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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论文(6篇)

时间: 2024-02-26 栏目:公文范文

道德经论文篇1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实践中频繁涌现的法律不及道德无力的“无政府”秩序混乱现象,事实上已经给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调控角色及其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现行的道德与法律角色错位之症结在哪里?市场经济到底需要什么样的“道德”与“法律”?如何构建符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调控机制?如此等等。带着这些凝重的追问,本文拟就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与法律合理性角色及其构建予以一定层面的探讨。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调控,道德,法律,构建一现实场景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问题是:一方面,市场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低下;另一方面,社会公德失导、失范及其虚无现象相当严重。百姓极为关注的贪污腐化、权钱交易、坑蒙拐骗等社会恶劣现象,毫无退减迹象,反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也会致使经济运行处于低效率状态。究其源由,一个不可回避且极为重要的因素是:“作为社会主要行为规范及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原本性的角色分化及功能‘二元’,对法律不及道德无力的‘无政府’地带在实践中的不断滋生蔓延,事实上无法得以控制……”这是因为,就法律规范而言,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唯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强制性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优势足以保证:由法律规范支撑的法治,在治国安邦、管理社会、保障民权等领域的活动中,角色绝对主导。由于法治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治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另外,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但是,法律并非万能,其自身也有不可自愈的缺性:第一,法律具有迟滞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调节既已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第二,法律具有封闭性。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第三,法律具有依赖性。法律规范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第四,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法律功能的局限,是由法律规范与生俱来的“不足”决定的。特别是在诸如见义勇为、帮贫济困、价值沦丧等社会领域,法律往往是望尘莫及的,出现所谓的“法律真空”现象,致使这些领域的“无政府”秩序混乱。因此,法律不可能覆盖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并且,由法律本性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律调控绊脚石的乱局,依靠法律本身是无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着对能补己之过的法律外力量的依赖。就道德规范而言,与法律规范不同,直接源自社会生活,具有内容丰富、灵活多变的特长。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里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别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乃至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毛病,面对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仅凭此道德良心是无法得以解决的。因此,道德也面临着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践行的无奈,并且道德的这一天性弱点,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弥补的,同样存在着对能创生硬性威慑效果的道德外的力量之渴求。可见,虽然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但仅凭单独的任何一种调整规范和调控手段,均不能完及市场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控任务。那么,是否可以“道德法律化”呢?一般情况下,法的创制只有契合伦理道德精神,才能确保良法得以产生;惟是良法,才能获得普遍遵从,这是实现法治的核心基础。但,此并不能直接演绎为道德的法律强制。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而过度地、强行地赋予道德规范以法的国家意志,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强制的国家标准。“这种外在裁剪划一的做法,使法律跨越其触脚边际而成为套在市民身上的枷锁,因而必须受到社会抵制而难以得到普遍遵行,也极易造成专权以道德理想主义的法律化身侵吞市民社会权利的恶果。……这种‘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不但建立不起良好的规则秩序,反而可能成为破坏规则秩序的一个祸根”二那么,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道德与法律角色及其何以构建呢?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对法律与道德的性能进行比较分析,就是期望能够科学地对各自角色进行定位及合理配置,使各自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便最大化地满足实践需要。实践中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合理构建及其维度,道德与法律均无能一包天下,而“市场运行”本身是不容“秩序”或“控制”出现任何危机的,实践的这种高要求不得不迫使法律与道德走向结合。