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务员;考核等次;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0月26日
公务员考核等次是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标记,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实施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客观的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公务员的等次是整个公务员考核的核心内容,人性化的程序、准确的等次、量化的标准、有力的结果运用,将使考核充分调动起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他(她)们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从而使整个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及相关的程序、标准、结果运用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将从实践的角度认识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现状,认真借鉴英国的成熟经验,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实践观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对公务员考核进行了专章规定。第35条规定了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第36条规定了考核等次的划分,第37条确定了考核结果的运用。2008年12月2日国家公务员局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划分、标准、结果运用是整个考核工作的核心,在《规定》中占去2/3的条款。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行以来,根据对部分政府部门公务员考核的调查,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通常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的。每年年末或年初开始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考核,由人事部门发放考核表格,个人填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处室负责人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情况,为每名同志确定考核等次,并填写评语,然后送主管局长复核,主管局长复核签字确认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向考核委员会汇报整个考核情况后,整个考核等次就最终确定下来。一般一个5人以上处室有一个优秀指标,其他一般均为称职,很少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优秀等次的确定,处室负责人一般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过去一年工作情况,重点看工作实绩是不是突出,是不是勤奋、敬业;二是考虑每个人发展的需要,比如对快提职的同志优先考虑,将要连续三年优秀可以记三等功的优先考虑等等。考核为优秀的同志,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优秀,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相应奖金奖励。
以上调查的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基本上是与《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的要求是一致的。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效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主要问题有:一是在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中,基本上没有与公务员个人沟通的环节,即使有沟通也是领导们之间,比如主管局长与处长之间,处长与副处长之间,处长与科员之间少有沟通。等次确定后不与个人见面,评语也看不到;二是考核等次名义上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实际执行中一般简化为优秀和称职2个,不犯大的错误不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所以,除了优秀就是称职,干得比较好和很一般结果都是一样的;三是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没有量化指标,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基本上靠处室负责人凭感觉确定;四是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够有力。评定为优秀也就是记嘉奖一次,连续三年记三等功一次,发一次性奖金,都不与提拔使用和提高工资直接挂钩。称职也是如此,虽然有工资晋档、职务晋级,但因为大家都是一样的,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1854年英国发表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150多年来,英国公务员制度不断变革与完善,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其中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是相当完善的,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一)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英国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工作中,特别重视程序的科学性,把程序作为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精心慎重地进行合理安排。英国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主要有三个程序:(1)自我写出评价材料。年底,公务员本人对照本人年度目标写出年度评估材料,客观地对自己进行评价;(2)直接管理者写出对被评估者的评价报告。直接管理者,经常接触被评估者,容易进入评估者的角色,由直接管理者对公务员作出综合评价,直接管理者要与工作人员本人,对评估结论反复进行协商,多次交换意见,正式写出评估报告,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查备案;(3)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当被评估人对直接管理者作出的评估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直接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估复议,但要阐明理由和事实。直接管理者的上级接到评估复议申请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直接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确有不当时,可与直接管理者商议重新修改评估报告。如果直接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上级复议人员要向被评估人讲明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并不是每个被评估人的必经程序,各部门都是比较少的,但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和真实,设立这一程序是必要和应该的。
(二)考核等次的划分。为了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每个公务员在一年中工作状况的优劣程度,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考核,都规定考核的不同等次。多数部门分为五个等次。即:A等,最出色;B等,比较出色;C等,能够达到圆满程度;D等,需要改进;E等,业绩不佳。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按照考核的内容,根据被考核人一年的业绩表现,用打分的办法,在五个考核等次中,确定其中的一个等次。
考核内容分为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沟通与交流能力、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宏观决策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领导管理能力、高效率工作能力等10个方面。按照这10项内容,分项进行评分,每项最低0分,最高20分,将各项内容的得分累加起来,便是这名公务员的年度总得分。A等140分以上,B等125分~139分,C等100分~124分,D等85分~99分,E等85分以下。
