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6篇)

时间: 2024-01-08 栏目:公文范文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1

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四)企业欠税有增无减,税务机关清欠乏力。企业欠税原因很多,归集起来无非两类:一类是客观所至,如施工企业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直接造成资金不足,使施工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另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故意延迟纳税,有意占压税款,税务机关虽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业停业或者关闭,税务机关无法或无从清欠,长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样,施工企业偷逃税现象普遍。许多施工单位、个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侥幸心理,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便托关系、“走后门”,设法减轻处罚。而税务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一户企业都检查,因此纳税人偷逃税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互相借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干一年算一年,当年挣了钱下年又到别处干或者找不到工程闲着,能不开票则不开票,能拖缴税款则拖缴税款。根据税务检查查出的问题可以将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和手段归纳为以下种种:一是用白条支取工程款,或将工程结算拨款作为工程预支款,长期不做纳税申报;二是将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在建设单位报账领取工程款,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单位、个人利用外地发票真伪以及是否纳税核实困难的现实情况,违反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规定,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四是将设备价值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以此计取了工程税费,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设备款在建筑业纳税营业额中剔除,单独订立合同偷逃应纳税款;五是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违约金、罚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抵减工程款,减少发票开票额少缴税款;六是将施工合同签小干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过不法途径开具假发票领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门协作不畅,税务机关前期介入管理困难。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既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先期参与权,也没有相关部门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由于前

期没有介入,工程实施后,只能通过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类似工程已完工,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介入滞后情况,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流失。

二、加强道路建设税源管理应对措施

(一)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青海经济服好务。在税收工作中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和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去服务和促进青海地方经济的发展。首先地税部门应从全省经济大局出发,把依法征税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充分领会税收是建立在经济和经济发展之上的,不能孤立地看待税收问题,寓税收于经济发展大局之中去强化税收征管,抓好税源建设;其次加强对一般性税源的全面监控,注重抓重点税源、重点项目的税源监控,把税收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握二者的互动关系,实现税收和地方经济发展双赢。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利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地税部门有针对性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建筑业税法宣传。归集相关税收知识,财务处理相关信息,举办纳税人税收知识培训,指导会计建账,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建筑业纳税人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促其及时、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依法足额缴纳税款,构建和谐、有序、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创新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要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干部的税收征管能力,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同志在2006年全国流转税业务会议上提出:“行业管理符合流转税管理的基本规律”;“税种管理是针对各税种的性质,特点而进行的一种个性化税源管理”。因此结合道路建设特点,有必要创新征管手段,实现个性化税源管理。第一,实行“项目登记”与“以票管税”相结合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单位、个人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及时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税务机关将工程名称、地点、预计投资额、施工期限等情况记录在案,进行分类建档。同时要求纳税人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申报缴纳税款,并在工程结算时,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第二,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建筑业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趋势,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根据采集的税收基础信息,研发、应用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信息应用软件,设置项目登记、项目跟踪、工程款结算、申报开票、票款解报、催报催缴、统计查询等功能,实现信息共享,做好信息比对分析。第三,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对建安行业的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对纳税异常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结合行业情况,确定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列入预警对象,实施税务检查。

(四)强化税收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找准薄弱环节,以此作为突破口加强征管

1、规范税收管理。对省内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单位、个人,税务机关应进行前期监控,收集其相关涉税信息,并督促施工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2、守住税源,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工作。对转包和分包工程实行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征管办法,无论是省内或是省外施工企业,凡将总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的,一方面要求受转包、分包方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供有关转包、分包合同;另一方面要求总承包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转包、分包工程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鉴于目前外省来我省施工企业较多的实际,应重点抓好转包、分包工程项目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外地来我省施工企业承包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为便于控管,可采取由建设方委托税款的办法,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人的义务,赋予其税款权,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税款。与建筑管理部门联系,在工程投招标时税务部门提前介入,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

3、实施跟踪管理,加强道路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根据“项目登记”记录,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情况了如指掌,以便于准确审核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对到外地经营的建筑企业,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登记管理台账,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和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以防止税款流失。

4、管好“小税种”。印花税、资源税是道路建设中不大引起重视的税种,在税源管理中应加以注意。对建筑安装合同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施工企业收购的未税矿石的资源税应实行代扣代缴制度。

5、加强道路建设的税务稽查。征管部门应将涉嫌偷逃税款或经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单位、个人移交稽查部门依法稽查。稽查部门应加大对道路建设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发票,做假账等的行为,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五)完善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1、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机制,对地方税收实行专业管理模式,分区域、划类别,明确职责,确保思想、措施、责任三到位。目前对省级公路、通县油路、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已设立专业管理部门,实施专业化的税源控管。除此以外,对其他建筑项目也应考虑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确保建筑业税收应收尽收。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税收管理偷税漏税建筑业项目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

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一)“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缴税办法

1.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过渡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征税的政策,按3%计税。其政策适用于工程合同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

