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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探险(6篇)

时间: 2024-01-05 栏目:公文范文

森林探险篇1

晏露蓉研究了林改后林业火险的推广情况,发现林农对林业保险认识不足制约了森林火险的拓展。福建省将森林火险定位于为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措施,投保森林火灾保险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之一,导致农民对林业保险产生认识偏误。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改变森林火险的定位。

李彧挥、孙娟、高晓屹基于福建永安市林农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累积logistic模型,分析了影响林农对林业保险需求的因素。发现林种类型、林农的特殊经历、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区域、林农受教育程度以及政府是否对保费进行补贴对林农购买林业保险的意愿有显著影响。用材林面积与投保意愿呈负相关关系;林农有特殊经历的知识面更广,收入更高,投保意愿更加强烈;家庭收入、受教育程度以及政府的保费补贴与投保意愿都呈正相关关系。他们提出通过针对不同林种设置差异化险种,加大保险费用补贴力度等方法提高林农的保险意愿。

陈盛伟,薛兴利分析了林业保险的技术难点,指出林业技术术语、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能够对林业保险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对其他林业融资方式的研究

其他林业融资方式包括林业信托、林业基金和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薛艳、杨淑波认为林业产品存在巨大供需缺口,林业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林业信托提供了产业基础。提出林业信托可以通过贷款信托、股权融资和租赁融资的方式作为林业引入资金。

陈锡文、李屹、陈兴良等人分析了英、法、美、日、澳大利亚和瑞典林业基金的特点和作用,指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林业基金制度,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明确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能够落实的林业基金来源。必须建立健全林业基金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林业基金使用范围,在广筹资金的前提下,林业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左旦平、张式楷认为由于缺乏基础理论指导,林业基金制度最初设计方案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包括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政策目标不够明确;并没有开辟出新的融资渠道;关于林业基金管理的内容空泛;林业基金制度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对外部配套条件缺乏深入研究。他们从传统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角度对林业基金制度实质和内涵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一个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

潘焕学、秦涛、张元结合资产证券化的含义、条件和森林资产的特征,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提出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并且提出通过推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改革,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措施三项措施推行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

总体看来,目前对于林业金融问题的研究,理论层面的分析较少,实践层面的探讨较多;定性分析的研究较多,定量分析的研究不足;提出的对策以宏观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主,微观的、技术层面的建议较少。在今后的研究中一方面要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制定政策做为指引,另一方面要重视通过定量分析进行研究,寻找地域性差异造成的特殊性问题,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的开展林业金融业务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1.秦涛,田治威,潘焕学.我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战略框架构建路径[j].绿色财会,2008(9)

2.孙丰军,米锋,唐信夫.有关解决中国林业投融资问题的探讨[j].防护林科技,2009(2)

3.周伯煌,宣裕方.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消解[j].林业资源管理,2006(6)

4.郑宇,肖平.林农参与林业投资的障碍分析[j].绿色中国,2005(10)

5.黄安胜,张春霞,苏时鹏,郑晶.南方集体林区林农资金投入行为分析[j].林业经济,2008(6)

6.盛均全,张彩虹.对林业重点工程投融资体制的研究[j].学术界,2008(2)

7.陈玲芳,金德凌.公共财政支撑下的生态林业投融资体制[j].闽江学院学报,2005(2)

8.秦涛.中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6)

9.王洪玉,翟印礼.政府林业投资低效率与监督激励机制[j].中国林业经济,2009(1)

10.九杰,李音.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11.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林权改革与金融信贷服务创新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2008(3)

12.孙霄,陈学群,林森,文彩云.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报告[j].林业经济,2009(4)

13.韩立达,王静,李华.中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9(6)

14.贾卫国,俞小平,潘家坪,姚萍,沈文星.福建集体林权改革中的金融创新与对策[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2)

15.刘振海,肖化军.发展农村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证分析[j].中国金融,2007(21)

16.俞小平,聂影.福建省中低收入林农小额长期贷款问题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07(11)

17.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j].福建金融,2009(9)

