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作新贡献!
弘扬劳模精神,讴歌劳动创造!
劳动光荣!劳动伟大!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为实现海安全面腾飞推进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继续解放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加快率先全面振兴!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当好跨越发展主力军
向劳动模范学习,向劳动模范致敬!
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共建和谐西岗,共享发展成果!
自觉践行“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发展为先,职工为本,基层为重!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弘扬劳模精神,促进振兴大业!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
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价值。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
转型我争先,跨越我奉献。
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发展。
站稳职工群众立场,增进职工群众感情。
永远跟党走,建功“十二五”。
以职工为本,以服务为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现中国工人阶级爱岗敬业崇高品格。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塑造乡村精神,建设文明社区。
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发展新路!
实践市民精神,争做文明职工。
xx区各级工会祝全区劳动者节日快乐!
劳动最光荣,劳动者最伟大。
敢字当头,迎难而上;团结拼搏,争先创优。
劳动创造幸福,创新成就伟业。
劳动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劳动成就光荣与梦想,劳动推动前进与发展。
劳动创造财富,竞赛迸发激情。
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弘扬劳模精神,争当时代先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人伟大,劳动光荣。
发扬“三创”精神树立新时期南京职工新形象
服务转型跨越,服务职工群众。
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弘扬劳模精神争当时代先锋
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
工人伟大劳动光荣
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
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时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自觉践行“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可爱的上海人!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按照“一国两制”构想,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目标而努力!
深入贯彻“四个率先”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
以海纳百川而服务全国,在艰苦奋斗中追求卓越!
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向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致敬!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以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为发展主线,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
建设具有国际大都市特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
为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抓紧浦东开发,不要动摇,一直到建成!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实践市民精神争做文明职工
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上海发展!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万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向全县劳动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关键词:法制教育;高校;职业观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关键组成成分,也是最为重要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而高校作为一个劳动关系体和人才培养的大本营,其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以及其对学生职业观的教育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影响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我们应意识到,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宣传力度的加强,要以高校为切入点,进行最集中、最系统化的工作。
一、以高校为切入点,确保教职工利益
工会应该把切入点和着重点放在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合情合理、互利共赢、有序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劳动关系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高校作为高等人才培养的基地,代表着中国最先进、最前沿的一部分群体,理应走在各行各业前列,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努力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建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推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此外,各高校工会应结合本校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向在校职工普及责任与权力知识,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是为维护各领域职工利益而存在的共同体,应牢记自己的根本,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指引、活动感染等多种形式引领广大的职工,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鼓励他们追求高尚的职业梦想,培养优秀的职业道德观念,并增强广大职工的事业感、责任感,让他们做到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守信诚实,自觉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工会需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利益。高校职工大都是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的教育工作者,他们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高级人才,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这一团体的利益应该最先得到公正、合理的保障,这就要求高校职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党和国家高度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作出了相关的工作部署。教职工团体应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如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增强职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
二、从学生抓起,加强高校宣传工作
1.宣传的重要性
在“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导下,高校已然成为国家最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渐成为高科技劳动力输送的最主要平台,工会工作法制化从高校抓起是新形势下的要求。人是劳动力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想要构建稳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工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趁早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正确职业观的培养。据悉,每年从高校涌入劳动市场中的毕业生高达数百万。因此,我国工会组织尤其是高校工会,要想全力做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使工会工作法制化,就需要将目光放长远,给予在校和即将涌入市场的劳动力充分的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2.宣传的方法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积极的职业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宣传教育:
(1)践行职能,引导学生。课堂学习是学生接受思想教育和学习知识的主要方式,也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最直接的方式。高校教师尤其是高校辅导员,所从事的工作集教育、服务和管理于一身,承担着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责,应充分利用自身职能进行资源整合,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统一、系统的职业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使其追求崇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理想。
(2)重视教育,丰富法律知识。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治国方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建立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强烈。然而,为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迅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多数公民难以接触、学习到如此多的法律条例,更无法做到“有法必依”,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尤其是与社会劳动相关的法律,许多劳动者并不熟悉,近年来出现了诸多劳动纠纷案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全体职工及职工的利益代表者要知法懂法,做到有法必依,必须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增强法治意识,确保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并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因此,高校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积极教授大学生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让大学生懂得如何去依法维权。
高校课堂上除对学生进行最基本的知识教育外,还要对其进行多方培养,诸如“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是十分有必要开展的。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本身就会处于一个工作劣势期,这一时期他们很容易因不懂法而被侵权,只有知法、懂法者才能迅速把握形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除在课堂展开系统、具体的学习外,校方还应创办期刊,组织活动,定期发表关于法律维权的言论或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校园广播、校园网络等媒介也可以充分利用起来,让法律气息弥漫校园,利用这个机会让学法、懂法、守法成为一种优良的校风传承下去。这样不仅极大程度上践行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使工会工作法制化,还让广大学生受益,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始工作生涯。这样,他们将会回馈母校,造福社会,十分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
三、结语
高校法制法规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部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其根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重要精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工会工作向法制化推进,就要重视高校法制教育尤其是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制教育。我们要以高校法制教育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进程。此外,诸多职业领域的工会团体也应学习高校的法制宣传手段,利用自身优势,构建、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使法治市场稳定发展。
参与文献: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教学存在的根本问题
林杉杉指出社保专业课程教学存在着教育教学理念相对落后,实践性教学被忽视、教学方法欠灵活等主要问题[4]。实际上,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来看,上述问题虽已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但有三类问题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得到解决的,包括:讲授教学方式、实验实践方式、自主学习方式三种教学方式相脱离;学生的学习参与度较低;考试模式同教学内容适应性低。
(一)三种教学方式相脱离提高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处理多变的复杂问题的能力需要传统讲授教学方式、实验实践方式、自主学习方式三种教学方式的综合运用[5]。传统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所有课程都以讲授为主,但有些专业课程具有相当程度的实务性,这些实务性知识的应用具有实践性与灵活性,知识的理解与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情境,因此,讲授主导的教学模式忽视了专业课程之间的差异性。虽然各个学校都高度重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并且也在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购置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软件,与企业联合对学生进行实训,但是却没有针对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进行适应性的实践教学设计,实践教学内容同教学目标与要求容易出现错配现象,往往实践内容达不到教学目标的要求。此外,一般情况下,除了课堂以及实践课之外,老师对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关注较少,学生也难以自己主动阅读与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专著,校园内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活动更少,这也使学生难以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
(二)学生参与度较低在课堂上,学生很难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而在课外,学生几乎不会自主认真地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实践课上表现也不积极。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复杂,部分原因是整个学校教学及学生培养模式都是以老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师生对话、讨论为中心的,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难以在短期内作出改变,长此以往,学生习惯于听记,老师习惯于讲授,学生自然就没有兴趣参与教学;还有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到对未来就业低预期的影响,学生往往只关注有助于提高自己就业能力的课程、知识、技能而学习其他非本专业的课程而对本专业缺乏认知,缺少兴趣,因而在课堂内较少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课外就更少学习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了。在实践实验课上,学生的参与度也不理想,大部分学生通常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认真地对待本门课,特别是到企事业单位现场观察或者进行社会保障的相关调查时,态度并不认真,敷衍了事。这部分与教师的要求及现场组织管理能力有关,还有部分与学生的学习态度有关,此外还与实践实验课的考核方式有关。
(三)考试模式的适应性低无论教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都是以考试的结果为标准。目前为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专业必修课考试基本上都是一个模式:闭卷考试,而且考试内容偏重于记忆型的知识,对实务型与实践型知识的考查较少。这样,直接导致了学生课堂参与度低、听课积极性差,只在考试前两三周内死记硬背,即使有些学生考试的分数可观,但也不能说明他的实际动手能力就强,或者能较好地理解所学知识,同时,也不能充分代表教师的教学效果就好。实际上,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学生学习与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而且还可以通过考试来拉动与促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5]。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专业课程考试模式的设计与考试内容的选择应与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相适应,不应只有闭卷考试这一类模式,考试内容也不应只重点考查课程内的理论知识,而且要考查分析能力与研究能力,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学生学习知识的情况与教师教学情况,从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课程教学模式创新
(一)分类教学,实践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有机统一1.课程知识分类首先,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知识分为理论性与实务性知识两大类。理论性强的课程中原理、理论占主导,强调知识熟记、理论推演。实务性强的课程中实务技能占主导,强调职业应用技能、专业工作能力、如何解决实际问题。但理论性课程的内容并不全是理论介绍,也含有理论应用、案例分析、实际工作制度等实务型内容。实务性课程的内容也不可能全部都是实务性知识,也含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理论本质等理论性知识。因此,要具体把每一门专业课程不同的教学知识按照理论性与实务性知识进行分类。其次,按每门课程中教学知识的重要性进行分类。重要性一方面指理论的经典性、应用广泛性,另一方面指实务性知识在工作中的价值性、必要性。每门课程知识性质与重要性的差异将导致教学组织形式不同,对学生的教学要求也有所差异。2.不同实践实验教学形式的分类实践实验教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一种可按照教学目标将实践教学分为认知实践、技能实践、研究实践三大类。认知实践主要是使学生通过实践活动能对本知识点有感性的认识,加深对本知识点的理解,但并不需要深入的学习,也不需要严格的考核;技能实践则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实际工作技能以及一些专业软件的使用,这种实践要求学生花费较多的时间,但并不需要牢记书本知识,只是专业业务技能一定要达到基本熟练程度,需要较严格的考核;研究实践则要求学生以写调查报告及论文为主,要求学生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字书写能力,还要具有独立研究能力,能够自己组织、调查、探索新知识,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沟通能力、科学研究能力。3.课堂教学与实践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知识性质与重要性的不同以及不同实践形式的差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模式不仅应具有差异化特征,而且是讲授与不同实践实验教学形式的某种组合,如图1所示。I区对应实务性低且重要性也低的知识,教学模式应以讲授为主,认知实践为辅。而II区对应实务性高但重要性低的课程知识,教学模式应以讲授为辅,认知实践为主。认知实践包括案例讨论、参观实践、社区活动、视频观摩、专家讲座、社会调查。一般情况下,这类实践时间短,主要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或者课后组织学生进行实践。III区对应实务性高且重要性也高的知识,教学模式应以技能实践为主导,讲授与认知实践为辅。技能实践主要包括视频观摩、专家讲座、社会调查、模拟实验、实训实践、顶岗实践。这类技能实践时间相对较长,可组织学生进行集中实践。比如,针对金融保险、社保业务经办,可以采取企事业单位实训实践,也可以观摩金融财务、社保业务处理等影像资料而学习和掌握相关技能。V区对应实务性低且重要性高的知识,教学模式应以讲授与研究实践为主导,认知实践为辅。研究实践主要包括学科竞赛、论文写作、社会调查。这类实践必须先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才会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与教学效果,实践时间也相对较长,既可安排学生集中实践,也可安排学有余力的学生单独参与。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农村老人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问题可由学生进行调查,撰写具有一定探索性的论文或者调查报告。在这些实践形式中,有些实践活动既可用于认知实践、技能实践也可用于知识实践,而属于何种类型的实践则关键是要看实践的具体内容,内容较浅,属于认知实践,反之属于技能或研究实践。比如,在这些实践实验形式中,如果视频观摩的内容只是一种介绍性的图片或影片,则是认知性实践,如果其内容是较详细介绍专业技能或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与社会调查写作的,也可以是技能实践与研究实践。还有专家讲座主要是借用校内外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企事业专业人员来给学生作报告或讲授知识,如果偏于一般性的专业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介绍,那么则是认知实践,如果是详细介绍较深的专业技能或论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则可以是技能或研究实践。社会调查如果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只要求学生撰写一般性的调查报告或总结,则是认知实践,如果要求学生对调查进行提炼研究,写出有一定深度的、逻辑性的、有较强说服力又符合学术研究规范的论文或调查报告,则是研究实践。因此,针对同一形式的实践实验活动,教师可据教学内容、时间资源来决定具体的实践实验内容。
(二)考试模式创新在对课堂教学内容与整体教学模式进行完善的同时,也需要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考核作出创新来引导学生的课外自主学习,提高其学习参与度,做到与完善的课堂教学内容及整体教学模式相适应。这种考核创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实践实验教学的考核对于认知实践并不需要过多的考核,关键是技能与研究实践的考核。技能实践中,重要的技能需要严格按照正常考试制度进行,比如,学生进行劳动与社会保障精算软件测试,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进行上机测试,甚至可采用专业证书来代替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考核,而对于无法进行精确考核的,比如角色模拟,可以写实习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表述对实际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对实习报告进行评分。对于研究实践的考核并不要求所有学生都能写出十分出色的论文,但是可要求学生能完成一份书写规范、思路清楚、数据真实的实习报告与调查报告,根据报告的质量评分。这些实践课要算作单独一门课,单独计分,不应与讲授成绩进行综合计分,不合格者要重修。2.理论教学的考核传统理论教学的考核所采用的题型以记忆型为主,侧重于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但是对于实务型的课程而言并不适合,而且不同的课程知识又是技能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组合。因此,无论是何种经济管理类的课程考核,都要有灵活性强的实务类题目,而对于实务类知识主导的课程,开放类、灵活性的题目应占主导。这样,可根据每门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题型,但总体上尽量以案例分析、论述题、辨析题等开放性题型为主,而不是以名词解释与简答题等封闭性题型为主。由于开放性题型强调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答案并不标准,获得高分只凭记忆知识是无法达到的,关键是要靠学生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课外要自学积累。这样通过开放性题型的设计迫使学生能主动地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学习、广泛涉猎。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为了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效地解决现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课程教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完善,以及对传统的考试模式进行改革。一个方向是应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特点与差异,采用不同教学方式的组合,加强实践教学,灵活安排不同形式的实践实验教学,使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同时也要相应地对考试模式进行完善,便于考试模式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相适应。
