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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方法(6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碳减排的方法篇1

低碳经济”概念是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能源安全的背景下提出的。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该路线图”对全球迈向低碳经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主要缔约方通过小范围磋商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协议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安排。2000年,英国颁布《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工作,是最早颁布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国家之一。2003年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发表题为《我们未来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宣布到2050年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欧盟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视其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并效仿美国20世纪90年代抓住信息通信技术革命机遇的模式,制定了一揽子相应政策。日本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并将低碳社会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长远发展目标。美国也大力推动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奥巴马政府上台不久也推出新能源战略,望其成为美国走出经济低谷、维护其世界经济领头羊”地位的重要战略选择。

2.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增长,各种能源和环境问题集中凸显,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低碳经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长期发展的趋势,是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但是,发展低碳经济关乎于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以及消费结构的调整与转变,而这些变化需要各国政策、技术创新和庞大的资金支持,因此发展低碳经济不能一蹴而就。近年来,各国纷纷将低碳经济列入国家战略,在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大调整,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财税、金融等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为各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时,应该借鉴国际社会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并逐步建立起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框架。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2.1制定发展低碳经济规划与政策体系,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2.1.1制定与实施发展低碳经济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凭借低碳领域的技术和制度创新优势,制定与实施发展低碳经济中长期战略规划,力图在新一轮的世界经济增长中获得强有力的竞争优势。英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明确提出2010~2050年碳排放目标,2007~2009英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能源白皮书》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明确了实现低碳经济的能源总体战略;2007年,欧盟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三个20%目标”,并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2010年欧盟提出欧洲2022战略”,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20%;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协议》,但近20年来美国也很重视节能减排,如2005年通过《能源政策法》,2007年提出《低碳经济法案》,以及奥巴马政府提出的绿色新政”,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作为美国未来重要战略选择。2006~2007年日本先后出台了《国家能源新战略》、《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新经济增长战略》等一系列发展规划与战略,描绘了日本中长期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2008年日本首相提出的福田蓝图”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包括应对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并提出了日本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到2050年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80%。

2.1.2制定创新清晰稳定的发展低碳经济政策体系

如实施碳排放交易,发现碳排放价格;征收碳税,构建绿色财政体系;提高能效和环境监管标准;鼓励能效提高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加大对清洁能源的研究开发投入。近几年来,英国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征收气候变化税,来确保其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英国积极培育和推动碳排放市场及建立碳基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揽子能效行动计划,并制定一系列针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制造业的节能政策;美国的新能源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法国结合税务和投资,从农业、交通、住房建设等方面入手,宣布了一系列环保措施。

2.2制定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看,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覆盖不同的法律部门与不同的社会领域,就法的功能而言,各层级的低碳经济立法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节能减排类立法、传统能源替代类立法及碳排放控制类立法。

2.2.1节能减排类立法

节能减排包含着两层内涵,一曰节能”,即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减少能耗;二曰减排”,即通过改变能源利用方式等手段减少能源利用中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就低碳经济而言,节能减排意味着能源效率的提高、能量损耗的降低、温室气体的减少、其他污染物的减少、意味着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节能减排类立法主要致力于能源效率的提高及降低利用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低碳经济法制中最重要的部分。国际上节能减排立法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大致分为三大类。(1)节能减排基本立法。这类立法覆盖领域最广,以国际公约为基础,以各国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与节能减排基本立法为主。属于节能减排的基本立法有《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协定书》,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的《低碳经济法案》,日本的《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基本法案》、《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德国的《能源节约法》、《排放控制法》。(2)节能减排综合性立法。这类立法不是专门为低碳经济或节能减排目的而颁布,内容广泛、目标多元,以综合性能源立法及资源环境保护类立法为主。各国属于这类立法的有英国的《能源法案》,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德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等。(3)节能减排专门法律法规。它以节能减排某一领域为目标,内容具体。如英国《消费者排放(气候变化)议案》,日本的《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

2.2.2传统能源替代类立法

传统能源替代是指以清洁、低碳新能源的使用来替代传统能源使用的一种能源低碳化的使用方式,有传统化石能源低碳化利用、开发利用清洁低碳的新能源两种途径。传统能源替代类立法致力调整能源结构、改变传统能源的利用方式、促进绿色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分为三大类。

(1)新能源开发促进法。

其专为新能源的开发提供制度支持,如日本的《石油替代能源促进法》、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

