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地方高校;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1-0217-02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大学生已经成为了其中的主力军,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成功与否。地方高校是我国培养大学生的主要场所,在地方高校中必须要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基于此,本文对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概念、内容和现状进行了探讨。
一、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涵
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针对全社会展开的向生态文明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是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出发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培养全体公民生态文明意识,使受教育者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人-自然-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消费行为,同时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决策能力、领导管理能力和掌握各种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专业人才的教育活动[1]。对于大学生来讲,接受生态文明教育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好坏。在高校就开展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对于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素质和能力非常重要。因此,在高校非常有必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已经逐步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各类高校中,地方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作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每年要为地方培养和输出大批的人才。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开展刻不容缓。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是指教育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大学生生态文明综合素养为目标,结合当地或本区域的生态特色,把生态文明教育的基本内容,如生态科学基础知识、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文明观等传播给大学生,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生态价值观和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提高大学生对当前生态环境的整体认识水平和分析解决生态问题的能力的教育活动。其具备理论基础的整体性、教育管理内容的全面性、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以及与地方结合的区域性等特点。结合这一概念,其包含内容如下。
1.生态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律教育。生态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律教育是大学生所要掌握的基础内容,也是大学生学习和培养生态文明教育后续几大内容的基础。这一内容核心包括生态学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生物间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互生规律、物质循环转化与再生规律、物质输入输出的动态平衡规律、生物环境间相互适应与补偿的协同进化规律、环境资源的有效极限规律等生态学基本规律的普及。
2.生态环境现状教育。生态环境现状教育能让学生了解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激发学生保护生态环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区域、国家乃至全球生态环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形势,地方、区域及我国现代化建设面临的生态环境挑战,大学生及社会民众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压力等。
2.生态文明观教育。生态文明观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观念构成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可以用来指导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它也是地方高校教育的重点,具体包括生态价值观教育、生态经济观教育、生态政治观教育以及生态科技观教育四大方面。
4.生态法制教育。生态法制教育可以起到约束大学生生态文明行为和生态文明意识的作用,使大学生懂法,并在法律的制约下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法制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让大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和国内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条约、法律、规范等,比如:《世界自然保护大纲》、《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等。
5.生态文明行为能力培养。地方高校应该引导大学生将所学到的各种生态文明知识和思想观念落实在行动中,使大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内容包括教导学生一系列提高践行生态文明能力的知识技能与工具,发动学生积极开展绿色环保实践活动等。
二、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教育部、教育厅的高度重视下,地方高校均纷纷加强了对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课程和内容的设置和投入,包括:在思想政治课中给学生灌输相关知识;开设多门与生态文明相关的公选课程,包括《遗传学》、《生物学》、《普通生态学》、《地球科学导论》、《环境与健康》、《人与环境》、《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环境工程导论》等,供学生选修;邀请生态文明方面的专家和教师来校举办讲座宣讲;组织各类生态文明实践教育活动等。可以说,地方高校在这一方面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获得一些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对于一个完整的高校生态文明教育体系来说,还存在众多问题和不足。
1.重视度不够。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没有专门的规划和统一的安排,教育内容零散混乱不成体系,受教育的学生数量也相当稀少,其深度、广度和重视度还远远不够。这是由于首先,在我国,地方高校知名度与教育和科研密切相关,这导致地方高校管理层往往只重视本校的传统专业教学和科学研究,忽视与知名度无关的其他教育和活动,这其中就包括生态文明教育。其次,教育部下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方案中,未将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内容纳入考核体系中,而且也未将生态学课程列为公共基础必修课。因此,大多数地方高校都对生态文明教育不太重视,没有动力也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花大力气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即使部分高校开设相关课程或开展相关活动,也可能只是为了迎合当前的政策,并未将生态文明教育落到实处。
2.教育理念和教育形式不够完善。首先,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缺乏系统科学的教育理念。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于本身在我国就还未建设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生态文明教育也才刚刚兴起,相关研究不多且不够深入。同时,作为一门涉及到多门学科和多种理论知识的交叉性学科,与其相配套的教材仍处于空白,使得地方高校也无合适的教材进行讲授。不仅如此,不少地方高校的生态文明教育还比较粗浅,不够深入全面。其次,在教育形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我国生态文明教育起步很晚,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不多,大多数地方高校在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传统简单的理论教学方式和单一僵化的填鸭式教育方式,忽视学生对生态的情感体验和判断,缺少与之相关联的实践活动。即使有少数地方高校开展了与之相关的实践活动,但也缺乏有效的宣传、组织和延续性。而地方高校对生态文明教育的不重视和少投入也导致实践教育活动的难以开展,影响了活动的持续性。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大学生也更习惯于这种传统的理论教育方式,没有积极主动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行动。
