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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例(14篇)

时间: 2023-12-30 栏目:公文范文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河北省绿色矿山环境保护

自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出台以来,绿色矿山建设就成为全省各煤炭企业一项重要工程和一种社会责任。“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恢复治理,确保矿山发展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色矿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范围包括开采时所在城市的所有区域。它的发展建设程度,代表着其所在城市环市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以及维持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在科学、有序、合理地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绿色矿山建设对着力于矿业活动中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质地灾害、生态破坏,最大限度地予以治理或转化利用有着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城市环保、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

目前,河北省矿山开采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露天开采所造成的环境问题:①采舍白茬山、残山、危岩、绝壁在露天矿区非常普遍,不规范的开采方式再加上恢复治理不及时,使天然的地貌景观受到严重破坏,并且留下了崩塌、滑坡等灾害隐患。②废、尾矿渣不合理的处置是各个矿区最为突出的环境问题,乱排乱堆的废尾矿渣使矿区由原来的青山绿地变为一片荒芜,成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的灾害区。③石材开采矿山及加工区的大批荒材废石散布在采矿厂周围,压占田地,危害环境。④砖瓦粘土矿由于不按规划要求,制砖取土不仅破坏了农田耕作层,减少了耕地,而且造成了不少人为的积水坑和垃圾场,不合理开采严重危害大气、土壤和城市的环境。二是地下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①由于地下大面积采空后没有及时回填治理,诱发地裂缝和地面塌陷造成的环境危害,且具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②由于采矿深度加大或违规越层越界开采,矿坑涌水、突水及坍塌灾害隐患与因矿坑排水造成的区域水位下降,给周边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所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环保生态城市已成为各大城市矿山治理、环保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因地制宜开展各类矿山的规划治理

1.新建、改(扩)建矿山

对开拓时要剥离的山皮土、耕作土和腐殖土规划出存储地段,专门保存,以备复垦绿化使用,不可与废渣混杂。在矿业活动中,要严格按规划边开采边治理、随开采随治理,防止诱发地质灾害,防止污染和破坏水土环境与大气环境。同时,不能对主要交通干线和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禁止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两侧和水源地附近及上游补给区等新建或扩建污染和破坏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

2.闭坑矿山治理

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责令采矿权人根据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充分利用矿区废弃资源回填采空,因矿制宜进行闭坑后的全面治理。闭坑矿山实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绿化,不能给当地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造成新的危害。对于露天开采的闭坑矿山治理主要对策应放在削坡排危岩,加固和保护再生矿渣边坡,清整采矿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重建;根据闭坑矿山的区位和现状,区别对待,从实际出发采取相应对策;对于地下开采闭坑矿山重点是地下采矿中的采空区潜存的或已出现的各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严禁无序堆放废矿渣,应采取固坡绿化或返回地下,充填浅部废弃坑洞,对于选矿产生的尾矿泥沙严禁乱排乱放,要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变废为利。

3.生产矿山治理

有松散覆盖层的,要重视剥离表层土的堆放、存储、复垦再利用的统筹规划,特别是表层土中富集有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种子、腐植土等,要注意独立存储,不能与废弃矿渣混堆。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尾矿等的堆放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废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和治理以及噪音污染控制等要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对于已出现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要有合理的治理方案并切实遵照实施。对于预测的或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或方案。

二、积极推进“绿色矿山”示范工程建设

河北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统计,每年因矿山开采造成无法耕种的土地在上千亩,大量植被遭受破坏,地质灾害频发。河北省建立“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环境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并出台行政法规,对省内矿山企业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再返还采矿权人。针对矿山开采破坏环境的问题,这个省大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5年来全省累计治理矿区面积3万多亩。500多个因矿山开采而饱受环境破坏之害的村庄重焕生机,50余万矿区群众从中受益。同时,还推出打造“绿色矿山”精品工程,推出了一大批绿色矿山建设的典型企业。像金牛能源股份公司的邢东矿,把矸石回填等先进科学技术引入“绿色矿山”建设中,实现了“产煤不见煤”和生产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大力开展矿井综合环境治理,被授予“全国花园式矿井”称号。今年六月,省委书记张云川专门视察邢东矿,对其绿色生态矿山建设给予高度评价。绿色矿山建设,不仅有效地改善了所在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的生态环境,推进了城市环保建设,而且达到了环境、资源和社会良性循环的效果。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1篇2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P66[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4)-8-52-1

由于长期以来盲目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却忽视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对资源的浪费,同时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应该注重对矿山遗留下的环境问题进行整顿。近年来通过我国对矿山问题的合理整顿和整合,我国的矿山数量已经明显的减少了,同时通过矿山遗留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

我国的矿山环境问题危害的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其中主要表现为山体崩塌、泥石流、土地沙漠化、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

(1)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表现主要包括矿山地区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废渣污染三大类。矿山地区的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煤矿、煤矸石、粉尘和易挥发性的气体等污染物造成的污染,其中煤矸石所带来的污染给大气带来的危害最为严重,煤矸石不但能够给当地的水、土带来危害,煤矸石自燃、爆炸等现象很容易发生,而且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直接对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水质污染主要的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和洗选业所排放出的超标废水带来的污染。另外,矿山开采中的废渣,如煤矸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等的长期堆积,不断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农田和草地,在降雨时废弃物中大量的重金属和一些微量元素顺着雨水流入地下水,对地下水源和地表水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2)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可以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地面坍塌、滑坡等灾害的发生,由于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的不合理造成了地下采空,或者对地表的开采影响了斜坡的稳定造成了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其中煤矿带来的地质危害最为恶劣。

(3)矿山地质的开采所带来的生态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例如采矿活动中建设的厂房、堆矿场,为采矿服务的公路或铁路等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堆放的固态废弃物所占有的土地等,据统计已经累计达到600万公顷,为此破坏的耕地面积已经达到了160万公顷左右,而且每年都会以一定的速度递增的趋势呈现上升的趋势,然而为此而恢复耕地的比率只占百分之十二左右,同时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使得草地不断退化,严重的影响了生态平衡。

