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一些中小企业。风险与担保公司始终是如影相随的,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的是风险,控制的也是风险。如何识别担保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风险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现实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和不同的实体,因此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在风险管理上,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很相像,担保公司承担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转移的高额信用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担保公司安全运营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现状不够理想,担保的代偿率过高,风险损失过大等诸多原因,也就导致了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能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健发展。
2.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策略与不相匹配。在国内的众多担保公司中,在他们指定的战略目标都有急于做大的特点,这样却最终导致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这样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2)风险识别能力低。由于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出现了困难,这样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3)运作不规范,却盲目发展业务规模。作为担负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并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的措施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4)难以追偿,反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未能落实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担保公司就要履行代偿责任。
二、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在政策方面出现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时,很容易加重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国家没有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体系,因此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
3.外部市场具有不稳定性。中小经营实体具有风险抵御力弱的特征,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等都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
4.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由于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因此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由于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的约束,担保公司的风险也就更容易出现了。
5.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声望及信誉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对于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否则将会给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和巨大的损失。
6.盲目的扩大担保的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其次是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的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三、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1)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形成一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且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2)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度。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不仅需要评审委员会对调研信息的综合分析,还需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的素质要求。(3)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发展新的业务。怎样挖掘新业务来缓解传统担保业务风险并且增加盈利是企业管理的长青主题。发展新业务在有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声望及信誉的同时,还可以拓展传统业务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盈利空间及社会信誉。所以只有持续地拓展新业务,进行经营创新,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2.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1)进行实地细致的调查以保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收集到客户的信息,实地调查一定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时,一定要先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收集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作为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因此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时刻关注公司章程,要按公司章程办理各程序。
3.做好保后监管工作。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并仔细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与此同时,为了能够规避不必要的损失,还要全面跟踪和调查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做好保后监管工作,还应做到对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
四、结语
风险管理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行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善操作流程的内控制度并加强企业风险文化的建设。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从而实现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摘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许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78-04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武吉如.银保合作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与防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