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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措施(6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碳减排的措施篇1

论文关键词:低碳壁垒,我国,出口

一、低碳壁垒的种类和实施情况

低碳经济”被称为全球第五次产业浪潮”、新一轮绿色革命”,发达国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同时对其进口产品也开始设置一些低碳标准和措施。这些低碳标准和措施是发达国家设置的新型障碍,是继环境壁垒、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即低碳壁垒”。

(一)碳关税和边境税调整

所谓碳关税实际上是指开征碳税国家对来自没有开征碳税国家的产品实行的边境税调整。碳税是指对排放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所征收的税。在国际市场上,与没有征收碳税国家相比,征收了碳税的国家将面临着国内产业竞争力被削弱的局面,这是征收碳税(环境税)主要的障碍。为了消除这一不利影响,主要的措施就是边境税调整。因此,碳税与边境税调整密不可分,边境税调整是征收碳税(环境税)极其重要的工具。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2009年7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限量及贸易”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的制造业到2022年将其排放的温室气体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7%,到2050年削减83%,同时低碳生活论文,对于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可比的减排措施的国家的进口,将征收碳税。欧盟酝酿采取边境税调整措施,自2012年对来自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工业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2010年,欧盟单方面公布,自2012年起对所有抵离欧盟的商业航班实施碳排放权配额制度。按照这一方案测算,中国民航业仅2012年一年就将向欧盟支付约8亿元人民币。另外,加拿大等国也在酝酿征收碳关税的具体政策。

(二)碳减排证明

碳减排证明由国际电力工人兄弟会和美国电力组织在2007年提出,主要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钢铁、铝、水泥、玻璃和造纸等),要求进出产品来自于已经采取了与进口国相当的减排措施的国家,或者生产者必须获得碳减排配额并在产品进口时随附碳减排证明,现在已经被美国吸收到它的2007年《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只是尚未正式生效。美国的企业将从2012年开始受该法案的约束,来自外国的进口将从2022年起正式适用该法案。

碳减排证明这一方案抛弃了在产品输入时采取边境措施(边境税调整)的思路,转而要求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生产阶段就解决它们的碳排放问题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考虑到某些国家可能拒绝采取所谓的与美国可比的减排温室气体的制度,这一法案还提供了使那些来自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进入美国市场的途径:即生产企业自愿购买碳补助,以表明它承担了与美国的同类生产者可比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这样它就可以取得相应的证明,从而将产品出口到美国。

(三)碳标识

碳标识就是将产品生命周期(即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碳标识披露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和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影响生产者的行为,迫使生产者提供低排放的产品和服务。如果碳标签的做法普遍实行,而全世界的消费者又普遍树立起应该使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产品的环保观念,那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产品未来在世界市场的销量。

强制实施方面力度较大的国家是英国。2008年11月英国已经批准了《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按照该法律,英国本届及下届政府必须致力于削减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50年达到减排80%温室气体的目标。另外,英国标准协会、节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了新标准PAS2050《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该标准是用于计算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美国的《雷斯法案》在要求输美木制品提供木材供应的合法来源,包括植物种类、采伐国家、数量、尺寸、价值等基础上,2009年7月又作了修正,要求纸和纸制品也须提供原材料的合法来源。欧盟2009年7月修订了纸巾环保标签准则,要求纸巾、厕纸等在获取环保标签时须符合多项要求,如全新木纤维须来自可持续管理树林,须附有来自营运商或木浆厂的声明、约章或认证等。同时欧盟于2009年底,调整了纺织品的生态标签申请办法低碳生活论文,要求更加严格。2009年10月起至今,欧盟、澳大利亚、沙特、伊朗等10多个国家制定或调整要求,标准更高,程序更严,涉及面更广,处罚更严厉。澳大利亚、沙特对能效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空调、洗衣机、冰箱等产品禁止进口。如广东某家电企业出口澳大利亚的数百万美元的冰箱曾因能效标识不符要求而遭退运。

(四)气候友好型补贴

国家为了实施自己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以采取补贴措施,如英国打算补贴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公共交通,这类补贴具有专向性,但仍然可以是符合WTO补贴协议第8条第2款(c)项规定的不可诉补贴,因为它们可以促进现有的设备和设施符合新的环境标准。

(五)气候友好的政府采购政策

由于政府采购数额巨大,国家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生产。如果国家决定只采购能效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采购力度,这些政策都有利于引导企业采纳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产出排放更低的产品。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不禁止政府采纳这样的采购政策,所以,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增加对气候友好产品的采购并不会导致违反WTO的政府采购规则。政府采购政策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非关税壁垒。

就哥本哈根之后低碳壁垒的发展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立即开始征缴碳关税,但是未来实施碳壁垒的政策不会改变,但未来仍有可能出现某个国家或者某些国家集团,以国内法(类似于美国)或协同政策的形式单独实施碳关税或其他谈壁垒措施。