3.地方高校大学生生态意识淡薄滞后,生态文明素质不高。受当前国家和地区日益严峻生态环境的影响,地方高校大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增强,对生态文明的相关科学知识有一定的涉猎,但尚集中在当前比较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上,停留在比较粗浅片面的感性认识阶段。大部分学生尚未认识到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认为生态文明知识与自身专业和将来就业无任何关联,不愿意花费时间接受生态文明教育。而地方高校对生态文明教育的不重视和不作为又进一步恶化了这一问题,使得大学生生态意识越发淡薄滞后。据现有的调查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学生并不知道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2]。不仅如此,受当今社会崇尚物欲、金钱、奢华、过度消费等观念以及经济利益至上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在父母溺爱中长大的许多大学生比较崇尚“享乐主义”、“消费主义”、“人本主义”,价值观存在偏差,缺乏环境责任感,生态文明素质较低。这也致使校园内生态文明实践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学生对实践活动兴趣不高。
4.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由于我国生态文明教育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教师没有接受过专业而系统的生态文明方面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对这方面的知识和理论知之甚少;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交叉性较强的学科,生态文明研究学科归属尚不明朗,许多关于生态文明的研究成果不受重视,不少教师迫于职称晋级的压力,仍然专注于其原本所擅长的传统研究领域,未对生态文明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这导致了当前地方高校生态文明师资力量非常薄弱,大部分教师在课堂讲授涉及到生态文明领域时,不能对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剖析,只能照本宣科,甚至回避掉这部分内容。
三、小结
地方高校生态文明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地方高校大学生良好的生态道德价值观念和生态行为能力,确保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发展,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区域及我国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因此,我国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还需要在认真领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教育内涵的基础上,深刻认识自身现状、总结自身长处和优势、充分认识自身不足和缺陷,不断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建设,争取在校内早日实现良好的生态文明教育。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临界状态圆周运动物理问题
很多学生觉得物理难学,看到物理题目,经常不知所云,百思不得其解,无从下手。其实,很多物理问题都源自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说明学生缺乏把实际问题转化为物理问题的能力,无法建立正确的物理图景,分析综合能力有待提高。解决该问题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知识迁移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将实际问题转化成物理模型,能够把握好临界状态。这里所说的临界状态是指一种物理现象转变为另一种物理现象,或者从一个物理过程转入到另一个物理过程的转折状态。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恰好出现”或者“恰好不出现”某种现象的状态。
临界问题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解题灵活性较大,对学生能力要求较高,因而成为高考命题的热点。在往年高考物理题中,涉及临界问题的试题较多,例如,2009年江苏物理第2题、第13题,山东物理第24题,安徽物理第24题,天津物理第10题,重庆物理第25题,海南物理第18题。大多考生在临界问题上失分率较高,为此,本文结合具体实例,说明运用临界状态求解物理问题的方法,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解析:物体在相互接触过程中,相互间有挤压就会发生形变而产生弹力,没有挤压则不会有弹力的产生,弹力的大小又会随挤压程度的变化而不同。因此在解答弹力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挤压中临界问题的存在。本题中由于不知道当斜面以题设所给的加速度运动时小球所处的状态,即是否离开斜面,因此不能就小球的受力情况做出判断。所以解此题的关键是:先求出当小球恰好离开斜面这一临界状态时,斜面向右运动的加速度的大小这一临界值;然后将求出的临界值与题设所给的加速度值比较,才能正确判断出斜面向右做匀加速直线运动时小球所处的状态。
通过以上例题解析可以看出,运用临界状态求解物理问题的基本思路:认真审题,仔细分析问题中的物理变化过程;寻找物理过程中变化的物理量,思考物理量的变化规律;分析临界状态,确定临界条件,求出表征临界状态特性的某个物理量的临界值,然后将该临界状态与题设条件相比较,根据物理规律列方程求解。
参考文献:
[1]刘福星.浅谈2012年新课标和大纲全国卷物理试题中的临界问题[J].科技风,2012,(11).
[2]汪志杰.从2009年高考试题谈临界问题的解题策略[J].数理化学习(高中版),2009,(21).
[3]朱顺明.“临界问题”面面观[J].中学物理教学参考,2009,(4).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影响因素;多元logistic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4-0089-07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经济形势恶化,大批农民工因企业倒闭而返乡,形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的农民工“返乡潮”,加之返乡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就业能力差、就业保障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就业困难,就业状态存在脆弱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给社会和当地政府带来极大的负担和压力。分析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对探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把握返乡农民工就业意向,科学合理引导其就业选择和优化再就业状态具有重要的影响。
目前学术界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返乡原因、返乡后再就业类型划分、不同再就类型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国内外研究认为,劳动力回流的主要原因有城市工作难找、家乡生活成本较低,城市工作机会丧失和部分劳动力积累资金回乡进行消费或投资等;政府政策效应和农民工观念取向的共同作用也导致大批农民工返乡。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选择类型有以下几种划分:黎元生将其划分成单纯务农、完全务工、兼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四种不同类型,该研究主要是在借鉴托达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农民行为受益函数进行划分;韩梁等人划分了纯农民、一兼农民、二兼农民和纯非农民四种不同类型,该研究主要是根据农民涉农深度的不同进行划分;陈浩等人划分了留乡务农、留乡创业和返城就业三种就业类型,该研究主要是针对“后危机”时代下劳动力供给波动的现状及其就业面临的“双向”选择进行划分;缪金革等人划分了返乡从业、回城寻业和渺茫等待三种就业类型,该研究主要是针对非自愿性返乡农民工这一特殊人群展开的。再就业选择存在的问题研究主要从务农、创业和就业三个方面展开。其中务农存在的问题有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意愿低、生产技能缺乏和由于土地流转等原因而无地耕作;创业面临着融资困难、创业环境不完善以及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创业者文化素质低、创业教育与培训不足等问题;就业存在的问题有农民工年龄相对偏大、文化偏低、接受培训少及就业岗位缺乏等。对于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刘尚希认为就业环境、就业能力、就业岗位机会等因素影响着农民就业状态的变化,该研究主要对农民总体就业状态的影响因素做出总结,但缺乏具体分析;申明浩等人认为农民就业选择的分化主要是社会结构、城镇非农产业发展、社区机会结构以及家庭和当事人等因素所形成的合力的结果,该研究从不同角度概括了农民就业选择的影响因素,但针对返乡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其就业状态选择和影响因素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有些方法和因素不一定适用。
学术界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类型进行了基本界定和研究,但对创业状态的研究较多,对其他再就业类型的研究较少。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调研资料为依据,试图归纳和划分返乡农民工的主要就业状态,同时运用多元Logistic模型对返乡农民工就业状态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二、研究假设及变量说明
