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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行业调研报告(6篇)

时间: 2024-01-05 栏目:公文范文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1

企业新建、扩建等发展需要征占用林地,如巴东县电力公司神农小区变电站建设项目、鼎盛驾校建设项目、山水龙城商品房建设项目、宏元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等,这类项目交通方便、占地面积一般不大,外业调查相对简单。巴东的矿产资源丰富、品种多、储量大。为了满通和城镇化建设需要,建筑用砂石料供不应求,各种采石场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拟开发的铁矿石项目也需要占用较大的林地。这类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大,但成片占用,地类简单,工作量不大。

2占用征收林地工作步骤

2.1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立项文件,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布局图。根据土地现状,分地类进行统计。如果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就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2.2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

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业主占用征收林地申请后,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初步核定拟占用征收的林地位置及现状,并根据林地保护数据库和公益林数据库,对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林种、是否为公益林等进行确定。拟定请示文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2.3委托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用地单位在取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文件后,根据要求与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编制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资源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缴纳林业调查设计费。调查单位外业调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现地调查是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为基础,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做好外业调查是高质量地完成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评估和可行性报告的前提。外业调查前准备:常用的物资包括文件包、外业调查卡片、文件夹、项目建设布局图、1∶1万的地形图、手持GPS及GPS参数调整表、围尺、50m皮尺或激光测距仪、相机、摄像机及笔记本电脑或平板。外业调查一般是由负责内业表格整理和汇总统计的人员做调查卡片的记录。制图人员负责在项目建设布局图复印件上进行标注,利用GPS对小班坐标拐点的采集,图记标注要做好小班四至拐点顺序编号和坐标记录,以方便制图人员利用软件求算小班面积。负责文字的人员要掌握林地小班地理位置、地类、权属、树种、起源、林地自然因子和小班各种因子的认定,做到图表一一对应。同时对有林地和疏林地上的林木进行每木检尺,分树种进行记载,计算需采伐活立木蓄积和出材量。调查人员还得对项目拟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现状进行详细的专业调查。外业调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林地小班地类、起源、林种等因子。内业整理,编制《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外业调查结束后,转为内业整理阶段,内业整理的步骤包括:①对外业材料的整理,统计计算有林地和疏林地林木蓄积;②利用Arcgis软件制作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小班图,计算小班面积;③汇总拟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及蓄积;④结合《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⑤制作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总体布局图和使用林地现状图;⑥根据外业调查材料和内业统计计算结果,结合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⑦材料审核;⑧复印装订成册。事实上,表格计算、制图和文字编写应该同步进行,制图后确定小班号,先计算小班面积,方便表格计算和文字编写。报告编写人员要具备表格计算和汇总、审查表格和制图的能力。要善于组织材料,语言要精练,逻辑性强,才能保证报告质量。

2.4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技术人员,到拟占用征收林地的现场进行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完成现场查验报告。用地单位组织相关资料编制申报材料用地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工作人员指导下,组织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使用林地请示;②使用林地申请及申请表;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④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⑥林权证明;⑦补偿协议。包括综合地价文件和征地协议书;⑧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据复印件;⑨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⑩现场查验表及查验报告。此外还要提供相关乡镇、村行政代码及其他附件,编写好页码。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通过网上平台申报申报材料组织完成后,利用扫描仪,把申报材料按装订顺序扫描成.pdf格式,经过地市州初审后,上传到湖北省林业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交由省厅组织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查。报送纸质材料,核发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同意书项目通过省厅组织的网上占用征收林地审查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到省厅审批办审核。核发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同意书。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存在问题

从占用征收林地现状来看,涉林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未批先占。有些工程项目边申报手续边开工建设,还有个体私营户随意占用林地从事采石采矿等经营活动。如溪丘湾乡中心福利院新建工程。二是少批多占。一些涉林项目在审批时,预估占地面积偏小,造成前期申报审批的林地面积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导致工程后期超范围占用林地。如沿渡河镇蔡家河电站工程,临时弃渣场设计偏小。三是超期占用。对于临时占用的林地,到期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恢复植被,造成超期占用林地。四是异地占用林地。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原来审批的林地范围内只有部分矿体或无矿带分布,就异地开采,造成异地占用林地。

