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6篇)

时间: 2024-01-08 栏目:公文范文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1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今天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召开全省水资源费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当前全省水资源费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畅通政令,严格管理,确保“两费”征足收齐、管好用好,促进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保证国家南水北调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今年以来,省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的征收管理问题;梁保华省长在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上,特别强调了加强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都强调水资源费征管政策的严肃性,禁止地方政府超越权限乱开政策口子;黄莉新副省长、仇和副省长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强“两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收足用好。这次会前,省政府办公厅又专门转发了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了“两费”征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下面,我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就加强全省“两费”征管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两费”征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根据国家《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自1994年开征水资源费。多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物价、水利部门围绕“两费”的征收工作,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征收政策不断完善。*0年以来,省水利厅先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6年,省政府又专门下发了《*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提高地方“两费”征管工作的积极性,去年我厅还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省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每年对“两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征收标准有所提高。自水资源费开征以来,我省先后4次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中,去年年初,省政府决定在现行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用来筹措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目前,全省地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已经提高到0.20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在苏锡常地区按自来水到户价执行,平均每立方米2.5元左右;其它地区按自来水基本水价执行,平均每立方米在0.8-1.2元之间。

三是计量收费工作得到加强。几年来,各地普遍实行用水“四个一”管理,积极推广使用ic卡智能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等技术手段,强化“两费”的计量征收管理。连云港、南通、南京等地还先后建成了取水户用水计量远程监控系统,为提高征收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技术保证。

四是征收额逐年增加。目前,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总额已由1994年开始征收时的*0多万元,增加到*6年3.5亿元,今年预计可超4.2亿元。随着征收额的不断增加,“两费”已逐步成为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两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两费”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对照“应调尽调、应收尽收”的要求,全省“两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很不理想,地区间的不平衡性也很大。截至今年8月份,全省水资源费实收2.4亿元,仅占年度管理目标任务4.2亿元的58%。其中,有2个市仅完成全年任务的三分之一,有3个市完成全年任务的一半左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累计征收4408万元,仅占省政府下达年度任务3.4亿元的13%,其中,有一个市还不到1%,有三个市不到5%。在下面三个月的时间里,要完成全年“两费”的征收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地区认为不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不愿承担基金征缴任务。在主观上对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态度上不积极,工作上不主动,措施上不扎实,甚至持观望态度。一些征管部门认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上缴到省,地方既没有留成,也没有征收手续费,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了调价文件的执行和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征收标准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全省按照地表水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两费合并价格0.2元/立方米的标准,仍有南通、苏州、宿迁、镇江、常州等近一半的市、县(市、区)未调整到位,或者自来水部分未调整到位。在已经调价到位的地区中,还有灌云、沛县等苏北地区13个县(市、区)实际执行没有到位。还有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将省下达的征缴任务分解至所辖县(市、区)。

(三)越权减免现象严重。各地在“两费”政策管理上存在明显的随意性,一些地方政府越权扩大减免范围;有的领导干部不注意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为取水户递条子,打招呼,公开支持少缴、不缴或拖欠“两费”,导致“两费”流失严重。

(四)征收手段落后。计量设施是取水户取水的必备条件,计量收费是“两费”征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目前我省计量设施安装率只有80%,地表水安装率更低一些。甚至连一些取水大户也没有安装计量设施,“两费”征收缺乏技术手段,不少地方还存在协议收费现象。

(五)征收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两费”征收管理工作不规范,存在使用票据不统一,征收资金也没有纳入专户管理;资金使用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等违规行为,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体外循环、挤占挪用、坐支和擅自改变水资源费用途的现象。

三、强化“两费”征收管理的主要措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会商,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两费”征收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和相关措施。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政策,强化征管;应收尽收,严格考核;确保完成“两费”征收和上缴任务。

(一)尽快出台调价文件。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统一按0.2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至今尚未调整到位的,必须抓紧落实;对于公共自来水部分,在水价文件出台前,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采取价外征收的办法执行,保证全省价格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二)抓紧清理越权减免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资源费的定价和减免权在省政府,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随意开政策口子减免。对于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越权减免“两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凡是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各类减免政策,从10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对10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的减免项目,均要依法追缴。

