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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6篇)

时间: 2024-03-10 栏目:公文范文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1

【关键词】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

一、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概况

微型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普惠金融方式,旨在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小额贷款、农联保险等优惠性金融服务。

微型金融商业化,是指金融机构在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以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为目标。其主要特征为以下两点:第一,实行商业化的管理模式,更加倾向于扶贫和盈利双赢的战略目标。第二,脱离国家财政补贴。金融机构在追求微型金融商业化的目标时,应从顶层设计经营理念和盈利模式,力求脱离国家财政补贴。

二、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一种普惠性金融,微型金融的初衷就是扶贫,但目前学术界对于实现扶贫目标的方式以及覆盖面与财务可持续性之间的权衡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微型金融的核心宗旨就是扶贫,协调社会平衡发展。在理论界,这种观点被称为“福利主义”,它提倡以国际援助、政府补贴等途径来减少贫困,认为相比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微型金融应该把扶贫放在首位,但这样一来,微型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就无从谈起,也无法形成成本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微型金融要想覆盖更多的贫困群体,就必须以财务可持续性为第一要务。这种更加倾向于机构的盈利性和发展性的观点,被称为“制度主义”。它认为,微型金融的存在更多的是建立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的通道,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中介,只有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才能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但实际情况是,微型金融的商业化模式是可行的,扶贫和盈利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同时兼顾。短期内,微型金融的商业化模式或许会降低微型金融的普惠性和扶贫力,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微型金融的商业化反而能引入新的资金,提高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为更大规模的普惠金融奠定基础,一方面提升了自己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支持覆盖能力。不仅如此,微型金融的商业化发展,也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进入行业,在完善金融服务层次的基础上,促进金融行业的充分竞争,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效率。

因此,微型金融虽然肩负着扶贫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在竞争激烈的金融行业,只有保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普惠金融,帮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也只有商业化的发展模式才能推动微型金融的运行和存在。

三、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条件

微型金融要实现商业化发展,还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第一,核心贷款机制。国外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成功案例,大多得益于其核心贷款机制,包括分期还款、农户联保、动态激励等。分期还款机制是指贷款者定期还款,它是一种基于现金流的科学还款方式,不仅要求借款人有一定的资产基础,还要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或收益作为还款保障。农户联保机制多用于团体贷款,团体内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动态激励机制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来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贷款,是一种动态重复博弈行为,在长期博弈的基础上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档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关键在于其贷款利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而这符合市场化竞争的规则,用高利率来补偿高风险,才可以保证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匹配,才可以保证其稳健、可持续运营。

第三,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微型金融运行的主要风险来源于缺少抵押品,担保不足。较为成功的经验是用小组共同基金,强制储蓄等形式来代替担保品,或者是以某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动产和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及现金流。

第四,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任何一家微型金融机构来说,其自身不足以与大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抗衡。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微型金融机构才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商业化探索及创新,从而推动微型金融的发展。

第五,经济水平和地域因素影响。

经济因素在微型金融的商业化发展进程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经济环境是否允许微型金融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贷款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否足以覆盖微型金融商业化贷款的高利率。此外,微型金融的商业化发展还受地域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人口密度与微型金融的覆盖率呈正比,主要是因为人口越少,其规模经济效应越差,不足以提高成本覆盖率。

第六,微型金融机构战略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感间的平衡。

微型金融机构的逐利本质使得其经营目标与社会使命相悖,但成功的商业化微型金融应该是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同时仍然能够肩负扶贫的社会职责。因此,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处理好经营目标与社会使命之间的矛盾,在扶贫的宗旨下推进商业化发展进程。

四、我国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模式

借鉴国际微型金融商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的微型金融可以采用多种模式实现商业化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原有网点转型。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渠道优势,通过已建立的比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及网点开展商业化微型金融业务。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典例是印尼人行。1984印尼人行对全国3000多家农村信贷部进行商业化改革,放开利率管制,允许金融机构自主决定贷款利率,以覆盖其经营成本。

第二,内部设立微型金融部门。金融机构可以在内部成立微型金融事业部,专门负责制定微型金融业务发展战略、具体业务模式、风险管理方案等。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建立独立的新实体,利用金融机构的已有资源和独特优势保证微型金融业务的高效运行。

第三,子公司模式。微型金融的商业化发展还可以采用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成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微型金融业务,包括市场营销、项目评估、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欠款清收等,但贷款本身仍然归银行所有并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第四,并购模式。微型金融实现商业化发展还可以采用并购模式,即通过并购已开展微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利用对方的比较优势进入当地市场,不但可以节约资源、控制成本,而且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利用被并购方的核心贷款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升项目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1]王秀云,王力.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J].观察思考,2012(19):19―22.

