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在学校里,最为多的是为高中生至大学以上,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学生在教室里玩手机,而大部分都是沉迷羽网络游戏里。不仅仅是这些学生,就连在社会中的人们,都时常拿着手机……他们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了这虚拟的网络里,遗忘了他们的人生和责任。学生本应该在学校里认真学习的,担任其对国家未来的责任,而在社会中的人们,责任的担子却比学生大得多,本应该完成自己所做的事物和抚养孩子,而不是把人生浪费在虚拟的网络里。
只是这种现象却十分难制止。作为在这社会中生活的人,应该要看清人生。人生何长?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人生就如短暂,又怎能浪费?而正因为光阴短暂,我们才应该好好珍惜,对社会和国家作出贡献,完成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或许有些人认为,他们的人生还长,而不认真去学习。而实际,他们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人生本不长,也不可以重新再来一次,而最主要的,是他们不仅浪费了自己的人生,又抛开了责任。从根本上讲,责任感就缺失在外表之处。如果他们都不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又怎么去对自己的父母负责,更何况是对社会,对国家?
所以,我们就应该好好对待自己的人生,善待自己,承担起自己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活在虚拟的网络里,或是虚度时光了。我们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国家的未来就掌握在我们手上,我们应该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应该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把握未来。
关键词:青年;责任意识;道德教育;责任教育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给全国青少年题词中就提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青少年的教育目标,又于1985年正式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作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目标确定了下来,“四有”后来成为党和政府青年工作的指导原则。然而,由于责任教育和责任制度建设的滞后,在部分青年中仍然存在责任意识淡薄、责任能力和责任行为缺失等令人担忧的现象,影响了“四有”青年培养目标的实现。如何使青年责任教育与“四有”青年培养有机结合,融“四有”青年培养于青年责任教育过程中,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树立崇高的人生理想需要确立正确的责任意识
理想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是人对未来的期盼和希望,亦是人生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青年的人生理想涉及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等多个方面。由于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的差异,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甚至性质完全相反的人生理想。而青年理想的确立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人生轨迹,也会对他人、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青年不仅仅要树立理想,更要树立科学而崇高的理想。任何理想的实现都要落实在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的应尽责任之中。因此,在培养“四有”青年的过程中,要始终把确立正确的责任意识教育贯彻其中。
首先,在帮助青年做好职业规划时要强化责任意识。要让青年懂得职业理想的确立,不仅要有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的清晰认知,也要有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认识。热门职业“一哄而上”,冷门职业“一哄而下”的现象在加剧青年职业理想实现难的同时,也导致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责任意识的淡薄往往导致青年在工作中拈轻怕重,缺乏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最终影响青年的职业理想的实现。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培养青年爱岗敬业精神和干一行爱一行的钻研态度,并在爱岗敬业的活动中实现职业理想。
其次,应将责任意识贯穿于青年道德理想塑造的全过程。道德理想是一个人希望在对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个人道德崇高的自觉意愿,它与责任意识本就是一致的,责任意识是内在于道德理想中的。“高尚的道德理想或责任意识对人的行为起着心理激励的作用,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个体自觉选择。”因此,将责任意识纳入道德理想的建构中,不是要求青年“损己利人”,而是提倡“利他主义”精神即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即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道德理想。突出责任意识在道德理想中的作用,意在引导青年在追求人生理想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道德践行方向。我们身边的道德模范,无不是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人。借助他们所传播的“正能量”去引导和强化青年的责任意识,对于帮助青年树立崇高道德理想有着重要的作用。
再次,在青年社会理想的确立和奋斗过程中,更要加强责任意识的教育和引导。人的各种理想中,社会理想是核心,它规约着道德理想和职业理想等。而社会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每个公民尤其是青年人的责任担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现阶段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
斗”,青年必得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方能在在文化碰撞、价值多元、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不计个人得失地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二、青年道德人格的完善要在做实事的责任行为中实现
我们知道,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更是一种践履、一种行为。所谓有道德的人,就是个体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人。康德就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即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责任是道德的重要方面,是道德的实现。培养有道德的新青年,不仅需要道德知识教育,更需要落实在做实事的责任行为过程中。
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年的社会主义道德知识教育。苏格拉底提出过“美德即知识”、“美德由教育而来”的思想,认为“一切美德都离不开知识,知识既是美德的基础,又贯穿于一切美德之中”。但美德知识不是个体与生俱来的,总是在美德教育和践行过程中获得的。通过道德知识教育使青年具有良好的道德认知,并在道德问题上明辨是非,“转识成智”,道德行为也才不仅是外在的社会要求,而且是个人道德人格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对青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辱观等等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责任行为训练。道德属于社会范畴,不论是道德还是责任都是在社会关系中生成和发展的。道德人格的提升也只能在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中实现。青年的道德责任行为训练可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应担当起道德责任行为训练的主要任务。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做道德行为的楷模,如积极搞好邻里关系,夫妻和睦相处,家庭事务协商解决,主动征求孩子的意见和建议,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年,懂得和睦美好的家庭离不开每个成员的参与。对于基本成年的青年来说,父母更应该明确提出对他们的道德行为要求。如可以结合特定环境,要求青年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庭责任,学会以合理方式协调家庭事务和处理邻里关系,参加社区建设等等。只有对家庭有爱、有责任的青年,才可能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爱有责任的青年。所谓“成人”,也不仅指生理上、法律上是成年人了,尤其指是一个有家庭责任行为能力的人了。所以,青年的道德人格塑造,首先应在家庭的道德责任行为训练中进行。
其次,全社会都要担当起对青年进行道德行为训练的重任。一个人成为青年的过程,也是逐步走向社会成为“社会人”的过程,是逐渐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过程。不论是青年工作的单位,还是青年就读的学校,都承担着对青年进行责任行为训练的任务。拿工作单位来说,它不仅是青年就业劳动、养活自己的场所,更是对社会做实事作贡献的场所。所以,单位既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又要善于给青年压担子,让他们在脚踏实地的责任行为中,实现道德人格的塑造。学校也应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道德责任行为训练课,使青年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三、“有文化”是做有责任能力的新青年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责任意识是青年“有理想”的情感基础,责任行为是青年实现人生理想和道德完善的基本途径,那么,“有文化”则是获得责任能力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人生理想和道德完善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做实事的责任能力或本领,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责任效果,而没有文化,就不会有足够的责任能力。正如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一个民族必须认识到,使人人变得更加聪明对它自身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要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的现代青年就必须努力学知识,长见识。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有文化”既是指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先进文化。现代青年既要学习和掌握科学技术知识,把科学技术知识转化为为人民服务的实际本领和责任行为之中,又要学习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两者的统一才能确保青年学知识,长见识;能干事,干好事。
首先,培养“有文化”青年要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放在突出位置,逐渐建立起以学校为核心,社会为补充的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多形式教育活动,让青年尤其是在职青年及时接触并掌握最新的科技成果,做到科学知识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历史经验表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仅得益于科学技术创新了生产工具,更得益于新生产工具使用者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做好入职前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入职后的再培训等工作,使青年真正成为拥有责任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劳动者。
其次,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先进文化是青年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和确立正确的政治立场的重要保障。在培养有责任能力的文化青年过程中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青年头脑,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潮面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引领和指导,增强青年的理性思维和鉴别能力,从而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以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教育青年,以丰富多彩的理论研讨活动吸引和感召青年,以了解社会和国情的实践活动锻炼青年毅力、增长青年才干,最终使青年形成奉献社会的思想升华。
四、“有纪律”是青年实现社会责任和做成事的制度保障
纪律和制度有着基本相同的涵义,都是为维护社会利益或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而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制度是纪律的外在形式,纪律则是制度的内在灵魂。实事上,哪里有纪律哪里就有制度,哪里有制度,哪里就有纪律。二者都是青年实现社会责任和做成事的保障。要培养“四有”青年,就必须既重视纪律教育又强化责任制度建设。