18.晏露蓉.反思与建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金融问题研究——基于福建案例分析[j].林业经济,2010(2)

19.俞小平,聂影.福建省林业小额抵押贷款的障碍与对策[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1(5)

20.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证研究[j].福建金融,2006(10)

21.刘红梅,周小寒,王克让.加快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7(1)

22.樊毅,张宁.我国林业保险问题透视及其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12)

森林探险篇2

关键词:森林病虫害;防治;对策

前言:

搞好森林的病虫害防治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屏障。从目前来看,要想搞好这项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工作,就必须弄清楚当前森林病虫害防治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从这些关键得层面入手,不断探寻这些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众所周知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把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工作放在首位,对辖,区内的全部森林资源进行病虫害调查与监测,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作为基本目标,确定专人、固定地块、明确对象、指定方法、定时调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根治,切实避免平时不调查,到发现已是严重危害的局面。从当前发展看,要以部级中心测报点为龙头,以省、市重点测报点为骨干,以县级测报点为基础,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健全的预测预报网络体系。不仅仅要能够及时掌握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发展动态,进行区域性短期预报或预警,还要能够结合林木资源状况、气候气象条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全省主要森林病虫害的长期预报,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于此同时,还要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一般调查和系统观测,不断积累基础性资料,建立起数据库,要用高新技术和监测信息处理系统开展监测与预报工作。目前,体系建设的重点是部级中心测报点、省市重点测报点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要切实达到仪器设备现代化、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使监测和测报能力能够适应防治工作的目的。

二、加大森防科技防治手段的创新

森防工作离不开科技的有效支撑。针对我区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防治手段急需要大力改进。第一,要坚持搞生态林业。在保护好现有林的前提下,造林要坚持适地适树,应用良种壮苗,营造混交林,实行工程造林和集约经营等林业措施,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贯穿于林业生产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早期预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增强林分自然抵御病虫害的能力,真正走出一条林业生产与病虫害防治协调发展的路子。第二,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逐步禁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水胺硫磷、除草醚、久效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提倡使用微生物农药(BT乳剂和病毒等)、动物源农药(昆虫信息素等)、仿生农药(灭幼脲)、植物性农药(苦楝素、茴蒿素、烟碱等)、矿物性农药(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矿物油乳剂等),以此减轻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第三,要大力发展生物防治。生物防治技术和规模都应有一个大的突破。可以利用赤眼蜂防治松毛虫,人工招引啄木鸟控制天牛病毒和仿生农药松毛虫等都有广阔的前景,要加大推广普及力度。第四,要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探讨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并在生产上推广,不断推广利用飞机防治食叶害虫技术和3WF-3S喷雾喷粉机、6HY-25系列喷烟机等新药械及引诱剂、6HZ-2022A手压树干注射器、诱虫灯、遥感对松毛虫小蠹虫类等监测技术,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加大检疫检查的执法力度

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松林进行严格封锁,且不准调运。加强检疫检查工作。国内外贸易交往日趋频繁,危险性病虫害传入的机率越来越大。为杜绝危险性病虫害人为传入,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并在全区范围内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及厂矿,木材制品建设工地、生产企业、电力公司、邮政、发电厂,电视发射台及其调入的松材制品、包装箱、衬托、机械设备、电缆线圆盘、木质托架、花卉、苗木等按监测办法(试行)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查,切实加大执法的力度,发现问题或可疑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并拿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四、加强森防检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疫防范能力。

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是目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把森防检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做为加强危险性病虫害除治与预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好,确保森防检疫机构的稳定方针,加强森防检疫专业技术力量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要落实森防检疫站检疫人员的编制,保证危险性病虫害的监测、防范与除治工作有人做、有人管。森防检疫站要切实按照建设“标准站”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建立实验室、标本室、药械库等配套科室。并多方筹集资金,争取购置一到两部检疫专用车。通过加强森防检疫队伍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来确保各项森防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提高防范危险性病虫害的能力。