论文摘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仍然是一个关系重大、需要深入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为此需要全面把握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要观点。本文结合现时国内外实际,论述了近十年来我国劳动价值论的论战,及劳动价值论对现实现象的解释力,强调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尽管一百多年来各种不同观点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马克思的理论依然如磐石一样岿然不动,马克思本人在西方媒体—英国广播公司(BBC)于1999年所评选的全球最有影响的千年思想家中高居榜首,其次才是爱因斯坦、牛顿、达尔文,由此对于位居马克思经济学基础的劳动价值论而言,其无可争辩的历史地位可见一斑。本文就近十年来我国劳动价值争论做一个简要综述。
1.十年来我国价值论战
1.1价值源泉
近十年来,争论中不同观点的提出,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许多不同的新情况。“看来,对劳动价值论产生模糊认识或出现错误说法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呈现出来的表面现象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二是近年来我国媒体反复出现的“新经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高科技经济”等,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可见,理论来源于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劳动价值论也是如此。近些年有关价值论的探讨有个鲜明的特点:结合新的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源泉问题,提出了多种不同观点和见解。
“在涉及经济学的根本问题—价值问题时,也只有两大类观点,活劳动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而没有第三种。”我认为,这短短的几句话就对诸多学者关于价值论的争论做了一个概括。本文以此为标准,对近十年来我国劳动价值争论进行简要综述。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同样也必须与时俱进,因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源泉的认识和研究。
总的来说,坚持“活劳动价值论”的学者有苏星、卫兴华、吴易风、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刘诗白、白暴力、程恩富、马艳、何炼成、叶祥松、白永秀、胡培兆、弓孟谦、陈永志、吴宣恭等人,在此不一一列举。“活劳动价值论”者认为深化对劳动的认识,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人类有目的活动”的基本观点,坚决批判其他动物的本能活动也是劳动、机器的运转也是劳动的庸俗观点,当前应当批判“机器人”的活动也是劳动并创造价值的观点。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不创造价值,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里的劳动是指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其中白暴力教授用百米短跑竞赛做比喻,只有运动员的活动被看作是成绩的源泉,光荣与成绩只属于运动员,而不同时属于跑鞋。有的学者采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选取一个替代指标体系来分析劳动、物化劳动与创造价值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论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结论。
坚持“要素价值论”的学者有晏智杰、谷书堂、钱伯海、王莉霞、刘有源、田辉玉、郭晓玲等人,也不再一一列举。“要素价值论”者认为财富由多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的财富,所以它理应也由创造财富的多种要素共同决定。价值不仅包含劳动的凝结,而且还包括地力、科技力、社会的自然力等一切自然力耗费的凝结。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重建多元价值理论,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精神和坚持“三个代表”根本思想的必然要求。当代经济发展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化,与其相适应的经济价值论也应是多元化的。
1.2生产劳动
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生产劳动”大讨论中,宽派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认为只要参与物质产品生产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而窄派代表人物、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们需要对生产劳动的范畴做进一步讨论。
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生产劳动的范畴进行了扩展。蒋学模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商品的劳动这一范畴也扩大了,不仅工农业部门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创造各种精神产品的精神劳动和提供各种服务产品的服务劳动,也成为创造商品和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并且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钱伯海教授认为承认高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创造更多的价值,是一个重大的突破。钱教授还认为鉴定一种活动是不是生产,是否为生产性劳动,就在于他劳动投入所取得的成果,是不是满足人们需要。何炼成教授认为教科文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而且创造更大更多的价值。党政部门为人民服务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能创造高倍数的价值。易培强教授指出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劳动是复杂程度很高的劳动,具有自乘的或倍加的创造价值的能力,能形成更多的价值,能生产出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洪银兴教授指出随着现代趋势的发展,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以及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直接劳动者。现在的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管理、技术的投入以及市场的开拓而参与价值创造,而且其创造的价值可能多倍于直接劳动者的简单劳动。胡代光认为第三产业部门中大部分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但是如政府、军警、公检法部门的社会公务活动则不能属于生产劳动;虚假广告宣传和造谣惑众的新闻传播更不能视为生产劳动;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第三产业中往往还包括色情行业、毒品行业、巨额活动等等,都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和指挥劳动应该被视为生产性劳动,参与了一定份额的价值创造。邓先宏等强调物质生产劳动是非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前者决定后者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它们都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随着物质生产领域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和劳动力向非物质生产领域的转移就成为必然的趋势。蒋少龙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产业比重日渐增大,所谓的“非生产性劳动”在价值贡献中的比例也不断增大,要承认第三产业对价值创造的应有贡献,尤其是承认金融、保险等新兴产业中的劳动者对价值创造的特殊作用。
1.3价值分配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阶段,面对的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因为在肯定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我们决不能排斥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参与价值形成的生产要素是多元的,生产要素结构又具有多层次性,这就决定了分配关系的多样性。鉴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在我国实践中已较好的结合在一起,故本文对二者就不再做论述。本文着重论述按要素分配的两种观点,即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孙咏梅认为“要素所有权”是生产方式的前提和起点,它决定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在各生产部门间的分配,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存在的依据,“要素贡献”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的最终决定原因。
其中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又有两种观点。其一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也就意味着承认要素价值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蔡继明、晏智杰、钱伯海、张君等人。蔡继明教授认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至于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则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统一的。晏智杰教授认为“按要素分配”或“按要素的贡献及其合法产权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之理。它认可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商品和社会财富中的贡献,从而承认它们都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也承认从这些要素的贡献转化来的合法产权的权利。钱伯海认为“按资分配就是……又说明按资分配的来源,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的三要素论。”钱教授虽然白纸黑字说的很清楚,按资分配是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的三要素论,但其实质内容的论述都是资产阶级的生产要素论,对从其价值源泉的论述到价值分配,其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其二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承认的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对于非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而言,这种贡献只是为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提供了条件,而并非说它们本身也创造了价值。持这种观点的有谷书堂、王璐、逢锦聚、弓孟谦、李振国、陈永志、任力、何雄浪等人。谷书堂教授认为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是使用价值,不是价值。在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包括土地、资本在内的要素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应该参与分配。逢锦聚教授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承认的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对于非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而言,这种贡献只是为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提供了条件,而并非说它们本身也创造了价值。大部分学者都持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观点。卫兴华,教授认为断言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得承认要素价值论的论断缺乏科学性。洪银兴教授认为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过程也就是各个要素所有权的实现。胡培兆教授认为价值固然是劳动创造的,但劳动要能创造价值,必须借助其他生产要素的投人合成组织起劳动过程。这些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对价值创造有帮助,是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因此也要参加价值分配。
1.4劳动价值论对第三产业的解释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变化,已使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趋减少,而商业、金融业以及各种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的部门即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则日趋增大。为了解释当前现实的经济情况,需要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发展一下。关于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与否这一方面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第三产业劳动都创造价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钱伯海、李江帆、萧灼基、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等人,钱伯海教授认为国家管理、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以及城乡交通管理等部门,是社会劳动总体的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故称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它们的劳动成果—各种服务,应该当仁不让地计人国内生产总值(GDP)之中。李江帆教授认为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社会劳动总体的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故称社会劳动创造价值。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理由为:一是尽管第三产业主要是非物质生产劳动,但都属于商品生产劳动范围;二是第三产业的劳动同样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耗费,他们的劳动也同样要在商品交换中实现,三是第三产业的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多数是非物质性的或无形的,其抽象劳动的凝结有多种情况。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部分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代表人物有卫兴华、程恩富、李运福、弓孟谦、邓世敏、叶祥松、白永秀、白暴力等人。“卫兴华教授认为第三产业中的党政军、公检法部门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程恩富教授认为不能把整个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都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的目的或不进人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军事、行政、法律等服务劳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不是为要市场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李运福教授认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军队和警察等不创造价值。
2劳动价值论对一些经济现象的解释力
2:1脑力、智力、管理、服务劳动等是否创造价值
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它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或者说,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同劳动的产品体现在物质财富中。尽管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却没有明确地承认这一点,笔者认为是由于当时无论是作为管理者还是技术人员,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价值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的缘故。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李罗力认为随着不断发展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进程,人类就开始从以体力劳动为代表的传统经济历史发展阶段,进人了以脑力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历史发展阶段。胡培兆教授认为脑力劳动、智力劳动、知识劳动、信息劳动、管理劳动、组织劳动、服务劳动等一样都能创造价值,这些具体的劳动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蒋少龙认为以智力劳动为代表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尤其是在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劳动贡献比例增大,体力劳动比例下降是一种必然趋势,科技和知识分子对价值的贡献应给予足够重视。在现代社会里,要重视科学技术,要探讨其发展的规律,这也可以使我们明确科技人员的贡献究竟如何,应得到多少报酬。科技人员按其实际贡献的大小,给以合理的报酬符合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必须市场化。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把科学技术推向市场,科技人员要走向市场,政府要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和知识的价值只能在市场上实现,科技人员的应得报酬要在市场上取得。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两者才能相互促进,共同快速发展。
2.2知识、科学、技术经济是否创造价值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知识价值论逻辑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F014.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022-03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经济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边际效用价值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两种价值理论,从而也成为两大经济理论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演进和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如何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基础上,比较客观地看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在新的情况下加以创新发展,学术界进行了长期而热烈的讨论。
一、学术界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种态度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是经济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改革实践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改革实践的推动下,获得了很大的丰富和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价值理论仍然显得“滞后”。相对抽象的理论与具体、复杂的实践,使人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种种不同的认识和态度,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条、僵化地认识和理解劳动价值论。有的学者无视马克思经典论著100多年的历史,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现实,无视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过程中业已出现的产业结构演进、阶层分化和利益结构的变化等新动向,无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理论和实践结合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仍旧把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等教条化地理解,并作为理论研究的唯一依据和评判改革实践的唯一标准。凡是不符合他们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便认为是错误的,凡是与经典论述不一致的改革实践,都认为是危险的。
二是立足于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修补。坚持活劳动、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又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两大类的观点{1}。认为战后的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劳动”、“现代科学劳动”成为价值创造的的主要源泉。这种认识有合理的一面,说明了知识、技术或现代科学发展对价值创造日趋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认识必然面临的两难逻辑矛盾是:如果仍旧坚持经典的劳动价值论,则必须承认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中存在着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或剥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而且,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公有经济中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必然因拥有“过量”剩余索取权而存在剥削现象,那么,我国现阶段也就必然存在剥削和被剥削两个在物质利益分割方面对立的阶级;如果不坚持劳动价值论,就要承认物化劳动、资本,经营者才干乃至土地等自然力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三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拓宽劳动价值论中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劳动的范围{2}。“在不违背劳动价值基本原理和实质的前提下,加强对生产工具特别是先进工具和机器设备在财富及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为社会需要的劳动,如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商业和服务业劳动、社会公务劳动等都属于生产劳动,从而也创造价值。如在商业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上,该观点认为,如果不承认商业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就会遇到的“包括劳动力价值在内的社会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与其总价格之间永远存在的巨大差额,即使商品分别按价值出售,总价格也会永远小于其总价值”的理论难题。而如果承认商业服务劳动创造价值,既遵循了商业利润来自于产业利润的分割、让渡,合理地说明商业利润的来源,又解决了商业劳动者的商业劳动如果不创造自身劳动力的价值,会产生社会总价值与社会总价格之间的不一致理论悖论。但该观点遇到的又一个理论难题是:既然商业及服务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从而都创造价值,但是商业店员的劳动为什么只创造自身劳动力的价值,而不创造剩余价值或商业利润?