(三)考核等次结果的运用。公务员考核等次结果与晋职加薪挂钩是英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能够长久坚持下来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激励,而且同被考核者个人的发展前途和物质利益挂钩。这就使管理者与被考核者双方,都增强了贯彻执行考核等次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在职位有空缺时,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职加薪挂钩。
中央政府以内阁办公室为例,在公务员考核中,当年被评为A等的,在第二年加薪1,000英镑,B等的加薪500英镑,C等的加薪100英镑,D等、E等的不能加薪。地方政府以某市为例,政府工作人员在考核中,被评为A等的,要在当年内提升,工资增长6%;被评为B等的,要在第二年内提升,工资增长4%;被评为C、D两等次的,职位不升,工资增长2%;被评为E等的,职位不升,工资不增。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人性化的确定考核等次流程。目前,我国公务员确定考核等次的程序相比英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是缺乏与被考核者的有效沟通,这种单向的评估程序过于简单、不规范,难以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很难做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程序,应突出尊重被考核者的权利,使公务员心情舒畅地参加考核,并通过考核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为今后提高打下基础。具体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一是考核开始后,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要进行面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改进的方法,充分听取被考核者对自己的评价意见,之后再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二是主管领导复核后,要将考核确定等次的初步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允许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可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诉。由考核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最后的裁定,同时向提出复议的公务员作出反馈。
(二)量化德、能、勤、绩、廉考核内容,进行逐项打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了建立标准化的考核内容,我们必须做到:要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要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细化,每个方面细化为5个指标,比如勤的方面可以具体化为日常考勤、加班加点、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提出建议等5个指标;绩的方面,可以具体化为完成工作的数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完成工作的效率、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对实现本处室年度目标的贡献等。按照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原则,绩的方面占40分,德、能、勤、廉各占15分,加起来总共100分,要想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廉的方面不能低于12分。考核内容要和岗位职责一致,按照《公务员法》分类方法,将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有所侧重地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适当增加称职以上考核等次,拉开距离。取消基本称职,划分为杰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杰出为95分以上,优秀为90~94分,良好为80~89分,称职为60~79分,不称职为0~59分。
(四)进一步细化考核等次结果的运用,保证良好的激励效果。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虽然明确指出了公务员的考核作为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但奖励程度轻,奖励面小,起不到对公务员应有的激励作用。公务员出色完成任务既不能直接提职,又不能提高工资。在这种机制下,考核对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作用不明显,影响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上进心。借鉴英国的经验,可以把公务员考核结果直接与职位提升和工资提高结合起来,从而使激励硬化、强化,使干得好的公务员在政治上、收入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真正调动起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逐步形成人人思进、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考核为杰出等次的,当年提拔一级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工资相应提高;考核为优秀的,当年工资提升一个档次,第二年内提拔一级职务;考核为良好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为称职的享有正常待遇;考核为不称职的给予相应惩戒。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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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放,王克良.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摘要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行,医疗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职称评聘工作受到了医院职工的广泛关注。做好职称评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促进医院持续、健康运行,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文主要分析了医院职称评聘中贯彻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探究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关键词思想政治医院职称评聘重要性
职称评聘工作是职工思想、职工利益、职工队伍的重要影响因素,科学、合理的职称评聘不仅能够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而且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兴趣、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做好职称评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对上述问题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本文探究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职称评聘中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发挥领导作用,强化服务观念
医院在培养专业化职工时,为了丰富职工的理论知识储备、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要格外重视职称指标,促使职工人员根据相应的职称要求进行积极的知识学习、能力提高。所以,医院的相关领导者要注重本院的职称申报工作,并将职称申报工作视为医院工作流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医院的人事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相关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观念,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积极指导、正确引领,为职称申报工作贡献积极力量。由于医院日常的工作量较大、工作对象多样、工作各环节间联系紧密,进而职工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更加细心、有耐心,从日常工作的点滴做起,尤其在面对职称工作时。对于职称工作:首先,根据官方的文件要求,为职称申报对象详细告知文件的基本内容、注意事项;其次,明确告知表格的下d路径和方法;然后,将职称申报资料分门别类的进行有序整理;最后,辅助职称申报对象完成表格填写,并监督申报对象真实的填写个人信息和职业技能。为了提高申报资料的准确性,部分职称申报资料要经过人事部门核对、盖章,一定程度上能够显示职称评聘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只有端正工作态度,才能保证职称评聘工作顺利完成,进而为医院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政策传播,优化舆论环境