二、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削弱我国高碳产品国际竞争力

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提高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碳关税虽然在目前还没有征收先例,但由于国外征收标准的不确定以及外国法案的明确目的,并且我国大部分高碳产品,都出口到欧盟和美国等率先征收碳关税的发达国家,我国的机电、钢铁,化工、纺织等高碳、高能耗产业产品将毫无例外会成为国外低碳关税的第一批征收对象。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八大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二)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一半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低碳生活论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外先进水平高40%,同时,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而低碳壁垒一旦实施,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三)导致我国技术出口受限,技术进口成本提高

我国技术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为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主要行业为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低碳壁垒对我国制造业的冲击,会对用于电子和通信设备制造业方面的技术出口产生连锁反应。如果低碳壁垒实行,外国在进口我国制造业方面的技术时,就必须计算应用我国技术生产产品,会形成多少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如果超标的话就只能内销而不能出口,这样就间接影响了我国出口技术的使用范围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而我国出口技术使用范围一旦减小,其创造的经济价值也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技术出口增长趋势会受到严重的打击。

(四)剥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在低碳技术领域,掌握了技术标准就等于掌握了游戏规则的主动权,若这些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那这些标准就是开拓市场和提升竞争力的有利武器。低碳壁垒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我国企业若想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就必须引进他们的技术来达到他们的标准,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外贸主权、国际话语权的丧失,在国际贸易上只能处于被动状态。

低碳壁垒在客观上也能为我国产生一些有利影响,比如推动出口产业结构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等等。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低碳壁垒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低碳生活论文,它既是对发达国家企业的保护,又通过高额税负抬高发展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损害了我国的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我国应对低碳壁垒的措施

(一)国际上,力争在低碳游戏规则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首先,要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另外,目前国际上对低碳、高碳产品的界定并无明确定义和标准,但随着气候变化谈判的不断深入以及各国履行减排义务,有关低碳产品、低碳技术认定等诸如此类的国际规则、标准等将逐步成熟,并将对各国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国应尽早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利弊分析,参与国际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

(二)加速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在给国外提供了大量廉价产品的同时,把大量污染留在了国内。扭转这种局面的重要途径就在于,一方面,加快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对两高一资”和高碳排放产品加征资源环境税”,把外国要征收的税费先由国内征收,税收资金可用于国内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另一方面,通过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减少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钢铁、焦炭、电解铝等能源密集型产品以及我国重要战略性资源产品继续征收高额出口关税,同时大力促进高新产业和服务业的对外贸易,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投资,这将有助于规避国外实施碳壁垒对我国企业的不利影响;

(三)正确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结构

政府应正确引导高碳产业发展,要帮助高碳产业进行转型低碳生活论文,优化高碳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合格标准,减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整高碳产业的发展。以钢铁行业为例,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的机制设计,首先从环保入手,把不达标企业进行定期公布、责令整改;其次,把淘汰落后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再次,将淘汰落后与企业银行贷款、进口铁矿石流向条件等结合;最后,采取经济手段,对落后生产能力实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紧随其后,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两高一资”、结构性问题突出的行业也将同样面临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考题”。同时,低碳产业作为一种朝阳产业,具有污染少、能耗低、附加值高的特点,完全有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我国政府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帮助低碳产业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沈一娇,刘正.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我国应对的法律措施―以江苏出口贸易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1(01)

[2]张丽.低碳贸易壁垒的缘起、发展以及现状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01)

[3]彭永华,刘昕.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实质影响与应对思考[J].行政与法,2011(01)

[4]Mattoo,A.etal,ReconcilingClimateChangeandTradePolicy.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5123.Th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TradeandIntegrationTeam,Nov.2009.P42-43.

[5]陈环.外贸企业应注重自主品牌和低碳产品的出口[J].江苏商论,2010(11)

碳减排的措施篇2

(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摘要: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本文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特点与趋势,在此基础上探究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共性与不同点,进而提出我国在国际上应努力提升发言权,确保我国合理的碳排放空间;在国内制定长远规划,从经济建设、环境恢复、节能宣传等领域推进碳减排建设;加大与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合作,获得碳减排的先进技术,在国际上树立积极负责的形象.

关键词:碳排放;减排;发展中国家

中图分类号:F1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2-0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安徽省城镇化进程中碳排放及减排策略”阶段性成果(2012SQRW115);本文为2014年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人才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皖教秘人[2014]181号)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要务.尽管如此,碳减排也是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选择.通过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主要碳减排政策的实际效果,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以免不合理的碳减排目标阻碍经济发展,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减排博弈中获得主动权.

1研究现状

石建华(2011)认为碳减排需要完善市场对碳减排的支持,建立专门基金.何建武(2010)研究发现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环境税同时加大服务业发展,可以带来“双重红利”.孔令磊(2008)阐述促进碳减排要采取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王灿发(2014)通过研究国外节能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的节能法应规定能效标准制度.刘伟、鞠美庭(2008)提出应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使高排放企业退出市场.波特尼(2010)指出环境管制工具包括法律、激励、政策等.AlanBarrel(2012)认为,发展中国家现在的任务是发展经济,应该得到全世界的理解和宽容,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方面的技术支持.

2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2.1发展中国家碳排放

在过去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全球碳排放量增长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幅在近些年来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其中,中国、印度、南非、巴西等金砖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占整个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的比例逐年提高.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同时,发达国家将高排放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也是一大助力.从人均排放量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仍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合理的碳排放空间提供了客观依据.

