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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6篇)

时间: 2024-01-30 栏目:公文范文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1

关键词:消防措施;超高层建筑;技术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民用建筑发展也不断加快,特别是与国际接轨后,建筑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式的发展,超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施工项目在城市中占比例越来越重,城市进程中的建筑变化与消防工作发展形成了不可预见的矛盾,如何协调好超高层建筑与消防的矛盾,成为当前管理部门需要重视的主要课题。超高层民用建筑在城市化进程中有许多优势,但这种优势往往也会变成劣势,正因为其越来越高,给消防工作带来了难度。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就会对人们的财产和生命造成威胁,严重的则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后果不可想象,只有通过先进的防火措施和灭火技术,才能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1超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

由于高层建筑具有主体建筑高、层数多,使用功能复杂,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人员密度高等特点,而且大多高层建筑集宾馆、餐饮、娱乐、办公、购物于一体,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往往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较为分散,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上责任不明,一旦发生火灾,多种火灾交织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员疏散、火场侦察和战斗展开的有效性,因此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的逃生疏散比普通建筑难度更大。另外,高层建筑一般多位于繁华街区,裙房和毗邻建筑多,人员来往、车辆停放较为集中,极易导致消防车道堵塞,不利于消防车辆的停靠和灭火救援作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灭火救援战斗行动的展开。

1.1火灾蔓延快,易形成立体式燃烧

超高层民用建筑容量更多,功能更全,超高层内生活的人们复杂多样,超高层建筑物资大量集中,电气化、自动化设备大量安装,其建筑结构也相对复杂,特别是必须有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排风道等均是竖井管道,其纵横交错,使整个楼层被分割,形成一块一块的领域,但这种分割不是为了防火设计的,而是为了功能分区进行的设计,所以说,如果发生火灾,或者火灾发生时处理不正确,这些分割就会形成烟囱效应,火焰会通过吊顶、门、窗、走廊向水平方向不断进行大面积扩散,沿着竖向管井、楼梯间和外墙窗口向上层迅速蔓延,使火灾无法进行扑救,通过实践研究表明,建筑物高度越高,烟囱效应越明显。调查表明,高度为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30min内烟气就能沿顺竖向管井扩散至顶层,直至充满整栋大楼,其速度相当快,使整栋建筑变成一个立体的火场,消防设施根本无法反应就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立体燃烧使人们无法逃生,更会导致电梯出现故障停止运行,人们还容易在逃生时,出现踩踏事件,加大了受灾程度。

1.2内部结构复杂,人员疏散困难

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其内部大量可燃烧物质交织在一起,快速提升了温度,使整个建筑充满了高温和有毒烟气,大量的烟气充斥在高层空间中,使整个建筑物能见度达到最低,人们在逃生时,看不清道路,使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大火,更为居民们的疏散带来很大困难,有一些超高层为了减少浪费面积,占用了公共空间,出现火灾后,密集的人员找不到有限的逃生途径,电梯停止运行后,疏散距离过远、过长,使居民逃生的时间无形加长,就导致了更大的责任事故。

1.3灭火救援难度大

1.3.1登高困难,不易接近火点。

1.3.2供水困难,灭火用水不足。

1.3.3排烟困难,能见度低。

1.3.4高空坠物影响作战安全。

2高层建筑火灾处置对策探讨

2.1健全消防管理体系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的主体责任体系。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建立市、区(市)、镇三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对高层建筑的督促指导、安全服务等职责。细化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城管、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责,有助营造各单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从设计、施工、验收、投用等环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业主、使用人、入住单位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确立统一管理制度,由业主、使用人设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2建立消防部门“防消联勤”长效机制

辖区内消防执勤中队要积极参与高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验收测试工作,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逐一进行调查测试和熟悉演练,定期排查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消防大队职能部门,下发督促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真正实现防消联勤联动,此外要积极对单位内部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管理、灭火救援、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加强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熟悉、操作和应用,使各级指战员了解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成、工作流程、运行状态、作战效能,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会检查、会操作。