3.2建议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2

关键词: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制定;问题及对策

前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监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流程是: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现在有较为完善的理论方法体系,但是现场调查、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等工作却相对薄弱。文章就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及其前期现场调查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验收材料不全面

很对企业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不熟悉,申请验收时无法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很对企业最多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的企业能够提供初步设计报告,但是里面没有详细的关于环保设施的设计内容。提供给验收监测部门的材料有限,验收监测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就不能准确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使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内容存在较大的遗漏[1]。

1.2缺乏现场调查方案制定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之前,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而一些监测单位注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对现场调查方案制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在进行现场调查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方向,在具体工作时,难以对污染物治理情况进行有效检查[2]。

1.3监测因子和评价标准不准确

项目监测因子主要根据项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环评报告、设计报告确定的污染物来确定。实际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环评报告、设计报告的分析结论,对项目实际生产情况没有深入了解,有时环评报告或者设计报告也会存在分析不准确的情况,最终导致验收因子不准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测验收工作人员对每个行业的了解程度有限,深入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是企业有时候出于某些原因,想隐蔽一些污染物的排放。

实际工作中,存在工作人员在使用标准时忽略了新旧标准使用时间,或者没有理解标准分级的含义,导致使用不当。

2对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保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具有较好的作用,能够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现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解决对策,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2.1充分收集验收相关材料

一是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收集、统计项目验收中的材料,环评报告、环保设施设计报告,环境监理记录等;二是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提供全面后,再开展工作,不能盲目勉强开展工作。

2.2制定现场调查方案

现场调查前,仔细分析业主提供的验收材料,提前做好现场调查的准工作,提高现场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有的放矢。

2.3重视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验收监测方案标准的基础,验收单位应该重视现场调查,从资金和时间上向现场调查工作倾斜,不熟悉的行业可以请行业专家进行指点。

2.4提高验收监测人员的个人专业技能

提高验收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一是依靠个人学习,单位强培训;二是环保部门应提高验收监测报告(方案)编制人员的准入;三是验收单位应定期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较新的政策、标准等。

3结束语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对于建设项目能否准确顺利的验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监测工人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的工作态度,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着手,为环境保护把关。

参考文献

[1]唐松林,姚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制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5:63-66.

[2]高际玫,杨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环境,2012,2:40-42.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3

一、韩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内容解析

从整体内容来看,所选取的七家公司在报告标准上,均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ReportingInitiative,简称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三版(ThirdGenerationofSustainabilityReportingGuidelines,简称G3指南)编制。在报告涉及范围上,三家包括国内及海外生产公司信息,两家仅涉及国内生产公司信息,两家公司部分项目涉及国内公司及海外公司,部分项目只涉及本公司。在第三方鉴证上,有五家公司提供了第三方鉴证报告,其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根据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整体内容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各公司均参照统一的标准(即G3指南)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为提高报告的可比性,建立稳定规范的报告框架体系奠定了基础。第二,是在报告范围上以国内公司为基础并向海外公司拓展。第三,是大部分公司提供了第三方鉴证,加强了报告的公信度。

二、韩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解析

根据G3指南限定的基本内容,下文拟从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来具体解析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与特点。

(一)环境保护信息的披露在环境保护议题方面,现行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环境政策与管理机构设置、能源使用与管理、水资源使用与管理、资源利用情况、废物回收利用、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产品开发和上游供应商的环境管理问题等十个方面的内容。上述十个指标在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列示情况如表2所示。根据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在环境保护信息的披露上有以下特点:第一,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到公司发展战略中。七家公司均披露了环境保政策和环境管理系统。第二,披露信息涉及范围广。三星电子,现代汽车,LG电子和海力士四家公司对坏境议题的披露尤为详细,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系统涉及G3指南列示的所有方面信息。同时,其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系统适用面广,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工厂。第三,披露信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信息质量高。各公司不仅有定性信息还有量化信息,比如上述四家公司公布了其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耗用,污染排放的量化信息和量化的减排目标。KEPCO还专门针对环保量化信息提供了第三方鉴证报告。韩国的绿色发展政策使韩国企业都把绿色发展作为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积极研发绿色产品。社会责任报告在环境议题方面也十分成熟,这也可能是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均命名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原因。

