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民政局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社会组织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已达136家,20*年个人会员总数达到145649人,团体会员306个,吸纳工作人员2785人,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主要作法
(一)注重宣传,努力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我们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举办“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和谐*”社会组织知识竞赛和“学习十七大精神,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征文等活动,免费发放宣传书籍260本,广泛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法规,让社会各界了解社会组织的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向每个社会组织推荐订阅《中国社会报社会组织周刊》,利用这一宣传阵地,挖掘、总结、推广、宣传管理规范、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今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市各社会组织紧急行动,发起了“情系灾区、讲真情、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的捐款活动,短短半个月就筹集善款537万多元送到灾区,展示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也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加强服务,努力为社会组织营造宽松和谐的管理工作环境。
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社团组织登记前的指导服务;编印了《*市社会组织行为指南》,对社会组织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免收登记费用,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为社会组织登记尽可能提供方便。成立社会组织促进会,为社会组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加强了社会组织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了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如对乡镇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办资金放宽至2000元);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采用备案管理的办法,纳入民政部门的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上的全面支持,使他们在宽松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共同发展。
(三)注重规范,努力为社会组织营造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按照“分类指导、因会制宜、齐抓共管、稳妥推进”的原则,2005年8月提前完成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职能分开的政会脱钩任务,通过政会分开、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业务培训为抓手,通过规范章程、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促使社会组织树立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从制度上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达到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的。积极探索建立自律与诚信长效机制,使广大社会组织不断走上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良性发展轨道,为社会组织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二、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遵纪守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社会组织,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开展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规定的活动,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严谨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法》,使得社会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完全明确、规范,缺乏行业自律环境。同时在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收减免等方面也没有相配套的法规与政策,使多数社会组织的队伍不稳定,人员和知识结构老化,缺少应有的活力与作用。
别外,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的意识差。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行使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发参加年度检查是每个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有的单位消极对待年度检查,屡次通知不到,甚至变相对抗年检;有的单位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时持应付态度,有关数字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有的单位对变更的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事项不能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体现,没有按规定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二)内部制度不完善,尚未实现自我治理。有些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虽有制度,比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等,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都不能有效落实;有些社会组织缺少主动性、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服务意识,往往行政依附性强,等、靠、要思想严重,致使没有成文章程,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有些虽有章程,但不能独立实施,组织功能、协调功能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自我治理只能停留在口号上。同时,有些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的广告宣传、招生简章、服务项目等内容不真实,甚至有欺诈倾向。
(三)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社会组织缺乏独立发展的条件。有些社会组织无论是从章程的制定、高层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许多社会组织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负责人一般由本系统主要领导人担任,工作人员也是所属机关的干部,行政干扰较大,在人、财、物上都没有自,在工作和开展活动中也没有自,这种过分的依赖性,限制了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失去了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社会进步力量的民间代表性,脱离社会土壤,延缓了自律机制的形成,对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
(四)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公开、透明度不够。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社会事务不公开,无法衡量其社会效益;社会组织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必须开展各项服务,但不少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且缺乏监督约束;有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公开,财务制度不完善,不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虽然做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透明度不高。原因在于:一是缺乏道德和制度上的约束;二是有些为本单位“小金库”创收而设立的社会组织,行政干扰较大,甚至没有独立的财务帐户,单位与社会组织有的经费收支合二为一,财务管理不独立、不透明。
三、社会组织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社会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保证社会组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形成自律机制,用严格、规范的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首先,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必须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组织机构:如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同时,还要在理事会或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对组织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平时的经济活动进行批准、监督。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等活动。其次,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必须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
一是要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克服行政化倾向,举办民主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以民主协商、协调、公开公正的方式处理内部事务。在行业组织工作带头人的选举上,要严格执行民主办会的原则,让会员自己选举本行业有威信、有知识、善管理、又热心组织工作的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从而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强化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秘书处的参谋作用,形成民主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鼓励成员参与决策并对组织的各项活动监督,重大决策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理事会中要扩大执业人员的比重,完善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发挥理事会对组织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
二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行规行约,加强同业约束。以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确保公平竞争为出发点,加强自律,特别是要建立会议、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的自律制度,做到以制度规章管人管事管行业。从本行业的发展大计出发,制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一些具体的规定,这是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的必要条件。
三是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各行各业都应有与本行业的社会地位、功能、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每个从业者必须遵守、奉行。特别要制定主要负责人行为规范,对相关人员加以约束,使其自觉遵纪守法,自觉代表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好“领头雁”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向法制化迈进。
四是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的透明度是树立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度的基础,如果没有严格、透明的财务制度,社会组织的廉洁性就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帐目清楚。收取会费和各项服务性费用要坚持标准合理、公开的原则,并如实开具票据。社会组织的经费及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的捐赠、资助要严格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制定财务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社会公布有关情况,保证公民及政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三)把奖惩、考核、竞争和诚信有机结合起来,构筑系统科学的运行机制。