医院加大职称政策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力度,能够使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得到职称评聘的有效引导,即有利于职称评聘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职称评审政策在实行的过程中要加大透明度,并且要对政策大力传播。通过政策宣传,使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政策有全面的了解、熟悉政策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医院的人事管理部门能够利用网站、院内宣传通告栏等方式对政策进行积极宣传,并明确告知不同职称所对应的不同要求,主要包括工作水平、科研成果、论文等方面。进而促使专业人员根据政策变化选择合适的职称,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职称申报。此外,医院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将新政策和旧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对政策中有变动的地方进行特殊记录,即真正领悟文件精神。另一方面,优化人才培养、人才创新的舆论环境,在院内积极开展多样的文化活动,像学术交流天地、病例研究会等。同时,还要定期举行科研、技术、论文等成绩显著的表彰大会,在大会中,职工互相交流学习经验、学习心得,通过交流和沟通,及时寻找自身的不足,并针对不足及时改正。进而能够促进医院治疗水平的整体提高,能够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三、完善招聘流程,使审核结果更客观
为了加强招聘流程的民主性,医院在开展招聘工作时,要提前7天将职称招聘方案、招聘原则、招聘要求等文件统一发到每位员工手中,并鼓励员工针对手中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医院相关部门将员工意见有效整理、分析,最后结合员工意见进行文件的最终修订。并且在测评中,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招聘流程系统化。
招聘面试考官由医院院长、书记和其他部门重要领导者共同担任,在医院招聘工作开始前,面试考官首先要对前来面试人员的信息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如果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了欺骗行为,那么医院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其中,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求如下:当年出现严重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当年出现巨大医疗经济赔偿金额的;诉讼成立并受到严肃处理案例达到2例的。
当招聘过程中出现实际招聘人数多于规定招聘人数时,招聘考官为了使审核结果更合理、客观,要对“多余”竞聘者进行加分制评审,根据事先拟定的备份招聘方案对竞聘者进行专业护理技术、专业临床技术、优秀论文、科技成果等方面综合评价,最终分数较高的竞聘者符合医院的招聘人才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评审工作的标准性和公正性。
四、有效缓解矛盾,消除不利因素
近年来,随着职称政策的不断宽泛,参加职称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进而导致任职人数远远大于岗位数、已任职员工的专业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岗位的职位要求,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不利于医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了将上述矛盾有效缓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尤为必要的。首先,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情绪稳定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正确认识评聘分开,并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进而减少专业人员的疑惑、平复专业人员的心情。其次,医院职称岗位的设置要科学、合理,同时,要强化监督工作和管理工作。对于岗位的招聘人数、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等要明示,对于任职后签署合同方面也要明确公示。例如,阜阳市某医院的招聘职称岗位如图一所示。然后,对于不符合任聘资格的员工,为了减少这类员工将负面情绪带到日常工作中来,要与这类员工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并为其分析任聘失败的原因,并辅助他们制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
五、健全管理机制
由于医院职称评审工作对论文、科技、学历等条件较为重视,相对来说,职工专业能力、专业技能等方面会被弱化,因此,健全管理机制是尤为必要的。首先,要打破任职终身制的任职思想,注重培养职工的基础工作能力、实践能力。其次,要对已就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训练和考核,进而促使专业人员全面进步。最后,充分调动竞聘失败职工的自信心,使职工在本职工作中端正工作态度,为医院的发展积极贡献才智。
六、结语
综上所述,医院职称评聘中贯彻思想政治工作,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且极大地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热情、缓解了医院的矛盾。与此同时,能够促进医院正常、有序发展。因此,将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医院职称评聘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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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含晖,黄珍娟.论职称评聘工作中的弊端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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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师,职称,评审,排序,位置度量法
我国高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等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师的薪资待遇、职业地位和发展空间,故职称评审是受高校教师关注的重要问题,其对教师的工作重心和精力投入具有显著的导向作用。职称评审过程是否公正透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称评定的权威性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故职称评审是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工作之一。
一、高校职称评审实践及优选排序的意义
我国高校正式的职称评审一般是一年一次,主要流程为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教师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给学校的人事部门,学校人事部门组织校内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对于学校有评审权的学科和职称等级,经过学校组织的评审即可聘任为相应的职称等级,对于学校没有评审权的学科和职称等级则需在通过学校层面评审后,进一步推荐到省级以上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除了这种一年一次的正式职称评审,部分高校为了弥补职称评审制度的不足,使人事管理更具有灵活性,推行“低职高聘”的人事制度,即参照职称评审模式,遴选出一部份未达到正式评审条件,但工作业绩突出的部分教师给予更高一级职称的待遇。
