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尽管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但它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仍存在着巨大的歧异。为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本文首先对学界不同的公共政策观进行了独特的梳理,进而通过对公共问题解决途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关键词】
公共政策;价值;利益;分配;公共问题
【作者简介】
黄仁宗,男,山东菏泽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分析。E-mail:hrz2001@Tel:010-62762849。地址: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47#2102室(100871)。著作权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
一、导言
自哈罗德·拉斯维尔(HaroldD.Lasswell)和丹尼尔·勒纳(DanielLerner)于1951年发表《政策科学:范围与方法的新发展》以来,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甚至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次“科学革命”(德罗尔语)、当代西方政治学的“最重大的突破”(冯贝米语)以及“当代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发展”(罗迪语)。正如杜克大学乔尔·弗莱什曼教授198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作报告时指出的:“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公共政策分析和管理专业,首次成为正式的教育科目,仅仅是在短短的的20年里,这是令人震惊的。在回顾20年的发展时,人们既对这一学术的新发展表示赞叹,又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感到吃惊。”[1](p166)
然而,必须指出,公共政策分析至今尚未在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构架起哪怕是一座真正稳固、一致的桥梁。换句话讲,公共政策分析的科际整合任务并未完成,人们迄今尚未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达成真正共识。
二、传统观点的述评
学界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内涵的代表性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现代行政学之父”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2](p4)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法”特征,且缩小了公共政策的范围和制定主体。首先,公共政策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政府的计划、指示、决议,甚至政府领袖的某些特定意图和表征符号也会起到公共政策的功能。其次,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人员不仅仅有政治家,还包括人民代表、专家学者,尤其是在当今“行政国家”时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应用,行政当局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动性日益增强。基于此,亚伯雷比(PaulAppleby)指出:“决策不仅仅属于政治”,换言之,“公共行政就是制订政策”。[3](p27、170)
(2)政策科学的创立者哈罗德·拉斯维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4](p8)这个定义既包含了公共政策的工具理性(策略),又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目标和价值),应该说极有见地。但宽泛地把公共政策等同于计划则是不可取的。计划可以是政策,但政策并不天然就是计划,它还包括指示、决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发出的其他符号系统。
(3)托马斯·戴伊(TomasR.Dye)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者不做某件事的行为就是公共政策。”[5](p1)这一定义不仅看到了政府的“为”,又注意到了政府的“不为”,因而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色彩,体现了公共政策分析实践性的学科特征。所谓“为”,就是政府为解决一定的公共问题而公然采取行动或者公然做出一定的符号表示;所谓“不为”,就是政府遵循一种放任主义的不干涉原则,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做出任何积极性的符号表示。“不为”和“为”都是公共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比如中国一直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在执行“为”的政策;同时,朱镕基总理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对不会抄袭西方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实行政党的轮流坐庄或者是两院制。”[6]这实际上是在执行一种“不为”的政策。但是,下定义必须遵循民间话语和学术话语两种规范。日常生活中人们讲的“遵循公共政策”,显然不是遵循政府的行为,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符号表示。因此,把政府执行政策的行为等同于公共政策本身是不妥的。
(4)罗伯特·艾思顿(RobertEyestone)的定义则最为宽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7](p18)这个观点显然受到了生态行政学的影响。事实上,公共政策本身就是政府系统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交相策动的函数,即P=f(G,E),这里P指公共政策,G指政府系统,E指生存环境。政府做出一定的公共政策,本质上必须考虑对公共问题的因应。但这种因应必然会渗有政府自身的偏好和利益。无论从哪种角度看,公共政策都体现了政府及其环境的双重诉求。因此,艾思顿的观点是比较深刻的。但是,政府环境究竟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其周围环境吗?对此,他并未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们认为,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而非封闭系统。封闭系统之间的界线是固定的、不可渗透的,而开放系统在与其更广泛的超系统之间的界线则是可渗透的。同时,环境既有一般(社会)环境,又有具体(工作)环境。“一般环境与具体环境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很清楚的,而这种界线又在不断变化着。一般环境中的力量不断地‘突破’到一个具体组织的具体环境中去。甚至在工作环境之外,还有可能影响组织(或被它影响)的因素与现象。很清楚,环境是个连续统一体,其中相关性只是个程度问题。’”[8](p156)甚至,迈意尔·R·路易斯把组织本身就看作是“产生文化的环境”。[9](p274)可见,作为一种开放系统的社会组织,政府与环境的界线是极其模糊、可以相互渗透的。因而,仅仅从政府与环境互动的层面来界定公共政策显然是不够的。
(5)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10](p4-5)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11](p123)这个观点指出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因而颇受学界的青睐。但是,这一定义本身存在四个问题:
首先,究竟什么是价值?根据戴维·伊斯顿的理解,这里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还包括权力、荣誉和服务等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一种哲学话语,价值就是在主客体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而另一方面,价值又可以被理解为对主体有意义或有效用的一切客体。学术话语应该与大众话语相吻合或者说至少不能造成大众误读。而戴维·伊斯顿以含糊的价值界定公共政策,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公共政策的确具有价值分配功能,但人们会沿着这一话语逻辑发问: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与分配同系列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否也是公共政策的功能所在?我们认为,公共政策除了分配社会价值的功能外,还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社会价值的功能,表现在:1)政府通过执行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尽管各国的国有化程度不同)。这种公共政策的生产功能在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尤为突出。2)通过签订和执行政府间外贸协议,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互相交换社会价值。如今我国积极推行的“入世”政策,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社会价值的交换和互惠;3)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价值。如果没有公共政策的消费功能,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再次,全社会的价值都能够分配吗?在戴维·伊斯顿的视野中,价值就是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对人们有效用的东西太多了:阳光、雨露、地热、臭氧层等是价值;财产、权力、地位、荣誉等也是价值。前者显然是公共政策所不能分配的,后者则可以经由公共政策被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然价值,把后者称为人化价值。一般地说,公共政策能够分配人为价值,但却不能分配自然价值。但这只是就极端状况而言。事实上,随着人与自然分离鸿沟的日益弥合,许多社会价值有二极融合的趋势,换言之,既有人为性又有自然性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譬如在传统社会中,阳光是纯粹的自然价值,政府的政策无法实现对阳光的分配。但在法制完备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公民的住宅采光权,实现对阳光的分配调节。然而,这种分配又是不完全的,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法给阳光清晰地划定产权,使得一部分人拥有阳光,而另一部分人却付之阙如。因此,并非全社会的所有价值都能通过公共政策加以分配。
最后,价值的分配对象一定是或选吗?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种价值,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假设: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中,公共政策在分配价值时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二是只有受益者,没有非受益者,比如政府加强国防的公共政策,能够为全社会带来价值;三是只有非受益者,没有受益者,比如前苏联政府的对外扩张政策,并未给苏联人民带来任何福祉,反而造成国力衰微和民生凋敝,这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的实质并非分配的或选性。