2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矿山的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了基层矿山的环境受到破坏。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他们主要注重对生产、安全等方面,而却忽视了对地质环境的保护,这种保护意识在矿山的管理者和企业之间并没有真正树立,或者管理部门根本就忽略了对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2)有关部门忽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造成了环境受到污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涉及到国土、安监、环保等多个国家成立的行政部门,而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尚未形成完善的职责、分工等,而在开采矿产资源中的采、选、冶生产等过程中的废水处理、废弃物的处置、再利用等情况没有部门监管落实,造成了如今的状况。

(3)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法律尚不健全,执行力度也不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很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落实。完备的法律是对矿山地质保护最重要的依据。

3关于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1)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标体系建立。由于我国各地区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对矿山资源的开发和破坏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别,但在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指标中应满足以下几点:“三废”的控制、生态环境恢复指标、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的控制。关于“三废”的治理主要是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治理要达到二级指标。部分地区并没有将“三废”达标就进行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与此同时也应将噪声的指标列入其中,厂界噪声和矿区机械噪声应控制在三级指标。我国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恢复状况,将我国制备恢复率、土地复垦、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地下水的污染治理列入了生态环境恢复的指标当中。对尾矿的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废水区的恢复等应满足二级指标,同时被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指标的内容之内。

(2)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整个过程的环境防治工作。在矿区环境的勘测阶段应预测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地质环境问题;在开发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批,在开采过程中应对地质环境进行危害性评估,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关闭矿坑前应做好对废弃物、废水和污水的处理工作,为矿山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矿山土地复垦还绿等工程做好充分准备。

(3)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建设。首先应在明确开发的前提下制定保护、防污染等治理问题,其次应明确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应根据其可恢复力度进行相应补偿等问题的落实工作,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国家的有关部门应设定对矿山资源开发的标准,要求对矿山地质开发的危害评估和维护保护方案双重合格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开采。对未在有限期内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应依法收回并处罚。

4结语

近年来,由于人为的过度开发和不妥善的治理使得我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不断的恶化,这样不仅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同时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人类的生命财产都受到了损失,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然而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随着新技术的引入和政府的不断重视,我相信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面一定会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3

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4

【关键词】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社会效益

目前为止,国内专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将有助于尽早预防、避免或缓解因项目的实施产生的消极的社会影响或社会问题,有助于保障项目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规避或化解社会风险,从而提高项目整体效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具有显著的时代意义。

一、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1)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兼顾原则。指标的选择应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各类指标能充分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内涵,指标的物理意义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必须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处理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取得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数据测定处理必须标准规范,同时指标的设置也要注意指标数据的可得性,而且指标要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指标在定性方面应注重机理分析和类比分析,尽量排除主观因素,描述客观合理;在定量方面,选取的指标应简单明了,含义清楚,指标体系应层次分明且符合逻辑性,判断依据和量化标准应可靠合理,评价方法繁简得当,实用可行。

(2)相对独立性原则。描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往往存在指标间信息的重叠,因此在选择指标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独立性的指标,从而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选取指标时,有的指标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遵循定量的数据和非定量的信息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评价的客观性和精确性。为实现定量评价,一般应尽量选择可度量或可测定3的特征,并使用恰当的数学模型方法来评价。

2、指标体系的框架

本研究采用德尔菲法、文献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指标体系,通过对各类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将该评价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其中,目标层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社会影响评价,准则层是社会适应性、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环境影响、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其它影响。构建指标的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的过程及方法

1、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权重确定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多种因素交织而成,各因素在系统中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对系统进行评价时,需要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才能客观准确地把握系统特点,做出正确评价。在此,选用层次分析法,把客观判断与主观推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用以确定各指标项的权重。

本研究邀请社会影响方面的专家以及地质、环境、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领导,通过两轮征询,按照1-9标度法,给出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经过统计,得出判断矩阵,并用特征根法算出最大特征值并算出指标权重向量W,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当CR小于或等于0.1时,说明rij估计的基本一致,可以求得W,作为N的权重,否则需要重新估计,最后可得到各指标层权重及各指标归一化指标权重,如表4所示。

CI=(?姿max-n)/(n-1)(1)

CR=CI/RI(2)

由AHP确定的各指标权重,从准则层总排序结果来看,D(对资源环境的影响)>B(社会经济效益)>C(社会环境影响)>E(其他影响)>A(社会适应性)。客观反映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重在改善环境的目标,同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效益。

从各指标的权重排序来看,权重最大的是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其次是B5(静态投资收益率)和C4(群众生活质量改善情况),说明专家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首先必须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本;其次,投资项目要注重投入和产出效应,要做好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实现项目的低成本,高效益;另外,项目的社会影响的重要实现是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

2、数据调查及评价

(1)确定评价集。本研究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分为五个等级:

V={好,较好,一般若,较差,差}

(2)确定隶属矩阵。对各专家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得到对于指标Xit每个评语下的个数,则Xit对于第t级评语的隶属度为

rit=vit/∑vit(t=1,2,…,5)(3)

基于景德镇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特征,研究邀请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专家、社会影响评价专家及相关社会学、经济学专家学者共34名,组成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专家组,依据2004年至今景德镇市开展的全部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后期影响和随机地对其中1/3的项目实地考查,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判决策,最终形成了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如评价专家组有5名专家对“社会环境影响”中的“群众满意度”指标同意为“好”,则该指标在“好”等级上的评价值确定为“5/34”。以此类推,可以得到各准则层所包含的指标相对于各等级的评价值矩阵Rk。

R1=0.33820.45590.19120.01470.00000.30880.41180.27940.00000.0000

R2=0.16180.26470.51470.02940.02940.26470.30880.33820.05880.02940.14710.25000.39710.19120.01470.13240.30880.25000.19120.11760.11760.39710.44120.04410.0000

R3=0.16180.39710.36760.05880.01470.20590.23530.48530.04410.02940.27940.33820.29410.05880.02940.30880.36760.26470.04410.01470.22060.39710.26470.04410.07350.25000.35290.38240.01470.0000

R4=0.30880.41180.25000.01470.01470.23530.41180.30880.01470.02940.17140.22860.48570.07140.04290.20590.30880.45590.02940.00000.26470.35290.32350.01470.04410.25000.39710.26470.05880.0294