无论是正式的职称评审还是“低职高聘”的遴选,都需要在学校层次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在多数时候,申报人员数量都大于实际晋升指标数量,这时候就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择优选择聘任或者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综合各高校职称评审的实践来看,评审条件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师德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学术成果评价三大部分,其中学术成果可由论文、教材、课题、项目等的质量和数量指标体现,是可以准确量化的指标。而教学质量、师风师德往往是一个定性的综合评价,难以准确用数量来表达。职称评审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平衡的问题,比如有的教师学术成果比较突出,但教学质量稍差,有的教师学生评价很好,但学术成果差一些。在有必要二选一或者将多个教师按业绩进行排序时,有的高校就直接由领导按印象好坏来排序,或者去掉那些难以量化的指标后,只将量化指标纳入排序。按领导印象选择排序是一种“人治”的做法,而只对部分指标排序也不够客观公正,结果都缺乏公信力,不符合“制度管人”的现代管理理念。如何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排序依据,是职称评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二、位置度量法介绍
位置度量法又称为因次分析法,是企业选址过程中用来对多个选址方案进行评价的一种决策模型。该决策模型将影响选址的因素划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大类。其中客观因素也可以称之为经济因素,是指那些能够被财务会计部门识别和界定,并能用货币单位精确计量的因素,例如运输费用、租金等;主观因素也可称为非经济因素,是指那些不确定的、难以用货币单位计量,但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比如气候、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位置度量法的核心意义在于将两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以某企业筹建一家玩具厂为例说明位置度量法的应用过程。
第一步,确定各种必要的因素,并将其划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大类,例如筹建玩具厂所涉及的工资、运输费、租金等经济因素可以量化,为客观因素;竞争能力、气候、环境等非经济因素只能用优、良、中等词语定性描述,为主观因素。
第二步,确定各主观因素的重要性指数,例如竞争能力、气候、环境因素的重要指数依次为0.6、0.3、0.1。确定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比重,若二者相同重要,其比重均为0.5。即x=主观因素的比重值;1-x=客观因素的比重值。。
第三步,确定客观量度值OMi。OMi=[Ci×(1/Ci]-1,其中Ci为各种可以量化的成本值。
第四步,确定主观评比值。就每个主观因素两两相比,按如下规则取值:前者等级高于或等于后者取1;前者等级低于后者取0。
第五步,确定主观量度值。对第四步的主观评比值进行乘权求和,得主观因素量度值。
第六步,确定位置量度值LMi。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乘权求和得各方案最终的位置量度值,位置量度值最高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工厂选址的因素划分和职称评审情况类似,故考虑可将位置度量法引入职称评审中,用以将职称评审中的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综合处理。
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优选排序的关键指标构建
各省区或各高校公布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要求包括职称计算机和职称英语要求、的要求、科研课题的要求、教材编写的要求、科研竞赛获奖的要求、教学质量的要求,师风师德的要求等等。因有些指标是基本资格指标,不满足就不能参加评审,如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为简化计算量,此类指标不纳入优选排序的计算范围。以《四川省高等学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为蓝本,归纳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优选排序的关键指标,如表1。
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优选排序的案例
某高校拟低职高聘两名教师,但申报人员达到五人(分别是A、B、C、D、E),五位教师的绩效情况如表2,他们有的科研能力强,有的教学评价好,为使评选更加公正透明,需要对五名教师的科研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公示,人事部门拟按照位置度量法来对五名教师进行优选排序,择优选择两名。
1.确定指标权重
表2中已经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称申报表归纳出了教师评审的关键指标,并将这些指标分成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两类。按照学校的人事制度对各教师的客观指标进行了评分,对主观指标进行了评级。在用位置度量法计算之前需要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首先是确定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之间的比重值。这里客观指标主要是指科研学术成果,主观指标主要是指教育教学质量,两者之间的比值确定可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来确定。如研究型高校更侧重于科学研究,则客观指标权重大于主观指标权重,而教学型高校则主观指标权重大于客观指标权重,二者并重的高校两种指标的权重各取0.5。本案例中高校属于一般地方高校,教学科研并重,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权重各取0.5。
本案例中主观指标包含三个具体指标,分别是教学质量同行评价、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师风师德评价。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的联合发文,我国将对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故师德的权重应高于教学质量。这里对师风师德评价、教学质量同行评价、教学质量学生评价的权重各取0.4、0.3、0.3。
2.确定客观量度值
将五名教师的客观指标得分求和(如表3),并计算每个教师的客观量度值。
3.确定主观评比值
对教学质量同行评价、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师风师德评价三个主观因素计算主观评比值。这里以教学质量同行评价为例说明计算过程。A、B、C、D、E五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同行评价等级分别为优、良、合格、优、合格,则:对于A(横行A),AB相比,A等级高于B,取1;AC相比,A等级高于C,取1;AD相比,A等级高于D,取1;AE相比,A等级高于E,取1,将两两相比的结果按对应位置填入表格,并计算合计和得分,如A得分为4/12=0.3333,B得分为2/12=0.1667,C得分为1/12=0.0833,D得分为4/12=0.3333,E得分为1/12=0.0833,如表4所示。其他两个因素按相同的方法处理。
4.确定主观量度值
将第3步计算出的主观评比值得分填入表5,考虑因素的权重,用加权因素法进行评比,得到主观因素的量度值。
5确定位置量度值
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然后求和,得到位置度量值,即各个教师的最终排序依据。
五名教师的位置度量值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A、B、D、C、E,综合评判A、B两位教师的业绩好于其他三位,应作为本次低职高聘的对象。
五、结论
无论是教师职称评审还是绩效考核评优,都需要对教师的业绩进行排序,以决定最终人选,对于考核指标既有定量指标,又有定性指标的情况,需要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综合处理后进行考虑。位置度量法能够较好地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形成一个单一排序依据,其计算过程简单易懂,通过Excel电子表格便能快速方便地计算出各候选对象的位置度量值,可操作性较强,适合在高校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推广与运用。
参考文献:
[1]齐二石,方庆g.物流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述职评议将监督事和监督人、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监督的效果,各地人大因此比较普遍地将其作为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突破性路径之一。从最初基层人大自发性的探索试验,到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推动下各级地方人大普遍地开展这项工作,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述职评议已经成为各级地方人大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而持续的理论指导、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存在体制性矛盾等原因,述职评议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并因此而呈现出停滞不前的状况。要让述职评议继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理论回答,并进行制度性、法制化的现实解决。
一、关于述职评议的功能问题
明确述职评议的功能(即目的和作用),是解决述职评议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从本质上说,述职评议是人大为了对自己的人事决定行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人事监督行为。法定的监督方式应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述职评议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人事监督方式,它不同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特殊情况下的“问题式”监督方式。特殊或者“问题式”监督是针对可能存在或者已经查证的特定问题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直接根据已经查证的问题进行处置或制裁。述职评议一般是“非问题式”监督,是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了解其任后依法履职的情况,基本功能是: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评议优劣,加以勉诫;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如果评议中发现了重大问题,需要对评议对象进行处理,则需启动新的程序,即人事处理程序,比如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机关进行查处,或者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或者直接提出免职案或撤职案,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范围,虽然可以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处理程序必须另行依法启动。这就是说,述职评议不应也不能直接承担人事处理的功能。现行有关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也正是遵从的这种原则。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种直接根据述职评议的结果进行人事处理的倾向,企图将人事处理程序简单化地作为述职评议的一个环节。似乎不进行人事处理(如在评议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述职评议效果不好,还因此而埋怨不敢“碰硬”,或者简单地归咎于党委不支持人大的工作,认为与其如此,还不如不搞述职评议。这种情况正是由于对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认识不清造成的。对述职评议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的认识的紊乱,将会使述职评议工作陷入矛盾和尴尬的境地,有损于述职评议的效果和信誉,从而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述职评议的功能进行明确的理论界定和严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述职评议不同于有关国家机关对其组成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内部行政性监督。目标考核、业绩和全面评价及其内部行政性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不能越俎代庖。人大可以要求和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加强和改进这些方面的工作即加强考核和行政监督,但是不能越权代办。必须明确,人大述职评议是监督而不是工作考核或者人事考察。人大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审议意见的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有无违法、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二、关于述职评议的程序性问题
在讨论述职评议的程序性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对述职评议的主体和对象进行简要的界定。从理论上说,人大述职评议可以分为代表大会述职评议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两种;至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其所选举代表的述职评议,则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围。代表大会述职评议的完全主体是代表大会,评议对象是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操作上比较困难等原因,代表大会述职评议很少开展(鉴于此,本文所论述职评议主要是指常委会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的完全主体是常委会;评议对象一般是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从可操作性出发,也可以包括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好要有代表大会的授权)。常委会作为评议主体,负责决定述职评议案,授权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调查报告,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评议,听取评议对象的说明和辩护,进行满意度测评,作出评议意见或者有关决定。在述职评议的这些环节中,不能用其他会议来代替常委会全体会议。
述职评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方式,需要法制化的程序保障。
首先是述职评议案的提出和决定要做到民主化和制度化。现行地方性法规一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提出并决定述职评议案。这种规定使得提出和决定述职评议案的随意性较大,比如开不开展述职评议,什么时间开展述职评议,选择谁为评议对象等,都是由行政化倾向较重的主任会议来提出和决定的。这就会让述职评议随着领导人及其观念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显然不符合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因此,应当对述职评议案的提出主体、决定主体和提出、决定程序作出法律规定。述职评议案的提出主体应该包括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署)等。提出述职评议案,应当说明理由。述职评议案的决定主体只能是常委会。主任会议应于年底对各方提出的下年的述职评议案进行汇总和协调,形成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年中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对述职评议计划进行个别调整。提出和决定述职评议案,主要应当遵从“有事”评议和“告诉”评议的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从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成本等多方面考虑,不宜对所有(决定)任命人员进行普遍的述职评议。
