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从其含义和涉及的聂荣与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关系已经不适用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主权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比较系统,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刚刚起步,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和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哪些业务行为应该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哪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坚持前瞻性、长期性、协调性。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3.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平台
在明确上述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要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环境。首先,要加快各级税务部门的自身网络建设,实现海关、金融、企业之间的互连互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要加强电子认证,统一技术标准,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在线支付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制定在线产品、服务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再次,积极开发、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申报制度,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
4.积极开展国际间税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有效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贸易保护,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收问题,又要给避免国内企业造成双重征税,因此,通过与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制定相关准则,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5.加大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关键词:网上支付;国际贸易;支付安全;电子商务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虚拟交易市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多种商务活动的业务模式。电子商务运作的全过程与传统商务模式一样,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部分。进入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特征越加明显,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互联网通信和移动终端技术的普及,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对传统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形成了很好的补充。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时代到来,电子支付也逐渐在实践应用中不断突破限制实现创新发展。在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中,网上支付问题的解决成为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推力,支付技术的实施为虚拟世界的资金结算提供了基本,保障了交易双方的资金和财物安全。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区域和跨时间优势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不谋而合。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应用也逐步扩大和深入。需要清楚认识的是,由于技术发展和Internet网络本身具有的基础属性,电子商务在国际支付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用方面的问题。
一、电商国际支付的特点
1.电子支付为主
电子商务国际支付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来进行跨国的商务贸易,双方从信息筛选,业务洽谈、签约订货、资金交付、商品发货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也就是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来完成。与普通电子商务相比,国际支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体系统一,因此区域跨度更大,电子支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2.支付具有交互性
交互性是互联网经济的最大特点和优势,电商国际支付的完成是通过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来实现的,虚拟空间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24小时的信息服务。再加上虚拟空间的地址具有永久性,可以提供持续不断的信息资源,处于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经济个体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来查找信息,或者与相关企业实施沟通,或者完成信息的筛选和匹配,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可以实现即时交互性,不受传统支付方式的时间和地点约束就可以完成支付交易。
3.支付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国际交易的产生才会需要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不完成,则这笔交易就不会成功进行下去。因此,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首付款习惯和特征,对两者之间的交易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仔细分析,以推动网上交易顺利完成为目标,来不断改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对于双方利益保护较好,并有利于交易顺利达成的电子支付手段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这两种支付工具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成为国际贸易中有最大潜力的支付工具。
二、电商国际支付在应用中的问题
1.支付网络安全问题
支付网络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Internet系统本身属性导致的问题。Internet技术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更方便快捷的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它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其应用于商业经济中,涉及到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缺陷。为了实现重要信息的安全性传输,科学家和专业人士对这一系统进行了大量的技术改进,比如基于数据加密的入口网关安全协议,是网上支付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安全协议技术的实施又遇到了区域性差异的问题,每个国家的信息发展的水平不同,安全协议的技术应用也不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有SET标准和SSL标准。第二,网络速度对人为操作危机放大的问题。网络数据传输速度非常快,且每一个结点通过网络与无数个结点一起紧密联结,一旦一个点出现了问题,则会以人力无法控制的速度迅速扩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达到极大的破坏力。因此,对网上交易流程中的电子犯罪,事前实现有效的风险预防监控意义十分重大。很多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通过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来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支付工具的效力问题
在传统支付模式中、现金、储蓄卡、信用卡、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的支付效力已经具有很大普遍适用性。电子支付中,往往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和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业务延伸,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受到了很多中小经济主体的认可,这些支付工具的效力具有充分的保障。而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支付效力还不能完全确定。拿电子支票来说,《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对于电子支票的普及应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满足通存通兑的需求,银行提出了数码印签的标记应用,传统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而是通过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3.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是保障合法的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国际支付与国内电子商务存在不同,国内电子商务处于同一个法律环境中,遵从相同的法律规定和货币体系。而国际支付则需要跨国完成资金交付,需要克服两国之间的法律对接的问题,因此沟通无障碍的全球性法律成为电商国际支付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确认电子支票及电子现金的效力,基于网络支付的特点,对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确认的依据,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和规范流程。在国际贸易的网上支付问题上,中央银行应强化电子商务跨国贸易的相关法律完善性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4.支付的信用问题