R5=0.23530.35290.26470.08820.05880.20590.33820.30880.10290.0441

(3)模糊综合评判。采用普通矩阵乘法,经过合成运算,得到各准则层的综合评价结果分别为:

B=WRk(4)

B1=R1×w1j=(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

B2=R2×w2j=(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

B3=R3×w3j=(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

B4=R4×w4j=(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

B5=R5×w5j=(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

记R=B1B2B3B4B5=0.33330.44850.20590.01230.00000.15870.33850.39010.07980.03280.26010.36400.30630.03980.02980.23660.36240.32730.04470.02900.22060.34560.28680.09560.0515

B=RWi可以求取项目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矩阵

B=(0.22230.35930.33330.05580.0301)

因为∑bj=1,不需要归一化处理。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0.2223,0.3593,0.3333,0.0558,

0.0301)。评语中“较好”的隶属度最高为0.3593,“一般”次之为0.3333。“好”的隶属度为0.2223,也明显高于“较差”和“差”的隶属度。同时,结果也表明,评语“较好”的隶属度高出评语“一般”仅0.026,评语“好”和“较好”的隶属度之和为0.5816,对“较差”、“差”的评定仍占一定较大比重,可见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虽然较好,但并不显著。

三、评价结论

1、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较好

总体评价结果显示景德镇市近十年来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总体社会影响较好。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使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恢复,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得到消除,使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可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这将极大地鼓励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当地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效益十分突出。

分析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社会效益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高度重视,群众积极参与。景德镇是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以矿业经济为支柱产业的发展模式,给景德镇市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留下了很多需要恢复治理的老账。景德镇市各级领导和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积极推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于改善景德镇市矿山环境,保护资源,推动景德镇市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规划2010―2012年开展景德镇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片区11个,涉及各类矿山73个,治理矿区总面积4669公顷。

(2)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强地方资金配套。2004年――2013年6月期间,景德镇市共有14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到中央及地方各类资金共19505万元。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获国家立项批复,2010―2012年每年获得中央财政资金1亿元支持。另外,景德镇市每年从财政资金中配套部分资金,并以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出资,2010―2012年景德镇市地方(企业)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将近6500万元,积极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3)重视前期调研规划,注重方案编制实施。合理的项目,高质量的工程是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前提。景德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非常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旨在摸清治理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地质环境等情况,合理规划治理后土地用途,按照宜林、宜垦、宜景、宜渔、宜房等原则,多方论证,选择适宜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改善环境和矿区群众生活。同时,他们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程监督治理项目实施,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认真落实项目任务,保障工程质量。

(4)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前期调研到方案编制,再到工程的实施,都很重视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施,首先必须消除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保障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根本目的;其次要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另外,治理方式、治理技术和治理后的用途规划,除了考虑自然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景德镇市今后经济转型,长远发展的需要,既要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又要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要尽量安置剩余劳动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需要进一步增强

(1)加强项目社会效益评价,实现投资与效益挂钩。目前,虽然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大多数废弃矿山或无主矿山的恢复治理任是以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为主。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味新开项目,追求加大投资,却不注重项目的效益,导致大量财政资金被占用,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例如总体评价中指标B4(静态投资收益率)“较好”的评价值为0.3088,“一般”的评价值为0.25,“好”的评价值为0.1324,指标属于“较好”,但不显著。另一方面,目前,治理项目缺乏必要的社会影响评价,只是在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实施方案中涉及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但是相关的分析或评价却十分简单,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有力的依据,并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没有突出项目实施的各方效益。因此,必须加强治理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将综合效益与投资挂钩,同时,要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纳入地方政府和干部绩效考核中,并提高项目社会影响的考核权重],促使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的提高,在实际项目运行中注意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2)治理项目效益实现要由单项效益向综合效益发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环境保护类项目,它首先要突出实现的就是环境效益,但也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更好的社会影响。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片面追求治理面积而忽视其它目标取向的问题,导致矿山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有所打折。如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1(矿区景观度)、D2(土地复垦增加率)和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属于“较好”的评价值分别为0.4118、0.4118、0.3970,明显高于其他评价。而B1(劳动就业变化率)、B5(产业结构优化效果)、C2(城镇化水平)和C6(社会稳定)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5147、0.4412、0.4853和0.3824,明显高于“较好”和“好”的评价值。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需要在完成环境治理的目标外,也要更加注重提高就业,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项目多元化的目标取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提高。

(3)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调研中还发现,治理项目在实际实施中,存在治理技术过于简单化,缺乏深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使得治理项目从表面上看效果较好,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例如,有的治理项目,只是对原有矿坑简单填埋,填埋土质盐碱化严重,基本上是寸草不生。为了实现增加绿地的目的,使治理效果看起来更明显,项目实施单位也只是在填埋区,附上一层20-30cm厚的黄土,用以植树种草。没有综合应用多种治理技术,改良土壤质量,从而改善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矿山环境,实现在一个大生态系统内良性循环。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3(水质达标程度)、D4(大气质量达标程度)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4857和0.4559,明显高于其它评价值,也反映出了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需要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发挥专业资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优化防治结构,合理配置工程,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段和合理的施工工艺,进一步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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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永、胡向红、乔箭:改进的模糊层次分析法[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5

关键词:废弃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治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我国是矿业大国,有着数千年的采矿历史记录。矿山开采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贡献,但同时也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由于过去长期实行粗放型资源开发,忽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我国遗留下了无数的废弃矿山,引发大量的环境地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发改委《“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为重点工作。我国在大规模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践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当广泛的技术探讨与理论研究,发表了大量的案例及综述。这些经验及理论成果对于我国今后的治理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参考,本文基于这些经验与成果并结合自己参与治理工程设计的体会,系统阐述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目的与原则,以供此类工程设计参考。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所谓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地质环境。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局部环境,包括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地下环境、地表环境及地表之上的大气环境

由于部分去矿区采用露天开采,造成地

表植被的大量破坏,形成大量的高陡斜坡。这便很容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区。如部分采矿区由于常年开采形成部分直立边坡,高度可达30余米,对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且在如今耕地面积紧张的时代,也带来了土地的严重浪费。

