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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6篇)

时间: 2024-03-11 栏目:公文范文

媒介审判篇1

摘要:近年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网络匿名性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并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把关力度、紧抓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网络舆论媒介审判;媒介生态;媒介素养

“‘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1]。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一种更为严重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产生了。

一、“媒介审判”与网络“媒介审判”

在我国,传统的“媒介审判”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就进行大量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主观舆论引导的报道,如1997年8月24日河南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件,因张金柱在临刑前说“记者害了他“的话而备受关注,此案也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经典案例。而“网络媒介审判”除了具备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外,更多的是被赋予了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所衍生的新特点。

(一)“网络媒介审判”与“媒介审判”的异同

“网络媒介审判”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指媒介干预、影响审判独立的“越位”行为。总结起来,其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案件的报道带有强烈感情色彩,以博得更多关注;2.主观臆断,只对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加以陈述;3.断章取义,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刻意歪曲事实;4.发表大量指责批评性评论,言语犀利,严重影响大众对案件的感受;5.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就给被告人定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除此之外,由于传播环境的改变,“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媒介审判”其主体是大众传播媒介,而“网络媒介审判”则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2]。

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更容易“变异”和“扭曲”,从而直接转化为“媒介审判”。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网络匿名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网友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之所以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匿名性。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大批浑水摸鱼者暗藏其中,他们随意、传播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虚假信息,主观非理性舆论充溢于各大网站之中,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

例如2010年10月16日发生的河北大学车祸案,由于肇事者一句“我爸是李刚”的言论而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随后,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系列毫无事实根据的网友“爆料”接踵而至,所谓的“人肉搜索”让肇事者父子的隐私也被一“挖”再“挖”,案发后不久,肇事者李启铭本人以及与女友的私生活照便在网上被公布出来。网友甚至还用歌曲、漫画等形式恶意丑化李刚父子的形象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种饱含浓重泄愤心理的行为纯粹是以取乐为目的,导致舆论不再针对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沉默的螺旋效应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网络匿名性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

2.“把关人”缺失

“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库尔特?卢因在1947年发表的《群体生活渠道》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把关人’的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分布着把关人,这些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把关,过滤信息的进出流通’”[3]。在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作用处处可见,他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负责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

不可否认,把关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带有主观意识和个人意见,这也就是传统“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强有力的“把关”也充分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可以说,“把关人”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不可缺少。然而互联网则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或者信息提供者就是把关人的传播环境,使得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中飞速传播,却没有足够的“把关人“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由于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4]。大量的非理性舆论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由此看来,相较于传统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更容易形成和发展,相应的,其产生的影响也就更加严重。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负面效应

(一)妨害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媒介环境下,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引导舆论:而网络是私人表达空间与公共交流空间的集合,在观点表达与意见交换的过程中形成信息对流”[5]。网络时代,对于某一事件,往往都会迅速形成网络舆论,之后传统媒体又会收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如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一案,此案刚一发生,网络媒体就迅速传播并率先展开激烈讨论,因此使得这一案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作为主要议题被公众高度重视,从而影响传统媒体对此案件进一步的调查和深度报道。对这一案件的网络舆论进行分析,通过其中的“豪华跑车”、“富家公子”等关键词,不难发现,媒体的义愤填膺实际上不仅仅是因为肇事行为本身,法律的制裁也已不能终结这一案件。网络媒介中的舆论直接将此案件的焦点转移到为贫富阶级之间的正面对立。仇富心理所衍生的非理性言论,必然也将严重影响到对于案件报道的客观性、妨害司法公正。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由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媒介应该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司法的独立,但绝不可发生滥用言论自由干预司法公正等“越位”行为,形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二)妨碍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上文提及的河北大学车祸案中,肇事者在醉酒驾车撞人之后扬长而去,被拦阻后还说出:“我爸是李刚!”的言论,从道德层面来看,这种行为确实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客观的说,这只是一件醉酒交通事故,到底该做出怎样的判决应该由司法部门作出。而“网络媒介审判”非但无助于案件的依法处理,只会不断产生大量的非理性言论,一方面很容易影响网民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另一方面也会误导网民认为,不管案件的犯罪程度怎样,判决的结果都会朝着“民意”所向的方向发展。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妨碍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而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5]。

