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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6篇)

时间: 2024-02-04 栏目:公文范文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反洗钱;法律义务履行;大额交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66-03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反洗钱法》的颁布,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也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金融系统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改进。

一、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成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都成立了反洗钱领导组织,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领导组织,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从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记录登记簿调阅情况来看,反洗钱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次数占全部业务检查次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培训作用。

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了反洗钱的措施和要求,明确了岗位工作职责,但内容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应该囊括与洗钱行为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客户身份认定、业务办理,到异常交易发现、洗钱信息内部报告、洗钱信息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内部稽查监督等金融工作的各个方面。实际上大部分金融机构仅仅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没有形成系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也不尽如人意,一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如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规定,对单笔交易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取的个人账户都要及时登记上报,但检查中发现很少有金融机构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入进行登记上报,大部分只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支取进行登记上报。

三是缺乏反洗钱技术,真正落实“三大制度”存在困难。金融机构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从人民银行2003年下发“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后开始的,在《反洗钱法》颁布后,该项工作内容才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时间比较短。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从业人员落实“三大制度”,仅能依靠相关的法律、规章,缺少必要的技术。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完全分析出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非易事。首先是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识别难。科技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这进一步增加了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解决的难度。

四是反洗钱部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当前其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方面,使得一线人员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对资金来源、性质不闻不问,疏于分析。同时由于制假身份证件犯罪技术先进,临柜人员不一定能识别出证件真伪,最终使得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

五是学习培训不够,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起步较晚,大部分金融机构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从人民银行组织的对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兼职人员进行的反洗钱知识测试结果来看,及格率不到35%,成绩优异者更是凤毛麟角。由于临柜人员缺乏反洗钱专业知识,对大额现金交易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二、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缺少反洗钱方法和技术。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在对待反洗钱工作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普遍认为开展反洗钱是一种负担,是出力不讨好、无利可图,弄不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情,缺乏工作主动性。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反洗钱领导机构不知道有哪些反洗钱工作需要做。或者是知道有哪些工作,而不去做。甚至有一些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同志,居然不知道《反洗钱法》已经颁布,更不要说让其去履行反洗钱义务了。同时,反洗钱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虽然我们经常提到这个概念,但真正开展起工作来,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经验不多,反洗钱工作技术欠缺,这也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洗钱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各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进行洗钱的条件,不可能有洗钱行为的发生,洗钱犯罪活动主要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及一些大中城市,离我们还很遥远。这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麻痹大意,说不定洗钱行为在你大意的时候,已经从你手下经过。

三是过分顾及工作业绩,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部分金融机构为完成经营任务,较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对洗钱犯罪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清。当前,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比较激烈,一线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拉客户,怕因开展反洗钱工作失去客户从而影响工作业绩,忽视了了解客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备等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四是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影响一线人员开展必要的反洗钱工作。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各金融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普遍收缩营业网点,每个营业机构的一线柜员的业务量较大。根据对辖区某金融机构的统计,每个柜员每天的业务量平均达300笔之多。由于业务量大,并且要保证每笔业务准确无误,一

线员工的主要精力放在基础工作上,没有时间对客户身份进行仔细辨别、无暇顾及对一些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统计。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上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业务检查。

三、完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规定义务的建议

结合当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我认为金融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反洗钱法律义务。

一是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应该解开“开展反洗钱影响业务工作”的思想包袱。工作态度决定着成败。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来说不完全是一种负担,也是有利可为的。首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在《证券法》、《贷款通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制化、系统规定了这几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其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八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这些都对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包括完善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三是明确反洗钱机构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做法。为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发达国家一般要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如英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任命一名专司反洗钱任务的“洗钱督察官”,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各下属机关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正式报告。无论从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还是从提高本身经营能力,金融机构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专门承担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进行反洗钱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报告;负责对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就个案实施调查;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的审定;研究提高反洗钱技术方法形式;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等。

四是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极其重要的第一步。《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用了将近400字,对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看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金融机构是国家整个反洗钱工作流程中一道重要防线的话,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就是这道防线中的第一个堡垒。该项原则如果能够有效落实的话,完全可以吓退一批洗钱行为。

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首先,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准登记。当客户由他人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核对或者登记客户办理业务的人和被人的身份信息。如果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了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应当同时核对并登记受益人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同时有义务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客户履行必要的持续身份识别义务。

