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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精选6篇)

时间: 2023-11-07 栏目:申请报告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安委办《关于强化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燃气管理职责,对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现制定本年度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宣传教育、监管执法为载体,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治理燃气行业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及燃气用户等。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使全县城镇燃气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重点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经营、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隐患。全面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逐步推进燃气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遏制燃气行业经营不安全行为。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执行情况、场站的运行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情况。

(二)开展燃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违反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等行为,充分运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查处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行为。

(三)开展燃气用户安检。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开展安检,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督促用户规范使用燃气;严格执行充装规定,严禁充装过期瓶、报废瓶;重点规范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行为,健全供气餐饮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消除餐饮场所燃气设施隐患。

(四)开展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专项整治。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周边施工行为,及时告知和指导施工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加大庭院低压管道警示标识设置,协调物业加强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管理,杜绝庭院小区地面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严厉查处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每一起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必追究相关方责任。

五、工作安排

此次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xx年6月底,分三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阶段(即日起——5月20)

组织开展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要场站自查、用户安检,及时整改发现隐患,每月报送隐患排查台账至县城管局。

组织执法和管理人员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城镇燃气市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燃气违法行为,指导检查燃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

(二)深化落实阶段(5月21——6月10日)

我局将结合城镇燃气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站)、餐饮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看燃气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燃气行业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认真梳理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彻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消除,对查处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建档,限期整改,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积极探索燃气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篇2

为深刻吸取近期我省餐饮场所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鲁安办发〔2019〕37号《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决定于2019年6月至9月在全县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治理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餐饮场所。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报请县政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7.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0.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封闭场所内使用燃气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11.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12.具备接入管道天然气条件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然气。

三、步骤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指导用气企业按照整治要求的内容进行自查。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执法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由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县政府组织城管、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对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逐一登记在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督查阶段(8月底至9月下旬)

县政府将对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里将成立督查组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37号)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供应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用户,让尽可能多的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内的餐饮场所原则上必须置换天然气。用气企业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要对全县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立即进行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提请县政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关闭取缔。要通过检查,坚决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技能,及时曝光违规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引导广大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和用气行为。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意义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

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我县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2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臵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臵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3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臵,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臵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臵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臵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臵,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4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臵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口股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乡镇(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消防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三)县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县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药监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同时,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乡镇(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配合县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底前)。

1、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

2、各乡镇(场)、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1日至5月底)。6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上旬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县城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燃气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各类燃气潜在危险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7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

(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场)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以落实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乡镇(场)、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1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8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9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类别数量项目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其它小计餐饮场所数量从业人数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举办培训场次培训人数专项治理检查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查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自改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隐患整改资金(万元)治理检查情况组织检查组(个)组织检查人员(人次)人次,其中专家人次检查单位数(家)发现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隐患整改资金(万元)行政执法情况取缔单位数(家)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行政处罚起数行政罚款数(万元)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场餐饮场所虽然不多,但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从而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要求必须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从而消除隐患,提高餐饮企业的安全。

(一)有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存液化气总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正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3、放置钢瓶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4、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年限为3年,到了期限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5、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固定。钢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至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和液化气。

三、时间及工作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2日至4月17日)

场安监站摸清全场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场所并建立基础台帐。

2、自查自改的阶段(4月18日至5月底)

各餐饮场所应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认真自查自改。

4、督查和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场安监站加强检查,同时配合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检查工作。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篇5

为切实加强我镇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县安委会要求,我镇安委会于4月19日组织召开了全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听取了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的工作部署。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要按照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统一思想,提高对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调查摸底,提高效率

我镇餐饮场所数量不多,但覆盖面广比较分散,检查工作任务相当重。有关单位要按照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检查力度,注重相互配合。

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的巡查小组对全镇餐饮行业进行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四、是强化宣传培训。

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同时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治理餐饮行业安全环境,促使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镇餐饮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治理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餐饮场所。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报请县政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xx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xx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xx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xx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7.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xx.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封闭场所内使用燃气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xx.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xx.具备接入管道天然气条件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然气。

三、步骤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指导用气企业按照整治要求的内容进行自查。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执法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由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县政府组织城管、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对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逐一登记在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督查阶段(8月底至9月下旬)

县政府将对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里将成立督查组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安办发〔20xx〕37号)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供应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管x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用户,让尽可能多的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管x覆盖区内的餐饮场所原则上必须置换天然气。用气企业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要对全县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立即进行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提请县政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关闭取缔。要通过检查,坚决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技能,及时曝光违规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引导广大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和用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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