(2)综合性能源开发与温室气体减排立法。

这类立法中含有促进与发展低碳新能源相关内容,是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及《能源政策法》等。

(3)为推动某一领域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而出台的专项法律法规。

如德国的《生物质发电条例》、《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太阳能电池政府补贴规则》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国低碳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技术不成熟、大规模应用存在成本、技术、体制等诸多障碍,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依靠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来发展本国经济。传统能源替代作为发展低碳经济最理想的方式,对人类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为开发利用清洁低碳新能源,我国应结合自身基本国情,制定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

2.2.3碳排放控制类立法

碳排放控制类立法是指对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碳排放控制措施包括碳捕获与封存”、生态碳汇”建设以及促进碳减排的各市场化机制、财税、金融等间接的碳排放控制促进措施。碳排放类立法主要致力于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对已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有效控制,由多项制度共同构成,与措施对应的有碳捕获与封存”法律制度、生态碳汇法律制度、碳排放控制财税、金融及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等三大类。

(1)碳捕获与封存”法律制度。

碳捕获与封存”主要通过将二氧化碳从其释放源中分离并补集起来,通过运输途径将其输送到制定地点,进行永久封存,从而阻止其向大气中的排放。据专家估算,碳捕获与封存”作为一种新的节能减排技术,可实现全球碳减排需要的3/4。由于碳捕获与封存还存在技术、体制等方面的应用障碍,对该技术的推广及商业化必须有专门的制度尤其是相应的法制框架予以保证。国际上对碳捕获与封存政策法规有:澳大利亚《碳捕获与地质封存规章性指导原则》、《近海石油与温室气体封存法案》;欧盟的《碳捕获与封存指令》。

(2)生态碳汇法律制度。

就生态碳汇”法律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首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在相关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确立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而《京都协定书》是国际碳汇交易的法律基础。

(3)碳排放控制财税、金融及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碳税对能源节约及能源效率的提高有着积极作用,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明显。该制度具体包括碳税法律制度、碳金融与碳交易法律制度,各项制度相辅相成,关系紧密。第一,碳税法律制度。碳税的减排机制如下:一是直接刺激相关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变粗放式生产方式,从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二是通过碳税收的再分配,鼓励能源节约及转变高碳化生产生活方式,改进相关技术,实现碳减排。尽管碳税法律制度还不是一项普及的税收制度,但低碳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开征碳税,如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正积极酝酿碳税立法。现有的碳税法律制度有丹麦的《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英国的《2000财政法》和《2001气候变化税收规定》、美国的《清洁能源未来》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二,碳金融与碳交易法律制度。碳金融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与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碳交易即排放权交易,指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而采取的市场化经济激励措施。碳金融与碳交易是伴随低碳经济发展而出现,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约束及合作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碳金融及碳交易法律是推动、规范、保障碳金融及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碳金融法律制度包括:其一《京都议定书》,包括三种碳交易机制,也就是碳排放贸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其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指令》,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机制,以及包含碳排放交易内容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2.3重视低碳产业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2.3.1重视低碳产业技术开发与创新

低碳技术是人类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能做到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总和,包括减碳技术如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领域的节能减排技术,煤的清洁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等开发技术;无碳技术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去碳技术如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温室气体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三大类型。低碳产业技术研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英国首相布朗提出,低碳技术是继蒸汽机、内燃机和微处理器之后的第四次技术革命。近几年来。许多发达国家为获得低碳经济发展的话语权,纷纷采取各种政策工具促进低碳技术创新。美国政府制定了低碳技术开发计划支持开发低碳技术包括节能技术和碳排放处理技术如智能电网技术、节能型交通工具及建筑技术、碳处理技术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并成立了专门的部级有关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为从事低碳经济的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从国家层面上统一组织协调低碳技术研发,以落实节能减排目标。欧盟成立了欧洲能源研究联盟”和联合欧洲能源研究院”来发展低碳经济,在执行发展低碳经济的6项计划有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可持续核裂变、电网、二氧化碳回收与储藏,这6项中有4项与清洁能源有关,由此可见低碳技术重点放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2008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凉爽地球环境能源技术创新计划”,同时制定了中短期(2008~2030年)技术战略”和长期(2030~2050年)技术战略”,日本政府还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开发,如新能源应用技术、二氧化碳回收储存技术等。另外日本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重点开发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澳大利亚政府持续投资于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关键的低排放技术,并将低排放技术的重大突破作为低成本的、长期的、可持续减排的关键所在。

