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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重要性(6篇)

时间: 2024-02-29 栏目:公文范文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3

[关键词]博物馆非遗宣教模式

一、非遗发展困境与非遗进博物馆

在我国,非遗传承一直以来面临着缺少总体性、前瞻性、长远定位与规划等问题,传承人人才断档、经费短缺、创新不足等也是非遗可持续发展的硬伤。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公约》,2006年6月9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个部级门户网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开通,6月10日举办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日”。之后,我国首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中国太极拳博物馆(2009年)、北京市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宣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2009年)等建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非遗数字博物馆和兴建非遗专题性博物馆。博物馆是人类保存记忆的重要载体,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具备强大的人才和科研优势、保护、保存和收藏优势、展示优势、坚实的观众基础等,非遗项目进博物馆,引发了博物馆对自身功能的重新定位,对社会责任的重新思考,对自有资源的重新整合。

二、非遗博物馆的分类

我国目前尚无部级的综合性非遗博物馆,随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各省市已掀起非遗类博物馆兴建热,有的在原有博物馆基础上加以改造,有的新建专题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名称也很不统一,有专题博物馆、展(览)示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

这类博物馆包括地区性的综合非遗专题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题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展厅。

1、地区性的综合非遗专题博物馆

这类博物馆命名和人员编制都比较规范,以展示地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主。大多为国有。如重庆巴渝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

2、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题博物馆

这类以某个部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展示对象。性质较为复杂。有事业单位,企业自建,个人自建等。如昆曲博物馆。

3、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展厅

指依托保护中心、文化馆、原有的综合博物馆设立的非遗展厅。如北京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中心……

(二)民俗博物馆

此类博物馆采用民俗博物馆名称。如北京民俗博物馆、广州民俗博物馆等。在展陈上与(一)类有交叉。

(三)传习所

此类博物馆包括国有的传习所、私人设立的传习所和教育机构中的传习基地。

三、目前博物馆非遗项目宣教模式

博物馆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宣教模式是展览+教育模式。举办各具特色的展览,是一座博物馆赖以存活的“生命线”。每个博物馆在政府重视程度、资金扶持力度、自身努力程度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博物馆的策展能力、专业化水平及展览条件等也千差万别,因此,生命力强的博物馆,必然是在做好常设展、引进优秀展、与人合办展、举办流动展、开辟出国展方面走在前列的博物馆。除此之外,开发宣传资料、衍生品,设计送展和互动项目,开展各种利民惠民的活动(包括亲子活动、报告会、专题会、知识竞赛等)是博物馆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互联网+博物馆”更是将博物馆的宣传教育推向未来。

(一)展览+教育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是一个群体、民族、国家的文化基因,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必不可少的文化信息资源。举办非遗展览对于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从而更好地传承、发展、利用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非遗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的搭建,一定要根据自身藏品的特点,做好前期市场调研,整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资源,推出具有厚重的历史感、鲜明的时代感、强烈的价值感、自觉的服务感的展览内容。要充分利用文字说明、实物、图片、图表、照片、拓片、模型及其他辅助展品,采用现代化的声、光、电子技术以及音象系统,采用系统分类陈列法、复原陈列法(场景复原陈列)、景观陈列法、对比陈列法、集中陈列法、中心陈列法、连续式陈列法等陈列形式,举办教育性、欣赏性、旅游性、科学性、娱乐性有机结合的精品非遗展,是非遗博物馆宣传教育的中心环节。2006年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2007年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2009年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2010年的“巧夺天工――中国百名工艺美术大师技艺大展”等,因其展览内容的丰富性,展览形式的多样性,吸引了大批参观者,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

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非遗类交流展览是博物馆跨地域对外交流和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让不同肤色、不同地域的人群实现时空跨越和时空对话,共享文化盛宴,既体现了文化无边界,又彰显了博物馆的活力。因此,无论是引进优秀展、与人合办展、举办流动展还是开辟出国展,博物馆非遗类展览品牌的定位与策划成功与否,关乎宣传效果的强与弱。目前在我国已建立了中国博物馆展览交流平台,全国各博物馆机构可在平台免费自有交流展览信息,平台将通过网站、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形式面向全球博物馆机构和推广。