(三)认真分解下达征缴任务。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省里将下达各省辖市“两费”征收计划,各省辖市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各征收单位。省下达各地的“两费”征收计划,是留有充分余地的基本任务,必须确保完成。

(四)切实加强征管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征收措施,采取法律、行政、科技、经济等综合措施,加强“两费”征收管理能力建设。一要强化计量收费。国务院460号令规定:水资源费应实行计量征收。各地要加快提高取水计量率,保障已建计量设施完好率。对于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或者虽然安装了取水计量设施但没有正常使用的,以及擅自拆除、破坏、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户,必须责令其限期安装、修复或申请核准,保证设备完好运行。要加快取水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智能计量设施和取水遥测装置,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省水利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大对取水大户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度,并纳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五)严格规范征收使用管理。“两费”征收要按省财政厅的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并将征收情况逐月上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水资源费使用指南,明确水资源费的使用原则、范围和配套比例,建立项目库,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水资源费的使用要重点投入水资源管理保护能力建设,包括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河湖水系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监测和信??护的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

(六)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开征水资源费是国家《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征收部门在“两费”征收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对于拒不配合的用水单位,要在加强政策宣传、以案释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拒绝缴纳“两费”的,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长期拖欠“两费”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坚决维护法律、政令和政策的权威。年内,省水利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市“两费”征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一些长期拒交和拖欠“两费”的单位和企业,将由省水行政部门直接追缴入库,并通报批评。

四、要切实加强“两费”征管工作领导

(一)统一思想,增强共识。水资源费是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种资源补偿性收费,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实现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保障。我省本地水资源总量偏少,对客水的依赖程度高,水环境污染严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越来越大,必须通过加强经济杠杆的作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保护,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的贡献,也是我省加快振兴苏北、实施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政策,维护政令畅通,保障“两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宣传政策,引导社会。各地要把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贯穿于“两费”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工具,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水资源、水产品的商品属性,提高广大取用水户依法取水、依法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两费”征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一要建立“两费”征管部门分工协调制度。省政府对“两费”征管工作的部门分工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会同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两费”征收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二要建立“两费”征管行政督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两费”征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希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两费”征管工作的督查,建立“两费”征管工作定期会商制度,切实加大“两费”征管的行政推动力。三要建立“两费”征管月报制度。各市县水利部门要按月编制水资源费征管统计报表,与财政部门的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核对后,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建立全省“两费”征管工作通报制度。

(四)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在每年年初,将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年底,再由两厅联合对“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双挂钩制度:一是将考核结果与全省水利系统综合考核评比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凡未能完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市、县水利部门,取消全省水利系统综合先进评比资格;二是与年度水利投资计划挂钩,凡是“两费”征收任务没有完成的,减少地方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降低省级补助比例。各市也要加强对县级“两费”征管工作的考核,并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大“两费”征管工作力度。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观;资源补偿;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6-0135-04

实践中,以煤炭、石油、天然气为核心的能源矿产资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仍将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本文中所说有偿取得仅指从能源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处初次取得)的改革一直是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具体怎样改,首先应从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予以分析。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是相对于划拨等矿业权无偿取得方式而言,矿业权人通过出让这种有偿取得手段从所有权人——国家的控制中获得矿业权时所要支付的对价,包括矿业权价款、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民事易款项,是矿业权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形成独立权利的前提。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性质体现于我国《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81条和《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然而,能源矿产资源领域从单极利用发展到多极利用,国家只对能源矿产资源保留了抽象的支配力。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商品交换性的活动中的利益,同样是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合法利益,矿业权人向国家通过支付对价始取得矿业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编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由此将矿业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中,然而与普通永益物权相比,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用益物权,其特殊处首先在于能源矿产资源是可消耗物,会随着矿业权的行使逐渐灭失,因此矿业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行使程度不同。一般用益物权仅限于对物事实上的处分,而矿业权可以在法律上行使处分权。如《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人享有矿产品所有权。除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外,采矿权人可以将矿产品按其意图销售。其次还在于能源矿产资源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矿业权带有极强的公权色彩,在矿业权行使中始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不得不体现这两点特殊属性。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的理论基础——自然资源价值观