2.3.2加大低碳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

低碳技术创新经历研发、试点推广、产业化应用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发达国家不断投入巨额资金,试图抢占世界低碳技术高地。美国是世界上低碳产业投入最多的国家,2007年美国对低碳技术投资总额为30.2亿美元,美国政府2008年低碳技术创新预算为42.80亿美元,2010年为60.6亿美元,增加了45%,主要用于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如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底美国就对清洁燃煤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了150亿美元的拨款,近期又计划投入10亿美元集成最先进技术建造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的煤基地发电站;2009年6月颁布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明确到2025年对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投资1900亿美元。日本则投入巨资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光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发,打造低碳产业链。2007年日本对低碳术开发投资总额为39.1美元,2009年,日本提出推广太阳能发电、电动汽车及节能电器实现低碳革命”环境保护项目,计划支出160亿美元。2010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推出低碳型创造就业产业补助金”制度。截至当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已经对42家企业补贴了297亿日元,并带动这些企业进行设备投资1400亿日元。2010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为了增加低碳产业的就业机会,将进一步完善低碳型创造就业产业补助金制度”,把每年补助总额从300亿日元提高到1000亿日元。英国则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以及低碳排放技术的投入,在2002~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提供5亿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投资3.7亿英镑成立国内环境变迁基金”,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化;投资10亿英镑重点研发可再生能源技术,计划2022年前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达到20亿英镑。

3结语

碳减排的方法篇2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市场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碳减排的方法篇3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态势迅猛,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碳减排国,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我国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有1367个,签发量约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61.4%。2009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到2022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到45%,“十二五”规划则更进一步规定,2015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比2005年降低1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勇于承担责任的信心和决心。为了更好的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开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重心开始从基于项目的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逐步转向以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为主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目前,有五个试点已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2015年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从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宏观法律政策来看,应注意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主要靠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来保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实现低碳转型的难度较大。所以,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不宜过低地限制碳排放量,避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再者,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功能进行准确把握。碳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需要其他政策工具加以弥补和完善。第二,从微观体系设计来看,应注意边学边做,逐步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设计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未来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运行过程中,应紧紧围绕碳交易市场的各项基本要素,不断总结积累,克服地域差异。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注意联系我国实际国情,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2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期准备

2.1总量控制

在京都议程中,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展开,通过总量控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全球所有国家分配碳排放权,使各国的碳排放额度受所分配总量的约束。这类方案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活动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提出了具体的节能减排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企业在“总量控制”下,通过达成自愿协议自设限额,再通过配额买卖的方式,使拥有富余配额的企业将多余指标卖给配额不足的企业。这种“总量控制”的方法在国内也已开始实施并逐渐得到推广。

2.2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来源于法律的创设,权利的初始分配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欧盟等地区的实践,初始分配大多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拍卖两种方式。对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我国可采取从无偿分配逐渐过渡到有偿分配的方法。最初可采取实行碳排放权无偿分配的方式,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碳排放情况对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分配到各地后,各地政府根据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碳排放历史将排放权再次分配到各个行业。最后,行业根据行业中各企业的碳排放记录做最终分配。

3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1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很多方面尚未成熟,政府适时适度的引导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利用税收、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同时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

3.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行业碳排放量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确定首批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都要注重公平问题;但只有将碳排放权稀缺化,且分配后其价格高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碳交易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为减少成本加大减排投入,从而降低社会的碳排放总量。

3.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应该带来以下三方面的效益:(1)给参与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2)对社会产生正面效果,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3)短期内能完成国家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长期里能促进我国碳总量的减排,提高生态效益。因此,应加强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4.1交易主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具有买卖需求,直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供需双方。碳排放权包括公民碳排放权和企业碳排放权,因公民日常生活的碳排放量在大气环境的自净范围之内,可以忽略,再者,公民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范畴,不应设定排放限额,所以,碳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当然,出于投资、环保等目的的公民个人是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碳交易的,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依法许可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原料或燃料的利用率施减少碳排放量,该部分富余的碳排放权就可在市场上出售。而那些已用完自身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且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相应的份额。

4.2交易客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是指基于总量控制下,卖方通过节能减排措施或其他正当原因富余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法律界定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至关重要,只有做到产权清晰,碳交易才能有序进行,并且当权利受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既可以通过企业自己使用获得生产收益,又可以将其节省下来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利益,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又会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作为私权的碳交易客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确定性。表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总量控制,分配给各企业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二,支配性。表现在企业一旦依法取得碳排放权后,便可自由支配,或自己充分使用,或将富余的转让他人,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第三,可交易性。表现在碳排放权可在碳交易市场上依法出售或买入,实现大气资源的优化配置。