本文在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现状及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将其再就业状态划分为务农、兼业、待业、创业及就近务工状态。通常认为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是影响其就业行为的主要内在因素。良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劳动力,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形成有效的激励及合理配置。持久的就业能力可以使个体获得基本就业、维持就业或在需要时重新就业。完善的就业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保证劳动权利稳定,促进就业增长。因此,本文确定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就业环境、就业能力、就业保障为其再就业的基本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
1.研究假设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行为是内部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信息加工活动的结果,是个人的认知、行为与环境因素三者及其交互作用的结果,本文正是以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提出以下几点假设。
(1)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对其再就业状态选择有影响。基本特征对再就业状态的影响存在差异。男性和女性在体力、家庭分工等方面的差别使得男性选择务农的可能性更大;劳动力年龄越大,身体素质及技能等方面不及年轻人,处在务农和待业状态的可能性越大;耕地面积多的返乡农民工,其务农以外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选择其他状态的可能性较小;教育程度高和打工年限长对其选择创业和务工状态有正向影响;家庭年收入越高,选择创业状态的可能性越大;农村低保户对其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方向尚不确定。
(2)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对其再就业状态有影响。就业能力包括风险承担能力、交际能力、机会识别能力和劳动技能。返乡农民工的风险承担能力越强,越敢于冒险拼搏,选择创业状态的可能性越大;交际能力越好,机会识别能力越强,人际关系网络越完善,就业渠道更广泛的返乡农民工,选择兼业、创业及就近务工状态的可能性越大;拥有一定劳动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倾向于选择与自身技能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就业。
(3)就业环境对再就业状态选择有影响。就业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特色产业状况、创业环境、创业政策及制度实施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特色产业发展状况越好,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岗位越多,返乡劳动力越倾向创业或就近务工;创业环境及政策制度实施情况对其选择创业状态有正向影响。
(4)就业保障对再就业状态选择有影响。就业保障包括金融保障、农地保障和中介服务保障。金融保障中的贷款融资优惠及就业活动补助金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及就近务工状态有正向影响:农地保障中的农业补贴对种粮农民提供一系列优惠补贴,调动其种粮积极性,对选择务农状态有正向影响;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岗位推荐、中介服务和就业培训等措施,使返乡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加强、就业方向明确,则使其选择就近务工的可能性加大;职业咨询服务对返乡农民工选择就业状态的影响还不明确,无法确切判断其对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方向。
2.变量说明
根据前面的研究假设,本文在构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时,选取基本特征、就业环境、就业能力和就业保障4类22个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见表1)。
三、模型选择、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
1.模型选择
本文研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再就业状态选择为被解释变量。由于务农状态是农民的原始就业状态,也是返乡后最容易实现的一种状态,为了研究需要,将这一模式作为定量模型中的对照组。具体而言,本文将“务农状态”定义为y=1,“兼业状态”定义为y=2,“待业状态”定义为y=3,“创业状态”定义为y=4,“就近务工状态”定义为y=5。因分类反应变量的类别为三类以上,且无序次关系,所以应用多元Logistic模型。本文几种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多元Logistic模型可以表述为:
其中,p为处在某种就业状态的概率;a(n=1,2,3,4)为常数项;x1为解释变量,表示第k个影响因素;Bnk为模型n中第k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模型(1)代表兼业状态,模型(2)代表待业状态,模型(3)代表创业状态,模型(4)代表就近就业状态。
2.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2年7-8月陕西省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研究课题组对陕西省返乡农民工的实地抽样调查,被调查对象为具有非城镇户口、连续在外打工1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民工。调查员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调查地点按地理位置不同分布在陕南的安康市、陕北的榆林市及关中的宝鸡市。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从各市区选取两个典型县,兼顾各县乡镇数量和返乡人数在五种不同就业状态中的分布比例,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进行样本调查。最终收回840份调研问卷,剔除漏答和错误的问卷,最终使用问卷794份,问卷有效率达到94.5%,其分布情况及样本统计特征见表2及表3。
四、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本研究利用SPSS17.0软件对794份样本数据进行多项Logistic回归模拟,模型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该模型的似然比卡方观测值为780.415,拟合优度检验统计值为1017.855,说明解释变量总体与模型的线性关系显著,能够较好地拟合总体样本数据。
从模型估计结果表4中的估计变量系数及显著程度来看,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就业能力、就业环境特征及就业保障对其再就业状态选择均有显著影响,4个研究假设中的22个变量影响程度具有不同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返乡农民工基本特征对再就业状态影响显著,具体特征正负兼有
性别对待业状态的影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明男性选择待业的概率较小。其主要原因是男性返乡后面临的社会、家庭压力较大,需要尽快投入到劳动生产当中,以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年龄对待业状态的影响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说明新生代返乡农民工选择待业的概率较大,这与之前的假设不一致。其原因可能是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农业不熟悉,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返乡后大多会处于待业状态,就业稳定性较差。学历和家庭年收入对创业状态的影响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示学历和家庭年收入越高,选择创业的概率越大。学历对待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与之前的假设不一致。对其可能的解释是返乡农民工学历越高,其职业预期越高,选择农业种植的意愿越弱,这种“高不成,低不就”的心理,造成其选择待业的概率更大。农村低保户对选择兼业及待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由于农村低保户拥有最低生活保障,经济压力相对较小,因而在未找到合适工作时选择兼业或待业的可能性更大。工龄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返乡农民工,就近务工的成功率更大。耕地面积对务工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意味着耕地面积多的返乡农民工选择就近务工的可能性小。其主要原因有耕地面积多使其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工,同时政府对农业种植提供多种补贴,使得种植收入与打工收入差距缩小。
2.就业环境指标对就业状态选择影响显著,且以正向为主
从就业环境的4个指标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兼业、创业及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对待业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越好,市场和企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就越多,同时也能提供好的创业环境。特色产业状况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大力发展旅游、特色养殖、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来解决返乡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创业环境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之前的预期不一致。实际调研发现,其原因可能是很多调研对象对创业环境不很了解,认为创业环境很难具体描述和判断,大多还是以当地政府出台的创业政策、制度来具体衡量,所以结果显示创业政策及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创业状态的影响显著。这意味着政府出台的创业政策和制度越完善,宣传力度越大,选择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就越多。