其次,要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高客户识别的实际效果。了解客户的手段比较落后,技能欠缺,造成客户身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识别,是影响了解客户效果的主要原因。只有不断提高反洗钱技术,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程序和手段,才能有效提高客户识别效果。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2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3

一是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基层央行员工要深化管理是提高服务水平有效手段的认识,调整好心态,进一步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按照《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经理国库、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征信管理等职能,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辖区金融代言人和金融管理者的角色。

二是要强化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寓管理于日常的工作之中,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细节,注意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搞差不多或过得去,从日常管理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中,使金融机构逐步强化对央行管理的认同感。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好相关的法规制度。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是人民银行履行管理职能的根本和依据,要随着金融改革和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积极推动对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注意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不适用、不完善、缺失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订和补充,使法规、制度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近来,上级行印发的《云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个重要制度和办法,就为基层央行强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有力的支持。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4

引资引智与规范治理

国际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银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当时,国际金融公司的股份为15%,南京银行也成为当时外资占比最高的国内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应该有好的董事会”的理念,强化了南京银行的内控建设、风险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建设,同时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可以说,通过“引资引智”,南京银行领导层认识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切实予以加强。

南京银行是启动IPO较早的城市商业银行,要想成功发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条是治理要规范。这一时期,南京银行董事会切实将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质的突破。

此外,这段时期,南京银行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法国巴黎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券,可以说,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较好地体现了职责明确、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开始由形备到神似的变化。

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薪酬激励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指标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在具体考核上,则实行民主测评、董事考评以及监事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科学考评,较好地做到了个人业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细节

规范与完善内控程序。主要表现在有较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会对董事人选的原则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这点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体现得特别明显。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有搜寻、初审独立董事人选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的规定,严格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形式上的审核主要是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实质审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过多方渠道对其履职的能力和品行进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够体现“专业和专注”的履职要求,而且初审的原则是“不求名气,只求合适”,以真正提高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

注重董事会软环境建设。一般来说,董事会只关注议案的表决情况和决策的效率,而不太关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样与公司治理紧密相关的问题。但南京银行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不断提高就是在于细节,所以对董事无论是在各类会议中、实地调研中还是与经营层沟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方法,都及时归总并强化落实,具体到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定期在董事会上进行反馈,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议得到了尊重和重视。比如:针对今年上半年南京银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业资产风险、表外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董事会立即让经营层予以调查落实,经营层迅速展开专项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会成员做了通报。正是这些点点滴滴的良性循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风险管控举措。在风险管理上,南京银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银行认真执行“三办法一指引”,积极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解包还原”,严格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时,完善了风险条线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经营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理顺了风险作业机制;按照银监会的“六项机制”要求,建立了小企业金融部,并按照“两个不低于”强化了对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场部、会计结算部和营运管理部,强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在发展战略上,南京银行建立了三年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全行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并按照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了发展规划年度回溯评价机制,提高了发展规划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了南京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资本管理方面,南京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三年资本规划》,强化了对资本的规模、风险和持续补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资产负债配比、经济资本考核和小企业专营等方面加以运用,同时,通过对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和分支机构发展计划进行资本量化分析,保证了对资本实行长效管理。

做好董事会履职评价。确切地说,南京银行2007年上市后,董事会开始实行每年度的董事会履职自评价报告制度,报告着重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风险、金融创新、审计监督等方面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价。南京银行董事会在自评价过程中,发现自己的风险量化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就及时科学地制定了《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并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的风险限额,将风险量化管理嵌入到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去。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中,虽然较早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与要求》制度,制定了很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何,董事会难以详细完整地了解。2007年底,董事会要求经营层报告内部控制年度开展情况,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可以说,这项机制的形成,使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和突出问题有了把握,为制定正确的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础。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5