2.2南非碳减排政策

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南非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行碳减排政策.2004年,南非政府制定战略指导意见从长期来应对温室气体增加.该意见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主要为环保宣传、法规制定、资金投入、机构设立、减排培训、技术研发以及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行动框架.南非政府认为,准入门槛直接影响碳排放.因此,该国政府降低CDM项目审批难度,同时对碳减排项目给予技术支持.在项目审批方面,南非能源部是主要负责部门.2011年,南非政府颁布第一个部级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白皮书——《南非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白皮书,明确了该国碳减排路线图.为了协调发展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南非政府为本国制定了上升、稳定、下降三步走的战略.该国政府认为南非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将经历上升、稳定、下降三个阶段.2022-2025年为上升期,在此期间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将突破六千亿吨,2026-2035年为稳定期,2036-2050年为下降期.因此,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碳排放规模制定相应减排政策.

在目标设定上,南非政府早在2003年就提出用十年时间新增绿色能源100kwh,同时减排20%温室气体.为达到这一目标,南非政府广泛运用技术、资金、国际援助等方面的资源,同时要求工业、贸易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外贸政策,促进生态环保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南非开发银行与工业开发集团等部门为国内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促进碳减排.

南非政府碳减排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本国经济面对碳排放带来的环境压力时的应对能力.二是通过全球合作履行国际碳减排义务.此外,南非政府还要求国内企业编制“碳预算”.

2.3印度碳减排政策

从法律上推动碳减排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一大特色.印度宪法规定,保护环境是该国的基本国策.2007年印度出台《解决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强调在保证经济增长这一首要任务的同时,要通过开发新能源实现碳减排.具体措施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行企业能源审计制度.资金方面,印度政府要求每年用于碳减排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不得低于当年GDP的2%.2008年,印度政府《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再次强调碳减排战略.2010年,印度政府向企业推广“可再生能源证书”,此举为今后该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现实基础.

除了给予环保企业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待遇外,印度政府还在项目审批方面设置较高的碳减排门槛.此外,还通过保护森林资源、开发节碳技术、发展绿色能源等实行全面减排.在这之中,开发新能源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

2.4其他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巴西政府2007年的气候变化白皮书是该国实施碳减排政策的顶层设计.白皮书内容涉及新能源、绿色植被以及CDM等方面.其中,新能源方面包括乙醇燃料、生物柴油、替代能源等.此外,巴西政府还重视节能环保,提出节约用电计划,努力建立逆向供应链,用于资源回收利用.在植被保护方面,巴西政府强调合理砍伐和防火防灾两个方面.

在墨西哥政府的碳减排政策中,能源行业与农业是重点.能源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开发、高耗能企业生产方式转变以及能源利用效率增进等方面.农业方面主要包括保护森林资源、扩大植被面积、实施现代农业等措施.此外,墨西哥政府还在逐步发展碳交易制度,并计划首先在石化、电力等高碳排放行业实行.

3碳减排机构

3.1南非碳减排机构

为应对本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持续增加,2006年南非政府就已成立了一个远景规划团队,负责水利、农业、土地、矿业、能源、卫生等行业的环保监督机构的设立.上述部门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体系内各机构相互沟通、协调、监督,以该国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促进本国碳减排.

3.2印度碳减排机构

印度碳减排机构主要包括“总理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国家环境变化委员会”、“非条约性能源部”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等4个.其中,前两个机构主要是为了在制度设计、不同行业碳减排政策制定等方面促进国内碳减排,推动碳减排政策实施;而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的功能在于为发展替代能源如可再生能源筹措资金.

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策略是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该策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项目实施者自我评估,并确定目标和理念.第二,由非传统性能源机构对项目进行细化核对.第三,不同的部门,包括土地税收委员会,工业委员会以及污染控制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综合审批.第四,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环境与森林发展署在此环节也将参与.第五,与银行等机构合作,获得足够的资源.

4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特点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约束,发展中国家在诸多方面差异巨大,如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科技水平、气候环境以及能源状况等.因此,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也各具特色.但是,由于同属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能源需求等方面有着许多共性,导致了这些国家采取的碳减排政策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进行碳减排统筹规划.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大多处于低端,碳减排必然对上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约束.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统筹.第二,注意与国际碳减排谈判保持联动.国际碳减排是一场经济与政治的博弈,不能排除发达国家借此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的权益,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第三,充分调动政府各个部门的积极性.碳减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合理的协调会提高效率.第四,将碳减排纳入国家长期发展计划.碳减排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努力才能产生效果,而且碳减排政策将对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将碳减排纳入本国发展战略之中.第五,从立法、农业、电力、金融等不同方面入手加大碳减排力度.第六,注意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各个发展中国家都将此作为优先策略,通过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来减少现在大气中的碳含量.第七,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技术与资金.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实力总体较弱,均采取政策吸引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与资金.在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提升本国相关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质量.第九,加大自主新技术开发.通过开发新的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5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一面.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力量等方面的差距决定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都将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中心任务.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国情、政治意愿和国际地位,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政策上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协助.通过对发展中国碳减排政策的研究,中国可以获得如下的启示.