(三)影响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往往同时伴随着大量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信息传播权等。如上文提及的河北车祸案中,肇事者李启铭及其家属就遭到网民们不止一次的人肉搜索,其个人隐私都被公之于众。由此看来,“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包含的虚假信息也严重的侵害了网络媒介的公信力。尽管大多数的网民本意是基于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但其很多行为却有违道德、法律规范。上文中提到的由于网络匿名性、“把关人”缺失等原因,使得海量的网络信息未经筛选就在网络中飞速传播,从中产生的谣言、非理性言论使得网民对网络产生不信任感,最终影响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

三、“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防范策略

一个案件的审判,应由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媒介应该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司法的独立,绝不可发生滥用言论自由干预司法公正等“越位”行为,形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策略以防范和消除“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主题的各个部分。另外网络媒介的管理机制、网络舆论传播中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完善,从而运用法律途径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做到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应当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一方面严格控制有危害意义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并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典型示范功能,积极宣传以建立民众信赖度、消除误会、将网络舆论引向正轨。

再次,政府应加大力度对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形成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网络媒体品牌。同时强化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加强网络把关力度

对大多数盈利性质的网站来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尽可能多的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以获得利益,在这样一种目的的驱使下,难免会做出譬如放任网民发言甚至聘请网络来吸引网民等等的行为。对于网络中的不和谐行为,网络媒体的“把关人”大多存在一种想管又不敢管的矛盾心理,不管怕影响网站的声誉,管了又怕影响网站的人气,因此经常出现“上面”紧则管得紧,“上面”松则放任的情况。

事实上,加大把关力度非但不会降低网站的人气和点击率,反而能使网民以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情来相互交流,从而更有利于人气的凝聚。网络媒介的“把关人”应尽忠职守地做好“意见领袖”,积极引导正确舆论,及时删除那些明确误导网民的帖子或评论,提高信息透明度,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热点、扩大信息量、建立有自我特色的网站把关模式、监督开展良性互动等等。

(三)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审判”现象之所以在网络媒介中泛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良莠不齐。网民素质完善的速度较之网络媒体发展的速度还远远不够,这必然影响网络舆论的发展与传播。因此,为了解决网络舆论的发展问题,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必不可少。具体如何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有以下两点:

1.将媒介素养教育纳为学校基本课程

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社会化的全过程,因此,只有通过学校教育,指导和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媒介的性质、学会利用和使用媒介获取信息,系统地普及、提高学生对媒介的知识和认识,才是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径。

不同阶段的学生特点不同,媒介素养教育方式也该有所不同。比如中小学学生,教育重心要以灌输为主,要让他们了解,从媒介中所接触到的现象和看法只不过是很多现象和可能的观点中的一部分而已,帮助他们学习如何用自己的感受来欣赏、理解所看到的内容。对于已经具有较强的自我判断能力的高年级学生来说,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引导他们如何正确解读媒介内容,并懂得如何利用媒介满足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理论上,每一位网民,都需要接受学校教育,所以通过学校教育体系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从长远来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

2.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教育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网民离开学校以后,主要的学习方式变为自学,学习场所由学校转变为一些公共信息平台,例如,网络中各式各样的虚拟学习社区等。因此,通过各种公共信息平台,向网络普及和推广媒介知识,将是提高网民媒体素养的主要途径。

首先,应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教育引导网民运用批判的眼光评估各种信息,学会从社会属性、技术力量、信息内容以及策划设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查网络站点,从而评价一个网站的权威性、可靠性。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媒介素养培育,使之具备基本的判断、辨别能力,做到去伪存真。

其次,应该通过公共平台教育培养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需要观。海量信息在网络上飞速传播,让许多网民分不清网络信息的真假以及内容的好坏。许多反动网站、色情网站趁虚而入,许多网络游戏也以情色、凶杀、暴力为主色调进攻青少年这块阵地。因此,网络媒介素养应教会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有取有舍,从而真正提升自身媒介素养。

参考文献

[1]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2]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07(11).