2.3落实消防检查强化措施防控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常识讲座、观看火灾警示片、掌握火灾隐患排查要点、强化常态化消防巡查、落实消防巡查制度等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群众吸烟、业主乱拉乱扯电线、楼道内堆放杂物、建筑周围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内部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救援疏散演习,检验安保人员组织人员疏散、引导人员逃生和扑救初期火灾、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与专业消防队对接的能力。要强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技防手段,高层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可在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末端试水装置、消火栓等重点部位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安装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2.4加强部门联动落实安全管理

要加强派出所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书面向市或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按规定责成有关单位整改。要强化居(村)委会巡查,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活动,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定期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情况,及时督促和纠正随意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圈占消防水源、封堵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要统一管理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对共用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超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要从预防做起、从源头强化,有效做好超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陈文卓.探讨高层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电气防火措施与技术[J].低碳世界,2015(1).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2

关键词:城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措施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A

我国正处速的城市化发展进程阶段,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建设,是必须深入加以探讨的紧迫问题。为此,我们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能,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担负起高层建筑防灾的重任。

一、关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1.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管理。消防控制室人数不足、人员素质低,不能有效保证双人值班,值班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操作、维护保养和测试等不熟悉,当有故障、误报、报警、动作和反馈时不能或不会处理,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防排烟风机等电控柜处于手动控制模式,致使消防控制室在发生火灾时,不能联动控制和操作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有效维保。建筑消防设施未按期进行全面检测。大部分高层建筑消防设旋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少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使用时间较长,带病运行;有的建筑原有消防设施已被淘汰,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已不复存在,存在的问题根本无法修复;有的单位消防设施长期无人管理,甚至还将消防设施长期闲置停用;有的高层建筑管理人员不熟悉消防设施的运行原理和功能,存在不会操作、不会检查、不会保养等现象。

2.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高规》,高层民用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或多或少存在着消防设施欠缺、质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违规行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不能正常使用。

3.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建筑中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受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影响,产生漏水,业主干脆将其关闭。

二、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措施分析

1.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主要靠自防自救,因此高层的消防设施的完整建设是很重要的,防排烟的设置位置只要在楼梯间、前室设置正压磅风、走道、大面积的地方、长时间有人的地方等。老旧的高层建筑通常只是新风机、排烟机参加系统联动送风口、排烟口多为手动,经常会出现故障,所以在改造排烟系统与送风系统时,应将送风口、排烟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实现联动,这样一来可以知道防排烟设施是否正确运转,高层建筑较普遍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主要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长期有效相对可靠的灭火装置,也是消防设施建设的重点。

2.确保消防设施质量。对于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中,验收人员只能通过眼睛来看,充其量也只是现场做出水测试,看一下水压和水量是否合格,无法来做深层次检测检验,这就需要加强消防设施检验中介机构的建设发展。竣工验收时可以利用该中介机构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和检验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全方位的科学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促使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真正发挥其作用,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另外,对于建筑物中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包括消防设备和管材,必须提供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而且该报告在时间上应与最新通报的时间相符。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并依法监督。国家规范是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督必须遵循。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自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和消防执法监督人员上岗证制度;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捡矗力度.严格消防执法,协助有关单位搞好管砰。严格按法规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细化标准。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产仅单位于以整改,确保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4.应大力宣传消防设备选型和维护知识,使建设单位在建设中知道如何选型,如何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在消防设施上多投资,不漏项。加强消防法制宣传,加大消防执法力度,要求建设单位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充分征求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选用质量过关、性能良好、功能齐全、并经消防监督部门信可的产品,以确保消防设施性能灵敏、功能齐全。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坚决消除隐患,提高建筑部门自救能力。

5.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0号令等法律法规,就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努力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高层民用建筑涉及多家产权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自责任,共同维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备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同时,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特点,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自主管理,严格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安全。

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在消防维护保养上需要进行大力的投入,建筑消防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整个建筑企业的消防安全,要不断的规范建筑消防市场的消防秩序,加强对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人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教育培训,加大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消防维护工作的重视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备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

[1]王戬,钟德秀.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研究.《科技致富向导》.2012年6期