四是修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国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钱伯海教授提出的社会劳动价值论{3}。其主要观点是:价值是由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内的社会劳动创造的,绝对剩余价值来源于活劳动的创造,相对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主要由物化劳动创造。而且,“物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而物化劳动作为上期其他企业的活劳动的成果,在本期生产过程中被生产性消耗,同期又生产出相应的产品加以补充,并延续到下一期维持再生产;本期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一方面要计入总产品中一部分,作为积累留到下一期,供扩大再生产之需。所以,“本期耗费的物化劳动、全部本期活劳动生产的结果,不仅是过去劳动,而且根本没有过去的劳动,全部是本期活劳动形成的。”总之,全社会各企业的活劳动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以物化劳动为媒介,进行传递,而物化劳动“本身是活劳动制造的,因而归根结底,还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对钱教授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批评{4},认为钱教授的物化劳动概念,不仅在马克思劳动两重性学说中没有涉及,而且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混淆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形成价值的劳动和表现价值的劳动的三种劳动形态,“把劳动表现形式当做劳动创造价值形式”,同时把国民经济统计量和理论经济学的价值量相混淆。
五是对劳动价值论结构性颠覆的广义价值论{5}。广义劳动价值论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代表性论著是蔡继明教授的“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该理论在说明产品价值由要素价值决定,要素的价值由产品价值派生这一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了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的创造,非劳动要素按照其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参与分配的观点。该观点试图克服古典劳动价值论和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存在的“产品价值的形成与要素价值的决定的割裂”问题,“构建一个更加完整的价值理论体系”。对广义价值论的批评{6},认为广义价值论并没有什么新意,仍是基于“物化劳动不仅不能创造价值,也不能转移价值,广义价值论和联合劳动价值论都脱胎于‘三位一体’公式。”而这是早已被马克思批判过的,并没有什么新意。
六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持该观点的除了学术界一些照搬西方经济学中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和动态非均衡价值论的相关论著外,有的从马克思创立其劳动价值学说所站的阶级立场上发现问题,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劳动价值论{7}。该观点认为,马克思创立的价值理论,之所以是“劳动价值论”,而不是“资本”价值论、“技术价值论”或“管理”价值论,其根本原因是马克思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如果马克思站在资本或生产要素立场上分析问题,“凭着马克思的过人的才智、高深的理论功底和坚强的毅力,创立的价值论一定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资本’价值论、‘土地’价值论、‘管理’价值论或适合市场经济一般发展规律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跳出劳动价值论后,再看劳动价值论,其理论应该发展成为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对该种观点的批评,认为马克思的学说自然有其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从不回避他们学说的阶级性,并宣称他们的学说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学说,但这并不否定其学说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用阶级性否定科学性的推演和论断,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
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一致性
马克思经济学说自诞生以来,一直以其强大的逻辑和声而著称。但是,自从马克思提出和论证了劳动价值论之后,一些西方学者就开始怀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一致性,并主要在价值转型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大做文章。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的逻辑一致性提出了一些质疑,并将其视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缺陷。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两种观点:
其一,有人认为,马克思“并不是劳动价值一元论者”,而是以劳动为核心的多元要素价值论者{8}。在他们看来,尽管马克思的确很重视生产商品的劳动,并在对非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观提出严厉批评的基础上,确立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从而创造价值并成为价值的源泉的劳动价值理论。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绝对地排除其他非生产性劳动参与价值创造。他们引用了马克思有关商品经济条件下,“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的论述,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of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9}并且引用马克思关于随着生产的发展,“一般科学劳动”日益代替人的直接劳动的趋势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关于“资本的趋势是赋予生产以科学的性质,而直接劳动则被贬低为只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占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经耗费的劳动量”等相关论述。据此得出,马克思至少认为劳动、管理科学等都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并且参与价值创造的结论。
对上述类似观点的批评,认为这种对马克思有关价值创造的引用和论证,是极不严谨和科学的,因为,第一,只是只言片语地引用相关经典论述,存在严重的“拿来主义”和“为我说用”的功力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而不是科学地整体把握理解。因为,马克思对资本家劳动的论述,是严格区分资本家一方面作为所有者,另一方面又作为一般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来分析问题的。第二,尽管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在社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一般科学劳动”日益代替人的直接劳动的趋势,他甚至遇见到了“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而是更多地“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10}但是在工业革命时代,马克思不可能将科学劳动划分出来,专门研究它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这是由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使命决定的,科学劳动创造价值因此被“抽象掉”或“简化掉”了{11}。
其二,有人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未实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的统一{12}。认为马克思虽然从个别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解决了价值的本质、源泉、量的规定性和价值规律等问题,而没有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从本质到现象进一步解决劳动究竟是如何创造价值以及劳动怎样才能尽可能多地创造价值量问题;尽管十分重视价值源泉的劳动的一元性,但是对影响价值量的因素分析却不够;尽管已经意识到生产资料和科学技术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并提议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但并没有就此展开研究;尤其是马克思十分喜欢和善于运用社会平均分析方法研究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也研究了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却没有能够用微观边际分析方法研究价值量和个别劳动时间以及个别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关系。然而,抽象劳动“总是要采取某种具体劳动的形态,并与商品生产者所采取的生产资料及其科学技术相联系。不仅如此,价值虽然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以个别劳动时间为基础,并始终存在于个别劳动之中。”因此,应从与现实结合的角度,从单个商品生产者的微观行为角度思考问题,这些问题是:“价值源泉的一元性和影响价值量因素的多元性矛盾”、“抽象劳动总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但与个别劳动时间成反比的矛盾”、“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但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矛盾”。而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是在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承认微观主体个别劳动创造价值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出发点,拓展微观劳动创造价值的研究领域,进一步研究微观主体即单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如何和怎样创造价值以实现价值最大化问题。”还有人认为{13},马克思未实现宏观劳动价值论与微观劳动价值论的统一,承认物化知识创造价值发展“微观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在于揭示宏观上正确的劳动价值论回到微观物质生产企业时,必须承认“物化脑力劳动”也创造价值。
问题是,马克思的学说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真理,马克思的整个学说在人类经济学说发展史上只是一个大的框架,解释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劳动价值论也是经济学说发展历史中的一个特定范畴,其特定的研究目的。要求与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天壤之别的100多年前的学说穷尽真理,说明包括宏观和微观的所有的问题,做到放之四海而皆准,是有违历史唯物观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三、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性
关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学说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问题,学术界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争鸣,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从劳动价值论“暗含的条件”分析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在有关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性”讨论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晏智杰教授从劳动价值论“暗含的前提条件”出发,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适用范围或历史局限性的论点{14}。其基本逻辑是,有什么样的前提和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结果也应当在,而且只有在这些前提条件下才能成立。这就是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不仅有前提条件,而且这些前提条件是蕴含在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之中的。这些前提条件包括:物物交换的直接性,除劳动之外的要素使用的无偿性,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尺度等。
所谓物物交换的直接性,就是在交换的过程中,没有货币居于其间,更无资本的作用,仅是纯粹的实物与实物之间的交换。因为,如果引进货币,就必然引进价格,尽管价格比价值更接近现实,但会因此更远离本质。实物交换是对商品价值分析的必要条件乃至是充分条件,因而是唯一正确的条件,而这个条件从一开始就假定在交换双方供给与需求的恒等,从而排除了供给与需求变动对交换比例的任何影响。
所谓要素使用的无偿性,即除了劳动之外,其他一切用于交换的对象都不必付出代价。如果将资本(包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引入交换,就会增加分析问题的复杂性,甚至模糊了问题的本质。
所谓假定劳动是简单劳动,是说马克思把简单劳动作为计量社会劳动、从而简单劳动时间作为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而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他认为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思路尽管非常正确,但因为简单劳动实际上是体力劳动,从而使马克思在其价值分析中缺失了知识和技术劳动要素的地位。基于上述分析,晏教授断言,在马克思设立或暗含的条件下,劳动价值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也因为这些(暗含)条件的设立,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也仅仅是局限于这些条件下的有限正确性,如果缺少了任何一个假定条件,就不再是正确的价值理论。或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仅仅适应于说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简单实物交换比例决定的特殊法则,人们之所以误以为它们是普遍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价值分析的限制条件,或者误以为没有什么限制条件。
上述观点遭到了众多学者的商榷,卫兴华教授对上述观点提出了严厉的批评{15},认为学术讨论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科学的论证和论据增强说服力。要减少主观武断,避免或减少对前人和今人理论观点的误解和曲解,包括对相关理论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的把握。晏智杰教授不仅“变异了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涵义”,而且无视马克思的有关价值的论述是“怎样从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为扩大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出现货币形式”的分析,硬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只是从原始物物交换,没有货币居于其间。对于“假定劳动之外的要素是无偿的”暗含前提条件的推断,卫兴华教授也从马克思分析问题的理论逻辑,阐述了商品分析部分的确不需要涉及是否要付出代价,但是,马克思对价值理论分析和价值理论运用和延伸的分析,诸如货币如何转换为资本、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借贷资本和利息、地租等的分析,处处可见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怎样付出代价和付出多少代价。对于“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的暗含条件的推测,是强加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武断做法。因而,其“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把握、论述和批判,从根本上和完全地离开马克思的原意。它是在同被他变化和幻化了的‘劳动价值论’战斗。”
也有的学者认为{16}。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尽管是从简单商品经济分析开始的,但是,并不是把商品价值理论的研究退回到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单商品生产,而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来分析简单商品的。马克思分析实物交换只是作为分析价值形式发展的最初形式,因为它是商品交换的起点,而不是作为分析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而且,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假定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都是无偿的论断是没有根据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创造价值,但只有在另一边,即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出剩余价值。”{17}同时,认为马克思将劳动仅仅理解为简单劳动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认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二是从劳动价值论的“人权观”角度分析其局限性{19}。认为“古典劳动价值论是反封建特权的理论吼声,……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在马克思那里,它却是为工人阶级服务的,从其价值观实质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无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政治经济学表现。”“像洛克一样,他的劳动价值论与劳动权利论(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拥有唯一的占有权力)完全是一回事。工人花费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乃是工人应当拥有的权力。”“劳动价值论本身意味着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社会交往以平等权力为规范,工人应当平等地占有和交换自己的劳动成果。”“事实上,马克思也不隐瞒这一思路。西方某些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攻击,大都处于对工人阶级人权观念的悖向。”总之,劳动价值论的确是革命时期无产阶级人权观的表现。它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瞩目私有制商品市场经济下工人受剥削的实际而得出的“政治经济学假说”,它不能不在价值观念上整合着无产阶级人权观。“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学唯一的不可动摇的出发点。”当前,应当重塑瞩目于使用价值配置并兼顾价值关系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假说”,而在这种考虑中,劳动价值论并未给一概抛弃,它被新的“假说”所“综合”了。
也有的学者认为{20},马克思恩格斯是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上,既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在促进资本主义文明方面所起的巨大进步作用,又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基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而具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必须废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才能使人类获得解放。
四、关于要素价值论、知识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是近年来的一种时髦。围绕要素价值论及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不仅诱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而且深刻地影响着价值理论讨论和经济改革实践,因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一)关于要素价值论
1.是否存在要素价值论。尽管有不少人坚持马克思是劳动价值一元论,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包括马克思在内的众多经济学家实际上都是生产要素价值多元论者。只不过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不同,因而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所坚持的是以劳动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价值论,现在人们坚持的是以科学、知识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价值论{21}。
2.能否用要素价值论来补充、发展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有不少人认为,劳动价值论抹杀了除劳动以外的其它一切要素在价值形成和增殖中的作用,不能圆满解释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的现实,因而应当用要素价值论来化解劳动价值论的“矛盾”。甚至有人提出“等量要素及相同组合创造等量价值是商品经济一般规律”{22}。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坚持“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因而不同意用要素价值论来补充、发展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23}。
(二)关于知识价值论
1.知识价值论还是劳动价值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传统经济到知识经济,不仅现实基础发生了变化,而且它们依据的理论基石也不同。传统经济依据的是劳动价值论,知识经济依据的是知识价值论,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知识本身,作为劳动产品包含着价值,并能将自身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知识的使用,能够在生产中创造新价值、创造大于生产或购买它所花费的价值。这就是知识价值论的主要内容{24}。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价值论所包含的某些思想内容是不错的,但提法不够准确。知识本身作为已经形成的商品,它凝结有价值;但作为创造价值的因素看,知识本身又不等于价值,它只有转化为实际的劳动过程,才能形成价值。因此,总的提法还应当是劳动价值论,只不过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科学劳动在形成商品价值的总劳动中居于越来越主要的地位罢了{25}。
2.知识价值论能否取代劳动价值论。这同样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价值论将取代劳动价值论。1982年美国社会预测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其《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一书中提出:在信息经济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由此提出;我们必需创造一种知识价值理论来代替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直接劳动、劳动者已不是生产过程的主力不是财富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创造者了。因此,在传统经济中是劳动创造财富即价值,在知识经济中不是(直接)劳动,而是科学技术(即知识)创造财富(即价值)。换句话说,传统经济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知识经济的理论基础则是知识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曾为传统经济的价值形成提供了理论根据;在知识经济中,人的直接劳动已脱离生产过程(只是以看守者和调节者的地位,“站在生产过程旁边,已经不是它的主要动力了”)当然也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不再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这时再用劳动价值论说明价值创造问题,显然是不合实际的。于是知识价值论便应运而生。对知识创造的经济,只有知识价值论才能说明其价值形成问题{26}。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并未过时,仍然适合于知识经济时代。这是因为,一方面,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是活劳动,而生产资料是已经客体化了的物化劳动,它在生产中只是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知识和科学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相反,它本身就包含着这一思想。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非但不会否定劳动价值论,相反更加证明了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创造价值的正确性{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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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技课;创新;劳动意识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8-028-01
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源泉,通过劳动,人类从盘错交织的古树走向陆地,从愚昧无知的远古走向文明。人类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步劳动史。劳动创造了历史,劳动改变了世界。而如今社会的发展,无论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要靠知识,人才去创造它。而这一切终究要依靠劳动来实现。