第一,积极参加国际碳减排谈判.国际碳减排谈判是一场复杂的博弈过程,只有加入谈判过程,表达并争取自己的利益,才不至于陷入被动.第二,将碳减排目标纳入国家长久发展规划.第三,大力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四,提高植被覆盖面,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我国可以学习印度对喜马拉雅山脉等战略性的资源进行重点保护.第五,设立专门的碳减排机构.第六,基于本国国情,合理确定本国碳减排领域的主次先后顺序.第七,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第八,倡导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第九,发展碳标签制度.通过发展碳标签制度与制定国家的碳标准,形成合理碳竞争机制,使不满足碳标准的企业和产品退出市场.第十,发展低碳经济.第十一,把握低碳商机.

参考文献:

〔1〕费伟婷,肖索菲,金梦娇,柳婧.不同碳减排措施的减排潜力及居民实施碳减排措施的动机[J].北方环境,2011(7).

〔2〕黄卫平,彭刚.国际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贾华强.发展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4〕李白.基础四国与全球气候谈判[J].上海人大月刊,2012(6).

〔5〕于胜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初步分析[J].中国能源,2008(6).

〔6〕樊纲,苏铭,曹静.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0(1).

〔7〕金洪.城市化、居民消费水平与碳排放动态面板数据考察[J].求索,2012(2).

碳减排的措施篇3

关键词:碳泄漏;法律规制;受益者负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1015902

1碳泄漏法律规制困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随着人类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而增多;随着工业转移而转移,进而导致了超出人类预期的温室效应增强的现象——碳泄漏。随着国际气候与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入,碳泄漏作为一个气候难题因频频引发贸易摩擦而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鉴于碳泄漏后果的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在制度上对碳泄漏进行规制尤其必要。然而,碳泄漏法律规制目前存在多边环境体制的错位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缺位与单边规制措施的越位三重困境。

1.1多边环境体制的错位

人类对于碳泄漏的规制始于《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机制,强制减排机制让人类对于碳排放的要求变成了一种量化的、可预测的预期约束。同时,这种预期的排放约束需遵循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而催生了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在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中直接影响了部分强制减排国家的经贸利益,于是这些国家提出“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必定会导致碳泄漏,而非强制减排国家是受益方”的观点。致命的是,这样的主张竟为多边环境机制所采纳。这直接导致多边环境体制对于碳泄漏的规制处于“错位”的状态,主要体现为规制对象片面;归责原则不合理和责任主体认定不当等问题。

1.1.1规制对象片面

依据目前国际环境体制对于碳泄漏的界定,碳泄漏的规制对象仅仅限于强制减排机制导致的企业迁移型碳泄漏。这样的界定有失妥当。碳泄漏不仅仅是限于企业迁移型碳泄漏,还应包括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导致的碳泄漏。

1.1.2归责原则不合理

碳排放测算体系始终坚持以领土为基准的生产者责任原则。在现有的碳测算体系下,部分的国家需要为不在其领域内的消费者的碳排放行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在碳泄漏的动力因素已超越了一国领土范围的情况下,现有环境机制基于领土的生产者负责的碳测算体系没有真正反应碳排放的真实面貌,从而不利于碳泄漏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显然是碳泄漏的受害者,应当得到更多的救济。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就是根据这样的碳测算体系来问责非减排国家,甚至采取不合理的单边贸易措施进行规制。必须纠正这种坚持以领土为基准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下的生产者责任原则的做法。

1.1.3责任主体认定不当

国际环境文件没有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但是却存在很明显的指向性——非强制减排国家为责任方。碳泄漏有企业迁移型碳泄漏和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导致的碳泄漏。在企业迁移情境中,工业发展规律和强制减排国家的履约需要是直接动力,发达国家是出于实现其国家所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适应其国内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国内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的考虑而采取的减排措施。随着企业转移而转移的碳排放对于被转移的非强制减排国家来说是弊大于利。在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强制减排国家的消费需求是直接驱动原因。因此,碳泄漏的直接动力不在于非强制减肥国家,而在于强制减排国家;碳泄漏的主要受益方是强制减排国家而不是非强制减排国家。依据受益者负责原则,强制减排国家应当为碳泄漏负主要责任。

1.2多边贸易体制的缺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贸易是碳泄漏发生的主要渠道之一,各国为了规制碳泄漏而可能采取的相关贸易措施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冲击,尤其是各种以碳之名的绿色贸易壁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因此,多边贸易体制应当正视碳泄露规制问题。遗憾的是,多边贸易体制并没有涉及碳泄漏的规制问题,反而其环境例外条款存在为绿色贸易壁垒正名的可能。

1.3单边规制措施的越位

在国际贸易领域里,来自减排国家产品因为不同的减排机制而丧失竞争优势,于是碳边境调节措施应运而生。欧盟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名而采取的EU-ETS和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为由征收的“碳关税”,实质上都是将其碳密集型产业保护起来而对国外的碳密集型产业实施打压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化身。一言以蔽之,强制减排国家以碳泄漏规制为名来转移其国际环境责任。

