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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精选5篇)

时间: 2024-04-01 栏目:申请报告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篇1

第一章总则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基于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为提高自身素质自愿组织的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第二条学生社团在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团委领导下的全院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是学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其秘书处设在院团委。

第四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院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宏观管理,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指导具体工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机构与职权

第六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一)负责全年度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销工作,加强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二)负责每年度学生社团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工作,负责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的各项安排工作;

(三)负责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和奖惩工作;

(五)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财务审查工作;

(六)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其他应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七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下设主席团、秘书处、宣传纪检部、组织财务部、专业研讨类管理办公室、体育竞技类管理办公室、文艺娱乐类管理办公室、公益志愿类管理办公室、创业实践类管理办公室共计9个部门。

第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的管理制度,各社团负责人是派驻理事会的代表。

第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设理事,人员为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负责人,社联主要负责人为常任理事,社团负责人为轮值理事。理事会设秘书处,成员为院团委团干,负责对理事会常任理事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研究和安排年度工作;

(二)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负责,执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决议;

(三)加强各学生社团日常的规范管理和制度管理;

(四)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登记、整改和注销工作;

(五)负责聘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并考核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负责学生社团年度考评和奖惩工作,开展优秀社团评选活动;

(七)负责监督学生社团内部管理,监督范围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标志和印章的使用、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经费和学生社团组织建设等;

(八)负责每年一届的社团文化巡礼。

第十一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每周一次的学习工作例会制度。研讨和安排学生社团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院社团联合会各部门职责及分工见附表。

第三章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在登记注册后,方可获得XXXX职业技术学院社团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对本社团各项事务的知悉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对所交费用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解释。如有乱收费情况,会员有权拒交;如已交,有权讨回。

第十六条会员有均等享有晋升职务的权利,各社团干选举应透明公开。

第十七条会员应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团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普通会员参加活动。(特殊限制人数的活动,社团可经社联同意后选择特定参加人员。)社团应保证向每名会员提供不少于每月一次可参与的活动。

此规定为暂行规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四章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社团自觉接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和指导的内容按《XXXX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说明:目前社团管理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及学生社团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社团有权申请承办院团委和社联公开招募的各项活动,自觉配合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自觉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常任理事会召集的工作例会以及各种议事会,并接受纪律考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有权使用院团委的所有学生场地和设备的权利,使用场地或设备应按照相关手续提前申请。

第五章针对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社团换届采取集中换届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应在年度工作计划内组织各社团安排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本社团的会员均有竞聘本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需成立换届考评小组,小组成员由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老师、院社团联合会主要干部和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社团换届的同时需将财务状况和固定资产进行交接。

本章程为试行稿,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X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4年10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

第五条(管理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成立登记)

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与答复)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人数。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社会团体证书)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并由民政部门在报刊上公告;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借、转让。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不予登记的复议)

申请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议。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对市民政局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部申请复议。

第十条(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自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终止程序自行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任务的;

(三)改变宗旨的;

(四)因行政管辖区域的变动造成与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分立或者合并的;

(六)由非法人社会团体转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由法人社会团体转为非法人社会团体的;

(七)一年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由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并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二条(收费)

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管理费和公告费。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活动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产生领导机构、支配合法收入和开展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报经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创办报刊杂志)

社会团体编辑的简报、会讯等,应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创办报纸、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大活动报告)

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换届选举会、举办跨省市的活动或者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进行涉外活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涉外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设立机构)

社会团体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社会团体换届之前,必须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接受对本届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帐户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应当凭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出具的开立银行帐户证明,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变更银行帐户名称,应当凭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变更登记的证书,向银行办理变更银行帐户名称的手续。

社会团体应当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变更银行帐户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社会团体经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取缔的,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其开户的银行。开户银行应当督促该社会团体限期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空白凭证。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准予刻制手续,统一刻制。

社会团体启用印章前,应当将印章样式报其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经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取缔的,民政部门应当收缴其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接受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报告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活动。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撤销登记。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活动。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其停止活动。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三)社会团体从事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从事违法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提供活动场所、活动经费等形式的帮助,或者为其进行宣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一切帮助或者宣传,并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其他部门的处罚)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停止活动的执行)

民政部门责令社会团体停止活动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期满后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处罚)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解散,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社会团体被撤销、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七条(善后工作)

社会团体被撤销、取缔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完成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罚决定书)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省市社会团体来沪活动的监督)

外省市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管理)