综上可见,公共政策分析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亦存在着巨大的歧异,这阻碍了学术对话通道的建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政策分析尚未成长为系统的理论范式和完善的学科建制,它只是关涉诸类领域、杂糅多种学科的研究途径。借用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的话说,公共政策分析的“各个途径正处于‘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的交战状态。”[12](p14)所以,公共政策分析如果欲在科学界和实务界寻求认同、实现突破,就必须在方法论、分析单位和理论基础上能有所共识,同时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上率先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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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
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包括公司政策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公共性。卢梭曾经指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13](p51)同样,公共政策也应该是体现公意的行为。在当今世界上,人类开发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空前提高,但各种各样的公共问题又随之而来,如环境恶化、人炸、气候变暖、网络诈骗、垃圾处理、地下水位下降、恐怖主义猖獗。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宏观建制有了相当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持续改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公共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黄河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渔业资源退化、草原退化、森林面积缩小、水土流失、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基础设施缺乏长期的保养机制等。面对这些公共问题,显然是任何私人组织所不能解决。因此,只能诉诸于政府采取灵活高效的公共政策,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培养解决公共问题的适当机制,激励公民社会在政府引导下与政府努力协作,共同解决公共问题。
综合人类文明史尤其是现实情境,我们认为,作为政治系统的一种输出,公共政策的所有涵义和功用就在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问题”构成了公共政策的存在根由和逻辑起点。美国学者J.S.利文斯顿指出:“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较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的多。”[13](p133)所谓问题,就是指“应有现象与实际现象的偏差,或者是系统的现有状态与期望状态的差距。”[14](p78)简言之,问题即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根据不同的影响阈值,问题可分为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或者说社会问题)。
所谓私人问题,是指成本和收益只对一个人或几个人有影响的问题,其利害关系人是特定的个人或较小的社群。一般地,私人问题依靠私人的力量即能解决。在解决私人问题的私人事务中,由于其收益与成本的线性对称,它无需任何外在的规制、监督和调节,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动力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相反地,如果私人事务经常受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调整和干涉,私人事务的收益成本对称性就会遭到扭曲。“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强制性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之自由权利。”[15]因此,一般地讲,公共政策不应干涉私人问题。
但是,一旦某一问题的成本和收益关涉到了整个社会,同时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感受到这种利害相关性并因而产生了被剥夺感时,这种问题就由私人问题转化成了公共问题。显然,公共问题是指以整个社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它波及的阈限是全社会,因此又称为社会问题。必须指出,本文是在宽泛语境中探讨公共问题或社会问题的。公共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所谓的“社会病态”、“社会解构”或“社会失调”。比如艾森斯塔德就认为:公共问题“通常系指相当数量的人在社会行为方面的崩溃或离轨,而许多身处产生离轨现象社会的成员对此又极为关切。”[16](p26)
社会公众一经体认到公共问题的存在,就必然怀有诉诸于作为公共法权主体的政府的意图。但是,意图不等于现实。公众既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政府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也可能不采取任何要求政府纳入政策议程的实质性行动,而只是心存不满。在前一情形中,可能是由于:1)公民社会的发达,使得公众敢于和能够组织起来,向政府提出诉求;2)开明、民主的政府,愿意倾听民众的呼声;3)即使是非民主的政府,由于担心公共问题不解决会触发社会的动荡,进而危及自身的合法性,因而明智地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
在后一情形中,原因则可能是:1)公民社会的软弱,使得公民缺乏向政府提出纳入政策议程要求所需的足够资源和勇气;2)专制独裁政府可能毫不顾及社会的需求,视民众为草芥;3)即使是所谓的民主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也“更多地是作为特种利益的经纪人”[17](p56)一旦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其带来好处甚至会危及其自身利益时,政府会作壁上观。至于政府如何将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使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鉴于学界多有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前已述及,问题本身是一种差距。同时,无论是私人问题还是公共问题,其发生源都有两个:一是主观希求;一是客观情势。相应地,公共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
(1)减少公众的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换言之,即政府不是直接采取针对该公共问题的行动,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是开动宣传机器,推行政治社会化,以政府的价值判断影响公众,企图使公众感到:问题原来没自己想的那么严重;或者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这是一种比较适用于对危机的暂时性处理的政策做法。它给人以安慰,能够暂时慰藉公众的紧张状态。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之所以能够在前总统叶利钦众多的接班人如切尔诺梅尔金、涅姆佐夫、基里延科、斯捷帕申等中间脱颖而出,创造世界政坛一大奇迹,根本上是因为他严格奉行了彻底消灭车臣叛乱势力,不参与国内政治斗争的公共政策。结果,通过车臣战争,俄国人民的视线由国内一直不景气的经济问题转移到了维护俄罗斯领土完整的车臣战争问题上,普京不仅消灭了车臣匪帮,而且也打掉了所有的政治竞争对手,通往克里姆林宫的大门从此为普京敞开了。
诚然,减少主观差距的政策做法颇具明显的马基雅维里主义的色彩,往往给人以玩弄权术、麻痹公众之感。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明智远见,知道怎样避免那些使自己亡国的恶行(vizii)”,甚至如果必要的话,“还要保留那些不会使自己亡国的恶行。”[18](p74)因此,这种公共政策的做法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任何公共问题都是基于利益而产生的。恩格斯深刻指出:“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19](p551)同时,任何公共问题的产生都必然有一个从萌芽到发展以至事态扩大的自然过程。公共问题的利益本性再加上其产生的过程特性,使得政府企图通过减少人民的主观差距来回避公共问题的做法很可能得不偿失,最后矛盾越积越大,直至引发大的社会动荡甚至革命。因此,公共政策在减少了人民的主观差距进而暂时减缓了问题的表层严重性后,应该毫不犹豫地转向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减少客观差距。
(2)减少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直接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具体说来,它包括生产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利益;交换社会利益以及消费社会利益。在前述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中,笔者已经指明,他所谓的“价值”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20](p5)所谓利益,就是指人们认为对其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幸福具有现实必要性的一切资源和条件。同时,公共政策的实际功能决不仅仅止于利益的分配,还包括利益的生产或创制,利益的交换,利益的消费。详细的阐释可见上文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此处不再赘述。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公共政策能够减少客观差距,实现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公共政策无论是从减少主观差距还是从减少客观差距,其着眼点都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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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EssenceofPublicPolicy
尽管目前对政策评估的研究很多,但对于政策评估的概念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被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和普遍认同的定义。
陈振明认为,所谓公共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张世贤认为,政策评价是“有系统地应用各种社会研究程序,收集有关资讯,用以论断政策概念与设计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实际执行情形、遭遇的困难,又无偏离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会干预政策的效用”。
以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别对政策评估进行界定,综合各方观点,本文倾向于这样的界定: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