笔者认为,实践中为抑制“真空领域”泛滥,应本着治病除根的态度尽力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健全“法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实质合理)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法律观念上,要从法的“专政职能主义”中解脱出来,让位于法的公共职能作用;强调法的社会性和规律性;推从法的“权利本位主义”;承认公、私法划分,充分尊重私权利和私法原则;赋予程序法超越对应实体法范畴的独立价值,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等等。法律的创制革新上,重新审视“需要什么制定什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及特色,树立立法的全局性、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等观念;改变法律绝对依赖于政策的理念,在政策改革的总方向内,应根据“社会客观”、“法律客观”和“国内与国际协调”规律性立法,为社会发展提供具有足够推动力的“法律动机”;立法体制上,为保证立法工作实质意义上的程序化、民主化、专门化和科学化,应由部门立法转向国家权力机关主持下有专项资金、特有机构和专家化起草班子的专门立法;立法技术上应从主体标准转向行为标准,增强既定规则的普适性范畴,以利市场繁荣和公平竞争;立法重心应从数量型转向数量与质量的结合型。法律的实施改进上,可根据中国国情适当借鉴西方的“分权制衡”理论,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严格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司法的独立性;提升法律职业队伍素质,建立行之有效的普法机制,大众性培育社会公民的法律习惯和法律信仰,筹造主流社会文化的体现公正、自由、平等、效益的现代法治精神。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这里的“德制”,就是道德制度化的简称。它首先表现为静态系统与动态系统的统一:从静态方面看,道德制度的结构由道德规范系统、道德实施制度、道德监督机制和道德组织机构等构成;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道德的实现过程,即道德调整及其后果——道德秩序的统称。其次,道德制度也是道德实践与道德观念的统一。道德制度必须依赖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道德实践来构建;同时,任何道德实践总是置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毫无疑问要严格地受制于这一场景下人们历史形成的道德观念。从“规范—制度—秩序—观念”这一范式特征可看出,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即道德社会强制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再次,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从本体上讲,这一任务唯望道德本身是无从办到的,道德的天性就决定了无论对其如何精装巧扮、镀金抹银,也打造不出硬性威慑的约束效果。于此,道德只有别无它法地寻求另一种强制力来济助,期望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能够助生道德社会强制力的强制力,最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律强制力。因为,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所有社会生活的,法律的缺陷是其本性固有,通过法律自身是无法弥补的,可以肯定,面对瞬息万变的时代韵律,等待法律的自身完美来彻底解决社会关系的调控矛盾,永远只是一个梦想。于道德而言,随机应变恰恰是其追赶时代弄潮儿的看家本领,作用力弱化又常常让道德站在时空的最前沿而无能去铲除玷污和侵吞新事物的恶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并且,此“第三力”一旦创制,它就会游历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一方面,积极供给法律规范的“灵活性”需要;另一方面,全力弥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不足。此“第三力”之实质,是法律为获求道德“灵活性”弥补而根据自身的需要对道德予以的授权性“强制力”让渡。“第三力”既非纯法律力量,也非纯道德力量。它是法律作用于道德后的整合力,即法律强制力经授权性让渡后“硬”化了的道德强制力,是法律与道德两种资源于一定控度上的契合。如何创生“第三力”?“第三力”之再造,在实践操作上要通过启动“道德程序立法”来完成。“道德程序法”,系指保证道德实体规范得以全面施行及强制后果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道德程序法的任务是保证道德实体规范得以普遍施行,使道德产生硬性约束效果,使弱性道德转变为硬性道德。道德程序法的内容,主要是对实践需要硬性作用的道德规范的适用条件、过程及后果予以明确的强制性程序设定,构筑起道德规范实体评判、法律规范程序设定的法律道德结合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契生出道德与法律共享的“第三力”——道德硬化后的约束力,以此填补法律空缺和道德无力。道德程序立法的实际开展,至少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完善的道德实体规范。明确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硬性约束”(“第三力”)的现实依据。只有制定出系统、配套的道德实体规范,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如制定各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规则、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各种社会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才能使“道德程序立法”具有实证基础。二是有健全的道德组织体系。只有健全的道德组织体系,才能将道德规范的制定、实施及后果执行一律“归管”专门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设立、职能及协调运行均予以法定明确化。如美国国会设置的“道德委员会”就有类似功能,1997年,美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约特。金里奇因被控欺骗国会,有违政治道德,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设置的“精神文明办公室”,也未纳入法定化运行轨道。韩世强:《资源再造:法治与德治及“第三力”》,[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72-75.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13-14.浙江纺织服装学院职业法制教育研究中心·韩世强