其次是述职评议的过程要公正、合法。述职评议涉及到对有关国家机关重要官员的评价,可能会导致启动人事处理(处罚)程序,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述职评议过程的合法化、公正化是述职评议后果合法化、公正化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必须对述职评议的过程尤其是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申辩以及作出评议意见或者决定等作出程序性规定,使之具有法律确定性,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可能地避免随意性。比如评议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也可吸收其他代表参加);评议调查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式来进行;评议会议和作出评议意见或者决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剥夺了评议对象申辩的权利,在未进行申辩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进行评议表决,有的甚至据此作出免职、撤职等惩罚性处理。这就如同法庭在无理剥夺被告申辩权的情况下根据一面之词强行作出判决一样的没有道理,更何况在述职评议“判决”中,评议主体往往集“原告”和“法官”身份于一身,处于难以对抗的绝对优势地位。这种倾向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并及时加以校正。
三、关于述职评议的法律后果问题
述职评议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转送或者作出评议意见,进行勉励、表彰(比如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督促、警诫,责成整改或检讨,以及有的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和职权进行行政性查处,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提出免职案或者撤职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目前有关述职评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进行惩罚性人事处理,比如免职、撤职等。这也是有关述职评议能否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继续发展下去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基于如前所述,对于述职评议的功能的法理认识和法律定位不清、评议调查尚不具备司法取证的性质、目前述职评议的过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比较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述职评议还缺乏申辩机制(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直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失之草率和粗疏,有损于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因此,不宜将评议测评的结果直接作为人事处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不宜直接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处罚)决定。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各地人大在述职评议中普遍开展的测评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测评结果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就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情况而言,述职评议及其测评都还缺乏必需的、严密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评议测评不具有生成法律效力的基础、条件,测评结果本身不具有或者说不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不能由测评结果直接形成人事处理(处罚)的法律后果。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测评结果就没有一定的作用。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意向性评价,至少可以对评议对象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或者构成某种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促其扬长避短,克服缺点,改进工作。如果将包括测评结果在内的评议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就会使评议结果较差的评议对象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述职评议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形成一种威慑态势。这是述职评议可能实现的重要监督价值之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考虑,笔者才认为有必要进行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不过,测评的技术指标只宜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其指向为评议内容,而不仅仅是述职报告)之类的意向性指标,而不宜设置“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一类与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不相对称的确定性指标。
我们知道,问责监督是摆在人大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人大不能对述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如果述职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失职、渎职、严重不称职等重大问题,应当启动有关程序或者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就人大本身而言,根据情况,可以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调查结束以后,如有必要,可以提出免职案或者撤职案;如果无须进行严厉的惩罚性制裁,也可以提出不信任投票案,如果不信任票达到半数以上,评议对象应当自行辞职,如果不辞职,则应责成其辞职。
【关键词】依据;廖国玉;张仲景;长沙太守
医圣张仲景是否任职长沙太守,千年以来争论不休,悬而未决,在目前所能查到的各种说法中,以廖国玉的《张仲景官居长沙太守的三项依据》[1](以下简称《依据》)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伤寒论》最后署名为确证。
②地方志的大量记载。
③古墓碑的出现为张仲景任职长沙太守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以上依据是否可靠呢?
第一,关于《伤寒论》最后署名为确证。《依据》指出:《伤寒论》旧题和原序的最后署名,多有长沙太守的记述。虽然书成作序,并自署名官衔未有不当之处。但以下问题出现却说明这项依据是不可靠的。
①著名《伤寒论》研究家钱超尘考证:金刻本《注解伤寒论》于每卷前仅云“仲景述,王叔和撰次”,无“长沙太守”之称。明万历二十七年赵开美刊刻《仲景全书》于宋本《伤寒论》每卷前皆云“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乃承宋本旧貌也,亦无“长沙太守”字样。[2]由此可见,《伤寒论・序》最后署名有长沙太守无确据。
日本山田正珍也认为《伤寒论・序》并非仲景手笔,几经篡改。[3]著名中医文献学家李茂如先生认为:“应知现传《伤寒论・序》出自宋臣所载,其文向以愤世洒泼称著,特专以文章为言耳;若果据以辨章学术,则深知其文真伪错杂,绝难尽信。”[4]
②《依据》指出:宋刻《伤寒论・序》由高宝衡、孙奇、林亿等奉诏校正,在阐述《伤寒论・序》校正情况时引甘伯宗之说写到:“张仲景,汉书无传……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这篇序言是向皇帝做的奏章,所载事实,应比其它史书更为可靠。需要问的是:汉书通常是指前汉书,那么现行医史关于张仲景生卒年限,《甲乙经》治疗王仲宣之事,序文“建安纪年”、地方志等记载均须推倒重来。如果甘伯宗之“汉书”是指《后汉书》,证据何在?
第二,再看关于地方志的记述。
①《依据》中关于《伤寒论》最后署名为确证中列出大量地方志记述,按理应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然而,这些地方志来源何处?生于公元237-297年的陈寿,著《三国志》,《方技传》列出华佗,太守列出孙坚、张羡、韩玄、廖立无有缺漏,何以单独把张机太守忽略不写。诚然陈寿有误,公元372―-451年的裴注《三国志》,仍把公元330年以来有医圣之称的长沙太守略掉不写,似乎不合情理。再说,后来的“简而且周,疏而不漏”(《史通・补注》语)的范晔作《后汉书》,同样把几十年前立碑封号为“医圣”的张机太守避而不言,这一而再,再而三的修史“错误”,原因何在?那么,地方志的记载史料来源何处?
②再看《依据》中所引地方志记载出现的问题。《依据》引明・崇祯《长沙府志》、清・康熙《长沙府志・卷十・名宦志》、清・乾隆《长沙府志》皆记有张机任长沙太守。[5]设《依据》所引地方志记载无误,那么孙坚任职在公187―-192年。三个朝代的《长沙府志》,张机均在孙坚之前。这就反证了建安年间(196―-220年)张机没有任职长沙的可能。如果《伤寒论・序》中“建安纪年以来”的说法无误,而又曾做太守于建宁年间,这种满足《长沙府志》、《伤寒论・序》记载的情况又如何呢?《伤寒论・序》厌恶官场,淡薄名利,何以当太守十余年后,还要书成署衔?