首先,把奖惩、考核机制作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有效手段。建立组织内部通报批评制度和年末评比制度,促进人员自律。根据章程、自律公约等,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把检查与奖惩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关于该行业对社会贡献的认识;另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业内人士取得相似的业绩。与此同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以鼓励和鞭策会员之间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维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厅机关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以来,厅行政处党总支严格按照厅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学习,深入查问题,精心订措施,切实抓落实,在高标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前提下,所属三个支部分别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查找支部成员及职工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检查了思想观念、服务态度、学习风气、劳动纪律、廉洁自律、开拓精神、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差距,并结合行政处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胡总书记“314”重要讲话,认真领会实践同志在市第三次党代会上的报告精神,着力培养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追求完美的服务态度,切实采取完善制度的管理举措,围绕中心工作搞好保障,着眼季节转换做好服务,突出节约经费抓好管理,确保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建设稳步推进,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整改内容
(一)清醒认识思想观念的保守,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功夫。
整改措施:
1.彻底打破计划体制思想的桎梏。针对政府机关后勤建设受计划体制影响较深,思想保守、工作被动、故步自封的思维定势较顽固,坚持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抓紧抓好,切实从破除陈规陋习、打破思想桎梏入手解放思想,从把握时展脉搏、与时俱进地变革观念入手更新观念,在全处形成一种勇于破除旧的观念、善于吸纳新的思想、不断开拓新的境界的与时俱进之风。
2.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的意识。充分认识服务是后勤工作的本质,为领导、机关服务是后勤工作的核心。切实将“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要求体现在为领导和机关服好务,为办公厅理好财、管好家上。超前谋划办公厅大院规划设计,切实加强绿化、美化工作,努力创造良好办公环境;加强车辆管理,及时检修故障,为领导提供安全可靠的车勤保障;在机关食堂的采购规范化、菜品多样化、服务人性化、管理科学化上下工夫,努力为领导和职工提供营养可口的餐饮服务。
3.不断理清运用市场规则攻坚破难的思路。积极探索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的具体途径和有效办法,真正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善于运用市场运做规则,着眼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破解政府机关后勤建设难题,积极试行新的措施。比如,合理利用市场竞争规则,加强与优质低价的通讯公司合作以降低通讯费用;办公设备的购置采取签订批量定点购买与长期维修的“打包”合同,最大限度降低采购和维修费用;聘用特殊岗位的专业技能人员,注意依据市场价值规律实行“服务项目承包”等等。
(二)清醒认识能力建设的薄弱,在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化培训上下功夫。
整改措施:
机关后勤队伍是政府机关能力建设的“短板”,存在学历偏低、学风不浓的问题。为此,必须把推进后勤机关能力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始终把握后勤建设的正确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加强和改进政府后勤工作的行动指南,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努力在加强和改进后勤工作中实践这一理论,在推进后勤建设社会化改革中丰富这一理论,创新开拓出一条社会化服务、法制化保障、规范化管理的新路子,使后勤工作真正走出长期“事物性循环、低层次徘徊”的怪圈,步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的循环往复、螺旋上升式发展的轨道。
2.大力浓厚“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的风气,靠知识的力量提升能力。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对做好工作日益重要。这需要我们把学习作为安身立命的第一要务、履行职责的第一需要,坚持以孜孜不倦、持之以恒的精神和毅力抓好学习,积极适应“加快”和“率先”的新要求,努力达到发展新阶段对后勤工作提出的新标准。继续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读书、读好书、用好书”活动,大力培育浓厚的学习风气,大力推进“学习型处室”建设。
3.不断深化业务技能培训,以学习的深入推动工作的改进。后勤工作专业多、工种杂、技能性强,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抓住业务技能培训这个核心环节,既在提高学历层次、加强文化修养上下工夫,更在提高业务技能上花力气,努力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去年以来,行政处先后开展微机操作和公文知识培训,取得很好效果。下半年,将继续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所、队长以上的干部深化公文技能培训,在机关食堂开展营养知识、卫生保健、烹饪技能的综合培训,对公务班服务人员加强服务意识、服务技能、服务形态的培训。
(三)清醒认识服务质量的差距,在进一步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整改措施:
近年来,后勤服务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距离直辖市政府机关后勤的标准还有很大距离,后勤的应急保障能力、人性化服务水平和运用市场规则破解难题的能力等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1.围绕中心工作,以务实高效的作风搞好保障。针对近期直辖十周年系列活动等全市的中心工作,加强车辆保养,确保领导出行安全;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良好办公秩序;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大院规划,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政府后勤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尤其要针对今年夏季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前为市政府领导和厅机关做好抗洪抢险指挥协调的各种后勤保障预案,以“加快”和“率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2.突出以人为本,以追求完美的态度做好服务。对厅机关相关的抗旱防洪劳保用品采购要早计划、早定货,切实做到优质低价、领导满意;餐饮服务要采取广泛调查、货比三家、定点采买等办法,有效克服肉菜价格浮动对伙食的影响;在气温升高之际,将食品卫生安全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食堂、食品卫生保洁的力度,增加防病汤药的供应,并积极采购、供给避暑降温食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领导在大事不断、喜事连台之年通讯畅通无阻;加大设备巡检力度,随时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状态良好,使用正常。
3.着眼薄弱环节,以完善制度的举措抓好管理。对今年物资采购项目全面检查,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控制采购数量、确保采购质量;强化物资的“全寿命管理”意识,进一步完善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形成采购、库存、报领、使用、维修、报废、处理的一整套管理规范;修订《公务班管理规定》等制度,切实抓好人员选拔和日常管理,提高为领导服务的质量;采取降低会议经费的各种措施,重申会议申办程序和经费使用标准,进一步规范工作性会议的会场布置,切实减少摆放鲜花和悬挂会标的支出。
(四)清醒认识后勤管理的漏洞,在进一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上下功夫。
整改措施:
确保行政性经费支出“零增长”的目标,对加强后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既要在制订完善管理措施上下工夫,更要在改革体制、机制上做文章。
1.严格财务管理。为实现今年全厅行政性支出“零增长”目标,必须反复修改、完善07年经费预算,保证预算不漏项、经费有保障、无预算外支出,同时严格经费审批、费用报销等程序,加强工作预见性,主动做好中心工作的经费保障,努力从被动收支向超前保障转变、日常事务向决策支持转变、报帐结算向管家理财转变。
2.严控物质采购。逐一核查今年政府计划采购的各笔订单,在确保质量合格和数量充足的前提下,采取货比三家、优中选优的办法,尽可能提高经费效益;充分利用库存物资满足办公需求,库房有的就绝不采买,即使购买也不超规格、不求奢华,讲求实用,注重效益。
3.加强修旧利废。继续采取组合拼装、检修更换等办法,拼装检修废旧设备并形成制度;切实强化“库房备用”意识,能够维修使用的设备,尽可能维修恢复,能够使用库存修复的设备,就尽可能用旧存新、用零存整;充分利用市场价值规律,合理处置废旧物资,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
4.规范设备维修。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的“表格化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维修数据统计和故障规律分析,使“表格化管理、数据化分析、跟踪式服务、建议型维护”的处理办法发挥更大的效益。严格执行《关于车辆报修程序的规定》,对车辆维修采取多家报修、择优送修、全程监修的办法严控经费。
5.推行节约举措。进一步加强节约意识教育,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继续深入开展“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一升油、一个电话”活动,将厉行节约贯穿到日常工作每一个环节;认真总结“节约型机关”创建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并推广实行,如规范会议申办程序、合理设定空调温度、使用联通座机通讯、严控临时人员聘用等等。
(五)清醒认识规章制度的滞后,在进一步建章立制、修章订制上下功夫。
整改措施:
随着后勤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津补贴制度的施行,“节约型机关”的创建,现有的很多规章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完善。
1.着眼特点完善廉政措施。从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防止腐败受贿行为、有利于堵塞经费和物资管理漏洞的原则,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行政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把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作为经常性工作,将健全监督机制作为有效手段,将严格审批程序作为关键环节,认真落实好专职廉政监督员制度,严把经费使用关、设备维修关、物资采购关、基建工程关和车辆使用关。
[关键词]税收行政现状发展完善
一、税收行政的概述
税收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字眼。税收作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行政则是对税收在现实社会的一个全面运用。我们可以给税收行政一个这样的定义:税收行政,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领域对税收法律关系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救济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收行政的现状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行政作为税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具体问题如下:
1.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整体立法层次较低,宪法只对税收做了原则性规定,在税法中除税收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法律规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转税法等都由行政规章和部委规章加以规定。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大量的法律解释应运而生,但这些解释往往与立法精神存在冲突或不连贯,以上这些问题,使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严重影响着税法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或人为因素,出现一些极端现象,或者是税收不到位;或是重实体、轻程序;或是重本部门利益,轻法律义务;这些税收不规范的行为,最终伤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危机,更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有一部分纳税人逃税、漏税。
3.缺乏有效的税收行政救济,当出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时,税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税收行政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发展和完善:
1.构建完备的税法体系。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其作为税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等,并切实将有关规予以实施,使税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国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在不违背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前提下,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税务总局通过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税收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2.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不仅仅是经济的管理机关,更是税法的执行机关,还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1)纳税机关完成强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纳税服务的定义,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服务型税务行政已经在成长完善之中,但有史以来我国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如何做好这个转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针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光要提出服务型税务行政的口号,更要切实的将服务型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口号才会更快的变成现实。