道德经论文篇2

关键词:学校德育;中西方比较;启示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社会领域的急剧变迁,引发出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学校道德教育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课题。通过中西方学校德育的差异分析,找出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借鉴西方先进的德育经验,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学校德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西方学校德育的差异分析

1.德育概念上的差异

“德育”,顾名思义,是“道德教育”的简称。西方国家的“德育”的确指的是道德教育,而我国则认为这只是狭义的德育,广义的德育则包括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甚至还包括心理教育、法制教育等等。我们知道,人类最初的道德规范同其他社会意识方面的规范是浑然一体,融于习俗之中的。西方“德育”一词(拉丁语mores)原意即近于习俗,因此道德教育最初即为“习俗教育”,也即“社会意识教育”。到了近代,西方社会随着生产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浑然一体的社会意识渐次分化,形成政治、法律、宗教、道德等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规范成为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后,一方面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并存,另一方面又渗透着政治、法律、宗教的成分,与此相应,西方的道德教育,一方面从社会意识教育中独立出来,与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宗教教育相互并行,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渗透着政治、法律、宗教教育的成分。中国则不然。我国古代就以“道德”囊括各种社会意识,近代社会意识虽在分化中,但分化不充分,传统影响甚大,以致至今仍以“德育”包容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教育。

2.德育内容上的差异

应该肯定,中西方学校德育内容都是极为丰富的,但其侧重点不同。相对来说,中国重视家庭伦理教育,而西方重视社会公德教育,产生这种差别是因为双方的社会结构不同。

在中国,“家庭”“宗族”的地位特别突出,而“社会”意识却非常淡薄,人们往往把“社会”等同于“国家”或“家庭”,甚至把“家”与“国”也等同起来。家庭生活道德规范与社会生活道德规范相通而融为一体,因此,中国德育的内容中家庭伦理成分多一些,“家庭伦理外化”、“社会公德弱化”现象也比较严重,而西方社会中个人和团体的地位比家庭和宗族的地位要高,所以他们特别重视社会公德教育。

3.德育方法上的差异

我国有着悠久的德育传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学校德育比较重视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道德知识和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习惯,并强调学生自身的“内省”和“了悟”,因此,在德育方法上比较常用说服教育、榜样示范、情感陶冶、实际锻炼、修养指导等。而西方社会由于受民主、自由、尊重人格尊严等价值观的影响,在认知发展道德教育理论、存在主义道德教育理论、人本主义道德教育理论、价值澄清理论等指导下,更加注重对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道德敏感性的培养,从而比较推崇道德讨论、案例研究、角色扮演、价值澄清等德育方法。

二、西方学校道德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1.合理界定“德育”概念

德育即道德教育,扩大德育的外延,把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甚至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都纳入进来,这对以上各方面的实施都是不利的。品德的形成、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确立、政治觉悟的提高、法制观念的明确、心理的发展各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其过程与机制相差甚大,不能以一样的手段、方法,通过一样的途径,遵循一样的原则来实施。如教育实践中学生的许多心理问题被冠以“品德问题”处理,不但无效,反而有害。相对而言,道德教育的研究比较深入,理论建树也比较多,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却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在概念上若把它们混为一谈,这既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和理论建设,也不利于道德教育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国使用的是“大德育”概念,而西方国家使用的是“小德育”概念,这也不利于我国与西方国家进行交流和对话,不利于我们充分地从西方国家的德育研究成果上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

2.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

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无论是海内外新儒家,还是阿尔多诺·汤因比、赫尔曼·卜尔等世界著名的思想家,他们都认为这种道德文化能够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的健康发展。新儒学的勃兴,除了本身在理论上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富于儒家文化血统的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从而使新儒家在论证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对经济现代化起促进作用时,获得了最有利的证明。李光耀在总结自己治理新加坡40年的经验时指出,在新加坡的总人口中76%是华人,华族文化注重五伦,他们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而不接受美国人那种无限的个人主义;他们坚信教育和学业成就能为个人、家庭和国家带来好处,因此都主张培养子女,让他们接受训练和教育。这样,新加坡变成了一个凝聚力更强的社会,培养了技术和知识与日俱增的人民,有了一批最富才智、办事能力强的精英分子,加入参政治国的行列,从而加速了经济增长,使新加坡成为一个有秩序、犯罪率低的社会,这和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是—致的。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成就,也使新儒家为自己的观点找到了新的论证材料。新儒学思想由海外波及国内,并同国内新儒学思想彼此呼应而风靡全国,归根结底也是因为顺应了国内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振兴经济的大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把儒家经典作为幼儿道德启蒙教材,可见儒家道德文化在人们心目中已重新受到青睐并有重振雄风之势。

3.吸收和借鉴当代西方德育理论、方法、模式

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西方道德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无疑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所以我们应当积极地吸收到民族道德文化结构和民族道德心理结构中去。西方是在多元化政治、多元化政党和多元化信仰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尊重、法制、人权等价值观为核心的稳固道德价值体系的。虽然道德教育理论派别林立,虽然也有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但这个体系始终没有被冲垮。我们只有在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道德中对我们有用之处,才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固的德育体系。

当代西方学者在对道德教育现象进行微观研究时提出了许多道德教育理论,如存在主义道德教育理论、认知发展道德教育理论、价值澄清理论、人本主义道德教育理论、体谅关心道德教育理论等等,这些理论不仅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道德教育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设计出具体的操作模式。例如柯尔伯格等人主张围绕道德两难问题组织学生进行道德讨论以促进学生道德判断力的逐步提高;拉斯思等人设计了丰富多彩的问题情境帮助儿童价值澄清;麦克菲尔、诺丁斯等人主张尊重儿童人格,引导他们设身处地地去体谅他人、学会关心,动之以情地开展道德教育;谢佛提出要形成一种与儿童道德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道德气氛;纽曼设计的社会行动模式以培养学生作用于事物、影响他人和开展公务活动的能力。

总之,当今学校德育的重心应从单纯传授系统的道德知识和训练良好道德行为习惯转向注重培养适应当代价值多元特点的道德判断力、道德敏感性、道德行为能力,从重视直接的道德教学转向强调间接的道德教育,从封闭的学科性教材转向开放的情景性教材,从以教师的教导、说服、劝诫为主转向以学生的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社会实践为主。

参考文献:

[1]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2]黄向阳.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朱永康.中外学校道德教育比较研究[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