电商国际支付的信用问题来自于两个于交易双方。第一,是国内企业的信用问题,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构建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这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延迟发货等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国外商家不能够完全对国内企业产生信任,而采取更加保守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造成网络支付的应用比例不高。第二,是国外企业的信用问题,欧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信用体系都发展的比较成熟,但跨国交易的区域跨度太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关于国外企业的信用评价,这本身就加大了国际支付的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国际电商中的应用。
三、优化国际电子支付应用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相比,具有足够的便利性和更好的安全性,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中成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第一,网上银行能够突破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将信息集中于一个虚拟空间,不间断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和交互式的支付服务,客户只要满足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则可以进行资金查询和收付款等活动,满足了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基本要求。第二,网上银行的构建主体是国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成熟的管理水平,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管理比较成熟,对于网络平台的资金风险控制显示出更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因此,完善网上银行是优化国际贸易电子支付的良好途径。
2.建立安全交易体系
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从根本上约束了电子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应用,为增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首要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的,双方的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来实现交互。国际贸易中,双方贸易主体一般是以银行和企业为主,人们必须要完全确认网上与之交互并完成电子支付的对象是贸易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实现安全的网上支付,第一步就是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目前,我国针对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正在尝试构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支付体系。从1998年以来,由中央银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负责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发放和管理所需的数字证书。截止到2015年年底,总计有25家银行参与其中。全国金融认证中心很好的提高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确认,保证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对电子商务的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但在跨国的电子支付中,涉及到不同的支付网络技术和环境,如何突破双方差异带来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国际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国金融认证中心在未来必须克服的难题。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商务交易手段,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很难准确地获取,因此,双方的信用体系建设都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经济组织主体,如银行、企业和商家等等,应该加强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组织的联合,通过资源共享和数据分析,来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自身开展国内电子商务,同样有利于在国H贸易中,以对合作伙伴负责的态度接受国外商家的筛选、获取信任。通过统一、高效、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金融信用危机,为电子支付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4.加快素质人才培养
国际贸易结算的电子化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又精通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多栖人才是国际贸易支付顺利安全完成的保证,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理念,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贸易实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商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
四、小结
在全球信息化、经济一体化日趋形成的今天,发展跨国的电子商务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选择。科学技术和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区域和跨时间优势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不谋而合。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应用也逐步深入。网上电子支付目前已经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克服技术发展和网络属性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解决电商在国际贸易支付应用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完善网上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多方联动构建社会征信机制,加快素质人才培养等积极的措施,来进一步突破交易双方支付环境的差异带来的限制,强化国际贸易电子支付的实用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周莉萍,于品显.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风险与监管对策[J].上海金融,2016(5):73-78.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1.网络基础环境建设加强,网民数量剧增。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站规模已达229.6万,较2010年底增长20%;我国域名总数为786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350万,占比为44.6%,较2011年中增长26000余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长率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5亿户,3G网络已经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和大部分乡镇,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备为互联网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将有力推动电子商务的进程。根据《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在2011年12月底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数量达5580万;相较于上一年互联网普及率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数量也已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
2.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不断地拓展,表现在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具体而言,工农业、流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都有电子商务活跃的身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业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利用率达到42.1%。
3.电子商务类应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较2010年底上升8.5个百分点,团购用户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67亿,使用率提升至32.5%,与2010年相比,用户增长2957万,增长率为21.6%;旅行预订用户达到4207万人,用户年增长16.5%,用户渗透率提升至8.2%,网民使用旅行预订服务的深度持续增加。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成长发展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基础之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而言,因为其高速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以及营业地址的虚拟化给税收主体的确认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而税收征管在面临无纸化、无形性、数字化等特点时也失去了传统征管中的凭据基础。此外,电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减少都使传统的税务管理面临挑战。
1.税务登记难于适用,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代替了传统贸易中实体的营业场所。对于这部分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来说,逃避工商登记是比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其管辖地域范围内对这些“隐形”经营者的管控就更为不易了。这就使得纳税人的确认和对纳税人的监控更加困难,同时也影响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导致税源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使得国内的异地销售和跨国销售增多,这使得许多过去发生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到另一个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区域,这些都将对各地乃至各国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形成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对各税务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过程无纸化,征管失去凭证基础。在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下,纳税人会计信息电子化,合同、发票、账簿、凭证等越来越倾向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迹,也不会像纸质凭证、账簿被修改过的痕迹那样明显,这就使审计失去凭证基础,同样也使证明购买、销售的举证过程复杂化。