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将评估标准分为六类: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宜性。我国台湾学者林水波、张世贤在《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评价标准由八个方面:投入工作量、绩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适当性、执行力、社会发展总指标。张国庆在《现代公共政策学导论》中提出政策评估的首要标准和次要标准的概念。针对公共政策及其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结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下列标准。
1.政策的目标标准
评价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看政策执行后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所确定的目标。那么,在评估政策时,把制定公共政策时所要达到的标准或目标同在一定时间限度内执行政策所达到的目标相比较来进行评价。如果公共政策在预期时间内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标准一致,那么,很明显这项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反之,没有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说明这项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标准
一项政策从提出、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这个标准要衡量一项政策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其实质就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评估的成本问题。因此,投入成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标准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注意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和照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体现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体现和维护了最大数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上讲究经济效率即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经济效率要求产出必须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标准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费的政策资源的数量,通常体现在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之间的比率和关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优劣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5.公民参与、回应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与回应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参与和回应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项公共政策不论关系到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对象认为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对这种政策有着积极的回应。反之,政策的回应程度就低。这也是评价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三、中国特色的评估标准
国内政策学者陈振明归纳出的政策评估的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根据台湾学者吴尧峰先生对生产力评估标准的综合与整理,生产力标准的内涵体现了效率标准和绩效标准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涵盖了政策评估的妥当性和回应度标准,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质功能上看,生产力标准是当今中国公共政策评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标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生产力标准既是评价一个党、国家战略方针的根本标准,也是评估每一项政策的根本标准。一项政策的正确与错误、好与坏、进步与落后,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生产力标准最能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从公共政策的实质与功能上看,政府作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来进行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达到持续不断的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从现代公共政策环境来看,公众要求政府既是廉价的,又是有效的。为解决这一冲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它的首选价值就是提升政府机关的生产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回应公民社会对政府的需求,树立政府在公众之中的良好形象,这就决定了生产力标准在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中的首要地位。
最后,生产力标准也涵盖和统率了公共政策评估的其他标准,如绩效标准,如何最有效达到预期政策目标;效率标准,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出;回应度标准,是否满足政策对象最迫切的需要。此外,生产力标准与公正标准也是统一的,公共政策越是符合公正标准,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越是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越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越符合生产力标准。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败要通过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评估环节检验。公共政策评估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即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公共政策评估环节通过不同的评估标准判断公共政策成效,依据成效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成败。当今中国生产力评估标准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政策评估标准。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评估标准生产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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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理论的核心概念。美国学者鲍姆加特纳和琼斯将古生物学中的“间断-均衡”理论引入到公共政策的研究之中,该模型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1)政策形象(或政策图景)。政策形象是指某个政策在公众和媒体中怎样被理解和讨论,通常与政策信仰和价值观相关,是经验信息和感情诉求的混合物。⑦政策形象可分为正面政策形象和负面政策形象。如果公众以正面的眼光来看待政策,则属于正面政策形象;反之,则是负面的政策形象。(2)政策场域(或政策议定场所)。政策场域是针对特定问题做出权威性决策的制度性场所。⑧多个机构同时对一个问题拥有决定权时,形成开放的政策场域;当问题被一个机构主导时则形成垄断的政策场域。政策场域会因新行动者的加入、自身内部矛盾和所持有的政策形象的变化等原因而发生变化。(3)政策垄断。政策垄断是指在政策制定中,由最重要的行动者(统治集团或联盟)所组成的集中的、封闭的体系,他们倾向于把政策制定封闭起来,将其他参与者排斥在外,使政策变迁处于缓慢或停滞状态。⑨政策垄断通常通过两种方式得以结构化:正式、非正式的规则使“局外人”参与受挫和对政策垄断的正面理解。⑩(4)注意力。一项公共政策在渐进性变化的总趋势中之所以会偶发重大变迁,原因在于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人们的关注焦点在不同时间是不尽相同的。当公共政策的反对者力图形成新的“政策形象”,利用政策多样化这一特征时,就会吸引新的参与者关注政策,并进入政策场域,对制度结构与议程设置产生影响,从而促使公共政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迁。
2.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力图对政策间断与政策稳定同时做出有效解释。在此过程中,小规模和大规模的政策变迁来自于政策子系统和行动决策之间的互动,进而让稳定性与流动性或是短暂均衡等模式相结合。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理论中各概念之间的关系及其模型参见表一。需要指出的是,现实政治中的政策变迁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各种主体之间复杂、多元和动态的非线性的延展过程。
3.公共政策间断-均衡模型在我国的应用与修正。公共政策的间断-均衡模型是在美国政治体系的运行中构建出来的,这一理论框架必然受到美国政治权力结构、两党竞争、媒体运行特点以及利益集团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将间断-均衡模型引入到中国问题的分析时,就需要比较中美政治制度的差异,并对其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正,以适应中国的“土壤”,提升理论的解释力。(1)我国的政治制度对不同政策形象之间竞争的影响。在美国,政策的反对者利用政策负面形象进行相互攻击,其目的大多是服务于政党间的竞争性选举。由于在我国不存在多党竞争,在政策变迁过程中不同群体参与政策负面形象的讨论,大多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而非出于政治目的。在公共政策的争论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倾听意见、凝聚共识、回应诉求和利益整合,达到巩固执政基础的目的。(2)我国的政治制度对政策场域变换的影响。我国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反复沟通、平衡、论证和审议的过程,带有“歧见磨合”的色彩。实际的政治运行中,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辩论功能较弱,更多的是履行一种程序性的功能,一项公共政策进入全国人大的议程,也不意味着政策能获得通过或得以废除。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出台过程中,执政党负责对公共政策做出长远规划,在政策的出台和废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如果一项公共政策能进入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全委会的议程,并形成共识,那么公共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3)我国的政治制度对焦点事件传播中媒体运行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媒体是在党和政府的管理下运行的。一方面,焦点事件传播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受到的制约较多,一些负面政策图景和一些“敏感议题”的报道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过滤和筛选,这就大大降低了正面和负面政策形象之间的竞争性。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新媒体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得到空前提高,网民在新媒体中参与讨论公共政策的热情高涨,新媒体在推动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案例描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间断-均衡模型分析