(2)完善税收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没有保障。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超越权限、主要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是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确立税收程序公示原则,做到税收透明化,使纳税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纳税。还要健全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
3.纳税人一方应当积极守法。对于纳税人应该积极学习税法知识,了解自己正当的权利和义务,熟知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要曲解纳税申报制度,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思想,加大对不按期申报、未申报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健全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然税务机关也要搞好优质服务,加大宣传力度,使税法得以普及。
4.健全税务行政司法,提高税法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保障税务监督的有效性。当出现税务纠纷是,法律应当能够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使目前明显倾向于税务机关的现象得到改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种和税款额度,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和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强行征收;这样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乱收费现象的泛滥。
(2)对应现实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制度,即税务案件诉讼中税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不需要举证。
四、结语
认识税收行政的现状,发展和完善税收行政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课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我们将国外的先进税收模式和制度进行本土化,将有关设想具体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注重营造一种团结合作的文化氛围,依靠国家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全体的成员的努力,使我国的行政税收趋向法治化、科学化和人文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徐健: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探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9月第5期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是指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及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注册、管理、培训、推荐带团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条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于旅行社,而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导服机构派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以“政府指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行业规范、企业运作”为指导原则设立导服机构。导服机构及导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办公场地:应具备与注册导游人数相适应、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人员机构配置:注册500名以下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500-1000名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导游,应增加1-2名工作人员。机构应配置:总经理、会计(可兼职)、出纳、档案管理与行政办公、培训与绩效管理、员工关系与投诉处理、电子信息化管理与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
第七条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导游公司网站、导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导游培训资料、导游服务信息群发服务、导游档案保存设备、会议投影等。
第八条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应含有“导游管理服务”字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台账、合同书、推荐带团文本,编印导游管理服务手册、机构的宣传品、为导游服务的项目及设施设备,在旅行社或景区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等。
第十条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市场及导游队伍发展情况,规划全市导服机构数量。申请者需申请管理和服务社会导游人员资质的,应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申请者提交相应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在市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下,导服机构的职责主要有:
1、负责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为社会导游员办理注册登记,代为申办导游证件等;
2、组织社会导游员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和培训,开展其他日常业务培训;
3、对社会导游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此实施社会导游员的奖惩制度;
4、为社会导游员提供导游劳务中介、代办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保护社会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同、保险等形式,明确与“社会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会导游员”的人身保障责任,“社会导游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6、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核准的价格收取注册导游的注册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还未明确的,根据市整体物价和收入水平,参考周边地区或同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取低价进行收费,并经市旅游局备案同意;收费要与承诺的服务相一致,服务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权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导服机构实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由市旅游局实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导服机构上年度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未达标的,通知整改,并暂停社会导游人员年度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会导游人员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导服机构建立如下制度:
1、信誉档案制度。为注册导游建立信誉档案库,编制个人档案,张贴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汇编其学历、工作经历、出团情况及带团服务的讲解特色与风采资料,供业内人士选聘导游时参考;
2、上岗管理制度。建立导游员管理卡,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导游注册合同书》、《旅行社使用社会导游劳动合同书》、《导游服务质量承诺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任务派遣单》、《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必备合同和规章制度;
3、检查考评制度。建立注册导游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服务质量意见反馈、投诉与表扬等情况的考核以及分级管理制度;
4、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反映的情况;定期抽样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质量跟踪调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类管理制度。全市专职及社会导游分为三类,导游人员可根据自身开展导游业务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类是执业导游员。以导游为第一职业的专职和社会导游员。导游IC卡自行保管,参加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二类是半执业导游员。每年有一定带团工作的专职或社会导游员。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过10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一类导游,当年度按一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三类是非执业导游员。注册在导游管理机构的导游员。以自学为主,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工作。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二类导游,当年度按二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十四条导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注册导游和旅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导服机构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导游档案、导游合同、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情况资料。
第五章导游的注册
第十六条凡依法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除在旅行社注册外,其他均应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条导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居民身份证、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3、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员注册备案表》;
4、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
5、根据注册导游的意愿,导服机构可为其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自理。但导服机构与注册导游形成劳动关系的,应遵守劳动法规定。
导服机构可征得导游同意,签署书面文件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持有市以外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在我市导服机构注册时须出具转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导游IC卡;导游在导服机构之间改变注册单位时,须出具原注册机构的转出证明,无正当理由,原注册机构必须予以办理转出手续,除非有正当合法理由。
第六章导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注册导游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导服机构活动和教育培训以及导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
2、享有对导服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业权利;
4、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享有在旅行社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注册导游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导游应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服务,遵守本办法和导服机构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导服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导服机构的声誉;
2、导游人员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用;
3、注册导游在旅行社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注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服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导服机构根据导游个人要求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导游长期借用协议。