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在当今教育形式的影响下,很多人认为,脑力劳动的教育远远胜于体力劳动,在很多学校,很多劳技课被取消了。学生没有机会和时间去实践课本上学到的知识,去体验劳动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和艰辛。有的学生学习成绩有优秀,但是连基本的生活技能没有,甚至连打扫自己的房间,打扫教室都不会。培养21世纪的优秀人才,不光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动手的能力也应该加强。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他的名字原来是取作陶知行。他觉得应该有丰富的知识,才有可能去实践。但是后来的经历让他知道,原来只有亲自的去实践劳动才会知道书本上更多的没有的知识,于是他把自己的名字改为了陶行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只有重新认识到劳动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在劳动中体验劳动带来的快乐,才能健康成长。
一、培养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意识
劳动让人类靠爬行的猿类进化成了双脚走路的人类,并且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使得人类有了延续和发展。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不仅要培养大批怀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而且要让受教育者牢固树立敬业守信、精益求精等职业精神,让千千万万拥有较强动手和服务能力的人才进入劳动大军。要使享誉全球的“中国制造”更多走向“优质制造”、“精品制造”,而且要补上服务的短板。还要求,要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用改革的办法推进职业教育,使社会更多力量都能进入职业教育,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让社会各方兴办职业教育。在目前的职业教育中设立劳动的课程,并且让学生有劳动光荣的意识是十分迫切的要求。他还表示,要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突出实战和应用的办学路子,依托企业、贴近需求,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让现代职业教育助推经济社会取得更大更好发展。在教育部关于劳动教育的研究中,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是关键性基础目标。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对劳动的尊重,关键要在劳动实践中进行。什么是庶务,烧饭,扫地,种菜等应让学生去感知和体验,由学生躬亲从事。当然在目前普通的职业学校中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一定的设施和基地。再配合培训相应的老师,同时还要保证有劳动教学的时间。这样从基础上开始,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
二、在劳动中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在劳动出智慧、
理想的劳技教育,应该注重劳动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劳动中出智慧,以便引导学生手脑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的能力,使得学生多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陶行知先生对于手脑结合有过自己的看法:“中国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中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教育要手脑并用,在用脑的时间,同时用手去实验。用手的时间,同时用脑去想,才有可能去创造。手和脑在一块干,是创造教育的开始。手脑齐全,是创造教育的目的。”在我们的教学中利用一些有趣的实验和略微复杂的劳动,激发学生动手和动脑结合,并且发挥他们的丰富想象力和创造力,这样能有效的促进学生动手和动脑能力的发展。同时,在劳动中,还能锻炼学生吃苦耐劳,勇于实践的精神。这样持之以恒后,学生抗挫折能力加强了,分析问题能力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改善了。
三、制定有效课程,选拔优秀师资
劳技课程的设立需要经过严谨的思考,它不仅要考虑到学生其他课程的安排,还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动手能力的高低进行设置。并且由于它是一门技能型较强的课程,所以不仅需要教师具有教学的基本素质,还需要教师有某方面的特长。教师是直接接触学生的人群,也是最有发言权教育权指导权的人群。因此选择一支高素质高要求的教师队伍是成就这门课程实施的关键之重。劳动课程课程的选择,可以突出这门课的实用性和创造性上进行。譬如,园艺,烹饪,计算机,手工制作等。这些课程能使学生在学中用,在用中学。能使学生有一技之长,还能激发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当然选择一些有特色的课程也非常合适。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选择一些适合本校的劳动课程。譬如机电类职业学校可以选择下厂实习。旅游类职业学校,可以选择兼做导游课程。这样能使课程和实践结合,让学生感到亲切,有趣。
四、学校,家庭,社会,学生共同来做一件事
在很多家长的心目中,把孩子送进学校,委托班主任管理,并且住校以后,家长就完全轻松了。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还有些家长认为,学习只要做题,背书,学校教室里的知识就可以了。在家庭里,不让孩子动手做一件事,更加不会按照孩子的意愿去学习。这样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限制很多。特别是限制了孩子的动手能力。只有放手让孩子自己去体会这个世界,孩子才会成长。
[关键词]知识;知融;知融劳动;知识资本
[中图分类号]G114:F240/0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6-0064-03
一、知融劳动的涵义与特性
知融,即知识在劳动实践中的转化和融通。而知融劳动。是指运用知识、知识生产要素、知识商品和知识资本等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创造性活动。知融劳动促进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的融合。这种系统集成能够把人类的智慧成果和精神财富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进而实现知识的价值。
从古至今,知融劳动普遍存在于人类的各种实践过程。同样具有人类社会劳动的二重属性,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其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知融劳动是人类谋求知识化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促进知识创新成果服务和受益于人类,人们需要以知本(知识资本)为载体、为手段、为途径从事各种知融性活动:通过知本的评估、认证、存贷、保险、证券、知本的市场建设和权益保护等劳动,促进知识资本的交易或知识产权的转让;通过知识推广、知融理论研究、知融人才培训等,促进知识资本的增值、物化、商品化和产业化。事实上,人类的生产生活一刻也离不开知识资本和知融劳动。可以说。任何物质商品的生产过程,都是知融劳动的过程。
第二,知融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的知融劳动和抽象的知融劳动。这是进行同一知融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知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不仅来自知识的创新、知识商品的生产,也来自知识的传播、推广和转化。知融劳动就是形成知识的使用价值和实现知识的价值的重要源泉。
知识是多种多样的。融通不同种类或不同形态的知识,需要进行不同种类或不同形式的知融劳动。融通著作权类的知识,需要进行编辑、审校、出版、发行和著作权、版权交易等方面的知融劳动。融通技术发明专利类的知识,需要进行技术认证、产权转让、应用开发、试验孵化等方面的知融劳动。融通能源、生物、新材料、通讯、信息、宇航、环保等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知识,需要进行相关的知融劳动,等等。这些具体的知融劳动,是知识、知识商品和知识资本形成使用价值的源泉。它体现着知融劳动与知识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反映着知融劳动的自然属性。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发展水平,都需要知融劳动去促进知识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各种知融劳动之间存在着共性,即知融劳动力的付出或消耗。马克思指出:“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种撇开了具体形式的知融劳动,就是抽象知融劳动。抽象的知融劳动,是知识、知识商品和知识资本形成价值的源泉,反映着知融劳动的社会属性。它包括知融劳动与其他劳动、知融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属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各种社会劳动都在发生深刻变化。知识化的市场经济和网络化的信息技术,也已经影响到知融劳动的观念、理论、技术、形式、体制和机制,使知融劳动发生了网络化、市场化、全球化的变化。因此,我们要重视知融劳动,根据知融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研究现代知融劳动的客观规律,提高知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知融劳动始终伴随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由采猎业经济进步到农牧业经济,再过渡到手工业经济。在这一漫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人们掌握、融通并转化了摩擦生火、打磨石器、制造弓箭、结绳记事、刀耕火种、圈养牲畜、烧制陶器、编织绸布、建穴造屋和以石刺病等原始的经验类知识和技能类知识。这些知识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革命性的推动作用。而天文、地理、数学、物理、化学和医学等科学技术知识通过创新、融通及其转化,不仅服务于农业经济时代,而且经过蒸汽机、纺织机、电灯、电话、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电视和计算机等的发明,延伸了人类的智慧,创造了工业经济时代的辉煌。特别是,现代物质科学、地球科学、分子生物科学、信息科学、认知科学、行为科学和宇宙科学等高新科学技术知识的创新、融通及其转化,开启了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
二、知融劳动的内容与功能
知识的多样性、知识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复杂性,决定了知融劳动的内容同样是多样的和复杂的。
第一,知融劳动实现知识的相互融通。它通过知识与知识的相互交叉、相互结合。直至系统集成,融变生成新的知识。这其中的知识重组、知识整合,是进行知识创新和完成知识的增值与增殖的基础。
第二,知融劳动实现知识商品的网络化传播、市场化流通。它通过网络化、市场化的经营管理,促进知识商品合法转让产权或所有权,是形成知识资本化和知识资本与其他资本的系统集成。
第三,实现知识资本的相互融通。它通过知识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交叉、结合、融合进行知识资本的集中、重组,以及知识孵化。
第四,知融劳动实现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相互融通。它通过学习、教育或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智力、素质、技能,实现知识的人化;通过知识资本经营,提供知识资本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所需要的人力资本,提高人力资本的资本含量和价值。
第五,知融劳动实现知识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相互融通。它通过知识的物化和知识资本经营。提供知识资本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所需要的物质资本。提高物质资本或物质性生产资料的知识含量,特别是科技含量及其价值。
第六,知融劳动实现知识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相互融通。它通过知识资本的经营,提供知识资本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所需要的资金,再通过货币资本的融通,提供所需要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
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融劳动的功能和作用,应当是每个知融劳动主体和整个知融劳动业谋求发展的首要任务。而知融劳动中各个要素的功能,是知融劳动整体功能的基础。由于系统集成知融劳动要素及其功能的方式方法不同,知融劳动的整体功能及其发挥效果也会不同。特别是,优化知融劳动的功能,必须遵循知融劳动的网络化发展规律和知融资源、知识商品、知识资本的市场化运动规律,加大知融劳动要素的知识含量,健全知融劳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知融劳动的智能化水平。
三、知融劳动的方式与过程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知融客体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根据知融主体自身的实力所进行的知融劳动或开展的知融活动,具有十分丰富的形式
和方法。如言传身教、教育培训、学习借鉴、出版发行、媒体传播、图书借阅、文献查询、技术转让、技术转移、技术输出、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竞争、知识普及、知识交流、知识共享、知识重组等。它们统称为知融劳动的方式。
对于知融劳动的方式,能够按其主体客体、职能特性等作出不同的划分:直接性或个体性的知融劳动方式,是由知识资本所有者,直接将知识资本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方式。
――间接性或转让性的知融劳动方式,是由知识资本的所有者。将知识资本转让给需求者。再由需求者或受让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方式。
――中介性的知融劳动方式,是通过中介方的作用,促成知识资本供求双方进行产权转让,再由新的知识资本所有者。将知识资本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方式。
――合作性的知融劳动方式,是通过知识资本的所有者与相关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以股份制的形式共同投资进行知识转化的方式。
――市场化的知融劳动方式,是知融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价格为杠杆进行转化的方式。知识资本的存贷与知识资本证券化经营、知融保险管理相结合,是更具市场化的知融劳动方式。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知识性劳动;价值创造;总体工人
1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特别是信息技术和智能自动技术在几乎所有领域对人类劳动的不断替代,人类劳动正面临着一场革命,即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劳动开始被排除在经济过程之外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认为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之上的劳动革命实质上是人类劳动结束的进程。并预言,一个多世纪后,在多数工业化国家,很可能不需要劳动了。…美国的约瀚·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说:“在信息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因此,正确认识新科技革命下知识对劳动价值的作用,进而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知识性劳动与价值创造
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是认识知识、积累知识并将知识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过程,知识经济及其物化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来源于社会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
知识是属于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具有客观内容(信息)的意识形式。它不是人脑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过人脑的意识思维活动对相关对象的观念掌握。知识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一种能量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劳动成果,而不是人类劳动本身。这种结晶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实体”。
知识经济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劳动是创造、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或称为知识性劳动,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知识性劳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知识的形成和掌握需要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往往表现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例如,教育是对劳动者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投资,而生产知识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高熟练程度的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劳动都是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知识性劳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在知识经济社会和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用和它创造价值功能的时间是一致的,社会需要的瞬息万变和知识更新周期的不断缩短,使知识性劳动并不是一次性投入,而需要劳动者不断的学习,不断获取已有的更新知识成果。
第三,技术、信息日益成为生产中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最关键的要素已经不再是被称为生产资料的的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能量,它们成为劳动者的资本。正如马克思所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
3知识经济下“总体工人”内涵的扩展
马克思明确提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这表明,劳动既是体力也是智力的支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化而实现的。历史证明,也正是这种分工促使了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是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而发挥作用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和物质产品的生产现场,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也进一步社会化和复杂化,大量的知识劳动、科技创新劳动发生在与物质生产间接有关的社会化过程中,承认这些劳动创造价值并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
4服务业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第三产业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主要是指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第三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呈现经济服务化的势头。服务业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也迅速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从业人数已上升到总就业人数的60%~70%,其中美国已超过70%。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物质形态的商品生产而言,他在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的比例关系时,把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全免掉了。我们认为这是与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关的。在研究物质生产问题时,把非物质生产问题舍弃掉,着重对物质生产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正是《资本论》中运用的抽象法使然。
既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价值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应该延伸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延伸到各种服务劳动中去。笔者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同样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其具体劳动就是某项具体服务,抽象劳动则凝结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服务中,如理发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理发服务中,教师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具体的教学中。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对社会生产有益的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诸如航运、物流、旅游等,而对社会生产及社会风尚无益甚至有害的服务,诸如贩毒等虽然为某些人提供了服务,但不创造任何价值。
一知识分子劳动化的问题
是社会主义学校培养目标的根本问题
这次辩论,各种各样论点很多,争论的问题也很多,从根本上说,都直接关系到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问题,即社会主义大学生出去作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大学生要作什么样的人?有人说,我们毕业的学生在厂矿企业当了技术员,可见并不是培养普通劳勃者。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我们看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而要看问题的实质,这才是辩证法。确实,我们同学出校后,担任着工人、技术员、统计员、教员、工程师等不同的工作,这些同学将来还可能担任各种领导工作。正象在我们革命队伍里有不少老同志担任部长、局长、院长……等领导职务一样。但是他们首先都是普通劳动者,都是在人民群众之中,而不是在人民群众之上;都是既能够和乐于从事脑力劳动,又能够和乐于从事体力劳动;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和高人一等的思想。而我们有些同学却不是这样对待问题。他们说:“知识分子是文明的,劳动人民是大老粗,知识分子就是做领导的,领导生产,指挥工人。”“大学生有技术,出去做领导工作,技术工作;劳动人民没有知识,只能参加笨重的体力劳动。”很明显,这种说法和看法,不是指职务上的分工问题,而实质上是轻视体力劳动、贱视劳动人民的思想,这是极端丑恶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反映。
我们要不要培养工程师和专家?要不要培养高级技术人材?要的,而且我们也正在大批培养工程师和专家、技术人员。问题在于培养什么样的工程师和专家,为谁服务的工程师和专家。刘少奇同志说:“为了建成社会主义,工人阶级必须有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必须有自己的教授、教员、科学家、新闻记者、文艺家、法学家、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家的队伍。……人少了是不成的。”可见我们需要大批的各行各业的专家,但是我们需要的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专家,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家。这种专家是红色的,是既能文又能武,既能高也能低,是不计报酬、不计名利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专家,也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是普通劳动者,而不是骑在劳动人民头上高人一等的老爷。
有人说:“工农群众知识化,知识分子就应当尖端化,否则我们就吃不开。”这种人的所谓知识分子尖端化,就是要知识分子特殊化,认为知识分子比工农高贵,只有处处比工农特殊才“吃得开”。这种思想,就是企图把科学知识垄断起来,据为私有,奇货可居,待价而沽,其实质还是要保持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主张劳力与劳心分离,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剥削阶级观点的反映。同时,这种思想的产生也还由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不承认知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生产劳动和劳动人民,不承认劳动人民是知识的主人;而把知识看成个人奋斗的结果,是私有财产,作为猎取个人名利地位的工具。所以在社会主义革命不断深入,技术革命、文化革命大力开展和工农群众日益成为科学文化主人的新形势面前,这种知识分子害怕失去自己垄断知识的资本,才提出“工农群众要知识化,那么知识分子就要尖端化”的错误观点。
有人说:“知识分子参加体力劳动与攻尖端是矛盾的,我们要改变一穷二白的面貌,要实现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要发展我国科学文化,实现12年规划,主要是依靠知识分子。”在他们看来,知识分子参加劳动,不利于攀登科学高峰。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好象他们也知国家着想,而实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高人一等思想的一种借口。
什么叫尖端?什么叫推动科学文化发展?在我们看来,解决生产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前人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就是尖端;任何科学文化都是为生产服务的,只有推动生产发展的科学文化才是有用的,推动了生产,发展了生产,也就推动了科学文化,发展了科学文化。试问以来,特别是全民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中,是谁在层出不穷的创造发明、推动生产发展、社会发展,攻克尖端、解决尖端问题呢?主要是劳动人民,是参加生产、参加劳动、愿意走劳动化的道路的无产阶级知识分子,而不是不愿劳动、不愿实现劳动化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由此可见,尖端不是单指一两种科学技术,而主耍的和大量的是去解决生产中前人未解决的实际问题,脱离生产、脱离劳动而去谈攻尖端岂不成了空谈?一切知识分子,只有参加生产实践,参加劳动,和工农结合,即要劳动化,才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才能攻克尖端。因此,劳动化与攻尖端并不矛盾。
