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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6篇)

时间: 2024-02-01 栏目:公文范文

医疗保障篇1

综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类:国民卫生服务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市场化医疗保险。

国民卫生服务制度:绝非免费的午餐

所谓国民卫生服务制度,就是目前引发广泛争议的“免费医疗”,英国就是世界上最早实现这一举措的国家。相信很多人还对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的那一幕印象深刻:在米字旗升起之际,一大群医护人员走进运动场,排出了流光溢彩的三个字母:NHS,这就是“国民卫生服务”(NationalHealthServices)的缩写,它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是欧洲最大的公费医疗机构和世界最好的医疗服务体系之一。

在此种模式下,政府把医疗保险视作完全的公共产品:通过税收来筹措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绝大部分费用。如此一来,实现了全民享有医疗资源的相对公平,弱势群体避免了沉重的医疗负担。但话又说回来,“羊毛出在羊身上”,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

“国民卫生服务制度”貌似有着共产主义的美好,却也有着必然的缺陷。一个生活在英国的病人,付出的代价可能是漫长的等待。约有100万英国病人平均等待4个月才能看上病,5万名患者要等1年或是更长时间才能入院。而在入院之后,患者也许还要继续排队等待,以期得到家庭护理或私人护理的服务。

在免费医疗的背后,更关键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除英国外,还有瑞典、丹麦、挪威等实行国民卫生服务制度的国家,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税金。据2009年的调查显示,丹麦的个税率为48.7%,排名世界第一;而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月收入的30~50%,其中很大比例用于医疗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强制为主,自愿为辅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简而言之,就是“政事分开”,将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体系分离。作为在全世界首创这一模式的国家,德国的所有医疗保险机构不隶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而是实行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机构。在此形势下,卫生管理机构处于比较超然的地位,从而便于制定出符合社会利益的政策,并根据实际的运行情况进行适度调控。目前,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有法国、奥地利、荷兰和卢森堡等。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另一大特点是“强制性”。以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按照一定百分比从工资中扣除,虽然每个人具体的缴费金额不同,但都可以享受同等质量的法定医疗保险待遇。由此来体现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然而,过分追求互助共济的宗旨易使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近年来这套行之有效的体制也出现不少问题。由于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医疗费用年年涨,保险费率也年年增。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负担过重。

市场化医疗保险:“最好”与“最糟”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全民参与健康保险的发达国家。在医保方面,它恰恰与德国相反,长期实行以商业保险为主,以政府、社会保障为辅。市场化医疗保险是指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

在美国,大多数65岁以下的公民,依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这其中包括团险(公司为员工集体购买的保险)、家庭保险,以及直接购买的个人保险。其优势是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高质量、有效率的医疗服务,这种市场化的运营为国家减少了包袱。

但与此同时,弊端显著。由于参保的非强制性,保险公司往往拒绝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使美国没有受到任何医疗保险保护的人数比例较大。尽管法律规定美国医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奉行救死扶伤的原则,但是未参保人在获取医疗服务的便利程度、水平、时间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美国医疗卫生系统因其具有全世界最先进最发达的医疗技术,病人享有选择医疗服务机构的自由而号称全世界之“最好”;但同时又因其缺乏全国性医疗保健制度、医疗卫生高投入伴随低产出而自认为全世界之“最糟”。正因如此,改革医保模式长久以来一直是美国政坛的焦点话题。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它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其中,职工按照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单位按照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一部分用于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30%左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而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在每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能达到50%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事实上,它是立足于我国20世纪50~70年代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医疗保障制度,曾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农村合作社体制的逐步解体,导致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缺乏资金来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各地几乎消亡。自2003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截至2012年6月底,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参合率达到95%以上。而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农合政策范围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且不低于6万元。

如何破解“看病难、看病贵”?

不得不说,中国医保体系建设虽然在短时间内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看病难、看病贵”仍是当下让中国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对免费医疗模式的高度关注,就凸显了公众对于医保制度改革的焦虑。

要解决老百姓的看病难题,专家认为,一方面需要继续提升保障标准,扩大受惠人群;另一方面要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将新医改的指导思想“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真正落实到位。

医疗保障篇2

随着我市建设我国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世界知名旅游城市进程的不断深入,高端产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不断增加,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医疗服务在重视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应体现多元化服务要求,以有效满足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因此,我市在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医疗产业。

一是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是科学制订“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新增医疗资源时,优先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四是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开拓高端非基本医疗服务领域;

医疗保障篇3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l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保障原则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一)属地参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三)医疗优惠。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保险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抚恤补助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纳入改制成本。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单位改制预缴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各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帮助其缴费参保。

五、医疗补助

第七条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其他优抚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特困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

第九条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十条各地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资金的条件、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六、医疗优惠

第十一条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凭区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免付普通挂号费,并认真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黔卫发[2005]145号)的规定,做好优惠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医疗保障篇4