第七章导服机构的变更、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导服机构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其业务的,须报市旅游局备案。
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协助注册导游人员做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将社会导游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导服机构。
第二十二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后,必须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对注册导游人员妥善作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并移交注册导游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导服机构如接受本办法的,自愿签署接受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凡经签署本办法的导服机构经调查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备案管理资格,市旅游局有权对其注册管理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等手续,并在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系统中予以取消导游服务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终止业务后,拒不依本办法做好导游人员转注册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应对导游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导服机构出现上述行为的,市旅游局将对其股东及负责人所注册的导服机构不予行政委托。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起草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下面对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这个问题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所组成,首先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其次是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标准规划,导致了普遍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我市同样面临着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互联互通不畅,开发利用滞后等问题。从信息安全、技术、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于消除重复建设、推进政务协同,实现服务型的电子政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1)消除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投入。科学规划设计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设施,可实现政务数据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合理分布及高效交换,避免数据及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可提供丰富应用系统公共组件,为电子政务系统的共用提供支持,最大程度避免应用系统的重复建设。
(2)促进业务协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依托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能实现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普遍共享,政府自身应用的协同办公、决策支持、应急指挥等系统可实时交换数据,减少中间环节,大幅提高办公效率。
(3)提高运行质量,增强公共管理水平。信息资源共享可提高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的准确度和覆盖范围,实现部门间数据的对比、汇聚、共享,提升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管理精细化水平。
(4)提升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可显著提高对企业和公众的信息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信息资源共享公开,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不仅可以丰富政府信息资源,还可促进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
(二)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在信息资源共享实践中,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能有效消除部门利益纠葛和部门制度不一造成的障碍,可统一应用系统的技术和标准,提高交换效率,降低建设维护成本。
1.增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推动力。
建设市级的制度规范,能够确立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地位,增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持续性。可避免部门自发信息资源共享目标的局限性(往往只注重内部效率提升),将注意力集中于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形成开放、良性互动。
2.消除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障碍。
由于缺乏市级的制度规范,一旦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举措与其他制度规范不一致,就很容易造成制度上的障碍,无法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
3.确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标准规范。
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规定,使信息资源共享在不同的区域与部门间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各部门独立建设数据库、应用系统、交换系统等采用的技术和标准各不相同,无法互联互通,为全市范围内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业务协同造成障碍。
二、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本考虑
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既要考虑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又要紧密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发展现状。
(一)我市电子政务现实情况
我市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处于国内较先进行列,各领域应用不断向纵深发展,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坚实基础。
1.建成国家A级标准的非电信业务数据机房,搭建公共服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云平台,现已连接各区市和230多个市直部门,支撑公交、交通、旅游等政务应用系统40多个。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八个区、市(开发区)和230多个市直部门、单位,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2.政府网站连续十二年位列全国地级市前20名。设有三大功能版块,五个用户频道,英、日、韩三种外文版,日均访问量近10000人次。
3.电子审批系统涵盖52个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其他独立审批系统全部与电子审批系统进行连接和数据交换,市级与区县实现事项协同审批。
4.是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全国首批9个试点市之一,共建成农村远程教育站点2893个,建成“省级规范化站点”8处,创建了“威海农兴远教网站”,处于省内领先行列。
5.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现同一数据中心管理,全市近90%的人员被纳入系统。劳动力管理实现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实时联网,发行、启用社保卡98万张,参保人员持卡率达到98%以上,系统应用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领先的电子政务应用也对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迫切需求,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建设基础。
(二)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因素
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以及部门利益纠葛是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因素。政府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很低。我市目前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状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认为政府信息共享就是政务信息的公开,只要把一些政策法规、政府新闻到政府网站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存在着“重硬件、轻服务、轻内容”的意识,专注于昂贵的设备、先进的架构以及充裕的带宽,忽视了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利益驱动为信息资源共享造成障碍
各部门难以舍弃独占信息资源而带来的权力和利益,要么不断强化自身在共享机制中的地位,要么有意识地抵制或排斥共享机制的运行。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也要加大对软件的投入,却难以产生明显的政绩,也使一些决策者对此不感兴趣。
(3)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机制。
信息系统由各行业各部门都根据自身特点开发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兼容性,难以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基础数据库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不同领域、部门之间的数据库连接不畅,导致了高投入、低效用。各部门独立开展的数据共享,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交换效率低,建设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4)信息资源深层次开发利用不足。
政府缺乏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积极理念,没有将改善信息服务与提升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结合在一起,大部分信息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也没有找到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增值服务的良好模式,没有按照市场需求开发信息产品,无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规模效益。
(三)起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本原则
制定我市的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既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意见,又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还要认真吸取最先进理念。
(1)基础设施建设市域一体化
我市已建成覆盖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市的电子政务网络,及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了良好基础。公安、人社、民政等各领域信息化程度高,数据基本集中于市级及以上部门。鉴于此,《办法》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全市各部门和各区市的共享平台,并要求各区市统一利用市级平台,更有利于深度的全市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2)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共服务企业
水、电、暖,公交、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掌握大量服务资源,将这些服务纳入政府网站等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已实行多年,但是存在服务内容不多,深度应用不足等问题,因此在制定《办法》时决定公共企业参照执行,以便建设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共服务企业,既肯定了义务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又比现有的界定方式更为全面、科学,可以有效地规范所有的资源共享活动。
(3)注重发挥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办法》充分考虑国家有关信息开放的政策,既关注政府效率提高,又关注公共服务能力,还注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办法》特别提出要通过共享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开放,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政务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信息内容产业发展。
(4)突出兼容性、渐进性原则
全市各部门已经建设了大量信息化系统,部分系统连接国家、省以及各区、市,有些部门之间已建设了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设施建设中要兼容不同的系统、标准和协议,部门间交换可逐步迁移至市统一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方面,面临部门法规政策和利益障碍,且基础数据库建设涉及部门较多,也应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随意采用一刀切式的硬性做法或规定。