3矿山治理原则

3.1加强立法工作

在矿区治理这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始终走在前列。欧美国家通进行过广泛而有力立法工作迫使矿山开发责任人必须进行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督管理体制的选择都已经比较完善[2]。比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以规范采矿业和解决矿山开采后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法律规定露天矿山生产者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确保是该地区环境恢复到《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所规定的标准。之后陆续多个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手段加强了以行政手段强制性规定了开发者对环境的补偿措施。

总而言之,西方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的治理主要推行的手段是政府管理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得益者补偿,主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3]。

3.2因地制宜辅助自然

如今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矿区治理方面要求很严格,强调恢复前的地质地貌。即开发前世农田,治理后也要是农田。开发前世森林,治理后也要恢复成森林。对比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很难做到如同美国那样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看,矿区治理还是要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矿区治理要统筹到整个地区规划中进行。治理的目的不仅要满足环境要求,也要满足区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要求。比较适当的做法是辅助自然,因地制宜,宜绿则绿、宜用则用、宜耕则耕、宜景则景。特别是不应盲目追求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做到宜露则露[4]。如对于高陡宕面的绿化,主要进行上攀下悬的绿化处理,绿色中透露出高大的岩体,也能显示自然之美[5]

3.3动态设计、适时调整

现实当中的矿山由于露天开采成大量的无规则的高陡边坡,地质环境复杂。而现在的设计方法死板,很难满足现场复杂多变的地质环境。这就需要引入新的设计思路,新的方法。然而,局部细节多为施工的难点,有的甚至关系到整个治理工程的成败。所以,施工难以完全按照设计文件操作,有必要引入动态设计与施工的理念。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不断地把施工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传递到设计人员手中。设计人员再根据现场的资料及时修改设计文件,使之满足现场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设计与施工的关系,经常保持各方面的沟通很有必要。此外,生态恢复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动态过程,调整设计方案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在矿山废弃地修复的中后期阶段,要适时根据修复效果进行重建方案的调整。

4结论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滞后,虽然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矿区的恢复性治理。但毕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不足,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标准体系。关键是做出正确的设计与适当治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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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阎敬.冶金矿山土地复垦综述[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1999(3)

[3]李君浒,董永观,张琴丽.论述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机制的理论与实践[J].生态经济,2008,(3):123128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是采矿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自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工作,并利用遥感等手段对重点矿区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较为严重的达38.4万平方公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占总数的8-10%;破坏较严重的占50-60%。全国矿山开采共破坏土地面积14389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219.62亿吨,对矿区水体和土壤环境及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采矿诱发了系列地质灾害。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县矿山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露天开采切割山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矿渣流。自2002年以来全国因矿山开采而引发地质灾害12000多起,造成人员死亡4251人,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滑坡1200多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崩塌1000多处。

(三)、是采矿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大量抽排矿坑水,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

二、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行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年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2007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7]39号)。

省政府已将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占有较大分值。考核内容非常具体;新建、改扩建和已有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同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市、县一律不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使用只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只有在矿山企业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政府管理部门才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建议:

一是总则部分要增加下述条款:“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二是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该章节中包括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检查验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是在有关章节中充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或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

四是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法与其它相关联的法规有关内容的关系,使其内容相衔接,不出现矛盾。

(二)、配套法规《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的框架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是强化矿山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受到破坏。在矿业项目开工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各种计划、报告和许可申请。在矿业项目运行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企业对环境防治、监测、管理、矿地恢复的执行情况。在矿业项目进入闭坑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使用强制性执行措施。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系统,用来检查企业的运作是否达到环境行为指标。把环境管理综合到企业的日常运作、长期规划和其他质量管理的系统中,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三是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建设。矿山不仅要进行“三废”的监测,还要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最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掌握矿山环境的各种动态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政策思考

(一)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的是部、省、市(地区)、县四级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直接管理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建议明确细化各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适当增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1篇7

矿业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在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广东省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种类较多,但是多年来的矿产开采都存在着耗能多、污染严重、资源回收利用难等问题。而且不正规的开采经常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影响带当地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下主要分析广东省矿产资源开采中的问题以及恢复措施。

1.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1矿产开采环境破坏严重

广东矿山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开采矿山对矿产区土地的破坏,土壤和植被的破坏;矿山废弃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属成分以及酸性和有毒物质,这些成分通过大气飘流和径流破坏临近地区的土地、水域和大气。水土受到重金属污染、酸性程度高,植被破坏严重。矿山排放的废水多金属硫化物排放物,矿山酸性废水的排放和金属硫化物酸滤作用造成了该地区的水土酸化程度高。另一方面,矿产开采所产生的大量固体废弃物由于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废矿、尾矿将硫化矿物带入到地下,硫化物经过化学反应向周围的水土生态释放有害离子,从而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酸性物质又通过矿山排放向下游移动,使其污染扩散到矿区周边及下游地区,使得下游水系的植物受到显著影响。

1.2矿产开采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灾害

从采矿工程活动方面来说,会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首先是矿山地下采空形成地面塌陷从而诱发滑坡、崩塌,其次是露天采矿对斜坡的开挖形成滑坡、崩塌,再次是由于废矿物的不合理堆放导致这些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后是在采矿活动时由放炮震动及诱发的滑坡、崩塌等。除此之外,矿区还会因为大面积露天剥离,乱采滥挖等不合理开采而导致水土流失,这会诱发泥石流灾害,而且大量的采矿弃渣物在坡面及沟道内随意堆放也会直接诱发或加剧泥石流灾害。

2.广东省矿山环境问题恢复治理措施

2.1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恢复的主要技术手段是以植被的恢复为基础。由于受重金属污染地区的土壤也受到严重破坏,植被在这样的土壤环境里恢复是极其困难的。生态恢复的首要工作是要鉴定限制生态环境恢复的因子和有毒物质,并清除这些不利因素。具体的修复手段有:

(1)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是指利用微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来减少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的浓度,以恢复受污染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由于土壤中的微生物的代谢活性范围很宽,可以在受污染的土壤中人为地增加微生物量来加速土壤中污染物的降解过程。微生物修复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应用已经有一段的历史了,而用于土壤污染的治理的时间还不长,修复技术包括:添加营养、生物通气、土地处理、接种外源降解菌、堆肥式处理等。

