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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专业技术总结范例(3篇)

时间: 2024-03-17 栏目:公文范文

初级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二阶聚类法;高职院校;职称结构;学位结构

中图分类号:G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9-0082-03

二阶聚类法简介

聚类分析是统计学中研究“物以类聚”问题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它能够将一批样本(或变量)数据根据其诸多特征,按照在性质上的亲疏程度在没有先验知识的情况下进行自动分类,产生多个分类结果。类内部的个体特征具有相似性,不同类间个体特征的差异较大。顾名思义,二阶聚类是指聚类过程是分为两步进行的,故又称两步聚类,即预分类与正式聚类两个步骤。由于二阶聚类具有可以同时处理连续变量和分类变量、聚类速度快、能根据聚类准则自动选择最优聚类个数(也可以根据研究目的指定类别数量)、分类结果更加可靠等优点,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数据分析方法,目前已经在多个领域得到推广与运用。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结构现状

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江阴职业技术学院7系3部共有专任教师318位,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一)职称结构方面

正高职称5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57%;副高职称的110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4.59%;中级职称的178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5.97%;初级职称的25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86%。从专任教师职称来看,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正高级职称人数偏少并且分布不均衡,在10个系部中,目前只有4个系有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因此,改善与优化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职称结构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学位结构方面

博士3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0.94%;硕士153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8.11%;学士162位,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94%。从专任教师学位来看,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学位主要以硕士与学士为主,博士较少。

二阶聚类结果及其分析

利用SPSS19软件对表1的职称与学位分别进行聚类分析(设定类别为3类),其主要聚类数据如下。

(一)职称聚类的主要数据及其分析

1.平均轮廓=0.6。由于平均轮廓=0.6>0.5,说明聚类质量良好,分类合理。

2.聚类大小:(1)聚类1=3(机电系、管理系、外语系);聚类2=2(计算机系、艺术系);聚类3=5(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

3.变量重要性:正高级=1.00;副高级=0.81;中级=0.77;初级=0.76。从职称的重要性结果来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目前相对于职业技术学院实际而言,教师职称提升的重点应该主要是正高级。

4.均值:(1)聚类1(正高级=0.67;副高级=15.67;中级=26.67;初级=3.67);(2)聚类2(正高级=1.50;副高级=9.00;中级=22.5;初级=5.00);(3)聚类3(正高级=0.00;副高级=9.00;中级=10.60;初级=0.80)。从职称均值结果来看,在聚类1中,正高级的均值为0.67,副高级为15.67,外语系的正高级人数为0低于均值,机电系的副高级人数为15低于均值;在聚类2中,正高级的均值为1.50,副高级的均值为9,艺术系的正高级人数为1、副高级人数为7均低于均值;在聚类3中,正高级均值为0,副高级的均值为9,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的正高级职称人数都为0,其中思政部、基础部的副高级职称人数也低于均值。因此,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正高级职称重点提升的系部应为外语系、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及艺术系,副高级职称提升的重点系部应为思政部、基础部、艺术系及机电系。

5.中位数、分位数及四分位距(见表2)。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1)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的总体四分位距分别为1.00、6.73、12.93、3.00,说明在全院318位专任教师中,中级职称在各系部(10个系部)分布的差异(离散度)较大,其次为副高级,再次为初级,最后为正高级;(2)在正高级职称的聚类中,聚类1、聚类2的四分位距都是0.5,表明正高级在机电系、管理系、外语系、计算机系及艺术系分布的离散度一致;(3)在副高级的3种聚类中,聚类3、聚类2、聚类1的四分位距分别为4.97、1.98、0.48,说明副高级在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分布的离散度最大,其次为计算机系、艺术系,最后为机电系、管理系、外语系;(4)在中级职称的聚类中,聚类3和聚类1的四分位距分别为12.90、5.89,表明中级职称在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分布的离散度较大,在机电系、管理系、外语系分布的离散度较小;(5)在初级职称的聚类中,聚类1、聚类2、聚类3的四分位距分别为2.49、0.49、0.98,说明初级职称在机电系、管理系、外语系分布的离散度较大,其次为化纺系、电子系、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最后为计算机系和艺术系。