民政部委托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篇3

(一)总则

1,为规范本社团联合会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2经费管理应本着手续齐全,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

3经费来源合法。原创:本联合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各社团的注册费,校团委的拨款以及企业的赞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

4经费用于为发展本联合会及校内各社团发展而举办的学术,宣传,福利等各种活动及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与本联合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四)管理细则

一,经费,帐务管理

5实行钱帐分管,设立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各一名,分别由财务正,副部长担任。

二,经费入帐管理

6社团注册费:校内每个社团在成立时向本联合会交纳成立注册费25元,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向本联合会交纳年度注册费25元。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入帐和登记工作。

7学校通过校团委对本联合会活动经费拨款入帐管理。

8企业活动赞助经费经常委会审核后直接交帐务主管和财务主管入帐,任何人不得收取任何数量和形式的回扣。

三,经费支配管理

9各部门需要支出50元以上费用前,应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方可支出,否则不予报销。

10收支严格进行书面登记,原创:并保留详细的清单和发票,凭据作帐,做到帐目明确,清晰,无误。

11节约社团联合会内部的资金,提高经费的利用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做到专项资金专项使用。

12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和资金申请的手续制度。

13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14每次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应尽快把发票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应及时对该次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整理,报帐和总结。

四,开支说明

15本联合会的经费按用途和性质可分为日常办公开支,专项活动开支和特殊开支。

16日常办公开支为本联合会配备必要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等的开支。

17专项活动开支为本联合会举办经学校批准的大型活动的开支。

18特殊开支为本联合会与外校同种性质学生组织,外界企业进行联系的开支。

19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非经校团委或常委会批准,工作餐支出不得作为本联合会得开支。

20根据校团委有关规定,资料的打印,复印支出不得作为本联合会的开支。

21帐务主管每月作一次财务总结,于社团联合会全委会上公布,并上报校团委。

22学期结束,财务部作学期财务总结报告,公布帐目,并作书面存档。

23本联合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委托主管财务的常委在社团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24本联合会换届时,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常委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篇4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序并高效地对战狼进行管理,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发挥每个人的工作能力与特长,故制定以下团队管理制度,并按其严格执行。

第一条团队名称————《xxxx》

第二条团队文化

团结一致,积极向上;执行有力,令行禁止。

第三条团队标语

众狼一心,齐力断金!征战四方,一呼百应!

第二章团队的义务与要求

第一条自觉遵守望公司与团队日常管理制度,并执行团队决议。

第二条以团队利益为先,个人利益为后,以集体荣誉感为出发点,决不影响团队团结和拖团队后腿。

第三条踊跃参加团队的各种集体活动与会议,热情参与及积极与其它成员沟通。

第四条助人为乐,团队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最亲密的战友,不抛弃,不放弃!

第三章团队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团队的每个成员都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与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完成每个目标。

第二条服从上级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三条每天的例会,无特殊情况,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并极积响应。

第四条无故不得请假,早退,迟到,团队的每个会议。迟到或缺席三以以上者,提出严历批评并交由公司处理。

第五条为打造一支高效执行力的团队,工作执力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嬉笑打闹的情况,提出警告无效者,提出严历批评并交由公司处理。

第六条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允许交头接耳,来回走动影响办公室环境气氛,打乱正常工作。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条硬性工作指标责任到人,团队任何一个人都要为之努力工作,工作热情与成绩都没有达到要求的,要作出深刻反省。

第八条团队队长与副组长要严格执力公司的每一个决策。拒绝欺上瞒下而做出有违团队利益的事情。同样,团队成员的工作都要向队长与副组长负责。

第九条团队要求每月初作出工作计划,月底作出工作总结,任何人都不得推委找介口。

第十条沟通:所有成员要求以QQ,邮箱,电话MSN等方式进行交流或沟通,促进团队和谐和凝聚力。

第十一条每月制定一次户外拓展训练或者集体活动,要求人人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不得对团队的成员进行背后或是人身攻击,不得刻意针对某人某事。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团队,永不录用。

第十三条团队任何成员都可以对团队的日常管理及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看法和建议。

第四章附则

当团队管理日常工作中,遇到极个别屡教不改,心态与工作都不达标合格的组员,相应进行行政或者是物质上的处罚,情况严重作请辞处理。如果在团队日常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成员,可以优先向公司推荐管理人候选和提供物质及精神上的奖励。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以上是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文最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了,想要了解更多的朋友可以多多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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