(2)植物修复技术。金属矿山开采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根源就在于废尾矿堆以及其氧化产生的酸性(下转140页)(上接132页)矿山排水。因此,首先应加强废尾矿堆的治理。由于植物对土壤中的污染物具有某种特殊的吸收富集能力,该种能力可以将某种有害的重金属元素移出土壤,因此,我们可以将该种植物种植在有害土壤上来达到治理污染和生态修复的目的。植物修复具体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通过植物吸收积累污染物,植物收获后可以进行热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第二是植物降解,即将污染物转化为无毒物质。第三是植物稳定化,植物在和土壤的作用下,通过固定污染物来减少其对生物与环境的危害。当然,要注意的是,植物修复技术的前提是找到有特殊吸收富集能力的植物种,特别是耐性先锋植物和超富集植物。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土壤改良还可以施用改良剂,可以添加营养物质来提高土壤肥力,还可以施加含Ca2+化合物缓解重金属毒性以及施用石灰等物质调节土壤pH值,这些都可以改良土壤从而恢复地表植被。

2.2地质灾害处理措施

针对矿产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可以从政策落实、工程防治几方面来进行。首先,在政策上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把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由矿山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和地质保证金制度。其次是在工程防治方面,对于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一般是加强监测,采取地表排水、地下排水、植树种草固坡等措施。对于泥石流灾害就要采取减少物源、排倒以及生物工程等措施。而对于那些地质灾害较为严重、治理难度又比较大并且治理投入效益不大的地区,一般是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

2.3矿山恢复分区治理

对于生态修复,分区原则应该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修复是要考虑到矿山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及植被发育等自然因素进行分区。对于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分区原则是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和需要重点治理的地区为依据来划分恢复治理区的,其中在区内又要根据地质环境特征、地理位置以及治理方案的不同来划分亚区。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1篇8

1广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广西目前在册的矿山,主要以分布面广的非金属矿产和小型有色金属矿产为主,开采规模以中小型为主。由于过去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开采设备简陋,采矿方法不当,生产技术落后,以及民采盗采现象突出,加上多数采矿权人防灾及环保意识薄弱,造成目前广西矿山地质环境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对于露天开采矿山,由于多数矿山未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台阶式开采,露天采场形成高陡边坡,边坡稳定性较差,且基本无支挡防护措施,易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对于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废石随意堆放于废石场内,废石场无拦挡和排导工程,暴雨季节易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另外,采矿过程中因抽排、疏干地下水造成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导致矿井周围居民房屋的墙体开裂;另外,矿山生产排放的尾矿水、矿坑涌水、废石淋滤水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和药剂残余含量均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周围村屯居民生活饮用水构成威胁。如南丹车河矿区选矿废水排放,造成刁江水质恶化,水中的有毒有害元素明显超标。

1.2含水层破坏

采矿过程中,长时间抽排地下水,将导致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的破坏,导致矿山周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严重则导致周围井泉干涸、水质恶化等,给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

1.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露天开采最为直观的表现为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它是一种高速、大规模改变自然景观的生产活动,采空区常常形成较深的露天采坑以及高陡危险边坡,对原有地形地貌景观和植被产生严重的破坏。如大新锰矿矿区、岑溪糯垌花岗岩矿区等。

1.4土地资源破坏

广西拥有锰矿、铝土矿、非金属矿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大部分采用露天开采,不仅破坏了矿山周边地质环境,而且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压占或挖损破坏。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

上述表明,广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相当严峻。因此,探讨不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以及针对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的破坏等的治理恢复存在的技术问题,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

2.1崩塌、滑坡防治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露天采场边坡以及废渣堆放边坡。可采用的防治措施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治理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其中抗滑桩支挡使用的较少,挡土墙支挡最为常用,且挡墙高度一般不宜高于6m,特别是膨胀土地区,高于3m的挡土墙经常失效;锚索、锚杆、注浆加固等加固工程措施是露天采场边坡比较实用的防治措施之一,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中,实际设计使用的较少;削坡工程是露天采场边坡常用的防治措施,通过边坡稳定性验算,降低采场最终边坡角,保证边坡的稳定性。比如广西南宁盆地、宁明盆地、百色盆地等地区,露天砖用页岩矿往往具有膨胀性,开采设计方案中设计的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角较高,一般45°左右,这样的边坡角对于膨胀土边坡而言是不稳定的。因此,比较经济可行的方法就是采取削坡工程。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建议该类露天采场最终边坡削坡至30°。此外,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是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防治的辅助工程,往往也是必要工程。

2.2泥石流防治

泥石流形成有三个基本条件,即地质条件、地形条件和水源条件。三大条件对泥石流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地质条件集中反映在泥石流形成的松散碎屑物质方面,矿山生产排放的废渣、废石、废土是产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物源;沟谷发育、山坡坡度较陡、相对高度大等,是产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地形条件;丰富的水源是产生泥石流地质灾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广西而言,主要来源于降雨,而强降雨季节往往是泥石流地质灾害高发季节。泥石流地质灾害按流域的沟谷地貌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两类。因此,根据泥石流形成的基本条件及类型,应采取相应具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①消除物源,即清理废石、废渣、废土等可能产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松散物源;②支挡工程,即当清理物源的成本过高,或无场地用于堆积清理的物源时,需采取修建拦渣墙、拦砂坝、格栅坝等永久性工程,防止废渣、废石等物源向下游迁移;③消除水源条件,即通过修建排水和排导工程,如截排水沟、涵管等工程,防止地表水汇集至废渣场、废石场内;④植被恢复工程,即通过覆土种草,坑栽植树等措施恢复植被,因为植被能起到降低雨水对堆渣体、坡体的溅蚀,减小地面径流,并对土体有加筋的力学效应。

2.3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防治

矿山开采过程中,由于大量抽排地下水、采空区面积大、开采矿体埋深小或强采保安矿柱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易引发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及地裂缝地质灾害。其中,因矿山生产建设和长期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地面塌陷,可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及其发展;已经稳定的地面塌陷带,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而土地平整所需回填土材料、回填高度、回填先后顺序等应严格控制。地下大面积采空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可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优化矿山开采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害的发展;已稳定的采空地面塌陷、地裂缝,则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及排水工程综合进行治理。

