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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精选8篇)

时间: 2023-09-22 栏目:申请报告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1

为迅速高效地处置好我乡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第一时间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局面的原则;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坚持多策并举,果断处置的原则;坚持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我乡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2、以防为主。有效预防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3、分级负责。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发生在基层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

4、快速到位。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区相关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控制局面,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要多采用现场办公的方式,果断决策,争取主动,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5、协同一致。党政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置。

三、适用范围

1、因新闻报道、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由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以及同一宗教内部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发的纠纷;

5、在土地开发、拆迁、宗教房产等涉及宗教全体、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

6、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进行跨市、区非法宗教活动;

7、因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事件;

8、因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四、预警预防

1.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落实防范各类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措施,对乡内民族宗教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切实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处置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加强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要建立完善与村、团体、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联络机制,指导各村、团体、重点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方案。

五、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获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信息,须第一时间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报乡党委政府。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规模、涉及人员、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起因分析及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全体人员到岗到位。

2.立即通知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派赴现场的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具体时间要求为:乡范围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

4.现场应急处置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现场,防止事件扩大。

七、响应结束

1.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对非法活动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总结教训。

六、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信息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安全、畅通。

2.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3.资金保障:应急经费按规定纳入统一财政预算。

4.培训演练保障:积极开展应急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年安排1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民宗事件中的职责任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xx省宗教事务条例》、《xx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xx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分类分级

1. 民宗事件是指因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 根据民宗事件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民宗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和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 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1000人以上;

(2)造成20人以上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4)聚众冲击、围攻首脑要害单位、地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聚集2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出现超越省辖内的连锁反应。

4. 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民宗事件(Ⅱ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出现本市内跨区连锁反应;

(5)聚集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涉及境外人员参与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5. 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民宗事件(Ⅲ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

(3)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4)已引发有关连锁反应;

6. 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民宗事件(Ⅳ级):

(1)一次(或者历次累计)参与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下;

(2)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3)已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

(4)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或者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1.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五)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民宗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利益,加强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突发的民宗事件应对工作。

3.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慎用少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民族、宗教人士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作用。

4. 说服教育、及时化解。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及时调集专门力量参与处置,发挥各单位、部门的作用,迅速化解民族矛盾、宗教问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1. 在xx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xx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涉及到民族、宗教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民宗局局长担任。

3.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下设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宗局办公,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有关决定和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民宗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3)决定和终止民宗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

(4)已经(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民宗事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预案,积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执行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日常值守工作,收集、研判、报告、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跟踪、监控和处置的体制机制,协助发布及时准确的新闻信息;

(4)提供民族、宗教方面政策法规咨询;

(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6)协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民族宗教团体职责是依法依规管理和服务,做好有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区民宗部门提请市民宗委协调市民促会和宗教团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2.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收集、研判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报告;负责与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及时向市民宗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寻求支持;完成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应对,指导区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监测和处置网络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而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5. 区委政法委:全程参与突发民宗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区民宗应急委(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区公安分局:负责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的保护;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现场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

8.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和出版物、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9. 区教育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教育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10.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11. 区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在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视情开展化解心结、心理疏导等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拨付。

13. 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征收改造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掌控、信息收集上报,负责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情况的初步汇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和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负责对涉及本辖内人员和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者变更,由继任者履行。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可以设立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事件发生的属地街道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和必要时施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因新闻报道、互联网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感情及权益引发的游行、抗议、串联、声援活动。

(二)行政勘界、土地开发、城市管理、建设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利益而引发的事件。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导致少数民族群众或者信教群众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抗的事件。

(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五)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或在高校等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六)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

四、预防与准备

(一)舆论引导与风险控制

1. 加强和完善对民族宗教群体性公共事件监控管理,快速准确分析研判民宗外事件,及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 建立和完善因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民宗事件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场所、行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民宗事件可能突发的方式、规模、影响进行研判,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要定期组织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和化解工作。

2. 建立上报和零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民宗事件信息。遇有重要传统节假日,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民宗事件信息,在认真进行核实的同时,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办)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条件: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

(3)聚集围攻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4)人员聚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安全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宣传教育与队伍准备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应急处置的技能。

2. 健全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准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的装备和器材,发挥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时,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应立即启动区民宗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迅速了解上级启动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Ⅳ级响应