[5]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媒介审判篇2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媒体时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特征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各种新型媒体的总称,具有信息海量性、传播便捷性和主体自主性的特点。媒体与司法存在监督关系,但是近年来媒体对司法入侵的现象随着许多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发生而成为社会与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政治中,新闻媒体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信息传播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权力的媒体,在西方政治学中,它主要作为一种政治沟通工具出现,而媒体权力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影响舆论,“媒体,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通过信息轰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形成社会舆论,对政治产生影响,在这种媒体制造的即刻公众舆论面前,决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时间和空间,极易作出错误的决策”①。而媒介审判就是媒体权力政治功能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异化表现,表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不恰当地干预了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的独立性。

媒介审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西方,英文是“trialbymedia”,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②,也指新闻媒体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等结论的现象。因此,按照传统界定,媒介审判被认为主要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那里存在媒介审判的基础――陪审员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主要由精英人士组成,不容易受舆论所左右。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司法制度与新闻制度都与西方不同,司法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独立,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它监督,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新闻媒介则直接或间接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介的意见很容易就被认为是一些党政部门的意见,也很容易影响有权过问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如果后者轻信不全面的报道,对司法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法官就很难抗衡,间接地影响了司法进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容易造成误判或错判,新闻媒体是媒介审判的载体,其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舆论力量,公众舆论遵照自身的“审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拥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影响审判进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介职能的越位,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往往超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将自己定位为媒介审判者,使自身置于与司法机关对立的位置,将监督异化为介入,从而激化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媒介审判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新闻媒体依靠其影响舆论的功能干预司法独立,将新闻置于司法之上的现实性悲剧。

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独立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价值在审判自由,即法官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自主判断而不会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二是法院独立,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首先是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外,不受二者的干涉和制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自由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外在的先决的条件束缚,也即“技术性的司法规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是全部司法机构中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以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施加影响,而非正常的批评、建议和意见。”③这使得司法得以独立于行政,也即我国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客观、独立、廉洁。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的基本权利,司法独立对于中国的依法治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原则也日益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同。

媒介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的新表现

在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时代,媒介监督通常由传统媒体发起,舆论跟进,同时引导网络媒体与网络舆论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监督通常由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当下“自媒体”的广泛兴起更使媒介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当今的媒介监督现象向多方位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源主体不同。与传统媒体的新闻媒体对外,公众只能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不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来源是网络,“网络媒介”时代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网络的便捷自由、低门槛并且广泛联通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会上网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源点。公众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自媒体”的兴起使每一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网民成为舆论的主体,而不再单单只是媒体的报道。

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网络媒体为主要阵地的媒介监督表现的是网络民意风向,主要在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而不是如传统媒体以党政部门的官方态度或是机关领导的意见批示为手段干预司法。在媒介参与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内容多牵涉公众关注的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或是与时下公众关注热点相关,进而激起全社会的论辩甚至产生对抗,产生巨大的舆论效果,进而影响传统媒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通过民意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

更易诱发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④而网络缺乏必要的把关人,部分有影响的个人在不拥有侦查手段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实并判断真伪的情况下,轻率表态,一旦发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舆论监督“异化”,从而直接产生“网络媒介审判”。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暗示着二者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才能将二者互动的效果最大化,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带上一个新的高度。新闻媒体本应对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媒体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媒体对司法有着一种“柔性监督”的力量,媒体对司法的审判报道和评论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使司法接受民众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当的传媒干扰会影响司法独立,造成媒介审判,使得二者之间本应相互促进的关系恶化,媒体与司法相互冲突对立。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共同合作,不仅是媒体,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快改革进程。因此要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提高法官素质。司法公开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媒体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事实、适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进行,监督才能有序、理性地进行。虽然2009年12月,最高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我国司法整体仍处在发展转型之中,在司法公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透明度与公开度,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为媒体监督创造更加有力的途径和条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主动披露案件相关内容,建立与媒体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依法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当允许媒体进行查阅,不为媒体设置障碍;建立完善的判决说明制度,避免因信息产生误解而导致媒体监督异化。

法官在司法独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要保证法官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法官是专业化的队伍,法官群体应当是一个经过良好训练、只为法律和事实服务的职业队伍,法官应当对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够确信力,能够分辨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在我国,法官处于案件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素质的高低与案件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或是媒介审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自身抗干扰的能力,在遇到外界施加的各种压力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自我调节,以一种理性、沉着的态度去处理和应对当前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以一种中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审判,还能够取得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