[2]刘雅祺,张非.微型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我国特色模式[J].金融市场,2011(8):52-56.

[3]赵冬青,王康康.微型金融的历史与发展综述[J].农村金融,2012(1):77―79.

[4]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货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2

[关键字]股份制银行因子分析盈利能力

一引言

我国股份制银行走过了成就瞩目的“黄金十年”,如今面临着严峻的转型考验,股份制银行以利差为主要来源的盈利模式急需改变。在转型的同时如何保证利润的同步增长,成为各股份制银行面临的最直接的挑战。

本文认为股份制银行在转型的同时谋求利润的高增长,须对自己的盈利能力和优劣势有清楚的认识,避其所短,扬起所长,从而清晰地定位转型后的盈利模式。为了避免传统评价方式权重赋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股份制银行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差别,本文采取因子分析法,在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时,以方差贡献率为权重,以达到科学评价的目的。

二盈利分析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整理

本文收集了我国5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7家上市股份制银行2010年前三季度数据,12家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并选取了9个能反映银行盈利能力的指标。9个评价指标分别是: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息收入、净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净利率、每股收益、每股未分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以上数据来源于各银行2010年第三季度报。

在因子分析之前,首先对变量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通过SPSS软件将变量标准化处理,并生成相关系数矩阵,通过分析相关系数矩阵,发现大多数指标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此外,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的观测值比较大,拒绝原假设,即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而KMO的统计值为0.605,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可以采用因子分析比较上市股份制银行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二)提取因子

采取主成分分析法,系统自动提取因子并选取特征值大于1的特征根。如表1所示,由于前两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都大于1,并且累积方差贡献率为87.702%,即两个主成分能解释原有变量总方差的87.702%,总体上,原有变量信息丢失较少,效果较理想,因此,本文提取前两个主成分作为公共因子。

(三)因子的命名解释

在因子载荷矩阵中,公共因子在一些变量上的载荷值分布过于平均,表明原有变量的信息需要由多个因子来共同解释,即每个因子不能典型代表任何一个原有变量,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因子的实际含义是模糊不清的,为了使因子具有命名解释性,本文采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实行正交旋转,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息收入、净利润总额、每股收益、每股未分配利润在第一个综合因子F1上有较高的载荷,说明F1主要解释了反映银行盈利规模的指标,所以命名F1为银行盈利规模因子。主营业务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在第二个综合因子F2上有较高的载荷,说明F2主要解释了反映银行盈利效率与潜力的指标,所以命名F2为银行盈利效率与潜力因子。

(四)计算因子得分

采用回归法估计因子得分系数,并利用因子得分变量对各股份制银行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比对研究。

根据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得因子得分的函数为:

F1=0.175X1+0.177X2+0.176X3+0.156X4-0.245X5-0.067X6-0.238X7-0.095X8-0.011X9

F2=0.058X1+0.054X2+0.054X3+0.093X4+0.174X5+0.309X6+0.199X7+0.293X8+0.264X9

以方差解释表中前两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构造银行盈利能力综合得分模型:

F=0.60035F1+0.27667F2

至此,系统将自动生成各上市股份制银行与国有控股银行两个因子得分,将两个因子得分代入盈利能力综合得分模型,各银行盈利能力综合得分及次序如表3所示。

根据因子得分,在盈利规模因子F1方面,工商银行得分最高,其次是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表现也较好,整体来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盈利规模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原始数据来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庞大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额都是股份制银行望尘莫及的,然而这种优势并不是因为其高效率的经营,而是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在盈利效率与潜力因子F2方面,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位居前三,股份制银行普遍排名比较靠前,结合原始数据,发现股份制银行在主营业务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上普遍优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再次反映了国有控股银行盈利的绝对规模大,但是相对效率低,但是随着国有控股银行近几年对经营管理的重视增加,其盈利效率在逐步提高,股份制银行的经营效率优势正在缩小。从综合排名来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位居前三,并且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均优于股份制银行,在股份制银行中,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排名靠前,但仍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有较大的差距。