首先,要树立遵守纪律的观念,养成按规则办事的习惯。纪律观念是现代社会公民应树立的最基本观念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培养不可缺少的内容。邓小平就指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四条里面,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要让青年明白纪律在约束人的行为的同时,也为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秩序,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正是以制度的形式将纪律表现出来,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青年在日常生活中如能带头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善于依法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自觉遵守劳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组织秩序,养成按程序办事的工作作风和习惯,这本身就是实现自己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制度是责任的保障,要重视责任制度建设。责任制度在纠正和惩戒错误行为的同时,也引导着青年按正确的行为方式办事。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承担违纪、违法的惩罚性后果,责任制度的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引导青年具有敢于承担社会重担,敢于担当社会责任的精神和勇气。这也对责任制度建设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类社会组织在责任制度建设中不仅要坚持权责明确、任务合理、流程标准、奖惩分明的原则,而且要完善责任监督与反馈机制,保障青年参与责任制度建设的权利,让制度成为青年履行社会责任和做成事重要平台。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始终是我国青年教育的价值目标,寻求将责任教育与“四有”教育相结合的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还需要全社会各界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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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上海“为了孩子”国际论坛,以“儿童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为主题,探讨现代社会中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保护问题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社会问题。论坛除了大会交流外,还设有四个分论坛和一个儿童参与活动,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充分交流研究成果、阐述思想、观点的平台。大会分别从特殊状态与权益保障、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保护理念与法治经验以及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四个方面展开。四个分论坛的探讨议题及成果如下:
一、特殊状态下儿童的权益保障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残疾儿童、寄养孤残儿童、随班就读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教育、法律及权益保护等议题。
与会代表认为,教育权是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应该具有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要实现教育权利,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唤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意识以及利用好文化的影响。对于孤残儿童来说,全面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才能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措施。来自安徽省的代表介绍了为随班就读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资源教室、为儿童提供良好的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的实践和所获得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有关代表对于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有关政策支持不够、教师素质不高以及外部支持不够等问题也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随着我国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有关代表从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因素等方面分析流浪儿童现象出现的原因,指出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儿童救护法律和建立相应的救护制度。并且提出社区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优势,应该尽快完善社区的管理功能。社区是儿童生活的实际社会环境,它将儿童、家庭、社会、政府联系起来,因此利用社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着先天独厚的优势。社区对内可以提供儿童活动中心,配备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儿童提供服务。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本社区儿童的权利保护状况,从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指导和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在指导家长的同时,可以在社区内举办各种各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家长了解和掌握一些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常识,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对外社区也可以和与儿童利益相关的各个部门利用网络联合起来共同处理一些社区内儿童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社区可以对本社区内发生的一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等等。并且我们应该迅速建立我国的社工队伍,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使社区真正起到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
二、儿童的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在儿童自我保护等方面社会及家长的责任问题,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网瘾儿童的监管,社区儿童维权的实践等议题。
有关代表对儿童的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问题表现出了担忧。儿童对日常生活常识、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认知不足,因此代表认为家长应该主动承担起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的责任。另外,如何维护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各方面的权利,与会代表认为社区应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社区可以通过暂住地区指导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家庭的监护人担负监护责任,强化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和假期探望父母的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指导,因此,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之间的关系及建立社区保护体系就显得日益重要。儿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有关代表的重视。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因此学校、家庭、社区、政府有必要共同参与、进行积极协调。另外,与会代表还对网瘾儿童的监管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瘾”通过哪些手段预防青少年“网瘾”?与会代表认为除了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外,加强法律建设步伐、加强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行为的监管势在必行。
三、儿童保护的理念与法治经验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国内外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理念,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等议题。
首先,与会代表对我国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例如,理念的更新、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等等。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留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保留了其主要内容;增强了法律操作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已上升为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的保护;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该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处的杨永明介绍了上海在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保护儿童权益的经验。有关专家对香港地区儿童委员会的建立、相关的资源和公共资金的解决、儿童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与会专家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对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建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少年司法制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整个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来说,体系还不健全。有关立法存在重复、翻版现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缺乏实体法、程序法、处罚法的相关立法;有关立法缺乏操作性,道德、号召性条款比较多;司法形式单一,管辖范围狭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及其处理措施存在缺陷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出谋划策,表示要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儿童权利理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依法办案等。
四、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犯司法保护和试点实践等议题。
摘要:本文从“辅助性原则”的理论和立法视角,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分析和探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法律框架、国家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责任与任务,并从历史发展和国家模式的角度,分析辅助性原则对中国构建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有何启示和局限。
关键词:辅助性原则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模式社会工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2-0003-15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5.02.001
张威,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德国开姆尼茨科技大学博士(成都610065)。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模式、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下,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随着国内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从理论层面思索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从立法和政策层面确立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对明确和规范国家和社会组织双方的角色和定位、责任和义务,非常必要。本文从“辅助性原则”的理论和立法视角,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分析和探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法律框架、国家与社会组织的责任与任务,并从历史发展和国家模式的角度,分析辅助性原则对中国构建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有何启示和局限。