(二)注重与观众互动体验的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与非遗相关的博物馆大多依靠人(讲解员、拥有某种技艺的人、非遗传承人的现场表演)来弘扬传统文化,条件成熟的博物馆还借助各种媒介(虚拟投影、场景复原、非遗展演、手动传感器等)来促成教育活动的推广。具体来讲,有如下互动形式:

1、邀请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和非遗研究专家开展讲座

博物馆作为展示、传承、弘扬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机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历史文化知识是其职责所在。公益性的讲座为传承人、专家与公众搭建了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观众可以通过现场聆听、提问互动、观看非遗传承人的现场演示等形式加深对非遗的了解。

2、非遗原生态展演

博物馆可开辟一个互动体验区,让某种表演艺术、礼仪、节庆、传统技艺等原汁原味、动态地展示在观众面前,让观众近距离感受非遗的魅力,并有机会上台亲自体验。如广州民俗博物馆每周二、四举办的“粤韵飘香”粤剧互动演唱,只要有粤剧表演能力的游客都可上台合作表演。

3、与学校、社团合作项目

博物馆作为学校教育、社团的有益补充,可通过“走出去”开办讲座报告、曲艺专场演出、民间艺人现场示范表演、开展冬夏令营、举办手工体验活动、智力游戏等形式,发挥非遗类博物馆的教育功能。

(三)通过虚拟投影、场景复原、幻影成像、手动传感器、视听欣赏、3D与4D影院、“数字博物馆”等方式

2015年,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个全国性法规文件《博物馆条例》正式实施,与2008年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同,旧版中,博物馆的三大目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新《条例》则变为:教育、研究和欣赏。“教育”目的被提到首位,意味着博物馆在公共教育上将肩负更重要的使命,数字化时代下的博物馆教育亟需转变观念,从多层面营造“学习型博物馆”。虚拟投影、场景复原、幻影成像、手动传感器、视听欣赏、3D与4D影院等方式顺应了观众特别是年青一代的文化消费需求,增强了观众对非遗知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认知感。

“数字博物馆”是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拍摄,综合运用三维图形图像技术、网络技术、立体显示系统、特种视效技术等,将非遗类博物馆以三维立体方式呈现,随时随地为全球观众提供参观博物馆的便利。

(四)宣传品与衍生品的开发

非遗类博物馆通过编写出版展览简介、画册、书刊等,利用电视台拍摄宣传片、教育片、纪录片、专题片等,联合电台电视台宣传报道非遗技艺、非遗传承人、非遗法规、非遗重大活动、非遗拾趣、非遗保护等,达到非遗教育的普及化、大众化。

非遗衍生品的开发是一个争议较大的命题,主要表现在它是为古老技艺注入活力,还是只是把非遗项目推向功利化、庸俗化、商业化而失去了非遗技艺原有的色彩,许多非遗类博物馆运行良好的原因之一恰恰在于非遗衍生品创意开发中“度”的把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创意为非遗产品打开了另一扇窗,传统技艺与挂饰、文具、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和艺术品相结合,转化为新型工艺品,既满足了游客的文化消费需求,又能在游客的评议中启发传承人丰富非遗主题及表现形式,扩大适用范围,挖掘非遗的多面价值,生产出历久弥新的作品。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播工作的重要一环,博物馆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传播内容,还是传播方式,非遗类博物馆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列。不同类型、不同经济实力、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地域、不同依托资源、不同人才储备的非遗类博物馆,必将呈现不同的宣传教育态势,分化后的整合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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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重要性篇4