2走出碳泄漏法律规制困境

2.1在多边环境机制层面

2.1.1重新界定碳泄漏

在已有的环境协议中对于碳泄漏只限定在由发达国家泄漏到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而对于其他形式碳泄漏没有提及,这种观点会造成一种误解,这也是相关发达国家采取不合理单边规制的原因所在。规制碳泄漏,必须重新界定碳泄漏。碳泄漏的重新界定必须直接或间接解决几个问题:(1)强化环境保护的根本宗旨;(2)统一减排机制下的碳内涵;(3)全面涵盖碳泄漏的责任主体;(4)明确责任归责原则。综上,笔者尝试对碳泄漏定义如下:碳泄漏是指在因贸易体制或强制减排机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转移,并且同时引起实际排放量比预期排放量增多,终而导致的温室效应增强的现象。

2.1.2构建受益者负责原则

应当坚持受益负责原则,认为生产和消费活动对过度的碳排放都有责任,并区分为生产者受益和消费者受益。一个国家在受益原则下需要负责的碳排放量为过量的碳排放,即需扣除这个国家可以吸纳的碳排放量的差额。

2.1.3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转移排放中,强制减排国家是受益方;在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强制减排国家也是受益方。因此必须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

2.2在多边贸易体制层面

为了保护环境而对碳泄漏现象进行规制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单边的措施。抛开环境保护宗旨而单纯用贸易措施来解决碳泄漏容易走向贸易保护的极端,抛开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只顾利用环境措施去减少碳泄漏则是不可行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碳泄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怎么利用贸易制度来遏制发生于贸易渠道的碳泄漏;二是怎么利用现有多边贸易制度去识别并遏制绿色贸易壁垒。对于第一点,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会任意限制隐含碳货物的国际贸易,那么在贸易体制解决碳泄漏问题的突破点在于环境例外的规定。

基于目前全球对于碳泄漏问题的认知还不统一的前提下,全球性规制协议尚且未具备产生条件,多边贸易体制应在自己的机制内部为碳泄漏的规制提供一种反向监督的作用,即在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下摒除以碳泄漏为名的隐形贸易歧视行为。

在机构职能的保障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是多边贸易体制里旨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相关问题,发展与贸易委员会是关注全球贸易与发展问题。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可以通过相关的程序来审查相关的规制碳泄漏的贸易措施是不是绿色贸易壁垒。

在程序保障上,争端解决机构发挥着一种程序保障作用,其依有限授权对因碳泄漏而起的相关诉争进行判断。争端解决机构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各国的包括环境和经济,即在相关的诉争里面尽量不涉及对相关政策的实质判断,只需考察相关的措施和政策是否满足透明度、效能原则、一致性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科学证据的程序要求。透明度原则有利于成员方更容易了解针对碳泄漏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坚持效能原则有利于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在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遏制WTO权力扩张的风险。一致性原则可以避免单边贸易措施对不同国家之间和国内外之间产生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结果。如果歧视性结果不可避免,那也需遵从最小限制原则,并且在科学证据的依据下才能得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环境例外规则的救济。

参考文献

[1]KuikO&GerlaghR,2003.TradeLiberalizationandCarbonLeakage[J].TheEnergyJournal,2001,24(3).

碳减排的措施篇4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

英国“碳预算”减排目标和规划

“碳预算”是英国根据2007《气候变化法》制订的碳减排规划。作为2009财政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碳预算”明确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每5年为1个周期,设立3个碳减排周期,力争经过阶段性努力,使英国碳排放到2022年末较1990年减少34%,实现2050年排放较1990年降低至少80%的长期目标,这一目标较迄今为止英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目标都更为激进。

根据减排目标,预算安排了相应的支出,并对实施效果进行了量化估算。预期政策实施后,2022年不同领域均取得可观减排量和环境效益。

可以看到,2009财政年度预算在原有预算的基础上,从减排角度对财经政策进行整合,将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纳入了碳减排定量管理过程,使低碳发展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政府大量直接投入,展示了低碳发展的前景,有助于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低碳部门。“碳预算”标志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减排行动的尝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实施“碳预算”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

英国2009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将向低碳经济新增投入14亿英镑,预期3年内为低碳经济动员资金104亿英镑,以加速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低碳领域企业成长,创造绿色就业机会,占据并保持英国在低碳式经济复苏中的领先地位。总额14亿英镑的支出主要包括:

1.支持海上风力发电。通过调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相关规定,提供约5.25亿英镑,对2009年到2012年间资金到位的海上风能投资给予支持。预计可以动员90亿英镑资金,向约280万家庭供应电力。2.提高能效和资源效率。拟提供3.75亿英镑资金,支持今后两年企业、公共建筑和家庭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事实上,节能是相对容易的减排方式,在减少排放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家庭和公私部门的费用支出。3.支持低碳产业和绿色制造业。安排预算4.05亿英镑,主要支持风力和海洋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低碳供应链等产业的发展,确保英国在上述领域继续保持领先位置。4.支持碳捕获项目。提供6000万英镑,支持4个碳捕获和储存项目的工程和设计研究,未来还将在环境预算额度中划出3000万英镑支持此项活动。5.支持小规模和社区低碳经济发展。为分散的小规模社区低碳能源发展提供7000万英镑。这些措施实施后,每年将减少约38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和6000万英镑的能源支出,还可以提供部分就业机会。