【英文摘要】Howtopromotethereformofmedicalcaresystemforcollegestudentstoestablishanewsystemisanewsubjectarisingintheprocessofreformanddevelopment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inthemacroscopiccontextofthedevelop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itssuccessiveextensionintofreemedicalcaresystemandreforms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Thepaperattemptstoprobeintothisnewfieldbymeansofexamples.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

Collegestudents/SafetyMedicalcaresystem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高校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公费医疗、公费不足”,也可以说是“透支医疗”。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用,在医药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远不能满足学生治病就医的正常需要,势必挤占其他事业经费,制约高校的发展。第二,学生中的意外伤亡和严重疾病的发生是高校中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对此,目前尚无可供操作的有效机制,更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学生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不但加重学校的医疗费负担,而且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第三,在医疗实践中,很难杜绝无病拿药,拿贵重、保健药的现象,造成医药费增加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一种规范的、安全可靠的保障制度。

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改革——

一种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模式

所谓“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即“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其实施办法是:根据学制,每个学生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0元,其中主险平安险保费20元,附加险住院医疗险保费10元。当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住院治疗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办法赔付最高平安保险金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60000元,赔付剩余的部分,再由学校负责支付。实行这种制度,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学生的安全医疗保障更加可靠有力。以山东财政学院为例,自1994年起,学校即与山东人寿保险公司试办了“学平险”。最初的两年间,共发生保险赔案37起,保险公司共赔付14万余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全校每年可获保险赔偿7万多元,占整个学生公费医疗经费的40%左右。从实践来看,保险效益是明显的,不但保障了住院医疗学生的治病就医的需要,而且也保障了非住院医疗学生的正常医疗。在实行“学平险”的同时,学校对原来的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即将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返还学生60%,用于非住院医疗,40%留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对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医疗费支出,从学校掌握的部分再付80%,学生个人承担20%。即使学生患病支出上万元的医疗费,学校只有上千元的支出,学生个人则只有几百元的支出,同时避免了学生无病拿药、拿好药的现象,解决了学校医疗费超支现象,保证了学校其他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的风险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而风险与竞争相伴随。在竞争中,企业的兴衰及破产,职工收入的变化及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高等院校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学会如何规避风险。学生及学生家庭在市场竞争和风险面前,也需要依靠社会保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一种社会、学校和学生家庭相结合的安全医疗保障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事业发展、学生就诊医疗和学生家庭降低风险的矛盾。“学平险”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有效模式。

第二,实践依据。(1)应试教育在高中时代的摧残式智力投资,造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学生身体潜在的疾病,在进入大学阶段后集中爆发出来。脱离家庭的大学生饮食起居的随意性,不卫生饮食增多,致病机率提高,社会交往活动增多,不安全因素增加。所有这些都对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2)公费医疗的弊端。如前所述,在学生患重病时,医疗费用资不抵出,捉襟见肘,使学校陷于被动应付的困境。如1994年本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患尿毒症,当时全院学生的医疗费用为12万元,仅他一人的医疗费就支出6万多元,要做肾移植手术及术后营养维护需要15万元,全校学生一年的医疗费也不能满足他一个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唯一能做的事是号召师生捐款,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共捐款8万多元,捐款之多创该校建校以来最高记录,但还欠7万多元,最终也未能挽救这名学生的生命。鉴此说明,公费医疗和捐款都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办法,必须依靠社会保险与保障,才能有效预防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才能保证大学生“小病小医”、“大病大医”,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学生就诊医疗。(3)保险费较低,每生每年30元,一般家庭经济条件都可承受,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免费参加保险。

四、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机制的意义

1.实行新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医疗的新形式,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克服了公费医疗的缺陷;体现了合作友爱、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为这种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宽了学生保障制度的领域,由原来单纯的医疗保障拓展为安全医疗保障;为学校解决学生中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大病医疗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

2.实现了利益与目标的统一,既保障了学生就诊医疗的需要,实现了小病能医、大病能治的目标,又有利于国家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医疗保障篇5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2]郝模.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问题政策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3,(4).

医疗保障篇6

本文通过总结分析英、德、日、美等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我国的新医改应与政府改革与社会创新紧密联系起来;应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目标相一致,并整体纳入社会全领域改革的大框架;要引入利益制衡机制。

[关键词]国外医疗保障社会导向医疗制度管理式医疗商业健康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2-0098-03

一、国外几种典型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HNS制)

“二战”后,英国政府通过了全民健康服务法案(theNationalHealthServiceAct1946,简称NHS),并于1948年7月正式启动。该法案的基本原则是:为所需者提供免费医疗;经费来自国家税收拨款,而非个人医疗保险;每一个人都有权享受服务,包括短期逗留或来访者。

NHS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基础医疗和医院医疗两级服务制。基础医疗是主体,负责居民非急诊类看病。为了保证HNS的有效运行,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支分布于各个社区医疗机构的高素质医护队伍,建立了先进的后台服务支持系统。英国政府先后发表医改白皮书,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包括拓宽医疗保险资金来源,鼓励私人资本和医疗机构进人大众医疗服务领域;注重将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及护理技术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社区初级医保团和初级医保信托的建设、通过用合同管理取代事实上的身份管理,使全科医生成为英国基层医疗保健体系的中坚力量等。