1.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演变与负面政策形象的累积。政策形象是公众或媒体对政策问题的一种认知,政策形象的变化意味着人们对某项政策的社会和政治含义达成共识或产生分歧。政策的倡导者通常会将政策聚焦于某一个特定的政策形象谱系,而反对者会将其归诸另外一种政策形象谱系,从而打破政策的垄断均衡。輰訛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治国理念的不断变化,其功能也发生了多次转型。根据我国法学学者周永坤的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从1955年-1957年的镇压反革命时期,到1957年-1978年处置作为思想犯的“”时期,再到1978年-2003年主要作为社会治安手段的时期,到2003年-2012年这一时期,劳教制度演变为关押“非法”上访人员的重要手段。在21世纪初,由于我国“三农”问题不断加剧,农民上访愈演愈烈,成为各地最为棘手的难题。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压力,各级地方政府竭尽全力采取“”等非常规手段,甚至在法律之外惩罚上访人员,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劳动教养。2009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到劳动教养对象之中。随着劳动教养制度功能不断转型,其负面政策形象也不断地演变和升级,引起了我国媒体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这项制度的质疑不绝于耳。2003年,孙志刚事件经媒体和网络曝光后,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从此也通过媒体进入普通公众的视线。2003年9月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刊登《劳动教养制度缺法律依据》一文揭示了劳动教养被用于对付“屡教不改”的上访者的严酷事实。2011年重庆的“任建宇事件”和2012年湖南的“唐慧事件”相继爆发,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互借力,社会各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和批评不断地推升,劳动教养制度的负面政策形象被推向高潮。一项调查始于2012年8月13日,截至2012年8月29日13时,共有1796人参与投票。网民当时对劳教制度态度的投票结果见下表。
2.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与政策场域的变化。一些政策问题与特定层次的政府或制度性政策场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大规模的公共政策问题通常会涉及众多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聚焦于问题的不同维度。輱訛輥一项公共政策受到的质疑和辩论越频繁,政策场域就越容易发生转换。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学和政治学界的学者,多次试图通过政策场域的变换来打破政策垄断,从而达到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在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中,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和议案屡次出现。2003年11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审查。此后,几乎每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呼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2004年的全国两会上,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劳动教养的议案上签名,占全部2984名代表中比例超过14%。2005年,旨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同时改革劳动教养审批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一度被纳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但后来却迟迟没有推进下去。2007年,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公民建议书”,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与政策场域变化具体可见下表。
3.制度结构、地方保护与部门利益:维持劳动教养制度均衡的内在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已经出现合法化危机,网民和学者不断卷入对它的声讨之中,持续不断的质疑声却迟迟没有打开废除该项制度的议程设置“机会之窗”。其中三个方面的因素在维持劳动教养制度的垄断均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即制度结构、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1)制度结构。形成政策垄断的首要条件是要有一个清晰的制度结构来界定某一政策运行中各主体的权力和职能,并限制外界对这一过程的切入。輲訛輥这里所指的制度结构是政策运行中各主体间的权力、职能的运行关系和规则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呈现出逐步向各地的公安机关集中的态势,各地公安机关下设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劳动教养决定机关。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1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1982年,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002年4月,公安部了细则性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2条明确,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做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因此,从以上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公安机关逐步集中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这也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制度性原因。(2)地方保护主义。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强大压力下,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滥用,甚至产生了“地方化”的倾向。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地方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发挥主导作用,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运用劳动教养的频率较高。近年来,因群众举报地方干部或因群众为个人利益维权上访而产生的劳动教养事件屡见不鲜。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维护自身利益,打压公民正常表达和参与权利的工具。(3)部门利益。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涉及部门间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这也成为改革或废除该项制度最大的阻力。2005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该草案旨在弱化劳动教养制度的强制性,强调“教育矫治”,其突破在于将劳动教养“准司法化”,设立独立的裁决机构,完善劳动教养对象的救济手段。此项草案的最大争议在于劳动教养决定由谁来做出。按照草案的设想,劳动教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这一权力要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决定。但是,改革必然会削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各部门之间在这一核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该草案也就被搁置了。
4.焦点事件、注意力的变化与议程设置。公共政策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理论是以注意力为驱动、以议程设置为基础,通过揭示注意力和制度相互作用的议程设置过程,来完整描述和解释政策的渐进式变化和革命式变化的。在注意力的变化中,焦点事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触发政策变革和调整的重要契机。焦点事件是指容易引起公众或者决策者关注的社会事件,其核心是事件中的议题对媒体、公众和决策者的吸引力。一次危机、一种变得流行的符号或政策制定者的个人经历,都是焦点事件吸引人们关注问题的推动力。輳訛輥但是,在现实中依靠焦点事件推动公共政策的剧烈变革的情形还需要一些条件,包括相同类型焦点事件发生的频度、范围、强度和时间。輴訛輥(1)频度。频度是指某一类焦点事件在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次数。如果同类焦点事件反复爆发,这意味着其背后必然有制度缺失或政策失误方面的深层原因。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上访或者举报地方干部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的焦点事件频频发生。2003年,媒体就报道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马健云,因其子被刺成重伤,不满有关部门的处理,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被劳动教养三个月的案子。从2012年5月起,重庆市政府开始清理并撤销一些不当的劳动教养案件,其中被媒体曝光的焦点事件就有方洪案、任建宇案和彭洪案。2012年8月,在微博中曝光的上访妈妈唐慧,以其骇人听闻的遭遇,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同情,再次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同类焦点事件在如此高频率地发生,折射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内在合法性的缺失,改革或废除这一制度在当时确实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2)范围。