2.4地下水污染防治

广西在建的矿山,尤其是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井下采矿排放的矿坑涌水、废石场淋滤水以及选矿产生的尾矿水中有毒有害元素的浓度高于居民生活饮用水标准,直接排放将污染地下水资源。常用的防治措施是修建沉淀池,对废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2.5含水层破坏的防治

含水层破坏的治理,包括对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质恶化及水量减少(或疏干),以及造成矿山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等。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主要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造成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恢复,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及对自然溢水平硐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减少含水层中的地下水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水质恶化的治理恢复,亦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对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进行封堵,防止已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的供水含水层相串通。

2.6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防治

矿山生产建设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治理恢复,可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及井口整治类。其中,边治理类主要可以采用削坡、边坡加固、护坡等工程,并常常配合部署排水工程及植被恢复工程;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措施包括土地平整工程、防排水工程及植被恢复工程;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措施主要是对废弃井筒进行封堵。

2.7土地资源破坏防治

矿山生产建设往往造成大面积土地资源的压占、挖损及污染破坏,使土地失去原有耕作用途。因此,矿山在生产建设前,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且尽量少占用土地资源,对于已破坏的土地资源,应根据污染破坏程度恢复土地耕作用途。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9

目前,我国政府己经将矿山环境保护列入议事日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从2001年至2007年,全国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118个,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15.5万公顷。项目分布在31个省(区、市),总投入资金7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达37.7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大力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入。

1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和利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给予了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国有重点煤矿利用煤研石3470万吨,占当年排出量的48.5%,其中用于发电、燃料800万吨,建材原料590万吨,筑路材料360万吨,充填材料990万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矿产资源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比较低,两者的利用率都只有30%左右。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的矿种只占可综合利用矿种的一半,综合利用指标为50%,比国外低30个百分点左右,采主弃副、采富弃贫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2废水治理

我国矿山排放的废水主要有酸性废水、含悬浮物废水、含盐废水和选矿废水等。煤炭采选业矿井水的处理和利用能力提高较快。1990年外排达标率为90.56%,利用量为12亿吨;洗煤水排放量及煤泥流失量减少,实现洗煤水闭路循环的洗煤厂1990年为100个。有色金属工业废水治理从单项治理发展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工业用水复用率逐年提高,1973年仅12%,1987年达到了58%,从废水中回收有价值金属己初见成效。

3废气治理

据统计,矿业采选行业中采盐和黑色金属废气处理率最高,高于40个行业的平均水平(406%),煤炭采选业处理率则最低,整个采选行业处理率为17.24%,低于全国40个行业的平均处理率。

4土地复垦

目前,我国政府每年拨专款加速矿山土地复垦工作。2001-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731个,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苏省盯胎县等18个典型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总规模47.39万公顷。江苏省、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固体废弃物污染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没有经过规划而任意堆积,也没有结合实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合理利用,不但占压矿山边缘土地,毁坏地表植被地貌,而且受不良气候影响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2废水污染

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地表水及地下水系遭到严重污染,由于矿井废水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未经处理超标排放会对地表植被!农作物等造成破坏;矿井排水疏干了地下裂隙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灌浆导致当地水资源日益匮乏,从而打破了整个区域水均衡系统,造成水资源逐步枯竭及河水断流等生态环境问题和矿山水资源短缺问题。

3废气污染

矿山开采中产生废气!粉尘等多种有害气体,使得长期坚守生产一线的职工成为矽肺患者;另外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区人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还有冬季采暖排出严重超标的烟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更不容忽视。

4地表环境的破坏

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多数矿山开采之后都没有进行有效回填矿坑,导致矿区采空区地表沉陷,严重破坏了部分建设用地和耕地,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同时也破坏了周边很多民用建筑和自然地貌景观,不仅使矿区与周围居民纠纷不断,而且极大影响了整个区域环境的完整性。在矿山投产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和大量占用矿体表层土壤,严重破坏了矿区地表植被;对不断产生的固体松散废弃物(废石、废渣等)也随意堆放,长期经受雨水冲刷和风化影响极易发生流失,从而加速了对周边土壤的破坏,也使岩体失稳造成塌方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损失。

三治理措施与建议

1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能够有效了解矿山地区地质环境和自然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

2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随着矿山环境破坏日趋严重,使得矿山环境污染程度加剧,进而引发多种地质灾害#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矿山环境和灾害源头的监管和治理力度,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化及科学化的行业标准进行开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矿山资源开采可持续发展。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做好各方面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大先进技术和开采工艺的应用,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源,修建污水处理厂,减少废水排放量,保证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a)对已经封闭的矿山,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投资开矿,相关部门要实行招商引资政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改造,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专项治理资金,对一些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改造和治理,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进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率;b)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生态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利用,根据不同的受污染程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对多种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保证矿山环境地质灾害不再发生。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治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结语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10

湖南省矿业活动已引发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省共有1110个矿山引发地面变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1563处;全省矿山抽排地下水形成的降落漏斗范围1005km2,最大下降深达600m;湖南省矿山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系统破坏危害巨大,已造成322人死亡,1700余处井泉干枯,近1000公顷水田变旱地,896个村上百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如宁乡煤炭坝煤矿区抽排地下水达10954万m3/a,强排地下水引发岩溶塌陷(坑群)398处,破坏农田157公顷,损毁房屋22996间,造成2人死亡及大量井泉干枯,直接经济损失约2.5亿元。湖南省矿山废渣、废水排放量大,废渣年排放量5048万吨,累计堆存量61068万吨,废水年排放量66376万m3;矿山废渣、废水中重金属、卤化物、S―2、CN―、悬浮物等含量高,矿山环境污染严重,已污染河溪1138km,污染土地8153公顷。据郴州地区环保部门资料,有色金属矿区47份土壤样品中As、Pb、Cd含量分别是对照区15份样品的4、3、14倍;宜章长城岭铅锌锑多金属矿区矿坑水、选矿废水、废渣淋滤水中锑浓度为1.211~5.197mg/l,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超标242~1039倍。全省矿业活动对土壤植被破坏严重,占用及破坏土地20812公顷,其中农田1717公顷,旱土1990公顷,林地11204公顷,草地1338公顷。