知识分子参加体力劳动就是要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只有兴无灭资,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才能登上科学技水的高峰。否则就不可能找到真正的尖端,不会有真正的成就。同时,把参加劳动和攀登科学高峰对立起来,也就是把理论和实践割裂开来,把科学和生产分离开来。这种理论脱离实际,“为理论而理论”、“为科学而科学”的观点,对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是没有好处的。
二要不要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是要不要共产主义的问题
在辩论中,对于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问题,也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他们说:“社会总是有分工,知识分子总是知识分子,工农总是工农,这种差别到共产主义社会也永远存在,不然天下就大乱了。”在他们看来知识分子永远是搞脑力劳动,是上等人,工农永远是搞体力劳动,总是下等人,这就是所谓永远不可改变的“法则”。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特点,就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社会的到来,脑力劳动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科技、知识、信息和管理在劳动价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而且,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在价值形成中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在财富分配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不仅创造价值的劳动要参与分配,生产要素也要参与分配,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是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的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的,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包括诸多范畴,例如: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价值的本质、价值实体、价值量、价值载体、价值形式、价值构成、价值转形、价值规律、国际价值等。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科学的。但自马克思发表《资本论》以来,世界经济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主义的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劳动形态、商品形式和财富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也应该加以深化。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马克思主义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资本主义早期,也是人类工业化的早期,人类进人21世纪,科学技术已经高度发达,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类面临着社会经济的重大革命,技术创新和经济时代已经到来。而在我国,尽管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使马克思主义早期对劳动价值论有了新的特点。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马克思著作里,生产因素由三个部分组成: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而现在,知识、科技、信息等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要素,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已经在创造社会财富中起着更加重大的作用,他们的劳动还在不断地向着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方向发展,势如破竹。从某个意义上说,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经济竞争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结构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类过去是以体力劳动为主,而现代社会,体力劳动将越来越少,被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等脑力劳动替代,劳动者的文化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劳动结构包括了体力劳动者(蓝领)和脑力劳动者(白领)组成的综合集团。在发展国家,白领的比例达到劳动的20%以上,劳动智能力化倾向日渐突出,这部分劳动者中,还要包括企业家的经营管理劳动,他们的劳动被认可为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中许多非物质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中国目前也已达到30%以上。这些新的特点,都是马克思在当时没有看到的。所以,我们必须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新特点加以研究,以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更好地运用到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来。
二、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劳动价值论的新认识
1.深化对科技、知识、信息在劳动价值中的作用的认识
马克思很早提出一个著名的观点,抽象劳动及活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观点对现代社会仍然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现代社会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劳动生产要素,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现实,由于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使单位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中的活劳动大大减少,物化劳动含量日益增加。而且,随着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和加强。
2.深化对脑力劳动在社会生产和创造中的作用和认识
马克思在早年研究中也肯定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重点仍然放在研究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脑力劳动在劳动价值的创造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脑力劳动者包括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私营企业者。他们因为更高层的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大高于一般体力劳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创造劳动价值中的作用,更显得极为重要。作为私营企业者,他们具有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作为资本所有者,由于他们对资料的所有,无可回避的要占有他人的剩余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中无可避免的成分,我国法律是支持的。而作为企业管理者,他们付出了极为艰辛的劳动,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极为复杂的高级劳动,他们在这种劳动中是创造了劳动价值的,己经给予充分肯定。
另外,现代社会,人类的劳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马克思早期的哲学观认为,劳动主要是“生产性劳动”,但社会的飞速发展,我们对“生产性劳动”的认识,必须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第三产业。我们必须承认第三产业在创造劳动价值中的作用。
3.深化对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认识
过去,我们一直把剩余价值理论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理论,而面临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得不直面社会主义剩余价值问题。人类社会在进人产品和交换的历史阶段后,就产生了商品、商品经济,以致发展为现在的市场经济。有了商品、商品经济,人类的抽象劳动才表现为价值,剩余劳动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实质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价值、剩余产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在封建社会,是地主凭着对土地的所有权剥削农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家凭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特点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决定了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代表,集中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国家维持军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支出、人民福利等国家需要,且主要以税收形式实现的。致于集体企业,依法获取的部分剩余价值,实际又反复作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私营企业家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了他人剩余价值,但私营企业家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也是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的,且私营企业家所办企业对社会是作了很大贡献的,私营企业家所办企业的赢利大多用于发展再生产。有的同志说,私有企业家是否存在剥削,看两种情况,如果私营企业家原始资本是靠非法途径得来,如侵吞国家、企业及个人的财产等,又再以这种资本从事经营和牟利,那么就认定这类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就是剥削行为;如果私有企业家的原始资本是靠诚实劳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再以这种资本从事经营劳动,就认定这类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不是剥削行为。作者对此种观点不太赞同,因为个人或私营企业的原始资本究竟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现实中是难以确认的,如果他们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无非是没有暴露。一旦暴露,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哪里还有机会投人这些资本加以经营;反之,如果没有暴露,而利用这些资本经营下去,我们永远无法确认他的资本来源违法,进而更无法确认他的行为是剥削行为还是非剥削行为。所以,这种区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至于三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获取剩余价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追求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去责难他的剥削因素。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富与分配
1.劳动价值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关系
劳动价值论最尊重劳动者及其劳动,也才能最全面最准确地引导和调节通过劳动而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剩余价值公有化是通过国家税收和公有非劳动生产要素获取社会财富分配等方式实现的,而私有非劳动生产要素获取社会财富分配是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私有化的主要方式实现的,从法律上讲,我国允许私有非劳动生产要素获取社会财富分配,这是源于考虑到私有企业者要将其分配主要应用于扩大再生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现阶段,劳动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国家宪法规定,人人都享有平等劳动的权利。于是,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在我国主要通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前提条件和手段实行按劳分配,从根本上把劳动放在社会财富分配权利的首位,不断缩小地区、城乡、产业之间社会生产条件的差异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这首先要保障全体人民劳动就业的权利,实现社会充分就业,在现实分配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生产剩余价值公有化,使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真实地为每个劳动者服务。尽管我们承认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有利用资本积累剩余价值的因素,但这应该不防碍我们充分发挥按劳分配原则的指导作用,因为他们也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这和劳动者,也首先要通过经营管理的劳动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也要将收人的相当大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给予国家和人民,其余的盈利也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真正用于个人消费的财富已经是为数很少的部分了。因此,我们应该更高程度地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并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在我国现阶段,除按劳分配为主体外,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尽管价值靠劳动创造,但离开了其他生产要素,劳动创造价值就不可能了。所以,在收入分配中,要承认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也要承认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及所有制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里多种分配方式中就包含了按生产要素的作用分配。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文中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给有形财产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解释基础,而且也完美地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1],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并且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非常热闹的21世纪初,追问整个财产权的权源,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解释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根本保障,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2]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的法律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3].当洛克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为了批驳菲尔麦[4]“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劳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学派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处于相互残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处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田园诗般的理想境界,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同时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6]并保证正确裁判的执行,那些出于私心或者因为无知的人,必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侵害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经常性的恐惧和危险。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人们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与霍布斯和卢梭不同的是,洛克虽然主张人们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但认为人们并没有把所有权利交给统治者,他们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生命、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按照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依然最后保留。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之后,各自放弃了他们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被指定的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者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7]
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府,在洛克看来,只能消极的充当财产保护者的角色。因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8]如果国家和政府本身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
由上可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之所以获得其合法性存在,唯一的前提和基础也就在于此。
财产权虽然是一种自然和天赋的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所共有。那么这种“共有”是如何转化为私有的呢?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使洛克阐述了被后世称为经典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在洛克看来,人一出生即享有天赋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自然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一切物品,而土地和地上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畜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那么如何拨归私用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9]
以这种自然权利理论为前提,通过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的转变,洛克进一步论证了劳动使人们获得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他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自己用。……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捡取它们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它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利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0]
在第一个转变(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劳动,洛克又完成了第二个转变,即从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
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
2、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
3、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
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
5、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11]
通过上述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了彻底批驳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和“王位世袭论”,洛克不但从《圣经》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圣经》并没有证实上帝赋予亚当统治他人的权利,从而彻底摧毁了菲尔麦等保皇主义者赖以为基的坚固堡垒,而且从建设的角度提出了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人们之所以要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唯一的目的就是克服自然状态下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的缺陷,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而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赐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相互同意,而是来源于自身的劳动。这样,洛克不但通过劳动使人与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起来,而且使人与自己的主观世界联系起来,成为人的主观与客观世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劳动使人与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起来,施加了劳动的客观世界就成了自身扩大化的产物,并成为了一个完整的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使人与自己的主观世界联系起来,则使人获得了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因为没有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人就无法在客观物质上“加上自己的某些东西”,也就是无法进行劳动。这样,我们就清楚地看出了洛克的两个良苦用心:通过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通过劳动使人获得自由。也就是说,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实际上蕴含了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财产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但从理论上证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而且适应了17、18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级最大化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需要,并成为市民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而从思想上看,自洛克以来的许多伟大思想家,如19世纪的黑格尔和20世纪的诺齐克等,无不受到洛克的深刻影响。概而言之,正如易继明博士恰如其分地指出的,近代以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主要做出了三个伟大贡献:“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人格基础。”[12]