[2]黄丰伟.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探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年32期

[3]陈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建筑安全》.2012年4期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3

关键词:民用建筑;消防系统;给排水设计;消防栓;建筑工程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24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0-0154-02DOI:10.13535/ki.11-4406/n.2017.10.077

消防设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设计人员在遇到建筑消防设计问题时必须做到“防火于未燃”。据全国火灾统计显示,建筑物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是最多的,而民用建筑在城市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也是最大的。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按照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消防管理部门的标准规程进行,结合保护对象发生火灾的特点,从多方面影响因素出发,坚持“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为原则,制定有效的消防给排水施工措施,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本文主要从工程概况出发,研究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的若干思考。

1工程概况

某设计单位承接了某小区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工程项目,该小区建筑总共15栋。其中最高楼层为20层,高度为72m,总共3栋;有1栋15层的商住楼;其余为10层住宅楼。建筑设备层在地下室第2层,并设有停车场。小区所在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完善,水源属于自来水网管,供水可靠且具有良好水质,使用DN250给水铸铁管作进水管。设计人员在设计该建筑消防给排水过程中,结合住宅小区来设计消防给排水;根据民用建筑最新消防范具体规定,在经济和安全管理基础上,从重要性、防火和耐久年限来设计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消防加压泵房、室内地下生活和消防合用蓄水池。

2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要点分析

2.1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

2.1.1按照压力等级选择。在设计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系统过程中,设计人员经过多次商讨,结合建筑高度、结构及经济性、工程造价等要求,根据设计压力将消防给水系统分成以下3类:(1)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人员在设计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确保管网不超过0.1MPa,一旦火灾发生方便外部设备设施来满足灭火流量、压力等需求,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外消防;(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消防给水系统的应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管内消防水流量和压力均满足的条件下,可借助气压维持给水设备输出的稳定性,然后安装消防泵控制火势扩大时需要的水压与流量,同时使用气压水设备实现水幕喷头和消防栓全部压力的需要。第二种主要是管网内不利点压力、流量都不满足的条件下,额外增加消防泵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使用;(3)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火灾发生时,该消防给水系统能够在不启动消防泵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施压,借助灭火设备达到灭火目的。但是由于当前市政消防给水系统流量与压力均不满足该给水系统需要,所以在安装过程中需要配备消防水池,确保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正常。

2.1.2按照供水范围选择。消防给水系统按照供水范围可划分为两种:(1)独立高压给水系统。这是一种应急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发生突发性火灾后,能够将自身应急和独立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但是由于管理十分复杂,呈现分散性,成本较高,一般适用于地震频繁和高楼房分散建设区域;(2)区域集中高压给水系统。一般在建筑较为密集区域使用,该系统管理相对比较严格,有利于集中使用,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较好控制火势蔓延,性价比高,价格适宜。

2.1.3按照灭火方式选择。消防给水系统按照灭火方式可划分为两种:(1)消防栓给水系统。设计人员在设计消防栓给水系统时,需要结合室内、室外消防管道压力、流量和民用建筑楼高度进行。然后通过建筑类型、耐火等级、大小、结构和高度确定消防实际用水量,一般每个楼层均设置10个左右的消防栓,每个消防栓用水量需要达到800L/min以上。该系统的使用价格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价格便宜。目前,消防栓给水系统主要包括:竖向分区消防给水系统,单设水箱消防栓给水系统,无水箱、加压泵给水系统和水箱、加压泵给水系统等;(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详见表1)。该系统的使用具有自动预警、控火和灭火等功能,一般适用在人员比较密集和外部灭火无法展开等建筑区域,是当前民用建筑中较为常用的灭火系统,具有快速灭火、灭火和预警效率高等特点,能起到良好的灭火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该系统周围不能存放能够和水剧烈反应、释放出有毒、有害物质物品和遇水加速燃烧、爆炸的物品。