一、“辅助性原则”的概念与由来
(一)“辅助性原则”的概念
什么是“辅助性原则”?一个社会的结构由小单元到大单元组成,即自下而上由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国家组成。每一个单元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和责任。“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atsprinzip)所表达的是一种不同社会结构单元之间的功能分配关系,它有以下两个社会结构层面的含义(如图1所示)。
一是由个体到家庭到社会组织再到国家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结构层面。在此层面,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有义务首先对自己负责和承担起责任,比如个人自己对自己负责,具备自助能力。只有当自己无能力自助时,才可以求助于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此层面强调自下而上的自我责任和义务。
假如某个社会单元没有能力自助了,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才能渡过难关、重新恢复自助能力,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另一个层面,即从国家到社会组织到家庭再到个体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结构层面,该层面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辅助和协助义务:当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因各种原因无能力自助、无法履行自我责任和义务时,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有责任承担起“辅助性”功能和义务,对小的单元即下一方提供帮助和支持,以达到助其自助、使之继续发挥原有功能的目的。比如,在个人无法帮助自己的情况下,首先其家庭有责任帮助他;如果整个家庭没有能力自助了,那么社会组织应协助个人和家庭恢复自助能力;如果一个社会组织需要帮助,国家有责任提供支持。但需要强调的是,大社会单元的义务仅仅局限于辅助性功能,即仅用于弥补小社会单元自我功能的不足,它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取代小单元的职能和作用。这种强调“自下而上的自我责任和义务”以及“自上而下的辅助功能和义务”的原则就是辅助性原则。
因此,“辅助性原则”的基本准则体现于两方面。一是自我责任。保障基本生存、完成生活任务的责任,首先在于个人。个人首先要承担起责任、付出行动和努力。二是辅助义务。当个人无法自助时,首先出面帮助的应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仅仅局限于例外情况,即只有当个人与家庭能力不足时,国家和社会才有义务加以辅助和协助。而这种辅助义务的最终目的是助人自助,使小社会单元重新恢复其原有功能和作用。辅助性原则明确了个体、家庭、社会组织和国家四方之间的各自功能与相互关系,其中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辅助性原则”的由来
“辅助性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天主教社会学说”,在罗马教皇1931年的通谕“Quadragesi-moAnno”中被提出。该通谕指出:“如果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所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来承担,就违背公正”。而另一方面,在每个社会单元能力不足时,都需对其提供足够的协助。
探讨“辅助性原则”由来,必然要提到教会领域“社会工作”的两个
关键词:“Caritas”和“Diako-me”。“Caritas”是拉丁语,其含义是“爱”,“Caritas”概念源于天主教神学传统,代表天主教会的社会服务工作。“Diakonie”是希腊语,其含义是“服务”,“Diakonie”概念源于新教神学传统,代表新教教会的社会服务工作。19世纪末起,基督教神学的很多分支领域开始关注研究社会问题,如牧师神学(现称应用/实用神学)、天主教社会学说、Caritas科学、Diakonie科学。
应用/实用神学的研究对象是教会的服务与功能。它与社会学合作紧密,被很多牧师神学者看作是行为科学。
天主教社会学说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种现象和组织机构,并从教会的视角发表见解。天主教社会学说提出三大社会原则:人的原则、团结互济性原则、辅助性原则。人的原则(Personalitat)强调:每个人都拥有尊严,其尊严不可侵犯。团结互济性原则(Solidaritat)强调机会均等与社会公正,倡导通过团结互济促进人类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安康。西方福利国家构建社会政策/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所遵循的三大原则是保险原则、福利原则与救济原则,其中保险原则充分体现了团结互济性原则的核心精神,而救济原则体现了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at)的思想,它既包含自下而上的自我责任层面,也包含自上而下的辅助和支持层面,因此在很多国家“救济性”措施总是“最后一张网”。辅助性原则和多样化原则(Pluralitat),也成为德国构建社会工作体系的核心指导性原则、确立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重要依据。辅助性原则的基本思想,即一方面尽量避免国家的涉入,国家的功能只是从属和辅助的;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有权利得到国家资助,这一思想使得社会组织(比如福利联合会)的地位被置于国家和个体/家庭之间,并由此形成新合作主义。
Caritas科学和Diakonie科学的建立,是为了促进天主教慈善服务和新教教会服务的科学发展,它们在神学和社会工作之间架起桥梁。这两种科学的建立和发展,与德国教会两大社会工作机构的成立和发展息息相关:天主教慈善联合会(Caritas)和新教服务联合会(Diakonie)。
总的来讲,基督教神学(分支领域:应用/实用神学、天主教社会学说、Caritas科学、Diakonie科学)对社会工作科学的理论、实践、教育发展的贡献不容低估。“辅助性原则”虽然由天主教社会学说发展而来,但它不应被理解为“天主教的特殊产物”,而应被理解为“普遍的理性原则”(Nell-Breun-ing,1990:370)。
二、德国“辅助性原则”的法律性和运用
“辅助性原则”是确立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重要理论依据,社会组织从工作领域到法律形式类别繁多,本文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分析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如何通过“辅助性原则”确立的。
(一)德国社会工作机构的类型
德国社会工作机构分公立型机构(OffentlicheTrager)和自由型机构(FreieTrager)两大类。公立型机构指国家、公共、政府、官方社会服务机构,自由型机构指非国家、非公共、非政府、非官方的社会服务团体、社会组织或机构,它又分为自由公益型机构(Frei-gemeinnutzigeTrager)和自由营利型机构(GewerblicheTrager)两大类。公立型机构和自由型机构之间是伙伴式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是由“辅助性原则”确定的(如图2所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公立型机构和自由型机构的伙伴式合作关系中,公立型机构不仅承担着“社会服务规划者、协调者”和“管理自由型机构”的角色,也同时承担着“社会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购买者”或“资助自由型机构”的角色。因德国公立型机构既承担着“规划者、协调者、管理者”的角色,也同时承担着“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购买者”或“资助者”的角色,它与中国的官方社会服务机构如民政系统所承担的功能和角色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假如以“官方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来论述“(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这一主题,显然有失严谨性。但是,从德国公立型机构所承担的特殊功能和角色来看(德国社会工作界也因此通常用“公立型机构”代表“国家”),本文从“公立型机构和自由型机构的合作”角度分析德国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是符合逻辑的。
(二)“社会教育学”和“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
在阐述“辅助性原则的法律性”之前,有必要界定一下与此相关的德国社会工作领域的两个重要基本概念:“社会教育学”(Sozialpadagogik)与“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Kinder-undJugendhilfe)。
在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社会工作领域中有两个概念并存,即“社会教育学”与“社会工作”。对于两者的关系,专业领域有两种理解。一是“社会工作”(SozialeArbeit)是上位概念,涵盖“社会教育学”和“社会工作”(Sozialarbeit)这两个概念。“社会教育学”和“社会工作”(Sozialarbeit)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教育学”所面对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而“社会工作”(Sozialarbeit)主要面向成人。二是“社会教育学”与“社会工作”被当作近义词或同义词使用。本文的“社会教育学”被作为“社会工作”的分支领域使用。
这种职业分支是欧洲德语国家社会工作领域的一大特征,其根源来自社会工作领域中两个不同的职业发展脉络和历史传统:即面向儿童与青少年的救助服务工作以及面向成人的救助服务工作。在欧洲当今的社会工作领域,这种职业分支虽已逐渐趋于汇合,但两者仍保持着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这点使得欧洲德语国家的社会工作在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实践操作和立法方面,都与英美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
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社会教育学”这一学科是从“教育学”中衍生和独立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教育学属性。因而对欧洲德语国家的社会工作来说,最重要的相关学科不只是社会学、心理学,而且还有教育学。而在英美国家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社会工作”学科源于“社会学”的传统认识占主导。
社会教育学家盖尔图特·波尔摩(GertrudBaumer)将“社会教育学”非严格地定义为“所有关于教育的,只要不是学校、不是家庭,都属于社会教育学”。在她看来,社会教育学既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外的第三个独立的教育领域,又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并融于其中。总体来讲,社会教育学主要承担协助、支持、补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或者替代家庭教育的功能。
“社会教育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核心服务领域又被称为“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它是面向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各种综合性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总称。其主要目的和社会功能分两类:一是协助和补充家庭教育;二是替代家庭教育。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涉及面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分支细微。其主要分支领域有四大类:一是儿童与青少年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二是促进家庭内教育的工作(如家庭咨询、家庭培训等);三是幼儿教育(如幼儿园等);四是协助或替代家庭教育的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儿童与青少年寄宿教养机构等)。这四大分支领域又分别包含许多具体细微的工作领域。
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SGBVIII/KJHG),此法典对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的目标、机构、资金、分支领域、服务内容及其工作实施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和说明,其中也包括公立型和自由型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合作的理论依据“辅助性原则”。也就是说,“辅助性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已作为一种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被明确纳入法律条文,成为国家与社会组织双方在合作时所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三)“辅助性原则”的法律意义和运用