完备媒体监督准则,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媒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应当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明确媒体监督的原则。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表现为媒体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对其审判程序运行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试图影响审判。“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总体原则,应为监督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在此基础之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体现在媒体对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人员是否有受贿等违法现象的监督;二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监督程序上是否违法;三是对司法机制的监督;四是对是否有外力影响司法的监督等。面对案件报道,应当坚持准确权威、专业规范、合法受德、不妄发评论等原则。同时,在完善媒体监督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新闻工作者应秉承新闻报道的原则,在监督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独立、公正的旁观者,保持足够的冷静,不妄下论断,不为夺噱头作出片面报道。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公开透明成为权力运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司法透明度缺失,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如果司法部门不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就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形成巨大压力。面对网络媒介审判,司法部门应当主动出击,积极面对,有效整合手中各种媒体的资源,建立相关法律宣传网站,增强司法宣传的影响力,提高权威法院网站公信力,善于收集碎片信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及时信息,通过官方与民间互动报道,使公众对事件能够获得较为全面认知,引导舆论走向客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在众多西方国家中,除了英美两国,大部分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媒体设定了权利,也明确了媒体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同样需要法律的指引与监督。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实现二者的相互制约,互相促进,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与媒体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媒体报道司法、司法限制媒体的各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普通适用的法律,被限制的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可以申诉的途径。这不但容易造成媒介审判,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在其他国家,其现代媒体与司法独立发展较早,其问题也更早涌现出来,并在多年的经验中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制与典范,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借鉴。

公开审判并不意味着司法事务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向公众披露,但是究竟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的,哪些信息不能披露,这需要法律的规定与指导。同样,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法律中同样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和科学化,这样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为了尊重和保证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必须适度地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加以限制,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公理。反观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之中,这方面的经验和法规都相对空白,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相关方面的改革进程,早日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总之,要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恰巧是一项巨大工程,这需要多方的努力与协调。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我们只有先认清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性,深刻了解网络催生下的新媒体时代特点和司法的独立性,具体分析二者的密切联系性和独立性,才能真正施行一系列推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切实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遵循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作者单位:中共德州市委党校)

【注释】

①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1页。

③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112页。

④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今传媒》,2012年第2期,第31~33页。

媒介审判篇3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

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WWW.133229.COM”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

(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

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大众传媒有理由运用介入式的报道,对审判活动提出合理的质疑,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大众传媒传播的广泛性决定了传媒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诚地坚守着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生活环境,增进社会福祉。

(二)从舆论监督的价值看

传媒舆论监督对促进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传媒通过一种基本的言论自由对审判进程中的实体问题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发表意见,提出质疑,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公正审判权,真正获得司法正义。同时,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较为容易评价,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中的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在程序上确保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的促使其得到纠正,这也与舆论监督机制设立的初衷相符合。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传媒的本能倾向就是去关注和发现,并以此实现其在社会系统中的价值。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传媒应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力量纠正司法权力运作的失误,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权。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自由与正义,这就必然会引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二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力之间的冲突。

同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大众传媒有权代表公民、人民行使言论自由,代替人民监督司法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内地用于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法庭规则的文件,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由此产生了一个权利断裂:在监督司法过程中,传媒无法“名正言顺的”作为一种权利平台和途径介入。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同与平衡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从根本上说,“传媒与司法都是人民的委托:司法机关得以行使司法权力是公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而产生,而公民与传媒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使,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权利,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行使监督权等相关政治权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但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所以,两者在终极价值层面上是高度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考虑解决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或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双方在终极目标方面发挥最大的功能:

(一)传媒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力的基本态度来对待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

在司法权力的行使未表现出瑕疵、偏差时,传媒的作用便是客观的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无需以舆论监督的姿态出现,只有在司法机关的行为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妨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传媒才有必要展开舆论监督。同时,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并规范自身的行为,采取更加自律、负责的态度恪守道德准则,时刻铭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

(二)司法机关动用司法权力规制传媒活动时,必须保障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

司法审判要严格奉行法律标准,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鼓励、授权传媒对自己进行更加严厉的舆论监督。一旦传媒有正当的理由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涉和阻挠。对于媒体的报道,被质疑、批评者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传媒报道中的不真实报道,歪曲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权力机关必须给予明确且清晰的界定,无须给予过度的规制,甚至严厉处罚。

(三)新闻自由对公正审判的监督

媒介审判篇4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刘红在《媒介审判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新闻媒介成了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我国的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地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权力。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第四,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一些弱势群体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力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②。

二、“媒介审判”是否有碍司法公正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看法。

周泽认为“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他认为舆论评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误导司法非媒体和舆论之过;“媒体审判”与有罪推定无关;控制舆论评判是徒劳的。他进而指出:对舆论评判影响司法的指责,本身就是一种混乱的逻辑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媒介审判”所引发的媒体的职责超越把媒体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一是“审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与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三是专业技术条件与手段问题。媒体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采取合法有效的侦查技术和侦破手段,这必然使其“审判”的信度、效度大大降低④。

