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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精选5篇)

时间: 2024-04-21 栏目:申请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不断提升每个教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实现人人廉洁自律的目的,特制定带河二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成立以校长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

二、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落实“三个代表”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央纪委第六、七次全会上作出的各项新规定,从思想上构筑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应参加的民主生活的人数达100%,应参加自查自纠的人员达100%,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五条禁令”,杜绝“三乱”现象出现;

五、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继续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

七、合理利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带河二小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作用,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事,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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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篇2

国家文物局党组始终把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融入日常工作。国家文物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认识、思路和措施简要如下。

一、认识体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党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落实好“两个责任”作出具体部署。近期,中央领导王岐山同志对中央各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两个责任”具有清晰的内涵和鲜明的问题导向,为强化各单位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增强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促进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的“三转”、抓好主业,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国家文物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过问,进展情况亲自检查;对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办案过程亲自指导;局党组成员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对涉及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经费安排、人事安排等事项,不接受请托,不打招呼,到各地出差深入基层、轻车简从、紧凑安排日程、不收礼品、不参加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等,以领导干部的良好作风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全国文物系统同志的好评。

随着国家对文物事业财力支持力度的增长,文物保护经费已从20xx年的2.47亿元增长到去年的138亿元,文物保护领域扩展、项目增多,投入加大,同时风险责任也随之增大。局党组坚持以制度管事、管人、管方向的原则,与财政部联合修订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廓清补助范围,严格申报程序,加强绩效考核,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能。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机关职能转变,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将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核权下放到省级文物部门,或引入第三方参与项目方案德审核,实行项目的网报、网审,杜绝“权力寻租”和“跑部进京”现象,保证权力安全行使、项目安全实施、资金安全运行、干部安全成长。

在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过程中,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将民主测评结果向所有参加竞争上岗的干部公开。对竞争上岗的同志进行集体谈话,明确责任,勇于担当,提出要求和希望;对竞争落岗的同志进行个别谈话,帮助查找差距,克服不足,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对试用期间的干部,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营造了一个人人积极参与、公平公正公开、心情舒畅开朗的机关工作环境。

国家文物局党组认为,当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一些机关司室和直属单位认为落实责任制是纪委的事,纪委“包打天下”。由于纪委力量有限,专职干部少,没有形成全局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合力;责任内容重点不突出。该细化的没有细化,该具体的不具体,定性指标、软指标多,定量指标、硬指标少;考核形式单一。只是年头岁尾抓一抓,年初分解、年终考核,平时很少督导检查;问责制执行力度不大。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在追责、问责上,不愿、不敢下狠手,存在追责不到位的现象。

二、落实思路

局党组、直属机关党委和各直属单位党组织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切实负起教育责任;认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到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切实负起检查考核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切实负起示范责任。

局直属机关纪委、各直属单位纪检部门或纪检员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首先是明确工作重点。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等作为重点监督领域;把财务、人事、保密等部门作为重点监督部门;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其次是坚持“三个结合一公开”。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文物事业的深化改革、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和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将党员领导干部用车、出国等事项,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夯实基层党支部建设。把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支部或党小组,传导压力,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担当。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抓责任的具体化,真正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做到谋划部署要知责、推动落实要尽责、出了问题要问责,把责任体现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去。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肃纪律正风气的政治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当好廉洁从正的表率,坚决防止和纠正好人主义、中庸之道、不敢担当和形式主义等倾向。

(二)加强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倡廉形势正确判断后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文物局表示,将继续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带头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带好头、当表率、作示范。

(三)构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在认真梳理已有党风廉政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修订完善廉政工作制度体系,做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的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注重发挥党员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积极为他们创造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平台和条件,使事关群众利益和单位发展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等行为,实行严厉查处。

(四)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去年国家文物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局系统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配齐配全纪检部门或纪检员,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把监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身上。同时,发挥党委、纪委、纪检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积极探索纪检监察的有效途径,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效率。同时,加强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五)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纪监督,带头改进作风。二是狠抓组织纪律,着力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格组织纪律教育,严格遵守组织制度,严格组织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实施问责、追究责任。三是坚决预防和惩治腐败。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切实把落实两个责任的成效体现在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篇3