(5)明确较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确定是政府办公室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尽量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年度报告制度与绩效评估制度等。明确在全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要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审核。
三、起草经过
(一)起草: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依据《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了《办法》。起草过程中参阅了《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1〕91号)、《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府令171号)、《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3号)、《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等,并吸取了《跨部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推进体制_机制和方法》、《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策略研究》、《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研究》等博士和硕士论文的研究成果。
(二)论证:经过中心内部的多次讨论修改后,2015年5月份,邀请我市信息化领域专家和重要部门电子政务主管人员进行论证。专家提出了加强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和信息资源共享项目的审核,以便充分利用好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杜绝重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意见。
(三)征求意见: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5日,征求40多个部门意见,获得并采纳的有效意见4条。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设7章,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采集、共享,信息安全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原则,界定了政务信息共享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市域一体化原则。
第三章信息采集,明确了依法采集、一数一源的基本原则,规定信息采集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完整。
第四章信息共享,明确了拥有信息资源部门的共享义务,不同种类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等。
第五章信息安全,规定了信息共享基础平台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达到的标准,部门参与信息共享应负的安全责任。
(二0__年二月)
20__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实现东明“率先突破”的关键一年。发展计划局党组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更好地履行综合经济部门的参谋、协调、服务职责为己任,围绕充分发挥计划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促进东明经济快速、和谐、全面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一、夯实基础内强素质,完善制度外树形象。
(一)抓好政治学习。每一名计划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辨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更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研究分析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为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业务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本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动态,有的放矢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金融等业务知识,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新思维,适应市场经济对计划干部的新要求,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坚实的业务保障。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学习、卫生、财务、纪律、奖惩等各项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从政、制度理政,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四)创建和谐机关。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团结、和谐、协作的有机整体。科室之间、同志之间,按照分工要求,既要各司其责,又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汇报,确保全局一盘棋,切实发挥好综合部门的整体功能,为全面做好工作提供具有整体合力的力量保障。
(五)提高服务水平。一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二要努力掌握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克服三盲(法盲、科盲、外盲)现象,提高服务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要自觉遵守廉洁勤政制度,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二、献计献策当好参谋,调查研究用活政策。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结合县情、围绕领导、盯紧基层,发挥综合部门的参谋辅助作用,为领导和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做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工作。
1、年度计划的制订一要立足实际去编制,二要正确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三要搞好方方面面的结合和沟通,四要研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五要搞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
2、中长期规划。目前即“十一五”规划,是关系到全县今后几年乃至更更长时间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要全力以赴投入该项工作,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工作方案、人员部署、资料收集等,二要正确分析“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问题,三要正确预测今后的形势、发展环境、有利和不利因素,四要科学制订指标体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五要科学推断经济结构的构成和区域经济布局,引导经济结构向合理化、优质化、健康化、有序化发展,六要搞好关于经济发展强力支撑的重点行业规划,特别是围绕支柱产业和基地建设,作好项目策划和包装,七要拿出保障规划目标实现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议,八要组织好专家、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和集思广益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化和周密化。
(二)认真研究和利用好国家政策。当前我国正处在政策适时调整和体制转轨期,对此必须予以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以便更好的指导经济工作。一是土地政策。要关注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内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建设用地政策,做好以地生财、以地养城的文章。二是环保政策。上项目,没有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去研究、应用环保政策。三是财税政策。尤其对于税收的分成、税种、税负等事关地方经济利益的财税政策和知识一定要研究深、研究透,利用好财税政策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好财税经济杠杆引导好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四是金融政策。引导企业如何建立信用等级、如何利用好融资主渠道,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突破瓶项把资金贷过来。五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目录,熟练掌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限制发展的产业,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培植支柱和朝阳产业,促进优势企业的迅速膨胀。六是改革政策。包括投资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建立起适应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上情下达、外情内达、下情上达的文章。一是注意研究政策、把握政策,做好上级政策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二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外地信息,做好为我所用的文章。三是积极发现、挖掘和反映东明的实际情况和特色优势,做好与上沟通、争取政策的文章。四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强调研的实效性,做好整改和提高的文章。
三、综合协调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发展计划局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搞好综合协调是我们必须行使好的基本职能。
(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面宽、项目管理的优势,及时把握信息,有的放矢的寻求支持。
(二)要搞好与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同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等部门,共同搞好规划,共同论证项目,共同争取资金。
(三)要搞好与投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财政、建设、环保、土地、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投资的相关职能,要密切配合,确保投资工作顺利进行和善始善终。
(四)搞好内部沟通、协调与信任,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障碍,显示出计划部门的团队精神和良好风貌。
四、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争取项目和资金是发展计划部门的一大职能优势,在当前国家“有保有压、有促有限”的宏观政策下,尽可能争取项目和资金,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如入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必须在项目策划和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
(一)搞好项目策划和建设。项目策划要结合东明实际,要与国家、省市的十一五规划相衔接,要和招商引资相吻合,搞好对接,力争策划的项目进盘子、进笼子能引资,同时要结合大项目建设年活动,积极搞好[文秘站:]大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落实好政策、项目、责任、措施和目标。
(一)抓好政治学习。每一名计划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辨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更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研究分析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新政策、新法规,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为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业务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本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动态,有的放矢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金融等业务知识,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新思维,适应市场经济对计划干部的新要求,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坚实的业务保障。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学习、卫生、财务、纪律、奖惩等各项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从政、制度理政,为做好经济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四)创建和谐机关。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团结、和谐、协作的有机整体。科室之间、同志之间,按照分工要求,既要各司其责,又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汇报,确保全局一盘棋,切实发挥好综合部门的整体功能,为全面做好工作提供具有整体合力的力量保障。