如上所述,“辅助性原则”明确了个体、家庭、社会组织和国家四方之间的各自功能与相互关系,该原则也确立了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在德国,“辅助性原则”确立了公立型与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的伙伴式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已被明确纳入国家法律并得以实施和运用,如《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第4条(§4SGBVIII/KJHG)以及联邦社会救济法第10条(§10BSHG)。现以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为例,对“辅助性原则”的法律性和运用进行详细阐述。
《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第四条(§4SGBVIII/KJHG).对公立型机构与自由型机构的合作进行了以下明确规定:
(1)为了年轻人及其家庭的幸福,公立型机构应与自由型机构进行伙伴式的合作。它应尊重自由型机构在确定目标、完成任务和构建组织结构方面的独立性。
(2)只要已被认可的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有能力设立适当机构或及时提供相关服务,那么,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就不应再承担此种任务。
(3)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应按照该法典规定,对自由型青少年专业工作进行资助,并增强其各种形式的自助能力。
笔者这样解读以上三条法律条文: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伙伴式的合作关系;若存在某种社会服务需求,社会组织具有举办该项服务的优先选择权;在具体操作层面如确立目标、实施服务内容与组织结构管理方面,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国家有义务资助社会组织。
例如:一个城区因儿童数量增加需要盖建一个幼儿园,该区的天主教教会表示,愿意承担此项任务。这种情况下,该城区的区政府应放弃盖建幼儿园的计划,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任何自由型机构愿意承担该任务的情况下,城区政府才可以盖建幼儿园。若该区的天主教教会承办这个幼儿园,那么区政府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资助或补助。
在《联邦社会救济法》(BSHG)第10条和《联邦职业培训资助法>(BAfoG)中,“辅助性原则”也得到了运用。受助者(如领取社会救济金者、领取助学金的大学生/中学生)只有在得不到任何其他支持的情况下(如个人收入和财产、家人的资助),才有资格获得相关福利待遇。在此,国家的位置也是从属、辅助的(Vogelsberger,2002:22)。
由此可以断定,“辅助性原则”不仅为德国社会工作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式合作关系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辅助性原则”和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纳入法律条文,也显示出它的法律性和实际运用。为了进一步探讨该原则指导下的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剖析双方合作分工的体现、特点与局限性,下面从社会工作服务的角度,阐述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各自的责任与任务,并介绍双方的代表性机构。
(四)公立型社会工作机构的责任与任务
按照《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第3条(§3SGBVIII/KJHG),公立型青少年专业工作机构(即国家)负责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整体责任。公立型机构(即国家)的整体责任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整体计划层面,国家必须全面核查所需的服务机构和项目是否都存在。如果需要设立新的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自由型机构具有优先选择权,只有在自由型机构无此能力的情况下,公立型机构才可承担起此项任务。但自由型机构的这种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保留条件是:尽可能为受助者提供最佳服务,因此,它对自由型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一定要求。
第二,国家必须确保服务项目与内容多样化,避免某一机构占据垄断地位,以确保受助者和服务对象在选择服务项目时具有多样选择权。
第三,要注意合理使用国家资金。比如,如果改建一个公立型机构可少花些钱,而新建一个自由型机构花费较多,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公立型机构(Bettmer,2002:433等)。
按照《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第69条(§69SGBVHI/KJHG)公立型机构分为地方性机构和跨地方性机构两种类型。地方性机构是指所有州区和州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机构。跨地方性机构是指由各联邦州依据自己的州级法律所确定的机构。
传统的公立型地方性机构有三个:青少年事务局(Jugendamt),社会福利局(Sozialamt)、卫生局(Gesundheitsamt)。从1950年代起,卫生局的社会工作功能逐步减退。社会福利局的任务是按照《联邦社会救济法》(BSHG)提供社会福利与救济,在很多方面如针对个人的服务,其任务与青少年事务局有重叠交叉之处,因此,针对个人服务的任务主要由青少年事务局承担,而社会福利局的任务主要集中于物质和经济方面的资助、提供社会救济与福利。
除以上三个传统机构以外,还有“综合社会服务处”(ASD),1970年以前名为“家庭救济服务处”(Familienfursorge)。该机构的法律基础不是社会立法,而是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设立和组织公共救济服务。综合社会服务处是一个面向所有社会问题的汇聚处,处理各类社会问题,工作领域繁杂多样。虽然它也部分承担着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中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其他任务,但并不是在所有地方综合社会服务处都归属于青少年事务局;此外,因面对太多各类不同的社会问题,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特征,专业人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青少年事务局是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领域中最重要的公立型机构,其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非常具有代表性,为了更好地了解德国官方的社会工作机构,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青少年事务局的成立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在该机构成立之前,(面向所有青少年的)青少年服务工作(如业余生活与体育娱乐工作)(Jugendpflege)以及(面向问题青少年的)青少年救助工作(Ju-gendfursorge)是两个分开的工作领域,众多的社会组织承担着这些工作。为了将形式多样、相对分散的社会力量聚集起来,将这两个领域合为一体、并应对一战和魏玛共和国时期战争遗留下来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问题,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社会教育学/社会工作专业性官方机构。1922年颁布的《帝国青少年福利法》(RJWG),对此举措推动很大。该法律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必须设立青少年事务局。1961年该法律被改为《青少年福利法》(JWG),1991年《青少年福利法》又被改为《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KJHG)。其主要目的是对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和保护。与旧法律相比,其主要变化在于,新法律摈弃了许多强制性的干预做法,扩展了服务领域与服务项目,增强了预防性服务项目。国家的监督和强制特性减弱,服务和预防特性增强。之后,《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被编入《社会法典》第八部。
《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SGBVHI/KJHG)作为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进一步全面增强了青少年事务局的专业机构地位,该机构的“两段式组织结构”也使得青少年事务局在地方性官方机构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
依照“两段式”原则,青少年事务局由“行政组织”和“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Jugendhilfeauss-chuss)组成。行政组织负责提供和实施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服务项目,设立自己的专业服务部门,并负责资金的合理使用。行政组织又分行政层面和专业层面两个层面,但两个层面之间的合作协调经常出现问题;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推动地方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整体建设与发展,行政组织必须执行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因此,两个层面之间,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具有优先地位,但这种决策权只能在当地城市(或州区)所提供的财政资金范围内、在相关章程范围内执行,所制定的决议必须是“有必要”执行、“有条件”执行,既不能过于局限,也不能过于具体。
青少年事务局在地方性行政机构中有两个特殊性:第一,在当地城市(或州区)作出青少年专业工作方面的决议之前,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拥有听政权和提议权;第二,青少年专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专业人士组成,其中五分之三成员由当地城市(或州区)确定,五分之二成员由自由型机构建议提名。成员总数由各联邦州的州级法律确定。这种人员结构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在保持社会服务多样化的前提下,聚集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增强公立型机构与自由型机构伙伴式合作关系的专业立场;直接体现地方行政中的民主。
青少年事务局的整体责任体现于,确保充分的青少年专业工作服务项目;为自由型机构提供资助:在可能情况下,开发设立自己的服务项目。
青少年事务局的具体任务在《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SGBVIII/KJHG)中有明确说明,第11-41条(§§11-41)列举了青少年专业工作的“服务项目与服务内容”(Leistun-gen),这些任务均依照公立型机构与自由型机构伙伴式合作的“辅助性原则”来完成。按此法律,国家“必须”承担此类任务,而自由型机构“可以”承担此类任务。
第42-60条(§§42-60)列举了青少年专业工作的“其他任务”(andereAufgaben),这些“其他任务”只属于公立型机构的权限和责任范围,但国家也可将部分任务移交由自由型机构承担。“其他任务”主要是属国家权限的任务,比如对自由型机构的监督义务、基本法第六条(Art.6GG)中所规定的对父母教育权的干预、在法院诉讼程序中青少年事务局的参与和配合义务。
为了完成“核心任务”,青少年事务局行政组织一般设立以下工作部门:儿童日间照管机构、青少年工作与青少年社会工作、协助或替代家庭教育的专业工作、心理咨询处、(对未成年人的)官方监护事务、综合社会服务处(ASD)、青少年专业工作规划等等。每个青少年事务局的内部组织结构图都因部门设置不同而有所不同。
较棘手的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Jugendgerichtshilfe),从组织形式上讲,它属于青少年事务局,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任务是由青少年法庭法(JGG)确定。按照青少年法庭法第38条(§38JGG),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在青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中运用教育性、社会性和救助性观点,协助刑事司法部门工作。但问题在于,在以惩罚为主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范畴内,教育思想虽能发挥有限的作用,但往往无法实现真正的教育意图。
随着20世纪70年代大学生运动、社会民主党(SPD)和自由民主党(FDP)联合执政时期的改革,社会工作领域中开展了关于社会工作社会功能的批判性反思和职业化辩论,加之社会工作的学术专业化,对社会工作的专业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当时的官僚式组织结构是一个很大的限制因素,因此从80年代起,人们开始建立新的组织形式,目的是简化管理层次、提高效率、增强专业社工的权限。90年代在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行政组织的问题又一次被提上日程。位于科隆的“地方行政管理联合工作处”(KGSt)提出“新型调控模式”,使青少年专业工作领域引入经济管理的理念,并开始简化公共行政管理,提高效率、质量发展与质量安全等概念被引入到日常社会工作中。但对这一发展趋势需要反思的是:以市场形式开发出来的质量管理工具和评估体系,究竟能多大程度地挪用到青少年专业工作上来?这种经济管理式的质量管理模式是否适用于社会服务领域?此外,资金日益短缺的状况也使人们质疑:“新型调控模式”是否主要用于节省开支(Bettmer.2002:435等)、而不是为了提高效率?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确保一种让服务对象也认可的“质量”,而不是仅仅为了优化组织内部的工作程序与决策程序,或者仅仅为了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五)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的责任与任务
如前所说,自由型机构分两大类:自由公益型机构和自由营利型机构。德国自由公益型机构的核心力量是六大顶级福利联合会:德国(天主教)慈善联合会(明爱)(Caritas)、工人福利联合会(AWO)、新教福利联合会(Diakonie)、德国红十字会(DRK)、平等福利联合会(DerParitatische)、犹太人福利总处(ZWST)。这六大联合会是国家认可的项级联合会,每个联合会都有一个联邦级总部。工人福利联合会和德国红十字会的总部在波恩,(天主教)慈善联合会(明爱)的总部在弗莱堡,新教福利联合会的总部在斯图加特,平等福利联合会和犹太人福利总处的总部在法兰克福。这些福利联合会又共同组成“联邦级自由公益型社会服务机构工作联盟”(BAGFW),地址在柏林。在联邦州和地方层面,它们也有自己的工作联盟。
