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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8篇)

时间: 2024-01-29 栏目:申请报告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1

送收变味“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

老徐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拿下该工程,老徐逢年过节就到村干部吴某家走走,送些烟酒,吴某爽快笑纳。

2013年除夕之夜,老张再次来到吴某家,临走时丢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4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帮了不少忙,使老徐顺利地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有人向县纪委反映项目招投标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收受老徐2万元“压岁红包”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分析】

亲友之间基于亲情和友谊而馈赠礼物,是一种传统,长辈给晚辈压岁钱,也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这些都是正当、合法的。

可有的人为拉近与领导的关系,做好铺垫,好让领导今后为其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领导家中婚丧嫁娶之机给压岁红包、送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这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显然构成受贿罪。对老徐来讲,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正当利益,则其送出压岁钱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2

隐瞒重病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案例】小花与小刚登记结婚后,发现小刚经常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偶然得知,小刚在婚前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小花与小刚的婚姻是否无效?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前,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花可以选择撤销其与小刚的婚姻。

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案例】老王的多个子女都拒绝照顾老王。老王遂与邻居小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老王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小张作监护人照料自己,并代管财产,老王的子女表示反对。这份协议有效吗?

【说法】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条赋予成年人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据此,老王与小张签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护。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3

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4

何源案——同命不同价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岁,农村户口,父母在重庆卖肉。2005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均遇难。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一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

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这样说来,铺金公司并未违法。

对此处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与铺金公司交涉。最后,铺金公司答应赔偿8万元,肇事司机出于同情,自掏腰包赔偿1万元,何源父母接受了这一结果。

元朝时期的法律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处以杖刑;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处以死刑。这就是为现代人所不齿的“四等人制”。而此案不就是换了壳子的“四等人制”吗?

不过,随着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也将不再是梦。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5

【案情再现】

二〇一六年某月某日下午三点许,缪某(小学生,父母外出打工,平时由爷爷照顾)与另外两个孩子结伴外出来到全南县桃江河黄龙翻板坝下游处玩耍,后下河玩水、游泳,但三个孩子均不幸溺亡。爷爷找不到缪某,后发动亲戚、村民一起寻找并报警。其家人认为黄龙大桥下桃江河里的黄龙翻板蓄水坝及其水闸系由水利局作为业主招标建造的景观工程,建设翻板蓄水坝及其水闸口后坝体抬高水位,形成一个个水流湍急旋涡连连的深潭,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起诉水利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缪某未满十周岁的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重点监护,其家居住在桃江河附近,监护人理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职责,现孩子由年迈的孩子爷爷照顾,且在事发当天下午,爷爷在家睡觉,未发觉孩子外出游玩,直到晚上七时许才寻找孩子,属明显监护失职,事故发生的责任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水利局建设的全南县黄龙翻板坝工程系政府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县水利局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其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该民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缪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然河道暗藏很多不确定的危险,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应小心,切勿因天气炎热下河游泳、洗澡、玩水等,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6

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7

黄某男与谭某女不当得利案

——谈婚论嫁不能着急,须谨慎防爱情陷阱

【案情再现】

2015年11月14日黄某与谭某在全南县龙兴水库首次见面认识,之后谭某问黄某喜不喜欢她,喜欢的话就帮她做几件事(包括:帮谭某支付补牙费、购买衣物、请她吃饭、唱歌、吃烧烤等),黄某不同意,谭某就哭,还承诺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就算借给她,之后黄某同意带她去牙科补牙齿,共花去4000元。谭某承认黄某是请过其吃饭唱歌,但是坚称这些都是他自愿的,没有骗黄某的钱也不是骗婚。直到2015年底一直没有答应做黄某的女朋友。黄某的诉讼请求为8500元,含补牙费用和其他支出。

【法官说法】

本案的难点就是追求者给付的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不少人认为黄某是赠与关系,赠与人无权收回赠与物;也有人认为是彩礼性质应以婚约财产纠纷予以立案。本案最终认定为不当得利性质,主要理由是谭某一直否认双方谈了恋爱,而且其也有愿意返还的意思表示;黄某支付4000元是希望确立与女方的恋爱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在女方不同意确立恋爱关系,而男方又否认是赠与的情况下,女方取得这4000元就没有合法根据。因此本案法院审理后认定为不当得利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原告主张的另外4500元,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谭某向原告黄某返还4000元补牙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的重要因素是案发背景,黄某年纪偏大,靠务农为生,家境贫寒,又是低学历,急于婚姻大事,在网上寻找婚姻,但是缺乏足够的认识,轻易陷入爱情当中,险些导致自己人财两空。通过本案提醒那些防范意识淡薄,家境贫寒的未婚男女,不能因为急于婚事,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爱情诱惑,否则得不偿失,应当时刻谨记网约爱情有风险,婚姻大事需谨慎。同时现在QQ、微信、微博等移动交流平台方便快捷,经常会有些人上当受骗,因此提醒大家在与陌生人交往的过程中,要保持警惕,涉及财物的交往尽量保存交往证据。同时建议人们群众加强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特别是农民的网络安全教育或者加强网络知识扶贫。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精选篇8

“荷花女”案——死者的名誉权该不该受保护?

事件发生在1989年的天津。死者艺名叫“荷花女”,真名是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是“荷花女”的母亲。1940年“荷花女”参加庆云戏院的演出,她迅速走红,谁家唱堂会如果没有“荷花女”参加,就太没有面子了。“荷花女”在1944年去世,死的时候才19岁。几十年后,记者魏锡林对此事非常感兴趣,先后3次到“荷花女”家里去,向她的母亲陈秀琴和哥哥了解她的生活情兄,又查阅了大量资料,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了一篇小说。这篇小说共11万字,1988年开始在《今晚报》上连载,小说里使用了“荷花女”的艺名和真名,但后来就虚构了在1940年到944年这几年间“荷花女”的恋爱和婚姻的情节。最后写道,“荷花女”先后被当地的豪绅、恶霸奸污,她也不反抗,她死得这么早,很可能是得了性病,不好意思治疗造成的。陈秀琴一家看到这个连载小说特生气,于是起诉魏锡林和《今晚报》社。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学界开始讨论死者名誉权到底要不要保护的问题。《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条款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结束,死者的名誉权怎么进行保护呢?后来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个批复:“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批复在中国是具有开创性的,在世界上也很有影响。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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