三结论

通过实证研究,我国股份制银行在盈利能力方面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不可否认,股份制银行仍具有较好地盈利潜力。在此,本文为股份制银行提高盈利能力提出两点建议。

(一)优化收入结构

我国股份制银行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而非利息收入占比较低。以招商银行为例,前三季度,净利息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9.67%,而手续费及佣金仅占营业收入15.87%。但股份制银行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差距决定了这种盈利模式的不可持续性,股份制银行应拓展中间业务,发挥高效率的经营优势,以质而不是以量求发展。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3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原则;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课题项目:2009年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079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

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

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

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大规模地开展了合作社运动,合作社原则经过多次修改有了大的发展和完善。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创建了各类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合作社。

创新期: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一时期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动,既对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挑战,又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历史条件。发展了合作社若干原则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就诞生在这一时期,它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典型代表。

上述简单回顾表明:我们虽在理论上可以把合作社发展的第五阶段称为创新期,但事实上在合作社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实现着创新。创新是生命体的本质内涵。因此,必须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问题加以研究。

(二)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合作社本质与特征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要素,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当时确定了如下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市价销售商品,收取现金,不赊购赊销;合作社的盈利,按社员购买货物的比例分配给社员;表决权一人一票,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合作社的资金不靠捐献,而由社员自己出钱入股;遵循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足斤准尺;重视社员教育,提取合作社盈余中的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这些内容成为后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和修改合作社原则的基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这些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列为联盟章程,史称罗虚戴尔原则。

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七条,新增股本利息应受到限制”。1966年又作了修改,去掉了现金交易和政治宗教中立,增加了促进合作组织间的国内和国际合作”。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改为七条: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

纵观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当合作社原则由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并实践后,一种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新型经济组织——现代合作社诞生了。合作社原则凸显了合作社的本质,成为指导各类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准则;第二,为了回应外部环境的挑战,合作社原则在不断发展变化。这样的变化是为了使合作社既保持自身的性质,又能够更好地生存发展;第三,无论合作社原则如何变化,最能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的主要原则没有根本性改变。比如,自愿入社、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三)传统合作社的主要制度缺陷。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传统合作社在制度上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1、合作社规模不稳。传统合作社社员资格开放原则使得社员进入与退出比较随意,成员的不稳一方面导致合作社规模的不稳,要么生产能力过剩,要么供给能力过剩;另一方面也使社员的责任心不强,对合作社关心不够。这些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合作社融资能力有限。传统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即投资者与利用者)统一的原则将只想投资不想利用合作社的人排除在外,不能很好地吸纳社会资金。社员的经常变动致使合作社的资产也不断变动,这又使合作社获得贷款也变得比较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必然导致竞争力下降,发展艰难。

3、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传统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决策一人一票,盈余分配按惠顾额,这两方面都与社员投入资金的多少无关联。且合作社的规模越大,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财产中的份额就越小又不清晰,这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社员对合作社关心度不够,合作社对社员吸引力不强,合作社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4、合作社专业化管理缺失。传统合作社遵循社员民主管理原则,而合作社成员未必一定是专业素质好的管理人员。

二、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现状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萌芽、起步和提速三个阶段。其运行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加入条件。合作组织的基础是会员。成为会员的条件与程序直接影响组织的运行。(1)资格条件。缴纳会费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部分合作组织成员还必须缴纳股金。无需缴纳会费的也占一定比例。对个体会员的加入一般没有限制,但部分合作组织对法人会员进行限制,规定不能超过某一比例;(2)加入程序。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或组织领导推荐,即可加入;(3)退出。大部分合作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退出。会员退出时,对于投入资金的处置情况:撤回、继续持有以及享受分红、必须退还给组织、将股金自由转让给其他成员、不退还股金或组织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二)机构设置。大部分合作组织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和具体经营部门,组织机构比较完整;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监事会和绝大多数理事会都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提名方式主要有生产经营大户提名、理事长提名和海选;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履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如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章程等等。理事会是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代表大会执行对理事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投票方式主要为一人一票,也有一股一票、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相结合、交易额与股权相结合等方式。一些组织对出资额较多的会员给予附加表决权,但为避免一股独大”,保障普通社员的决策权利,一般对单个社员表决权占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进行限制。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1)没有兴办实体的专业协会(在组织中所占比例较大),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一些无需缴纳会费的日常支出则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2)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股,吸收的非社员股较少。一些合作组织对单个会员持股比例有限制,限制的比例彼此不一。此外,领导成员(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等)持股相对较大,普通会员的持股量较小。