对于劳动产生私有财产的状况以及劳动的意义,经典作家们也作过精彩的论述。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时说:“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又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13]恩格斯在《劳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是劳动还不止如此。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4]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虽然由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非原子世界的物质外部特征和形态而让人们觉得它捉摸不透,但知识产品同样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这种理解不但获得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普遍道德认同,而且得以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体现。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首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而不是投资者的权利,这里面表现出的首要法理观念就是对人的劳动的尊重。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很难想象,如果不以劳动为基础和前提,而以所谓“信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平”等观念为基础和前提来确认、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创造者还会存在什么积极性,整个社会还会存在什么发展动力。不但如此,整个社会很可能再次陷入平均主义的可怕深渊,从而成为懒汉和不劳而获者的天堂,积极努力者和能人的人间地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不完全赞成知识产权纯粹由国家授予的观点[15].这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必须依赖于国家机关的授权,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授权,人们就不可能享有知识产权。这种观点具有一定道理,因为从形式上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经过国家授权。但这种观点还不够深入。为什么国家要设置并授予私人各种权利呢?这里面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即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最初状态都是人们劳动的产物。由劳动者享受其劳动果实,这几乎是一个不需要任何论证的公理。从这个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最终来源并不是国家,而是劳动。看不到这一点,很可能陷入这样一种逻辑:人们是没有权利的,国家给你权利,你就有权利,国家不给你权利,你就别奢谈什么权利。这种逻辑不但否认了自罗马法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优良权利传统,而且颠倒了国家和人们、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二是不赞成以“信息自由”的名义否定设置知识产权的观点。其一,不设置知识产权,不但不能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反而会促使知识产品创造者采取种种措施保密自己的知识产品,极大地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其二,为了信息自由流通的目的而以牺牲知识产权作为手段也没有任何法理上的根据。因为信息自由流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可是又有什么理由证明一个未付出任何劳动的“他人”的利益比一个付出了合法的、积极的劳动的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呢?那种抽象的“公共利益”和“信息自由”的捍卫者,要么是想以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扮演救世主的角色,要么是想无偿分享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但无论哪一个目的,都不比首先保护付出了劳动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来得更加合理。
三是不赞成那种认为许多数字化制品由机器完成,劳动相对变得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因而没有必要对数字化制品创设权利的观点[16].因为有谁能够依据机械化导致的耕作的容易而否认农民应当收获庄稼呢?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否定了劳动在知识产权形成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不但会使人们失去对创造了人本身的劳动的美好信仰,而且会在“君权神授论”论的变种???“权利国家授予论”的论调中变成政治强权的附庸,或者会在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信息自由流通”的论调中变成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或者会在所谓的“价值最大化”论调中否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同时,更加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获取私人财产权的可供选择的强权原则、利他原则、平均原则、分封原则和劳动性先占原则中[17],惟有先占原则最能获得大多数人心理和道义上的认同与支持,为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或许,这正是洛克理论的魅力所在。
二、劳动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关系: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比较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洛克虽然天才般的看到了“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但是,遗憾的是,洛克就此止步,没有能够继续探讨劳动在万物之母所以完成的作业上面究竟加上了一些“什么东西”,因而导致“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是其一。其二,当“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后,是否必然能够为劳动者带来完整的财产权呢?或者说劳动者是否必然能够全部所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呢?其三,除了劳动以外,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是否能够在万物之母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从而为资本、技术的所有者带来财产权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洛克也未能进一步加以追问和回答。洛克的这种裹步不前使其理论还停留在一个十分理想主义的水平。但我们要感谢洛克,因为正是他的这种裹步不前给马克思留下了继续探讨的足够的空间,从而使马克思在完善其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被社会主义国家奉为经典的劳动价值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充满道德感觉的剩余价值理论。
由于马克思“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却认为只是问题所在。”[18]因此他并没有停留于李嘉图、斯密等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已有水准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价值理论一样,认为财产权来源于劳动,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应当归属于劳动者自己。马克思首先科学的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学说,对这一学说的几乎所有概念、范畴、命题、和公式都进行了重新研究和审视,发现并首先证明了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从而找到了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深刻地揭示出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和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关系、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价值的社会关系本质和价值的现象形态的关系、旧价值转移和新价值创造的关系、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以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率的关系,从而解决了古典政治经济学遇到困惑的一系列问题,把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贯彻到底,克服了古典学派动摇劳动创造价值的缺陷,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最终完成了影响深远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19].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首先回答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劳动在万物之母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进去的一些东西,不是别的,一方面是人类具体劳动创造的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则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但如果马克思只是停留在这一阶段的话,他还不能令人信服的说明劳动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必然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赋予了劳动本体论的意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劳动的本体论意义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劳动就是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20].换一句话说,劳动是人的本质的自我确证或者自我确证的本质。劳动就是人的此在的证明,是人的存在方式。第二个方面是,劳动是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对象化的运动”,是“人在外化范围内或作为外化了的人的自为的生成”。因此,人不仅通过劳动确证了自身,而且还展开、创造和实现了自身。由于劳动和人的生命以及生命过程具有同一性,因此劳动对人来说就是根本性的或者本根性的。然而对于现实的人来说,并不是任何劳动都是对象化的或者本体性的劳动。“只有那种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够自由地占有外部世界的劳动才是真正本体性的,亦即只有劳动对象成为属人的对象,因而劳动创造的现实成为属人的现实,或者说劳动对象成为对象化了的人,劳动创造的现实成为人的固有本质力量的现实的劳动才是人的本体性劳动。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自由地把自己的生命贯注到对象中去,在这一生命的贯注过程中,劳动者就确证和实现了自身。”[21]正是在这种劳动本体论的意义上,人才应当拥有其劳动产品,拥有私有财产权。马克思的这种论证要比洛克从自然权利的角度论证财产权的合理性深刻得多。
虽然马克思和洛克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都认为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应当属于劳动者自己,但与洛克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差别在于,马克思经过研究发现,“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社会的最富裕状态,、、、、、、对劳动者来说却是持续不断的贫困”,“劳动者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是变成廉价的商品,随着实物世界的涨价,人的世界也正在按比例地落价”[22].马克思指出,这些事实表明,古典政治经济学视为合理的私有制中的劳动实际上已经变成一种异化劳动。劳动者创造的产品以及他创造的整个世界实际上已经变成为同他对立的、不依赖于他的异己的奴役和支配自己的力量。劳动者创造了完美、文明和智慧,自己却变得畸形、野蛮和愚钝,变得面目全非,人非人。这种异化按照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劳动者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为对象所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23]最终的结果是人的类本质和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具体来说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社会剥削、出现货币统治、人非人化。
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全盘否定劳动的异化和人的异化,而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联系整个人类发展进程考察了劳动的异化,从而揭示出了异化劳动的历史必然性和它作为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在《手稿》中,马克思写道:“人同作为类的存在物的自身发生现实的、能动的关系,或者说,人使自身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亦即作为属人的存在物实际表现出来,这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是可能的,即人实际上把自己的类的力量全部发挥出来(这仍然只有通过人的共同劳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是可能的),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对待,而这目前仍然只有通过异化这种形式才是可能的。”[24]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三个重要观念,即异化劳动是生产力不发达的产物,异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自身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历史过程,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根据和原因。
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思想和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超越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居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起着尺度的作用。而劳动的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只有那种人在其中能按照自身“内在固有的尺度”进行生产的活动模式创造的现实才是真正的人的世界。然而,自马克思以来各种各样的经济学,并没有给予劳动或人的尺度应有的位置,注重的仍然是经济本身的增长,劳动仅仅被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对待,而且随着生产中科技含量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似乎越来越不被重视了。这种状况凸现出了马克思劳动本体论的意义,也从一个侧面映衬出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当代价值。对于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提示意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正取代出版、印刷等传统手段而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由于网络传输信息的虚拟性、数字性、瞬时性和网络产业的幼稚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信息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推进网络产业的发展的名义对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否定。但不管是洛克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权劳动理论,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都给了这种论调一个有力的回击。
然而,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过和不及都将使真理走向自己的反面。在如何对待劳动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上,如果说洛克未能看到劳动的本质和异化现象从而陷入彻底的理想主义的话,那么,马克思在看到劳动的本质和异化现象的同时却将异化劳动现象推向了极端。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同源一致的。谁创造价值,价值就应当归谁所有。因为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就应当归劳动者所有,为共同利益作了必要扣除后就应当归劳动者分配。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就不能参与分配,但事实上它们不但参与了分配,而且占有的数量很大,这是对劳动者的剥夺。在这种论证前提下,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必须剥夺剥夺者。结果,马克思一方面与洛克一样,否定了资本、高新技术以及其他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必要作用,另一方面则比洛克走得更远,通过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对异化的劳动以及建立在异化劳动基础之上的财产进行了“拨乱反正”。可惜的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而且在继续证明着,马克思的这一“拨乱反正”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去甚远,与人性的发展规律也是背道而驰的。正因为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已经不断受到经济学家们的批判。晏智杰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创造仅仅归结为活劳动,这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很难吻合的,其运用范围十分狭窄,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范畴??价格提供坚实的基础。蔡继明教授认为,就不同的部门而言,比较生产力特别高的部门的劳动同样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比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劳动会创造较多的价值;而比较生产力又是由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共同决定的,即非劳动因素也参与价值的创造其中,非劳动因素就包括生产资料的性质和规模,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垄断程度,自然资源的性质、质量、数量以及垄断程度等。钱伯海教授则认为,价值的源泉不仅仅是活劳动,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科学技术则通过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25].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直接来源??古典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则早就有了。著名经济学家萨伊指责斯密认为“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是错误的”[26],并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27].学者们的论述表明,价值的创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是劳动、资本、科学技术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承认这一点,不但会否认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巨大进步,而且会否认知识劳动的根本性作用。新技术革命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海洋工程等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更大推动作用,这是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很难想象的一个新情况。新技术革命的主要后果是对人脑的解放,从而使智能劳动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占据主要位置。高科技人员密集、占地不到7500平方公里的美国硅谷,一年创造的产值达5000亿美元,相当于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20世纪80年代就有资料表明,一个美国工人利用计算机等新技术进行劳动所完成的工作量等于过去完成工作量的2000倍。一个瑞士工人的平均年产值等于200个老挝或不丹人;100个尼泊尔人或埃塞俄比亚人,50个巴基斯坦人或马达加斯加人完成的产值[28].这完全是智能劳动和科学技术本身创造的奇迹!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年代已是人们的共识,可以预计,在这样一个时代里,谁拥有创新的科技知识,谁就拥有经济和竞争优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还死抱住僵化的教条主义不放,依然不承认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知识创造价值,必将会被全球化的大趋势所淹没。
承认资本、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也就是承认资本、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财产权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对于科学技术参与价值的分配,反对意见尚不那么强烈,因为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巨大作用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对于资本参与价值的分配,许多人就不那么容易接受了,认为这是裸的剥削。然而,“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为了鼓励投资,对投资者给以相应的报酬,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如果投资不给报酬,人们就会把所得收入统统吃光用尽,而不去投资。如果我们不给科技经营人员更多的报酬,外资进来,我们是要吃亏的。在多元投入的经济社会,这是多么危险的情景啊!”[29]
承认资本参与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品的生产,比如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技术发明创造,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它往往必须依赖于大量资金、物质、技术的投入,而单个的知识产品生产者往往不具备这些生产条件。所以知识产品的生产模式一般来说就是创造者的创造性劳动+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设置知识产权时,就不可能将所有的权益都配置给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即劳动者,而必须将一部分权益配置给投资者。事实上,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早就这么做了。比如版权法对职务作品、委托作品(雇佣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雇佣发明创造)权属的规定,无不考虑到了劳动与资本各自在知识产品生产中作用。目前,欧盟对于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更是知识产权法直接保护资本的典型例子。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投资而只保护创造性的观点是很难站住脚的,再去争论知识产权法究竟是保护创造性还是保护投资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承认资本等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和参与价值的分配(产生财产权)就是对同志这一重要论述所做的深入分析和研究。
三、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上一部分从洛克理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比的角度论述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时的缺陷,同时也反思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不足之处。这一部分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分析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虽然从根本上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解释,但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在有形财产权世界,或许真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存在过一个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期。但在无形的知识产权世界,自从产生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绝对化原则。比如在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和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英国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中,就分别对专利权和版权作出了时间等方面的限制[30].进入19和20世界后,这种限制就更多了。既然如此,在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时,就不但要说明它整体上作为一种私权的合理性,而且要说明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一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只有这样,某种提供合理性解释的理论才能够令人信服。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是如此。然而经过研究,笔者发现,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能够从整体上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提供一个合理性的解释,但用于解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仅仅从自然权利出发,单纯通过劳动来解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上帝将地球上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为前提的,而且这种共有状态是一种自然共有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完全没有人类劳动生产过的痕迹。在有形财产世界,人类之初也许存在过这样一个假设的状态,因此只要人们通过劳动使某物脱离了这种自然共有状态,他就可以通过事实上的占有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然而,在无形的知识产品世界中,从来就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个自然共有状态。因为知识产品从来就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过程中,后人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或多或少利用了前人的劳动成果,而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挖掘的简单过程。时下人们常说的“公有领域的知识财富”[31],其实经历了一个从私有到公有的转换过程。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存在这么一个自然共有状态,对于经过“自然挖掘”获得了知识产品的人而言,也不可能象有形财产那样,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具有公示意义)取得该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因为知识产品没有任何物理形态,其他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该人已经挖掘出了某种知识产品,所以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挖掘找到同样的知识产品,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一个知识产品上附着多个所有权。其后果不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引发无数的纠纷。所以说,要想取得知识产权,仅仅有自然挖掘即劳动是远远不够的。