关键词:政府会计公共财政管理会计目标

一、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需要政府会计改革的支持

(一)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动因为了实现增长、公平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力推行以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为重心的、具有完善运行机制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压力,即公众对财政公共支出、赤字和债务日益膨胀的强烈不满。因此,公众不满于政府花费纳税人的钱财越来越多,而公共支出、赤字和债务却日益膨胀,政府机构越来越臃肿,政府工作效率却不如人意。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对政府传统的公共财政管理系统也产生了很大压力。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只有少数州编制以GAAP(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财务报表,但后来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评估中介和保险商不断警告,缺乏经过审计的以GAAP(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可能会影响其信用等级并使其借款成本提高。政府为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或其他目的需要增加借款时警告便随之而来,使得州政府对此事变得非常敏感,越来越多的州政府要求其地方政府编制经审计的以GAAP为基础的财务报表。20世纪90年代,这一趋势已经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州政府。基于对经济和财政绩效恶化进行的反思,人们开始认识到,传统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存在着诸多问题:基本公共部门及其治理脆弱;公共服务的生产市场不发达,公共部门的服务供应不受市场的监督,没有来自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大压力,公共部门成为公共服务供应的垄断者,公共开支不断增加;公共财政管理目标模糊不清、不连贯,导致无法做出那些旨在将资源配置于最有价值用途的决策,政府会计核算的不清晰也加剧了做出和实施最佳决策的困难。

(二)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会计改革B.J.Reed和JohnW.Swain将公共财政管理定义为:公共财政管理涉及公共资产与负债的处理,并且通过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见解,使政府官员能够作出有依据的决策。并且认为,把公共财政管理理解为一个技术性概念是完全正确的,技术性是指做事情的方式,公共财政管理考虑的是如何用货币来处理事情,这才是公共组织管理的核心,公共财政管理主要研究资金如何流入各个公共机构、如何在机构内流动以及如何流出的过程。公共财政管理就是要确保公共部门能够完成具体的职责,公共部门中的成员不会偏离规定的政策;强调在日常工作中能实现效率并取得效果;要确定公共部门的服务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要高效地实现公共财政管理,涉及公共机构、法律约束、政治环境、公共物品、财务概念、具体技术等因素。较传统公共财政管理模式而言,新的公共财政管理的内容应包括:首先,明确财政受托责任。要求政府应加强公共收入管理、公共支出管理、现金管理、投资管理、公共债务管理、风险管理、人事和养老金管理、审计、融资管理等方面的受托责任。有责任在规定范围内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有责任定期就资金去向和资金使用效果等问题回答立法机构的质询,并对相关财政事项和他们的行为后果负责;公共预算管理中的各级官员之间应就宏观经济预测、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咨询以及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过程和结果相互承担强有力的内部受托责任。其次,提高财政透明度。财政透明度是指公众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政府财政管理有关的所有有用的财政信息,包括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取向、公共部门账目和财政规划、收入支出的预测及成本分析、公共采购、资本预算、评估财务状况。再次,对财政政策具有预见性。制定并实施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增强公共部门对财政资源的预测能力,使预算官员能对政府支出总额以及政府支出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做出客观的预测,不仅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也对私人部门的生产经营及投资决策提供了重要指南。政府公共财政管理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支出部门和支出机构中的决策者与管理者,都必须严格遵从与政府预算有关的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最后,能够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政府预算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计划和成本核算工具,因此,支出预算的制定和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关各利益主体以适当方式的参与,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政治上的可接受度。

二、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建立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动因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以及政府监督的加强等,对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政府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需要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正致力推动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显然是处于不同的阶段,而且目标、范围和任务也有相当大的差异。随着公共受托责任的日益深化,为了配合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方向应主要从传统预算会计到现代政府会计。反映政府履行职责与政府占用、消耗经济资源的配比关系;从以公共投入管理为主到以公共产出管理为主;从侧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的短期流量分析到短期流量分析和长期存量分析并重,以防范财政风险。实际上任何一个公共财政管理系统总是存在一些基本的共性,我们仍然能够从近期发达国家的改革中获得启发和借鉴,以公共治理的理念指导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能使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有的放矢,少走弯路,才能使我国政府会计标准的制定和政府会计改革能够真正解决我国实际问题(刘玉廷,2004)。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准则制定部门制定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政府会计准则。在渐进地实施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一个以政府会计目标为起点的政府会计体系构架,用于指导具体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二)政府会计基本目标政府应是一个向国家、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政府,政府具有全面报告其履行责任情况的责任,则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也会随之确定,即政府会计要服从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实现,并服务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全面真实反映。政府会计系统为公共财政管理的控制、管理及计划目标服务,公共财政管理的每一个不同目标要求不同的相关信息:控制目标需要有关是否应当采取某项行动的信息;管理目标需要对投入和产出的实现及联系作出衡量;计划目标需要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前景,同时寻找实现未来目标的途径。政府会计系统为公共财政管理目标提供信息服务,从会计系统中可以得到预算信息,使得追溯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相互关系成为可能,这是控制的前提。政府会计系统为运营和财务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涉及资金管理的决策是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篇6