3.就业能力指标对再就业状态选择影响显著,且以正向为主
从就业能力指标中的4个变量来看,机会识别能力对返乡农民工选择兼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具备一定洞察识别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在务农之余,更容易察觉和抓住岗位机会。风险承担能力对其选择创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即返乡农民工的风险承担能力越强,成功创业的概率越大。人际交往能力对其选择兼业和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意味着在寻求就业岗位的过程中,要求返乡农民工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和雇主、同事、客户等多方协调沟通。拥有一技之长、风险承担能力和机会识别能力对待业状态有负向影响,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对其可能的解释是大多数农民工在外出打工过程中,其工作技能、风险承担能力和机会识别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的历练和提高,这几方面的差异不大,因而对返乡劳动力选择待业状态有影响但不显著。
4.就业保障指标对再就业状态选择影响显著,且存在差异
贷款融资优惠对创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表明贷款融资条件越优惠,就业补助金越多,返乡农民工选择创业的倾向就越强烈,同时可以带动部分就近务工农民工转向创业。农业补贴对务农状态以外的四种状态均有负向影响,但只有创业状态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与之前的假设不一致。其可能的解释是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目标短视化、补贴方式不科学、补贴结构不合理、补贴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农业补贴金额少,在农业投入品(如化肥、农药)等涨价的抵消作用下,不能充分调动返乡农民工的务农积极性。就业培训、中介服务及职业咨询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政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培训和服务越多,职业咨询越全面,使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预期和方向越明确,从而更容易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提供就业岗位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之前的假设不一致。调研过程中发现,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体系和措施还不完善,不能完全解决当地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的选择有影响但不显著。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依据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返乡农民工基本特征指标对其再就业状态的影响正负兼有:就业环境和就业能力指标对返乡农民工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以正向为主:就业保障指标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状态选择的影响存在差异。基本特征指标中,性别、年龄对待业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学历和农村低保户对待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工龄和一技之长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就业环境指标中,经济发展水平对待业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而对其他三种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创业政策及制度实施情况对创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就业能力指标中,机会识别能力对兼业状态、风险承担能力对创业状态、人际交往能力对兼业及就近务工状态的选择有显著正向影响。就业保障指标中,贷款融资优惠、再就业补助金对创业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就业培训、中介服务及职业咨询对就近务工状态有显著正向影响。农业补贴对创业状态有显著负向影响。
针对以上结论得出如下政策启示:第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制定优惠政策和制度(如提供小额贷款)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同时制定合理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扶持农业生产的同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第二,加大对“新生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引导。根据新老农民工的不同特征,为其提供不同的职业咨询和再就业心理服务,使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第三,加大对农村低保户的扶持。制定合理的最低保障标准,加大对低保户的思想教育与技术培训,帮助低保户实现就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贫。第四,扩大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就业过程中的作用。加强与用工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对外招商引资,增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增强再就业服务。第五,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加对返乡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如联合当地技术职业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开设专题讲座和技术操作实践等,以提高返乡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相关就业技能。
参考文献:
[1]Ode,S.andJ.E.Tavlor.MigrationIncentives,MigrationTypes:TheRoleofRelativeDeprivation[J],TheEconomicJotu'nal,1991,101.
[2]Robert,E,andB,Lucas,TheEconomicWell-beingofMoversandStayers:Assimilation,Impacts,LinksandProximity[R],PaperPreparedforConferenceonMricanMigationinComparativePerspective,Johannesburg,SouthAfrica,2003.
[3]张辉金,萧洪恩,农民工回流现象的深层思考[J],农村经济,2006,(8).
[4]黎元生,改善就业状态:实现农民稳定增收的关键[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1).
[5]韩梁,姜长云,农民就业模式分化和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1996,(6).
[6]陈浩,刘锡安,曹亚,后危机时代下农民工就业决策及困境分析——基于武汉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现状调查[J],农村经济,2010,(10).
[7]缪金革,陈艳芳,危机下“非自愿性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现状及前景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4).
[8]李建华,郭青,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分析与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1,(3).
[9]王茜,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农民工返乡潮激化土地流转纠纷的视角[J],中国房地产,2009,(8).
[10]王环,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9,(9).
[11]阳立高,廖进中,张文婧,李伟舵,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研究——基于对湖南省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08,(4).
[12]申晓梅,刘涛,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意愿调研及其对策思考[J],农村经济,2010,(3).
[13]刘尚希,农村公共服务的基本目标:改善农民“就业状态”[J],地方财政研究,2006,(6).
[14]申明浩,周林刚,农民就业选择制约因素的实证研究[J],财经科学,2004,(1).
[15]刘强,劳动就业环境与区域竞争力[J],现代经济探讨,2006,(8).
[16]HillagePollard,Employability:DevelopingaFrameworkforPolicyAnalysis[J],DFEEResearchBriefing,1998,85.