五、要做到及时对森林虫害进行化学药物除治与预防处理工作

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投入,为彻底除治危险性病虫害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行营林措施。要尽快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所有枯死木、濒死木做好清理工作,对林地剩余的其它风折木、砍伐后遗留下来的剩余松树枝桠也一并进行清除,按照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及时全面进行药物除害处理,并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到100%;要及时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的所有枯死侧枝清除和除害处理工作,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要达到100%;要完成因郁闭度大,需要进行卫生伐的全部作业。将所有的松木枝桠和松木药物处理后,按照既定方案要求集中指定地点烧毁。对于化学药物的处理要求。开始挂设天牛成虫诱捕器;完成林内喷洒16%虫线清乳油,名木古树每木注射16%的虫线清乳油等化学来防治松褐天牛。

六、结论

综上所述,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我国的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技术层面的探索,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的本职工作,只要这样,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就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森林探险篇3

关键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发展经济学分析

一、森林保险外部经济性分析

所谓外部性,是指某单位或者某个人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单位、人所产生的非市场性影响。在没有参加与参加森林保险的两种情况下,我们对下图进行了绘制:

图1森林保险外部经济性

在上图中,D为森林产品需求曲线,S0为森林产品供给曲线。在没有参加森林保险时,消费者剩余为P1AP0,生产者剩余则为P0A0。而当对森林保险进行参加之后,该保险的存在则能够使论产品价格下降、供给量增加,并使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到S1,而均衡价格降到P2。此时,生产者剩余则变至P2BO。在整个社会层面,社会福利增量始终处于正值。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了森林在参加森林保险后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得到了提升,而该值增量则同供给曲线向S1方向移动的速度具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即需求弹性大小以及参与程度。当其参与率提升时,森林产品所具有的供给弹性会随之增加,并使社会福利增量出现一定的提升情况。同时,生产者剩余值会降低并逐渐向着消费者方向移动,以此使整体林业利润出现了下降的情况。从这里我们则可以了解到,在对森林保险进行引入之后,社会是参与保险后最大的获利人,并以此可知森林保险具有着较为明显的外部经济性。

二、政府提供保险补贴的经济学基础

图2有无补贴情况下农产品消费同生产者剩余比较

在上图中,我们以S0对林产品供给曲线进行标记。当在我们对森林保险制度进行引进后,由林农对全部保险费用进行支付,以此能够对林农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进行降低。在此情况下,供给曲线则从之前的S0转移到S1位置,而当弹性需求缺乏时,林产品价格则会从之前的P0降到P1位置,消费者所获得的剩余为P0ADP1,且林农所获得的净节省费用为OAC。通过该种费用的节约,则能够使农民在没有获得补贴的情况下就能够节约森林保险。而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来,OAD面积则为净福利,其大小同S0到S1的移动情况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保险费用在S1费用中所体现的,并因此通过OAD面积就能够对在没有政府补贴情况下保险价值进行衡量。而如果林农在此过程中参与性较强,就会使相关产品在弹性程度上得到提升,并在弹性提升的情况下使社会福利具有更多的增值。此时,农林生产剩余值则会降低,并逐渐向消费者所处区域进行转移,进而在利益比逐渐降低的情况下使林业整体获得的利润值出现下降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能够通过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的方式将上述超出的剩余值再次归还到林农手中,并在补贴政策的作用下将曲线均衡产量从Q1增加到Q2,而产品所具有的价值也会在此过程中具有下降的状态。当相关补贴工作完成后,社会福利值则会增加,具体值为ODG,对于这部分净损失而言,则会以由保险公司以补贴的形式将损失值进行承担。这个变化的过程则可以说是政府对于农林社会资源进行再次分配的流程,在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剩余的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最终对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了实现。

三、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思路

森林保险机制的建立与引入,对于我国林业生产提供了积极的保障,为了能够使该政策更好的实施,就需要我国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规建设

政策法规是事务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此,需要我国能够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森林保险的使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性质进行界定,并在对具体运作环节进行不断细化的基础上使该保险政府支持所具有的政策性进行明确,并通过法律效力对政府在此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与职能进行发挥,避免出现支持工作过为随意的情况。此外,也需要通过该法律的实施对森林保险参与主体、受益主体以及经营主体以及各方间的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与明确。