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参与人员规模和影响范围,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预案,采取下列Ⅳ级响应措施予以应对:

1. 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措施的准备,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

2. 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跟踪分析评估,预测民宗事件可能性、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突发事件升级。

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 强制隔离持械和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妥善处置现场纠纷和事端,控制事态发展。

5. 控制并保护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燃料(气)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6. 封锁(或者管制)有关场所、道路,实行有效证件查验通行措施。

7.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

六、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1. 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 应对处置民宗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履行完毕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二)后期处置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做好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负责提出奖惩意见,落实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奖惩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各成员单位日常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预案启动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员队伍与物质保障

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学习宣传与预案演练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2.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包括学习各类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民宗事件中的职责任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武汉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分类分级

1. 民宗事件是指因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 根据民宗事件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民宗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和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 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1000人以上;

(2)造成20人以上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参与非法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4)聚众冲击、围攻首脑要害单位、地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非法聚集2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出现超越省辖内的连锁反应。

4. 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民宗事件(Ⅱ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伤亡;

(3)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出现本市内跨区连锁反应;

(5)聚集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冲突,或者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6)涉及境外人员参与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5. 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民宗事件(Ⅲ级):

(1)参与非法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

(3)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4)已引发有关连锁反应;

6. 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民宗事件(Ⅳ级):

(1)一次(或者历次累计)参与非法聚集人数100人以下;

(2)在首脑要害地区非法聚集人数10人以下,有冲击、围攻等明显倾向行为;

(3)已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

(4)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或者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方面的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1.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五)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根据民宗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利益,加强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规范突发的民宗事件应对工作。

3.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慎用少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和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发挥民族、宗教人士和管理服务部门的作用。

4. 说服教育、及时化解。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及时调集专门力量参与处置,发挥各单位、部门的作用,迅速化解民族矛盾、宗教问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1. 在江岸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江岸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涉及到民族、宗教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民宗局局长担任。

3.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下设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宗局办公,区民宗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民宗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任务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有关决定和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民宗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3)决定和终止民宗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

(4)已经(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民宗事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预案,积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执行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日常值守工作,收集、研判、报告、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跟踪、监控和处置的体制机制,协助发布及时准确的新闻信息;

(4)提供民族、宗教方面政策法规咨询;

(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6)协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 民族宗教团体职责是依法依规管理和服务,做好有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区民宗部门提请市民宗委协调市民促会和宗教团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2.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收集、研判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报告;负责与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及时向市民宗委汇报相关情况并寻求支持;完成区民宗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应对,指导区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监测和处置网络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而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5. 区委政法委:全程参与突发民宗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区民宗应急委(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区公安分局:负责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的保护;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现场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

8.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和出版物、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

9. 区教育局: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教育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10.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11. 区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在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视情开展化解心结、心理疏导等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拨付。

13. 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征收改造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掌控、信息收集上报,负责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情况的初步汇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和稳定当事人思想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负责对涉及本辖内人员和事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者变更,由继任者履行。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可以设立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事件发生的属地街道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和必要时施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因新闻报道、互联网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感情及权益引发的游行、抗议、串联、声援活动。

(二)行政勘界、土地开发、城市管理、建设拆迁、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利益而引发的事件。

(三)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导致少数民族群众或者信教群众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抗的事件。

(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五)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或在高校等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六)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

四、预防与准备

(一)舆论引导与风险控制

1. 加强和完善对民族宗教群体性公共事件监控管理,快速准确分析研判民宗外事件,及时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 建立和完善因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民宗事件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场所、行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民宗事件可能突发的方式、规模、影响进行研判,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要定期组织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排查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和化解工作。

2. 建立上报和零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民宗事件信息。遇有重要传统节假日,提前做好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民宗事件信息,在认真进行核实的同时,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办)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条件: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

(3)聚集围攻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

(4)人员聚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安全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宣传教育与队伍准备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开展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应急处置的技能。

2. 健全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准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的装备和器材,发挥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民宗事件(Ⅰ级)、重大民宗事件(Ⅱ级)、较大民宗事件(Ⅲ级)时,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应立即启动区民宗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迅速了解上级启动的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Ⅳ级响应

一般民宗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参与人员规模和影响范围,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预案,采取下列Ⅳ级响应措施予以应对:

1. 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措施的准备,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