德国慈善联合会(明爱)(Caritas)。如果从机构数量和专职人员数量来看.由神父洛伦茨·魏特曼(LorenzWerthmann)(1858-1921年)1897年成立的德国慈善联合会,是最大的福利联合会。它是德国天主教会的福利联合会,是由德国主教认可的所有天主教慈善机构的总和与代表。该联合会以天主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为行为取向。慈善联合会的构架是联邦制的,共有27个主教管区慈善联合会,它又包括636个地方、州区、行政区级慈善联合会、262个慈善修会团体、19个专业联合会。慈善联合会共有2.5万多个机构,约50万专职员工在这些机构中工作,他们大多是修会人员。慈善联合会的主要工作领域有老人护理院、幼儿园、医院、老人和病人护理服务机构、残疾人集体宿舍、青少年寄宿教养院、家庭咨询处、难民咨询处等。“看到困难并采取行动”是慈善联合会的口号,即发现困难、找出原因、制定有效服务方案、开发新形式的社会工作。慈善联合会将自己看作是弱势群体和受歧视者的代言人。
新教福利联合会(Diakonie)。今天的新教福利联合会是由两个组织发展而来,它们均从新教基督教的信仰中发展和建立了社会工作:一个是约翰·亨利希·维希昂(JohannHinrichWichern)(1808-1881年)1849年成立的“德国新教教会‘向内福传’中央委员会”,另一个是二战以后1945年成立的“德国新教教会社会服务处”。两个组织于1976年合并为新教福利联合会。截至2010年1月,德国新教福利联合会共有45万专职工作人员、70万志愿服务的义工,是在慈善联合会(明爱)(Caritas)之后的第二大社会服务组织。新教福利联合会共有2.7万个服务机构、为受助对象提供一百多万张床位或服务位置。其主要工作领域有老年专业工作、失业者工作、家庭社会工作、残疾人专业工作、无家可归者和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健康工作、病人护理、青少年专业工作、移民工作、精神病人工作、瘾病社会工作等。
工人福利联合会(AWO)。该联合会是1919年12月13日从德国社会民主党(SPD)中诞生成立的,创始人是魏玛国民大会成员以及后来的帝国议会议员玛利·裕哈克茨(MarieJuchacz)(1879-1956年)。1933年到1945年,工人福利联合会被禁止,1946年又重新成立。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后,在五个新联邦州中也成立了工人福利联合会。它是一个政治性利益联合会,同时也是一个公益性服务机构。工人福利联合会将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看作是社会工作不可缺少的前提。通过参与立法以及在各种社会工作领域提供服务,工人福利联合会致力于抵制社会不公平、积极参与解决社会问题(Wienand,2006:25)。工人福利联合会的构架是联邦制的(联邦级联合会、州级、州区级和城镇级联合会、地方协会),它共有60万个会员,多数为个人会员。共有14.5万专职工作者、10万义务工作者和4500个服民役者。共有1.3万个机构和服务处,工作重点是老人专业工作,共有1500个老年人俱乐部、老年入团体/移民团体/小组、300个中学生服务/家庭作业辅导/学校社会工作机构、130个健康服务与自助团体/小组、100个青少年俱乐部、青少年团体/小组(尤其是工人福利联合会的青少年服务处)、80个家长自发组织、40个妇女自助团体/小组。工人福利联合会拥有自己的专业杂志《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Votum-出版社)。海伦娜.西蒙学院(HeleneSimon)是该联合会核心的进修机构(Klausch/Struck2002:470)。
德国自由型机构中,有一部分是带有宗教背景的。它们的总体任务具有一定矛盾性。一方面,在多样化社会中,自由型机构代表着一定的伦理观和道德价值观,体现着某种世界观或宗教观。因此,从政治和法律角度,它们是相对独立的组织,其任务是独特、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自由型机构又是“福利国家的重要支柱”,也就是说,它们是具体实施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机构和组织。因此,从工作操作角度,它们又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与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体系息息相关,这样看来,它们的任务又没有什么特殊性,是可以替代的(Bauer,2002:450等)。
自由型社会服务机构的这种“双重面孔”(独立的使命和国家的委托)是德国19~20世纪社会根源、社会发展以及福利国家政治发展的结果。后者始于1871年到1890年间俾斯麦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帝国宰相俾斯麦力求建立中央专制国家,反对工人运动和天主教会的非集中化自我组织观点。俾斯麦的社会政策使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一部分自由型社会服务机构是在德意志帝国成立之前就形成的。如上所述,1849年维希昂成立了“德国新教教会‘向内福传’中央委员会”;德国红十字会由1863年的“护理战场受伤将士妇女协会”发展而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承担起福利任务;另一部分联合会是在俾斯麦社会立法后成立的,例如1897年维特曼发起成立了“Caritas-Comite”(后来的天主教慈善联合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7年成立了犹太人福利总处。魏玛共和国期间成立了其他联合会:1919年成立了工人福利联合会总委员会;1920年的“自由公益型医院与护理机构联合会”成为(1930年起)平等福利联合会的前身(Bauer,2002:449-452)。
德国自由型机构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专业性、经济性和组织性。
首先,自由型机构承担着专业性责任,面向各种人群提供极其广泛的专业服务和咨询:儿童、青少年、家庭、老人、残疾人、失业者、移民等等。有些自由型机构还开设各种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修机构、培训社工的专科大学和大学(大多隶属于宗教性自由型机构)。但出于以下因素,自由型机构的这种专业性遭到人们的质疑:有些自由型机构将自己看作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其专业性仅体现在官僚式的法律实施层面;有些自由型机构将其世界观(如宗教观)作为决定性衡量尺度,其专业性受到限制并趋于僵化。科学地讲,这两种形式都称不上“专业性”。此外,按照教会机构内部的个人劳动法规定,宗教性自由型机构在聘任员工时,不只考虑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资格,也要看他是否属于教会成员,这也是聘任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雇主,自由型机构为具备专业资格的雇员所提供的工资标准并不是很高,它们也雇用非专业人员、启用义工和服民役者。由于这些因素,自由型机构想在工作理念和方法上做出专业创新,并非一件易事。
其次,自由型机构也承担着经济性责任,其经济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服务费用。要么由服务对象直接支付,要么由具体负责的公立型机构报销,如青少年事务局、社会福利局或者社会保险机构等。若是青少年事务局购买服务、报销服务费用,按照《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法第78b条(~78bSGBVIII/KJHG),自由型机构必须与青少年事务局签订三个协议——服务项目协议、服务费用协议、质量发展协议⑤(Wissmann,1999:13)。(2)国家补助。补助形式:(a)营运费用补助:要么按照现有法律具备得到补助的资格,要么根据政策性斟酌权衡获得补助。(b)用于盖建机构的一次性投资补助,从辅助性原则的意义上讲,该补助基于“国家必须适当资助自由型机构的义务。”(3)自筹资金。有以下形式:(a)组织成员缴纳的会费。(b)捐款和捐物。(c)遗赠物。(d)(法院的)罚款。(e)基金会资金。(f)拍卖福利邮票和的收入。
总体来说,自由型机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对自由型机构进行经济资助的主要责任在国家,而不在自由型机构本身。但每个福利联合会也有自己需承担的经济责任:一是以上几种形式的自筹资金;二是申请国家财政补助或资助。因为既要努力申请国家的经济资助,又要通过各种途径自筹资金,所以,自由型机构要不断在两者之间权衡,既要与有影响力的党派政治团体和重要人物保持紧密联系,同时也要考虑会员和捐赠者的利益。虽然“辅助性原则”作为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确立了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但年复一年的重复性资金申请和自筹资金,不仅使工作人员感到苦不堪言,也限制了自由型机构的长远发展。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讲,自由型机构的公益性既为其带来了利,也为其带来了弊。利体现在:财政局为公益性机构免除法人收入所得税、工商税、财产税,并优惠营业额税。与营利性机构相比,公益性机构可以享受这些免税和优惠措施。但另一方面,繁琐陈旧的公益法⑤为公益性机构自主承担经济责任也带来了很大限制。例如,公益法规定,公益性机构获得的资金必须“尽快”使用,也就是说,在一个营业年里所得到的国家补助或捐款,必须最晚在第二年用于公益性目的。这种对财产增长的系统性限制,成为实施长期财政计划和有效管理的一大障碍。另一个例子是公益法对私营企业赞助的规定:如果由赞助商提供的赞助费(收入)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三万欧元年限,那么自由型机构将失去公益性质,并恢复缴税义务(Bauer,2002:459)。这一限制也同样制约了自由型机构的经济增长和经济自主性。这点不仅表现在公益性方面,补助法对国家资金分配的规定也是一个例子:补助法制定了一个原则,国家补助是一种“填补支出与收入需求空缺的补助/资助”,这就是说,公益性机构所赢得的非国家资金(如捐款)必须从已支付的国家补助中扣除出去。
因此,无论从经济收入还是经济支出的角度看.与营利性机构相比,公益性机构虽然拥有许多优势,但在确保经济自主性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在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方面,自由型机构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官僚式的“小型战争”上:撰写申请、关注规则、填写表格、仔细核算、整理票据。这一套程序基本上每年重复一次,一般来讲,提出申请和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很短,无法长期有效地计划。因此,自由型机构的经济责任仅仅局限于关注和遵守国家所制定的财政经济和税法方面的规定和条件,捍卫“辅助性原则”和与其相连的优势。即使当今所提倡的“自由型社会服务机构的经济化”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公益性机构具备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性。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讲,“自由型机构经济化”的口号更多是一种约束自由型机构经济责任的工具。
最后,自由型机构承担着组织性责任。自由型机构存在的法律形式绝大多数是登记注册的协会(e.V),它的组织性责任与协会法规定息息相关。协会法规定,每个协会至少有两大组成部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理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对内对外代表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理事会,制定协会的核心决议,必要时负责更改协会章程。这种对理事会权利的限制制约着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比如,如果自由型机构的会员不是自然人而是团体会员,即更小的协会、专业联合会、修会、医院,那么,理事会和会员之间就很难达成一致。这些团体会员本身就是协会结构,其内部同样需要相互协调。如果理事们要做出跨地方层面的决定,会员的参与还要受其他因素的制约(路途时间、交通费、住宿费)。所以“协会民主”受制于诸多因素。1999年孕后堕胎咨询的例子也表明这点,当时梵蒂冈禁止德国(天主教)慈善联合会为服务对象签发“咨询证明”。自由型机构组织性责任的其他问题还体现在:理事会中的重要职位通常是由非专业和非本机构人士担任,比如神学家或党派政治家。由此引发进一步的问题,即“义务工作”的理事会对自由型机构负责人的依赖性。因为很多理事会成员既不是专业人员,也没有足够时间去通读繁杂的资料,他们的责任仅仅局限在例行公事上,也就是说,只是“准许”和“批准”机构负责人的决定。这样,理事会的工作就成了摆设。
因为“协会”法律形式的种种限制和工资标准,有些自由型机构更愿意采用“责任有限公司”(GmbH)的法律形式。成立责任有限公司,需要至少一个股东和2.5万欧元的最低投资资本。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东成立公益性责任有限公司(gGmbH)。其主要组成部分为股东大会和公司管理部门。公益性机构的第三种法律形式是基金会,基金会财产不归属于任何所有者,分为国家认可或教会认可的两种基金会。第四种法律形式是股份公司(AG)。1994年修改过的股票法颁布后,也可成立公益性股份公司。股票票面价值至少为5万欧元。股份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为股东大会和监督理事会,两者对管理层面即董事会进行监督(Pracht,2002:58-62)。
总体来讲,自由型机构的专业性、经济性和组织性责任,受制于诸多因素。这种困境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许有两种。一种趋势是,“新型调控模式”的“管理主义”思想可能会导致公益性机构朝着营利性企业的方向发展。它们不得不顺应资本主义的市场规律。在人人为己的新自由主义经济风暴冲击下,社会责任的堤坝被冲垮,福利联合会的田野被淹没。另一种趋势是,这种危险的发展方向会使人们认识到,第三部门的中间组织应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但重新定位中间组织的社会作用,需要福利联合会抵制对其权利的限制,抵制对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工作领域“近似传教的殖民”(Bauer,2002:463)。