[17]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关键词〕紧急状态,事实状态,法律状态,紧急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1-0109-06
〔收稿日期〕2014-07-19
〔作者简介〕陈聪(1981-),男,江苏大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理工大学法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
实施紧急状态是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紧急状态”亦是应急法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紧急状态”一词很容易和、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混淆。“紧急状态”这一法律概念,究竟意指法律设定的一种法律状态,还是自然或社会形成的事实状态,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并不清楚。概念界定的混乱不仅影响着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制约着相关学术研究的深入,并对紧急状态这一特殊时期的权力行使产生消极影响。“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P504)本文探寻“紧急状态”一词具有的两种不同含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分析“紧急状态”法律概念的混乱问题,并尝试提出“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解决之道。
一、作为法律状态“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区别
法治是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之和。在正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但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出现了一些紧急性的情况,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2〕(P346)可以说,我国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常状态下的宪法秩序,即便是在非常状态下,国家和社会仍然应以法治的形式运转。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一种相对于平常状态的法律状态,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有所区别的。自然灾害、社会危机等公共危机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紊乱而异于常态,使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区域出现一种客观存在的紧急事实状态,这是一种自然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政府往往会宣布进入为法律规制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法律状态。危机或危险出现是事实“紧急状态”的发生原因,而出现事实状态“紧急状态”是进入宪法状态“紧急状态”的原因。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和区别: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自然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制度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这种事实状态的出现并不是人们理性安排的结果。但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或政府为应对事实的“紧急状态”而理性决策的结果,是“者的命令”。
第二,两者的发生原因不同。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出现基于自然、社会原因,如雪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动植物疫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都可能引发出现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而要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不仅需要有客观现实的危机存在,还需要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进入。某种程度上,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对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涉及权力的扩张和集中、权利的克减与限制,甚至会导致宪法的变迁。〔3〕(P86)因此,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面临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严格程序限制,应当由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公布和监督。
第三,两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般不会当然地影响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不会直接导致国家权力的变化和公民权利的限制。但一旦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势必会影响部分法律规范的效力,一些法律规范将休眠,而另一些应对危机的法律规范将苏醒。国家的公权力也会依法被扩大,公民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为了拯救和重建面临危机的法律秩序,秩序也会做出退让。当然,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宪法法律关系的变化。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会立即引起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变更。
第四,两者出现和消失的时间有先后。虽然两者的出现存在着密切相关性,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一个是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另一个是国家的法律行为,两者出现的时间一般是不一致的。在通常情况下,先出现由突发事件或危机产生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然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当紧急情势有所缓解,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解除“紧急状态”。在这里,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和消失原因,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出现和消失均早于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但是,这样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应该是什么”。在现实中,两者出现的时间还有以下几种可能:事实的“紧急状态”出现后,国家迟迟不进入法律状态,这时国家和公民仍然适用平时状态下的规则,国家可能难以集中行政权应对,国家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同样,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消失前,国家提前退出“紧急状态”,结果也是如此。另外一种情况是,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出现,国家主观臆想危险即将来临,或借口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宣布进入法律的“紧急状态”,这会造成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滥用,会使得紧急状态制度成为专制的借口和公民权利的“绞肉机”。除了假想的“紧急状态”之外,在事实的“紧急状态”消失后,国家如果迟迟不解除法律的“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秩序,同样会造成紧急状态制度的滥觞。
第五,两者出现的地域范围可能有差别。宪法意义的“紧急状态”只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而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可能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出现,甚至可以在若干国家同时出现。由于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事件,可能发生在任何地域,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事件都可能波及数个国家,所以它的影响和作用并不以国家的疆界或管辖范围为限。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由国家宣布进入,其效力及于国家内部部分或全部地区,无法突破国界。紧急状态所导致的特殊状态以及基于此种状态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人权克减只能是针对本国公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即便一国进入这种紧急状态后有权对他国舰船或相关公民采取一定措施,其法律依据也只是国际法上的规定。
第六,对两者防范和规制的方法不一样。两种含义的“紧急状态”都有可能对人们的权利造成侵害和影响,但人们应对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对于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防范和规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防范,如在医学上研究某些严重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在灾害学上研究自然灾害的预报及应对等;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来应对和治理,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而对于防范和规制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侵害则主要采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如通过建立宪法上的紧急状态制度、严格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限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等方式防范在该“紧急状态”下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二、现行法律条文中不同含义的“紧急状态”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紧急状态”属于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不同,法律概念“不是设计出来描写事实”〔4〕(P66-67),其不仅是规范的载体也是规范本身。法律概念不是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而取得,因为“法律必须在构成要件中定位、决定以及评价,亦即,法律必须以当为为基础”〔5〕(P150)。正因为法律概念独特于一般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其定义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1)直接定义法,对于某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对其定义。(2)补充定义法,在法律适用中就有争议的概念进行定义。(3)省略定义法,法律概念中使用的语词为普通语言学中通用的词汇,而概念本身又无其他特定的法律上的含义,一般情况下这类概念就无须进行定义。〔6〕(P104)在我国,对于“紧急状态”法律概念一直采取的是省略定义法,以表示“非常紧张的形势”,其含义和日常用语非常接近。在2004年修宪之后,“紧急状态”一语以宪法法律状态的含义进入法律条文,意指宪法所规范的一种法律状态。由此该词具备了更多的规范意义,与日常用语的含义大相径庭。但是我国对该概念的定义仍然采取省略定义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其特殊含义。于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采用了同一语词来表达。对我国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一词进行考察,一部分“紧急状态”意指一种法律状态,而另一些“紧急状态”则是指事实状态,此外还有一些“紧急状态”的含义则难以判断。