三、如何避免有害的“媒介审判”

对于有害的“媒介审判”的防治,吴东平认为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进行宣传和报道;新闻报道的内容要兼顾读者需求与合法程序;记者在报道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法律语言⑤。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指出首先媒介要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要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制新闻报道看点的挖掘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守序的原则,尤其是对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决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最后,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建立一种屏蔽机制,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目前多是就一些个别案例对其成因及造成的危害与危害的防治进行分析。在这一问题上,媒体和司法机关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立场,但我们不能仅就一些现象的分析就片面得出这两者水火不相容的结论。笔者认为,相对于极个别媒介对案件审判形成较大影响的案例来说,媒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似乎有点以偏概全,过于夸大了媒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吴秋余,《要谨防媒介审判上演》,《人民论坛》,2007年3期

②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4期

③④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年9期

⑤吴东平,《法制报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问题》,《传媒观察》,2006年6期

⑥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1期

媒介审判篇5

比较考察:司法与传媒的对立统一

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对它们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比较考察,有助于全面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个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二)运行机理的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地真正依据法律和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进犯性。传媒本质上亦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济人”,有自己特定的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必然会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见解,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评论的事实。而这种传媒评论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1)事实认定不同。传媒评论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少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2)事实表述不同。传媒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3)评判标准不同。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依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有时无法恰当地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地得出法律意义上的正确认识。因此,当传媒评论作出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之间具有尖锐的矛盾,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排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这一概念,以维护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原则的。

现状分析:司法与传媒的缺失错位

一般来说,媒体对于处理纠纷的作用应只限于如实报道,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促使正常的社会机制将其纳入体制性轨道加以解决。而在我国,现实情况却是当事人往往会找媒体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甚至出现了“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

当事人为什么找媒体?究其原因,大致有二。

一是司法功能的缺失。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昨日的中国又经历了一场“彻底砸碎公检法”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摧残,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更为淡薄。而今日的中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而在重建,以逐步确立起它的尊严,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严重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在绝境中,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用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中的救济手段。

二是媒体角色的错位。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的影响,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媒体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越强,级别越高,则该媒体就越有权威,解决纠纷的能力就越强,因而被公众求助的频率相对也就越高。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为最终审判的结果定下了基调。在此过程中,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进犯。因此所谓“舆论干预司法”并不是传媒本身越权直接影响司法审判,而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一种破坏。

现实生活中,司法与传媒的这种关系显然不利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整合重构。

理论探讨: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

诚然,西方国家是排斥“传媒监督司法”这一概念的,但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结合媒体监督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功能,我们在给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时,不得不采取一种更为实际的立场――司法领域应允许传媒的适当介入。

原因之一,司法现实的需要。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法官整体上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权上受制于行政权;法院的行政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拥有最终裁判权;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因此,司法并没有真正的独立。在这种条件下,司法的封闭性不可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封闭,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而只能是对弱势群体、柔性监督的封闭。这种缺乏监督的封闭,将有可能使绝对权力异化为绝对腐败,从而导致司法机构内部严重的黑箱操作和司法人员肆意的枉法裁判。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蜕变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防范,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应该介入具有封闭性的司法领域。客观公正的展示司法过程,与司法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把最好的防腐剂――阳光引入封闭的司法过程,既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保证司法公正,也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

原因之二,宪法权利的要求。如果说司法现实的需要说明了传媒介入司法的必要性,那么宪法权利的要求则论证了传媒介入司法的正当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传媒本质上是新闻和言论的传播组织,其监督作用就表现在公民通过传媒行使其上述三项宪法权利的活动之中。而这三项公民权利,也就是媒体介入司法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依据。

制度设计:司法与传媒的合理构建

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因而,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在两者间保持合理的张力,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平衡。其关键就在于划定两者在实践中的合理限度,即一方面确定传媒介入司法的时间、身份、方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司法对传媒介入行为的约束,并明确对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从而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当务之急是要制定有关传媒介入司法的一些基本准则。

(一)设定传媒介入空间。当前传媒介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审判的公正为目的,主要内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

1.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这种监督并不涉及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因而与传媒对其他权力机关、普通公民的监督只是对象不同,没有本质区别。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揭露,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和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