能源是能转化为人类所需能量的,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物质资源,是资源的属概念。能源矿产资源所有权转化为矿业权的法学基础是物权领域中所有权的变革。随着私有权利的社会化运动,所有权从静态意义上的管领支配不断演变成一种抽象的最终支配权,权利社会化的另一层含义是使所有权人的物不断以新的形式由不同人使用,以流通获利,在此过程中,所有权各项权能不断分裂,分化为不同的主体行使,物因多种用途的发挥而产生收益,原来封闭的所有权打开了固守的支配状态,分化出不同的用益物权,而经济形式的不断变革,这些权利已经突破用益物权的范畴呈现出新的状态,于是用产权这一概念囊括所有用益物权和因新的经济形式而衍生出的权利。产权的概念尽管来源于经济学,但却已为法学领域吸纳,在产权的框架中,所有权是母权,而其权利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产物,是在所有权母体内分化的物的利用权。当实现权利分化时需要付出对价。这一对价若出于自愿,可任由双方协议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但国家的能源矿产资源所有权却因矿产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不能由所有权人按照意愿索要对价,其必须有相应的价值理论作为支持。这就要追溯到自然资源价值理论。关于自然资源的价值,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马克思主义经哲学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的来源是一般人类劳动,因此,未凝结人类抽象劳动的物也不具有价值。那么,未凝结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显然不具有价值。2.西方效用价值观。这种观点是从物品满足人的欲望能力或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心理评价角度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成过程的经济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有价值,是指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于自然资源对人类的效用和它的稀缺性。效用价值观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结于自然资源对人类的效用。“较大的价值几乎总是同较大的效用相适应的,而较小的价值同较小的效用相适应。3.自然价值论。认为人类劳动凝结的自然资源价值是自然价值和凝结于其上的劳动价值的统一体,资源自身属性和规律是其价值的直接源泉,人类劳动则是其价值的间接源泉。

以上几种观点仅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为中心,以自然对人的贡献为基点来认识自然资源价值的,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再生产、自然资源再生产以及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角度分析自然资源价值构成,没有揭示出自然资源价值构成与自然资源再生产、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及吸纳能力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个能源资源匮乏,以往工业文明下的粗放式生产方式难以维续人类社会发展的时代,唯有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才能指导能源矿产资源生产开发和流转等实践活动。此种观点提出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也具有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在具体构成上,自然资源价值可分为天然价值(产权价值)、人工价值(劳动价值)和代际补偿价值(不可再生价值),外部补偿价值(包括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以这种理论形成的价值符合能源矿产资源的多功能性和多价值性,将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结合起来,更利于进入后工业时代人类、资源、环境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与发展。因此,在此种价值理论之上形成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更为合理。