(四)利益分配机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

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即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将深入农业和食品工业,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连成一体,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

3、事物本质原则。创新是为了发展而不是毁灭。当事物本质发生改变后,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而变成了他事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条件。只有具备相应条件,创新才能实现。就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而言,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

1、客观层面: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时期,农业拥有了较好的发展条件。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这些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主观层面:人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的文化氛围已经具备。但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而言,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合作组织本质、作用、前景的认识与判断都还比较模糊,思想上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还需要做艰苦的创新宣传教育工作。

3、操作层面: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政府已做了许多支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工作,如制定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颁布相关法律、出台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等。但在把优惠政策做实;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放手让农民去实践,不追求形式而更注重实效,创造更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创新的外部环境方面还有许多细致工作要做。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内容

1、社员结构创新。传统农业合作社作为小农的互助组织,其成员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生产者组成。据此可推断,传统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社员来源单一,不利于合作社增强活力,参与竞争。因此,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应加以变通,扩大包容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仅农民可以加入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加入,允许他们以技术作价出资;自然人可以加入,法人也可以加入,利用它们拥有的技术设备资源或信息资源。当然,为保持农民社员在合作组织中的控制地位(合作社性质),对非农民及法人入社要在所占成员比例或股金比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比例应从实际出发,允许彼此有一定的差别。

2、融资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存在融资能力弱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作社融资机制上进行创新。比如,有入股的生产者社员,也可以允许有纯入股的投资者社员;允许一人认购多股,也允许缺乏资金的农民多人认购一股;社员认购股金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作价出资;为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可以规定经合作社同意,股金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可以转让等等,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扩大自身的融资能力。

3、民主管理创新。传统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组织社员认购股金数量增大,且彼此不同,这给民主管理原则带来了挑战。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实现了公平,但会置投资额于不顾,损害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求改变单纯按社员人头设置投票权的原则,而要照顾社员持有股金的差异。可以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同时,允许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但同时对单个社员占总票数的比例做出限制。这样变通,便于协调利益与风险、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调动持股大户的积极性,又不会改变多数社员对合作组织的控制,保证民主管理。

4、分配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比较强调公共积累,往往忽略对社员投入资金的分配。从合作社的本质、宗旨及有利于自身发展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然而却不利于产生投资激励。鉴于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水平还不高、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过去归大堆”产生的阴影,对分配机制应做出调整:盈余分配中少提公共积累,兼顾投资额。当合作社发展需要资金而公共积累不足时,可以采取再次进行新筹资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盈余分配要兼顾投资额,可仿效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每个社员必须事先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这样就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股金参与盈余分配”结合了起来。这种对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问题,增强了产权激励,同时又不违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本质规定性,是一项非常巧妙的制度创新。

5、经营方式创新。传统合作社强调通过合作社间的横向联合促进合作社发展。但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应重视纵向发展。它不应仅仅是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而应是通过注重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合作组织规模,形成集团化,提升竞争力,促进自身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4

中国完全可避免“中等收入国家陷阱”魔咒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几个实质性问题的解读

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与主体功能区的建设

技术创新过程的关键因素研究

民国时期经济思想研究视角分析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制度的效率分析

区域创新系统发展:从研究对象到政策制定的理论框架

创业型经济发展与大学生机会型创业

现阶段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与对策

承德农村可持续发展研究

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研究

试论利益协调机制的合理构建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设想

辽宁省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企业循环经济现状及对策研究

内蒙古“西部经济区”开发模式研究

广西高等教育与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调研报告

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制造业竞争力比较——基于偏离—份额分析法

东亚生产网络减少了区域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吗——基于二维分散生产理论的分析

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评估——基于货币状况指数的分析

公司特质风险、投资期权与股票收益

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竞争程度与货币政策传导——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经验研究