(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信息的披露在社会议题方面,现行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几大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信息的披露。在员工保护方面,主要披露了雇员结构、多样化与机会平等、员工培训与教育、员工健康与安全保障以及人权保护等五个方面的政策。在客户权益维护方面,主要披露了顾客满意度、售后服务、顾客投诉回应和客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在供应商合作方面,主要披露了供应商评估与鉴定政策、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支持政策以及碳足迹控制等信息。在社区服务方面,主要披露了企业组织的各项社区活动及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内容。表3、表4和表5分别从员工权益保护、客户权益保护和供应商合作三方面总结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列示情况。从表3、表4、表5的数据可知,所选取的七家公司在社会议题的各主要方面均进行了披露。但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上,与环境议题相比,感觉过于表面化,文字性描述居多。

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员工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上的特点为:第一,大部分样本公司都进行了员工满意度调查。各公司将调查结果与以前年度进行比较,指出满意度上升或下降的原因;第二,所有公司都按照GRI的要求披露量化信息。各公司均按职业类别、劳工合同性质和地域披露雇员结构,并披露了公司员工多样化、机会均等方面的政策,给出了男女雇员比例,本土员工与海外员工比例等量化信息;第三,在健康与安全保护上,各公司多将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嵌入到公司管理系统中。比如,现代汽车和Hynix半导体公司的公司环保与安全系统,浦项制铁的职工健康管理系统。六家公司披露了按地区或工种划分的工伤比例,并和行业平均进行了比较;第四,在人权方面,各公司均申明遵守世界劳工组织ILO条款,主要涉及禁止雇佣童工和强制劳动等基本方面。有五家公司披露了工会人数占员工比重,也有公司开始涉及对供应商人权保护方面的要求,如三星公司实行的供应商劳工保障标准,LGE提出的在亚洲新兴国家人权保护政策。人权方面的信息披露比较受西方投资者及客户的关注,也常被欧盟等用作准入壁垒。

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顾客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上的特点为:第一,七家公司都披露了顾客满意度调查的结果。第二,客户信息保护受到公司重视,有五家公司披露了公司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的政策。第三,在与客户沟通方面方式多样。六家公司披露了公司在与客户沟通共同方面所做的努力。现代汽车建立专门网站与顾客交流,hynix半导体公司则表示要通过专访与顾客沟通,LGE、POSCO和Sangsum公司都强调重视来自客户的诉求。六家公司披露了在产品安全与质量方面所做的努力。SKT公司则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发起低资费服务计划及客户资费套餐推荐计划。

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与供应商的合作上有以下方面值得关注:第一,各公司均将与供应商共同发展实现双赢,作为企业战略。主要披露了供应商评估与鉴定政策,以体现公司公平、透明交易的原则,各公司均提及了在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财务融资等方面给予供应商的支持,KEPCO和POSCO主要披露了对中小企业(SME)的支持。第二,随着对供应商碳足迹的要求正逐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样本企业中有五家企业在对供应商的评估中将碳足迹纳入评价范围,但大都较为笼统。KEPCO则明确提出了绿色供应链计划。

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社区参与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开展的各种社区服务及公益活动是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并加以宣传的重点。各公司在这方面均有大量描述性信息,在格式上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并分国家和地区加以披露。公益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广,包括支援教育,向灾区捐款,健康保护等。新的变化是有部分公司将开展的领域与自身所在行业相结合,如三星电子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信息与沟通”项目,现代汽车开展“安全出行”活动以提高公众安全出行意识。

(三)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在公司治理议题方面,现行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权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业绩评价、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程序、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对检举者的保护政策等信息。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披露均较为完整、详尽,表6总结了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公司治理方面重要内容的列示情况,基于反商业贿赂信息的重要性,故单列出来予以反映。根据表6数据,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均有涉及反商业贿赂方面信息,但在内容上鲜有公司具体披露公司在政治献金(politicaldonations)、便利费(facilitationpayments)等方面政策。第二,对法律强制规定的治理结构披露详尽,对其他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披露不足。在董事会的构成上,韩国相关法律要求总资产在两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需满足董事会中有50%以上的外部董事,公司必须有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中外部董事人数至少两人。提名委员会也有相同的规定,薪酬委员会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25%独立董事。本文涉及的各公司均为总资产在两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均披露了上述三方面信息,但只有三家公司(