除预算资金直接投入外,2009预算案中还包括以下与减排相关的财税政策:

1.调整气候变化税,支持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预计到2015年将带来逾25亿英镑的资金投入和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新增装机容量3GW(百万千瓦)。2.提高燃油税率,从2009年9月1日起税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实值计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减少燃油产生的碳排放。3.上调填埋税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月1日将填埋税税率上调8英镑/吨,鼓励替代填埋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填埋导致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4.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融资支持,英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向该行申请特别融资,总的资金上限为40亿英镑。

根据《气候变化法》及预算规划,政府将在2009年夏天正式“能源和气候变化战略”,包括为达成“碳预算”目标而制订的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强化碳排放长期规划,并针对供热节能、可再生能源和零排放住宅等推出特别措施。

几点思考

“碳预算”将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如果“碳预算”实施带来预期效果,减排行动更容易与财经政策挂钩,将对全球减排行动特别是目前尚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

“碳预算”增强了减排行动的可行性,保障了减排目标的强制力。

“碳预算”将减排规划融入政府预算,减排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相对应,保障减排活动落实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使经济发展与减排路线图保持一致,是宏观经济管理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有机结合。作为年度财政预算案的一部分,“碳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托于预算机制,成为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具有“硬约束”效力的减排方案。

应适当关注英国气候变化政策演变与实施。

碳减排的措施篇5

[关键词]欧盟;航空碳税;应对检讨;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4.3[文献标识码]B

一、绪论

2008年11月,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简称EUETS或ETS)的法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球任何一家航空公司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其航线全程排放的二氧化碳都将被纳入EU-ETS。所有进出欧盟的航班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比2004-2006年的水平降低3%,到2013年降低5%,否则就需要通过购买碳额度来弥补差距,违者会被给予罚款、禁运等处罚。因欧盟拟将实施上述措施并由此可能被征收的费用被称为“航空碳税”。欧盟这一政策的出台招致了欧盟以外其他国家航空业的一致反对。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联合美国内三大航空公司欧盟,最后以败诉告终;中国航空协会也先后采取了包括批评、声明、交涉、取消空客订单以及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向欧盟提交碳排放数据等方式抵制欧盟实施这一法案。鉴于中国、印度、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坚决反对,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于2013年2月26日投票通过了暂停向进出欧盟境内机场的外国航空公司征收航空碳排放税的提案,暂停期为一年。

欧盟“航空碳税”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它标志着区域性的碳排放贸易政策在国际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可能性,这一贸易政策对既有的多边贸易体制、国际减排规则以及国际贸易本身都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从国际法层面对欧盟“航空碳税”进行梳理和剖析,并藉此提出政策建议,显得十分必要和有价值。

二、欧盟“航空碳税”争议的焦点

当前,非欧盟国家及其国际航空公司反对欧盟实施“航空碳税”的理由,可以归结为如下三点:

第一,“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气候谈判国际规则。欧盟在实施该管制措施时是否应当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区别对待,不加区别地要求他们接受同等的减排要求违反了该原则,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的歧视和不公。

第二,“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国际航空规则。欧盟决定将对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国际航空公司全程航线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EUETS,实际上是将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外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本国、飞经的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公海空域内的飞行也纳入了欧盟的管辖范围,这是否就侵犯了《芝加哥协议》规定的每个缔约国仅对本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排他管辖权的国际航空规则。

第三,“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欧盟“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违反了世贸组织的什么规则?是关税还是非关税规则?说法不一,语焉不详。

三、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分析

(一)欧盟“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所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确立的约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基本原则。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根据协议,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美国削减7%。显然,协议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但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上述减排要求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细化和体现。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在解决国家间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以此确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同等的减排义务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在于,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是否等同于发展中国家可不承担减排义务?如果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承担非同等的减排义务,则在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总体上承担非同等的减排义务的同时,是否妨碍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某一行业领域承担同等的减排义务?二是如果某一发达国家在其域内的某一特定行业推行同等减排原则,受此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否在该发达国家援引此项原则寻求司法救济?