【关键词】侗族大歌;保护;对策

一、侗族大歌概况

侗族是中国少数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主要聚居于我国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其聚居地风光秀美、民风淳朴。“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大歌和花轿”。因此,侗族大歌是侗家文化的积淀,是民族文化的精华。一直以来,世界音乐界认为中国没有多声部和声艺术,复调音乐仅存于西方。1986年贵州侗歌合唱团赴法国参演时的表现令世界震惊,世界音乐界开始扭转对中国复调音乐的偏见,重新用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与评判中国音乐。侗族大歌于2005年入选部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于2009年11月15日成功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所以说,侗族大歌是我国文化艺术的瑰宝,是世界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侗族大歌在侗语中俗称“嘎老”,“嘎”就是歌,“老”具有宏大和古老之意。侗族大歌是侗族歌队演唱的多声歌(叠声歌),(1)其主要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地区第二土语区。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创造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民间音乐的典型代表。根据侗族大歌的特点又可将其划分为鼓楼大歌、声音大歌、叙事大歌、童声大歌、混声大歌以及戏曲大歌。

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传承,是侗族人民生活的缩影。它以艺术的形式记载了侗族人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精神生活等等。侗族没有形成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其民族历史的传承基本上是使用“歌”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以歌代文。侗族大歌是集娱乐性、教育性、传承性、交流性、文化性于一体的艺术。所以我们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其辉煌历史能够延续下去。

侗族大歌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意义,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象征,是侗家凝聚力的体现。侗族大歌对侗族社会的形成具有纽带作用。人们可以在交往歌唱中相识相知,可以更好地促进集体感情的培养。侗族大歌也是和谐文化的象征,其歌词中常常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元素,这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间接的引导作用。

二、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日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给予了其大量资金与政策的支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侗族大歌是我国艺术史、民族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这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精华能够延续下去。

众所周知,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发展是和侗族文化息息相关的。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价值的体现,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侗族大歌主要是通过亲子传承、师徒传承以及自然传承来实现价值的延续的。侗族大歌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它是与当地民族及地缘文化相互联系的。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管理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积极贯彻执行,但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还是面临着挑战与危机。

首先,深受到“汉化”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风俗习惯逐渐隐性化,其独立的民族文化日渐受到汉文化的“稀释”,侗族大歌面临着传承危机——继任者的断层。父母逐渐淡化了授与后代民族自有文化的习惯,逐渐以教授后代汉族文化为主流,便于适应现代化发展趋势,所以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侗族大歌的传承逐渐处于一个“冷门”阶段,这直接影响了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由于侗族聚居区的生活水平比较低,许多侗族青年为了谋生,很多都选择外出务工,这使得侗族大歌文化传承失去很多接班人,无法给侗族大歌提供后备人员。再次,民族文化意识的淡薄,侗族人民逐渐褪去了对侗族文化的重视,逐渐青睐于汉族的大众文化,这使得侗族大歌的传承失去了其文化载体,阻碍了侗族大歌的保护与传承。以上是属于侗族大歌传承与保护进程中存在的内部阻碍因素,这是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问题的症结,是阻碍侗族大歌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本原因。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本民族的责任,更是整个国家的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也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因素。第一,重“物质”,轻“非物质”。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所指定的政策、法规等都较倾向于物质文化,在对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缺乏重视,没有制定一项较为具体的规章来确保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非物质”遗产的“物质化”功利倾向严重。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层目的是为了保护好民族文化,但是实质上很多地区却以此作为噱头,来引入更多的资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遗产原始性的破坏。每个游客都拥有自身的特有文化,其在非遗区的旅游过程中会将自身的本土文化传播到非遗区,影响非遗区原文化的传承。即游客在欣赏侗族大歌以及侗家文化时,会通过语言交流或者生活习惯的方式将本土文化传输给侗族人民,经过日积月累后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侗族人民的生活习性,影响侗族文化原始性的传承。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松散,针对性不强。虽然近年来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还较为缺乏,法律体系不健全,结构不清晰。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就没有一套相关的专门法律来保障其管理,只能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己系统的专门法规来指导其工作的进行,使得在执行法规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第四,保护工作未能纳入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缺乏系统性、整体性。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标准不一,管理体系分散,没有将其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绩效挂钩,仅仅将其定义为经济发展的边缘因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中,没有结合当地客观实际,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领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开展,使得保护工作较为分散,不成体系。第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指导意义,没有深刻的保护意识是制约保护工作开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形成一种既定意识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而相关部门却没能及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在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忽视了对侗族文化的宣传,使得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文化实体不了解,无法形成清晰的保护意识。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没有一定的资金物质支持,很难保障保护工作的持久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较其他国家来说,投入资金所占GDP份额是较低的,这大大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侗族大歌而言,培养侗族大歌的演绎者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没有资金的保障,会影响传承者的培养工作,也就直接降低了传承的质量。第七,缺乏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即非遗的保护工作还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保护上,缺少深层次的保护理论体系的支持。这些是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外在制约因素,这些工作的缺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反作用,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如何改进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状态和思维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它既是地方历史文化渊源的见证,也是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是文化软实力的象征。(2)可以说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既有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成就,我们要继续发挥,对于问题,我们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在应对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要注意根据内外因素来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合理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内因上来讲,侗族大歌面临着自身传承上的问题。如何解决好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保护工作的关键。现代化趋势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是不可逆转的。所以,我们只能在侗族大歌面临现代文化冲击的大背景下来探讨解决方案。首先,重视言传身教。父母对后代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要注重对少数民族孩子的双重教育,即既要重视对其的汉化教育,也要相应的培养其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侗族人民可以在孩子的成长中鼓励孩子学习侗族大歌,培养其民族性。其次,学校教育也应该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是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参与机构。学校要积极灌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例如在侗族大歌的保护上,学校可以在课外活动时间教授侗族歌曲或者开展侗族文化交流活动,这样不仅丰富了课余生活,而且有利于学生对侗族大歌的理解与传承。再次,民族内部应加强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之所以艰难,根本原因是非物质文化本源的缺失。只有本民族做好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才能从根基上解决此项问题。从侗族大歌传承的角度来说,就是侗族人民应该保障本民族特有的风俗文化,应该将此种文化精华延续下去。侗族人民在平日里应加强对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实体的重视与强化。