(二)德国的社会导向医疗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年德国政府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此后德国的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德国政府宣布实施《法定疾病保险——强化竞争法》,新一轮医改启动。主要包括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改善医疗服务,注重用药经济性;适当合并现有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成立一个国家性质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联合会,实行自我管理;改革融资方式,创建卫生基金。此后,德国政府又于2009年设立健康基金,规定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从该基金中领取每个医疗参保人统一数额医疗保险费。

(三)日本的国民医疗保险制

日本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家、政府或者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者提供的公共医疗保险;二是民间保险公司或私人诊所提供的保险和医疗。职工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员和雇主缴费以及政府补贴;以非工资收入者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没有固定的保险费率;加入者的保险费一般以户为单位,根据其家庭收入和人口确定,由地方政府征收。不同的保险种类,国家补贴比例不完全相同,如职工健康保险,国家负担比例为13%,而国民健康保险则达50%。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现物支付,二是偿还式支付。

(四)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

在新加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健制度,主要采用三种医疗保险项目:一是实行保健储蓄计划。规定储蓄比例为薪金6%~8%,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费用。另设特别基金,存入比例为薪金4%,主要用于养老金和特殊情况下的使用。二是实行健保双全制度。主要解决一些重病和慢性病患者的就医问题,筹资方式和标准是从会员保健储蓄账户中按照不同年龄段提取少量费用,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三是实行保健储蓄基金。该基金由政府拨款或捐助款项,利用基金的利息拨付给公立医院,专门用于解决少部分有可能得不到很好医疗服务的贫困家庭。此外,从1995年开始,新加坡政府还按照国有民营的模式对公立医院进行公司化改造。

(五)美国的管理式医疗商业健康保险制

美国政府只保证老人、儿童、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的卫生保健,大部分人的卫生保健都是通过市场提供。由保险方、投保方和医疗服务供给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筹集由私营机构负责,缴费由个人承担,医疗服务主要由私营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结算,政府通过制订法律,规范监督保险合同各方履约。美国的这种医疗保险体系被称为“管理式医疗商业健康保险”,其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者组织(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PO)、专有提供者组织(EPO)、记点服务计划(POS)。

奥巴马上台后,提出“让人人都能享有医疗保险”的医改法案,并于2010年3月21日经议会讨论通过,该法案的核心是,成立公营保险公司,与私营保险公司竞争,从而压低参保价格,制止私营保险公司“有病不能人”的限保制,改变官僚以及不择手段追求利润的作风。

二、国外典型医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不同的医保模式,实施效果和改革取向也不尽相同。英国NHS模式体现了公平性、公益性和普及性,却缺乏效率,反映了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的巨大压力以及由国家统一支付的运营弊端,表明政府的高度介入和强力控制,难以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只有将政府授权及其有限责任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效结合,才能充分满足医疗服务资源优化与均衡配置和效率实现,但建立的全科医生“看门人”制度,有利于化解供需矛盾,协调医患关系。

德国及日本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筹资方式以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社保缴费,采取医疗保险机构或基金会“第三方支付”的组织形式,较好满足了医疗保障的全社会覆盖,其中德国确立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并实施法定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制度安排,能够较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

新加坡模式的适应性较强,是通过组建医院集团进行管理运营,以获得较高的运行效率,重要的是采行以个人强制储蓄为主的筹资方式,能够较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费用危机,其个人储蓄帐户支付方式也具有较强的费用遏制激励,从而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医疗需求方的费用增长,提供了一种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有效途径或长效机制。

美国模式的运行效率相对较高,主要依托管理型医疗组织的体系支撑,能够有效激活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但这种高度市场化、商业化的体制反映了医疗保健可及性、健康需求满足的公平性,却导致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明显不足,政府对医疗卫生的干预较弱,健康绩效水平相对较差,尤其是医疗成本和费用负担持续上升且难以遏制。

三、对我国新医改的几点建议

2009年启动的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也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迪中,探索该领域进一步改革的政策思路。

第一,新医改应与政府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主导者角色。包括在医疗资源分配和健康保障方面承担的政府筹资、购买、规划和监管责任,公共财政在医疗卫生领域体现的有限政府责任,以及在公共健康体系建构和维护中政府负有的道德责任。政府不仅应在覆盖全体居民基本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还要在基于公共卫生财政分配公平方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转移支付机制。

第二,新医改应整体纳入社会全领域改革的大框架。以社会健康福利的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确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普惠制和公共医疗卫生普及制。总结并适时推广来自新医改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及医药改革提供关键支持,也为构建全民社会保障新体系提供制度创新样本或参照模式。

第三,新医改的主体构建需要引入利益制衡机制,实现公益优先原则的利益分享。新医改不仅是一个由国家战略安排和区域实践推动的改革探索历程,也是一项国家介入、政府主导和政策协调,以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持续改革行动。因此,新医改既要引入某种利益制衡机制,又要在公益优先原则下实现多方参与者的利益分享,满足公共健康利益的社会化诉求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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