道德经论文篇3

关键词:儒家道德文化;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价值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5-12-08

基金项目:2015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价值与应用研究”(2015SSK18)最终成果。

儒家道德文化是指由孔子开创,经孟子、荀子等先秦诸子发扬,后经董仲舒、程颐、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继承和发展的,以仁、义、礼、智、信等为主要道德规范,对天道、人道、社会和人性做出深刻的阐释,具有丰富内涵的道德价值系统。儒家道德文化是中国道德文化的主流,在一定意义上,儒家道德文化是“道德中国”的代名词。儒家道德文化贯穿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成为现代中国文化复兴的重要精神资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一门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培养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固然可以从中国革命和改革的实践中汲取价值资源,但是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尤其是儒家道德文化丰富的资源也是其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

自从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材几乎每年都有修改或者提供教参补充说明。但是无论怎样修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都占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通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包括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涉及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因此内容十分丰富。如果排除儒家道德文化资源,那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内容就显得十分单薄。

儒家道德文化为人们提供安身立命之道,为人们的生存和生活带来价值和意义。儒家道德文化认为,“仁”是人生最核心的价值规范。什么是“仁”?在儒家最基本的经典《论语》中,孔子向不同的学生解释了“仁”的内涵,但是“仁”最根本的价值就是“爱人”。兹引《论语・颜渊》孔子关于“仁”的回答。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由上可知,孔子对不同的学生提出了不同的“仁”的内涵,但是,“仁”最根本的内涵是“爱人”。可以说,“仁”贯穿在整个儒家道德文化传统之中。它最根本的道德维度是成就人、发展人、实现人、超越人,让人人不断由自我走向他人和社会。孟子提出的“仁义”“浩然正气”;范仲淹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张载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是对孔子“仁”的继承和发展。

以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这是更高层次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引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具有重要作用。

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完整的文字记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而且在三千多年的儒家道德历史文化传统中,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从来就没有中断过。这种道德文化传统,成为当代人进行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精神资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培养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品质重要的公共必修课,必然要加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否则,对学生讲授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就游谈无根。

美国著名学者希尔斯认为,传统是现代社会秩序的保证,是现代文明进步的质量保证,同时传统和其他道德文化资源一样,均参与了现代化的进程。因此,传统是活着的现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当前高校的重要的政治理论课之一,必然要让学生深刻理解和领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这也是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的重要体现。

根据现代社会道德发展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内容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增加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比例,这样才能真正显示传统儒家文化资源的价值和意义。

二、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

尽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一般来说,部分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兴趣比其学习专业课相对要低得多。一些学生抱着混学分的态度去听课。上课的时候,人到心不到。在课堂上,有的学生低头玩手机,或者记英语单词,或者看所谓的专业书。同时,一些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由于师资缺乏,开设大班,一个班上百人,全挤在一个教室里。这必然影响听课的效果。

但是,如果加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内容,教师在上课过程中,通过视频、图片或者经典的儒家道德故事,再配以理论分析和引导,或许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会提高。比如,讲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一节,我们可以借用戚继光、林则徐等故事来说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再进行理论阐释,这样学生对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认识就会比较深刻。再比如,讲到“家庭美德”这一节,教师可以采取引导的方法。比如,老师问:为什么表哥不能和表妹结婚?学生基本上会做出爱情功利主义的回答:因为这样生出的小孩可能会畸形。老师再问:假如表哥和表妹结婚不生小孩,做丁克家族,是否可以结婚?这样追问也许会引起学生的思考。这时候教师可以借用儒家道德文化资源的道德伦理来做出问答,让学生明白,人不仅仅是功利的存在物,更是价值和道德的存在物。

这样引入儒家道德传统文化理论,也许就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课后,有兴趣的学生,也许会去图书馆找些儒家关于婚姻道德方面的资料来看。这样,无形中就提高了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

三、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有利于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

高校是培养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是培养高校学生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最基本的文本载体。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候,可以采用理论讲授、视频教学、师生讨论等方式。但是如果在采用这些教学方式的时候,仅仅是进行现代道德伦理的阐释和解说,会缺乏理论的深度和思想的高度。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儒家道德历史和道德理论就会被埋没。这样,不仅不能从理论上说服学生,而且在实践上就很难让学生变成一个对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有兴趣的人。

道德理论固然需要理论的阐释和论证,但是道德理论不仅仅是理论阐释和论证。儒家道德理论资源十分丰富,同时儒家道德实践的典型案例布满整个儒家道德文化史。

中国的“二十四史”几乎是另类的儒家道德文化史。鲁迅先生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因此,在对待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上,我们不能带着现代人的自负,傲慢地审视传统儒家道德文化资源,应当老老实实地阅读儒家道德文化经典,然后才能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说出让人信服的道德结论。