二、我国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的法律制度现状。

广义的能源矿产法律体系由能源基本法、矿产资源法、各单行能源法律(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业法为“七个柱子”)、能源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石油地质勘探损害补偿办法)、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共同组成。然而,能源法律对能源产品价格尚有所规定,如《能源法》草案88条规定: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关于矿业权价款的相关规定则要从矿产资源类法律中寻找依据。当前关于能源矿业权价款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等。具体而言,能源矿业权对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矿业权价款。包括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时:按规定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但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以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申请人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第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按照年度计算,逐年缴纳,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或矿区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4年第150号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从以上规定中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表示的是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的补偿费率是1%。矿区使用费是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天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征收。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暂不收资源税。可见矿区使用费是对含有外方因素的石油企业征收的相当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作用的费用。第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在申请采矿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第18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其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其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第19条则规定在采矿权人矿山建设完成后,依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返还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如果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目标的,不予返还保证金。保证金只是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的财务保障。具体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折抵。第五,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开发、海洋、流域和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起草工作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条例”草案规定所谓生态补偿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生态受益者给予生态保护建设者因其保护生态的投入或失去可能的发展机会而进行的补偿。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财政转移支付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西部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但是,生态补偿还没有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现在各省、自治区都已开始征收生态补偿费,但仅仅将生态损失限制在水土流失范围内,如陕西于2009年1月1日实施《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第4条规定了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计征标准。具体用途根据关于修订《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项目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征管工作业务经费;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六,能源矿产资源税收。目前主要体现为资源税。根据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缴纳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将从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煤炭等其他五类税目的资源税则沿袭了从量计征的模式,焦煤等税额标准有所提高。新公布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将焦煤单列,规定每吨焦煤需要交纳的资源税为8元,其他煤炭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第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勘察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证费。”按照《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勘查项目的不同,一般矿产勘查登记费数额为50元~100元,同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对于矿山企业进行变更而换领采矿证的,均收费100元。第八,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国产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第九,地方特别征收的非税费用。例如,山西省于2007年起向煤炭开采企业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第十,因矿山开采而需缴纳的其他费用。

我国现有的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无法完全体现能源矿产资源出让成本,而且有些收费性质界定不清。首先从构成成本看,体现产权价值的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仅为l%,显然低于发达国家10%的普遍水平;而且矿业权取得价款缺乏代际补偿价值体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尚处于地方试行阶段,还很不成熟,生态补偿理论依据、补偿范围、费用征收和生态损害评估等都缺乏成熟的理论。其次,各种构成要素性质不明晰。《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此规定意味着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这种民事性质的交易成本构成。然而,国土资发.[2004]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出让方式为例,出让是市场经济下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让与其部分权能成就用益物权的主要方式,出让收入显然应理解为能源矿业权取得对价中民事性质交易费用。这就与前文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发生了混淆,以致一些学者认为这两者都是矿业权人为成就其矿业权而向所有权人支付的民事性质费用。而且,按《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资源税也是国家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而获得的民事性质收入。显然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主体基于地位无偿强制性征收的税收不符合这一性质,且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不能出体现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补偿。

三、我国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发展思考

如前所述,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的规定寥寥几条,兼之价格研究的专业性特征,使这一课题偏向于经济学、管理学研究,在法律研究领域中相对空白。然而打破学科疆域,将其他学科成果延伸到法学领域并转化为法律实践,却是学科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实现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规范的系统化

如前文所述,关于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散见于各办法条例中,内容零散,立法位阶低,而且有偿取得对价各构成因素性质模糊甚至冲突,不便于实践操作,因此需要对已存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化。解决此问题,应采取法律编纂的形式,将现有的法规、规章、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消除其中矛盾的内容,增加新的内容,以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具体而言,应该在现有矿产资源法中就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加以专章规定,这样不仅使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便于查询操作,也可减少有偿取得支出的制度成本,而且这部分内容与矿业权出让、评估交易、矿业权转让等规定能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使该法原有体系更加完整,易于确定。

(二)实现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完全成本化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

(六)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10%;

(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及时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省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与有关市共同承担。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划转的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从预算外资金征集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负责征缴;向城镇企业职工征庥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征缴;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征集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征缴;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及向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征集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委托税务机关征缴。征缴的水利建设基金,按征缴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用于征集工作的费用开支。

具体比例可在征缴和稽查办法中规定。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具体征缴和稽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5