(五)提高服务水平。一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二要努力掌握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克服三盲(法盲、科盲、外盲)现象,提高服务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要自觉遵守廉洁勤政制度,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二、献计献策当好参谋,调查研究用活政策。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结合县情、围绕领导、盯紧基层,发挥综合部门的参谋辅助作用,为领导和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做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工作。
1、年度计划的制订一要立足实际去编制,二要正确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三要搞好方方面面的结合和沟通,四要研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五要搞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
2、中长期规划。目前即“十一五”规划,是关系到全县今后几年乃至更更长时间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要全力以赴投入该项工作,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工作方案、人员部署、资料收集等,二要正确分析“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问题,三要正确预测今后的形势、发展环境、有利和不利因素,四要科学制订指标体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五要科学推断经济结构的构成和区域经济布局,引导经济结构向合理化、优质化、健康化、有序化发展,六要搞好关于经济发展强力支撑的重点行业规划,特别是围绕支柱产业和基地建设,作好项目策划和包装,七要拿出保障规划目标实现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议,八要组织好专家、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和集思广益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化和周密化。
(二)认真研究和利用好国家政策。当前我国正处在政策适时调整和体制转轨期,对此必须予以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以便更好的指导经济工作。一是土地政策。要关注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内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建设用地政策,做好以地生财、以地养城的文章。二是环保政策。上项目,没有环保部门的认可不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去研究、应用环保政策。三是财税政策。尤其对于税收的分成、税种、税负等事关地方经济利益的财税政策和知识一定要研究深、研究透,利用好财税政策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好财税经济杠杆引导好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四是金融政策。引导企业如何建立信用等级、如何利用好融资主渠道,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突破瓶项把资金贷过来。五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目录,熟练掌握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限制发展的产业,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培植支柱和朝阳产业,促进优势企业的迅速膨胀。六是改革政策。包括投资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建立起适应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上情下达、外情内达、下情上达的文章。一是注意研究政策、把握政策,做好上级政策和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二是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外地信息,做好为我所用的文章。三是积极发现、挖掘和反映东明的实际情况和特色优势,做好与上沟通、争取政策的文章。四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强调研的实效性,做好整改和提高的文章。三、综合协调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发展计划局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搞好综合协调是我们必须行使好的基本职能。(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面宽、项目管理的优势,及时把握信息,有的放矢的寻求支持。
(二)要搞好与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同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等部门,共同搞好规划,共同论证项目,共同争取资金。
(三)要搞好与投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财政、建设、环保、土地、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有投资的相关职能,要密切配合,确保投资工作顺利进行和善始善终。
(四)搞好内部沟通、协调与信任,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障碍,显示出计划部门的团队精神和良好风貌。
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四、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争取项目和资金是发展计划部门的一大职能优势,在当前国家“有保有压、有促有限”的宏观政策下,尽可能争取项目和资金,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如入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必须在项目策划和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
(一)搞好项目策划和建设。项目策划要结合东明实际,要与国家、省市的十一五规划相衔接,要和招商引资相吻合,搞好对接,力争策划的项目进盘子、进笼子能引资,同时要结合大项目建设年活动,积极搞好大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落实好政策、项目、责任、措施和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服务手段,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计划、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为基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定期普查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就业援助措施,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登记、认定、帮扶、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特别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绿色帮扶通道,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等专业人员队伍的培养训练,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业务包括:劳动合同鉴证、代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工审核、失业与就业登记和档案保管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需与当地劳动保障工作要求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省统一印制的《**省劳动保障事务证》(以下称“证”),明确的具体业务。“证”须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依法鼓励规范发展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八)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元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省厅通过“**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在线服务。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通过“**劳动保障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3、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
1、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子材料后,须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并在10日内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改进意见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对符合标准的或按改进意见整改后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省职业介绍机构评估表》“评估意见”栏上作相应认定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按《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向机构免费颁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
(3)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有关信息将自动在**劳动保障网“**省职业介绍机构告示栏”上公示。
(十一)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须在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办结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的20天内,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印章,到原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十二)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第(八)、(九)条规定的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通知第(八)条第1、2、3、4、6、7、8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中介许可证》。
(十三)职业中介机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十四)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十五)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初评或具体办理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人员资质考核等工作。自2008年始,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1、按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要求,省和各辖市要设立由就业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及行业协会等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确认工作。
2、各省辖市要依据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A级信用机构评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负责向省推荐服务能力强、特点突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创新服务机构,作为由省评定AA级信用机构的备选机构。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省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AA级信用机构评定和AAA级信用机构推荐工作。
(十七)各地要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和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考核,规范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和运作程序,树立以人为本和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建立健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库,并通过本级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加大对名牌服务机构的宣传,形成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名牌服务机构的氛围,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机构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三、依法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十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为劳动者免费发放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登记证》,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建立专门台帐,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计算机联网,高效有序、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登记状况。
(十九)就业登记的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1、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进行就业登记的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十)失业登记的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予以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可以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专项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人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3、残疾人失业登记,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监制,省残联统一印制。