不过,我们应当明白,儒家道德文化强调道德绝不是脱离人类社会之外的一种抽象的理论存在物。它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密切联系在一起。道德与人密不可分,离开人和人的实践来谈道德,道德就成为一种虚无主义。

所以,儒家经典作家在阐释儒家理论的时候,总是与天道、人道和人性等结合在一起。通过人们的理论和实践,如“仁”“理”和“功夫”,来阐释人的德性和德行。儒家道德文化始终是围绕人而存在,使人通过人的实践或者道德修养的“功夫”,做到“学贵自得”,最终成为对社会有贡献有担当精神的人。在儒家看来,人的价值或者成人的标准,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人的德行和德性达到道德状态。

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的这种理念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至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如果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能够将儒家道德伦理和儒家道德修养的“功夫”理论说透,那么,这对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无疑是有裨益的。

总之,儒家道德文化资源作为当代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法绕开的存在,它对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提高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道德经论文篇4

2013年元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表(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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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论文篇5

[关键词]新中国60年;道德建设

新中国至今已经走过了60年波澜壮阔的岁月,在这60年的伟大历程中,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也有过不少深刻的教训。今天,我们对新中国60年来道德建设得失进行冷静地反思,大约可以概括出以下基本经验。

一、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进步状态和积极的物质成果。经济建设的结晶主要体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主观精神世界的进步状态和积极成果。文化建设的结晶主要体现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物质文明为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物质动力和理论源泉。“没有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没有物质基础。”(《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页)而同时,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与德力支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79年国庆前夕,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庆祝建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不限于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此,在我党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中,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当然,我党这种认识无疑是来自于道德建设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非常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但在“左”的思潮严重干扰下,我们在客观上忽视了物质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十年“”中,把经济建设引向了即将崩溃的边缘,从而使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走上了歧途。改革开放后,我们拨乱反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着物质文明迅猛发展。然而,我们在客观上又忽视了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改革开放十年来的经验教训时严肃指出,我们十年来最大的失误是思想教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尤其是此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建立和文明办的设立,推动了两个文明的迅速进步。可是,在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曲解为“以gdp为纲”的实际引导下,许多地方依然“见物不见人”。在不同程度上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放在“说起来很重要,干起来就忘掉”的地位上,从而使20世纪末出现了“信仰危机”、“诚信危机”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且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以至社会文明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在一定意义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历来是人类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如果从法治与德治的本质来说,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经济基础,以精神文明为思想指导,在这一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精神文明,就有什么样的政治文明。同时,归属于政治文明范畴的法治。作为一种政治建设,重在制度建设;而归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德治,作为一种思想建设,重在素质建设。在制度与素质的关系上,制度建设是首位,素质建设是关键。没有制度建设,素质建设就没有保障;没有素质建设,制度建设也就没有依托。由此可见,治国安邦,单靠法治也不行。单靠德治也不行;法治和德治对立统一,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产生最大最佳的效果。

然而,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也是来之不易的。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左”的思潮的严重干扰,我们在客观上重视了“以德治国”,而严重忽视了“依法治国”;特别是在十年“”中,把法制建设几乎摧残至尽,从而使“以德治国”走上了邪路。改革开放后,我们拨乱反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法制社会,推动法制建设迅猛发展,有力地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一些人又逐渐地走上另一个极端,迷信法制,以为“法制包治百病”,从而轻视德治,轻视道德建设,讥笑“道德无用”,甚至提出“良心究竟值多少个钱”之荒唐疑问。结果,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法治建设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社会上的各种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现象依然呈螺旋式上升态势。这种社会现实向我们警示,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少了哪一样都不行。正如曾经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党十三年来的基本经验时,把“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其中的一条基本经验。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建设和谐文化的举措中,也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三、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就是反映与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先进社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先进的文化发展要求、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与高尚的道德理想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它体现为人类最高尚的美德和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因素的崇高道德。道德建设的广泛性要求,体现的是反映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反映最大多数人的道德素质水平并为最大多数人能够践行的基本道德准则。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是道德建设的广泛性要求的发展方向,对不断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境界具有价值导向作用;道德建设的广泛性要求,是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的坚实基础,对保障当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把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是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实际出发,坚持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强调道德建设要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既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鞭策自己,在全社会做出表率。又注意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建国前30年,我国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无疑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是,由于一方面我们对中国国情还没有真正认识和把握,脱离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脱离我国文化科学发展水平的实际,脱离我国广大群众的道德水平的实际,在生产关系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同时,在道德建设上则盲目追求共产主义道德的崇高要求,以同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去规范全体人民,违反了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使道德建设逐渐流变为“假、大、空”。十年“”,更是将此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要求全体人民“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致使人们道德人格分裂,严重摧残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痛定思痛,把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使道德建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过低地降低了全体人民的道德要求,而且把先进性的道德要求视为“不合时宜”的东西,甚至予以讥讽和批判(例如对雷锋精神的讥讽和批判)。我们应当明确的是,道德的先进性要求。是人类美德的结晶,反映着人类道德发展的前进方向,过去的错误只是在于将它强求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其本身的“假、大、空”。我们决不能在批判以往“假、大、空”的做法时,把道德的先进性要求也一起否定掉了。对广大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特别强调先进性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我们最忽视的。使许多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混同于一般群众)。因为一旦失去了先进性的示范、凝聚作用。广泛性的要求就会难以保持。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我们既要避免把道德要求无限拔高的现象。但也不能忽视高标准被低标准所同化、先进性被广泛性所淹没的现象。

