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稳定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行业,由于受到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甚至发生了打、砸、抢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合法财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特别是对一些恶性事件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把握重点,果断处置
所谓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六)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七)涉嫌有社会黑恶势力或“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对上述情形的有效防范和处置,是我市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工作的重点。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上述八种严重情形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特别是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果断处置,拆除灵台、横幅、标语等,把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发生医患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患方所在地政府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医患纠纷。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2.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3.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联络和纠纷协商调解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公安机关职责:
1.制定和完善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2.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查处。
3.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纠纷协商调解的有关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四)部门职责:
及时接待患方上访,依法做好劝说工作,平息事态发展。
(五)民政部门职责:
对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符合有关救助政策的困难对象给予救助。
(六)新闻宣传单位职责:
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宣传报道,正面宣传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中涌现的感人事迹,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
(七)患方所在地政府职责:
1.做好对本辖区患方的教育、稳定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情况,必要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做好纠纷的协调、劝说工作。
四、规范程序,形成合力
(一)医疗机构处置程序。
1.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方法,认真热情接待患者或家属,对患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并告知处理程序。同时要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患方不服判定结论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医疗机构保卫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劝慰工作,在劝慰无效、场面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立即向110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患方来院人数超过10人以上并有聚众闹事倾向时,院方应及时向警方通报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以及院方的下一步打算,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4.如果患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医患双方各派3名代表进行协商,但患方以停尸、设灵堂等相要挟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协商。未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书面意见或未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
5.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接待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或声音复核装置。在处置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应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保护现场,可以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工具保存证据。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程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或患方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并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医患双方的意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医患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的,可适时进行调解。
3.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与现场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医院代表商讨处理方案。必要时,请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
4.督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按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公安机关处置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到现场了解事件经过,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引导患方依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一旦出现事态扩大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增派警力。
2.及时与现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人员商议处置方案,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劝导患方,避免出现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均无效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立即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
3.对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经反复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四)其他有关部门处置程序。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卫生、公安、司法、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处理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特别是卫生、公安部门要针对医患纠纷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对重大医患纠纷作出快速反应、规范处置。医疗机构也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重大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
(三)加强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建立重大医患纠纷预警制度,建立医院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小组,当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同时要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医疗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加科学、严谨和规范,对更好地保护医患权益、规范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整个诊疗过程中的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1],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纠纷等[2]。一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存在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须经行政或法律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3]。就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病人伤残、死亡或加重病人痛苦等,而产生医患纠葛都可称为医疗纠纷[4]。
1材料与方法
对来源于内蒙古某三级甲等医院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68例医疗纠纷的相关记录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分析。
2结果
68例医疗纠纷在临床科室的分布见表1。
表168例医疗纠纷在临床科室分布68例医疗纠纷发生的医院因素分析见表2。
表268例医疗纠纷发生的医院方面因素分析表368例医疗纠纷发生的患者因素分析表468例医疗纠纷发生的社会因素分析
3讨论
从报告的68例医疗纠纷中,涉及手术的科室是医疗纠纷的多发科室,原因在于手术科室的急、危、重病人较多,病种、病情复杂,意外产生机率相对较多。其中外科居首位。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与手术有关,由此可见手术操作的不确定性仍是医疗纠纷的主要矛盾。妇产科排位第二,由于手术关系到母婴平安,对医护人员容易产生误解,发生医疗纠纷较多。骨科排位第三,由于有些医护人员医疗行为不规范、不严谨,重经验、轻理论,医疗沟通不够,骨科手术的特殊专业性与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等因素。其它的排位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是内科、儿科、急诊科、医技科室。医技科室发生的纠纷相对较少,这与医技科室先进的设备多、不直接处治病人有关。
医疗纠纷医院因素方面主要是,不规范诊疗引起的医疗纠纷占首位。在工作中,不按照诊疗常规操作,经常发现“三无现象”,即无诊疗记录、无手术记录、无检查报告单,导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缺乏重要举证材料而陷于被动地位。其次,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纠纷。繁琐的手续容易让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再遇上个别医护人员态度生、冷、硬,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使矛盾一触即发。另外,病历书写造成的过失,病历书写潦草,随意涂改;只注重病史的格式化,不注重病史的内在质量,有的是表达不到位、不严谨;不能反映上级医生查房意见;对一些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环节记录不全,甚至个别案例无任何记录;还有医护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很容易造成医疗纠纷。在医疗质量方面,多年在综合医院工作的医生常局限于专科工作,遇到突发病例或较重并发症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导致患者不满,而引发纠纷。
医疗纠纷患者方面因素包括:患者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及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患者群体是多元化群体,对在医疗活动中一系列问题的认识与患者本人的年龄、文化、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特别是一些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患者,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传统教育的影响相对较多,又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纠纷中提出的问题虽然比较简单,但较固执,极不容易接受别人的意见,认为到三级甲等医院就医,什么病都能治疗,一旦与想象的结果出现偏差,就对医院不依不饶,甚至无理取闹,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收费不满引起的纠纷,主要是由于药品的定价及现代化诊疗设备的使用等原因,就医费用居高不下,尤其是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从看病花公家钱到也要花个人钱的过渡,使病人过于关注自己的诊治费用,因医疗费用不透明引发的纠纷也显著增加。另外与本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和个人经济状况也有关,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相对扩大,面对疾病、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加之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情绪处在一个负性状态,以致将矛盾指向医院[5]。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的医院改革,主要是为围绕增加医院收入、完善医院补偿机制的目标进行的。为此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偏重于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需求,而为中、低收入和贫困阶层提供方便的服务相对考虑较少。中、低收入和贫困阶层看病时,对费用的敏感性更高,对每一分钱都要与其所享受的医疗服务进行对比、衡量,对费用的过分关注,为医患矛盾埋下隐患;有些患者就医时不如实讲述病史,从而产生医患矛盾的潜在因素,当医疗效果不满意或欠满意时,患者不理解,千方百计寻找诊疗护理上的不足,甚至无理取闹,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社会因素方面引发医疗纠纷,新闻媒体的片面导向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外部原因,引发的纠纷居首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问卷调查显示,在社会因素选项中,有88.6%的人选择“由于新闻媒体炒作、制造轰动效应、误导病人和家属”,有63.5%的人选择“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自我维护意识普遍上升引发纠纷”,有34.77%的人选择“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使病人自付药费比例增加引发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两大医疗保障体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膨胀。享受人员可能会认为一些改革措施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觉得不方便,将这些社会矛盾转嫁给了医院,而这些不满很可能直接引发为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矛盾。个别医务人员忘记医生的准则,而收“红包”、“礼品”、开“大处方”,病人失去对医生的信任,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客观原因。
参考文献
[1]张仲明.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质量[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15(9):569-572.
[2]黄世建.医疗风险及风险管理战略[J].卫生软科学,2006,13(8):11.
[3]刘振声.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