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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范文(精选4篇)

时间: 2024-01-09 栏目:申请报告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生日、新婚、生育、生病(含工伤)住院、退休、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亡故等事项时赠送贺礼或慰问品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含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及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

1.生日贺礼:员工生日时公司赠送的慰问品,由公司工会统一配发,以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为准。

2.结婚贺礼:员工新婚(含再婚)时公司赠送的慰问金。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赠送一份慰问金,由女方单位申报。

3.生育贺礼:员工或配偶生育(符合生育政策)时公司赠送的慰问金。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赠送一份慰问金,女方单位申报。

4.生病慰问:员工生病(含工伤)住院三天及以上的病休时,公司为表示慰问支付的慰问品。

5.退休慰问:员工退休时公司赠送的慰问品,以退休日期为准办结。

6.亡故慰问:员工亡故时公司支付的慰问金,以亡故日期为准办结。

7.直系亲属亡故慰问:员工的亲属(限于父母、子女、配偶)亡故时公司为表示吊唁或慰问支付的慰问金。亡故人员有多位直系亲属在公司工作的,支付一份慰问金。

8.配偶父母亡故:员工的配偶亡故时公司为表示吊唁或慰问支付的慰问金。亡故人员有多位亲属在公司工作的,支付一份慰问金。

第三章实施要求

第四条党群办公室:负责范围、标准的确定、发生费用的审核、登记。

第五条公司工会主席:受总经理委托负责费用支付的批准。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费用的报销。

第七条各单位及各基层分会:给员工的慰问品和慰问金以公司名义支付,归口公司工会统一管理,由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实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以恰当的方式慰问员工,要求做到不遗漏、不超规、不重复。

第八条对住院员工,因特殊情况需再次探视慰问时,由公司工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予慰问:吸毒住院治疗;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残、醉酒、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住院治疗;整容、保健等住院治疗。

第十条各基层工会要在慰问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与被慰问员工联系,及时了解员工需求,并积极协助解决。

第四章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贺礼和慰问品以公司的名义赠送,委托各基层工会分管。遇到规定范围事项时,经本单位工会同意,按标准购置慰问品,慰问品必须要有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背面要有除经办人之外的人员验收签字。

第十二条各基层工会每月23-25日,依据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和发票填制报销单,经基层工会同意,公司办审核备案,公司工会主席批准,方可在财务部报销。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报销。付款方式为两种:慰问金用现金支付的,须附被慰问人本人或其家属实名签字(附件1)贴报销单;其他慰问品费用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经办人银行卡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按规定做好职工慰问工作,公司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须建立员工慰问品和慰问金发放台账,次年元月份由公司工会组织人员对基层工会上年度员工慰问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如发现在慰问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行为的,经公司调查核实,确有其事的,对相关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篇2

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工字〔XX〕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体会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尉问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一切员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办公室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函盖但不限于员工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实际情况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办公室会同公司领导临时商定。

第三章慰问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生日慰问

员工生日,由办公室代表公司送去生日礼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第六条婚庆慰问

(1)员工结婚,符合晚婚政策的400元/人,双职工600元/对;不符合晚婚政策的200元/人,双职工400元/对。

(2)享受婚礼贺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生病慰问

(1)员工因病一般住院五天以上,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300元/人;

(2)员工因病手术住院,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500元/人;

(3)员工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五天以上的,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4)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5)享受生病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八条工伤慰问

工伤慰问金标准参照员工生病慰问标准执行。享受工伤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九条产假慰问

(1)员工(不分男女)请产假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400元。若女员工流产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2)享受产假慰问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员工丧葬慰问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400元,花圈1个;员工本人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花圈1个。

(2)享受丧葬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十一条员工子女升学补助金

(1)员工子女考取国家全日制大学二本以上贺金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双职工家庭子女不超过600元/人。

(2)享受子女升学补助金的必须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

(3)升学补助金申请及发放:凭子女录取通知书原件及户口本原件,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公司成立困难员工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公司废品出售收入(由财务部组织,各部门配合收集出售纳入困难员工基金收入)、募捐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组织的`对本公司内的募捐收入)、公司提供。

(2)困难员工基金管理部门为财务部,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3)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对象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如因家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突发困难,可按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初次审核→办公室调查核实→办公室填写申请及补助标准→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在困难员工基金收入中发放的程序申请困难补助。

(4)凡申请困难补助的员工,本人申请后需附有户口所在村、社区领导签署意见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5)补助标准:员工困难补助金额500至2000元(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如困难员工基金不够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困难员工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重大事项慰问

其它重大事项需公司组织慰问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送温暖慰问活动。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上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办公室统一组织慰问,并派指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等一起参加慰问。

第五章慰问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因生病、工伤、婚庆、生育、丧葬等申请慰问金的,由所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办公室了解核实后,向公司写慰问金申请,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各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按审批结果到财务部领取对应金额。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慰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并由其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办公室。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规范医院慰问工作程序,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尉问原则

第二条医院职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所需经费从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职工生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退休离岗、死亡,还包括职工家庭遭受重大灾、困,持有残疾证的各类残疾职工等需要慰问的。

第三章慰问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生日慰问

职工生日,由工会办公室代表医院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目前已执行200元/人,需要时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再作调整)。

第五条住院慰问

(1)职工因伤病、生育在本院住院的,发放慰问金300元/人/年(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互济会会员住院资助按互济会管理办法办理。

(2)特殊原因(如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等)伤病住院,需到病房慰问的,给予300-500元慰问金。

(3)职工退休离岗时,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第六条灾、困慰问

职工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家庭发生重大灾、困时,给予500-1000元慰问金(困难补助按《生活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职工丧葬慰问

职工过世的,给予300-1000元慰问金。

第八条为体现医院对残疾职工的关心、关爱,医院对经过残疾评定、持有残疾证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帮扶、关爱慰问金5000元。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九条职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工会派员参加。职工退休离岗时,由院工会发放慰问品。

第十条职工去世,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组织慰问。

第五章慰问金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职工因伤病、生育且在本院住院的慰问金、职工死亡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出院证、疾病证明、死亡证等),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残疾职工的帮扶、关爱慰问金,由医院人事科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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