四、理论建设与道德实践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道德建设上,也只有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道德建设才能真正取得实效。道德实践是道德理论的源泉、动力、目的和检验其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唯一标准;而道德理论是道德实践的指南。正确的道德理论才能带来道德实践的硕果,道德理论的发展才能推动道德实践的进步。

然而,我们要在实践上真正做到理论建设与道德实践相结合并非易事。建国前30年,我们在理论建设与道德实践相结合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诸如建立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涌现出一大批如向秀丽、雷锋、王杰、欧阳海、王铁人、焦裕禄等英雄模范人物。但是,由于对科学文化的轻视,道德理论上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曾一度受到苏联学科整顿的影响,伦理学被视为伪学科而取消;在“左”的思潮干扰下,理论脱离实际,刻意拔高道德建设的要求。使道德实践也脱离了中国的实际,带来“假、大、空”之祸患。改革开放后,我们接受了以往的教训,开始重视理论建设与道德实践相结合。在理论上。我们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理论。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下,伦理学的理论和学术研究蓬勃发展。伦理学从“冷学科”变成了“热学科”;在大专院校中,普遍开设伦理学课程,硕士点和博士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正在建立,许多新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行为正在流行。然而,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我们有些学者不仅对道德实践的研究毫无兴趣、漠不关心,他们只醉心于西方话语,自我陶醉在一系列西方话语的“新概念”之中,而且挥舞着“理论性”、“学术性”这根大棒,对道德实践研究的成果极其轻视,大加排斥。同时,由于脱离实际的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中国道德建设,由于学校德育的“知识化”,更由于我们的学者只重视自己的理论研究,而不重视自己的道德修养,因而,造成了我们今天道德建设中的一大难点——许多人实际存在着双重道德人格。

五、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道德的传承,是精神文化相对独立发展的基本规律在道德建设上的体现。道德的发展,从其纵向来说,离不开对以往优秀道德遗产的批判继承;从其横向来说,离不开对其他异类道德成果的批判吸收。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一方面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遗产,特别要大力继承和弘扬中国革命传统道德;另一方面,必须学习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切优秀道德成果。当然,传承是为了更好地创新,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传承必须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创新;而创新,则会更好地实现传承。只有创新,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前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为准绳,反映时代的精神,在生动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创造出人类先进的道德文明,才能真正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既有宝贵的精华,也有封建性的糟粕。但是自从“五四”以来,我们国人就偏向于对传统道德文化的全盘否定;到了时期,这种否定已经登峰造极。在“左”的思潮严重影响下,以往的一切几乎都成了“封资修”的东西,统统属于被彻底扫荡之列,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割裂了社会主义道德文化与传统美德的传承关系,使许多优秀传统美德,难以为继;也使许多社会主义新道德,缺乏浓厚的文化传统根基,而难以深入人心。而在新中国前30年,我们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把一切资本主义的东西,特别是把一切西方发达国家的东西,都视为粪土,统统丢进历史的垃圾箱,从而使我们在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落后了一大截。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渐认识到,我国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文明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开始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文化,努力学习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然而,一些好走极端的国学者打着所谓“弘扬传统文化”的旗帜,把儒学、“国学”的作用提高到不恰当的程度,好像只有儒学、“国学”才能“真正发展”中国,甚至于鼓吹其所谓的“正宗”地位。而某些西方文化的崇拜者则打着所谓“学习西方文化”的旗帜,把一些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观念奉为至宝,甚至于要求文化发展指导思想上的多元化,企图以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坚决反对崇洋思想,要用批判的精神进行辨别和审视,尤其要把应该学习借鉴的优秀伦理思想和必须摈弃的资产阶级的腐朽价值观念严格区分开来。

六、一元与多元相统一

在此,“一元”是特指主流价值观、道德观;而“多元”是特指与此相对应的多种多样的非主流价值观、道德观。一元与多元矛盾的生成,一方面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在全面对外开放的态势下,国外特别是西方各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涌入国门,日益影响着我们的广大民众;另一方面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的迅猛发展,利益主体的不断分化,反映这些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利益主体要求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在这种“外人”与“内生”双重夹击与交错发展的形势下,当今中国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已经从传统的一元转向多元。然而,任何社会的主流价值形态和思想道德观念在核心体系上总是一元化的,也正因此,当前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但是,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必然引起其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多元化与一元化的矛盾。