(二)完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也是实现森林保险工作健康、良好开展的一项保障,在经营模式建立上,需要能够充分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遵循、借鉴,在对我国现今保险业、林业发展情况进行充分注重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对政府、作用作用的发挥。以此使其能够适合不同地区森林发展的需求。

(三)探索补贴形式

在对补贴形式进行确定时,第一,在对补贴形式进行确定时,首先要根据我国国情对补贴力度以及具体补贴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二,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林所具有支付能力的不同对相关地区的保险费率进行制定,并对对应的补贴标准进行确定;第三,要通过强制性、地方性方式的应用提升森林保险的参与率。

四、结束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政府支持与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构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我国今后能够充分联系国情实际,以良好政策的制定更好的发挥森林保险作用。

参考文献:

森林探险篇4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15,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19,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9,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J]·中国林业,1996(10):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1996(2):51-55·

森林探险篇5

关键词: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

近年来,收费权质押贷款在我国融资领域悄然兴起,并显示出勃勃生机。目前公路和农村电网建设两类项目中,收费权质押贷款已成为融资主流方式,学校收费、水电费收费、移动通信收费、环境污染治理收费及有线电视收费等多种形式的收费权质押融资也在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中。而与公路收费权具有相似性的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在目前实践中还没有开办,理论界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在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森林公园乃至林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林业建设融资需求巨大,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研究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问题,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一、森林公园及其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一)森林公园定义及其发展

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依托丰富的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一定面积和界线的区域范围;第二,有相对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有良好的森林环境是这一区域的特点;第三,该区域必须具有旅游开发价值,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区域内可为人们提供游憩、健身、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第四,必须经由法定程序申报和批准。1982年,我国第一个部级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将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此后,森林公园建设以及森林生态旅游飞速发展,到2003年底全国森林公园总数达到1658处,总面积1900多万公顷,初步建立起了以部级森林公园为骨干,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为支撑的全国森林公园发展网络。

(二)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00年12月13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办理。”该司法解释为公路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除公路收费权外还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农村电网建设收费、学校收费、水电费收费、移动通信收费、环境污染治理收费及有线电视收费等多种形式的收费权质押融资都在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中。与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非常类似的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国内已经有过尝试,如2002年7月22日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旅游景点“东屿岛”有关的观光门票收费权作质押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签订两亿元贷款合同。笔者认为,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学校收费权和森林公园收费权等都应该都属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范畴。

二、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近年来,我国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森林旅游日益显现出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投入严重不足,建设和管理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森林公园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森林公园建设至今尚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投入很少,与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虽然森林公园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但由于森林公园建设开发资金需求巨大、初期基础设施和宣传等投入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等特点,各类投资主体都有巨大的融资需求。我国森林公园大多是近10年来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森林公园担负发展旅游和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双重任务。目前能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大部分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或者根本没有,而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有且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不能砍伐,根本不能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把森林公园风景资源划分为地文、水文、生物、人文、天象5大类资源,每类资源都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而森林公园门票收入就是森林公园风景资源巨大经济价值的最直接体现之一,因此森林公园收费权是可以质押的一笔巨大无形林业资产。如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将为解决森林公园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拓宽了森林公园各类投资主体的融资渠道,极大地提高他们投资森林公园建设的积极性,使森林公园丰富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强大的经济优势,促进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促进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五大部分组成,入世后我国金融改革正在不断提速,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贷利差仍将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目前约为60%),信贷业务的竞争对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家银行都在不断开拓新的信贷市场和创新信贷产品。商业银行天生具有逐利性,目前,我国森林旅游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及可观的经济收益,吸引了大批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进行森林公园的投资开发。2002年全国森林公园建设投资达45.86亿元,其中90%以上的资金全部来自部门、企业、个人的投入,森林公园建设融资需求非常巨大。这使得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这一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将会为商业银行带来良好的效益,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认识到这一点后,必将会积极尝试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这块“金融新奶酪”绝不会拱手让人。利益驱动下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方式创新和信贷品种创新等方式,设计出期限、内容、用途符合市场需求的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产种,将会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盈利力,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三)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总目标的需要