2006年以来,唐慧案一直不断为媒体提供议题和故事,引发了四轮舆情风暴。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唐慧女儿被逼案”做出终审裁定,此时该事件还主要表现为一个地方性案件,案件的发生、进展均局限在当地及当事人。然而,2012年8月2日,一条“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做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决定”的微博引起大量转发。随后,主流媒体《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人民网、新华社等不断推出唐慧事件的组合式报道和评论。唐慧事件从地方性案件迅速转化为全国性事件,事件的核心也由“唐慧女儿被逼”转变为“唐慧上访被劳动教养”。(3)强度。焦点事件的强度表现为在一个时间段内新闻媒体报道和新媒体转发、评论的数量。2012年8月4日,在新浪微博上“粉丝”数高达340余万的“童话大王”郑渊洁,转发了一条有关唐慧的微博。8月6日上午,他又发出了一条呼吁释放唐慧的微博,并获得了20多万次转发。8月5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评论将人们对唐慧案的关注推向高点。@人民日报:【你好,明天】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条微博一天之内便被转发超过10万次。8月10日,唐慧的劳教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的消息公布之后,“上访妈妈获释”成为8月11日百度新闻的第一热搜词,来自媒体和网络的评论“呈井喷状态”,由唐慧案引发的讨论达到顶峰。在这场焦点事件中,郑渊洁、邓飞等民间声音和《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这些主流媒体形成合力,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场。唐慧案网上舆情热度变化(8月3日—8月11日)见下表:数据来源:《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人民网,2012年8月11日。(4)触发时间。焦点事件仅仅是政策变迁的诱发机制,正如卫星发射需要把握特定的时空条件一样,政策间断中议程设置的机会之窗是否能够打开需要把握特定的政策机遇。在一个时间段内,如果议题的界定、政策建议以及政治可接受性融合在一起,那就意味着机会之窗将会打开,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可能性也极大地增加。輵訛輥唐慧劳教事件发生和讨论时,正处于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重要时间段内。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十报告也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这些新的理念都对“维稳式劳动教养”中的“刚性稳定”思维模式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在这一时间段内,法治思维、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成为新的领导层的重要话语体系,这就为废除劳教制度提供了政治上的可接受性。
5.政策垄断崩溃:党内共识的形成与政策场域转变。在我国,政治权威在共识形成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高层对特定政策领域的注意力不断转移,自上而下的共识过程会导致政策的间断式变迁。輶訛輥在我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中,一些重大决策往往是首先在党内高层达成共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全委会做出决定,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把党的意志国家化,最后在各级政府进行执行。因此,党的重大会议是我国最重要的政策场域,这也成为打破政策垄断,实现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关键。从2003年到2012年,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议题多次进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该项制度的垄断均衡并没有被打破。2013年1月13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这次宣布表明,党内高层已经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达成共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不到一个月,云南省率先宣布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三种行为的劳动教养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动教养审批也全部暂停。此后,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地先后采取类似措施。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此,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寿终正寝,劳动教养制度的间断式变迁正式完成。
三、结论
本文运用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以劳教制度的废除过程为例,研究的核心是分析维持政策垄断均衡的内在因素,焦点事件引发注意力变化和议程设置的动力,以及打破政策垄断,实现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各种力量和过程。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点结论:
1.政策垄断的崩溃是负面政策形象由弱到强的逐步累积过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负面政策形象从改革开放后就已经产生,21世纪初逐步凸显并进入到普通公众视线,媒体的负面报道增多,在微博曝光唐慧劳动教养事件,并经过大量转发和评论后,负面形象达到顶峰,此后迎来打破劳动教养制度政策垄断的“机会之窗”。
2.政策的垄断均衡的主要因素是由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并通过一种制度结构得以强化。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但在地方政府刚性稳定思维的支持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垄断均衡一直得以维持。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虽多次讨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却受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制约,垄断均衡迟迟未被打破。这一过程中,维护公安机关权力与职能的制度结构强化了政策的垄断均衡。
3.公共政策实现间断式变迁是各种力量交互作用的动态复杂过程,其中学者、媒体、网民都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首先是由学者提出;媒体报道一些公民上访被错判劳动教养的事件后,该制度进入网络舆论场;新媒体不断推动普通公众也大规模地加入到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声讨之中。这些力量相互共振加剧了劳动教养制度的间断式变迁。
4.焦点事件在公共政策的间断式变迁中起触发作用。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共同作用下,唐慧事件以其空前的传播范围、强度、同类事件的频度,在特殊的时间段内,吸引了公众和高层领导人的注意力,有力地触发了废除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政策议程设置的“机会之窗”。
5.政策场域的变化是推动政策间断式变迁的重要步骤,党内共识的形成起关键作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负责对公共政策做出长远规划,在政策的出台和废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多次进入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政策垄断却未被打破。但是,当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进入党内决策议程,并达成共识后,劳动教养制度的政策垄断开始加速崩溃。
(论文摘要)我国在公共政策评估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之一,主要是我国在政策评估方面的着重点在于提出各种不同的评估方法、模式,却忽视了对政策评估的研究。事实上,只有本着利益相关、多元化、独立性、专业化、公开公平、代表性等公共政策评估性原则,才能选出客观、独立、合理、有效的政策评估主体,才会有利于公共政策评估的改进。反之,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论文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决定着评估标准的制定、评估范围的大小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从而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评估工作的成败。笔者认为,只有遵照以下系统的评估主体性原则,才能选定客观、独立、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才能实现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估。
一、利益相关原则
一般的公共政策教材认为,在公共政策评估活动中,除立法机关、政党组织、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外,比较重要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专业机构和人员、大众传播媒体。在这其中,把政策对象这一重要评估主体排除在外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作为公共政策对象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他们能够亲身感受到公共政策给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对公共政策最有发言权。可惜的是,在一些政策评估实践中,具有如此重要发言权的团体往往不能参与到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他们不能把他们的意见、他们的切身体会表达出来,这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估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评估主体中作为政策对象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的缺位,导致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和个人话语权的缺失,使得评估结论所涵盖的观点不够全面。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参与公共政策评估,不仅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
二、多元化原则
长久以来,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都是以政府机关为主的,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政策研究室。但行政官员在其政策评估报告中,常常通篇强调政府做了些什么,政府投入了多少,但对于该政策给目标群体究竟带来了多大的效用,他们却往往没有提到。要知道在衡量政策效用时,我们不能仅仅立足于政府做了些什么。