第三,古墓碑的出现是否为张仲景任职长沙太守提供了可靠依据呢?
《张仲景官居长沙太守的三项依据》认为,晋代墓碑的记载是一可靠依据,其上载“汉长沙太守医圣张仲景墓”。然而,发现晋代墓碑,据考证,确为东晋古物之说难以成立。
①《谒张仲景祠墓并观摩古碑》[6]一文指出:“沉埋积土内之碑座后面,有‘咸和五年’(公元330年)四字……此一碑座,系晋代所刻,似无异议。但座为白石,身为青石,字体与座上年号不同,看来碑身当较碑座为晚。有洗石精拓,作进一步鉴定之必要。”既然,碑座与碑身质地、字体产生时间均不同,《依据》何以把碑文所书内容与碑座年号附会在一起,作为仲景官居长沙太守的可靠依据呢?
②晋王叔和到刘完素看医圣的形成过程。从晋王叔和、皇甫谧称仲景开始,医家葛洪、陶弘景未见有医圣之称。唐王兵尊称为张公。就连自述:“青衿之岁,高尚兹典;白首之年,未尝释卷”的孙思邈对《伤寒论》评价极高,也只有“至于仲景,特有神功……”之称呼。溯源“医圣”称的起源,如果晋有医圣之称,不可能晋唐医家之间闭口不提,而另称为张公或亚圣等。
因此,晋不可能有医圣之称,晋代墓碑“长沙太守医圣张仲景之墓”说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张仲景官居长沙太守的三项依据》便疑问重重。
参考文献
[1]廖国玉.张仲景官居长沙太守的三项依据[A].中医杂志,中华全国中医学会中医研究院主办,中医杂志社出版,1982,23(04):71.
[2]钱超尘.张仲景生平即版本流传考略[J].河南中医,2005.01,25(01).
[3]段逸山,赵辉贤,主编.医古文(高等中医药院校教学参考书)[M].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224.
[4]冯世纶著.伤寒杂病论――再溯源[A/OL].http:///content/11/1111/14/4676290_163563662.shtml2004.
关键词: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稳定;发展;影响因素;策略
中图分类号:G4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0X(2012)05-0017-03
在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共表彰了142名优秀会员,有85%来自我国的基础教育领域。由此可见,在数量可观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中,中小学教师是主力,基础教育领域成为国家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开展工作的最大板块,他们为推动我国青少年的科技教育、科技普及和科技创新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辉煌的荣誉之后,却有不少科技辅导员出现了转型、隐退等消极念头,其中不乏中青年教师,据有的省市负责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工作的人士反映,每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的人员流动近50%,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稳定这支队伍?如何让这支队伍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如何更大限度地发挥这支队伍在我国课外科技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这些问题成为我们基于当前现实和未来发展必须深入思考和力争解决的问题。作为《标准》课题组成员和成员单位,我们采取了调研分析方法,以期以事实为根据,揭示导致该问题主要原因,提出发展的建议。
一、基于问题的调查内容
基于以上问题并根据会议期间代表们研讨和交流中的生成性问题,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5个相关内容设计如下:
问题1.您的工作单位属于①学校②科协③科技馆④社区工作站
问题2.您主要从事的工作①科技教育②科技普及③科技竞赛④科技管理
问题3.您认为当前科技辅导员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①没有职称体系②待遇低③工作繁重④得不到理解。
问题4.关于科技辅导员问题,您认为当前首要解决的是①从业标准②生活待遇③专业职称④社会理解
问题5.您认为科技辅导员体系职称制度推行中可能的制约因素为①评价体系②教育部门认可③单位认可④社会认可
问卷调查是在河北省11个地市的科技辅导员群体中进行。调研工作跨越小学、中学、大学几个学段,覆盖学校、科协、科技馆、社区工作站等领域,调研对象涉及学校教师、科技场馆人员、科协管理人员和社区科普工作人员。
二、调研数据统计与影响因素结果分析
(一)调研数据统计
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10份,经数据统计,问卷中各选项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反映了河北省区域内科技辅导员队伍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现状、理念特征和愿望取向,为我们进行理性分析和提出有效的实施建议提供了实证性的认识基础。
(二)影响因素的结果分析
问题1根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学校是目前青少年科技活动最主要的领域,学校教师在科技辅导员队伍中占据了最大的比例,是科技辅导员中的主力军,显示出学校教师在科技辅导员队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问题2调查结果显示,科技辅导员中的多数人是从事科技教育工作,少部分人从事科普、科技竞赛和学校科技管理工作,体现出学校科技工作多方向和多层面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体现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结构化和系统化特征,科技工作逐渐成为学校常规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部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也必伴随着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