3.中介课税点减少,税款代扣代缴削弱,影响税款征收。传统商务交易的销售链条通常要通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或者从厂商、地区性商场再到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税务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机构的代扣代缴来完成征管的,而电子商务则省去了中间商的部分,销售链条变成直接从厂商到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中间商是税务机关获取重要税务信息的来源,如买卖双方交易额及确认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间商的消失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不仅在淘宝商城上以企业的名义开设店铺,还在淘宝集市上以个人的名义开设网店,但在日常申报中只申报淘宝商城的销售收入,隐匿了淘宝集市上的销售收入。为了扩大销售面,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目前很多企业都是B2B和B2C两种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种模式并行,如何在没有中间商、交易数据无纸化的情况下核实B2C部分的销售额;如何挖掘出与B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C店,找出隐藏在C2C模式下的销售额,对于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兴起和发展,现在绝大部分的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快钱等来收取销售款项。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核查,但现行征管法对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核查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并未作出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只能在企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电子现金提现到银行账户后才能展开核查,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建议
1.根据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完善纳税人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并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包括企业网、电子邮箱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主要联机清算银行、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给予纳税人,这是用以区别其身份的有力依据,并要求纳税人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展示在网站首页或关键网页的显著位置。
2.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机关凭借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身份,纳税人根据其营业范围领取相对应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号码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以及发票监制章。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也即适用不同税率下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目前在笔者所在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发票已经实现了网络开具,进一步将推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发票,可见实现网络开具发票已经具备了信息化基础。
3.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由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税务部门面对该问题应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加快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以更从容的姿态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电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国应当对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引起高度重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改善税务机关自身的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应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不仅在各税务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而且在各相关部门间也实现信息共享。对业务流通的控制应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个先进手段,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网站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咨询等在内的整体性层次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规范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上网填写,同时需要有电子签章,这些资料在填写完毕后将直接传送至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接收到资料后必须对这些电子资料进行审核验证,若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要求,那么将申报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纳税人;若发现有错误,则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最后将通过审核的应纳税款信息发送至银行和国库的数据中心,一方面银行数据中心根据接收到得应纳税款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账户划拨税款至国库,同时将划款信息发送至纳税人;另一方面国库数据中心在收到税款入库信息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数据中心发送入库信息,最终完成整个电子申报纳税过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网络中介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在电子商务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难度较大,因此对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通过对资金流的控制来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具体来讲,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以及运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在资金的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并不需要直接谋面,由此也衍生出对于信任方面的担忧,这时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成了一种保证双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机制,故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可以通过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代扣代缴税款,再将税款上缴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税的漏洞。
当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网络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一定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策略。因此,为了鼓励网络中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也要做出一定的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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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128
李雪若李伟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和我国传统的税收存在密切的联系,为传统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税收的流失风险,一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多数商业企业李彤计算机网络技术展开业务工作,造成税收收到侵害;第二是是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型的商业,发展速度快,导致税收部门不能全面的制定相关的政策。互联网已经能够变成了一个征收商务税的盲区,关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收到流失,例如产品进口和出口大多是在进口贸易的过程中征收税务,并且对贸易公司征收所得税。征收对象在性质和数量上很难认定,电子商务能够在网络上实行交易,直观的传递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所以,税务的情况难以确定正在交易的商品内容是产品还是劳务。此外,从销售上来看,销售商把商品或者是劳务买到国外去,本国对销售的商品进行税收是必然的,但是,销售商怎样享受出口国的税收优惠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强化监管工作与避免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在网络上进行贸易交易的正常发展,坚持地域管制权和居民管理权,积极的参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开展。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公众的环境下,应该遵守高效率、目的明确、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的需求和国际税务安排与合作。具体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便于征管原则和简单,透明原则。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税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税务部门机构应合理有效的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商务纳税人和社会上的人民在税务的信息上和税务的管理上提供了条件,提高了征收税务的经济效益,减少征税和纳税的成本,促进税收的环境。因为电子商务采取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款的电子信息在纳税人或银行之间的传递,加快了传递的速度,缩短了税款的滞留时间,进而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进库。