这种政策评估主体的单一化,使得公共政策的评估往往带有严重的片面性。而且由于评估主体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这种评估也带有很大的不可靠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企业管理界一直风靡着这样一种评估模式——360度绩效评估,又称为全方位评估。它是指由员工自己、上司、直接部属、同仁同事甚至顾客等全方位的各个角度来了解个人的绩效:沟通技巧、人际关系、领导能力、行政能力等等,通过这种理想的绩效评估,被评估者不仅可以从自己、上司、部属、同事甚至顾客处获得多种角度的反馈,也可通过这些不同的反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长处与发展需求,使以后的职业发展更为顺畅。公共政策评估是通过制度保障的、规范化的工作行为,同时也是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很高的研究活动。针对目前评估主体单一化的现状,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参照360度绩效评估以及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政策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
三、独立性原则
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主要是以官方为主。而我国官方的政策评估又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和党委下属的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这个角色本身就是不独立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这就决定了这样的政策评估者是很难客观地去评价政府的政策。其二,政府的政策评估会受到内在“人事关系”的不良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爱讲“关系”的国家,政府里面的人事关系尤为复杂,在对公共政策的评估过程中会牵涉到许许多多的利害关系。
这就使得评估主体在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难以保持立场和态度的科学性、客观性。显然,要政府部门自己评估自己并指出其政策的不足是很困难的。J.Q.威尔生曾提出了两条有关政策评估的一般定律:威尔生定律一,假如一项政策研究是由实施该项政策的人或者他们的朋友进行的,那么,所有对社会问题所作的政策干预都会产生所要得到的效果。威尔生定律二,如果政策调研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如果是由对相关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所进行的,那么,没有任何对于社会问题进行的政策干预会产生预想得到的成果。一般来说,政府的人员常常偏好于证明自己的政策是有效的,而且在政府的内部也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利害关系的制约。因此,要求政府在对自己所制定政策进行评估的时候做到客观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的工作人员更习惯于服从上级的领导,为了自身前途也不会去反驳领导。这会导致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源受到上级政府部门偏好的影响,使得最后公共政策评估的结论不准确。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民间的政策评估组织,并使之逐渐成为政策评估的重点。在这方面,美国的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英国的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等取得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独立的专业评估组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专业化原则
做好政策评估需要具备两个重要的基本条件:一是拥有关于政策方案和政策结果的足够信息;二是拥有关于政策理论尤其是政策评估理论的足够知识。而我国目前公共政策评估活动的主力军一官方政策评估部门往往缺乏有关政策评估的专业理论,大多靠经验进行评估,那么其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而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公共政策分析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专业评估人员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对政府决策人员和评估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政策评估的科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方法,尽快从“外行”转到“内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政策分析专业人士到政策评估组织任职工作;加强官方政策评估人员与非官方政策评估人员的交流和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将评估理论与决策现实有机统一起来。
五、公开公平原则
公共政策是社会生活中各个利益团体之间互相协调利益关系的产物。因此,公共政策的评估也应该建立在各个利益团体共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要做到平等地协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掌握的信息一定要是对称的,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缺乏信息的一方会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这是不利于该方的利益表达的,这会使政策更偏向于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也就是说对它更有利。在实际的运作中,有些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出于政治性策略的考虑有意歪曲实际效果,或者提供一些误导性信息,这就使得公共政策评估参与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对话地位的不平等。参与评估的主体在缺乏全面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科学客观地去对一项政策进行系统的分析。针对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共政策评估中评估参与主体话语权的缺失,政府应该把公共政策制订的目的、规则、标准、实施状况等因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公开,使公共政策评估参与主体在评估前可从有关部门那里获取评估对象的全面、真实信息,使他们能够结合自身的切身体验以及对被代表公众的信息汇总,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对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
六、代表性原则
目前对政府适当行为研究的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即亲善市场论、国家推动发展论与市场增进论。市场亲善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公共政策的基础,政府定位于对市场协调失灵的弥补,强调的是市场的基础地位。国家推动发展论则对市场机制解决协调失灵的前景甚为悲观,强调政府干预的普遍性,认为市场应该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所干预和引导。上述两种理论将政府和市场看作替代品。Aoki,Murdock,andOkazaki(1998)则坚持市场增进论的观点,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这些理论都是基于特殊经济的经验基础上得到的一般性结论,对于不同的体制有着特定的价值,是一种针对不同经济制度的横截面研究。
如果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三种理论则描述了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变化:国家推动发展论适用于制度变迁的初期,政府首先构造出一个市场的基本框架;然后政府职能转变为呵护民间部门的协调发展;民间部门足够发达,亦即市场发育相当成熟之后,政府开始退居幕后,为市场失灵拾遗补缺。
这是经济学家设定的一种理想的路径。隐含的假设是制度变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本质上是新制度经济学努力回归主流经济学阵营的一种反映。但是制度变迁具有迂回性,政府身份缓释的假定至少在转轨经济中是不成立的。正如Matthews(1986)所言“制度变迁具有复杂性和结果的不可预知性,这些主要特征导致它具有最终目标的随机性”。制度变迁具有周期性,它会经历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制度僵滞的过程(程虹,2000),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财政压力的周期波动。这一特征在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体现的特别明显。此为其一。
其二,这些理论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的规范分析,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怎么做。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解释的学问,现实既为经济解释提供了实验的机会,也决定了经济解释相对的适应性。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探讨如果纳入了规范分析的范畴,就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经济解释的初衷,而脱离了现实的制度框架的探讨便会变得毫无根基。
因此,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探讨的一般思路是:在制度框架内对政府行为的经济解释。选择不同的制度框架,推演出不同的政策含义,既可以减少经济学者总是试图将各种特殊性判断提炼为普适性结论的企图引发的争论,又可以避免经济学家欲指点整个世界而无人喝彩的尴尬。由于制度变迁是公共政策的存在缘由(DanielW.Bromley,1989),因此对周期性制度变迁中,特别是转轨经济国家政府行为的研究,就应该立足于对引起制度变迁最重要变量的研究。穷则思变,财政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因此,将研究锁定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的框架内,对政府行为目标的探讨是合适的。
从财政的视角研究政府的行为,可以洞悉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但主流经济学中对此的讨论极少。只有少数的几个人对此有过论述。
熊彼特(1954)认为,从国家财政入手的研究方法,在用于研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时,效果尤为显著。在社会的转折时期,现存的形式相继殒灭,转变为新的形式。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财政体制与现代国家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财政不仅有助于国家的诞生,还有助于其发展。这不仅是因为支持国家正常运转的官僚体系就是随着税收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借助财政可以日益扩大其管辖权,并把其意志逐渐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因此,一旦税收成为事实,它就好像一柄把手,社会力量可以握住它,从而改变社会结构。