(二)学位聚类的主要数据及其分析

1.平均轮廓=0.7。由于平均轮廓=0.7>0.5,说明聚类质量良好,分类合理。

2.聚类大小:(1)聚类1=2(化纺系、计算机系);聚类2=3(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聚类3=5(机电系、电子系、管理系、艺术系、外语系)。

3.变量重要性:硕士=1.00;博士=0.96;学士=0.52。从学位的重要性结果来看,硕士>博士>学士,目前对于职业技术学院实际而言,教师学位提升的方向应该主要是硕士。

4.均值:(1)聚类1(硕士=25.00;博士=1.50;学士=9.00);(2)聚类2(硕士=3.33;博士=0.00;学士=9.67);(3)聚类3(硕士=18.6;博士=0.00;学士=23.00)。从学位均值结果来看,在聚类1中,硕士的均值为25,博士为1.50,化纺系的硕士为22、博士为1均低于均值;在聚类2中,硕士均值为3.33,思政部只有1位硕士,低于均值;在聚类3中,硕士均值为18.6,机电系、电子系、艺术系、外语系的硕士数均低于均值,只有管理系的硕士数高于均值。因此,今后硕士学位提升的重点系部应该是思政部、外语系、化纺系、电子系、机电系和艺术系。同时,机电系、电子系、管理系、艺术系、外语系的学士均值为23,提升硕士学位的空间很大。

5.中位数、分位数及四分位距(见表3)。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1)硕士、学士、博士的总体四分位距分别为13.44、10.44、0.00,说明在全院318位专任教师中,硕士在各系部(10个系部)分布的差异(离散度)较大,其次为学士,最后为博士;(2)在硕士的3种聚类中,聚类1、聚类2、聚类3的四分位距分别为2.91、1.93和0.92,表明硕士在化纺系、计算机系分布的离散度最大,其次是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最后为机电系、电子系、管理系、艺术系、外语系;(3)在学士的3种聚类中,聚类3、聚类2、聚类1的四分位距分别为12.96、1.95和1.93,表明学士在机电系、电子系、管理系、艺术系、外语系分布的离散度最大,其次是体育部、思政部、基础部,最后为化纺系、计算机系。

通过聚类比较,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不同职称及学位在各类系部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到不同职称、学位在各类系部的均值、中位数及其分布的离散程度等,为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在不同系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称、学位的提升、优化计划与决策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苏理云,陈彩霞,高红霞.SPSS19统计分析基础与案例应用教程[M].北京: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12.

初级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数控技术应用。

二、入学要求与学制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3年。

三、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装备制造类行业企业,培养从事数控设备操作等工作的生产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四、职业面向、职业资格与继续学习专业

主要接续专业:

高职:数控技术专业;

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五、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

(一)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产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1.职业素养

(1)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意识,遵守操作规程;

(2)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精神和人际交流能力;

(3)具有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一定的创新意识。

2.专业知识和技能

(1)掌握机械识图的一般知识;

(2)掌握机械制造相关知识;

(4)初步掌握机床数控技术的基本常识;

(5)了解常用数控机床的种类及工艺范围;

(6)掌握数控设备维护保养的相关知识;

(7)初步掌握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知识;

(8)具备识读中等复杂程度机械零件图样和运用一种CAD软件绘制中等复杂程度机械图样的能力;

(9)具备选用数控机床的初步能力;

(10)具备操作和使用常用普通机床(车床、铣床)的初步能力;

(11)具备对机械制造类企业生产一线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分析的初步能力。

(二)专业(技能)方向

1.数控车削加工

(1)具备操作使用常用数控车床的初步能力;

(2)掌握数控车削加工的工艺分析与编程技术,达到数控车工中级工技能等级标准,通过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初步具备数控车床维护保养的能力。

2.数控铣削加工(加工中心加工)