资产价格波动与货币政策的内在关联——理论与中国的实证经验

中国制造业产业集聚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

中国电力产业的绩效研究——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分析

电力能源利用效率及其收敛性——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跨国并购抑或合资新建——基于制度视角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决策分析

机构投资者的投票权与流通股东的利益实现——来自股改事件的经验证据

绿色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绩效关系研究

政治资本与民营EPC企业项目融资环境研究

公司治理环境与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盈余管理行为影响公司资本投资吗——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总目录

盗版、技术进步与市场进入

住户无偿服务核算:主体、范围界定与方法

政府支出、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增长

中国城市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阈值效应——基于我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中国省级公共投资的区域影响——以产出为例

要素生产率和经济增长质量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1952~2007年的数据

我国工业主要行业能源消费量与产出的关系——基于面板协整模型的分析与预测

房地产税收弹性实证分析——基于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

中国转型期第二产业产出与就业关系的实证——基于1979~2008年的ECM模型

盈余管理、债权保护与债务违约率——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证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深层动因实证研究

汇率稳定、货币市场均衡与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中国金融发展与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基于系统广义矩估计的动态面板数据分析

金融状况指数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事务所规模、审计质量与信息传播效率

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基于资产减值准则的研究

非经常性损益的市场反应问题研究

改革:两种指导思想的斗争

论模块化分工

认知过程、政治系统与公共物品均衡的性质

中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对跨国并购与合资新建的实证分析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5

对公益性批发市场应该试点先行,公益性市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应该是不亏损略有盈余。公益性试点市场要强调追求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而不是唯一的经济效益。如果只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就会出现摊位费过高等问题,农批市场就发挥不了平抑物价的作用,农产品市场的定位应该是平台,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农产品规划先有市还是先有场?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批发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划和目标,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关于批发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供销社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各式的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管理条例,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谁来主导做,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顶层设计”,由商务部、农业部等牵头制定,使规划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全国执行的统一性。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牵头制定“批发市场法”,已经刻不容缓。以日本为例,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后改名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也需国会通过。这些立法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可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中国批发市场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这里明确提到了要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这就要确定规划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显然应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规划某地的市场是该建还是不该建,这就是“先有市再有场,还是先有场再有市”的问题,如果只是由政府单方面主导,“先有场再有市”,给以企业一系列产业政策,扶持市场建立,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许多地方政府提出“建一个市场,富一方百姓”,盲目建设,市场出现了无序发展,导致了恶性竞争。因此,农产品市场的规划问题,应该由牵头部门依照“先有市再有场”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规律方面的原则,根据实际的市场需要对全国的农产品市场做出科学规划。

怎样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政府工作报告》在积极推进农村改革方面,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农产品市场目前主要关系是供求关系,在供的方面:就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几种形式来看,后两种风险较大,只有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来,供应才能稳,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提高才有保障,质量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市场谈判主导权掌握在农民手中。当前农产品市场上,农民价格谈判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出现买难卖难,关键在于价格谈判权没掌握在农民手里。

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纪人,据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统计在册的农产品经纪人达680万人,这些农产品经纪人的整体素质不高,亟须进行相关的培训。

公益性市场建设有哪些典型经验?

公益性批发市场需要政府的大力投资,政府起码要在经济、硬件方面投资40%,政府投资公益性批发市场,政府才有调控权。这是世界发展批发市场的一条主要经验。

农业产业典型的盈利模式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3-0054-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者在合作社规范的组织运营中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一方面可以从合作社购买低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享受良好的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经营从中获取盈余收益。如果说生产经营者从合作社享有各种服务是为了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的话,那么能够从合作社经营过程中获取一份额外的盈余收益则是美不胜收的事情。因此,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获取服务”与“分配盈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盈利