2. 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跟踪分析评估,预测民宗事件可能性、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突发事件升级。

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 强制隔离持械和使用暴力的当事人,妥善处置现场纠纷和事端,控制事态发展。

5. 控制并保护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燃料(气)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6. 封锁(或者管制)有关场所、道路,实行有效证件查验通行措施。

7.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民宗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

六、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1. 民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决定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 应对处置民宗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履行完毕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二)后期处置

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做好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街道和部门落实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负责提出奖惩意见,落实区民宗专项应急委的奖惩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各成员单位日常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预案启动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员队伍与物质保障

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民宗专项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学习宣传与预案演练

1. 区民宗专项应急委(办)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2.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包括学习各类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1.总的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1.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区域管理体系和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控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民族乡镇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适用范围

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的应急状态,适用于本计划。

1.5.事件等级标准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和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等级),特别重要(Ⅰ等级)四级,事件等级具体标准按省、市、县规划执行。

1.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领导指挥;分级负责,主要属地;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响应、信息披露、积极指导、全局、整体善后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援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5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1.2   制定目的

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市、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5   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影响的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市、县预案规定执行。

1.6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一领导,靠前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整体联动;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信息公开,正面引导;着眼全局,统筹善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修文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生态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电信、移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委宣传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统战部:统筹协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制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司法局: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接待接访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教育局: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工作,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打击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

县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

县应急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安全监测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文化稽查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游客疏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和加强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生态局: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

县交通局: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节日节庆活动食品安全检查,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发改局: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和乱收费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供电局: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电路抢修和送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和服务中心以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2.2.1 办公室的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民宗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局长兼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人员可根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2.2 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预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收集、报告对民族宗教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分管领导负责,综合类信息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3.1.1 信息预测与报告的内容

⑴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⑶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管道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是监测与报告辖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县民宗局是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管道:

⑴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直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⑵对有征兆性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县民宗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与报告。

⑶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接警机构报警,接警机构为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中心、县民宗局及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接警设施为接警机构应急值班电话,指挥部办公室(即县民宗局)电话为2322062,接警后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由本单位协助乡镇政府、街道服务中心监测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县应急办。

B、重要信息的报告:监测到有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义,并立即报县应急办。

C、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⑵时限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督及责任

⑴接受县应急办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和对报送情况的检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⑶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分析、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报县应急办并提出预警建议。

3.2.2 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4.应急回应

4.1  分级回应

4.1.1 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1.2 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和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请示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⑹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级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 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办,组织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4.2.3 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4.3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出现本单位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报请县应急办请示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5.2 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理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⑶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⑷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⑸突发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   预警系统建设

初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负责本部门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村民族宗教应急机构工作联系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保持信息传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公布各级各部门应急办公电话和移动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人员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参加本乡(镇、街道)、部门、本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联动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急队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4   现场支援保障

突出事件处置成员单位、事发乡(镇、街道)政府及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确保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应急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无条件支持、配合、服从。

6.5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知识和预防、除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7.2   培训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5.处置方法和步骤。

7.3   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协同处置、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演习贴近实战。演习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方指挥所、信息收集和分析、动员准备、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演习结束后,结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监督检查

8.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得以落实,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开展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8.2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并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作汇报,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9.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测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报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6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确保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利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作出贡献,为全面推进我乡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处置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与指挥,要以处理非民族宗教问题的方式来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分清事件性质,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教育与打击、严惩与转化相结合。处置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旨。处置民族方面突发性事件时,要围绕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

凡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特发性事件,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等;

2、因新闻媒体和文艺作品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感情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引发的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4、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的事件;

5、宗教活动场所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不幸发生的较大事故、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关闭

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乡宣传统战委员报乡长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1、组长:乡长

2、副组长: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3、成员单位:党政办、宣传统战办、乡派出所、乡卫生院、事发地行政村。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领导小组,并由赶赴事故现场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现场组长,发布应急处置命令;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请求上级支援;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新闻发布。

2、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宣传统战办。承接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报告;请示启动或关闭应急处置预案;通知领导小组或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乡党委、政府领导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批示;代表领导小组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组织新闻单位对事件进行客观、适时地报道。

(2)乡派出所。负责组织火灾等事故的处置救援,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必要警力维持现场秩序;负责开展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为首分子,对事件的调查处置等。