首先,从字面上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具有“二元属性”:一方面,对所有国家而言,减排义务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减排义务又是“区别责任”,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是有区别的、非同等的。具体来讲就是,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是强制性的、具有限控目标,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是非强制性的、无限控目标。可问题在于,发展中国家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来体现其承担的“共同责任”呢?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总体上和名义上享有“区别责任”待遇,是否妨碍发达国家在某一特定领域要求发展中国家按照同一减排标准承担同等责任呢?显然,国际社会对此尚没有明确答案。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一国域内的企业?或者说是否可被一国域内的企业所援引?这就涉及到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问题了。所谓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国际条约对私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是国际条约为私人创设权利;三是国际条约为私人创设行为规范。对私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条约并不需要直接规定私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是通过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使私人可获得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范围受到某种限定。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并不直接规定私人的权利,一项条约即使规定了私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不能仅依据条约规定而存在,它还必须基于国内法的承认。为私人创设行为规范的条约只是表明,条约所创设的行为规范是准备给私人适用的,某一国家参加这类条约的后果,主要是使得私人承受条约所创设的规范的约束,由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性质并未因此改变。

很显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属于第一种情况,即该原则仅对私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没有为私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理论上,该原则的权利与义务主体都是各缔约国,缔约国在承担这一原则义务而采取具体减排措施时必将影响到域内企业的利益,域外适用时也会对其他缔约国的企业产生影响。即便如此,如果某一缔约国违反了该原则导致其他缔约国的私人利益遭受损失,享有权的也只能是受损害的缔约国,而不能是该缔约国的私人企业。就欧盟“航空碳税”法案而言,即使欧盟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他国家域内的私人企业也无权以原告身份依据上述国际协议寻求法律救济。

也就是说,某一缔约国企业以原告身份欧盟“航空碳税”法案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存在主体身份的适格性问题,也缺乏可被直接适用来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二)欧盟“航空碳税”是否侵犯了缔约国的领空排他管辖权

非欧盟国家认为,欧盟决定征收的航空碳税法案违反了《国际民航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的规定。《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是调整国际民航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问题的国际公约。公约确认,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航空领域具有完全的排他权。亦即每个缔约国仅对本国领土之上的航空领域具有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航空领域没有管辖权。反对欧盟“航空碳税”的国家认为,飞往欧盟的飞机并不全是飞行在欧盟境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无权要求飞往或飞出欧盟的航班缴纳航空碳税,全程收取费用不合理。该理由能否成立,取决于欧盟对航空碳税行使的征收权是否侵犯了非欧盟各国对本国领空享有的排他管辖权。反对者的观点很可能站不住脚:一是《芝加哥公约》并不调整或不适用于碳排放问题;二是欧盟可以辩称,欧盟无意对各航空公司在欧盟领域外的碳排放行使管辖权,但欧盟有权对在欧盟境内航行的各航空公司全程航线的碳排放进行管理。就技术标准而言,在机型、燃料类型等一定的情形下,一个国际航空公司全程航线的碳排放是基本均衡的,至少在目前,各国际航空公司不可能从技术上保证,航空器在欧盟领域内的碳排放低于其在同一航线上的其他领域内的碳排放水平,以达到欧盟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因此,欧盟从技术角度考虑,将各国际航空公司全程航线的碳排放纳入EUETS并无不妥,也没有侵犯各国家对本国领空享有的排他管辖权。

(--)欧盟“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欧盟“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其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二是指其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具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有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有二个: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另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要求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本国国民与外国国民之间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撇开这两个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性质不谈,目前还没有证据能证明欧盟实施的“航空碳税”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欧盟“航空碳税”是否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规则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航空碳税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将欧盟“航空碳税”归类为边境调节措施或边境调节税,寄望以此寻找判断该税合法性的法律依据。问题在于:一是欧盟决定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导致可能对未达标的航空公司征收的“费用”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就是所谓“航空碳税”?这本身就是争议极大的问题。因为EUETS本身并不是一个税收系统,按照规定,如果航空公司自愿减少排放或达到排放标准或者等量减少排放就可以不付费,不但如此,对于低于排放标准的额度,航空公司还可以参与交易系统予以出售。二是即便将“航空碳税”视为边境调节措施,但在GATT/WTO的诸项规则中,尚没有专门调整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协议或条款,也没有可直接援引来判定欧盟“航空碳税”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就欧盟与非欧盟国家围绕“航空碳税”展开争论的三个问题来看,我们无法找到适当的国家法依据并依此断定,欧盟“航空碳税”法案违反了现行的国际法规则,因而是非法的。相反,欧盟“航空碳税”法案迎合了国际社会加强保护环境的期待,在道德高地上为自己树立了丰碑,也昭示着未来国际贸易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方向。