除了内部传承的问题,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应当重视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赋予保护工作法律权威性。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来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非遗保护的工作规章,对相关违规行为要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一个法制平台。例如应该针对侗族大歌中传承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领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分散的保护工作成效不高,只有确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集体领导此项工作,才能从整体上来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侗族大歌的保护可以就近建立一个侗族大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来引导保护工作的开展,这可以将分散的保护工作化为统一,更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第三,促进保护理念的转化,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要改善当前重物质,轻非物质的保护观念,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探究其深层次的文化价值,而不是将保护停留在物质文化上的保护,即要从新审视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正确估量其保护与传承带来的文化效益。第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只有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保障基础,才能更好的完善非遗的保护工作。这要求国家、地区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所需的物质设备与相关配套设施。非遗的保护工作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事业,可以动员社会中的企业、个人来共同资助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侗族大歌的保护问题上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来集资,将官方与民间资金融合,共同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飞跃。第五,强化社会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重视舆论的威力,通过媒体、展览、讲座等各种形势来宣传民族非遗的保护工作,使得这种保护意识深入人心,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促进这份工作的进行。例如开展侗族文化交流会,侗族大歌参演活动,侗族大歌照片展览等等。第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只有有了理论研究的奠基,才能为保护工作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使非遗工作朝着正确的轨迹发展。推进关于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例如有关侗族大歌保护方式的研究,传承方式的研究等等。第七,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传承。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要积极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传承人,这样才能从根基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要保障传承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使其能够投入更多精力从事传承活动。第八,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产业化与商业化是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的动力,经济收益必然会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但是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过度产业化,适可而止就好。例如允许企业注资侗族大歌的商业演出,开发相关音像产品等等。第九,文化无国界,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引入此观念。加强国际间保护工作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我们要借鉴国外成功的保护经验来促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引入外国先进的保护理论,保护措施、保护合作组织等等。以上各条措施都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偏废其一,只有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的瑰宝,是历史责任的传承。在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我们既要尽力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精华,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程度,适当改善其传承方式,引入多元化元素,丰富其内容。以侗族大歌为例,我们可以在表演过程中对其服饰或者姿态进行改善创新,将现代服饰与民族特色的舞曲结合,吸进了大众眼球,激发了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客观实体的兴趣,使其能用现代化的观念来理解与接受侗族大歌,这将有利于侗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革新。

本文为山东大学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世界遗产概论》研究成果。

注释:

(1)普虹.侗族大歌——民族的瑰宝[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03(2).