综上所述,“辅助性原则”为德国社会工作领域中国家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的伙伴式合作关系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辅助性原则”和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纳入法律条文,也使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剖析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各自的责任、任务以及双方合作,可以看出:国家与自由型机构之间已形成较为信任稳固的合作关系和合作体系;国家(如青少年事务局)对自由型机构的资助义务和资助体系,通过立法得到了保障。无论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还是实际操作层面,“辅助性原则”都能得以体现和运用。但同时,国家与自由型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也体现出以下特点:国家与自由型机构之间相互交织、相互依赖、甚至存在着竞争关系:自由型机构过于依赖联邦、州级和地方政府的资助/补助。
(六)“新辅助性原则”
此外,以下三个层面的社会和政治变迁,使“辅助性原则”从1990年起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一,东西德统一的进程迫使公立型和自由型机构重新构建他们在地方性福利服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随着“双轨制”进入前东德地区以及自由型顶级福利联合会在新联邦州的不断扩张,联合会的行政官僚化、职业化和世俗化进程也加快了。但新联邦州(即前东德)缺少社会文化框架、缺少社会氛围和义务工作者,以及缺少公立型和自由型机构约定成俗的谈判规则与程序。因此,向东部的扩张,就像一种催化剂,为“辅助性原则”带来了一种变化趋势。
第二,欧洲一体化的统一进程对自由型机构的社会政策作用带来了一定影响。构建欧洲一体化“共同市场”的核心思想是“禁止歧视”,这一思想对联邦德国社会法中所规定的“自由型机构的优先权”提出质疑,并迫使自由型机构与其他机构进行竞争,包括商业性机构,比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在老人护理或病人护理领域的商业性机构。缺乏财政收入使得公立型机构还是对开支较低的解决方案更感兴趣。公立型机构与部分自由型机构相对稳固的合作,也开始部分地面向曾被排除在外的商业性机构,公立型与自由型机构的新型关系,在护理保险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虽然护理保险法在第11条中规定,在提供护理服务方面,自由型机构与公立型机构相比具有优先权,但自由型公益机构与商业机构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权,该条文中并没有规定。类似的还有联邦救济法第93条的修改。社会法典第八部第4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自由型公益机构的传统优先权,但在儿童与青少年专业工作中,实践工作也遵循着与其他领域类似的原则。公立型机构逐渐撤回到“社会服务的协调者和资助者”的位置上。为了便于开展社会服务,有些服务项目只限由私人机构承担。依据传统辅助性原则构建社会服务的局面,逐渐变成只“对自由型机构进行资助”的新原则。
第三,在辅助性原则内涵受到冲击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起,辅助性原则的理念又被高度重视起来。尤其在社会福利与保障领域,针对财政紧缩、福利缩减、社会政策低效的官僚和职业工作形式,人们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批判,这些都激发了人们对另一种工作形式的兴趣,即通过自发组织或商业行动解决社会问题。普遍传播的“自助讨论”也对辅助性原则思想起到了新的助推作用。在这一讨论中,人们关注的不再是公立型和自由型机构的责任划分或者社会政策领域中的各种措施,而是社会服务的“小型网络”与社会政策的“巨型官僚”之间的关系,换而言之,人们关注的是市场、国家和第三领域之间的关系。由此,人们更多地运用辅助性原则的思想阐述“加强新型、创新型自发组织工作形式的立场”,并将这种工作形式与“由(顶级福利)联合会界定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工作形式”进行类比。
在这一过程中,对“新辅助性原则”的讨论仍停留在传统轨道上,即保护“小社会单元”在“大社会单元”之前的优先权。但一种新的维度已显现出来。“小型网络”独特的服务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它的“小”上,还体现于它提供服务的方式——这些服务不再是等级式的,而是合作式和反思式的,因此可以避免来自外部的官僚式、常规式介入方式。因此,“新辅助性原则”强调的是“使(服务)起效的前提条件”,比如对“小型网络”功能性自身逻辑的保护,对其功能性自主权的保护。天主教社会学说的传统思想是基于等级制社会结构之上的“壳层生活圈”模式。在现代化、功能多样化的社会中,为了保护社会“次系统”的自主权,就必须进一步发展“辅助性原则”,赋予其新的内涵。在此,人们所关注的不再是小型、直接的服务机构在大型服务体系之前的“优先权”,而是如何发展一种社会性调控机制,使其能尽量确保“应对问题的服务领域”所应具备的功能性自主权。换而言之,就是用“情景式自我调控”代替“常规式他人调控”。当然这种社会性调控形式基于一种前提条件,即国家不再是通过强制干预“自上而下”“管理”社会问题的核心层面。这种干预对多样化社会次系统的“功能性自身逻辑”起不到任何作用,它带来的结果不是改革性的,而是破坏性的。国家的任务更多的是构建一种能促使社会次系统自我调控的框架和环境。由此政策需要新的转型,比如不是通过外来的强制措施“自上而下”“管理”社会问题,而是利用社会次系统的自我组织、自我调控、自我决定维护社会秩序、缓解或应对社会问题。
“新辅助性原则”是伴随社会变革的进程发展而成的。它积极的视角在于推动“自我积极性”、“自我责任感”、“文化多样性”、“小型生活世界”。当然不可忽视的是,公民的自我积极性无法替代大型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的传统保护功能(SachBe,2005:933-935)。
因此在今天的德国,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型机构拥有优先权”,已经谈不上了。自由型机构需要不断地捍卫“辅助性原则”,它们已成为整个国家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依赖于公立型机构(国家)。总之,尽管国家与自由型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充满着局限性和矛盾,但双方这种合作的框架已成为不可动摇的事实。
三、“辅助性原则”对构建我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的启示和局限
在德国,“辅助性原则”之所以能被作为一种理论依据确定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并被纳入法律得以运用和实施,需要从两个角度剖析和解读。第一,过程性角度。从德国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国家和社会组织走到了今天“信任稳固的合作关系”状态,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这尤其与德国福利国家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战争是福利国家的起搏器”,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魏玛共和国期间一战的遗留问题,迫使国家开始构建福利制度和福利体系,以应对大规模的贫困、失业和儿童青少年与家庭问题。一战期间,很多自由型机构如妇女协会,开始首次与国家合作,参与到各种救助和服务工作中,双方成功的合作经验为未来建立稳固的关系奠定了基础。魏玛共和国期间,政府颁布各种法律,开始构建福利体系。随着1922年《帝国青少年福利法》的颁布和青少年事务局的设立,国家与自由型机构的合作关系也被确立下来。这一合作关系又随着二战之后德国福利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扩展以及自由型机构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变得逐渐稳固。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模式都要经历一个逐步变化的发展过程,比如从接触期到监督期,再到适应期和沟通期,再到最后的信任期。第二,系统性角度。今天的德国属于世界上福利国家中的保守型福利国家,即注重国家权威,提倡继承传统和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福利市场经济”思想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德国非常注重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就是说,国家有责任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干预,以达到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公和贫富差异的目的。福利国家的国家模式、“福利市场经济”的思想以及国家对社会服务领域的重视,为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框架。
在国家和社会组织关系方面,德国与中国之间存在哪些共性和特性?先从以下两个角度谈谈中国的特性。第一,从历史发展角度。目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处于“适应期和沟通期”。过去30多年的“接触期”已经度过,达到真正意义的“信任期”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处于“社会需求”和“政府监管”两方面的矛盾状态中。社会服务需求的增加,使政府看到社会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但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大于信任。第二,从国家模式的角度。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处于从中央集中管理型国家向自由经济型国家过渡的模式,这一独特的国家模式决定了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也较为特殊。中国是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几千年来的中央集权传统,加之儒教文化、农民文化和传统家庭观的影响,使得中国形成“对国忠,对家孝”的传统,而处于“国”和“家”之间的“社会”,则地位较弱,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主义传统。目前的中国,中央集中管理的特点仍然占主导地位,因而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模式中,自上而下的管理、监督和控制观念,依然大于自下而上的自我组织与社会服务意识。
但从德国“福利市场经济”和“保守型福利国家模式”的角度,能够看出中德两国存在着诸多共性。如上所述,“福利市场经济”思想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责任,用以均衡社会差异。“保守型福利国家模式”强调国家权威、维护现有秩序,强调继承传统和持续发展。这些思想从本质上都区别于“自由主义”占主导、国家功能相对较弱的美国,而与“中央集中管理”占主导的中国有诸多相似之处。“中央集中管理”占主导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强大的国家功能,而强大的国家功能使得国家在各个领域的集中决策和宏观调控成为可能,这也是很多西方国家望尘莫及的(因过度民主导致无法在重大决策上达成统一)。因此中国完全有能力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社会均衡。2014年7月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时,首站访问成都市锦江区华仁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这充分表明社会工作机构在福利国家的重要地位,默克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德国的“福利市场经济”政策对中国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蓝天对白云的包容是一种责任;大海对鱼儿的哺育是一种责任;太阳对万物的恩赐是一种责任;荷叶对荷花的呵护也是一种责任。青春责任与担当并存!共同阅读青春担当演讲稿2022,请您阅读!
青春担当演讲稿1青年是国家的灵魂,是民族的希望。青年不仅要有理想,更应有担当。如习总对青年一代的寄语中所说,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青年在不同的时代肩负着不同的历史,但永远不变的是青年一代的责任和担当。早在清末中华民族危亡之时,梁启超就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无数热血青年的爱国情怀。
“五四”运动之后,一代又一代的青年在、建设和的各个历史阶段,在党的领导下,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为实现民族、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创造了不可磨灭盼辉煌业绩。而今,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代青年又将肩负继往开来的历史重任,他们的生活条件和成长是过去无可比拟的,但也承受着更多新形式的磨练。
放飞青春,勇于担当,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当今社会横流,竞争空前激烈,青年成长于这样的时代,难免会造成上的迷茫、责任感的缺失甚至理想的空洞。古语有云,“功崇惟志,业广惟勤”。理想人生方向,决定事业成败。没有理想,就会导致上“缺钙”。因此,青年要勇于担当必要坚想,培养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意识,把勇于担当作为一种常态,肩挑感,心装责任感,将前辈的期望、组织的重托为动力,融人工作和生活的点滴之中,渗透到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征程里。同时也要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增强关心社会、服从需要、团结互助、奉献的社会责任感,做时代进步的带头人,成为社会整体发展前进的主力。
放飞青春,勇于担当,还要脚踏实地、知行合一。无论理想多么伟大,没有实际行动来支撑都只能是黄粱一梦。只有树立责任,勇于担当,并付诸行动,才能让青春的梦想飞得更高。要时刻不忘完善,把勤奋学习作为立身之基,敏于求知、严谨笃学,提升素养,强化本领。在社会生活中要恪守责任,不断向社会注入正能量,以身作则发扬民族和社会。同时要把工作岗位作为实现人生理想的平台,用奔放的热情、洋溢的、满腔的去对待工作。
李大钊同志曾说过:“青年之文明,奋斗之文明也。与境遇奋斗、与时代奋斗、与经验奋斗。”新时代的青年,更应不辱,放飞青春的梦想,勤奋学习,坚定,勇于担当,为祖国的发展、中国梦的早日实现谱写出最动人的青春之歌。
青春担当演讲稿2什么是青春?有人说:青春就是一根燃烧的火柴,最后只是一抹灰烬,风吹过了无痕迹。有人说:青春是一枝不停书写的铅笔,越削越短,连字迹都终将淡去,只剩回忆。有人说:青春是放风筝,在美好的三月天里飞舞过后,就断线而去。但我觉得青春是生命中第一次理解担当意义的课程。同样是近三个月的延长假期,我收获了什么,我重新认识了什么,我怎样安排自己的生活规划,我的青春是否随着时间流逝增加了深度、广度和厚度?