四、电子稽查工作的加强
近些年来,税务机关有效地规范和整顿秩序,严厉打击涉税的犯罪活动,税收的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目前的税收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偷税、漏税、欠税、骗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税务管理部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管理手段的落后和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税收环境应该改变。特别还要注意加强电子商务的稽查工作,电子商务的稽查保证了电子税收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的特点使整个交易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在交易过程审计的前提下,纳税人经营的过程进一步实现了电子化和支付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审计主要有对纳税人在商务软件上的审计、软件支付系统的审计、电子商务会计系统的审计,商务会计审计和数据信息的管理是否适合客观规律,电子数据系统是否有过修改,各个系统的软件设计是否和数据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平衡,都被纳入电子商务审计的范围之中。电子商务审计是一科专业性知识很强的学科,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出更多的新内容。
五、增强税收制度培养收税人的综合素质能力
增强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商务税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的投入税收,培养一些全方面的人才,可以再熟知有关税收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较深的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培养这样的应用性的技术型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学习,让一些在税收专业知识中出类拔萃的技术性人才到全球的贸易和有关税收理论知识较强,实践性强的国家进行深造学习,并且熟练的掌握全球上最为先进的技术引荐学习,邀请国内外在税收这方面相关的专家到本国讲课,尽可能快的满足我国商务税收队伍人员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要求,迎合新时期新时代计算机网络税的问题。
六、电子商务的实践应用
(一)支付系统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必要性
网络支付系统是我国电子商务充分实现的必要选择和可行性的研究,网络支付是我国实现电子商务中的最简单的支付模式。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建立了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特点的网络支付系统,将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中的最为关键的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交易双方采用网络技术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目前,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已经取得了成绩与应用,总体上还在处于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电子商务由于受到主观条件的限制,仅限于网上购物,受到金融体制的影响,网上即时支付很难实现,它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最后一个步骤,它的实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实际上,如果不实现网上的即时支付,就不能有电子商务。
(二)支付系统在电子商务系统的可行性
1、金融发展的状况
电子商务系统的建立和一个国家的电子文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立属于我国特点的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金融的发展另外一个网络的普及程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用计算机的联网技术可以使银行业务实时联机的处理阶段,我国目前在大力发展计算机应用网络标准化阶段。例如中国银行正在建设商业银行跨行支付的服务系统,即现代支付系统的上层系统。与此同时,银行卡网络在我国已经成立了区域中心和银行卡交易总中心。
2、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的产物,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推进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一个国家对信息资源的认识、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程度存在着密切关系。现如今,我国沿海地带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线城市,计算机普遍存在,文化教育的程度很高。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经过了一些年的前进,已经掌握了较强的经济和文化实力,将信息技术人员投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世界上就有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的大公司中积极参与现代电子商务的开发研究,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心城市创立具有可行性的支付系统。
(三)我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
1、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特点
开放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络。由于互联网的本身就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使其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一具备了这一开放性的特点。可靠的安全性。在互联网上实现电子商务的网络支付,安全性是十分可靠的,保证支付安全的同时,它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研究内容。一个可靠的电子商务系统就必须具备一个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其次就是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安全性。即时支付。网上交易的即时性事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目的,可以使客户和商家在网络上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必要前提。便捷的操作性。便捷的操作性是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不需要客户和商家掌握过多的技巧,电子商务优势的丧失是复杂的支付操作程序导致的。此外,电子商务操作系统还应该具备全天候的服务、异地交易和交易费用低得特点。
2、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职能
即时结算功能。它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最基础的职能,但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用户和商家在网络上的交易所建立起来的业务联系,可以及时的实现客户和商家之间的支付业务。信用评估职能。它是一个可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支付系统,应该保证客户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外泄,以此来保证电子商务支付全过程的安全。金融的职能。作为金融机构,它能够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职能,电子商务活动领域是广泛的,它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它不单单能够满足网上购物随时支付的要求,这与网上银行的支付手段差不多。但是具体而言,它们之间也是有差别的,电子商务支付的范围广泛。因此网上银行能够进行电子商务支付的服务。
七、电子商务税收的意义
我国目前处于不断发展的国家,想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来源,税制结构和科学技术经济水平发展的特点,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国非常必要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监督控制与管理,为此还要征收电子商务税。由于我国科学技术的硬件设施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还不够完善,其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完成下面这几项工作:(一)完善法律体系,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借鉴对印度的经验对电子商务的产生税收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二)对电子商务科研人员的大力投入,要与银行和网络技术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电子商务的实现提供两人必要的技术上的支持。(三)维护国家税收效益的前提下,遵循税收的管理条例,加强协调与合作。(四)科学的研究电子商务的问题,准确评价电子商务的税收影响力,实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经济扭曲行为。(五)在市场规律的环境下遵循电子商务,改变和调整经营的策略。企业的经济营销策略不断地进行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反之,电子商务经营策略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换句话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在纠正错误从中学习和汲取经验的过程。
[论文摘要]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层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