当前,述职报告已成为经常写作的应用文,写好个人述职报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3.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述职报告的开头:述职报告的开头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

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这一部分要写详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棘手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要交代清楚。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事迹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

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政策法律水平,处事决断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廉洁模范作用,上下左右关系,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

描述自己的形象,回答好称职与否的问题。述职报告的主体还要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注意紧扣上一级职务的有关要求来写,以说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当上一级的职务。这部分是述职报告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精心构思,写出特色。

述职报告的结尾。在述职报告的结尾可简述一下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以“谢谢大家”的语言结束。

4.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要分清功过是非。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必揽过。

(2)写“述职报告”要形成制度,不仅在离任前要述职,而且在任期中也应定期述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述职和鞭策的作用。

(3)内容要周详,述职报告要重点突出。在全面汇报任职期间所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绩和创造性业绩,以表明自己的胜任和事业心。应当明确,述职报告必须围绕“职责”二字做文章。它的写作目的,不是评功摆好,而是为了说明是否称职。

(4)情理相宜。述职报告在叙事说理过程中,要有适度的感情色彩。

(5)态度要诚恳。述职,是向机关和群众汇报工作。写作述职报告之前,应对自己进行认真的全面的反思,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弄清群众的不满和要求,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尤其要如实阐述,以坦诚的胸怀,赢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而不是作报告,这个特定的角色必须明确,也是写好“述职报告”的前提。

述职报告范文:

通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述职报告

20XX年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同部室人员共同努力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工作职责。简述主要工作如下:

1、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公司关于加强和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并与各部门进行全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经公司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落实和实施了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并与近期按省公司要求的时间进度,全面推行了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2、加强了对劳务人员的岗位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劳务合同到期前,配合各业务部门对现岗劳务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岗位考核与岗位评价,在**中心区营业员岗位,引入岗位竟争机制,开展了岗位竟聘工作,实行未位淘汰制,对于不能继续适合岗位工作的7名劳务人员,及时终止了劳务合同,促进了劳务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

3、组织、实施了对数据业务经理及相关营业员岗位人员的招聘与培训指导工作,经公司考核委员会严格的考核,在70余名应试者中,经过笔试、综合面试、微机操作等三轮层层筛选,择优选聘13位同志,经岗前培训及考核,现已达到其相关营业员、数据业务经理的岗位要求,目前已上岗工作。由于注重综合

素质,新聘人员很快适应岗位工作,受到业务部门的欢迎和肯定。

4、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公司相关干部管理岗位调整工作,并及时跟踪新到任干部岗位工作情况,帮助相关干部适应岗位工作变化,达到岗位要求,此文来源于,,注意加强思想工作,对部分干部岗位工作变动中,出现的思想波动都能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注意引导和帮助相关人员,使其理解和支持公司的工作安排,鼓励干部在工作中,边学习,边成长,一切以干好本职工作为前提,以工作绩效去赢得各方的认知,实现自身价值。

5、根据部门人员的个性、特长及工作的关联性,适时的调整了部门内部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缕顺了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部门人员的工作潜力,按时完成了工资、工作绩效考核、季度奖金的兑现以及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各类报表的报送、人力资源信息修改、补充等项工作。

7、在总经理的全力支持下,积极与地方协调,使地方同意我公司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按月以1000元为基数的提取扣缴比例,年为企业节约缴纳金30多万元,从而维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在住房公积金扣缴方面,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按企业个人都参照20的比例进行扣缴。凡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之事,能认真向领导如实汇报员工的想法。使领导能及时了解员工的想法,领导的适时决策,增加了员工的满意度,起到了中层干部应发挥的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贯的衔接作用,提**了工作执行力。

8、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严于律已,在省公司组织人事干部“树组工干部形象、做公道正派表率”的征文活动中的《浅谈坚持公道正派是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根本保障》一文被省公司推荐,代表省公司组工干部征文,参加集团公司的征文活动。

9、树立职能部门为经营、为生产一线服务的理念,对经营、网络和生产一线提出的各种问题,都能认真对待,善于倾听业务部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能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此文来源于,,对于超权限范围的问题,也能及时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及时协调沟通。

10、近期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认真落实公司相关区、县营业员、基站维护员、数据业务经理的劳务工招聘工作,由于此次招聘人员达43人之多,为聘用到较**素质人才,积极与市人才交流中心、黑龙江大学**分校等相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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