治理现状

多年来,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将矿山环境保护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保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为手段、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为措施,取得较好成效。

在法制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一个地方法规、一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即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8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等。这些法规、文件的实施,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了较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在管理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开展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所有矿山均需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没有编制方案或者评估结果不适宜开采的矿山不予发证。评估制度的建立对规范矿山开发建设,合理设置采矿权,维护矿区群众权益,保护矿山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大力推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湖南省备用金制度监管到位,已覆盖省内全矿种、全矿山。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缴存备用金21亿元。备用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也增强了矿业权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共投入治理资金近10亿元,有效保护了矿山环境。

此外,还全面部署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基础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204号),确定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监测网络、监测制度。使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累计投入恢复治理资金23亿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余亿元,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全省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面积1500公顷,治理率26%,矿山废渣年综合利用率46%,矿山废水综合利用率12%、处理率31%。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主要实施了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工程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矿山环境调查和监测方面,一是2007年~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下,对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7328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本查明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系统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在冷水江锡矿山锑矿区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部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矿山环境治理方面,一是开展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正在实施的有冷水江市、耒阳市、资兴市,时间为三年,已实施二年,每市每年财政投入1亿元左右;正在申报立项的有涟源市和常宁市。二是从2003年开始,先后启动了柿竹园、宝山、坳头山磺矿等近110个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亿元以上。三是矿业权人自筹资金实施治理工程: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并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四是组织实施了绿色矿山建设工程,2011年我省有沃溪金锑钨矿等10个矿山获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今年有旺华萤石矿等8个矿山申报部级绿色矿山。五是启动了湖南省矿山复绿工程,目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在组织编制《湖南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这些项目的实施为矿山环境管理提供了系统的基础资料,有效治理了一批长期困扰矿区群众的矿山环境问题。

存在问题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特别是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部分矿业权人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严重,滥采滥挖,渣石遍地,废水横流,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计划经济时期许多国有大中型矿山已闭坑或面临资源枯竭即将闭坑,但大量矿山环境问题未进行治理,沉重的历史欠账的为今后的治理带来很大压力。

同时,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需完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是湖南省多年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唯一一个地方法规,设有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章节,与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比较,存在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公园建设等内容缺失。《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存在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判、轻矿山环境保护方案等问题,需进行修订,同时矿业权人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现象变较普遍。备用金制度方面,收存的额度是按矿区面积和采深系数两个指标来决定,没有考虑矿山所在地的人居因素及矿业矿山环境问题治理的难易程度;对不认真履行治理责任,甚至“只缴钱不治理”的矿山没有惩处措施。

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采矿权人“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未实施或未较好实施,此外,在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是当地的经济支柱与最大财政来源,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改善生态和保护环境”的错误思想,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关停小矿山、保护矿山环境的要求执行不力,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另一方面,矿山地质环境生产与治理技术有待创新。一是矿山采、选技术落后,如湖南省曾存在大量土法采选金矿、土法炼汞、炼砷、炼硫、炼矾、炼铅锌矿山,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湖南省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资源共(伴)生矿多,贫矿多,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总回收率40%左右,不仅浪费资源,增加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而且增加了尾矿中重金属的排放。二是矿山废渣、废水综合治理与利用率较低,目前湖南省矿山废渣综合利用率为46%,废水综合利用率为12%,许多小型矿山没对矿业废渣、废水进行综合利用与治理。三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矿山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薄弱,影响矿山环境保护的治理效果。

对策建议

为更好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尽快修订《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杜绝“政府违法”。三是修订《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制订适合湖南省的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完善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为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其次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矿山企业每年需提交矿山环境年报,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的不予年检年审。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避免政府充当救火员的被动局面。三是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评定结果;并制定相关政策,对积极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在资源整合、年检、年审、备用金结转、治理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与鼓励;对不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严格地进行限制或惩罚。

同时应该加大治理投入,创新投入机制。一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灭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政府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二是充分发挥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加大投入,主动治理矿山。三是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此外,还应该结合社会需求,强化治理效果。根据湖南省“绿色湖南”建设、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湖南省“矿山复绿”形动的新形势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工程,实现矿山环境保护投入效益最大化。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11

现将我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汇报如下:

一、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我县2015年初共有8家采石矿山企业,自开展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我县积极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千阳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工作,自2015年起,关闭了5家生产规模较小、环保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关闭保留矿山情况如下:

2015年9月23日注销了千阳县雪山采石厂、千阳县柿沟乡冉家沟村采石厂采矿许可证,2016年2月24日注销了千阳县王家沟石料厂采矿许可证,2017年6月5日注销了千阳县德兴石料厂、千阳县水沟镇新中村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目前我县仅保留了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雪山灰岩矿(省级发证)、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家山石灰岩矿(市级发证)、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县级发证)3家露天采石矿山,提前3年完成了省政府2022年露天采石矿山关闭整合目标任务。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展情况

1、关闭矿山治理恢复情况

2015年,县政府拨付100万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6—2017年对雪山采石厂、冉家沟村采石厂、王家沟村石料厂3家关闭矿山进行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7—2018年上半年对新中石料厂和德兴石料厂2家关闭矿山进行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治理内容为坡面绿化、采空区植树。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县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为7.53公顷。分别为:冉家沟村采石厂绿化面积约2亩,栽植侧柏200棵,治理面积0.5公顷;王家沟石料厂绿化面积约5亩,栽植油松523株,爬山虎1652株,治理面积0.68公顷;新中村石料厂绿化面积为6亩,去年栽植刺槐1100株,今年栽植刺槐500株,治理面积为1.38公顷;德兴石料厂绿化面积约10亩,栽植油松1300棵,治理面积3.17公顷;雪山采石厂绿化面积约3亩,栽植侧柏3000棵,治理面积1.8公顷。2018年8月,市财政下拨40万元,用于王家沟石料厂和雪山采石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二期工程,该项目设计已于2018年年底完成,今年1月份,进行了招标,2月底正式施工。