本文选取了七家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进行了相关分析,由于样本规模有限,可能不足以代表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体水平,在样本量增加的情况下,结果可能出现变动。总体而言,韩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的体系结构,报告涵盖信息丰富,可为投资者提供环保、社会方面的相关信息,有利于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同时可让准雇员及社会公众进一步全面了解公司,提高公司的声誉。韩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在环境议题的披露上表现尤为突出,披露了从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到资源、能源、排污和废弃物利用以及绿色产品设计方面的信息。大多数公司虽没有披露环境财务报告,但却给出了资源使用量、能源耗用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废弃物排放量等量化信息,并有明确的量化减排目标。与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相比,各公司在人权等社会议题上的披露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与韩国同是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韩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很多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的地方。一是要明确报告编制标准。韩国各大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所依据的G3指南广泛涵盖了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具体指标,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可比性、可靠性,值得我国企业因地制宜的学习和采纳。二是要将CSR融入到企业战略中并建立完善的CSR管理系统。只有将CSR作为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才能使企业获取可靠的、充分的、高质量的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所需信息。三是要界定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从完善主要社会责任相关报告入手,分层次、逐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水平的提高。韩国企业将环境保护界定为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环境议题上披露出色,提高了整体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含量,有利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四是应尽可能提供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鉴证,以提高报告的公信度。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若能够借鉴各国经验,定会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大的发展。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创新研究(课题编号:708721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EmergingMarketDisclosureProjectKoreaTeam.UnlockingInvestmentPotential:ESGDisclosureinKoreanCompanies,2010.省略/files/research20publications/emdpkoreanrepor-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4

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一、加拿大环境会计研究领先发展的成因及举措

(一)政府及社会各界合作,提高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战以后,加拿大在制造业、采矿业及服务业等行业的迅速增长已经使加拿大从一个农业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著,迫使政府开始重视环境整治。加拿大人越来越认识到环境与经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众对自身生存环境日益关注,环保意识和环境识别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绿色化、绿色消费运动悄然兴起,对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推行企业环境会计的过程中,加拿大政府、会计师协会、学术界和企业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合力,在宣传和奖励、学术研究与国际交流等方面采取了不少具体措施,大大促进了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提升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了环境会计的实施和推广,也使企业环境信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实施绿色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

加拿大作为最早对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作出反应的国家之一,早在1986年就建立了全国环境与经济特别行动组,召集加拿大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商讨环境与发展问题。在特别行动组1987年的报告中,推荐了一系列使加拿大更接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计划。

“绿色计划”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经过全国范围的广泛咨询和讨论后于1990年12月由联邦政府实施的。该计划全面反映了加政府对解决国内和全球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立场和采取的战略对策、行动措施,是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共分为8大领域:1.空气、水和土地资源的保护(包括保护自然资源、降低有毒物及烟雾排放量等);2.发展可持续的再生资源(包括可持续农业、林业、渔业等);3.保护自然生态和物种(包括建立占加拿大面积12%的生态保护区等);4.保护北极生态环境(开发北冰洋区域的环境战略);5.全球环境安全(包括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臭氧层,控制酸雨排放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6.可持续发展决策(包括建立环境信息库,加强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教育等);7.评估联邦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展情况(包括评估、修改联邦政府现有的环境方面的法令、条例;改革政府现有的环境评估过程;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等);8.环境事故预报与预防(包括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等)。

(三)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等会计组织的贡献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简称CICA)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的一个全国性组织。该组织承担着制定适用于全国的会计、财务报告与审计准则的任务。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使得企业、政府、会计职业界的传统业务、技术、方法和发展道路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环境问题带来的新挑战,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做了相当多的努力,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该协会关于环境会计方面比较重要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研究、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其相关的出版物上。例如:《企业与职业界环境事务指南》、《特许会计师》、《对话》等。

二、加拿大环境会计研究的主要成果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加拿大的环境会计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这和加拿大各行各业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分不开。其中,主要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环境会计方面所作的一系列努力。该协会的许多举措已经被应用到该国的会计实践之中。该协会关于环境会计方面比较重要的成果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环境会计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环境会计领域已经完成并正式出版了以下几份研究报告,它们分别是:

1.《环境成本与负债: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该报告主要想解决的问题包括:在现有的财务报告框架内环境影响的效果应该如何被记录和报告,在当期确认环境成本时应该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未来的环境支出应该在何时确认为负债。

2.《环境绩效报告》。该报告确定了关心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几类关系人,分析了他们不同的会计信息需求,讨论了环境报告中必要的信息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可供考虑的选择模式。