2.2设计、安装火灾报警系统

任何建筑物的使用必须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民用建筑也不例外。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的目的是为了预测电梯和排烟问题,一般情况下,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器采用的是感烟型,主要安装于楼梯、电梯内部和走廊等位置。但是由于安装在以上位置,火灾发生后烟雾需要经过门口、窗户才能传送到外部,所以探测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探测到灾情,不能及时发现火灾。这时设计人员可改善设计方案,使用金属套管与设置切断气源装置,合理安装火灾报警系统。例如设计人员在设计、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时,应选择合适的安装地点,窗户、门口或者是厨房、客厅等第一时间能够探测到火灾地方安装探测器,充分发挥探测器作用。同时将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设计有机结合,在智能化系统中融入探测器和报警系统,统一规划、完善设计管理工作,提升使用质量,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如图1所示:

2.3地下室排水设计

大部分极易引起火灾的站点都是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室中,例如消防泵房室,如果地下室出现积水和水淹的情况,就无法达到灭火效果,所以地下室排水设计和消防电梯排水设计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对待。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程,不能让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同时电梯基坑下方不能设置集水坑。否则不利于结构上处理,加大施工难度,潜水泵、压力排水管与集水坑无法连接,难以满足灭火需要。如果需要连接好,必须将集水坑扩大或者是在消防电梯外部设置集水坑,增加了施工投资成本,且集水坑容水量必须大于2m3,排水量不能小于10L/s。

2.4消防水池和消防泵的设计

当建筑内部生产和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天然水源和进水管等难于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且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加起来大于25L/s时,必须设计消防水池。同时建立独立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应在二级以上。例如消防水泵可在首层设计,疏散门要直通室外。如果在地下室和楼层上设计,疏散门要靠近安全门口,消防水泵房门应使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中出水管道和消防给水管道的连接应在2条以上,其中1条出水管道关闭时,其余出水管道均能满足用水量。出水管上需要安装压力表与防水阀门,必要时可安装防超压装置。另外,消防水泵应使用自灌式吸水,将检修阀门安装在吸水管上。如果消防水泵直接在市政水管网吸水时,需要按照市政给水管网最低压力对消防水泵扬程进行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最高水压来校对设计水压。同时消防水泵应安装有备用泵,其工作性能和消防工作泵性能相同。而消防水泵出口位置的稳压回流与放水阀是消防水泵供水管,应设置相同的泄水阀,方便检查水泵排水情况。同时制定合理回流措施,防止消防管网压力过大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建筑消防给排水过程中,忽略试水接头设置,为解决末端试水装置排水问题,设计人员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直喷末端试水装饰,为排水提供保障。如图2所示:

2.5室内消火栓设计

室内消火栓设计和消防栓设计息息相关,所以在设计室内消火栓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容易操作的地方。同时消火栓箱体外部不能设置门锁,高层公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在同一防火区域的,不能设置双消火栓满足两股水柱同时灭火需求;不在同一个区域的,消火栓不能相互借用。如果房间面积相对较大的或者是需要在房间内部设置消火栓时,房间内部消火栓不能用在该房间外部区域作灭火工具使用。而多层与低层民用建筑室内设计消火栓时,可在人员疏散楼梯口安装消火栓,方便使用。

3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给排水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部分,设计人员需要不断完善设计方案,合理选择消防给水系统,结合建筑具体需求,设计、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地下室排水、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泵等消防设备实施,以确保建筑内部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杜海平.基于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的研究分析

[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5).

[2]高中.浅析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J].房地产导刊,2015,(19).

[3]陈阳,裘景杰.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6).

[4]张建林.浅谈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

[5]王冠,程甜甜.浅谈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2).

[6]王芳.浅谈对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的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4

【关键词】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思考

社会发展与进步带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物中的人均用电量不断上涨,造成了人们生活安全问题方面的隐患,电气火灾事故在总事故的排行前几名。中国加入WTO后许多行业的标准也不断的提高,建筑消防设计跟上时代的步伐,建筑结构及功能不断完善,电气设备的用途较宽广。但是根据消防设计现状看,人们仍然存在观念、意识、手段、技术落后现象,造成工程不达标的现实,火灾居高不下。此篇论文所提到的是笔者在几年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的几点体会。