问题3调查科技辅导员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因为,科技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无论是起步阶段还是发展阶段都是极为重要的因素,这是行业内的热门话题,也是目前管理层极为关注的焦点。从调查结果看出,四个选项虽有差别,但区分度不如其他问题明显,说明这四种因素对科技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影响均不能忽视。“待遇低”居首位,它影响到科技辅导员们精力投入与生活质量,因为许多科技辅导员反映这项工作不计工作量,无劳务费;“没有职称体系”影响到他们在该工作领域的专业发展空间,为实现职级愿望,只有转入其他系列,无法全身心投入这项工作;“工作繁重”主要体现在科技辅导员工作具有课外、应急和创新的特点以及竞赛普遍带有的功利性等,使他们在非常规化的时间还要进行非常规化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得不到理解”使他们失去了必要的社会认同,科技辅导员工作具有很好的社会发展意义,但大多数学校却未能将其纳入主体工作的结构,而是作为“增光添彩”的辅或修饰性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科技辅导员在高投入、低收入、无职称希望之后,也很少能得到必要的舆论肯定和同事理解,使他们进一步感到自己在工作环境中价值的无谓性,最终黯然离去。
问题4针对众多问题,要把握什么是主要矛盾、什么是工作切入点,整体工作应以怎样的程序进行。从调查数据中看出,该问题中“专业职称”呼声最高,“从业标准”、“生活待遇”紧随其后且要求程度相当,“社会理解”次之。
对该问题认识的关键是分清工作重心与工作程序的不同。这里,“专业职称”是重心,是当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地位和综合待遇的一个标志,是稳定科技辅导员队伍的关键、核心与目标,是热点,也是重点。专业技术职称的落实,能使科技辅导员的专业思想和工作热情得到稳定,生活待遇得到提高,社会理解和承认能够得以实现。但是,作为工作程序,需要持理性态度,热度最高、渴望度最大并不一定是整体工作的起点或切入点。科技辅导员的职称制度不是凭空建立的,它需要前期的建设基础和必要的建设程序,需要经过行业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岗位聘任、专业职称几个步骤方能实现。所以,“从业标准”的制定以及从业资格的认定才是眼前我们整体工作的切入点,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问题5调查是推行科技辅导员体系职称制度中可能的制约因素。从结果可以看出,四个选项①评价体系,②教育主管部门认可,③单位认可,④社会认可,选择比例依次为29.9%,52.7%,6.0%,11.4%。从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虽然许多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价方法或由政府或由行业协会制定,但最终领导、掌控和执行者还是政府主管部门,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体系的职称制度也不例外。所以“教育部门”对科技辅导员职称制度建立和推行起主要作用既是现实也是共识。另外,职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台阶的社会标志,所以,合理公正的“评价体系”也是促使这项工作能够正常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成为大家认为的第二权重因素。至于“单位认可”和“社会认可”是由前两者决定的。
三、研究结论与实施策略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四点结论及实施策略建议。
1.学校教师是我国科技辅导员队伍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科技辅导员工作体制的建立和政策的制定应该更多地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利益和需求,特别是与专业发展相关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重点。科技辅导员的工作是由科技教育工作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新生的特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付出很大努力。其体制的建立和政策的制定要为科技辅导员专业发展提供空间和条件,使其付出、贡献能得到相应的回报、认可,使他们能专心地、长久地、更好地从事这项工作。
2.科技辅导员工作也是服务于国家未来的一项事业,也是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发展与进步是每个人工作与生活的普遍要求。然而,长期的艰苦付出和承受不应有的社会漠视,是造成这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待遇低”和“没有职称制度”是主要原因。而在当前事业单位职称决定待遇的现实下,职称问题实际上是最主要的问题。
3.科技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多种问题中,“专业职称”的解决是重心,它将带动“生活待遇”和“社会理解”等问题的解决。“从业标准”是国家进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工作整体建设的切入点,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看似平行出现的四个问题实际上是程序逻辑和效应逻辑的问题。这支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必须遵守现代职业资格制度的一般要求和程序。现代职业资格制度是现代社会的职业教育评估形式,是职业技能实现社会化评估的一种方式,也是人才规格统一化的必然反映和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我们目前面临的科技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标准》的制定、从业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确立是固有的必要程序,我们应引导科技辅导员理性地遵从规律,而不是盲目地违背规律。
4.科技辅导员所从事的工作从大概念上划分也属于教育的范畴,所以,该体系的职称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也离不开《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中提出的方针:政府推动,全民参与。使之在青辅协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得到教育主管部门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使之不仅建立,而且能得到实质上的推行。在职称制度建立后,还必须制定符合本领域特点又能够与现有职称制度接轨的科技辅导员职称评价体系,保证统一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