四、依法监督检查,规范就业服务管理行为
(二十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岗位工种工资价格、收费标准、省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如实定期报送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已经从事或举办的须于2008年1月1日前终止或彻底脱钩,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具体经办的行政职能处(科)室须在工作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登记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办理时限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网站,为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服务规定等提供方便。
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指定专人,按照给定的域名和密码,登录“**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职业中介行政许可、情况变动登记、信用信息记录等事项。
(二十四)县级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须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实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掌握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上予以年检记载,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在“《**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上作相应修改。
婚姻涉及千家万户、男女老少,是家庭生活的一件大事,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婚姻登记是一项法律性强,人民群众关注的民政工作。20xx年以来,我州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得到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投诉明显减少,婚姻登记满意度提高,结婚登记率下降的趋势有所缓解。二是加强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在线登记,电脑打印证件。三是促进了制度建设,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了政务公开。四是推动了登记机关编制、经费等难点问题的解决。五是促进了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理顺,62.5%的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了婚姻登记机关,来凤县还实现了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总的看,我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下,近年来紧紧围绕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干部队伍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能力这个中心,在登记场所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上有了新的提升,为实现民政部“十一五”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湖北省仍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一是登记机构不健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五年多,全州至今仍有三个县的民政局没有设立婚姻登记机构,更谈不上办理婚姻登记,存在事实上的不作为。二是人员配备不达标。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标准配足工作人员,且现有工作人员90%以上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三是工作场所面积狭小。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一家达到民政部规定的场所面积要求。四是设施设备配置差。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计算机配置量不到工作人员总数的50%,且老化现象严重。五是工作经费预算少。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三个县市婚姻登记处,尚有一家为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两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最多的,每年也只有2万元。六是信息管理层次低。全州各婚姻登记机关,20xx年以前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毁损严重,尚存的且均为纸质文档。七是为民服务创新少。宣誓颁证、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婚庆服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对于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是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今明两年,要按以人为本的要求,结合省民政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围绕《婚姻登记条例》的深入贯彻,建立健全县市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尚未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和已经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单位,必须按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xx]70号)精神,尽快设立县市民政局直属的婚姻登记处,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释义》规定婚姻登记人员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的要求,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人员的标准,给婚姻登记处配备公务员或具有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婚姻登记人员。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必须直接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将工作任务推给乡镇登记处。否则,上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不作为行为。
二、围绕改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登记场所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第一印象,它包括服务用房和服务手段等多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县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根据功能需要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等候登记室、档案室和颁证厅。登记场所面积,县市年登记总量低于3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高于3000对的,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是要完善服务设施。结、离婚登记室要配备开放式工作台;候登室要配备足够的桌、椅、样表、笔墨等用品,根据需要配备排队叫号装置。三是要优化场所环境。登记场所内部布局要符合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的要求。登记场所外部,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和办公时间公示牌。四是要将仍在县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办公的婚姻登记机关尽快撤出。对撤出有困难的,应按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婚姻登记场所。
三、围绕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完善规章制度体系,是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我们既要重视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又要在规章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一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依据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渠道及反馈要求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当事人监督。三是要健全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服务婚姻当事人的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四是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
四、围绕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
婚姻登记场所要靠干部发挥作用,婚姻登记制度要靠干部贯彻执行。只有把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才能抓住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使婚姻登记工作者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登记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二是要经常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为婚姻登记工作者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供条件。三是要通过多种途经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婚姻登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四是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各班组、支局及县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既民主评议电视电话和市委、市政府大会及全县领导干部大会精神,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落实国家邮政局开展的“提高服务质量,让用户满意”活动和省局开展的“储汇资金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以××邮政发展为中心,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为着眼点,更好的服务于生产一线和广大人民群众,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广播电视大会要求和全县领导干部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邮政局开展的“提高服务质量,让用户满意”活动和省局开展的“储汇资金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以××邮政发展为中心,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为着眼点,以解决制约××邮政发展和脱离群众和实际的行业作风,引导全局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抢抓机遇、务实创新、事争一流,树立邮政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各部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积极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团结务实”的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邮政企业,为实现全局业务跨越式发展和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目标服务,从而推进全县整体工作进位升级目标顺利实现做出积极贡献。本文出自网
二、范围
县局各科室抓好服务基层的工作,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确保处理时限,各营业网点要按时对外营业,做好直接对用户的服务工作,体现“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三、内容
创建活动重点围绕以下三项工作开展:
(一)强化素质教育,创建学习型机关。
针对邮政职工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认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好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知识,落实邮政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练功比赛,深入贯彻“夯基础、创业绩、进位次,争一流”教育活动,促使全局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干事、创业、为民”上来,把目标确立到进位升级、争创一流业绩上来,把作风转达变到真抓实干、奋力争先上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始终坚定不移地把握发展主基调,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学习制度,按照工作不同分为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每人每周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个小时。
二是组织营投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练兵、业务培训活动,培树业务骨干。