Hicks(1969)的研究可以看作是对熊彼特观点的一种注解。他认为财政压力是市场经济在欧洲的形成,亦即民族国家兴起的最主要动因。其中的逻辑为:君主们需要大笔金钱去支付战争费用,国家努力克服财政压力,一方面不断寻求向新财富征税,这导致了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由于日税仍然满足不了非常时期的军费开支,所以借债就成为非常迫切的任务。信用是借债的关键,结果,西欧国家寻求借款的努力,促进了资本市场和整个金融体系的成熟。
张宇燕和何帆(1998)将二人的研究称之为“熊彼特-希克斯命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展,提出了财政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的论题。他们认为先“甩包袱”再“向新增财富征税”是财政危机背景下改革的正当次序。据此,对中国二十年的改革进行了富有新意的解释。本选题的研究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可惜的是,“这一命题在严格意义上讲只是一个初步的假说和猜想,但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和经验分析恐怕就只能留待以后的工作完成了”。本文的研究并不只是对此的理论论证与经验分析,因为张何二位在研究中对政府行为目标的假定并不是本选题所认同的。
在文献的梳理中,更让作者感到遗憾的是财政学家对此的忽略。马斯格雷夫(1969)的贡献在于对政府职能进行了划分。Wildavsky(1964)和Niskanen(1971)讨论了政治过程中国家预算的形成及管理,但他们的侧重点都放在了对官僚行为方式的考察上。Brennan和Buchanan(1980)强调课税的权力要在立宪层次上讨论,但他们始终站在选民的角度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的贡献在于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将通过财政视角对政府的研究纳入了制度和契约的框架。布坎南对博格森、萨缪尔森、以及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隐含的个人偏好与社会偏好之间的排序的批评,有力地改变了公共政策研究中将个人与政府类比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个人通过这种制度而进行彼此有利的活动。这印证了威克塞尔的将政府视为一个相当于公民之间进行的交换过程的观点。将公共政策的研究置于契约的框架之内的观点经布坎南与塔洛克的推动,在罗尔斯处得到了大力的发扬。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个有用的思路就是财政概念的重新定义。布坎南指出财政的本质是一种产权的分配。这一观点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得到了强化,但是新制度学派将政府,特别是转轨政府的行为定格为加强产权的私有化,则是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
非常幸运的是财政危机背景下政府行为的研究并没有因为经济学家的忽略而停滞不前。比如说O’Connor(1973)从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剖析财政危机对国家义理性的影响的研究就在政治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历史学家,或是经济学家在研究历史的时候,则常常对财政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保罗·肯尼迪(1988)在谈到西欧民族国家的兴起时着重谈到由战争引起的财政压力迫使国王们改弦易辙,图谋改革。Tilly(1975)等人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更为全面和有说服力。
当然,历史学家对财政危机中政府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从现象到现象的描述。真正运用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研究的应该是诺斯与托马斯(1973)和MancurOlson(1982)。前者的观点集中体现在“诺斯悖论”上面。后者则针对财政危机中政府与利益集团博弈引致国家的兴衰向我们透视了政府的真实行为。在诺斯之后,PhilipT.Hoffman和Jean-LaurentRosenthal则提出了一个战争与税收的模型。通过对欧洲不同国家建立不同的产权制度的事实考查,验证了一个国家能否建立一项合理的产权制度,取决于该国的财政政策,而战争是决定现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诺斯和托马斯认为,政治组织(即国家)在推行制度变革时有两种目的,一是建立一套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政治制度,从而保证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即财政收入最大化;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最大化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然而国家的上述两个目标时常是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不一致。有时政府追求自身报酬的结果是企业的大量破产和经济的严重衰退,也就是说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以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这时制度变迁陷入锁定,而政府官僚机构成为经济不发展的重要根源。只有当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是一致的时候才会出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
他们最大的贡献还在于指明了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需求一致的路径。它运用的也是一种规范政府行为的思路。首先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实施,从而带来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即收入最大化;其次,它必须把自己的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报酬递增的前提下,为此要求政府部门要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在这一基础上,社会成员的报酬递增和经济组织的收入最大化可以使得政府部门通过增加税收来实现自身的报酬递增,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报酬呈相互递增局面,于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得以形成。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指明了政府行为不当的后果。即如果政府部门不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那么政府成员的寻租行为虽然使得他们自身的报酬增加了,但却是以国家整体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的。如果政府不能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和其他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那么由于没有报酬递增的刺激,制度变迁也会陷入困境。在这些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制度变迁的锁定困境和经济不发展的恶性循环。
诺斯的观点代表了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产权至上论,特别是私有产权至上的观点。同时,也坚持了一种制度建设是长期的观点。因为产权的确立和政府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财政危机的时候,这都是难以在短时期内做到的。在此处,短期的政策操作与长期的制度建设产生了矛盾。正因为这样,才有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尚未得到经济政策方面的证实。但是StefanVoigt和HellaEngerer(2002)认为由于与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的实证研究的快速进展,研究者不仅能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推演出政策含义,而且有些政策含义并不完全符合于主流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有望成为重新评价一些政策的理论依据。这里一个有用的启示在于可以通过一种方法将制度学派强调的长期与主流经济学派强调的短期融合在一起。在财政危机时刻,政府出台的政策是解决燃眉之急的,如果只是考虑长期,则“我们都死了”。二者的分歧最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理论上,虽然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经济增长理论家开始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纳入到经济增长的框架中,但是这种新思路依然由于缺乏标准指标和分析方法的公认框架而使二者难以融合。[NextPage]
这样的矛盾之所以产生,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两大学派都没有明确政府的行为目标,也就是说没有对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合乎现实的考察。主流经济学在研究政策时,将政府看成一个黑厘子,是一个定位于纠正市场成本为零的万能的仁慈的机构。它控制着赋税,津贴和多种资源,以实现一种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是一种“天堂模型”(DennisC.Mueller1989)。更有甚者,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只有公众不能预期的政策才能有效的论断,只能让人得出要么政府是骗子,要么公众是傻子的结论,结果自然是被抛弃。
制度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将政府看作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将政府从天堂请到了地下。强调政府的行为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诺斯悖论的起因正在于此。这种假设在张宇燕和何帆的文章中则假定为国家的目标函数是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其贡献在于通过对财政预算就是国家追求义理性最大化的约束条件的假定而让政府真正回到了现实。遗憾的是它们并没有指出政府行为目标会随着政府财政压力的周期变动而变动。义理性最大化的观点与林毅夫(1989)的假定是相一致的。不同的是林毅夫认同了统治者和有限理性的常人一样具有同样喜怒哀乐的一面,张宇燕仍然将政府的面目包裹在面纱里面。
让政府回到现实的目的并没有让我们真正看清政府的本来面目,因为从天堂降落到人间的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Olson对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对公共选择进行了解剖,它认为不同集团的行动是不一样的。个人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