3.《加拿大的环境报告:对1993年度的调查》。该报告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加拿大公司如何报告它们的环境业绩,在环境成本、负债、风险的会计与报告中目前的实际操作如何。该调查报告所选取的样本包括863家公司的年度报告和18家公司的专门报告,对该年度各公司关于环境成本、负债、风险和环境绩效的会计与报告做了比较详细的调查,这份报告对于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二)关于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有关环境会计的准则制定方面也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1991年出版的会计手册提出了关于为污染场地建立储备的建议;目前,该协会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环境成本与负债的会计准则。

三、目前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方面的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还未建立与环境会计核算相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在环境成本核算中,大部分企业仅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排污费和绿化费,分别记录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和对厂区进行绿化的费用,与环境有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金额较大就作为待摊费用处理,这种做法虽操作简便,但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成果和税负,模糊了环境成本发生的动因,不利于企业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直接影响了环境会计的实施。

(二)环境保护意识淡漠

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在我国的执法环境中,也存在着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不经济性没有内在化,致使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使环境破坏者有更多的经济利益可图。环境会计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对环境会计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学者大都集中对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研究,而对环境会计的研究不是很多。

四、以环境会计促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加强环境会计方面的研究不但有利于合理核算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的危机感与警觉性,抑制企业短期行为,引导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且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协调起来,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一)健全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与企业环境会计关系更为密切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价。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处罚不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成本很小,直接影响环境会计在我国的推行。在国外发达国家,公司一旦违反了某项法规,就要缴纳巨额罚款或赔偿费。所以实行环境会计是企业避免风险损失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使企业更加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及其评价标准。

(二)提高企业领导者、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环境会计素质

环境会计是环境科学与会计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应用学科,这对企业领导者、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加强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引起他们对环境会计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能够充分认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环境会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以便适应环境会计的要求,更好地参与会计管理工作。

(三)建立专门的研究小组,进行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政府或相关部门要引导会计理论在环境会计方面的研究,成立环境会计专项课题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努力提高我国环境会计理论水平,促进环境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相结合,使环境会计理论有效的指导环境会计实践。充分发挥相关专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魏素艳,肖淑芳,程隆云.环境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1-72.

[2]甄国红.日本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实践及启示[J].财会通讯,2006,(12):13-16.

[3]张惠中.日本企业环境会计的主要做法及启示[N].中国建材报,2007-10-15(B03).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5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韩国的企业大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对韩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另一面,上市公司因粉饰会计报表、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交易盛况、“幽灵股份”等证券侵权行为致使多数股东和投资者遭受损害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因此,促进公司经营透明化以及市场健全化,保障证券消费者的利益则成为韩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使有价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受到侵害的证券消费者具有有效的救济途径,韩国2004年1月20日公布了证券集团诉讼法,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证券集团诉讼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债券、地方债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债券、股票或表示新股认购权的证书、外国人发行的证券等。

提起证券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诉讼成员在50人以上,并且这些成员所持有的证券金额总额占被告发行债券总额的万分之一以上;第二,集团成员的损害是由共同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问题造成的:第三,集团成员的权利实现和权益保护手段合法有效。

证券集团诉讼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提讼者可以直接表明诉讼为集团诉讼,并且可以申请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由于法院须对是否成立集团诉讼进行许可,故提讼者除了提交诉状外,还应提交集团诉讼许可申请书。法院在收到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后,应立即将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内容通告“韩国交易所”和“韩国证券业协会”,以便这两个组织及时发出公告,令其他人知晓诉讼情况。原告在诉状和许可申请书中必须记载集团诉讼的成员范围,许可申请书还应当记载与律师的诉讼报酬的约定内容。原告必须选任律师诉讼,与诉讼成员有利害关系者不能成为诉讼人。最近3年内3件以上证券集团诉讼的律师也不能成为原告方诉讼人。

法院收到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事实:集团成员的范围;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希望成为集团代表人的成员应提出申请书的事实。上述公告必须在全国性日报上进行登载,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法院必须从提讼的人和申请成为集团代表人的人员中选任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可以为数人),该代表人应是在证券集团诉讼中获得利益最多且能够公正代表集团成员利益者。根据证券集团诉讼法之规定,最近3年内曾作为3件以上集团诉讼代表人者亦不能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除非法院做出特别许可。

