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危害;反思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2.128
[中图分类号]G206;C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1月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如此庞大且数量还在持续增长的一个网民群体,拥有了更多表达自己意见的场所,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舆论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舆论日渐强大的影响力,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露,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舆论已经不单纯是多次意见表达,而是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的一场场道德讨伐的。
1网络舆论暴力概述
1.1网络舆论暴力的涵义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公民利用计算机等网络方式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给他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带来伤害的群体。网络舆论暴力主要包括“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以及其他不良信息的传播等形式。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利用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网络追杀”则是指某个事件激起了民愤,网民通过一些途径将“肇事者”的各种信息公布出来,对其进行打击。但不管是哪一N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原因
1.2.1网民素质参差不齐,贫富差距大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网民在收入特点表现如图1所示。
从网民收入结构(图1)中不难看出:我国网民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群体约占10%,同时从互联网统计数据上了解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群体仅占12%。这可以说明网民素质和贫富差距两个问题。网络是一个相对自由且“不设障碍”的平台,人们可以各抒己见,“不设障碍”就会在出现社会热点问题时,素质高的人会进行客观合理的评论,素质低的人则采取“推波助澜”“火上浇油”的方式甚至恶意谩骂,“挑起大战”。另外,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确实使一部分人富裕起来,但是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摩擦愈演愈烈。一些低收入群体因为生活上的压力难以宣泄,便通过网络来释放压力;同时受仇富心理的影响,一些网民难免会失去理性,带着先入为主的观念,将“富二代”定义为恶人。
1.2.2网络的自由性与隐匿性造成责任缺失
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隐匿性,人们可以利用任何工具自由地表达观点而不受控制,即使受到辱骂,你也无法知道对方的信息,就是因为无论说出多么恶毒的言论也不用承担责任,也因此导致网络上出现了“害群之马”,他们恶意炒作、恶意中伤抓住网民的从众心理将事件闹大,歪曲事实,最后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这样势必会给一些人造成名誉方面的损失,但他们的无计可施又助长了“害群之马”的嚣张气焰。
1.2.3网络舆论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是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使政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网络信息复杂繁多,参差不齐,政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和整理,影响到了网络监督的效力。此外,信息的纷繁复杂也使网络舆论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形成恶性循环。
2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
虽然网络舆论暴力在某些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例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等方式将一些不道德的事件爆料出来进行打击的正义行为。但是,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
2.1诚信缺失
在网络上一些人制造虚假信息引发舆论,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曾经引起网络热议的“秦火火事件”,“秦火火”主要是从事网络推手的业务,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多种网络平台,组织策划网络谣言,恶意诋毁公众人物,捏造雷锋生活奢侈等事件。秦火火被捕后宣称就是通过“忽悠”网民的方式,将这些被污蔑的公众人物的财富和名誉摧毁。他还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这非常讽刺地概括出了网络舆论的部分现状。这些传播虚假信息者无中生有,导致真相与假象交织。而网民有时难以分辨其中真假,在这个过程中网民得到的是被歪曲的事件信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一旦事件被揭露出真相,受众发现自己道德判断的错误性,会感到被欺骗。对原来极度信任的网络舆论产生怀疑,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导致诚信缺失。
2.2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网络不受限制的传递不实信息容易误导公众对社会的认知,引发的舆论可能给事件当事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缺乏保障,社会成员缺乏安全感。面对一些看似正义的爆料,愤怒的网友常常会出于正义地对所谓的“没有道德的人”群起攻之,语言侮辱、爆料隐私等暴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打着正义旗帜的暴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身心的严重创伤和生活的沉重打击更是难以估计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将微博当作法庭,公然给当事人戴上“失德者”的枷锁,无论事件的真相如何,网民满足了宣泄的欲望,而“投机者”获取了利益,当事人的名誉或隐私等合法权益却受到极大的损害。
2.3影响社会发展的秩序
舆论暴力会煽动负面情绪,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的稳定。通过网络所出来信息,大部分都是未经考证的信息,真实性不足,再经过不断的传播,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例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国内首先从网络上出现了吃醋可以治非典的谣言,造成民众的恐慌,一时引发抢醋热潮,多地超市的醋被抢购一空,醋的价格也高涨。谣言没有得到及时的澄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3网络舆论暴力的治理对策