(1)具备操作使用常用数控铣床(加工中心)的初步能力;

(2)掌握数控铣削加工(加工中心加工)的工艺分析与编程技术,达到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中级工技能等级标准,通过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掌握一种CAD/CAM软件的使用技巧,具备熟练运用一种自动编程软件的能力;

(4)初步具备数控铣床(加工中心)维护保养的能力。

3.数控装调与维护

(1)掌握机械测量和电气测量的基本知识;

(2)掌握数控设备装调的相关知识;

(3)能进行数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

(4)会操作常用数控设备,能进行数控设备的精度检测;

(5)能进行数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机械维护维修、电气的维护维修,达到该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标准,通过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教学安排建议

说明:

1.本方案是为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三年制教学安排的参考方案,课程开设顺序与周课时安排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本方案中,总学时3278学时,总计191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总计1028学时,65学分,约占31.36%;专业核心课总计818学时,48学分,约占24.95%;专业(技能)方向课总计490课时,23学分,约占14.95%;认知实习、顶岗实计600学时,38学分,约占18.30%;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计342学时,21学分,约占10.43%。学校制订的教学实施方案,应保持各部分现有比例基本不变。

3.本方案中:军训安排在第一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入学教育安排在第1学期开学后利用业余时间集中进行;社会实践1到4学期每学期安排一次;就业指导安排在第4学期业余时间集中进行。

4.本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个部分。选修课内容多选自课程大纲中规定的选学模块,其中数理类选修建议课程:物理、专业数学(可含三角计算及应用、坐标变换与参数方程、复数及应用、逻辑代数初步等模块);人文类选修建议课程:心理健康、数控技术专业英语、职场英语口语、阅读与欣赏、口语与交际、应用文写作等。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此方案调整执行。

5.钳工工艺与实训、车工实训、铣工实训、数控车削技术训练、数控铣削(加工中心)技术训练、机械拆装实训、数控加工技术训练、数控机床装调维修技术训练等均为理实一体化课程。有条件的学校,CAD/CAM技术应用、设备控制技术、精密测量技术等课程也可采用理实一体化形式开设。

6.学校应在数控车削技术训练、数控铣削(加工中心)技术训练、数控机床装调维修技术训练课程完成后,组织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中级鉴定考核。

7.本专业可选考的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绘图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数控程序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车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铣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等。

七、实训实习环境

本专业应配备相应的校内专业实训实习室(每班40人计)。

1.机械测绘室1个。

2.测量实训室1个。

3.普通机加工设备。

(1)钳工设备:台钳等50台套;

(2)6140车床20台套;

(3)砂轮机10台套;

(4)铣床20台套。

4.CAD/CAM机房2个(含CAD软件、数控仿真软件、CAM软件各50个接点;电脑各50台套)。

5.电工实训室1个(50工位)。

6.电子实训室1个(50工位)。

7.数控车床15~20台;配备较完整的工、夹、量、刃具15~20套。

8.数控铣床(加工中心)15~20台,配备较完整的工、夹、量、刃具15~20套。

9.数控机床机械装调与维修实训室(12台/套)1个。

10.数控机床电气装调与维修实训室(12台/套)1个。

八、教学评价

(一)教学评价应体现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注意吸收行业企业参与。坚持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定性描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倡导采用表现性的评价方式。

(二)校内校外评价结合,职业技能鉴定与学业考核结合,教师评价、学生互评与自我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更要关注运用知识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重视规范操作、安全文明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形成,以及节约能源、节省原材料与爱护生产设备、保护环境等意识与观念的树立。

(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和不同学生的特点,对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可做进一步的细化,考核与评价的标准要与教学目标相对应。

九、专业师资

建立适应本专业教学改革发展要求,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双师”结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专业专任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获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带头人应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具有高级职称和较高的职业资格,在专业改革发展中起引领作用。教师业务能力要适应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参加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

聘请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学校授课、讲座等教学活动。

初级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0条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的市(州)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3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设区的市(州)政府或者省级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后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3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4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6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7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4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40号)、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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