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其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它是非营利性组织[1],它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多元化需求。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这一观点从利益表达和服务需求的角度来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也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2],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入的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这种互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能不能盈利的问题应该综合来看待。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从中获得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能够从合作社的经营中获取盈余收益。这就是说,获取服务与分享收益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成员会反对这样做。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合作社的内在特征决定的,但并不代表合作社作为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体都不可以盈利。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主要是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服务,但对外部而言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既然要参与市场竞争,那么毫无疑问,为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是它的根本目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就是能够实现盈利,能够实现盈余分配,只有实现盈利的经济组织才能够得到发展壮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很好地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通过对外经营,尽可能地产生盈余,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生产经营者加入合作社。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困境

1.对内部成员非营利性原则的误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生产经营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联合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以便在生产经营中能够获取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缴纳非常有限的资本加入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从现实来看,大多数人把这一问题给扩大化了,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盈利的,是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性的社团组织,这明显是以偏概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整体上都不能够盈利,那么注定它是难以发展壮大的,即使能够维持下去,规模也是较小的,难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生产经营的农产品附加值偏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能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各项服务,与以往农民单干的情形相比,确确实实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生产经营的实质上看,仍属于初级的农产品市场行为。受其经济实力、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致力于发展深加工、高附加值农产品,以期能挤进高端农产品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少之又少。这将导致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难以创造较高的经济价值,只能从中分得微薄的收益,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想而知。

3.资金匮乏限制其规模化经营。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成员入社时缴纳的资金,成员缴纳的资金相比于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而言远远不够。况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该项原则的运用极易造成合作社有限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难以实现融资功能。从外部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大多不愿意给合作社放贷,即使愿意放贷也把门槛定得很高,无形中增加了合作社外部融资的难度。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穴额?雪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把生产经营盈余的绝大部分都分配给了成员,真正留存合作社的盈余非常有限。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营销大户和投资大户等合作社核心成员而言,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阻碍了合作社经营资本的来源和规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积累不足,外部融资又很困难,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合作社难以向深加工、规模化方向发展,也就谈不上由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好处。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制度化,也初步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但并不健全。代表成员入社利益的股金制度或份额制度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缺乏紧密的生产经营的联系纽带。目前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松散型为主,合作社的功能还仅仅是停留在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层次上,能够实现盈余的不多,即使有盈余,也不一定完全会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盈余返还,成员也还不能通过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机制获得市场利益,增加收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突破口

对于广大生产经营者而言,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等服务,可降低生产经营及运输、销售的成本与风险,获得规模效益。加入合作社的成员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定要比自己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收益大。对于合作社自身而言,由于合作社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营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补偿各项经营耗费,不至于将耗费直接转嫁到内部成员身上,另一方面,补偿各项经营耗费后还有一定的盈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盈余分配,扩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发展壮大合作社。这才是合作社具有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1.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一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各项服务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服务的代价应低于从市场直接获取服务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有偿服务取得的收益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基本来源。二是合作社可以利用收购来自成员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再销售。众所周知,再加工的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相比有较高的附加值,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可以作为合作社重要的经营收益之一。三是合作社以市场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对非合作社成员提供优质的专业生产经营服务,获取相应的经营收益,也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有偿服务于内部成员、农产品深加工、对外提供服务等方面挖掘潜力,努力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同时,如果合作社有多余的资产资源,又有好的合作项目,也可以对外投资,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2.合理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中产生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都是必须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构成了合作社经营总的支出成本,降低成本也就是增加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增强业务经营能力,提高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知名度,直接与市场对接,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等方面进行整合,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做不但能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还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也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扩展销售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使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实现双赢。

3.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生产经营者有效地组织起来,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合力参与市场竞争,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长期的重要惠农政策,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一方面,对国家而言,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完善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另一方面,对合作社而言,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发挥优势,创出特色,提升凝聚力。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的补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运营资金,以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营的需要。

4.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结构与经营模式。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经营方式、经营结构、经营规模的限制,市场化经营能力不强,不能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市场收益。这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上,应当进一步加强购销服务和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藏、运输服务,促进合作社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向产前、产中和产后多环节、多渠道的综合转变,以增强对内部成员增加收入的带动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水平及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成员掌握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知识,提高农产品质量,获得较高的市场竞争优势。从劳动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灵活配置入手,创新规模化经营机制,大力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产销一体化模式”、“品牌开发模式”、“土地流转模式”等经营模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深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文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探讨——基于非营利组织理论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27).

[2]曾天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09,(09).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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