2.新老项目区分标准。新项目的标准有: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营改增”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没有动工,2016年5月1日后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才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老项目的标准有:“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前未完工是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却正式施工,所有手续在2016年5月1日后补办的工程叫做老项目。

(二)“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机遇

1.减少了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不仅有3%的营业税,还有其他重要设备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没有办法进行抵扣。而实施改革之后增值税为11%,虽然提高了税率,但机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等方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并且在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多的情况下有了留抵税额,从根本上实现了减负减税的目的。除此之外,有许多施工企业会有工程转包等现象出现,营业税就没法进行抵减,但在“营改增”实施后就可以避免分包时产生的重复计税问题,给企业减少很多负担并带来了实惠。

2.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合理的避税,减少一些支出的重要手段。经过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务筹划产生多种方式。施工企业的内部可以成立很多的子公司并拥有属于每个子公司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就比较方便了。并且,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填写上选择纳税人种类时在税务上可以进行研究谋划,选择合理降低税负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盈利。

(三)“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挑战

1.由上游原材料的供应商违规操作产生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最主要的难题是原材料购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及抵扣问题。由于原材料供应商比较多,有些供应商的资质弄虚作假,就会存在一些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不合格,就增加了增值税无法抵扣现象的概率。甚至,有时候会出现材料供应商由于发票数额较大就产生中途提高价格的违规行为,最终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在“营改增”的改革初期要重点注意。

2.由建筑施工单位不规范的合同产生的问题。施工单位招投标时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合同文本,“营改增”之后,不规范的一些合同就会造成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些相关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没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由此引发税务筹划方面陷入了困境。所以,企业应对这些不同的合同文本进行科学、专业、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出现申报时因合同不合理产生的问题,给施工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二、如何面对由于“营改增”带来的税务筹划的新局面

(一)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关注新政策并及时更新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随时关注新政策并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新政策,避免由于“营改增”产生的一些税收风险,而且改革之后的税务筹划必须将新的政策体现出来,及时的把握住优惠政策并将其考虑到税务筹划中去。因此,施工企业要对企业财会人员强化税务培训的工作,保证其能充分理解并掌握税改政策的重点和存在的风险。

(二)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要适合自身实际情况

建筑施工行业涉及的工程领域比较多,那么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就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去承担相应的税务,因此,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至关重要。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是不会产生应交增值税的,那么可以采用税负比较的方式来实施税务筹划的工作。而有一部分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转变时,必须考虑自身是不是建立了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而且要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实施税务筹划的工作。

三、税务筹划的一些措施

为了保证“营改增”改革能平稳的的过渡并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我们在老项目缴税前要测算每个项目的税负多少,最终判断是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征收。在价税合计一定的情况下,并且取得的进项可以进行预算,材料购进金额低于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时选择简易计税比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负低。为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对于新项目,企业要做好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施工企业要尽可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单位,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营改增”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施工企业需要认识、了解增值税一系列内容并提前进行谋划,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税务筹划的相关工作,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姜潞薇.基于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财经界,2014(04).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分包工程在建筑工程的实际运行中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而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是担当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与附加的代扣代缴工作。笔者根据自身的实际经验重点论述了总承包单位在分包情况的工程中所实施的相关税务管理。下面阐述相关业务在税务时的具体问题:

一、建筑安装业务

1.与其有关的税收条例内容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采取分包或者转包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从国家政府部门之前颁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中看出,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扣缴义务人应为总承包人。若企业是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交纳税务的;纳税人处于劳务过程中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申办临时证件的;税务机关不必顾及到企业工程是否进行分包,应把建设单位、个人判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划定准确的劳务纳税地点。参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当纳税人需要履行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该将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区划定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将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纳税地点。

(3)其它业务的税务规定。首先,部分税法的规定,总承包人不单单是需要扣缴营业税,还应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一同缴纳。当扣缴税款结束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分包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完税的证明,其中一部分内容属关系到分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此开具发票作为凭证交给给总承包方,分包方、总承包能够把纳税发票作为经营过称中资金收入、支付的证据。其次,总包单位仅仅属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务过程中前往税局机关办理发票时,需要出示《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里填写属实、有效、详细的信息,主要包括了: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项目的办事部门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收集,以作为办理税务证件的有效依据,然后再对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再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出示给向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根据该项目办开具发票,工程项目办事处则可免去相应的税额,并且把《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处理。

2.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时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划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给地区的经济来往给企业业务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企业不再仅限于本地区的发展,而是逐渐将建筑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地区,在外地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对于这种跨地区的安装业务,税务部门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细则》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作出处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允许外出经营的相关证件,并且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地资料登记。若外出经营时间持续6个月,企业就必须道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证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

(1)对于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其经营范围已经超出相应的注册界限内,此时企业必须要对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证要求,给企业颁发允许外出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润,需要交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征收所得税。如果未能缴纳税务,企业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收纳所得税。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看,企业一旦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证的申办工作,其在外地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应当是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应该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缴纳税务。