童年的我需要做的,是通过交流和互动表达自己的情感,建立初级的社交关系,并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向家长表示诉求,那时的我对担当这个词知之甚少,或者说,童年阶段的我因为自身能力极为有限,在社会中的定位就纯粹的是受保护者。现在的生活好似没有什么不同,但我知道,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拥有多重社会角色的并具有良性社会价值的个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人。所以最重要的是弄清什么是社会人。
会说几句网络流行语并紧跟“时代潮流”,有点自己所谓的“偶像”“个性”就是社会人吗?我想不是。迈入社会首先要做的就是学会担当,我的社会定位因为年龄增长在不断变动,作为一名初二下半学期的学生,对初中生活的新鲜感已经退却,对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理解什么是担当?仓促地完成作业,然后偷偷摸摸玩游戏,这不是担当这是交差而已。一个有担当的人,除了不折不扣的完成自己分内的事,更需要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或是有意义的事,以此来丰富社会阅历,扩充知识储备,发掘未知潜能等等。青春时代,则是一个人实现自我担当的最佳时期。我需要用自己充沛的精力和前所未有的那一点朦胧的责任感去追求自己的阶段性志向,让自己才开始不久的青春熠熠生辉。
“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初一的课文背诵这一句我记得最牢,不是因为顺口或其它原因,我觉得者应到时我一生的理想。要做到这一点谈何容易,不过连在人生最精彩夺目的时期把担当学会都做不到,那就是一个空想了。做好本分的是在有所喜好,有所擅长,有所突破,这就是我一辈子的活儿了。
青春担当演讲稿3青春意味着人已走向成熟,我的“青春”来得早,也早早就让我学会了担当。
我的家相比同村庄的家是贫穷的,未盖新房子,住的仍是旧木板房。而且住在很偏僻的山坡上,离公路远。这山坡上就住两户人家,一户是我家,还有比我家好一点的一户,住我家隔壁。父母一直因为我小而未出过远门,一直在自己村里打工,给盖新房子的人家做水泥工,晚上回家,衣服上到处都是水泥灰。我每次去学校,同学喜欢谈论家庭条件,自己家的房子是不是新,我总是找机会避开这个话题。
有一次,我们班召开家长会,是我爸爸去参加,正好听见我和同学们在楼梯口谈论家庭条件,说到我家连房子都还未盖,其中有人猜疑道:“家里穷吧!”爸爸红着脸走进了教室。爸爸见我在同学面前如此难堪,下定决心去外地打工,让妈妈留在家中维持家庭,照看我,家庭重担全抛给了妈妈。
家里穷,爸出远门打工了,妈妈如果不打工,就交不了伙食费,妈妈选择了继续给我们村里盖新房子的做水泥工,一天的工钱都还不到一百元,我每月交的伙食费,钱都是皱巴巴的,我心里知道,这都是妈妈积攒的结果。爸爸在外打工,妈妈一个人撑起家庭重担。
爸爸去了一个月,给家里打了个电话,我高兴地跑到隔壁家接爸爸打来的电话,听着爸爸的声音似乎有心事,让我快点叫妈妈来接电话。只见妈妈挂完电话,急匆匆的跑到家里收拾行李。收拾时,对我说:“等会儿给你交代一些事!”晚上经常睡得很早的妈妈,今天却一直亮着灯未睡。最终妈妈开口说:“妈妈明天要去爸爸那边打工了,家里的生活你得自己去处理,妈妈出去赚钱供你上学,你要好好学习。”说完关了灯进入睡梦中。母女在一起的时间就像是一场梦的时间,我从梦中醒来,妈妈早已拿着行李在小路上渐渐前行,越走越远。我穿好衣服,叫住了妈妈:“妈妈,我送你!”刚追到马路边,妈妈早已上了车,望着远去的背影,望着行驶的车子,我的泪水早已控制不住,流湿了衣服。
妈妈离开家,去外地打工,依依不舍的心情持续了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里,我的生活很糟糕。牲畜不会养,饿了一个星期,还是隔壁家人牲畜吃完剩下来的食物来喂我家牲畜。自己吃的是从菜园里挖的几颗红薯煮来吃。一个星期后,隔壁家的老人叫我过去接电话,妈妈打来的电话开口就问我家庭情况,我却大哭起来。妈担心地说:“爸爸妈妈这边很忙,你是中学生了,在家要懂事、听话,不要上我们担心,重要的是学习要努力”说完便挂下电话。于是我擦干眼泪暗暗下定决心:我要为父母减轻负担,不能让他们担心,我要承担起家里的家务活儿。
我家的鸡还是像从前一样按时打鸣,我早早起床制定了家务劳动计划和学习计划。家务活倒是简单,可家里的牲畜却是个难题,它们的生活习惯和所吃的食物,我是一概不知。特别是“猪”,以前妈在家时“猪”都让妈想了很多办法才解决猪的问题。“猪”每天都得吃两次食,我们家没有很多现成饲料,需要每天去采摘新鲜的野菜。开始,不认识猪吃什么样的野菜,以前看见妈在山坡上找的野菜很多,我就去山坡上把每一样野菜都采摘下来。学着妈的样子用刀将野菜切细一点放在猪桶中,当我提着桶来到猪房前,猪饿得直叫唤。我用手从猪桶中拿出野菜扔向猪槽,猪在猪槽中寻找它要吃的食物,用鼻子在猪槽中到处找,野菜全都掉下了猪槽,我拿的野菜一根也没吃。我很生气地对着猪大吼大叫:“我辛辛苦苦给你找食物,你一根不吃,我打你!”说完拿起扫帚把怨气全发在猪的屁股上,猪在猪圈中跑来跑去。抽打完猪后我就哭了起来,又不敢对别人说,因为我对自己承诺过,我能承担起这个家的家务活儿,回想起自己的承诺决心,我立马振作起来,用衣袖擦了擦我哭红的眼睛。
我拿着记录本跑到隔壁家向老人们了解猪的习惯和猪食的问题并详细地记录了方法。老人说:“夏天,猪食中放凉水,这样猪能吃的凉快些;冬天,猪食要适当加温;猪食一定要煮熟;猪窝要做的温暖,最好用稻草,稻草要放多一些;猪吃过食就去睡觉了。猪吃的食物:红薯、白菜、白萝卜的叶、红薯的藤、叶。猪食的做法:将红薯、白菜、白萝卜的叶,红薯的藤、叶切细一点,掺和在一起放入锅中,再倒入适量的水,用柴火煮熟就行。”听完这些方法。天已经黑了,我马上开始行动,拿起手电筒开始去菜园中寻找这些菜。按照老人们说的方法我做好了猪的第一次完整的食物。当我再次提着猪桶来到猪房时,我满怀信心地将猪食倒进猪槽里,猪来到猪槽前就快速地吃着食。看着它吃完我做的食物,我心里像涂了蜜似的高兴。接着向隔壁老人借了稻草,我把稻草一把把平放在猪窝边,给猪准备了一个温暖的猪窝。猪睡在稻草上,看着我,仿佛是在谢谢我!
家务活忙完,学习也不例外,晚上还要做语文、英语、数学的作业,在做数学作业时,我遇到了难题,一个应用题不会做,隔壁家没有和我同龄的孩子,幸好有我数学老师的电话,立刻找到电话号码、跑到隔壁老人家向他们借起电话,向老师说了我的难题,老师耐心告诉了我,可我还是没听懂,又不好意思通话时间太久,怕老人们说闲话,只能说我听懂了,便匆匆挂下电话。第二天去学校,老师要收作业,我又没写,只好拿着作业本向老师说明我没听懂的原因。老师收了我的作业本,并在黑板上写下了这个题目,把我叫上讲台上去讲解这个题的思路,我根据我的思路讲出来,老师耐心的告诉思路的错误,重新告诉我解题的方法,我认真地听了老师的指点,最终明白,解出了黑板上的难题。
我渐渐的习惯了一个人在家里的生活,家务活儿、家里的牲畜也在慢慢地熟悉,学习也在渐渐进步。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快要过年了。那天是爸爸妈妈回家的日子,也是我们家宰猪的日子。爸爸、妈妈回到家,看见家里的一切,笑道:“我们家孩子长大了,懂事了!妈妈给你买了件棉衣。”说完就找好宰猪的人,当时猪还宰了150斤,妈妈笑嘻嘻地说:“猪长得不错,长胖了!”爸爸、妈妈回家了,我也考试完了,陪我一起去取通知书,当妈妈拿着通知书首先看的是我的数学成绩,妈妈大吃一惊,当时我考了90分,爸爸妈妈高兴得一直表扬我。
大年三十,爸爸宣布了一个好消息:“过完年,我和你妈不再去打工了,我们已经攒好钱,决定春节过完,咱们就在公路边盖新房子。”我乐得都合不拢嘴,使劲的鼓着掌庆祝这样的好事,就这样开心地度过了新年。
新年之后,我找爸爸说:“我们家盖房子差钱其实可以向别人借钱,不用这样辛苦的赚钱,以后我来还就行了。”爸爸对我说:“我们家虽然贫穷,但是我们要靠自己的双手去挣钱,我们的亲戚朋友中有些亲戚瞧不起我们,嫌我们家穷,我们就要证明给他们看,我们能盖起新房子。”爸的话让我深有感触,让我学到的是一辈子有用的道理:人要学会自己担当。
这件事是我13岁刚进入初中时发生的事,让我学会了担当,也明白了我们不需要靠别人,是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的道理。当今读职高的我更明白了父母担当一个家庭的感受与辛苦,家庭担当的劳累。我希望自己以后继续做一个有担当的孩子。
青春担当演讲稿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大家好,我是__市第二实验小学的林世峰,我演讲的题目是“责任,就是担当”。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三尺讲台,关乎未来。记得__师范毕业刚踏上讲台时,风华正茂的我,在备课笔记本的首页上记下了陶行知先生的一句话:“在教师手里操着幼年人的命运,便操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从那时起,一股神圣而庄严的使命感牢牢地扎根在了我的心田。十几年的风雨兼程,十几年的杏坛耕耘,几多甘苦,几多收获,我心中那盏灯始终不灭!今年,隋局长在全市教育系统提出了“__教育,我的责任”的响亮口号,我的心灵又一次得到了深深的震撼。
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就是立足本职,尽职尽责。担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是担当;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担当;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担当;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是担当;朱镕基“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勇往直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担当;谭千秋老师在教学楼坍塌之际,用自己的生命作支撑护住学生也是担当!