一、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水行政法制意识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维系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控制性要素。提高广大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教育全社会树立节约用水观念,是确保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及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和条例为主要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为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充分利用每年四·五法制宣传日、3·22世界水日、6·5世界环境保/!/护日以及逢集遇会,组织干部职工上街散发宣传资料,设立法律服务咨询点,向群众讲解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使广大群众依法用水治水的观念明显增强。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县电视台开设了专题栏目,将保护水源环境制作成简短明了的小广告,每天在县电视台公益广告栏目中循环播放。同时,及时报道保护水资源环境、节约用水、防止水土流失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污染水资源、浪费水资源的反面案例,在全县上下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三是加强教育引导。结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机关单位和社群团体中开展了节能降耗大比拼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保护水资源意识。教育部门将勤俭节约纳入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通过悬挂宣传图片、办板报、举办演讲活动等办法,教育引导广大中小学生从小树立依法用水治水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了遵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近年来,全县举办电视专题栏目10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6万份,悬挂横幅30多幅,刷写标语70多条,宣传覆盖面达90%以上。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确保水行政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们以创建一支“依法履政、文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主体队伍为目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全县水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一是健全机构,完善制度。20__年,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水利水保局行政主管职能,在县水利局下设了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监督站、防汛办三个行政执法主本,均为副科级建制,编制为38人(其中水资办编制12人、监督站编制10人、防汛办编制16人)。20__年又将防汛办改为正科级建制,初步形成了水行政执法“职能分工负责、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有执法单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和完善了《水资源开采审批办法》、《水资源污染处罚办法》等管理制度,使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二是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县财政优先安排水行政执法资金,按时足额拨付防汛经费和执法人员公务费,为防汛办、水资办、监督站分别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和公务用车,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县财政还投资52万元,在基层乡镇建成雨水情自动测报点12个,在县城安装了防汛报警系统一套,提高了全县防汛能力。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了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我们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切实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县法制办坚持每年举办一期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对全县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培训合格的,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许可证,实行持证止岗。县水利部门,每年邀请市、县法律专家,围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的贯彻执行,对系统内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极大地提高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深入贯彻《水法》,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和良好的水事环境

我县水资源总量为15572万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为970立方米,相当于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2400立方米的40.4%,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以贯彻执行《水法》为契机,严格用水审批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和良好的水事环境。一是严格取用水审批程序,规范取用水行为。针对我县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我们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把取用水审批关,对取用水条件不符合要求、退水水质不达标、地下水超采区域坚决不予审批。特别对境内石油开发中无序开采地下水、无证取水、无计划用水、拖欠规费、浪费水资源等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确保了水资源正常有序利用。新《水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对全县范围内有效取水许可证进行了核查登记和换发,共换发取水许可证35本,审批水量255.8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178.35万立方米、地表水77.45万立方米),查处无证取水单位3个,追缴水资源费20__多元。通过严格审查登记,全县各取水用户均能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按审批量取水,严格用水管理,量水设施的安装率达85%,电子智能表安装率达60%,取用水市场得到了规范,取水秩序明显好转。二是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规费征收。在水规费征收中,我们以服务为先导,竭力帮助用水户解决实际困难,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收大户、重点收中户、顺带收小户、不放个体户、稳住困难户”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水资源征收办法,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制度,按标准、按要求及时足额收取规费。对杏子川钻采公司、长庆油田坪北经理部、长庆第四采油厂、长庆油田镰刀湾项目组实行重点收取,对零散小户做到不遗不漏。长庆采油一厂改由市水资源管理局统一征收后,县上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完成了收费办证的实地勘测工作,及时提供详实资料并协调解决征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确保了足额收费。20__年,共征收水资源费78.6万元,其中1—7月份(生活用水地下水与地表水分别按0.06元/立方米、0.05元/立方米)征收26.6万元。8—12月份按新标准(生活用水地下水和地表水分别按0.3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原油生产2元/吨)征收水资源费52万元。三是积极开发水资源,解决群众饮水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县在广泛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北部边远山区实施了“甘露工程”、“百村百井双万工程”,共打深水机井106口,铺设供水管线2804米,有效解决了边远山区贫困人口的饮水困难,全县自来水入户率达到74%。同时,在县城供水上,今年启动实施了王窑、红庄水库引水工程,计划于7月底全部竣工,从根本上解决县城供水困难问题。四是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力度,严防水资源污染。县上在县城供水水源马家沟实施了水源保护河堤建设工程和公路硬化工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县水利、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开展水资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随意向河流排污、倾倒医疗卫生垃圾等污染水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水资源污染。杏子川采油厂先后投资万元,启动实施了化子坪、郝家坪等个污水回注站建设工程,目前已有个建成投入使用,实现了污水回注,提高了原油采收率,减少了污染源。