至此,我们看到了政府面纱一层层揭开,但这仍然不是政府真正的面目。前面的假定,将政府与集体行动领导的行为目标混为一谈了。林毅夫与张宇燕包括Olson在此都犯了一个经济学上最熟视无睹的错误,即经济人同质性的假定。如果说在一个竞争性非常强的劳动市场上,将劳动者认同为同质性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将集体行动的领导者视同一般的个体,则难以还政府真正的面目。虽然社会达尔文主义遭到社会学家的批评,但是人与人是不一样的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微观经济学中将企业家才能作为一个与土地、资本、劳动力相并列的要素。企业家是具有特异性的,他与企业的目标并不完全是一致的。如果认同政府与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的话,那么就应该认同政治家或者说是治国者是一个不同的个体。他的行为目标与政府的行为目标应该是不完全一致的。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是,由于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不同的激励机制,个人的偏好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往往是政府或个人面对不同风险时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现代经济学对领导人偏好的研究之所以忽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研究的是一种民主的政体。强调一种建构理性可能会导致哈耶克所讲的“极权主义”的存在。而在决策相对集中的国家,学者们对政治基本上是出于一种回避的态度。回避的结果是他们放弃了无论是在私人的还是集体的行动中,有目的的个人才是基本的决策者的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定。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交易费用学说,验证了集权对于特殊时期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张五常,1999)。John.V.Nye(1995)在分析了强制世界中的产权、交易与契约安排的变化,得出了强制或权力的存在并不足以影响竞争性产出的“效率”和“剩余”或“剩余最大化本质”的结论。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的验证。
如果同意了上述的观点,就可能认为政府不是青春永葆的。政府是有生命周期的,政府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政治体中是不一样的。即使是一个相对集权的国家,它也不过是十几年的时间。财政的失败意味着政府的失败,财政压力周期波动左右着政府的生命周期,左右着政府的行为目标。
在财政压力变动的框架内考察政府的行为目标的设想,在对转轨经济的研究中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Aghion,P.,和O.Blanchard.(1994)年提出的模型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压力对于经济转型速度的制约。王红领、李稻葵、雷鼎呜(2001)用七种理由论证了政府放弃国有产权的动机在于财政压力。BlanchardandShleifer(2000)从财政的角度研究了俄罗斯与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实行的财政分权效果的不同。
这一研究还将进一步深化,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行为经济学为此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持。虽然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还没有延伸到政府行为的领域,但是它独特的研究方法,足以修正前面的假定。卡尼曼和特弗斯基(Kahneman&Tversky,1979,1981)发展起来的展望理论(Prospecttheory)阐明了在不确定问题中行为者制度安排的目标问题。该理论认为,人们对风险的偏好是随着收益和损失的变动而变动的,即,当存在收益确定时,人们是风险厌恶型的;当存在损失时,人们是风险偏好型的。因此,布罗姆利(Bromley,1989)认为,“公共决策者看来是经常采取使损失最小化的行动,而不是收益最大化的行动。那些处在做出集体决策位置上的人很可能为了损失而愿意冒险,但在收益范畴内却避免冒险。他们宁可选择确定的收益,而不是有一定可能性的更多的收益。”。
因此,也可以认为,政府的价值函数以参照点为界表现为两种形态。当政府面对确定的财政收益(结余增加),价值函数通常是凹函数,形状比较缓,政府是风险厌恶型的;政府面对一定的损失(财政赤字增加)时,价值函数是凸函数,形状相对陡,政府此时是风险追逐型的。
【内容提要】民主和责任,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也是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内部间的关系等两个层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的内涵和意蕴,对中西方公共行政实践中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公共行政/民主/责任/价值取向政府作为“一以公民的自愿联合或本质上的强制性为基础的组织”(注:参见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其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其功能在于运用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公共权威,承担起无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这内在地决定了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必然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以及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准则。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类型国家中,拥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无疑都是政府,但对现代民主制国家而言,政府的这种行政主体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会、公民或立法机关,由此决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虽然人民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公共行政运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典型形式。这就从根本和实质上决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和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有悖于此的政府必然丧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据。若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同意(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后者满意的服务。显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和有效性存在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这里,显然不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和内在的权力膨胀和扩展欲望;而作为授权者一方的民众,却大都处于独立无援的分散状态,他们在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极易违背其初衷,偏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要知道,政府并不是“天使”的化身,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其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寻租”现象,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注: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IV页。)从而成为导致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为了避免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加剧,世界各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上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当以下述几方面最为有效,也最能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权力膨胀到难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会的地步,又能避免损害政府的权威而以牺牲公共行政效率为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构架以及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点在于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职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这意味着每一个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普遍出现了以行政权力膨胀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行政专横”现象。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至少从形式上看,不同于西方国家循环型的分权制衡机制,因为最高国家权力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则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但中国的全国人大其最高国家权力地位是仅就国家机构系统内部而言的,它表现的是宪政结构;若着眼于实际的政治过程,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作为惟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它表现的是党政结构。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相结合,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构成了中国政治系统的主体部分,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宪政结构还是党政结构又都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从而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质。这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体制之所在。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直线型权力结构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权和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还普遍存在,人大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准。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注:参见张惠敏等《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其二,实现行政权力同经济权力的二元化分离,政府权力背离民主取向的经济基础本质在于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融合。要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使经济组织摆脱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行政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权力,使企业在市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