新世纪,国家林业局提出了既要把我国林业建成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又要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经济需求,建大生态,办大产业,促进林业建设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总目标。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2001年国家林业局召开全国森林公园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将森林公园作为经营性企业来发展,并提出要把森林公园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的典型代表,使森林旅游业真正成为我国林业产业中优势产业和强势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森林公园越来越成为人们休闲出游的重要目的地之一。森林旅游逐步成为了林业产业中最具活力和最有希望的替代产业和新兴的主导产业。到2003年底全国1658处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面积达到1900多万公顷,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2年我国森林公园开展旅游的直接收入(以门票收入为主)首次突破亿元大关,2003年则达到50亿元,2003年我国森林公园年接待旅游人数高达3亿多人次,占到当年全国旅游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森林旅游综合社会产值达到1000亿元,森林公园成为了带动当地旅游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龙头。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森林公园,发展森林旅游正是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双重性的具体体现,其具有的资源保护和开发效益同向发展、良性互动、带动功能强、就业容量大的独特优势也将得到充分发挥。建设森林公园发展森林旅游必将成为现代林业发展中重要的一环。

三、开办和发展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措施

目前,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由于政策、制度、社会环境和认识不足等原因还没有开办,还面临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促进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发展。

(一)完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方法体系,为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项目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是创造森林公园物质产品(主要是旅游价值)和生态环境产品的主要生产要素之一,因此完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方法体系,有利于解决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价值体现和有偿使用的问题,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与管理提供可靠保证和促进风景资源的保护,同时也为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项目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是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分为地文资源(包括观赏地质结构、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火山熔岩、沙地、岛屿、洞穴等)、水文资源(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湖泊、瀑布、泉、冰川等)、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人文资源(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地方产品等)、天象资源(包括雪景、雨景、云海、朝晖、夕阳、佛光、极光等)5大类,每类资源都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目前,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经济评价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价格法、替代花费法、旅行费用法、条件价值评估法,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缺陷。因此,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方法体系,针对我国森林公园实际探索最适合的评价方法并在森林公园建设前、建设开发中、生产经营中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权威的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机构,在进行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科学的、权威的、咨询、评价等服务。

(二)国家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

政府应在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森林公园建设,科学地编制森林公园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森林公园建设中的社会投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减免森林公园收入营业税,并向森林公园所在地的相关旅游企业征收林业生态税和林业资源税,专门投资于森林公园建设,增强森林公园的盈利能力,使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更具吸引力;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森林公园收费权,使商业银行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国家应该大力宣传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积极因素,引导并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到森林旅游正逐步成为林业产业中最具活力和最有希望的替代产业和新兴的主导产业,森林公园正成为带动当地旅游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龙头,森林公园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及可观的经济收益,改变商业银行对森林公园建设资金投入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片面认识,消除偏见和顾虑;国家应通过给办理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银行税收上的优惠,给予森林公园建设的投资者信贷财政贴息优惠等政策,来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增强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并降低该业务的风险。通过采取这一系列的措施达到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目的。

(三)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确保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应积极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大胆尝试开办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贷款。首先尝试办理森林景观特别优美,有珍稀动植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旅游收入较高的知名森林公园或发展潜力大的森林公园的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注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评估的科学性,确保森林公园收费权质押登记等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必须坚持授权有限制度、贷审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和贷款动态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用科学的风险度量化标准代替以定性为主的评价体系,改变传统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提高分析风险、监控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要不断深化自身机制的改革,强化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贷款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把森林公园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培育成银行的优质贷款。同时,商业银行又必须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努力做到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加强业务发展的步伐,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森林公园的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贷款方式和管理办法,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将其培养成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紧密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理论前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6.

