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活动日益增加,随之对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日趋突出和重要。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建筑活动的法制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因此,建设法律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中国建筑产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建筑工程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建筑工程技术、质量和服务也在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为完善社会基础设施,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升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领域不断出现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事故,例如,居民楼倒塌、地陷,以及各地频频出现的楼脆脆等等。这些事故的出现不仅仅危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更引发人民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的信任危机,引发人们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思考。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上最热门的问题之一,造成这些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而质量监督问题成为目前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质量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够,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为了强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问题,社会各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面对严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督十分重要。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监督不到位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专业的建筑知识知之甚少,因此,需要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然而,在很多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施工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忽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施工工作造成安全隐患,如果这些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制定了部分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而现代社会中极容易出现的问题却被法律法规忽视,因此,很多建筑工程开放商和施工人员利用法律空子谋求经济利益,忽视质量监督,将质量监督的职能架空,成为摆设,也成为目前建筑工程中问题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
3)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不利
政府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是政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目前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松懈,甚至有时候是流于形式,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建筑工程质量,没有对建筑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甚至对一些一经出现问题的建筑工程置之不理,或者执法、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警示作用等,都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被削弱现象。
3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
1)制定更加完善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是质量监督过程中处理各项问题的指导性文件,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等不完善,存在很大漏洞,因此制定和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才是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地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力度满足不了建筑工程的需要,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一直与法律规定的质量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完善法律制度则是消除这种差距的第一步,此外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保证各项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素质,建立一支纪律严格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其次,建工工程内部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对质量监督工作做出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这样才能保障执法行为的顺利实施;最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意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让社会看到政府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决心和信心,引发社会的集体共鸣,更是重新激起人民对建筑工程的信任。
3)严格资格审查过程,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准入门槛
我国对建筑行业的准入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并不具备建筑行业技术水平的企业却进入到了建筑行业中,导致目前行业内水平参差不齐,难于管理,因此,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过程,提高建筑行业的准入门槛是目前强化建筑行业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将技术水平低,生产管理低下的企业筛选出去,对建筑行业整体进行深层清洁;其次,不能单纯以资金作为企业进入建筑行业的标准,还应考虑技术和生产、管理等,还要加强对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对出现不合格现象的企业及时提出处罚甚至取消资格,从过程上提高准入门槛。最后,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质量监督过程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