目光投向今日的__教坛,也有这样一群人让我感动和钦佩。赵焕利老师年复一年,用自己的工资补助困难学生,用爱心诠释担当;卢翠红老师手术后,把办公室沙发搬到走廊办公,用忘我工作诠释担当;董成伟老师为一个个困难学生募得善款数万元,用奉献诠释担当。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俞立中有一句话,教师,应该是责任、爱心和求知者的化身!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担当就是工作需要我时,就尽心尽力做好它;当搭档休产假,无人代课时,我痛快的包揽了她的工作,并且语、数两科均取得骄人成绩;缺语文老师,我教语文,缺数学老师,我教数学,而且不管教什么,都教的有声有色;担当就是教着两个班的数学,政教主任病休,我顶替政教工作;教导主任调走,我负责教导工作;担当就是校园文化建设需要我时,我连续两个月夜以继日加班,校园面貌焕然一新,三本飘着淡淡墨香的校本教材也摆上了教师们的案头。
心是一盏灯,用责任点亮它,梦想之帆就能远航!心是一扇窗,用责任打开它,就能透进绚烂的阳光!我是教师,我心有爱。
责任的担当,源于对学生全身心的爱,源于对学生健康成长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面对煤气中毒的宫欣母子,我和于永萍老师、梁延华老师一起组织了“让爱更多些”的主题班会,向他伸出援助之手,给他更多的温暖和力量。生活给了他磨难,他在我们帮助中学会了担当,每天放学后,宫欣都帮助母亲按摩,洗脚,在他的努力下,母亲终于康复,身为教师,我们欣喜!
面对经常头疼的学生刘淳和,除了日常关心外,我还帮他奶奶多方联系,鼓励她带孩子四处求医。当电话里,她奶奶兴奋的告诉我,刘淳和的头疼病彻底治好了,我感到由衷的高兴。我谢绝了老人的礼物,孩子解除病痛,[莲山课件]就是最好的礼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教师该有的担当。
责任的担当,有赖于自身素质的提升。茶余饭后,别人休闲娱乐的时间,我喜欢读书,读教育名家文集,读《中国德育》《中国教育报》,读专业书籍,利用一切机会丰富自己、充实自己。钻研中施展才华,平淡中活出精彩,当孩子们在我的课堂中感受到学习的魅力、爱上我的'课堂时,当学生家长用赞赏的口吻跟我交流时,当我的课连续获得烟台市级优质课时,当我的教育设想赢得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时,我体验着教育生活的幸福,更感觉到作为教育者的担当。
老师们,“同舟共济海让路,众人划桨开大船”,今年全市庆祝教师节晚会上,六位年轻校长登台高歌一曲,唱出了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心声。科教兴市脚步铿锵,梨乡教育前程似锦。伴随着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雄浑旋律,梨乡教育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如火如荼,内涵发展不断深入,全市教师队伍满怀开拓进取、勇创一流的浩荡激情,创造着明天的奇迹。__教育、我的责任,已经成为全市教育工作者的庄严承诺和铮铮誓言。创造__教育新辉煌,是我的责任,是你的责任,是你我的共同责任。让我们立足岗位,尽职尽责,上好每一节课,做好每一件事;让我们加强学习,勤于实践,提升自身素质,增长教育智慧;让我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将自己的生命融于崇高的梨乡教育事业,谱写__教育的新辉煌!
青春担当演讲稿5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曾经,听说过“焦裕禄、孔繁森”等这些人民公仆的名字,知道些他们的感人事迹,但觉得那离自己很遥远……
而此刻,菊美多吉这位身边的新时代楷模让我感动、震撼、思考。虽然他已远去,但他的动人事迹在千家万户中被诉说,他的生命赞歌在千街万巷中被传唱。他是一个多么平凡的人啊,可他却用自己的行动在甘孜这片热土上绽放辉煌。我想,他是怎么去做到的呢?也许,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吧!
山感恩地,方成其高峻;海感恩溪,方成其博大;天感恩鸟,方成其壮阔,世间万物,莫不存感恩于心中。60多年前,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推翻了剥削阶级,解放了我们甘孜农奴,我们要感恩;美丽的甘孜大地孕育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长,我们要感恩;甘孜百万父老乡亲赋予了我们建功的使命,我们要感恩。
对菊美多吉来说,感恩不是压力、桎梏和债务负担,而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催促他深入田间地头、为人民服务的动力。这些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感恩,其实就是让我们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何为责?负何责?车尼尔雪夫斯基曾经说过:生命是和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菊美多吉给出了责任最好的答案:以生命践行责任!责任就像肩上的担子,而感恩就像是水桶里的水吧。这也意味着,责任并不是那么好挑起的,而感恩或许也会成为另一种负担,让人负重前行。责任,一个凝结着厚重的字眼;人生,一个充满责任的旅途;价值,一个人生追求的目标;卓越,一个价值展现的囊括。
菊美多吉用生命诠释了“责任、人生、价值、卓越”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他是我们甘孜的骄傲,更是我们党和人民的自豪!他带病坚持工作到生命的尽头,他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呕心沥血,他求的是什么?只求那老百姓脸上一丝满意的笑容,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我们同样拿着国家的俸禄,又有什么理由不尽职尽责呢?走村串户,是为了倾听一线的民声;行遍康巴大地,是为了获取最真实的数据。因为懂得,所以坚守、所以快乐。这一刻手中的键盘已是我生命的琴键,屏幕上跳动的数字正是我生命的乐符,我用我的热情与信仰,去倾听来自生活最深处的每一丝细微脉动,去感受那来自最可爱的百姓心中的期盼,凝结成晶,折射生活的真实。
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甘孜调查人,要牢牢秉承“为国调查、为民服务”的调查宗旨,始终坚持“甘心情愿扎根高原、孜孜以求服务发展”的价值取向。认真开展好每一次民情民意的调查,真实传达群众的呼声;认真把握好每一笔数据,要为经济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随时想到我们崇高的责任与担当,将每一分心血与智慧投入甘孜调查事业的发展,用调查之笔去勾勒甘孜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清晰影像。
菊美多吉倒下了,他倒在了他深爱的这片热土上,他倒在了他最爱的这份岗位上。但是,他又“活”了,活在了百万甘孜儿女的心中,我们在学习菊美多吉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的同时,更要将它化作我们的工作动力。我们每一位甘孜儿女都要怀揣一颗感恩心,心存一份责任感,切实肩负历史使命,始终保持爬坡上坎的精神状态,坚定信心、强化责任、凝聚智慧,携手共同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崭新业绩。
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教育学生学会关心社会、关心他人,愈来愈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现在的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有许多学生自小就养成“以我为中心”的习惯,校内、家内“唯我独尊”的不在少数,他们缺乏责任意识,不懂得关心,不知道谦让,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理解父母的艰辛,以至于不珍惜学习的机会,不明学习的目的。一个人没有责任感不值得信赖,不能托以大事,更不足以立身。一个没有强烈责任意识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为此,必须将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重视青少年责任意识的培养,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所谓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是指个人或群体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使命。什么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在社会关系中,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这就确切无疑地指出了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肩负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责任。责任意识是一个人在其所属的群体中的共同活动,表现出行为规范的自觉性和对所承担任务的态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非智力因素,对学生的学习与智力开发影响极大,也是一个人至关重要的人格品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既是使社会规则有序的保障,又是保证个人有所成就的可靠基础,也是为人处事所必备的基本要素。
目前表少年责任意识弱化的具体表现:
自我意识浓重、个人责任淡化:一些学生平时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乐于助人,只求权利,不尽义务,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却不能以礼待人,对他人要求过高,对自己要求低;只看到他人身上的问题,看不到自己的缺点,遇到事情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以个人为主体,集体和协作观念、服务和奉献精神不足。在活动中,愿当主角,而不愿当配角。
重索取、轻回报:只要求父母、老师、他人为自己服务,满足自我各种需要,而不考虑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应作的回报。一旦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抱怨,总觉得社会欠了他什么,而不考虑自己应负的责任。由于只讲索取不讲回报,尽管物质生活充裕也没有快乐感和满足感,不愿吃苦耐劳,不孝敬父母,不尊重师长。
在实践中,应如何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呢?
一、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日趋多元化,传统道德中的责任意识面临着日益弱化的危险,许多青少年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坚持正确导向,在主流意识形态中应弘扬传统道德精神,强化责任意识,把责任意识的培养作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以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为重作为主导价值观,政策化、科学化、明确化。只有这样,才会引导青少年正确地对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需求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近年来,人们对青少年的成就意识强调有余,而对青少年的责任意识强调不足,结果导致部分青少年片面地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讲索取,讲待遇,使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分离,对此应予以高度警惕,应强调青少年自我设计要与祖国需要相统一,个人价值的体现要与社会价值的体现相一致,个人成才要与为社会服务相结合,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只有在为国家、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对于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最新社会榜样,应及时宣传,使其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渠道作用
课堂教学具有滴水穿石的作用,教育者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从细微处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让学生有准确的角色意识,意识到自己承担着重要的学习责任,对家长、对学校、对社会都应该负责,应改变自己的心理惰性,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良好的学习品质;要让学生形成做人做事的认真态度,以集体利益为重,勇于牺牲个人利益;要让学生学会不断地展开自我反思,正确地评价自己在班级、学校、家庭、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关心家庭、班级、学校、社会,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公共道德要求的思想意识,使他们能够作用于集体,作用于社会,从而产生一种担当己责、承担己任的思想意识。
三、在家庭中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