(2)当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好外出经营证件后,到达实际的工地进行施工地后,必须要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施工量大小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手续证件。根据详细地登记资料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收录后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做登记,无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企业领到了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当企业完成经营活后需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将外出经营证上交给原填发税务机关处理。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1.有关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其扣缴义务人是总承包人。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给别人,这种情况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主要是将工程所有的承包额除去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金额,剩下来的资金余额就是营业额。根据营业额的算法可知,对于出实现工程分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需要用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分包人的纳税金额主要是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大小决定。在具体的工程结算操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时应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而定,发包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而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两者不存在联系,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核算、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对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进行准确的划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将真实有效的总包与分包协议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2.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主要是履行税务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分包单位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需要将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准确注明出来。总承包单位在税务缴纳结束后需要把相关的税务证明交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把完税凭证的复印当成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证明,并交由会计做相应的处理。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对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由于总承包单位已经为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额,分包单位无需办理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要将相关的完税证明与资料出示给税务部门即可。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分包工程在建筑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内容却未能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给予准确的规定。可根据本文的具体内容来制定分包工程的会计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5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1.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2结论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篇6

论文摘要:文章以温州市龙湾区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存在的一些涉税管理的问题为例,分析其原因,加大涉税行为的监控力度,对现行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旨在促进整个建筑安装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温州市龙湾区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据统计,2006年的gdp已达143.47亿元,财政收入为20.03亿元,工业总产值444.27亿元,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已占地方税收的20.52%。随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民营技术园区相继落成,民营企业厂房建设也是红红火火。但是,在新建厂房过程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和现象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规范企业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对促进整个建筑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涉税行为的监控力度是当前税务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现行民营企业自建厂房涉税管理存在困难和主要问题

1.纳税意识淡薄,为了降低建造成本,偷逃税款。温州市龙湾区地处城市的城郊结合部,民营企业较大多数由家庭作坊工业发展而来,企业在建造厂房时,追求的是如何降低建造成本,承建单位大部分是个体施工队,而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因经济利益驱使,能不开发票的尽量不开,抱着侥幸心理,逃避税收管理;特别是承建一些小工程,工期短、变动频繁,等到税务机关发现并准备实施管理时,往往已结算完毕,溜之大吉,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2.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没足够申报营业额,偷逃税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把厂房作固定资产入账时,相关的建筑安装发票的金额远远小于厂房的账面价值,什么原因?企业自行购置水泥、沙石、钢材等“三大材”。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仅就建筑劳务金额开具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偷逃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如某企业厂房总投资为120万元,但施工单位实际开票额仅为2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施工单位仅就劳务收入申报建筑环节的营业税,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

3.违章建筑行为的存在和建设项目信息的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在城郊结合部的温州龙湾区,由于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对建筑行业管理的不够完善,未批先建和超建扩建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物的存在是否采取强制拆除或补办手续进行行政处罚,还没定论,因此对这些违章建筑征收建筑环节营业税仍存在争议;另外,由于税务部门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制度,使得部分建设项目没有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存在着征管上的漏洞。

4.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税收征管不到位。一是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没有形成一套管理机制。由于民营企业建造厂房不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厂房的总投资额。民营企业厂房竣工后往往以远远低于实际造价的估价或虚假价格结转,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税务宣传与辅导不够深入和票据管理不够规范。对以前建造的厂房没有历史原值的,往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入帐,没有意识到在建造时是否取得了合法凭证,见票付款的管理不到位,这让一些不自觉纳税者有空可钻;三是有些税务干部专业知识偏低,难以胜任对厂房建造项目的精细化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民营企业厂房建造项目涉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对税法知识的缺乏和误解,经营用房入帐时,必须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以计提折旧和税前列支;其次,阐明发票管理办法中付款方的法律责任,强调付款方有义务取得发票,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必须凭正式票据收取工程款,对承建的项目必须包含甲供材料,全额开具发票;三是针对“包工不包料”工程,明确纳税人应申报的营业额为工程的总造价,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前辅导来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建设单位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主动向承建单位索取足额的建筑安装发票,这将大大地减轻了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难度。

2.建立执行项目管理信息传递制度,加强源头控管。加大与当地建设局等部门互通信息的传递工作是提高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今后建筑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上要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定期采集己纳入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建立厂房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库,实行厂房建设项目台帐式管理。一方面,对于己竣工的建设项目要以票控税,对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以低于实际造价结转固定资产且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税务部门可采取评估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厂房造价。对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立即督促其办理;另一方面,对于在建尚未完工或者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对民企新建厂房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督促其在建房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明确有关纳税事项,督促建设单位见票付款,及时足额取得合法凭证。同时,争取与房产管理部门取得支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为必备的条件之一,从源头上加以控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智能电网的定义范例(12篇)
  • 下一篇:有趣的春节作文字(16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