一、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

二、加强警示教育。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

三、加强行为教育。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干干净净为官、明明白白做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纪律教育。坚决执行“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和《张家口市共产党员及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严格按照规矩规则和程序办事,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

五、加大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决不允许有案不报或有案不查的现象,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六、严格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超标接待行为,不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七、保障措施。一是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二是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监督。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地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必谈内容。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就是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班子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

第四条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一把手对全办主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业务工作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业务工作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班子成员每半年向班子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谈心谈话工作(详见谈心谈话制度)。

第八条责任人督查工作和谈心谈话要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谈心谈话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分管(联系)领导或局长汇报。

三、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1、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2、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公费修建、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情况;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情况;

(4)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5)在国内各种会议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情况;

(6)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全面责任。

4、区管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组织和纪检部门;其它党员干部,上报局党组(党总支),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汇报。

5、对违反重大问题有关请示报告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四、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宣化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1、本着“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

2、本着“对等、对口”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上级编办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2、外省市及兄弟县区编办对口单位到我办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3、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1、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对口股室或分管局长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一把手汇报。

2、对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3、上述接待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安排,办公室主任把关负责。

四、接待标准

1、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标准安排房间。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2、接待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做到不铺张浪费。严格按照《宣化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同时必须填写《公务接待任务通知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下,最多3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地客人在我办进行公务活动,无论时间长短,一般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余一律吃自助餐或工作餐,工作餐一般不上烟酒、海鲜、珍稀野生品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就餐中一律禁止饮酒。

五、接待要求

1、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2、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3、接待过程中一律不赠送礼品、纪念品。

4、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决策包括:

(1)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办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办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

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机关及所属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4)对本办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

职工的处理意见。

3、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设施设备的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4、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下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主任签发后执行。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篇4

为落实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以《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主要教材,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学校中心组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廉政专题学习。平时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行政会、校务会和群众大会等形式,使学习有制度、有进度、有检查、有考核。学习中要联系实际,抓住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领导做起,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章立制,建立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律和监督。校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

1、加强督促检查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内外的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自我监督结合起来,使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不脱离各种监督。

2、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三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和干部、对违背“五个不许”和“十一项要求”的党员和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追究责任。

3、加强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积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增强办政的公开度和办校的民主化,实行校务公开。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

坚持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了解群众思想、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改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监督保证作用

认真加强党支部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班子成员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对一些政策不明的问题要及时学习,弄清搞懂,决不能打“擦边球”。对违反纪律的事故苗子要坚决解决在萌芽阶段,决不搞“闯红灯”。对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决不搞“下不为例”。干部之间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团结,相互配合,不计名利,不抢功委过,真正形成思想统一、行动一致、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战斗核心。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篇5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内监督,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端正党风,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等三个责任制清单。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计划制定和任务分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增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四、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回扣;不准接受各类宴请。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公费娱乐。

六、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时间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固定收入的业余兼职,不准利用自身影响和关系为配偶、子女、亲属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九、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规程和本局有关政务公开和承诺制度、公务回避等规定。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报酬或好处。

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政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机关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完善党风廉政监督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一)全体中层干部;

(二)拟提拔为中层干部人员。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的家庭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车辆情况;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十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事宜的操办和宴请情况等。

三、报告形式

本着“自觉、简便、明了、可行”的原则,采取有事即报和一年一报相结合的形式,由本人如实填写《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交局监察室(党委办)。

四、报告时限

凡有以上十四个方面报告事项发生变更情况的中层干部,必须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15天内向局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在事后向局纪检组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其他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五、报告的受理和核查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报告事项的受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和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经组织上认定可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列为中层干部拟提拔对象的报告事项,相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六、核查处理规定

(一)对发现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发现干部本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三)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和在异地工商注册后到该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停止此类活动,或由干部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防止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七、相关要求

(一)中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人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拟提拔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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