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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告自查报告(精选4篇)

时间: 2024-01-07 栏目:申请报告

第1篇1

94号公告企业自查报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XX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

3、15004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XX年6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于股价异动暨停牌自查的公告》(公告编号:XX-067),自XX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13:00开市起停牌自查。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暂停上市及风险提示性公告。现就停牌期间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尚未取得,最终调查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论为准。

(二)公司因重大差错更正已经于XX年8月27日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详见公告编号:XX-114)。具体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根据自查情况来看,本次问题主要是公司整体的内控意识不强,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个别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具体问题如下:

1、销售回款和采购付款会计处理有误,造成公司货币资金账实不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在根据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时未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会计处理中存在漏记销售费用和年终奖金的情况,造成公司相关费用的计提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4、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占用的情况,造成账实不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原因分析

公司虽然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总则》等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公司整体的内控意识不强,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对于与财务报表准确性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公司将根据相关的内控制度进一步整改,强化制度的预防机制。

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在编制XX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但还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从最初组织生产开始,厂里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步步为营,坚实走好发展的每一步。在厂子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济南长清质检分局大量的无私帮助,厂子一直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本厂的产品质量一直很有保障,没有出现过什么质量事故。

厂里所用的主要原料有味精、食盐、淀粉、白糖、糊精等,这些原料必须都是经过正规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国家对该食品的卫生要求,比如味精要符合gb/8967的要求,白糖要符合gb317的要求,等等。

厂里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呈味核苷酸二钠、鸡肉香精、柠檬黄等,这些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都是严格按照gb2760的要求做的。

春节过后,按照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清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葛金河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10

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4篇2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4号【发布日期】2008-11-13【生效日期】2008-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4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惠州大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威海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连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平潭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漳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长汀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福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晋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石狮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永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东山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漳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诏安石油经营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邵武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建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浦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武夷山石油分公司等19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榕江石油经营部、福建兴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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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3

朝阳煤矿关于落实鲁煤传【2011】94号文自查报告

为促进和规范我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按照鲁煤传【2011】94号文《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的活动通知》要求,我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全矿范围内的自查活动,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矿具有专业的机电管理专业组,根据我矿实际情况进行设备选型校验;我矿设置了专门的机电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部门,部门设在企管科和供应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对于购置的机电设备、材料等由企管科质检组严把质量关,要求入矿设备、材料必须保证各种证件齐全有效,性能安全可靠。

1、我矿机电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要有机电专业组人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2、对在用的机电设备进行周期性检修,并实行包机制度,有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维护。对机电大型固定设备及重要场所均设置了岗位,实行专人看管,定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3、我矿在用机电设备都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并对大型固定设备关键部位进行机械探伤,检测报告齐全有效。

二、我矿各类机电设备均运行正常,各类保护齐全,并制定了详细的机电设备大、中修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对设备节进行检查、维护与维修,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检验等记录均做到可依。

三、我矿主副井提升系统及其他提升运输装置的安全保护设施均齐全有效,保护装置安设位置符合规定,机电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井上下各类机电提运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了全矿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对井上下机电设备实行了挂牌管理和包机到人制度,重要场所落实了24小时安全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各类机电运输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贯彻执行,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同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每一处机电硐室,每一台机电设备。

五、对第一批、第二批淘汰设备已经按期全部淘汰完毕。根据第三批煤矿淘汰设备及工艺目录我矿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已列入第三批淘汰计划的在用设备进行了分类汇总,并制定了淘汰计划表,积极进行实施。

六、井下机电设备基本状况

1、井下机电设备(采煤机、刮板机、耙装机、绞车、电缆等)设施组件齐全,使用状态完好,安装悬挂、使用管理、检修保养符合要求。

2、我矿井下在用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均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由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组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不存在失爆现象。我矿井下在用的各类电器设备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装设,并定期进行校验,“三大保护”齐全可靠,并有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摇测,漏电试验等,确保了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加强供电管理,主回路及主排水泵,主扇风机、主提升绞车、压风机等设备实行双回路供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供电电缆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施实现了“三专两闭锁”。

八、井下运输及乘人装置

1、我矿轨道敷设符合相关规定,井口和井底车场运输管理制度健全,对提升容器、防坠器、阻车器、摇台、钢丝绳等设备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及维护。人员上下井及物料提升系统正常。