4.3交易法律关系

在碳交易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状态的分配,形成纵向法律关系。若是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则当事人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将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若是采取定价出售、公开拍卖等有偿分配的方式,则该行为应归属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还是政府行为,但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二级市场上卖方与买方就富余的碳排放权达成交易意向,形成横向法律关系。该交易合同属于民事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因其具有公法属性,受环境公共利益制约,当事人不能完全意思自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买卖合同。

4.4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实现注册会员登记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会员信息、交易记录、市场价格行情等重要信息及其统计分析,保证市场的公开化;第二,制定统一的碳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的碳交易规则,使交易活动更加规划化、标准化,以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注册会员进行碳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监督交易情况,防止违法交易,第四,为碳权交易提供出让、申购、变更、结算、交割等服务。与此同时,在建立全国碳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应加大国际合作,为日后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4.5法律监管

(1)制定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申报过程中,如果该企业属于省级政府部门管辖,则应先向省环保厅申报并登记,然后再由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则直接向环保部申请。(2)建立严格的排放监测制度。目前我国管理碳交易市场面临着监测机构不健全以及监测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碳排放监测包括对GHG常规性和临时数据的收集、测算,同时还包括政府监测职能与机构设置,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报告等相关内容。(3)建立超标企业的惩罚制度。建议环保部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采取排放监测、交易申报与跟踪、排放权查核等有效管理措施,如果发现超额排放或超额排放后又不再次购买排放权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加大违法成本。制裁方式以罚款为主,通常以交易价格为基准,课以数倍的罚金。

4.6法律责任

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在碳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管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二是对碳交易过程的监管。对于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碳排放权人的法律责任。若出现无许可排放,超额排放,弄虚作假申报、变更登记等违法情形时,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在履行碳交易合同中,违反法律或合同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辅助机构的法律责任。辅助机构在为碳交易提供技术检测、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时,若故意编造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曹明德,崔金星.我国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研究[J].江淮论坛,2012(2).

[2]刘晓中,刘光.论我国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学刊,2011(2).

[3]吴迪,潘静.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唯实,2012(3).

[4]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碳减排的方法篇4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2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碳减排的方法篇5

[关键词]碳交易;CDM;碳金融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65-02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国已提出了到2022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s)。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自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近年来我国在CDM项目数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27日,我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888个;截至2011年2月24日,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数达到1230个,占项目总数的43.11%,CERs供应量占全球的54.67%,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

在国际碳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四个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主导制定了专为中国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熊猫标准”。此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标志着以中国为中心的亚太区初级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3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研究和经纪服务,导致在国际上不能与买方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谈判,而且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在国内通过的CDM项目未能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认证。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2009年6月,我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11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2014年12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19欧元/吨。

3.2法律体系不完善,碳排放源监测、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尽管2005年国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监测和报告企业的实际排放额是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无形的特点使得核定其数量成为制度难题。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程度还有待完善,在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开发利用上,政府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3.3碳金融发展滞后,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参与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的地位,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性的交易所,我国企业由于对全球供需情况不了解,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不够透明和公开,只能接受买方的价格,导致我国企业从交易中所获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大大减少,降低了我国通过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由于CDM项目通常初期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碳交易的卖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银行资金的直接扶持,而目前我国银行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多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对CDM项目的投放极少。另外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这无疑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4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碳交易公平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应尽快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应尽快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法律法规,例如《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适时征收碳税、实行碳排放许可制度,逐步完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二是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

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三是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碳排放权交易法》,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4.2设立碳交易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严密灵活的监管体制

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的碳交易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排放权的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这些机构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由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未来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申报登记以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等工作。而且还要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相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

建立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在各地成立碳交易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的模式;碳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4.3搭建碳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统一实施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以现有区域性排放权交易所为依托,本着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目标承诺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交易所市场平台组织实施。

二是逐步建立强制减排的配额交易机制。基于我国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45%的碳强度目标,我国可以围绕碳强度的总量相对控制而建立碳交易市场。整合各地能源、环境等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产品设计安排,将碳强度转化为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交易的商品,例如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煤炭发电、钢铁冶金行业)可以通过向低能耗和清洁能源企业购买减排的CERs来达到减少其碳强度的目标。

碳减排的方法篇6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5-02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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