7、民用建筑消防设计的重要性

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随之带来的安全隐患就越来越多。民用建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生活、娱乐、办公的重要场所,有些民用建筑装修越来越高档,越来越气派,电气设备越来越多,气体能源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人们对楼房的建筑消防越来越上心。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成为建筑消防设计的关键环节。近年来的标准看,民用消防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民用消防建设的位置设计、民用消防建设建筑物间的距离设计、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的设计、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鉴定和建筑物内部的各个分区、防火窗、电梯和管道的设计、是否有疏散楼梯和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建设、防火墙的设计以及排烟、通风、自动报警器的安装、消防灭火系统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有更多科学合理的灭火设施、电源及配电的设计、是否有火灾应急照明及其他各种灭火设置备用方案。

二、关于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为了提前发现火灾隐患而且做出及时火灾警报设置了灵敏的自动警报系统,这样使得人们可以采用必要的消防措施降低火灾的破环性。在民用建筑物中装备自动报警系统是对人们安全负责的一种表现,是确保居民安全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在现代消防技术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该系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手动设备和第二部分自动设备,警报装备也有自动及手动控制两种形式。该系统主要由触发装置、警报装置及报警装置三要素组成。该系统设计主要包含几个要点:第一、自动报警系统必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提供的自动警报系统,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标准的,确保在灵敏程度及产品质量管理上能达到国家要求水平,从而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在该系统中以一台集中型的控制器为中心,分有两台区域性的报警器;还可以选择设置以一台火灾报警器为中心,设置多台显示器,以进一步显示火灾危险位置所在。第三、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化的报警控制器容量,注意区分每个模块的信号代码,将整个系统回路连接到火灾探测器,确保当系统灵活遇见到火灾的临界温度时可以及时报告其发生的地点。第四、将民用建筑设置几个分区,并在每个分区内都设置几个警报装置,并且选择该警报装置的具置,比如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位置。

(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是对居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表现,是相当安全可靠的设计部分之一。民用建筑通常采用的是整栋楼设置消火栓的方法,有地下室位置的楼宇还要做好自动化的喷淋灭火系统。此系统是较为简单且效果较好的消防方式之一,被十分广泛的运用。它的优点在于简单便于维护,造价低,效果好,是消防系统中较为重要的设计环节。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运用该系统中包含的喷淋被消防泵支持的喷淋系统,那样就没有必要在独立设置喷淋泵的必要了,可节省许多没有必要的开支及劳动力,从而降低成本、增加土地利用率。这样的话就形成一种形式,建筑物里发生火灾,喷头就会将水喷出来,同时给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然后探测器同时发出火灾信号,并且传达火灾的发生地点,从而居民可以安全及时的疏散。假如喷头预测不准,在没有出现火灾区域的地方突然喷水,那么水力的警铃就会对此作出反应,则小区内工作人员就会对此进行确认,保证工作的严谨性及更进一步确保安全性。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系统即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他们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应将管道分开设置。该系统可以有效保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造成的伤害。

(三)消防给排水系统

在民用建筑消防的给排水系统中,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好一定数量的室外消防栓等消防装置。同时根据消防安全装置的知识及经验,将消防给水管、消防竖管等管道构成环状水管网,保证在临近消火栓的水枪要被水柱填满,保证在室内能够运用。利用阀门将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分为几个独立段,在进行检修管道时,暂停竖管的数量不超过一条,并且标志好关闭的标志。当水压大于80m时,利用分区给水法,在消火栓水枪位置运用远距离的防水泵,在竖管及消防水泵接合器之处应和管网和消防泵出水管的连接之处应相隔一定的长度,这样就可以利用防水泵接合器完成管网的给水作用,这就是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

总结:这是笔者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希望能对建筑消防设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希望今后从事本行业的人能够充分保持行业内的职业道德水平,最好自身的职能及保护好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吴兴全.浅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山西建筑,2009.

[2]高波.浅谈建筑消防设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网络财富,2010.