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使全体人民有一个共同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导向,以解决“道德失范”现象的滋生蔓延。我们一方面不能以“一元”否定或取代“多元”;另一方面,又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统摄、整合多样化的价值观,通过倡导积极的,支持有益的,改造落后的,抵制腐朽的,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下的社会思想道德价值观的和谐。我们应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方针,使核心价值体系与多样化价值观、道德观之间既“一元统领”、“协调有序”,又有“兼容共生”、“和而不同”,实现一元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主导性与宽容性的统一。然而,在新中国前30年,我们曾在强调一元的同时,完全彻底地否定和排斥了多元性与多样性,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走人了歧途。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们则有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某些学者)缺乏清醒的头脑,强调多元化而否定和排斥一元化。否定和排斥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这种经验教训我们决不能忘记。

七、道义与利益相统一

义利之辩,在中国长达数千年之久。但是,至今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都很难把两者统一起来。在计划经济时期,一方面受到我们党还没有把革命党的思维真正转变为执政党的思维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左”的思潮引导下,我们只讲精神,只谈道义,把道义与利益完全对立起来,而忽视利益甚至于否定利益在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意义,大批“金钱挂帅”和“物质刺激”,不重视广大群众的物质需求,结果,道德建设流变为“假、大、空”之祸。为此,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改革开放后,我们为利益正名,为个人利益正名,确立起义利统一的新观念,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起来,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奇迹。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成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也成为经济活动的直接价值目标。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拜金主义泛滥起来,一部分人不能适应剧烈的市场竞争,成为“见利忘义”的俘虏。大量的假冒伪劣行为涌现出来,导致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不仅在经济上造成了难以计量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思想道德上严重地腐蚀了人们的心灵,给道德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此,从道德建设的层面上把道义与利益、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统一起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必须建立一种社会的“善恶报偿机制”,要依法落实公民的各种权利,使他们获得正当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引导人们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自觉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义利统一,我们必须要注意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在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时,言不及个人之利,否则认为必然会导致个人主义抬头。这种认识和做法只会导致人们对集体主义的怀疑甚至是否定。另一种是鼓吹个人利益至上。把社会和他人看作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讲个人实惠,应该充分乃至无限满足个人利益的实现。这是与社会主义义利观格格不入的,也是与集体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的。

八、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统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又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此相适应,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道德建设对经济发展又有能动的反作用。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常常把它忘在脑后,犯了许多“常识性”的错误。