(3)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落实伤病人员的治疗与救护应急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病)员转移抢救。

(4)各行政村。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六、应急和处置的主要措施

(一)首先应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判明性质,并根据事件可能产生的最大危害,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迅速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事件处置和发展的动态信息。处置过程中,必须讲究方法。实行内外有别、就地处理,防止扩散,尽量化解和减少矛盾,把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依靠当地组织、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人士,向有关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化解矛盾工作。

(二)扩大应急。当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要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三)事件的调查处理。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件时,必须坚持事件起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要妥善组织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情绪,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同时,要对事件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总结,研究完善防范措施,为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积累经验。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7

为妥善调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稳定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泌阳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将民族宗教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全面提高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处理,确保全县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是超前防范、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民族宗教矛盾超前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及时发现矛盾隐患,超前做好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达现场,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二是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三是耐心细致、教育为主的原则。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积极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劝导工作。对极少数敌我矛盾性质的突发事件,也要注意做好大多数受蒙蔽群众的争取工作。

四是密切配合、依法解决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局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处置,防止主观随意,扩大事态。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泌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包括:

民族方面。①民族纠纷。包括因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引发的纠纷,外来少数民族与其他人员发生的纠纷,因民族、宗教风俗习惯引发的纠纷等等;②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包括上访请愿事件、冲击重要目标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打砸抢事件、堵塞交通事件和聚众打架斗殴事件等等;③涉及民族问题的其它突发事件。

宗教方面:①涉及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等有关宗教方面的重大安全事故;②乱建滥塑及私设宗教活动场所事件和涉及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的事件;③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族宗教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民族宗教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①研究确定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②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③经县政府批准,负责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分局、县民族宗教局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②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日常协调工作;③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④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⑤受应急领导小组委托,向社会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⑥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处置总结和责任考核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基本应急

1、一般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当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或书面)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分析判断,认定可能影响我县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应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程序:①组织统战、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控制事态,维持好治安秩序;②召集相关单位,对聚集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众、信教群众进行说服,并做好安抚工作;③召开协调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领导指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意见,现场不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应在一周内进一步调查处理。

2、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指因民族宗教矛盾纠纷而引发群体堵街、堵路,围堵政府或政府部门等重大群体事件。

应急处置程序:①信息报警。当接到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或书面)后,确认已经影响我县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安定。应迅速报告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同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②组织指挥。发生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后,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工作人员赶赴事件现场,了解事件起因及进展状况,确定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处理。③界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④制定方案。包括人员部署、工作措施和方法等等。注意内外有别,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尽量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尽快解决。对组织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⑤现场处理。及时布置力量采取处理措施,掌握主动权。属安全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护,人员疏散;属邪教组织或境外渗透性质事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公安部门重点介入,事发地乡镇政府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劝散工作;县民族宗教局动员宗教团体澄清事件真相,孤立违法组织者,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为首分子;⑥善后处理。继续做好群众工作,以防事态反弹。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教育;对必须处理人员,尽量采用非宗教化的手段;新闻报道要做到内外有别,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消息。同时认真做好总结。

(二)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不能有效控制,如发生恶性群体事件,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的同时,要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协调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对双方带头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应急结束

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小组,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彻底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二)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总结处置经验教训并写出总结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做到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处置预案,搞好预案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处置情况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事件人员和保障措施到位。

(二)信息保障。准确掌握民族、宗教信息动态,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力争防范于未然,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县民族宗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民族宗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

(二)责任追究

单位、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②未按要求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和瞒报的;③未按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④未按要求履行应急职责的;⑤拒不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调度的;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出现重大差错事故的;⑦其他严重影响应急工作正常开展的。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篇8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宗教事务条例》、《xx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局面,减少突发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2.以防为主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管。

3.分级负责、分工协作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工作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宗教团体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民宗局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工作。

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定性分析,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指挥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解决事故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并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协调有关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民族处、宗教处等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

三、应急事件的处置措施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与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保持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收集、研判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提前掌握应急处置的主动权。按照分级响应、现场指挥与协调、新闻发布、后期处置等程序开展工作。

四、应急保障

预案启动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有关成员要认真落实各种保障措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完善地方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的安全畅通。保障处理事件时所必备的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的充足,不定期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提高应急管理的领导和指挥水平。

五、附则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有关经验教训,随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参照此预案,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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