(二)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很难解释知识产权主体与客体无限分离的现象。从洛克对财产权的整个论述来看,劳动产生财产权是以劳动者事实上占有财产为前提的。如果劳动者事实上没有占有财产的实物形态,尽管施加了劳动,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跑过某人土地上的一只野兽,土地主人加以追赶但未能捕获,他虽施加了劳动但仍然不能取得该野兽的所有权。在有形财产世界事情虽然往往如此,但对知识产权却无法适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形态使得知识产权人根本无法发生物理世界中的那种排他的事实上的占有。某项知识产品一旦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学习或受让(劳动)而同时“拥有”它,从而无限脱离知识产权人事实上的控制。这在有形财产当中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虽然知识产品脱离了权利人事实上的控制,但仍然拥有权利。而那些虽然通过学习活动掌握了知识产品的人,依然不能享受权利。
(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无法解释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原始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程序的现象。因为既然劳动直接产生了财产权,那么只要经过自然的挖掘就可以了,这些程序显然是多余的。易继明博士认为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这些方式并不与知识产权来源于劳动的观点相背。因为这些程序“旨在考察该项劳动成果是否具有‘摆脱自然状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也发挥登记的公示作用和统计学意义。”[32]问题似乎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按照洛克的说法,只要劳动者在某物上“加上了一些东西”,使其“摆脱了自然状态”,劳动者就自然而然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先进性”和“可识别性”显然是违背洛克愿意的。其次,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中的程序现象只是“发挥公示作用和统计学意义”的说法也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要让他人知道自己已经使某项知识产品摆脱了自然状态,完全可以通过私人途径,比如告诉、展览、广告等方式进行,毫无必要建立一整套官僚机构代替进行公示。因为这不但会增加自己的成本(申请费、维持费、差旅费,等等),而且会膨胀官僚机构,间接增加社会成本,而从效果上看,私人途径和官方途径的公示效果完全是一样的。既然如此,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为什么还要规定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程序呢?显然,这些程序的功能大大超过了公示和统计学意义。
(四)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核心,即只要劳动与处于某个共有状态的东西混合在一起,劳动者就自然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也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合法性的解释,否则便会从根本上否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从洛克的理论出发,显然可以合乎逻辑的得出如下结论:看看某本书就可以取得该书的著作权,读读某套专利资料就可以拥有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假冒、仿冒同样可以取得知识产权。因为这些人同样投入了劳动并使劳动与知识产品结合在一起了呀!在这里,洛克未能给人们提供一个关于劳动的确定性的内涵和外延,因而把人们引入了歧途。其结果不但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倡导和形成一种“海盗横行”的混乱局面,从而否定葛西尼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否定:“阻止他人为某些行为??换句话说是一种阻止海盗者、伪造者、假冒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阻止独立获得同一构思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营利。”[33]而且真正会使知识产权倒退到“过去财产权的黑暗时代”,倒退到“暴徒的神圣权利时代。”[34]
对于洛克的这个核心论点,许多人都提出过批评。其中以诺齐克嘲讽似的批评最为典型。诺齐克首先对洛克的劳动对确定财产权边界的可靠性提出了质疑:“假如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清理出一块地方,那么他是将他的劳动同所有未被居住的宇宙混合了呢?还是仅同某一特殊地点混合了呢”,诺齐克接着对洛克的劳动同某物混合因而取得财产权的必然性提出了质疑:“如果我拥有一盒番茄汁,我把它撒在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我能检查)均匀地溶合于大海,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拥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35]
(五)洛克财产权学说中的两个条件同样无法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特殊现象。按照洛克的第一个条件,劳动者要想取得财产权,还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所共有”。这个条件的成就存在两个前提。第一个是人类必须是道德上的完人,否则他就不会自觉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然而,这个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成立的。在社会生物学和经济学看来,人本质上是自利因而也是自私的。第二个前提则是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应当无比丰富,在满足了自私的占有者没有止境的欲望的同时,总是剩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资源供他人占有和享用。这个假设同样缺乏现实基础。因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管是有形的物质资源还是无形的知识资源,其储量总是有限的,是稀缺的。洛克潜意识当中似乎也意识到了资源的稀缺性,所以要求先占者必须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占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洛克的原理推演下去,当资源稀缺时,尽管有人施加了劳动,也不能进行占有。这正如沃尔夫在评价洛克条件和诺齐克条件时所说的:“如果他人都依靠沙漠中唯一的水井,那么就无人可以随便占有它,因为缺乏对水的自由使用权显然会使那些人的情况变得比没有这种占有时更糟糕。”[36]然而,此种情形恰恰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因为在特定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一旦某人获得了某项知识产权,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再获得同一项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种状况在专利领和商标域表现得最为明显。比如,某人申请并获得了球形把手专利,就排除了任何人再就具有同样技术特征的球形把手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再比如,在商标领域中,有人将“娃哈哈”申请注册到矿泉水上,他不但排除了他人再将与“娃哈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到矿泉水上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他人将与“娃哈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到和矿泉水类似的商品上的可能性。
按照洛克的第二个条件,如果导致浪费的话,占有者也不能取得超过这个限度的东西的所有权。洛克的原话是:“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37]尽管洛克出于崇高得道德目的设定了这个有限标准,意在保护稀缺的资源,使更多的人得到财产和粮食,但对于已经广泛改变了人们生活而又变幻莫测的知识产权而言,同样也不适用。比如在著作权领域,某人创造了一部剧本因而享有了著作权,但该人根本不使用而将他锁在了抽屉里,这对他人来说的确是一种“浪费”(因为此时他人完全可以将该剧本进行营利性活动),但著作权人并不会因此而丧失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同样的现象。
(六)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很难解释知识产权中的许多特殊制度现象。比如专利权制度中的先用权现象、商标权制度中的在非竞争性商品上注册他人非驰名注册商标的现象、科学发现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而不能申请专利的现象,等等。就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现象而言,不同的发明创造者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按照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同的发明创造者都应该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但现形各国的专利法只将专利授予最先申请者或者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者,而剥夺了其他人享有完全一样的权利。走得更远的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却又规定其他发明创造者在已经做好实施发明创造的准备的情况下,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发明创造。这在洛克看来恐怕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当洛克的劳动使某人对某物产生了财产权后,由于其物理形态的限制,他人同样的劳动不可能再对该物享有财产权???除非前所有人明确授权。商标制度中,各国商标法一方面排除了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规定允许其他人有权在非竞争性商品上申请注册他人已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除外),即许可他人占有注册商标权人的劳动成果,这对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无异于天方夜谭!有人认为,这一切早在洛克理论的逻辑推演当中。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不能把自己的理解强加给洛克及其财产权劳动理论。否则,不但对洛克及其理论不公平,对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我们无法否认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虽然从最本源的、自然法的高度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让人们看到了隐藏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背后的劳动的价值,从而揭开了笼罩在知识产权上面的神秘的面纱,恢复了劳动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应有地位,有力的批驳了种种否定知识产权的论调,而且让人们看到了自身的价值,有利地提升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但也还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虽然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劳动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基础作用,但说明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意志和人格方面的原因、经济方面的原因,等等,而不能仅仅通过劳动这个唯一因素来加以解释和论证。
为什么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时会出现上述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相一致的地方呢?除了上述第二个部分分析过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原因:
一是时代背景的限制。洛克所处的时代,还是一个有形财产居主导地位的时代,知识产权现象虽早已产生,但从立法上看,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出现于1709年,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英国的《垄断法》出现于1624年,而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法国商标法》出现于1857年[38],而洛克出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这种状况说明在洛克的有生之年,知识产权尚未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知识产权问题还没有成为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洛克只可能以有形的物质世界作为他财产权劳动理论的逻辑起点,对知识产权问题还不能主动进行系统思考,所以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能充分解释复杂多变的以无形的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现象是在所难免的。
二是财产权劳动理论本身的缺陷限制。这种缺陷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洛克未能对其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劳动作出界定。这及其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以致将盗窃、抢劫、战争等都理解为洛克所说的劳动。这正如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斯密德在批判劳动概念含混不清所可能引起的后果时所说的:“、、、、、、如果也是劳动(指印地安人从牛仔的牛群中掳杀一头牛的劳动,笔者注),那么行窃或战争也是一种劳动,由此,在森林中采集坚果的劳动与随后把坚果偷走的行窃劳动就不能区分开来。”[39]这种含混不清的劳动观念很可能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盗版、假冒、仿冒等非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借口,从而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
其次,洛克将财产权劳动理论建基于自然法理论的基石上面,虽使其具备了反抗一切现行不合理权利分配制度的坚强力量,但另一方面则使其理论显得过分理想主义色彩。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理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构建的自然法理论虽富于批判精神,但离社会现实过于遥远,无法回应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益的复杂性,特别是人性的复杂性。财产权劳动理论要想变为一种现实可行的理论,必须解决四个前提,一是劳动财产权这一自然权利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变为法定权利?二是不同人的相互冲突的劳动财产权之间如何并存?三是如何解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的权利问题?四是如何解决劳动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关系?对第一个问题,洛克虽然通过一个假想的社会契约解决了问题,但社会契约又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很难有什么说服力。对后面三个问题,洛克没有能够为我们提供任何答案。显然,对权利现实分配的忽视使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还停留在人与自然共有物关系的层面。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共有物的种类、范围在地球上已经很少或几乎不存在,因而劳动不大再有可能在自然状态中进行。这说明,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不但应当面向自然,更应该面向社会。劳动所要解决的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财产的本质是人与物的关系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与说明人与物的关系有所不同。权利是种手段,社会依此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解决人们利益分配问题。”[40]劳动虽然可以导致劳动者占有劳动产品这一自然事实,但这一事实还远远不能称之为稳定的法律上的财产权。对于这种劳动(单纯的占有)并不必然产生私有财产权的状况,马克思作过很好的说明:“私有财产的基础,即占有,这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者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方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1]康德也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权利首先涉及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因为通过他们的行为这件事实,他们可能间接地或直接地彼此影响。”[42]这深刻说明,虽然劳动为财产权的取得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没有提供充分条件,从劳动到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还必须走过一段漫长的道路。
四、制度[43]设计??对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修正及其根源
上一部分分析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存在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其实就是制度有意超越财产权劳动理论的结果。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知识劳动价值的再分配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设计的。从作用上看,制度赋予了自然的劳动财产权以确定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实实在在的生命力,从而使劳动财产权真正成为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44]五大要素的多方面属性构成的权利。从具体内容上看,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领域中劳动的要求,确认了创造性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劳动不再是那种“采摘橡果”、“耕种作物”的相对简单而重复的劳动,而必须是一种区别于前人劳动的创造性劳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的劳动应当是独创性的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活动的,都不得视为创作,因而也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专利法所要求的劳动的创造性程度更高,它必须是同时对有关发明创造做出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劳动。我国商标法对产生商标标识的劳动同样有创造性的要求,它必须是使商标标识具备显著性、并且便于识别的劳动。对于产生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劳动,我国相关的法律同样作出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在提升了劳动的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以首先保护相关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为己任。
如何看待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保护?对其权益的保护是否与知识产权法对劳动的创造性要求相冲突?从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对数据库提供的保护方式看,没有分歧的是,如果在数据库的整理和编排上形成了独创性,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对创造性劳动的要求显然没有矛盾。问题在于,当数据库的制作者纯粹只是一个投资者,或者数据库的整理和编排根本没有独创性时,对其权益的保护是否违背知识产权法对劳动的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违背的。但这并不妨碍知识产权法对数据库的投资者或者没有任何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保护。正如上述第二二部分所说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并不是绝对同一的。资本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却是创造价值不可缺少的,所以应当参与价值的分配。数据库的投资者投资于数据库产业,当然希望有所回报,因此尽管数据库投资者不直接创造价值,或者所生产的数据库没有版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但知识产权法仍然应当保护他们的权益(具体保护方法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这说明,知识产权法不但保护创造性,而且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的投资行为。
(二)规定了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公告等一系列程序,使知识产权独占化。这些程序正象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是为了审查知识产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另一方面则发挥公示作用个统计学意义。但正如笔者前面已经指出过的,这些程序的作用不仅限于这两个方面。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之所以规定这些程序,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使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独占化,另一方面在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推进个人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按照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劳动直接产生了财产权,因而任何一个生产了相同知识产品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知识产权,其结果势必导致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崩溃。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要特征是独占性和排他性,如果承认任何生产了相同知识产品的劳动者都享有知识产权,不但会造成资源的重复使用,而且会使权利人陷入无限的纠纷中。这种局面不但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也是知识产品创造者不愿看到的。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法律不但应当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一般性财产权,而且应当授予其独占性财产权。知识产权法确立的申请、审查等程序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这些程序,一方面,国家可以审查知识产品的先进性和可识别性,授予申请人相关的独占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否决后申请者的权利,从而向社会表明,在进行知识产品的创造时,应当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三)规定了种种限制知识产权的制度。其一是保护时间的限制。按照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领域中,个人作品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单位作品保护期一般为发表后50年。专利权领域中,发明专利保护期一般为10??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一般为5??10年。商标权领域中,商标权保护期一般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二是权利内容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法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制度。三是权利客体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中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通用公式等不授予著作权,专利法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商标法中与国家名称相同的文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四是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限制。比如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及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比如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标识不得授予商标权。专利法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四)规定了许多特殊制度。比如,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商标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等等。