四、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

我县总土地面积295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2832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96%。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我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石油开采、高速公路建设、天然气管线建设等生产活动的开展,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依然严重,致使有些治理成果不能及时有效保护。为此,我们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三同时”制度,不断完善预防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水保方案审批制度,逐步规范水土保持管理行为,严防水土流失现象发生,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得到有效巩固。一是严格审批程序。针对我县水保执法工作起步晚,水保方案审批尚属空白的实际,从20__年起,我们采取重点突破的办法,从油气开采单位入手,要求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采单位必须办理水保监督手续,否则一律不准入场开钻,以减少了重点工程项目对天然植被的破坏。去年以来,共收到水保审报手续84份(其中油井64份,气井20份),审批份。二是加强督促检查。为了确保重点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式、同时投产使用,我们以水土保持监督站为主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石油开采、公路建设、砖厂等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保证了水保措施的全面落实。去年8月份配合省、市水保监督站对靖安天然气管道、靖安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靖安高速公路沐浴处3井、4井、5井、夏家湾拦渣坝进行了补充设计,对重点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是严格按标准征收水保“两费”。对造成水土流失而无力治理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两费”是法律赋予各级水保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县水保执法人员在水保“两费”征收中,不循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事,近两年来按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分别按0.55元/m2、0.35元/m2征收)征收水保“两费”214万元,其中20__年征收水保“两费”147万元(防治费90万元、补偿费57万元),20__年征收水保两费67万元(防治费41万元、补偿费26万元)。在“两费”管理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在使用上,坚决返还于水土流失治理,绝不挪作它用。

五、全面贯彻《防洪法》,确保安全度汛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6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开采计划,进一步规范取水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实行地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井,长期或临时提用地下水资源时,都应当安装智能水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的义务,对私自提取、浪费地下水资源和拒绝安装智能水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智能水表安装

第四条根据《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井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

第五条机井智能水表由市政府采购办、水务局统一招标、采购。水务局要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市水务局是机井智能水表安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井智能水表的统一规划、施工安装和监管使用。

公安、电力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市水务局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智能水表安装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忧患意识和水资源危机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装机井智能水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智能水表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机井智能水表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机井所有人负责。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查处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各类案件。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的安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乡(镇)水利站负责所辖区域内智能水表的安装、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安全运行和水资源费的征缴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对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人和事及时查处上报。

第八条市水务局各水管所所长、各乡(镇)水利站站长是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系统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市水务局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机井智能水表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对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情况建立档案;要对用水情况认真填写水量记录簿,做好智能水表水量充值记录管理;要及时上报智能水表系统管理数据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条市水务局每年统一对机井智能水表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结果作为取水许可证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水资源费征收

十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敦政办发〔〕71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水务局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机井所有人要凭卡取水,先购水,后取水。智能水表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后,机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序携卡到乡镇水利站购水,刷卡充值后方可取水。

第十三条凡年起批准新(补)打机井全额收取智能水表购置及安装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安装智能水表后方可取水,通过智能水表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章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机井所有人必须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及时安装智能水表。凡在规定限期内不安装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闭取水机井。

第十五条机井智能水表移交给机井所有人后,出现运行不正常的,机井所有人应及时向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告知,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及时联系人员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智能水表运行一年以后出现故障,由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及时协调维修,维修费用由机井所有人承担;机井所有人拒绝维修或即不维修也不更换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凡擅自改动、拆卸和损毁机井智能水表,造成智能水表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电力等部门协助市水务局依法查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水表设置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机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资源费外,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电力部门对该机井实施停电、拆除机井用电线路,由市水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组成封井工作组,封闭该机井。

第十九条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机井智能水表的具体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智能水表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二)智能水表被盗,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庆祝春节的作文(6篇)
  • 下一篇:乡村产业发展的现状范例(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