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2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2-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
为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保护和培育活立木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建设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活立木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树立保护意识。
活立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活立木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传播历史文化、发展旅游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从事活立木移植的重要性和非法移植的危害性,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控制古树名木和大树的移植。
凡在本局绿化办登记在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或胸径在100厘米或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一律严禁移植。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因古树的生长危及村民房屋安全、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由古树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古树生长地周围(本组或村民代表)的村民签字同意,古树生长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并盖章,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具备相片资料),报局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有序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
(一)经营资格。凡在县境内从事活立木移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必须办理《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二)采挖管理。采挖胸径5㎝以上树木(人工培育繁殖的除外),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规定采挖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非保护树种或非古树名木),必须办理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采挖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经营管理。经营活立木必须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的除外)还应当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工培育繁殖苗木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胸径5㎝以上的大苗,必须经种苗机构或林调队现场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其中已纳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不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必须经野保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人工栽植的,由野保部门出具《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属于野生的,由野保部门申报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凭《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到省林业厅野保处办理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
(四)运输管理。运输胸径5㎝以上的活立木,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的,还必须同时提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现场勘验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或林政部门现场勘验意见和林政分管领导的批准意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销售人工培育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包括以前培育的),无论径级大小,由种苗管理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林调队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野保部门在办理《省野生动植物产地证明书》时都可以认定为有效依据。对已进入圃地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提供人工培育的有效证明,按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办理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交纳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再次移植出圃时,凭原始依据免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BBB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BBB省人大常委会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实施方案》(B人常办〔2022〕23号)的通知后,AAA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组织专班,创新工作方法,突出重点,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实地检查、明察暗访、法律知识测试、座谈交流发言等方式,了解工作情况,梳理各类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按照执法检查重点53条内容全面认真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多种形式宣传,树牢法律意识
每年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4月21日至4月27日为我省“爱鸟周”活动,10月份是“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为了增强我市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参与意识,AAA市政府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活动的大好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AAA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一是编写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拒食拒售野生动物倡议书》并上传网络,在AAA市林业局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呼吁全市人民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拒食拒售野生动物,共同抵御新型肺炎疫情。二是印制《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宣传页和横幅,悬挂和张贴在街边、饭店、集贸市场、公园门口等人流较大的地方。并将《国家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三是在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当天,摆放展板,印发以“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宣传海报、条幅和野生动植物科普知识宣传彩页等,全面介绍“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并制作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录音,出动宣传车,沿街循环播放宣传录音,进行普法宣传。
(二)严格监督检查,打击违规交易
1、监管排查,摸清底数。春节期间,AAA市政府加大对全市野生动物猎捕和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倒卖野生动物的事件发生。
一是对重点关注的竹鼠、獾进行全面调查。按照省林业局要求,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各县区林业部门对AAA市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养殖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没有发现竹鼠、獾的养殖情况。二是对全市辖区内野生动物猎捕和人工繁育单位加强监管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我市有动物园1处,在A演出动物表演团1处,在春节放假前已全部按要求闭园停业;现有存栏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6处,繁育种类包括梅花鹿、蓝孔雀、山鸡、鸵鸟、鹦鹉、灰雁、狐狸及貉等,各县区已按要求对繁育场所实施隔离,切实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严密防范可能突发的野生动物疫情。
2、加强检查,筑牢防线。根据《BBB省林业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AAA市政府督促各县区进一步强化认识,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强化执法联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各级林业系统累计出动人员2156人次,开展执法联动74次,宣传活动179次,检查农贸市场164次,商场、超市29次,餐饮单位74次,检查线上经营者4次,检查线下经营者22次,其他相关地点51次,停业整顿16户,隔离饲养繁育场所43个,查获野生动物22只,查办案件2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疫情期间,AAA市林业局集合森林公安优势警力,选调精兵强将,快侦快办,集中打击,立竿见影,震慑犯罪。组织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滥捕、杀害野生动物视频、图片等行为。
截止目前,在AAA市范围内,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中共立案4起,破案4起,刑拘6人,取保6人,收缴鹌鹑54只、斑鸠24只、野兔43只、野鸡7只、云雀10只、蜡嘴鸟1只、画眉4只、八哥1只。
(四)加强疫情期间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AAA市林业部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巡护力度,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的异常情况。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坚决做到“五个到位”:一是各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情况摸排到位;二是候鸟重要迁徙通道、重要栖息地及周边村庄监测到位;三是对辖区内所有餐饮饭店宣传到位;四是对动物园、公园的野生动物防疫隔离工作指导到位;五是对农贸市场野生动物非法贩卖等行为检查到位。对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做到“日巡护、日报告”,做到“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控制、第一时间报告。
1月31日,AAA市辖区内水稻乡花生庄村发现有鸟类集体死亡事件。市林业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上报省救护中心,另一方面紧急召集技术人员,按要求穿戴隔离服和防护设备,迅速赶往现场。经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死亡喜鹊38只。在提取封存备检样品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周边环境进行了消毒。2月1日20点30分,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排除H5亚型及H7N9禽流感临床疑似病例。此次喜鹊死亡情况,AAA市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虽然已经基本排除禽流感疫情,但仍然要求各县区林业部门在近期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没有发现无类似情况。
(五)持续做好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
一是做好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野生动物的救助力度。今年以来,AAA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我市野生动物义务救护志愿者群众密切配合,共救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耳鸮、东方角鸮、红隼等,三有动物红骨顶鸡、小白鹭、珠颈斑鸠等各类野生鸟类共150余只,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是加强鸟类栖息地及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保障候鸟、留鸟在我市安全栖息。今年来共计巡护自然保护区41次。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坚持不懈,开展巡护工作,一旦发现在保护区内有捕鸟、打猎、破坏鸟类栖息环境等不法行为,立即严格进行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警告,对不法分子进行了严厉的震慑,有效的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资源。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将“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尽管到目前为止,疫情发生的确切原因尚未正式公布,但此次疫情与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直接相关似乎已成共识。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在提倡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打击非法贸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和降低生态风险不可或缺,同时也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在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理念的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视角,要从公共卫生的维度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建议扩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将“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明确纳入立法目的。
