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应先电话请假说明原因,并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6、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和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病假可补办审批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存人教科备查,一份存本单位。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人教科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2-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单位)负责人请事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领导干部请假按市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未经请假(含未履行准假手续)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签到,又未及时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建立明察暗访制度

局治庸问责督查小组,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督查小组由局办公室、人教科和监察室等部门组成,每周至少暗访1次以上。暗访时将当场向被访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核对工作人员当日考勤在岗及去向情况。

四、实行考勤与奖惩挂钩制度

1、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与考勤奖、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挂钩。

2、工作人员旷工或上班期间出现脱岗、虚岗、串岗现象的,发现1次予以批评教育,发现2次(当年累计,下同)责成写出文字检查,累计3次及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

3、凡工作人员有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电视或影片等行为,以及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与休闲打牌等活动,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律从严惩罚。

对违反考勤制度并屡教不改的工作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五、加强管理与督促检查

1、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管理,负责考勤登记的同志应在次月3日前将单位人员上月的考勤登记表、请假条汇总后,与考勤汇总表一并报人教科复核。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考勤情况的单位,将不予补办当月考勤复核手续。

2、人教科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复核结果通知各科室(单位),作为各科室(单位)发放综合考勤奖的依据。

3、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填签准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隐瞒事实袒护违反纪律人员者,要予以严肃批评。

4、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铁面无私,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5、局内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执行纪律情况,让全局干部职工共同监督。

本通知从3月1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2

一、 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丧假: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时,或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特殊情况根据申请可适当延长。

(4)探亲假:

①探亲假享受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白天的。

②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则假期为45天。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⑤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请假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当事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报人事教育科,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请假二天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凡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部门正职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3)超过三天以上的各种假期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要按以上程序和权限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5)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到班的当日要向审批者报告,予以销假。

(6)凡病假需另附医院证明。

三、考核规定

1、局人教、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等。

2、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原则,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发放挂钩,年终根据全年累计缺勤、迟到、早退情况酌情予以扣发。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对患重大疾病的住院人员和其它绝症病人,患病治疗一年内(含一年)不扣发考勤、考核奖,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按人均发放数的90%计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按人均发放数的80%计发,依次类推。

5、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3

一、 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丧假: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时,或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特殊情况根据申请可适当延长。

(4)探亲假:

①探亲假享受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白天的。

②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则假期为45天。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⑤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请假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当事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报人事教育科,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请假二天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凡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部门正职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3)超过三天以上的各种假期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要按以上程序和权限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5)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到班的当日要向审批者报告,予以销假。

(6)凡病假需另附医院证明。

三、考核规定

1、局人教、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等。

2、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原则,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发放挂钩,年终根据全年累计缺勤、迟到、早退情况酌情予以扣发。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对患重大疾病的住院人员和其它绝症病人,患病治疗一年内(含一年)不扣发考勤、考核奖,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按人均发放数的90%计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按人均发放数的80%计发,依次类推。

5、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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