2、平巷电机车管理,架空线分区自动停送电、轨道绝缘点设置、标准道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3、斜巷运输防跑车和跑车保护装置安设均符合要求,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4、我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每天设置专人进行检修维护,对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进行试验,均灵敏可靠。并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升级改造工作已于2011年8月27日顺利完成,完善驱动轮制动保护装置、油温保护、油位保护、工作闸失效保护等,改造标准符合《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5、井下电缆、风筒、皮带等材料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阻燃材料,并有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九、继续坚持定期组织机电提升运输等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尤其是加强对运输设备的安全设施的检查、电机车制动试验及各类保护装置的灵敏可靠性检查,确保机电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治理做到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调控“六到位”。

十、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落实。(后附检查通报)

山东省朝阳煤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

第2篇4

XXXXXXXXXXXXX自查报告

尊敬的XX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我公司在收到《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业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和《关于开展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黔食药监药化流发(2016)142号)文件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通知了各部门领导开会对文件进行认真学习,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质量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组员的自查小组,对照文件中列出的十项内容行成自查方案,对我公司2013年7月1日以来的药品经营行为在2016年12-13日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方案:

1、由质管部将文件中所列出的十项自查内容制定自查表分发至各个部门。

2、各部门根据自查表准备好相应的待检各项资料备查。

3、质管部根据自查表对各个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完成。

4、质管部对各部门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由质量负责人出具《自查报告》,并交由公司法人签字后,上报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自查情况汇总: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我公司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GSP以来,一律按照GSP条款要求,对招聘的人员与资质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建立员工档案,并进行相应岗位的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各岗们人员配置符合新版GSP人员的基本要求,经查我公司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场所、票据都是通过我公司在职在岗员工发放和使用,未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等情况发生。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我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我公司购进药品从首营企业到首营品种都进行了多级审核制度,并最终经我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才进行采购活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一律拒绝采购,对有疑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我公司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才予以采购,并在每年年末开展进货质量评审,严把进货质量关。经查,我公司从2013年7月1日以来未有从个人或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我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到我公司首次购进药品的客户单位进行了多级审核制度,并最终经我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才进行销售活动。并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里对客户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设置,防止超范围销售药品。对无合法资质的,一律不得销售。我公司于2013年7月巳核销疫苗经营范围,未销售疫苗。经查我公

司未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我公司照GSP规范要求采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药品采购、销售均由相关岗位人员凭个人密码进行计算机系统后按流程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药品的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各岗位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权限设置,系统数据逐日备份,保证经营过程中各项记录真实可靠,经营行为可追溯。

对于温湿度监测方面,我公司严格按照GSP规范要求进行仓库、保温箱以及冷藏车的探头布点,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并逐日备份,出现预警时及时向相关人员短信报警并及时处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经查,我公司药品采购来源、销售流向记录完整可追溯,各项票据、凭证保留完整,无篡改或记录不清等情况。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我公司严格执行项质量管理制度和GSP规范要求,对药品的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所有往来账务都使用公司对公账户,经查,因我公司的主要销售客户是医院,由于医院和我公司对帐结款的帐期原因,存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未同时开具的情况,但都在和医院对帐结束后立即开具发票。无药品未入库、账外账、药品未纳入质量体系管理的情况。

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我公司没有麻醉药品经营范围。我公司严格按照《二精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进行此类药品销售,来往账务均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无现金交易发生。药品流向清晰,无可疑的大宗交易发生。经查我公司未有二类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也未进行现金交易。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我公司仓库地址位于XXXXXXXXXXXX,仓库总面积XXXX㎡,阴凉库面积XXXXX㎡,冷库面积XXXXX㎡,与我公司经营规模适应,经查我公司未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我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以及GSP规范要求,对库区、冷藏车、保温箱进行探头布点,温湿度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出现预警及时处理,按药品储存要求将药品放置相应区域,对冷藏药品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运输药品,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经查在2014年5月以前我公司由于正在进行新版GSP的改造升级以及相应设备的安装和验证工作,所以温湿度监测数据有不完整的情况。

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经查我们公司未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执行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和药品销售操作规程,经查我公司主要客户为各公立医院,未有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而不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遵照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司质量体系要素发生变化时进行专项内审并定期进行全面内审,但经营过程中偶有瑕疵存在,我公司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不断进行质量改进,提高质量管理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承诺:

本公司经核实,无上述违规情形,并承诺自查的真实性,承担不实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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