5.配合司法形势,积极地从不同角度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二)规范传媒介入行为。司法机关在保持传媒依法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利时,也必须规范传媒介入行为,以法律约束传媒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

1.对于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2.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津、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通过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

媒介审判篇6

一、中国不存在理论上的“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它的形成机制是: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媒介生态环境及司法审判权力分立的情况下,媒介的涉案报道影响到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小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验和认定,致使“事实审”有失公正,并进而影响法官在“法律审”中做出的决定,从而导致“媒介审判”。由于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因此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

首先,司法制度不成熟。我国现行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各级法院的编制、人事、财政的基本上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的手里,权力干预司法独立现象非常普遍。其次,我国的参审制度非常不成熟,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混合法庭来受理案件。法官占据主动权,人民陪审形同虚设。中国不存在让“媒介审判”植根的土壤――陪审制度。

第三,大众传媒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监督司法公正是其目的之一。当案件涉及公众利益时,公众会进行意见表达,公众通过媒介渠道使意见越稳定、越理性、越不可控制时,就会对权力部门产生影响力,权力部门直接干预审判结果。其作用途径是:媒介影响受众――受众影响上层领导和机关――上层领导和机关自上而下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和发出命令。正如一个美国学者提出的论断一样,中国的“媒介审判”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因此我国所谓的“媒介审判”其实质是:“权力审判”和“公众意见”。因此,我认为中国不存在西方理论意义上的“媒介审判”,但却存在事实上的“媒介审判”。也有人称这种“媒介审判”为“隐性媒介审判”。

二、网络时代我国“媒介审判”的特点

1.发源地不同。在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下,我国“媒介审判”的发源地主要来自于网络。例如哈尔滨“宝马案”、“杭州飙车案”等。在“宝马案”发生的最初阶段,仅黑龙江当地媒体、《沈阳今报》等媒体给予了关注,但没有激起舆论的积聚,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审判。但在12月31日,东北网对于此次案件的后续报道《交警部门证实:苏秀文没有领导人亲属背景》,网上迅速掀起了又一轮的讨论高潮。这起交通肇事案在网上引起高度关注,众多网民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提出质疑,大部分言论认为案件背后有“黑幕”,传言也越来越多,比如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亲属,其丈夫用钱“买通了关系”等等,甚至出现了苏秀文是多位领导同志的“儿媳妇”的多个版本。网络舆情呈现“喊杀声一片”,为死者喊冤。迫于网上舆论压力,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出面辟谣,并于2004年初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但复查结果显示并无证据证明苏秀文故意杀人,该案维持原判。

2.作用方式不同。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是以网络民意而不是机关报的官方态度或领导批示给司法机关施压来推动案情审判的发展的。无论网络还是纸媒,报道均纷纷将“不杀不足以泄民愤”“弱势群体”“民女”、“官员”、“”“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在标题上突出,刻意显示其非正常性,以强烈对比来营造舆论氛围,凝聚其巨大的网络民意,进而影响传统媒体,形成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交相辉映。网民的“集体狂欢”以对双方的身份差异和案发场所特殊性的渲染,又发出人们对弱者的同情,遂一边倒的支持弱者。

3.影响力度不同。大量有专业素质的网民参与对法院审判调查取证无疑会产生影响。在邓玉娇案中,5月18日,巴东警方第二次案情通告,便对第一次通告做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等,有网民就此对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进行文本分析,从而引发更多网民对警方工作的质疑与不满;涉及案件定性的邓玉娇是否受到害的最重要证据,被网友爆出离奇被邓母清洗的内裤。这使任何一个具有法律常识的网民都觉得不可思议,从而更加质疑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三、低门槛环境下的“媒介审判”

受网络传播低门槛、便捷、快速的特点,很多网络媒体弱化了媒介组织机构,甚至取消了“把关者”,更无法顾及新闻的理性导向。当前,网络热点事件是公众广泛关注的舆论焦点问题,许多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点击率,不惜“断章取义”甚至“有意为之”。

以2015年哈尔滨1.2大火事件为例。火灾事故事件发生时,正值上海踩踏事故第二天,人们尚沉浸在“新年第一场悲剧”的悲痛之中,而此时哈尔滨的这场大火,多名消防员命丧火灾现场的情节竟与韩剧《匹诺曹》雷同,竟让网上传出了各种质疑的声音。这场火灾事故的诸多细节都被网友“揪住不放”,网民也借此掀起了一场网络舆论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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