(二)建议扩大“保护动物”范围。
目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指77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1700多种“三有”动物。但经初步统计,还有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多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所有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有其独特的“生态位”。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因此需要进行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将“非重点保护动物”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
(三)建议尽快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建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制定本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场所。
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公园申请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出售、收购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出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名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或者运输、携带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公园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从省外向我省调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调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
第十四条进出口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十六条非法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一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九条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10倍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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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名|俗名|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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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行钢REPT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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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目||TESTUDINATA|
|龟科||Emydidae|
|中华鳖|甲鱼、元鱼、|Triongxsiensis|
|乌龟|团鱼|Chinemysveevesii|
|海龟科||Cheioniidae|
|海龟||Cheloniamy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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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鳃纲ENTEROPNEU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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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翼柱头虫科||Ptychoderidae|
|柱头虫||Balanoglossusmisakic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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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铰纲ECARD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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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穴目||ATREMATA|
|舌壳科||Lingulidae|
[关键词]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S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建议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山珍野味”食文化破坏生态
虽然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了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但长期以来,山珍野味已成为中国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的增长,开发面积的扩大,一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一些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总体仍呈下降的趋势,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刻不容缓。人类的蛋白质需求目前完全能够从传统的经济动物,如牛、羊、猪、鱼等中满足;人类的医疗和滋补物质需求完全可以从现有的中药和西药中获取。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减少甚至杜绝野生动物的食用,有利于减少H1N1、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并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一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的野生动物,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新型环境道德的严重侵犯。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成为炫耀实力和招待贵宾的恶俗。为了满足食用需求,许多野生动物被毒杀、猎捕在迁徙途中。国内的野生动物不够满足市场,就从国外走私入境,如媒体就经常披露边境查获的熊掌、老虎、穿山甲走私行为。有的富人知法犯法,还从国外走私老虎入境,请人宰杀,出售、招待客人或者贿赂官员,行为令人发指。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在动物保护全球化的道德和法律格局下,还违反了国际条约的规定,败坏了中国的名声。
法律提倡保护野生动物,而在现实中,食用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大多是拥有公法权力和优势权利的人。在国家严厉推行“国八条”、防止公款吃喝、厉行节约的年代,继续容许购买和食用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仅助长了官场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还助长了阳奉阴违等政治陋习。一些国外的媒体更是把这种腐败行为和中国人民甚至中国政界的整体道德联系起来,严重破坏了中国和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因此必须予以打击。
立法解释的细化有利于源头控制
现行的刑法只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定了入罪条件和刑罚处罚措施。但一些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和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走私、购买和消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猖獗。因此,必须着眼于猎捕、宰杀、走私、购买、消费的链条,予以全链条的惩处。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等行为作了规定,如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针对非法狩猎获取的野生动物,“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立法解释把个人、单位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确定为非法收购的行为,做了以下两个突破:一是食用、收藏等个人目的被纳入犯罪动机;二是突破了以往“收购”的经营性特征,把基于非经营性的个人食用、收藏等也作为犯罪行为对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立法解释把个人、单位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违反狩猎法规获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当成非法收购的行为,其突破与其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解释一样。不过,对于合法猎获的野生动物,如获得狩猎许可,并且遵守了有关禁猎区、禁猎期或者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只要对象不是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购买还是合法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此次立法解释,既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细化解释,也是对现有刑法规定的突破解释,属于立法权限内的创法举措。它的出台,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强制措施,引导人们形成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饮食文化,减少腐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道德的水平;二是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市场”需求,从而减少为牟利或者其他目的而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减少走私和非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见,该立法解释是基于系统控制的目的而予以规定的。
不过,为了实施该立法解释,有关部门或者立法今后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于黑熊、虎等特殊的珍稀动物,即使驯养繁殖超过三代,法律也不能把其当做可以宰杀的经济动物对待;二是对于一些珍稀野生动物,如一些鲟鱼、鳄鱼等,驯养繁殖已超过三代,其在市场上为食用而销售,是否继续允许?三是对于驯养繁殖的黑熊所产生的胆汁及其产品,法律需进一步明确收购、运输、出售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监管机关的力量不足,监管视野有限,因此监管机关不能发现和制裁全部的违法行为。为了使现行刑法发现和制裁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行为,防止刑法条文在社会生活中睡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基于有奖举报的联系执法制度,纪检和监察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对懈怠执法的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追责。只有让无所不在的社会公众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监督,才能弥补国家监管能力之不足,督促监管机关严格执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也才能真正出成绩。
如果法律都不能保护社会的情感和民族的道德底线,不能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那么立法机关应当反思。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立法解释,是中国道德法律化的又一大进步。通过法制特别是刑法适度地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弘扬民族怜悯生命等传统美德,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让禁食受保护野生动物入《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