(2)李俊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挖掘与保护思路——以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现状为例[J].社会纵横,2010(8).

参考文献:

[1]马国英,马希刚.贵州侗族大歌[J].发展,2008(12).

[2]李英.侗族大歌的功能性特征浅析[J].艺术评论.2007(10).

[3]巴桑吉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商业时代,2009(31).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K8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48-03

2012年,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中国共有26项,数量上排名世界第一。在国务院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第一批是518个,第二批是510个,第三批是191个。在我国悠久的五千年历史中沉淀了太多的优秀文化,传统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是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在保护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以及推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可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长期缺乏有效、合理的保护,例如在经济开发中对其的不当利用,在关于权利拥有人的确定方面没有真正落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等现状。除此之外,外来文化也强烈冲击着本土文化,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已经渐渐消亡了,其最后的生存堪忧。所以,保护和弘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诠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20世纪50年代即二战结束后,全世界的经济和政治基本处于一种百废待兴的状态,战争以及战后的大规模重建给世界各国的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面临这样的环境,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的重要性。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月,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本公约的第二条对其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2011年中国终于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指出: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基本借鉴国际上相关公约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并充分展示了这个民族的个性和习惯。其具体的特点如下:第一,具有传承性。它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换言之,就是我们的祖辈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经过一代代劳动人民的积累和改进并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第二,具有活遗产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它传递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的发展中所形成的特有文化信息,存在着应当世代传承的必要性,是这个地区文化的活化石。第三,通过以口传身授形式体现的传承性。在历史的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与精英文化一样的正统地位,相关的史书也难有记载,它的传承形式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具有很强的“口头性”,而很少以书面形式流传下来。第四,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特征。非物质性,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但所谓的非物质性,并非与物质完全对立,相反,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以物质为依托而呈现。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才是公约所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根本体现不在于其依托的物质载体,而在于其最终呈现的精神文化内涵。例如,节庆礼仪所代表的文化。

(三)华县皮影文化的介绍

皮影戏,又称“影子戏”或“灯影戏”,是一种以兽皮或纸板做成的人物剪影,在灯光照射下用白色的幕布,一边操纵戏曲人物,一边用当地流行的曲调唱述故事,同时配以打击乐器和弦乐,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我国民间广为流传的傀儡戏之一。从四千年前到21世纪的今天,皮影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示了时代的特色,在几千的文化发展中,其历史悠久,但不同的史学家及戏剧艺术家对其起源及形成的问题影响最大的观点是“汉代说”:两千多年前,汉武帝爱妃李夫人染疾故去了,武帝的思念心切神情恍惚,终日不理朝政。大臣李少翁用棉帛裁成李夫人影像,涂上色彩,并在手脚处装上木杆。入夜围方帷,张灯烛,恭请皇帝端坐帐中观看。武帝看罢龙颜大悦,就此爱不释手。这个载入《汉书》的爱情故事,被认为是皮影戏最早的渊源。皮影戏是中国农业文明的产物,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在封建社会,农民对很多自然现象难以进行合理的解释,于是就简单地归结为鬼神作怪,由此产生了对鬼神的崇拜。皮影戏便是对鬼神崇拜的一种表现,是“以虔敬所有超自然的神为第一目的的艺术”。2005年1月,陕西省文化厅授予华县“陕西省民间艺术·皮影之乡”称号。2006年6月,华县皮影被国家文化部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7年3月“华县皮影制作工艺”又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8年9月,华县皮影文化产业群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法律理论困境