(一)现行法律条文中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的“紧急状态”是指一种法律状态,这些法律规范也构成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主体。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即是此类含义“紧急状态”的代表,宪法的这三个条款也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最高法源。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紧急状态,使得紧急状态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了“紧急状态”,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突发事件应急仍然属于正常法治的范畴。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排除了该法在紧急状态下的适用,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与实施紧急状态的界限,该法中出现的“紧急状态”一词也是指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
其他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些“紧急状态”也是意指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的决定、命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六条:“缔约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由于发生敌对行为或国家紧急状态而使其投资财产、收益或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受到损害,如该缔约另一方就发生敌对行为或国家紧急状态而采取任何措施时,享受不低于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①
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紧急状态”应该是指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是由语言所组成的,是一种“有实际性、有效性语言结构,是一种以达到在同一个社群生活的意见一致或理解对手的沟通技术”。〔5〕(P172)法律规范中有法律意义的语言我们称之为法律概念。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大致经由三种方式产生:继承、革新与创造。有些法律概念来源于日常用语,是对日常用语中的某些概念赋予特定的法律意义而形成的,如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有些法律概念则是在历史过程中演变、继承过来的;还有些法律概念是由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通过在法律规定中赋予某些新的语词以特定的法律意义而形成的,如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法律概念使用的语词系统与日常生活的语词系统具有紧密联系,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交互沟通是“事实与规范互相合致确定的可能”〔5〕(P175)。考夫曼认为,“法律语言,也必须是一种活生生的、两个面相化的语言。否则,它将无法有一个向日常语言、市民语言的延续线。像任何的专业语言般,法律语言不能与日常生活语言任意的远离。”〔5〕(P187)因此,即便是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规范性较强的法律概念仍然和日常语词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同一法律概念含义丰富的原因。
然而,一种法律概念的制定本质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的行为,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存在之社会”〔4〕(P66-67)。法律概念是立法者制定出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该规范内容将涉及被规范对象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划分,所以其与一般生活概念系统具有根本的不同。〔7〕在一般情况下,概念大致可被分为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从日常用语中演变而来的,描述性较强;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由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规范性较强。宪法统领下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一词,作为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尽管和日常语词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规范性较强,概念本身就影响着大量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和变化。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尽管也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规范的意义,蕴涵着规范对象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其法律概念本身主要是描述性的,在和其他语词组合构成法律规则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无关。在某一法律制度包含的法律条文内部,法律概念的含义应该是一致和确定的。因此,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概念,只能是作为宪法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
(二)现行法律条文中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除了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紧急状态”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条文之中的“紧急状态”是指一种自然事实状态。尽管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改为“紧急状态”,作为法律用语退出宪法文本,代之以紧急状态。但我国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并未被废止,《法》的第二条和第十二条均含有“紧急状态”一词。《法》第二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的程序与决定的程序相同。”在《法》中,“紧急状态”是指一定程度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或称紧急情势,是国家决定进入法律状态的前提。②
包含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词还有下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国家核应急预案》7.1.8:“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1:“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大量出现在各类法律条文中,容易引起法律概念的混淆,影响宪法下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运行。同时,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几乎都出现在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由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与紧急状态法律规制有一定的关联,更容易造成法律含义的混乱。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紧急状态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我国非常法治中的重要制度,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更接近生活用语的语词,频繁出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之中,可能会影响法律制度的逻辑性,也给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尤其是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行使紧急权的必要条件,而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在我国法律条文中频繁出现导致国家紧急权的滥用或错用成为可能。
(三)现行法律条文中其他含义或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除了以上分析的两种含义的“紧急状态”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既不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也不是日常用语意义的事实状态。如1988年10月27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规定:“蓄滞洪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指挥撤离。分洪时可宣布紧急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基层干部要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该通知中规定政府“宣布紧急状态”,由“宣布”一词可以判断该通知中的“紧急状态”是政府理性决策的结果,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只有国家主席才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地方人民政府是无权“宣布紧急状态”的。由于该通知是在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之前制定的,因此该通知制定之时并不与宪法冲突,只不过由于宪法的修改而没有及时修改或清理而违宪了,但在宪法修改之后,这类法律文件也应该及时地修改或清理。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的含义难以判断,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这两个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紧急状态”一词,但很难判断其意指事实状态还是法律状态。从《专利法》等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和强制许可的性质来看,在所有的紧急情况下都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但立法者将“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并列列举,并使用了选择性的连词“或”,说明在这里“紧急状态”具有区别于“非常情况”的含义。不同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是不一致的,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概念可以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8〕(P287)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尽管绝对的确定性概念在法律概念中少之又少,但在某一法律制度内部,法律概念的过度模糊和混淆会造成法律的歧义与不统一。法律概念承担了法律所应有的稳定社会秩序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人们对法的安定性的追求。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并由此而促进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维护法律安定、确定和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前提。像此类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
三、“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解决之道