道德经论文篇6

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然而,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经济领域中诚信的缺失已经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国民的共识。但在信用体系建立的机制选择上,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是法制他律与伦理自律孰轻孰重、谁为根本的问题。笔者在肯定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的同时,更加倾向于重视伦理道德机制作用的发挥。一、伦理与法制在经济诚信建设中的辩证作用1.伦理自律与法制他律是经济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双重保证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机制的建立,核心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因为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失信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制度、信用立法和信用教育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各得其所。信用制度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与安排,为人们的信用活动提供基本的价值判断、行为规范及合理预期,信用制度的根本意图在于实现守信的收益高于成本。信用立法是要通过更为强制性的“他律”保证信用制度各种规则的正常执行及根本意图的实现,通过失信惩戒力度的加大来提高失信成本,并相对地增加守信收益。诚信道德教育则是要通过人的社会理性的培养,德商的提高,将守信内化为其自觉的意愿,从而提高失信的心理道德成本。因此,对信用风险治理的过程从来就是法律制度和道德说教交织而成的。2.伦理自律是建立信用体系的根本所在关于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孰重孰轻,谁为根本,历来仁者见仁,作者见智。随着经济应用伦理学的崛起与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从伦理的角度思考诚信问题。我们在此强调伦理自律作用的根本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要素是人,人基于道德理念而对诚信原则自觉自愿的遵守是解决信用问题的根本。作为一个社会人与经济人,人之行为具有自发的社会伦理倾向与经济倾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伦理的介入程度和影响程度取决于人的伦理素养和道德取向。能够站在更高层次更大角度看待利益问题的人较能够更多地展现其行为中的伦理倾向,其行为在更有助于其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也更具社会合理性。从经济人角度出发,人们是否愿意诚信,主要在于内心对诚信的偏好程度。我们不能把失信的主要责任推给社会,怪罪于外在的法制的不完善,因为人的活动主要取决于人的动机而非外部的压力和条件。给定相同的客观大环境,个人的行为选择各不相同,多数人选择的是守法,欺诈违法者只是少数人,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的道德准则和底线不同。道德底线是防止信用风险产生及蔓延的最好武器。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不仅仅是由于其绝对的权威性,还因为人们的伦理道德信念给这种强制性的实施提供了心理学的基础。此外,如果伦理道德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法律制度管辖的范围就可以缩小,由此而来的法律成本也可以降低,从而市场秩序的效率将会有所提高。(2)伦理道德是法制作用发挥的基础和保障。法律包含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以道德正义为根基,建立在公平合理的道德基础之上,其内容本身具有道德性倾向。制度又何尝不是如此。制度的基础也是人们普遍的伦理道德状态和价值取向。当前,道德的正义概念正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制在设计与执行中,只有从根本上被视为是正义的、符合道德的,得到人们普遍心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被普遍有效地服从和履行。法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的普遍尊重,而对法制的这种尊重,就已经蕴含有这种法制的正义和道德性质了。(3)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上,法制他律较之道德自律有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其一,现实市场经济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制度法律都不是万能的,难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相比之下,伦理机制的成本优势较为突出。其二,法律制度过程本身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法律的约束范围往往局限于一国一地,不像伦理道德那般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包括全部的道德,它只能就执法层面可行的方面制定规范。政策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伦理道德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制过程的道德风险的大小。其三,法制外在的他律作用也不及伦理道德的内在自律作用的效果。强制性的法制只能通过对失信的惩戒对公众起警示作用,对于信用资本的正面积累没有帮助但以道德礼仪来引导,百姓会因自觉廉耻而遵守法规。其四,法制在发挥作用时,还存在着滞后性(即其制定与出台通常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反映,缺乏预防作用)、僵化性(即不能随意修改、解释和灵活执行)、模糊粗糙、缺乏明确解释和实际操作性,以及间断多变性、无助于长期预期的形成等固有缺陷,从而使法制的作用效果受到影响。(4)我国当前法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他律作用尚难以有效发挥。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经济法规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特别是缺少针对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导致法律自身的信用也得不到维护。同时,作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的产权制度尚处于初步改革与建设当中。无论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是私有企业产权的保护,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下,伦理道德的自律作用更显重要。二、加强经济诚信建设中的道德伦理环境建设1.营造浓郁的社会道德文化氛围营造浓郁的社会道德文化氛围之目的是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广阔的人文素质基础。经济领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文化结构与文化信念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经济参与主体的道德价值观。社会文化在此处的意义是提供伦理框架,经济行为主体在该框架内制定自己的行为规范。诚信道德文化能否成为社会文化的主流,关键在于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程度和认可程度。特别是人们能否在经济人的面具下重新找回自己社会人、伦理人、道德人的本位。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的伦理道德教育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道德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增加人们的伦理道德知识,知是行的前提,有什么样的知,便会导致什么样的行和果。应在社会、学校和家庭各个层面大力倡导和普及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以及西方先进伦理知识,使人们把握其中的精髓,积淀丰富的道德知识储备,在此基础上通过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道德信念,确立积极向善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日后的行为提供有益的道德动机。在广泛的公民道德教育基础之上,职业道德教育也必不可少。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所有经济主体进一步增加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淡化机会主义倾向,理解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理解当前信用资源的稀缺与宝贵,从而在实际行动中主动用心地呵护信用,自觉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2.加强企业的伦理文化建设企业诚信是经济诚信的重要组成。加强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使诚信原则成为企业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企业文化的作用在于,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指导企业或员工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的价值观中认为外部的信任对企业发展最有价值的时候,企业就会在更多的时候重视企业道德形象的树立,重视企业伦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伦理是协调和规范企业内外关系及相关活动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是伦理在企业决策中的实际应用。企业诚信伦理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求企业能树立长期持久的经营理念。企业短期的繁荣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获得,但企业持续增长的力量却只能从人类几千年来操守的价值公理中获得,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便是这样的公理之一。除此之外,还要求企业注重经营目标的道德属性,树立开明的利己观,遵循建立在顾及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之上的道德标准;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重视诚信道德资源的积累;完善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信用奖惩机制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能否卓有成效,与企业管理者甚有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领导者本人的道德素质决定了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状况。3.加强法律制度的伦理化建设加强法律制度的伦理化建设,为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环境,为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外部保障。伦理是法制的基础,法律政策和制度规范制定中应遵循和体现基本的伦理要求,具有道德合理性。同样,法制执行过程也要体现起码的伦理要求,特别是公正诚信的要求。由于法制的订立与执行主体是执掌有关权利的人,因而,法制的伦理化首先对法制制定者与执行者提出了伦理人的要求。其次,公开是建立信任的关键,无论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应倡导公开原则,最大限度地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使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使公众对法律制度建立的动机及诚意没有怀疑,使法制更具权威性。实际上,法制的诚信伦理化建设不仅仅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的外在保障,更是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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