[3]叶宽.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分析[J].四川建筑,2008.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5

南昌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消防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距离消防队(站)五千米保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火栓。

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

(三)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并保持畅通。在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随施工进度保障消防供水;

(五)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与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

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新建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原有农村居民自建房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进行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维修,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设有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在工作时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消防站。

第二十三条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第二十四条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和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节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一)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

(二)地下室;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

(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

前款规定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

第二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多产权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产权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在单位、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宣传月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设立或者确立消防安全教育场所,为群众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向公众开放消防站普及消防知识。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免费消防公益广告。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公布安全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和有关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场所内的平面媒体、公共视频、广播等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有关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四章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训练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公安消防队人员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合同制消防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合同制消防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熟悉交通、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或者避难层(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

(二)设有消防控制室或者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的特点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

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篇6

关键词: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建议

Abstract:Highlandareasduetothehighaltitudewheretheenvironmentandclimateisrelativelypoorand,therefore,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tructionintheplateauregion,itisnecessarytostrengthentheawarenessoffiresafetymanagement,andeffectivelyimprovetheabilityofbuildingstowithstandfire.ThisarticlediscussestheconstructionworksintheagriculturalandpastoralareasofQinghaifire,firesupervisionofconstructionprojectsandotherrelatedprovisionsoftheconstructionseriesanalysis,and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

Keywords:AgriculturalandpastoralareasofQinghai;constructionworks;firesafety;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80-02

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物抵御火灾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是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是建筑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的消防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由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结合建筑工程的用途、结构、功能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计划。然而,在当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中,在消防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建筑施工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认识不够

随着政企划分的不断推进,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程度相对减弱,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拥有了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大量招收无经验农民工或者临时工上岗操作,留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青海等高原偏远地区,甚至可直接引发安全事故。

1.2建筑施工单位缺乏必要的消防管理措施。结合青海地区实际情况,很多施工企业却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工程招投标、材料选购、施工工艺等环节,造成了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由于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难以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埋下了消防事故隐患。

1.3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设备采购以次充好现象严重

消防设施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火灾事故的营救成败。由于个别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消防设备质量要求,非但不能起到救火的作用,还会影响到消防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1.4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布局不合理。

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审核、备案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对居民建筑等达不到审核条件的建筑形成了先天性的监管盲区,使消防安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车通道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设置不足,无法达到人员疏散要求。

1.5外墙保温材料的市场准入监管存在漏洞。

近年来,南京、济南、青海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鉴此公安部、住建部曾于2009、2011年出台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做出了严格要求。加之青海地处偏远、经济落后等综合因素,在外墙保温材料的准入方面更需严格控制。

2.构成建筑施工中消防隐患的责任划分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统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上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系统工程负责。

2.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有

2.1.1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消防系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需要将修改意见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修改,否则,将承担消防质量责任。

2.1.2建立并实施一套符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要求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2.1.3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系统验收会议,对于有异议或不符合的地方必须严肃提出并整改落实。

2.2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消防管理中责任划分主要有

2.2.1建设单位必须保障消防系统工程在实施工程中的资金到位,严格按照消防系统设计方案执行。

2.2.2建设方应该将消防系统工程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实施,使其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共同监督下按期完成。

2.2.3单位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过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的,符合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合格产品。

2.3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作为消防工程的施工方,必须承担其在消防设施安装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1、程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工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要求,降低消防系统工程质量。2、消防产品中,应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消防器材和设备都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合格的产品,3、工方,必须建立消防系统施工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系统承担施工责任。

3.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程的技术创新

随着国内外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广泛深入,有很多科学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参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合我们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加以创新,只有因地制宜的创新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要求,满足我国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工程管理标准,主要从以下几点谈一下价钱消防工程管理创新的思路。

3.1要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加以创新

在长期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国外的建筑工程消防理论和方法有许多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学习思路,结合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建筑施工要求的消防管理方法。

3.2有借鉴就要有创新

虽然我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行业起步较晚,但我们的许多消防系统管理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自己的经验。因此无论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还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都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事业,不断贡献出更多的心得和体会。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管理系统的安全实施,不仅关系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的表现。随着建筑工程各项审批、施工、验收等消防机制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系统的安全性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陆华国;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J];消防月刊;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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