法院在决定是否许可集团诉讼时,应在传唤人和被告后决定。法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交关于损害赔偿请求原因行为的基础调查资料,依职权进行相应调查。对于法院作出的集团诉讼许可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同样对于拒绝集团诉讼的决定,集团代表人也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一旦决定实行集团诉讼,应立即向全体集团诉讼成员通知以下事项: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商号及其住所;集团诉讼原告的诉讼人情况;被告情况;集团成员的范围: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退出集团诉讼的申请期限和方式;判决对成员的约束力;律师报酬的约定等。具体的通知方法依据韩国大法院规则进行,并且必须在全国性日报上刊登诉讼通知内容。收到法院集团诉讼通知后,集团成员可以向法院提出退出集团诉讼书面申请,在集团诉讼期间单独提讼的,视为退出集团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大之处在于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这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集团诉讼原告的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文书提出命令同样适用于证券集团诉讼,法院可以要求持有与诉讼有关文书的人提交文书,文书持有者不得拒绝,否则处以3000万以下韩元的罚款。除非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可以拒绝提交的情形或者根据信息公开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为了保护证券集团诉讼成员的合法权益,诉讼代表人撤诉、和解、放弃请求的,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对于允许撤诉、和解、放弃请求的,法院必须立即通知集团成员,给他们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符合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法之外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在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斟酌全部情况,采取典型的、平均的、统计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额。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向全体集团成员进行告知,判决对所有未退出集团的成员具有约束力。集团诉讼代表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未提起上诉的其他集团成员在上诉期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可以经过法院许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依职权或集团诉讼代表人的申请选任损害赔偿金分配管理人。管理人不能适当履行分配义务时,法院可以变更分配管理人。分配管理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制定损害赔偿金分配计划方案并提交法院。法院认为分配方案公平合理应予批准。必要时,法院亦可修改分配计划书。分配费用中应扣除律师报酬、权力行使费用、分配费用。对于律师报酬,法院可依诉讼代表人或集团成员的申请,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形酌情减少律师报酬,但必须传审申请人和诉讼人。

各集团诉讼成员应当于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向分配管理人申报权利,分配管理人应及时确认申报的权利。权利申报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分配管理人确认决定的,可在2周内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对于法院的确认决定不得提起上诉。损害赔偿金分配管理人在分配金受领期过后。应编制分配报告书提交法院。如果分配终了后还有剩余资金的,法院应依据职权或被告之申请即时支付给被告。

二、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

为了解决每个消费者个人的损害额往往较小,使得个别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得不偿失,并且也存在举证困难和诉讼迟延等问题,韩国在2006年修改《消费者基本法》时建立了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

消费者基本法将负责进行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的权利赋予了韩国消费者保护院(简称KCPB)。消费者保护院是根据1987年修改的消费者保护法于同年7月1日成立的,是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特殊公益法人。韩国消费者保护院下设纠纷调解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五个职能局(生活经济局、消费者安全局、纠纷调解委员会事务局、纠纷调解一、二局)、四个室(宣传室、监察室、企划管理室、政策研究室)、一个所(试验检查所)、两个中心(消费者情报中心、虚拟消费者中心)。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不超过50人的委员组成。委员一般由消费者保护院院长推

荐后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任命,任期为3年且可以连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教学或研究工作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2.四级以上公务员或相当于四级以上公务员且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务经验。3.具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4.消费者团体工作人员或曾经从事过该职务。5.具有丰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识经验者。

依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当企业产品造成50名以上消费者受到同种或类似的损害时,国家、地方政府、韩国消费者保护院、消费者团体、企业等可以向消费者保护院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损害赔偿问题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以决议方式决定开始调解程序。此情形下,调解委员会必须通过消费者保护院的网页或全国性的日报对外公告调解程序开始,公告期间为14日以上。在公告期间,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将其追加为当事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委员会从当事人中选出一名或数名能够代表全体受害消费者利益的人作为调解代表人。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有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讼,仍不停止调解程序,但应当从调解当事人中剔除提讼的人。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集团调解案件。应从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如遇特别情形可延长调解期限。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可以进行事实调查、产品试验,也可以就有关问题咨询专家。对于调解结果,必须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向当事人通告,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了调解结果。此情形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调解书具有既判力,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该纠纷再次提讼。对于企业接受调解结果的案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向企业发出对非本案当事人的受害消费者制定赔偿计划的劝告书,企业可以在15日内表明是否接受该劝告。