三是结合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创学习型企业,全局范围内开展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打牢求真务实的思想基础。
四领导干部加强学习,达到知识层次提高,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为××邮政的发展,构建我局政治坚强、群众信服、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邮政管理队伍。
(二)强化效能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按照八项整治的要求,做好邮政服务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凡是上级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办事拖延的进行严肃处理;压缩文件会议,切实解决基层一线人员的思想压力和工作负担,使基层人员切实抓好一线服务;端正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管理人员下基层,深入实践,培养务实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落实邮政服务承诺,对用户咨询、投诉按规定时间处理;规范岗位工作分工,确保服务基层工作不断档,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树立邮政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招待控制标准,严防奢侈浪费;按照上级安排,整治“公款出国热”问题。
⒉完善制度,建立企业效能建设长效服务机制
按照完善“十项制度”的要求,结合邮政企业工作实际,建立企业效能建设长效服务机制,局长对效能建设负总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凡是事关全局业务发展的重大决策,召开会议研究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做好邮政服务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来信来访工作,管理人员做到全日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为基层做好服务工作,严格规范营业时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健全民主监督制,使企业效能建设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再创新高,严厉考核,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搞好廉洁自律,创建廉洁型企业
认真搞好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为基层服务和业务工作工作中,严格实行“十不准”,为开展“开展效能建设,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企业”活动,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⒈不准索要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⒉不准接受管理服务管理对象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⒊不准接受管理对象馈赠的礼品、信用卡、有价证券和其它支付凭证;⒋不准到基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⒌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影响,为亲友、亲属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私利;⒍不准以任何理由对管理服务对象设卡、刁难、推诿扯皮;⒎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不准迎来送往,兴师动众,不准要求无关领导和人员陪同和汇报;⒏中午不准喝酒,除正常接待外,一律不准用公款到酒店、饭店就餐;不准借各种学习、培训、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⒐在公务活动中,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搞个人赢利活动;⒑不准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旅游。
(四)落实规章制度,专项服务整治达标
在巩固××年违规经营和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实现“一杜绝”、“二严禁”、“三减少”、“四达标”。即:杜绝我局邮政职工与用户发生吵架现象。严禁违规收费和违规搭售行为,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行为。邮件丢失损毁、缺报短刊、用户投诉现象明显减少。邮政服务用户(信筒信箱设置)满意度达到分以上;挂号信函、特快专递全程传递准时率达到以上,一体化物流业务准时送达率达到以上,中邮快货业务及时配送率达到以上;绿卡及电子汇兑联网网点开通设备的完好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达到。
四、方法步骤
今年开展效能机关建设,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刑企业活动,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检查提高四个阶段。时间从××年月日开至××年月日结束。
第一阶段:学习、教育、动员(月日—日)
县局各科室及班组、支局要将学习、教育、动员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重点要学习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本《实施方案》创建学习型企业的学习内容。同时还要在管理层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以及《××县行政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在学习的基础上围绕全县开展“怎么看,怎么办,怎么干”的大讨论的基础上,深入到“××邮政怎么看,××邮政怎么办,××邮政怎么干”的研讨工作来,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把“”自觉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以服务促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县邮政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第二阶段:搞好八项整治,严格自查自纠(月日至月日)。
各班组、支局及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八项整治”,认真学习省市县的相关文件,认真落实“提高服务质量,让用户满意”专项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对服务工作的认识。认真梳理分析,查找问题,各班组、支局及科室结合实际,查摆问题,组织本班组人员进行研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邮政服务的意见。针对查摆梳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狠抓落实。
第三阶段:健全和完善机关效能“十项制度”(月日至月日)。各班组支局进行整改结束后,县局在对查出的问题再次检查汇总,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落实好机关效能“十项制度”,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四阶段:监督检查,总结提高。(月日结束)监督检查工作贯穿整个活动全过程,由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班组、支局及科室的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抓服务的机制,对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巩固扩大活动成果,将服务工作纳入各个方面,落实“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宗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有:×××××。版权所有
各班组、支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活动,各班组支局长为本单位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负责,认真组织好本工作。
(二)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加大对管理人员和监控岗位人员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促使他们成为我局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尽职检查者和规章制度严肃性的忠诚捍卫者,从而确保各项规章制度都能落到实处。加强对营业投递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邮政通信服务规范》,对外服务时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耐心、准确、全面地解答用户的业务询问。加强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服务礼仪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收寄验视作业流程,树立各环节间的配合意识,为正常生产提供保障。注重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便民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补充管理制度。
(三)加强服务意识,特别是诚信服务意识的教育
从科学理论、企业精神、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着手,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并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宗旨,坚持“抓服务促发展”的观念和坚持“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建立起高标准的信用体系,提高邮政综合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正常作息时间监督电话:×××××××;加强对用户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受理和管理工作,定期走访邮政大客社会监督员和消费者协会,了解社会各界对邮政服务的意见。县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将对邮政服务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同时把各项邮政服务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认真做好对服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检查。组织好服务工作大讨论,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模范事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基本的承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要求还相差很远,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本位主义特别严重,而且不透明、不公开。事实上,我国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2)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3)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应尽快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要求,修改完善有关的部门规章,废除那些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建立一套清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规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天各个成员方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方面应根据各国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
中国加入WTO的身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因此,中国应根据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来确定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逐步地开放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
二.有关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方面的立法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
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尽管我国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但是与GATS的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而且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服务业的一般性立法,仍然是一个空白。因此,电信管理层应考虑率先制定有关“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的规定”。
目前,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就相互冲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没有上限;《电信条例》则规定: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
三.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颁发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申请与审批制,即由符合条件的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取得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建设许可证”,然后再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四.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
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我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五.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