(一)保护非物质遗产的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在立法之初,对于建立一项法律制度而言,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下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建立这个制度要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其立法的宗旨是什么?要体现何种法律利益关系?并且最终能够实现什么社会目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只是其本身的物体存在,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丰富多彩的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其对人类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贡献和在未来的实用性存在的可能,因此,力求全面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的基石和目标。基于这个认知上,我们传统的以静态的物品作为重点的保护对象并且将保护的落脚点放在某些有形物品的管制上的方式已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选择,这样的保护模式是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合理的利用,也不利于在制度建设上获得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支持。典型例子是日本与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将保护静态物品并限制其流动作为立法的基本切入点[3]。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但是在这几十年的文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以下问题:“要申报可保护”、“多利用少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重保护而轻开发利用的倾向相当明显;基层的保护工作机构大部分没有建立,往往依靠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实现;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发或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地方没有专门工作人员,没有系统有效的理论研究,部分是靠自己以保护工作的实践为参照。在2011年之前,我国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陷入了一些僵局,工作无法全面展开,保护工作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2011年2月正式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虽然其本身还有相当的局限性,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在确定一种法律关系之前,我们要知道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进行明确界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法律确认的前提。根据现在所知的历史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它起源于民间,其初期的创始者往往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往往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所以不特定性和群体性使其权利主体无法得到确定[5]。例如,在华县皮影中,有的皮影雕刻的技术或产品是一个村庄群众集体的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群体和这个群体所生活的地区或是地域就对这项传统知识共同享有所有权。然而在华县皮影文化资源通过旅游等经济手段得到开发和利用时,作为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的群体或个人,只有相对少部分通过皮影加工或是皮影的销售等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收入外,更多的是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给真正的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未对其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其他的国家也大量存在这样的例子,当《狮子王》在世界各地热播的时候,那些拥有著作权、版权者在计算着银行账户是否有百万万美元进账时,而象征性的1英镑是起初根据其自己民族歌曲来改编曲目的非洲祖鲁族艺术家林达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用传统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要么会遗漏掉许多其他重要的相关主体,要么会导致主体的泛滥,因而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作到切实的保障[3]。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主要归结于以下的原因: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传承性、以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国家或是朝代的更替、民族的变迁、自然灾害或是昔日环境的改变所形成的人口流动,致使出现大量的民族交错居住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再次进行新的传承,以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确定极其复杂。另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相对以行政保护为主,将一些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在行政法规中却赋予了类似主体资格的权利,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上由一些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中的相关文化单位,或者是国家文化部,或者民间组织等作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而且这些行政规定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仅仅只是赋予了其申报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难以确定

理论上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权利性质的研究亦颇为热烈。这主要涉及法律性质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政府责任,通过公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由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各族人民在长期劳动生活中创造的绚丽多彩的文化,充分体现了民族智慧与文明,是为这些人民所认可和接受的,也会在以后朝着他们所独具特色的方向成长。同时,相对于一般知识产权而言,因为其存续期较长,对于在长期的传承和发展中,无数的劳动人民在这个文化遗产中留下了自己时代的特色,使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公共性,由此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公权性质。也有学者指出,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用私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一个民族或地区传承该民族或地区所独特的民间习俗或传统习惯,这在表层上所反应的群体性、地域性特征是一目了然的也充分体现了明显的“公有领域”的现象,因此其也可以看作一种“集体私权”。除此之外,在现代法治中私权能够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因此将其定位为私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有利。多数学者主张采取公权与私权并行,以相互结合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法律上的民事保护与法律上的行政保护并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一部行政法,在性质上与现行文物保护法相同。该法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保护: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区分;其次,将其性质定位于与现行文物保护法一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接着,在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坚持区别对待,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将其保护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建立不同的档案、认定办法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仅仅运用民事保护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在知识产权中无法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能进行权利主张的问题,保护期限无法确定的问题,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的问题等等。综上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两种法律的保护手段或途径是并行不悖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Z].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Z].

[3]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C]//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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