“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不但影响着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对于特殊时期国家紧急权的规范行使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两种不同含义的紧急状态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特定的程序性要件。事实的“紧急状态”是客观形成的自然状态,是自然、社会运动发展的结果;而规范的“紧急状态”是国家设计并在特殊时期启动的法律制度。一项规范的“紧急状态”的实施必须经由严格的程序限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可以抑制决定者的恣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就是通过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者和宣告者来防止国家紧急权的滥用。〔3〕(P97)同时,制度中的程序本身也可以构成公民的程序性权利,程序中履行程序者的义务也可以推定为当事人的权利。〔9〕(P215)但是,“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却会导致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性要件在实践中被忽视,很易出现以事实“紧急状态”为名,行规范“紧急状态”之实的状况。消除“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是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前提性任务,具体采用以下两方面的思路。
(一)对法律条文中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避免使用“紧急状态”一词,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他相近词语替代。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尽管词汇学上的“紧急状态”具有不同的含义,且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含义也不统一,但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只能是指宪法规定的特定法律状态。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法律概念的含义应该是明确的,即它是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且运用常规手段难以控制之际经过国家正式宣布后按照特别程序广泛运用紧急权力应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特殊社会状态,从本质上讲它是法律状态而不是事实状态。〔10〕(P47)
考察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几乎都表示了一种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状态。但既然宪法将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来使用,紧急状态成为宪法上的一个特有词汇,那么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情况,则不宜也用“紧急状态”一词来表达。在立法中完全可以避开“紧急状态”一词,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它相近词语替换,含义表达不受影响。这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同法律概念的混同,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国家紧急权的滥用或错用。比如,前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的规定,依此可以修改成“非紧急情势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如此,“紧急情势”就不会误解成宪法中的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实践中也不会引发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后果。这样,在法律条文中,法律状态与事实状态采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紧急状态为法律状态,而突况、危险状态或紧急情势为自然状态,在法律适用时便可避免混同。同时,我国法律条文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含义或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这主要是由于有关法律的修改或立法技术问题所引起的。对这类“紧急状态”,也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将之归入宪法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之下;或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它词语替换,将其含义明确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
(二)从根源上解决“紧急状态”含义混乱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语言含义的丰富性是“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表层原因,但从深层次上看,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尚不明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与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交织混同,折射出的是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纠缠不清。从理论上看,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其权力基础也有所区别。紧急状态法律规制的权力基础是国家紧急权,是一种紧急危难之时的特殊权力,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权力基础是行政应急权,本质上还属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因此,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以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为统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统领,二者是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相关实践中,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往往被看成是相互交叉融合的法律制度,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与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混同就是这一倾向的产物。突发事件应急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统领,包括自然灾害类应急法律法规、事故灾难类应急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等各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频繁使用了“紧急状态”一词。事实上,紧急状态是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发展到更深程度时选择确立的一种法律拟制状态,属宪法中的非常法治范畴,而突发事件应急仍然属于宪法中的正常法治。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对任何一个社会问题要获得准确的理解,就必须首先要求语言表达上的明晰性。〔11〕同样,语言表达的明晰也依赖于法律概念的清晰。因此,厘清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将“紧急状态”作为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核心概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避免涉及“紧急状态”,方可从根源上解决“紧急状态”含义混乱问题。
注释:
①我国现行的包含“紧急状态”一语的法律文本远不止此处的列举。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仅撷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作为分析的对象。
②2004年修宪以后,“”这样一种国家法律行为在《宪法》中已经找不到依据,随之《法》的合宪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怀疑。但这并非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本文仅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的“紧急状态”语词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李卫海.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许中缘.论法律概念――以民法典体系构成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
〔8〕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关键词:高级职称亚健康现状
中图分类号:G8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813(2017)10(c)-0000-00
前言:亚健康是21世纪出现的新名词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1世纪威胁人类生命的头号杀手就是亚健康。目前高校教师中处于亚健康的人数比较多,而且高校教师亚健康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情况更加严重,为了找出高校教师亚健康的形成因素,改善教师体质,解决教师亚健康问题,对高校教师亚健康形成进行了研究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山西省各高校(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吕梁学院、大同大学、运城学院)副教授,教授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资料了解了亚健康的概念,亚健康的成因,亚健康状态的具体表现(身体,心理,社会适应,思想道德)。
1.2.2问卷调查法问卷共分为三个部分:一、体育认知部分;二、教师参加体育运动的形式;三、教师对体育运动的态度。共回收问卷200份,其中有效问卷189份,合格率94.5%。其中处于亚健康的人数为156人。
1.2.3数据统计法
利用wps表格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
1.2.4逻辑分析法
对得出的数据进行逻辑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高级职称中,教授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由表1可得:副教授的整体得分为55教授整体得分为55.35(得分越高,亚健康程度越高)。教授整体得分高于副教授,说明在高级职称中,教授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2.2在高级职称中,男性亚健康状态相较于女性程度更为严重
由表2可得:男性的整体得分为52.8。女性整体得分为49.56(得分越高,亚健康程度越高)。男性整體得分高于女性,说明在高级职称中,男性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2.3从年龄分布看年龄越大,亚健康程度越高
由表3可得:30-40岁的整体得分为49。41-50岁整体得分为55.8。51岁以上得分为50(得分越高,亚健康程度越高)。男性整体得分高于女性,说明在高级职称中,男性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2.4在高级职称中,文科类教师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由表4可得:文科类教师的整体得分为51.7。同理,理科类教师整体得分为50(得分越高,亚健康程度越高)。文科类教师整体得分高于理科类教师,说明在高级职称中,文科类教师亚健康状态更为程度更为严重。
3.结果与讨论
3.1高级职称教师中,女性亚健康状态要优于男性;在30-40岁、41-50岁、51岁以上三个年龄段中,41-50岁这个年龄段的亚健康程度最高;男性整体亚健康程度要高于女性,这样的结果可能与女性自我调节能力,耐受力,韧性较好。而男性承受的社会压力,家庭负担以及工作压力相对较大有关。
3.2高级职称中理科类教师亚健康程度优于文科类教师。接受调查的教师有86%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结果表明全世界70%人群处于亚健康状态),高于世界平均值。可能与教师职业特点有关,如体力运动较少,脑力运动多,压力高于其他职业有关。
3.3高级职称中副教授的亚健康程度要优于教授;
4建议
4.1教师要多关注自己的身体状态,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如到健身房参加私教课程,跳广场舞等。
4.2教师要注意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如不要经常熬夜,酗酒,抽烟。饮食要规律,健康。
4.3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多看一些喜剧、积极向上的文学作品和歌曲。保持乐观的心态。
作者:王燕军
参考文献
[1]李俊.企业人群亚健康状态流行病学调查的初步研究[D].第一军医大学,2007
[2]李东.期刊编辑亚健康状态及其对策[J].编辑学报,2014,(01):76-78
[3]马宁,刘民.亚健康状态的流行病学研究进展[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2,(07):556-559.