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是针对消费者损害赔偿问题设立的,该制度自2007年3月实施以来至2008年12月,消费者保护院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共调解了39件集团性消费者纠纷,大部分属于小额赔偿案件。有1.7万名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赔偿金总额为6.7亿韩元。至2009年9月,消费者保护院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了61件集团性纠纷,其中有一半左右的案件获得了损害赔偿。

三、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在传统司法体制下,消费者权益在受到轻微损害时,受害者个人难以对造成损害的企业提讼,并且从预防多数不特定消费者被损害角度看,各个消费者提讼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为弥补这一缺欠,韩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修改《消费者基本法》,建立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该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依据规定,企业或经营者的行为给消费者生命、身体或财产权益造成直接损害的,消费者团体可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1.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在成分、含量、构造方面具有安全隐患,或者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提供使用提示或警告提示等;或者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没有必要的危害防治措施或提示;2.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表示方法违反了国家标准。比如,提供的商品在商品名称、用途、成分、材质、性能、规格、价格、容量、许可号码、原产地、制造者、进口者、出售者、使用和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有效期、表示方法等等方面违反国家制定的标准;3.违反了国家有关商品广告的标准。比如,企业使用了具有误导性的广告语或特定表现等;4.妨害消费者合理选择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当交易行为:5.因丢失、盗取、泄露、变造、损毁交易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

依据消费者基本法规定,能够提起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团体包括以下三类:1.依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向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过成立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团体:(1)团体章程规定该团体目的是增进消费者权益;(2)团体总人数在1000名以上;(3)依法登记经过3年。2.大韩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协会中央会、全国性的经济团体;3.符合《非营利民间团体支援法》第2条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民间团体:(1)遭受同一损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50人且请求提起团体诉讼;(2)章程中规定增进消费者权益是该团体的目的;(3)具有三年以上活动经历;(4)团体人数在5000人以上;(5)向中央行政机关进行过登记。

消费者团体提讼前,必须首先向企业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的是让企业自主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只有当发出通知书超过14日后,企业没有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才可以提讼。该诉讼应向企业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被告没有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的,应向其主要业务担当者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讼。消费者团体诉讼实行许可制。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决定是否按照团体诉讼进行审理,因此,消费者团体在提讼时,必须提交团体诉讼许可申请书。但如果案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法院应当许可进行团体诉讼:1.因产品的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生命、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或有发生损害的可能;2.诉讼许可申请书未遗漏必须记载的事项;3.向企业发出的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通知书超过了14日。

消费者团体必须聘请律师诉讼,这一点与韩国普通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律师制度,所以,当事人可以在不选任律师的情形下自己进行诉讼。但消费者团体诉讼则规定了强制律师制度,原告必须聘请律师。这是因为,消费者团体诉讼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同时对效率性也具有较高要求,这些特点决定了更适合强制律师。

法院审理消费者团体诉讼时,如果《消费者基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则判决生效后。其他消费者团体不得就该案件再次提讼。但是,如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在此限:1.判决生效后,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机关就该案件得出了新研究结果或提出了新证据:2.因原告的故意行为导致败诉。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针对不断出现的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先后创设了一系列相关权利救济机制,以便为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提供有效救济。这些制度不但在消费者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韩国的民事诉讼或民事调解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群体性消费者纠纷亦成为一个非常受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传统的权利救济机制很难对这类纠纷发挥出有效作用,故有必要建立新的纠纷解决制度,在这方面,韩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韩]姜景灿:《证券集团诉讼法制定之微探》,载于《上市公司监事会会报》,2004年第51期

2.[韩]朴中宪:《司法委通过集团诉讼法棠,遭遇诉讼将股价暴跌》

3.刘定湘:《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法》,载于《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2卷

4.[韩]白秉成:《集团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研究――以集团消费者纠纷调解为中心》,栽于《消费者问题研究》,2006年第30期

5.[韩]郑惠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及消费者纠纷调解制度》,载于《消费者时代》,2008年第12期

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篇6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世纪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2017~2017级某中医院校的243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级及2017级3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243名,其中2017级62名,2017级74名,2017级107名。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个方面对243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243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1、表2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其中,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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