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关系;协同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关系到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民族和个人。资源短缺、全球性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水土的大量流失、空气、水等的严重污染、物种的灭绝等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须处理好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努力做到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损害人类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同发展。
1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1.1资源危机
中国当前仍以粗放型增长方式为主,多数地方的环境管理效率和技术创新能力都有待提高。想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源的支撑作用尤为重要。当前经济发展主要依赖非再生资源(如金属矿、煤、石油、天然气等)。中国煤炭的储量为1145亿吨,居世界第三位,人均储量为800万吨。美国煤炭的储量为2466亿吨,居世界第一位,人均储量为8300万吨。资源由于人类不断的开采,储量也逐渐减少,有的濒临枯竭。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就加强对资源的开发,把今后几年甚至几代人的资源提前使用,导致我国的非再生资源的浪费和匮缺。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源危机的威胁。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的1/4,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耕地不及世界40%,人均森林仅为1/7,人均石油仅为1/10,人均天然气仅为1/22,大多数矿产资源拥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非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我国的非可再生资源,保障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是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问题。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已经极大的制约了中国经济的继续高速发展。未来中国经济要想再创辉煌,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
1.2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及噪音和核物污染日益突出,物种灭绝和森林面积大量减少。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速度大于治理速度,边治理边破坏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由于工业化大量燃烧煤、石油,再加上森林大量减少,二氧化碳大量增加,温室效应愈加严重,导致气候反常,影响人类生活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年经济损失达上千亿元,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见,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传统的发展模式对环境和经济的阻滞效果已逐渐明晰,在这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类选择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
环境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条件和资源,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急需解决的难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减轻环境污染,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政府部门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
2.1政府的引导
在当前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形式下,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和约束机制,构建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环境法律和规章制度,发现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积极鼓励民众参与环保监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模式,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环境保护中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政府应有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在政府的引导下调整经济结构,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科技的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逐步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环境保护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大力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加大对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污水深度处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力量的形成,加快先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将环境保护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注意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在高新技术的引领下调整经济结构,由原来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物资源、水土资源和生物资源等,防止过度开发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总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合理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利用资源的同时有计划的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3公众的参与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一大话题,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工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推动环保事业发展进步的有效途径。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环保政策决策的执行力度和实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反思对环境造成的伤害,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主人翁责任意识,用自己的行动来保护环境,真正做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3构建和谐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经济发展速度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和健康损害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对原来的“环境换取增长”的发展模式向“环境优化增长”的发展模式转变,构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模式。
3.1在经济发展中促进对环境保护
经济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经济实力,大众的环保意识和对生活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资金来源则得益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促进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劳动效率,减少了污染的产生从而降低环境成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持续、有效的经济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和优化。
3.2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
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基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环境,环境的状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枯竭和灾害的频发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直接和长远的经济效益。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模式。人类的健康和稳定对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它要求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对非再生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要有节制,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速度也应保持在它的再生速率的限度以内。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不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关乎经济的未来发展与可持续增长。
4结束语
总之,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刘鸿亮.新常态下亟需树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生”观[J].中国环境管理,2015(4).
[2]张海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J].科技展望,2016(1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的发展和深入,所以,让市场经济环境保持稳定的状态,已经渐渐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律作为保障经济稳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性要素,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稳定运行,离不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借此,本文就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部法律,探讨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而实现借助这两部法律的运用,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国民经济水平在一个平稳的状态下运行,甚至是可以达到持续提高的目标。
一、定义概述
1.1市场经济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适应其发展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其特有的特点。第一,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为各大小企业提供一个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机会;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对各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和关系;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任何变故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可以依靠市场来进行自我调节、规整;第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他们自身都拥有着自由、平等的权利,可以充分的发挥各个企业自身的创造力。
1.2民商法
民商法,顾名思义,它就市民法和商法二者之间结合的产物。如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商法主要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在经济个体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作为进行调节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民商法也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和深化,但是,不管民商法如何变化,民、商这两个个体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仍旧存在。民法就是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商法保护的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其合法、可行。简而言之,民商法看重的就是个人的利益,倾向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安全。但是,它在制定的过程中,过度的重视个人利益的满足,忽视整体的利益,对于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
1.3经济法
就我国对经济法的看法各有差异,所以导致经济法成立的时间比较晚。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就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管理和调控上的统一。经济法自建立以来,弥补了民法在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的不足,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比较看重的是社会本位的理论,从大方向上来把握整体的发展。将集体的利益置于首位,在调整和规划的过程中,发展漏洞,弥补漏洞。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之间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将这个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为他们宏观调控的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完善和发展,借此,现就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究。
2.1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2.1.1治理理念不同
民商法重视的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的企业和个体活动,都应该自主的去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在这个自主选择的过程中,他们充分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经济法讲究的是,必须要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切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走法律漏洞,而且必须要服从国家、政府的调控和指导。
2.1.2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权益不受到任何伤害,其主体指的就是企业法人、自然人,在运用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受个人因素制约。如在争取个人利益时,易受个人情感要素制约;其次,争取利益时,必须要经过个人主动诉讼等。而经济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但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相互碰撞时,经济法主要保护的还是国家的利益,讲的还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体范围非常的广泛,不仅包含个体,而且还包含了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
2.1.3基本目的不同
民商法实现的是绝对性的公平,而经济法实现的是相对的平等。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民商法保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个经济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和权益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经济的自由;经济法保障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首,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2.2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联系
2.2.1本质相同
在生活中,我们看问题,绝对要避免片面性的问题,所以,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去看待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环境下,我们从宏观的角度上去看民商法和经济法,他们二者之间的本质是一致的。这两者的在发挥自身的作用时,都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环境平稳运行,从而达到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质的一致性,使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区别的存在,而且也没有矛盾的存在,相反的是,这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弥补、相互发展和相互深化。
2.2.2作用范围相同
众所周知,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部法律都是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两种法律手段而存在。但是,在生活中,我们运用这两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展,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二者之间有很多相互交错的地方,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他们不仅仅是属于民商法的范畴,而且也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2.2.3法律要素一致
在我们学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发展这两部法律在定义上、制度上、原则上,以及他们在进行调整的手段上,这四个要素都存在着很多的相似性。虽然这两种法律的主体不同,但是,他们的法律要素却有一定的类似性。如在公司法中,我们整理的法人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区别,又存在着联系,但是,他们二者之间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在不断的运行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更为完整、完善、成熟、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运行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快速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法制博览,2014-7-11.