2、保留矿山治理恢复情况

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投资400多万元用于矿山道路两侧植树、裸露坡面治理,基本做到了边采边治理,绿化面积约115亩,栽植刺槐2.5万棵,油松1万棵,治理面积为2.8

公顷。去年我们已启动绿色矿山建设,海螺绿色矿山申报资料已于去年9月份已上报市局。

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家山石灰岩矿技改环保设施停产期间,对采空区闲置场地覆土绿化,绿化面积约40亩,栽植油松7000棵,治理面积1.1公顷。

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厂在整合办理有关手续停产期间,在矿山道路两侧植树,对部分采空区进行覆土绿化,绿化面积约60亩,栽植刺槐、国槐20000棵,侧柏、樟子松3000棵,治理面积0.6公顷。

2018年12月10日下午,县国土资源局、三家保留矿山企业、县农业银行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缴存三方协议,进一步落实了治理基金提取责任,为今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无专项工作经费,取消资源补偿费后无经费来源,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无监测仪器设备和车辆、监督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13

关键词:绿化复垦;技术方案;物种研究;森林碳汇

前言

露天煤矿的开采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开采过程中占用并破坏土地、污染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也受损害。需进行土地绿化复垦恢复生态系统,调整生态结构,稳固水善自然环境,这是生产建设方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原则。但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还有政府而言,尚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机制。且矿山复垦投资数额巨大,回收期限长资金难落实,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通过对以往露天煤矿的复垦技术方法研究,在各案例中总结了好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可行方案。

1复垦的技术及方式方法

矿山资源枯竭时,会留下荒山沟壑、秃岭深坑,原来的植被被破坏,破坏的土地被废弃。矿山生产建设方和资源管理者需遵循“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矿山绿化复垦。维持矿区生态系统稳定、实现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露天煤矿复垦做的较好的如山西省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南排土场土地复垦区,通过过程控制,实施“边生产,边损毁,边恢复”的举措;统筹规划,保护性开采确保生产保护同步进行,减少或减轻生物多样性的损毁,并将土地复垦资金纳入生产成本里;表土剥覆,土壤种子库保护;开发清理植被,土壤转移、存放和替代,生物链重组,养护恢复等技术,通过生物多样性的重组技术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通过种植蔬菜、养猪、羔羊、养殖牛场,获得收益。

2绿化复垦存在问题

2.1土地复垦的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涉及到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大多限于“三废”污染与治理,而对矿山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关注不够,无法律来进行规范就无发保障矿山复垦落到实处,就缺少对矿山复垦工作的有效监督。

2.2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缺乏环境成本补偿

矿山复垦投资具有数额巨大,回收期限长需重金支持。如没有政府干预,仅通过自由竞争,很难达到资源开发的合理均衡。应在矿产品价格中加入环境成本,改革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2.3矿山复垦资金难落实,投入大

矿山复垦需要大量的资金。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矿山复垦投资数额巨大,回收期限长资金难落实,资金不能得到落实。就平朔而言,复垦的土地3万多亩,绿化6万多亩,投入资金达26亿多元,不得不说环境治理的决心和复垦的投入是巨大的。

3应对矿山复垦难提出的解决对策

3.1完善矿山复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政策和法规是做好我国矿山复垦工作的法律保障,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与《土地复垦规定》相配套的土地复垦特别是矿山复垦的操作法规细则,切实执行“谁破坏,谁复垦”政策。

3.2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加入环境成本。以使矿山绿化复垦费用成为矿山产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在税收方面协调,加征矿山复垦费,使矿产品的价格由企业开采成本和矿山复垦费等其他税费共同构成,统一上缴专款专用。

3.3落实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法在修订时应加入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企业在得到采矿许可证前,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作为复垦执行保证金,存放在专门管理机构,以确保矿区复垦工程专款专用。以经济管理手段,让生产建设单位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由此可见,要想推动企业绿化复垦,就要完善法规与机制,并保证资金来源。而对于中小企业或被迫复垦的企业而言,如何解决费用与效益的矛盾,实施低投入又可行的复垦方式是我们该研究的课题。

3.4探索低投入的实施方案

3.4.1环境、地质与物种研究

中煤龙化矿业公司,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境内,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露天矿占地总面积894.37hm2,已剥离22338万m3。剥离物含炭质泥岩、砂岩、粘土、流砂、砾石、油页岩及煤矸石。

截止到2015年虽已复垦54hm2,但夏季午间地表温度骤增,树木成活率较低,下一步需要对南、北排土场逐步进行绿化复垦。通过对以往绿化复垦经验总结分析,排土场剥离土中矸岩较多,需要先种植耐活、抗旱、耐热、耐寒的本土草种植物,优化土壤结构,改善土壤植物生存环境,克服地表温度高,树木成活率低的问题。

通过对当地植物的研究,发现马齿苋、扁蓄和苋菜类植物,不仅耐活、抗旱、耐热、耐寒,在少水、少土的恶劣环境也极易生存,其茎丛生、平卧或斜倚,多分枝,伏地铺散,匍匐或斜升,且繁殖方式多样,适宜于本地环境气候。且2015年种植试验成功显著,另有院校已对此植物进行了三年以上观察研究,建坪快、分枝能力最强、抗韧性好、抗践踏、保持绿色日数最长,一次种植后自行生长繁殖,非常适宜依兰煤矿排土场绿化复垦,此类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制造有机质,可保持水份和降低矸石被太阳直射温度等条件,也为下一步种植树种提供固土保障。

3.4.2获取资金补贴和优惠政策

目前,矿山绿化复垦等相关法规政策虽然尚不健全,但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的方式是多重的,矿山绿化复垦建设也同样是气候变化治理的一项措施手段,可通过森林植物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的“碳汇”机制,减缓温室效应实现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作用,也是促进绿化复垦的实施。通过绿化复垦吸收二氧化碳量来计算“净排放量”。目前,全国已确定7个碳汇试点,碳汇林业具巨大商机。企业可以从中积累碳信用指标,为企业未来发展储存更大的生存空间。且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届时碳汇减排量将会抵消企业部分实际排碳放量,也可作为“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配额用于履约,因而矿山复垦绿化是推进森林碳汇减排的实现,十分具有市场交易价值。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方案范文篇14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谢亚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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