四、对中国应对方式的检讨及建议

(一)谨慎采用诉讼方式,积极参与多边国际协调

此前,中国航协多次表示,中国坚决反对欧盟实施“航空碳税”方案,并已经着手准备欧盟。从前文的分析来看,想通过方式阻止欧盟实施这一方案,成功的几率几乎为零。何况,美国已经败诉,此为前车之鉴。此次欧盟实施航空碳税措施,受影响的是所有起降欧盟境内的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在欧盟境内的航空市场份额有限,我们在此事上充当“出头鸟”,单打独斗,招致诉累,很难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我们不妨积极与其他国家政府和航空业界沟通协商,协调立场,共同应对欧盟实施航空碳税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二)理性动用贸易报复手段,切实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在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类似于“航空碳税”的贸易措施一直就处在不断地产生、发展中。这些往往被视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非关税贸易措施,如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国际劳工标准、动物福利以及环境保护等等,无不都经历过从遭受指责、到渐渐接受,从单边到多边的发展过程。欧盟“航空碳税”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也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它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不仅有欧盟官方的推动,更有欧洲广泛的民意和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因此,如果我们简单地主张或采取所谓的贸易报复手段解决此事,既可能丧失法理和道义基础,也容易损害我们的国家形象。据悉,作为对欧盟“航空碳税”反对措施的一部分,中国搁置的空客订单数已经达到55架,总价超过140亿美元。在这些订单被搁置的背后,其实中欧双方企业都蒙受了商业损失。以国家之间企业的商业利益来反对和阻止他国并非专门针对本国的、而是具有国际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的实施,这种方法和手段是一种非对称解决方案,似乎有点得不偿失,至少值得商榷!当前,欧盟正遭受经济危机,而中国经济如日中天,中国就欧盟“航空碳税”单方面采取搁置订单的贸易报复措施,会导致欧盟空客及其关联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逼迫欧盟在“航空碳税”问题上妥协、让步,但是,我们在让反欧盟“航空碳税”的国家和我们分享这份胜利喜悦的同时,我们将会“收获”西方甚至整个国际社会对中国心生厌恶之感,烙下暴发富有、粗暴无理的国际形象。

(三)平心对待航空碳税政策,顺势减排未必利人损己

首先,从航空碳税方案出台的背景以及运作方式来看,欧盟决定将航空业纳入EUETS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要厘清欧盟的航空碳税措施,还须从欧盟内部较早实施的碳税谈起。所谓“碳税”(Carbon-tax),是指一国政府对石化能源用户排放的二氧化碳强制征收的税,其具体做法是对石化能源使用量或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征税或同时征税。目前,欧洲的瑞典、芬兰、丹麦、荷兰、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挪威、捷克等许多国家都已开始征收碳税。在碳税的基础上推行“碳关税”则是欧盟下一个目标。所谓“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一国政府对尚未实施强制性节能减排的外国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惩罚性关税。目前,欧盟内部对于“碳关税”建设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方案是先在欧盟内部推广碳税,然后将各国分别实行的碳税政策予以统一,形成欧盟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推出欧盟的碳关税政策;另一种方案是借助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亦即EUETS第三阶段任务的实施,观察主要贸易伙伴对这种排放配额市场机制的反应,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推广碳关税。因此,EUETS本身并不是碳关税,而是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机制,该机制允许将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商品在欧盟内部市场交易。欧盟委员会根据《京都议定书》为欧盟各成员国规定的减排目标和欧盟内部减排量分担协议,确定了各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分别由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NAP)分配给该国的企业。若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达到或超额完成了减排要求,可以将盈余的配额卖给其他未完成的企业。欧盟EUETS经过第一期(2005-2007)试运行,于2008年进入第二期(2008-2012)正常运行阶段,目前正在为进入第三期(2013年-2022年)做准备。EUETS被认为是欧盟最成功的低碳政策工具。为了履行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欧盟2022年的碳排量将比1990年水平减少30%,2022至2050年,欧盟碳排放量还将大幅度减少。到2022年,EUETS对欧盟碳减排量的贡献率将超过65%。由此可见,EUETS对欧盟完成减排目标的重要性。EUETS采用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机制,在这个系统中,超过政府减排标准的企业必须向那些排放少于标准的企业购买碳额度,每年都有新的工业领域进入这个系统。这个系统现在包括了能源生产业、制造业,作为碳排放量很大的行业,航空业被纳入这一系统具有必然性。很显然,如果仅仅将欧盟自己的航空公司纳入EUETS管理,而将外国航空公司排除在外的话,则对付费飞行的欧洲航空公司而言就不公平了。

其次,航空碳税法案裹夹着环境保护诉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暗合了当今国际减排的呼声,得到了国际环保组织和环保人士的广泛拥护,中国挑头反对无疑会给自己的国际形象抹黑,得不偿失。就欧盟航空碳税影响的范围来看,全球将被纳入EUETS的航空公司有2000多家,而中国只有33家,只占受EUETS影响的航空公司总数的1.65%。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选用的机型来看,主要购买和使用的也都是美国的波音飞机或欧洲的空中客车,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基本一致。其他国家能够应对EUETS系统,为何我们不能?我们总在要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输入性的政策压力促使中国航空业调整经营理念,转变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又何尚不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最后,中国航空界应积极借鉴国外同行减排先进经验,全面应对国际航空业竞争规则的变革。欧盟的航空碳税措施不仅仅是一场国际航空业界必须承受的减排压力,更可能是对世界释放的一个关乎国际航空业竞争规则变革的信号。面对EUETS的减排要求,从短期来看,中国的航空公司可以通过参与碳交易购买碳额度,或者通过将航空碳税措施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等措施来渡过难关。但是,从长远来看,上述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是权宜之计,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下不带有可持续性,而只有采取措施降低航空公司的碳排放才是最根本的。目前,欧美的一些航空公司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可资中国同行借鉴,这包括改用更清洁的航空用生物燃料、改换更节能的机型、减少不必要的航线、限制不必要的飞机跑道扩建等。

[参考文献]

[1]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3)

[2]申萌,方钊.气候政策的边境税收调节措施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0(4)

碳减排的措施篇6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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