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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收集3篇)

时间: 2024-07-02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营改增;纳税影响;税务筹划

为充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降低外部有息负债成本,避免企业集团内部出现存款和贷款双高的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资金中心,对成员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

一、“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分析

2016年5月1日之前,即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按照利息收入全额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由资金提供方在收到利息收入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之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仍然被视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提供增值税项下的金融业贷款服务,“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产生如下纳税影响:

(一)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行为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归集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应被视为资金占用行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利用Y金中心的富余资金向资金短缺的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应被视为资金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支出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企业集团资金中心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均被视为资金占用或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发票记载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数量、内容和交易双方等重要信息,是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重要证明,也是企业最重要的完税凭证和企业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重要依据。“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也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集团资金池内部资金往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的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依法开具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尽量采用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实践中,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一般有两种业务运行模式:一种是采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通常由集团母公司将其财务管理部或资金管理部设为资金中心,作为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专门机构,借助网上银行等现代金融科技工具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财务公司模式。由于集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吸收成员企业存款的法定功能,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且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相比,其操作上更便捷和自由。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建议采用集团财务公司运作模式。

(二)集团资金池业务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2016年5月1日之前,营业税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对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规定延续了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企业集团负有外部有息负债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为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时,可考虑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合理节约纳税成本。具体而言,由企业集团资金中心每年根据集团内部分拨使用情况对外部有息负债本金及利息支出进行合理计算和分摊,并提供外部有息负债借款合同和本金及利息收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企业集团提供给内部成员企业的调剂资金及收取的利息符合增值税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均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和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频繁,发票使用数量较大,因此,需加强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强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参考文献: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创新

集团企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具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集团企业作为一个大型的组织机构其税务管理质量对于集团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税务改革与创新能够有效的降低税负并且规避涉税风险。提高集团企业的竞争力。

一、我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集团企业目前税务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集团公司目前大多规模庞大,有的企业户头很多,资金流庞大,而且过于分散,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权力过度集中,使税务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且具体执行起来,又湿得缺乏统筹,过于分散。而且目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有些盲目,而且税务管理一体化的程度不足。当前,税务管理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和整体的规划方针,缺乏系统性和科学化的现代税务管理体系,这就导致了目前税务管理出现很多漏洞和问题,使之不能够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二、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能够有效地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具体说就是通过税务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来实现从集团企业的全局性战略出发,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减轻集团整体性税负、增加集团净收益,通过对整个集团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事先分析、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

因为集团企业的构建需要长时间的发展,需要进行联合、兼并、分离等形式的改制重组,这样一来势必会导致企业产权的转移、隶属关系变更等一系列变化,均涉及到大量的税收问题,需集团企业仔细确认和统一协调。如果不能够克服当前管理方式上的存在的问题,实行有效地税务管理,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潜在税务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方式方法

1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化的全面税务管理体系

要发挥母公司的决策权和对内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资源一体化优势与管理协同效应。想要实行税务改革,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一体化,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集团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同时,集团企业的资产规模大、资本链长、管理跨度宽、地域分布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向多层次化的方向发展。要构建一个全面税务管理的体系,发挥集团资源一体化管理、实现整体资源配置高效性,在采购、生产和营销方面都要贯穿着税务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税务管理纳入公司的战略目标之中,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从制度上避免税务管理权力集中和漏洞的出现。

2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

集团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集团税费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和管理公司的税务事务,要建立多层次的税务维护和考核体系,建立内部控制和定期实行内部考核,各子公司要做好基础的税务管理工作,针对传统管理的问题,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形成激励机制,鼓励成员单位自觉进行税务管理,在全员参与的情况下,全面考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务管理情况。

3构建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战略

(1)做好筹资税务管理

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集团公司要设计优秀的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的比例,降低资金税务的成本。

(2)做好税务投资管理

集团企业在设立子公司时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与管理,这样既符合国家的税务管理计划,也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集团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尽量满足税收优惠政策。

(3)产权重组税务管理

当前,产权重组是集团公司的一种常见行为,主要包括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和资产转让等,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所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从所得税和综合税的角度进行综合的税务管理。

(4)企业内部业务定价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法,在根据资源制定产品的价格,可以实现减少成本,降低整个集团税务负担的目的。

4集团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创新

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庞大,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但是目前集团企业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税务风险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创新。

集团企业要进行税务风险防范的管理创新,首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的手段,规范税务风险评估流程,充分利用各类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力求全面、系统的掌握税务风险的动态发展情况,完善税务风险防范的体系。其次要加强对税务风险防范的监督过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执行与实践中,设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税务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控制。第三是要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利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是完善企业风险管理应急措施,保障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篇3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经济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性企业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业,其对外经营的经济实力、生产效率、市场的占有率与扩张率等显著增强,其在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机制与对资金的调度能力,以及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也都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并且集团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更是在逐年增长。但也有部分集团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税收秩序,同时也发现与暴露了税务部门当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xx〕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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