关键词:社会法;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
一、社会法中的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法律关系是社会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权利,通过国家机关及有关主体干预、调节社会特定关系的立法。社会法自产生以来,关于它的调整对象以及性质就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发展到今天,对于社会法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第二种认为社会法是调整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其调整对象而言,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社会法调整的对象也在不断地扩大,主要有狭义说、中义说和广义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依据狭义说的观点,社会法仅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说认为,社会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例如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广义说则认为,除狭义和中义之外,还包括了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法调整的对象之一。
(二)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对社会权的概念进行剖析,可以看出社会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社会权是公民“对社会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权只能在社会中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有依法从社会中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权利;二是社会权以国家积极作为为价值诉求,社会权对应他人、社会和政府的负担。在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社会权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身权等绝对权,排除他人干涉。相反,它要求国家能够积极作为,为公民实现社会权提供条件,充分保障公民享有的社会权。环境权是社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是伴随着生存权的发展而来的,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之上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环境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宣布,但已有对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那么,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环境权,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就必须注重整合国家、法人企业和公民等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各个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创造良好、舒适的社会生活环境。
二、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也获得了极大的满足。与此同时,人民对于生存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呈现出来的现象却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逐渐演变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环境友好的文明社会,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如何更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也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提出了建设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当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环境保护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相辅相成。一方面,打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不仅关乎社会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拥有了良好的环境,使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生存的美好环境,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的更大进步贡献力量。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的文明进步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随着社会文明成都的提高,人民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也为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如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不注重环境保护,必将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只有经济发展了,技术不断地更新,才能促进环境保护,也就是说经济发展为实现环境保护提供了条件。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能片面地强调一方必须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的持久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社会法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社会法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中起着积极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法的宗旨,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维系民生。随着社会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这一法律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它本身立足于社会,是关注社会问题的法律,所以,社会法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社会法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方面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得不承认,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世界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类社会向前飞跃了一大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从立法层面来看,近年来,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不断出台。由于环境法律关系是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所以,这些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为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立法依据,使政府各部门、企业以及群众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及时地预防环境污染,加快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程。另外,社会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民主社会。这就要求正确地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而社会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本位,尊重公民个人权利,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解决社会问题主要依靠,社会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和谐社会相契合。总之,社会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也为保护环境提供了立法保障,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必然发挥关键的作用。
四、社会法视阈下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有效对策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社会问题也涌现出来。当前,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的主要社会问题。而社会法的目标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社会法的视角下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就变得尤为重要。其中,不仅要坚持权利本位;又要坚持社会优位,处理好社会整体和公民利益的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坚持社会本位,着力解决环境问题
社会本位原则是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要坚持社会本位,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这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必须坚持的方向。另外,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统筹兼顾,使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推进社会和谐,真正地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社会。
(二)保护公民环境权,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权作为社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必须受到足够的保护。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必须重视公民的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人民在环境良好的社会中生活创造条件。另外,要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对于由于环境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及时处理、化解。对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要运用民事和司法途径加以救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和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公力救济的法。政府干预是社会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在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要进行政策上的引导,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外,保护环境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立法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使公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大潮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新型环境保护综合机制,从而为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形成环境保护的最大合力。
五、结语
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既对立统一又可以协调发展。在处理环境保护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要坚持社会本位原则,树立社会整体观念和社会全局观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另外,在协调这两者的关系是要充分地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总之,环境保护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依靠国家政策的引导,其次要加强政府的监督指导,更重要的是发挥群众的力量,使人民群众和各个企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真正地行动起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这一社会问题。我相信,在当前建设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只要社会各个阶层都为保护环境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那么,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必定会得到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吴晓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现代营销.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