[4]蔡文智,邓凌,陈美伦,鱼敏.医务人员亚健康状态及相关因素的调查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9,(10):869-873.
[5]闫宇翔,董晶,李蔓,杨姗姗,王嵬.亚健康状态评价问卷(SHSQ-25)判定标准的制定[J].中国卫生统计,2011,(03):256-258
[6]徐丽,倪红梅,沈红艺,何裕民,夏结来.中国人亚健康状态测量量表条目筛选[J].中国卫生统计,2012,(01):10-13.
[7]杨凤霞.基于脉搏信号的亚健康状态识别方法的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2006.
[8]王红玉,高颖.亚健康状态378例40项症状分析述评[J].中医药学刊,2004,(04):624-625.
[9]魏红,郑洪新.论亚健康状态与中医药干预措施[J].辽宁中医杂志,2004,(05):369-371.
[10]郑自强.从体质学说探讨对亚健康状态的预防[D].南京中医药大学,2010.
【关键词】五家渠;水生态文明;建设;对策;思考
一、前言
作为五家渠市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水生态文明建设在近期得到了高度重视。延吉其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对策,能够更好地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而保证五家渠市的水生态环境。本文从介绍五家渠概况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二、五家渠概况
五家渠市是兵团首批四个设市城市之一,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师部所在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北郊,地处天山博格达峰西北麓,准格尔盆地南缘。地理坐标东经87°33′22″-87°34′10″,北纬44°08′18″-44°11′06″之间,东与米泉市相邻,南与乌鲁木齐市相接,西、北与昌吉市相连。南北长75km,东西宽29km,面积740.14km2。
五家渠市属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6.0-7.0℃,昼夜温差大。年均日照为2800-3000小时。年平均降水量为190mm,年蒸发量为2000mm左右。年平均风速为2m/s,多为东风和东北风。
五家渠市位于天山北麓中段,准噶尔盆地南缘,乌鲁木齐河流域山前平原。在大地构造上,属于乌鲁木齐山前拗陷带和准噶尔台地之间的一部分。地势平坦,地质情况较单一,地下水埋深浅。地形分山地丘陵、冲积平原和北部沙漠三种类型,以冲积平原为主。地貌形态南高北低,由南向北倾斜,坡降0.5‰~2.5‰,海拔420~530米。
三、五家渠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1.水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和谐”
水生态文明理念提倡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解决由于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出现的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等水问题,使人和水的关系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使宝贵有限的水资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久远的支撑。
2.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是水资源管理
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全面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三个环节”,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四项措施”,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入河排污总量“三项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能够相协调。
3.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水资源节约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水资源节约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重要之举,是构建人水和谐的生态文明局面的重要措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是厉行水资源节约,优化水资源配置,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构建一个节水型社会。
四、五家渠水生态文明现状分析
1.水资源
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49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27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1.87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为0.66亿m3。全市亩均水资源占有量935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894m3。
现状条件下全市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3.22亿m3。其中地表水可利用量为2.27亿m3(包括:平原水系入境水量0.16亿m?、老龙河入境水量0.31亿m3,外调水量1.22亿m3,农六师内部调节水量0.58亿m3),地下水可开采量为0.95亿m?。
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五家渠市就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兴修水利设施和防洪工程,开荒造田。通过五十多年几代军垦人的艰苦创业,现已基本形成了以“三引”(和平渠引水渠、头屯河引水渠、沙山子引水渠)、“四库”(猛进水库、八一水库、沙山子水库、黄家梁子水库)、“四渠”(猛进干渠、八一干渠、八一西干渠、八一东干渠)和“两水源”(青格达水源地、沙山子水源地)为骨干工程及干、支、斗、排配套的灌排工程体系。
3.防洪排涝现状
五家渠市域处于头屯河、乌鲁木齐河及东山水系汇交互沉积的山前冲洪积平原上,猛进水库是五家渠灌区的龙头水库,汇集了乌鲁木齐河、老龙河、头屯河以及黑水桥、高家湖等地表径流。由于下游开垦建设,使猛进水库本来属注入式水库变成了具有拦洪防洪任务的水库。以猛进水库为首的灌溉系统兼作了分洪、蓄洪、排洪的防洪系统。
4.水生态现状
五家渠市地处河流下游、沙漠边缘,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为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城市水环境,五家渠全面启动了“清污分流、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疏通了老龙河三个庄子至八一水库8.9km的老河道,将老龙河冬季进入青格达湖的污水泄往东道海子,初步实现了青格达湖“清污分流”;对穿越五家渠市的3.2km长的老猛进干渠进行改建。
五、五家渠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
1.组织保障
成立五家渠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各自职能形成合力推进五家渠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2.制度保障
水生态文明建设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复杂管理工程,长期以来,河道管理城市与农村分割、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割、水质与水量分割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破坏了水资源系统的完整性,难以实现区域内的统筹规划与优化配置。应优化现有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涉水政府管理部门的协商与协作机制;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强化对区域防洪、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
3.资金保障
建立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体系,利用经济杠杆实现政策激励,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投融资激励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入建设,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4.科技保障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课题,因此必须加大科技投入,深入研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建设与管理水平。在提高管理技术水平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的基础研究,如重要保护目标的生态需水研究、生物生态治污技术、富营养化防治技术等,为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提供科技支持。
六、结束语
通过对五家渠水生态文明建设对策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市的多项水生态现状决定了要对该项工作保持高度重视,因此,我们要从五家渠市水生态文明的现状出发,充分利用技术优势,研究制定最为科学合理的相关对策。
参考文献:
[1]彭金平.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01):46-48.
[2]陈明忠.关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水利.2013(15):1-5.
[3]贾绍风,王国.社会经济系统水循环研究进展[J].地理学报.2011(58)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