森林探险篇6

关键词:森林保险;长效发展机制;PPP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1-0090-03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林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林产品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也是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的重要公益事业,发展林业对于建设生态文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实现了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激发了亿万农民的创业热情,为发展林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逐步深化的新阶段,各项配套改革亟待推进和深化。森林保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内容,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因火灾、雨雪冰冻灾害、虫灾等给农民带来的严重风险,而且在帮助林农获得生产性贷款方面也具有特殊重要性,已经成为集体林改能否顺利推进、林业发展能否持续的关键。

林业的基础性、弱质性、公益性造就了森林保险的特殊性,森林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国家的扶持逐步成为各方面的共识。2009年7月,福建、江西、湖南三省率先开展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标志着林业部门和心系林业改革发展的专家学者们多方呼吁的、以财政补贴保费为主要形式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工作从中央财政层面开始启动了。虽然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福建、江西和湖南三个试点省的森林保险实现了较快的发展,2009年三个试点省的森林保险投保面积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约7倍、10倍和4倍,但是实践证明,影响森林保险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体制上的障碍依然存在,造成森林保险全面开展困难重重。如何建立森林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是适应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

二、PPP模式及应用

PPP(Publie-PrivatePartnership,译为“公私合营”或“公私伙伴关系”等)是指公共部门(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商业机构等盈利性组织或非盈利性组织)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PPP本质上是指利用私人部门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向社会提供长期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社会效益评价较好而财务效益评价不佳的项目,如图1所示。

在发达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范围很广泛。PPP模式不仅被应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领域和公共设施的运营领域,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负责政策制定与规划,而将政策执行落实于私人部门。正如管理学大师PeterF.Drucker所指出的,“政府必须面对一个事实:政府的确不能做,也不擅长做社会或社区工作。”私人部门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服务网络等应视为整个社会资源一部分加以汲取、利用与分配,从而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益的公共服务。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并通过建立长期互利的合作目标来实现共赢。对于公共部门,PPP模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提高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私人部门,以PPP模式参与项目,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投资回报,同时还可以加深与政府间的彼此了解,为后续其他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引入PPP模式创新我国森林保险经营模式

我国的森林保险从1984年在广西桂林开始试办以来,经历了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在实践中,现行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难以有效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所以难以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快速恢复林业生产、维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林农由于支付能力有限,风险意识不足,且对森林保险的预期收益不乐观,投保动力不足;保险公司认为森林保险费率低、费用高,经营风险大,供保动力不足;基层政府则由于财政实力有限,推动森林保险业务开展的积极性也不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上三方面的矛盾,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森林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导致“市场失灵”。决定了市场的机制终究难以克服影响森林保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而林业生产经营者对于森林保险这一公共服务的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政府失灵”。因此单一地由商业机构或政府来提供森林保险都存在弊端。所以,引入PPP模式,在适当的时机建立相对独立的“森林保险计划”,探索构建全国森林巨灾/大灾风险准备金支持下的、政府制定规则并进行监管和协助、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经办、按省进行保费统筹的公私合营森林保险模式,有利于解决森林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问题。

“森林保险计划”的组织方式和运营方式可作如下设计:

“森林保险计划”项目指导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指导“森林保险计划”项目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就“森林保险计划”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森林保险计划”项目:指导委员会下设“森林保险计划”项目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森林保险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森林保险产品政策框架,包括进行风险区划,设计费率、保险责任、保额等;组织招标遴选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森林保险服务;督导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考核保险公司承办森林保险业务的情况,优胜劣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保监会负责监管“森林保险计划”项目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并领导各省保监局,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各省级分公司经营森林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国家林业局负责协助保监会对“森林保险计划”项目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各省林业厅,协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及时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林业及灾害基础信息,协助业务宣传发动、评估认证和查勘定损。

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森林保险的日常运作和提供保险服务,并从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办费用,不承担森林保险业务的风险,也不留存森林保险业务的利润。若出现亏损,由巨灾/大灾风险准备金进行补足;若出现盈余,转存入巨灾/大灾风险准备金。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森林保险计划”项目办公室以招标或评估的方式遴选,一般应选择具有全国性布局且服务网络健全、技术力量雄厚的财产险公司,以利于在空间维度上最大限度地化解经营风险,并保证为林区、林农提供到位、优质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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