通过以上的罗列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制度已经在劳动三基础上处处打下了自己的烙印。我们绝不能出于某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情结而否定这种客观事实。人们在谈论权利时,往往存在片面倾向,只谈论自然权利,而忽视实定法规定的权利;只谈论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忽视人事实上能够享有什么权利;而且往往把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把权利和权力、把个人于社会、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绝然对立起来。其实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天然的鸿沟。权利事实的描述与价值的判断、权利超验的推演与经验的描述的关系,远比那种绝然对立的关系复杂得多。英国学者米尔恩在谈论人权与政府权利的关系时,就指出了它们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他指出,当今几乎所有人类社会,都是政府治理下的社会,它们采取民族国家的形式,至今已经有150多个。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治理本身就包含了人权原理的具体运用。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组织和保证社会合作的强制性权利,其首要职能是维护一个国家在国际国内两方面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利益。这种最低限度的利益,对内主要是和平、秩序、物质生活必需品无匮乏之虞,维持能充分供应全部人口的生产与分配的方式;对外则主要是保证国家安全、获得国外市场和在国内得不到的原材料。政府作为这些最低限度利益的看守人,在国内必须享有最高权威,组织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垄断社会的强制力量。在事实上享有权威的政府,应该合法化。政府和人民都要服从法治。对人民来讲,尊重人权,就要服从法治,尊重合法的政府。对政府来讲,尊重人权,也要服从法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45].米尔恩的这种态度值得我们认真考虑。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绝然排斥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人还有一种倾向,即将制度设计导致的权利社会化现象等同于权利的国家权力化和公法化,因而批判制度设计或权利的社会化现象。其实,权利的社会化并不等同于权利的国家权力化。权利的国家权力化要么表现为抽象的国家将市民权利集中于自己之手,要么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攫取市民社会的私权利为少数特权者或特权阶层谋取利益,从而将权力市场化,因而是应当坚决反对的。但权利的社会化则是权利在市民社会内部的某些有限的再分配或者权利相互间更多的限制,二者不能等同。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修正具有其合理性,因而也是必要的。
上述的分析告诉人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方面承认了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正。那么,为什么要对洛克的理论进行修正呢?反面的原因前面已经阐述过,即时代的限制和洛克理论本身的缺陷。那么,正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有经济原因论者,有政治原因论者,有道德原因论者,不一而足。归纳起来,莫过于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个理论无论多么精制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46]而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取决于社会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分配,取决于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为此,罗尔斯在原始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被人反复讨论乃至批判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这样安排的:(一)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二)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47]罗尔斯将第一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它要求社会制度优先确认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各种自由和权利。这个原则又被人们称为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则被罗尔斯应用于社会制度建立并规定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它允许人们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它也允许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但要求官职对一切人开放。这个原则又被人们称为差异原则。
虽然罗尔斯通过精心而严密的逻辑为20世纪乃至以后许多世纪的人们设计出了“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为人们设计出了一个人人互相奉献福利、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然而,在诺齐克看来,“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了这么一种协议:即将人的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公共财富,由人们共享这种分配所产生的收益。、、、、、、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天资较高而得益,而只能成为抵偿自己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以及用自己的天赋帮助不利者的理由,因此对这一原则提出了强烈批评。诺齐克从洛克的权利理论出发,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开门见山宣称: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有利和广泛,以致引发了国家及其官职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以这种个人主义为中心,诺齐克坚决反对罗尔斯似的任何形式的再分配,除非这种再分配的结果是为了使其利用者??“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更好得保护个人权利。否则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都应该加以坚决反对。为了对付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提出了其持有正义的两个原则,即:“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48]这样,在诺齐克那里,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便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
一个强调社会平等,一个强调个人自由,罗尔斯与诺齐克在社会制度设计目的上的冲突实际上就是奥肯所说的平等与效率的冲突[49].虽然理论家们与政策制订者近几百年来一直殚精竭力试图设计出使两者平衡或者兼得的方案,但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效率似乎始终处于奥肯所说的两难境地。大体上说来,从卢梭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到当代的凯恩斯和罗尔斯,都不同程度偏重平等,而从斯密、密尔到当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和诺齐克则侧重于个人自由和效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虽与上述思想有着不同的阶级基础和社会背景,却属于彻底的平等派。而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看,社会制度的设计史完全可以说是一部平等与效率、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协调、再冲突、再协调的历史。每当一项社会制度由于偏重放任自由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但也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动乱时,平等的呼声就随之高涨,社会制度的设计也就偏向于罗尔斯的平等。相反,每当平等的社会制度导致社会发展效率低下,能人不满时,社会制度的设计就偏向于诺齐克的权利和自由。20世纪,东西方社会的整个社会政策无不在这两种倾向中波动。西方社会从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导致凯恩斯主义受宠了几十年,再到国有化和福利国家的政策导致效率降低,再到目前的私有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复兴,就是此种波动的反映。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从建国实行的长期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导致严重的浪费和发展的低效率,到近几十年各种形式的改革和近十年的体制巨变、贫富悬殊、社会动荡以及由此引起的体制内外关于平等与效率的大争论,也无不反映出平等与效率的交替波动的特征。
我国的社会制度经过绝对平均主义的重挫,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发展和效率的重要性,整个社会也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也得到了反映。各种知识产权法总是优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以激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品。可以看出,对个人知识产权的优先保护,对效率的追求,实质就是确认创造性劳动在形成知识产权中的优先和首要价值。但正如本文前面所讲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不象在土地上种植、在大海里捕鱼或在山上摘拾野果那样,是在一个自然共有状态进行的,知识产品的创造总是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如果没有人类已有的知识财富,新知识的创造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因素的存在促使制度的设计者们不得不冒着被个人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责难的危险,以公平的名义对洛克的劳动理论进行修正,对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权利的期限、内容、权利所及的范围等做出一系列的限制,以解决知识产品的全社会分享问题。其实,理解这一点并不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独占化,付出的代价是牺牲其他生产了同样知识产品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对于法律的感情。为了补偿这种牺牲导致的损失,法律理所当然要对权利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以平衡不同劳动者的利益和法律情感。
参考文献:
[1]此次学术沙龙的全部情况已经上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私法网网站。
[2]合理性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词,本书特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9页。
[4]菲尔麦是洛克时代英国保皇派中的时髦人物,他在1680年出版的《父权制》中提出“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观点,为当时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辩护。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吴恩裕所写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4页。
[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1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页
[11][Australian]:Peter.Drahos:A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1996,Publishedby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Ltd.England,P43.
[12]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3]转引自徐文宗:《也谈异化劳动理论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地位》,《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8年第4期。
[14]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页。
[15]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6]参见「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77页。
[17]关于这几个原则技术上的优劣,请参见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15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52页
[20]《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
[21]桂翔:《超越经济学-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劳动本体论思想试析》,《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12期。
[22]《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43、67页。
[23]《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7页。
[24]《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7页。
[25]参见郭小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思考》,《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
[26]参见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9页。
[27]参见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5页。
[28]数据来源参见:胡培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今解》,《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
[29]参见刘德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问题”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理论视野》,2001年第3期。
[30]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31]有学者认为存在“从来就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财富”,值得商榷。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32]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三期。
[33]「英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London,SweetandMaxwell,1996,ThirdEdition,P5-6.
[34]EjanMackaay“TheEconomicsofEmergentPropertyRightsontheInternet,P.BerntHugenhoitz(ed.)KluuerLawInternational,1996,P13.
[35]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BasicBooks,Inc,Publishers,1974,P173—175.
[36]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3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1页。
[38]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39]「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40]「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与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34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4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40页。
[43]制度在制度经济学中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词,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等等。但本文仅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参见科斯等:《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4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45]Mine:HumanRightsandHumanDiversity,TheMacmillanPressLtd.转引自前注夏勇书,第247-248页。
[46]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英文版,第3页。
[47]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英文版,第3页。
论文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经济理论研究应该以什么样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我们的经济实践活动应该以什么样的价值理论作指导,是一个关系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展的要求。在具体实践中,劳动价值理论必然要遇到新的挑战和考验。劳动价值论是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也必须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考察。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劳动价值理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础,因而也就成为政治经济学史上一个长期探究和争辩不已的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之一即1859年问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实现了价值理论史上的重大革命。作者“在这部著作中第一次有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的价值论,包括货币理论在内”。现在,我们要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地结合一起,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史上最新的伟大创举。
因此,我们必须在认识、了解新的挑战和考验的主要特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应对,才能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才能使劳动价值理论实现与时俱进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才能使劳动价值理论成为创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成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活动的思想基础。
一、劳动价值论面对理论和实践双重挑战的优势和不足
在我们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探索中,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着其他价值理论在理论学术方面、思想观念方面的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消极作用对劳动价值理论双重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既要看到自己的优势,在应对挑战中发挥优势。又要分析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
我们的优势在于:第一,劳动价值理论是科学的价值理论的集结。它是在批判和论战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优良传统和理论品质。第二,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重要理论基础,而坚持马克思主义又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我们拥有一支由马克思主义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研究、宣传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队伍。第四,广大党员和公务员以及思想文化界的许多人士都是在社会公众中极具影响力的群体,这些群体的整体素质比较高,经过武装和发动就可以成为应对思想观念方面的“争夺战”和“保卫战”的中坚力量。这些优势条件为劳动价值理论赢得这场挑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根本保障。
而我们的不足则主要表现为: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知识和思想观点在传播和普及方面过于薄弱。在面临新的挑战和严峻考验的过程中,可以说除了我们的“专门队伍”以外,广大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我们的“中坚力量”在内,很少有人知道和关心这场挑战的存在和结果。而一些非劳动价值理论的思想观念却不断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广大公众渗透着。因此我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要全面赢得这场挑战,关键在于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过去的不足,使薄弱环节能够得到改善和加强。
面对来自理论和实践中的这些挑战和考验,我们必须让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优越性发挥出来。就是必须坚持用劳动价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坚持按它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办事,建立和完善既有社会主义特色,又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来规范经济活动的秩序。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防止和克服自发的盲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限制其消极作用。
二、应对挑战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的策略
1.应对“取代论”的策略
有人认为,劳动价值理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而我们早巳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阶段,劳动价值理论显然已经过时了,因此主张以所谓新的价值理论来取代劳动价值理论。
对于这种“主张”或者说是“建议”,是在没有弄清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学说大的区别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简单商品生产出发”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创立了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一般基本规律。当他们“从这个基础出发进到资本”研究之后,发现并创立了揭露资产阶级残酷剥削无产阶级的秘密的剩余价值学说。
如果说劳动价值理论是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基本规律的理论,那么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劳动价值理论就不存在“过时”。马史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完全可以应用与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中去。
2.应对“多元论”的策略
这里所讲的“多元论”的观点,是指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观点即劳动价值的“一元论”而不同的一些观点。
近年来社会上比较流行并对公众的思想观影响较大的“多元论”的观点主要是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都能创造价值的观点、“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和科学技术等知识要素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这些观点的共同特征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同时又认为别的要素也能够创造价值;价值实际上是劳动与其他要素共同创造的。
“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费尽周折把“物化劳动”绕道成了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并以此来证明新价值是这两种相同的劳动的物化,既表明了“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又标榜了这种观点归根到底还是坚持了所谓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而科学技术等知识要素能够创造价值的观点则借助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强劲东风。在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和贡献,在科学性劳动创造价值这两方面的掩护下,把以物的形成加入到生产过程的科学知识含量较高的机器设备、自动化设施甚至是“无人”工厂等都列入了价值创造者的行列,并断言这些东西将成为价值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