如何治理网络舆论暴力,这个问题值得思考且任重而道远。主要可以从自身、政府、法律3个方面来考虑,引导人们朝向正确的舆论方向,最后达到使网络舆论暴力越来越少的目的。
3.1网络自律
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民和互联网。网络舆论暴力是否能够得到遏制关键在于网络自律。网络自律一方面需要网民能够提升自身的素质,网络舆论暴力的遏制需要所有网民的共同努力,所以加强道德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人是社会的产物,人们在网络世界所反映出来的价值观、道德观就是对现实社会的折射。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社会也应该由文明的公民来组成。文明的公民是能够懂得尊重他人,理性看待事物的社会人。广大网民要自觉践行,促进绿色网络建设,要减少网络舆论的负面作用,让互联网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网络自律还需要互联网管理者的努力,例如:某些网站为了积聚人气不真实的信息等,煽动网民进行炒作。所以,从互联网自身角度来说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言论,及时删除有关他人隐私的信息,这对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
3.2政府的监督
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定期的检查,各级公安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对于网络舆论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和限制,对于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偏激的言语要进行及时删除。同时,网络监管部门要对关键的敏感词进行一定程度的屏蔽,让扰乱网络活动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我国的网络环境才能更加纯净,网络舆论暴力才能够消退。另外,各级政府可以建立阳光网络发言平台,方便群众得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各类电视传媒应该建立自己的网络微博、客户端,方便群众获取正确的新闻资讯。对于网络上舆论暴力事件,政府部门应该提高关注程度,加强管理。另外,政府需大力推动网络文明秩序的建设。全社会都应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必须从自身做起努力增强网络文明社会责任,引导民众积极健康的参与网络活动,净化网络空间。
3.3法治建设
对于网络舆论暴力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出要引入“网络实名制”。首先,网络实名制可以防止网络暴力欺诈行为,避免网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次,对于网络上利用网络舆论暴力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迅速定位打击。最后,有助于网络文明建设,网民会因为网络发言与现实自身联系而慎重理性地发言。“网络实名制”的引入一直是有著极大争议的,不乏反对的言论。反对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侵害了自身的言论自由权,同时将个人生活完全置于国家监控当中,形成国家专制。笔者认为不论是否要引入网络实名制,但是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才能使整个网络环境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网络舆论暴力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4结语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网络是虚拟的,离人们的生活很遥远,但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看到一次次的网络事件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之后,人们不得不承认网络已经进入了自己的生活,与自己息息相关。网民的意见开始影响事件的进程,网络开始占据人们的主流生活,所以网络舆论暴力的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或遏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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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和现实社会密切相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盲从性等特点,一些网民在网上缺乏自律性、敬畏心和责任感,在所谓“网上更自由”“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驱使下,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有的还越来越放纵自己,不仅攻击、辱骂别人,还通过人肉搜索等非法手段实施更激烈的网络暴力,甚至从网络暴力走向了现实犯罪。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网络暴力和网下暴力绝非两种相互孤立的现象,在网上动辄对别人实施网络暴力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是自私、狂躁、极端甚至凶残的人。网络暴力不仅是和现实社会密切相关的,而且常常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里的折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就很可能向现实社会延伸。
从“文登事件”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言论争议―网络辱骂―人肉搜索―网上威吓―组织串联―线下暴力”的路线图是比较明晰的。并且,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围殴侯聚森的4名外地青年在策划、实施暴力行动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有人向他们提供了侯聚森的真实个人身份信息,使其可以对侯聚森的家庭地址、学校地址等信息非常熟悉,保证了暴力行动得以顺利实施。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渠道查到了侯聚森的真实个人身份信息,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境下把信息给了准备在现实生活中对侯聚森施暴的人,这是不少网民在“文登事件”发生后一再提出质疑的焦点问题。
类似的遭遇不仅仅出现在侯聚森身上。因为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打击的事情此前已多次发生,只是受害者受伤的程度没有侯聚森这么严重,因而被媒体忽略罢了。
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暴力行为
“文登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比较快地介入调查,但却忽视了案件中的意识形态斗争等因素,简单地对外公告称当事双方因意见不合相约见面“理论”而发生暴力冲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双方都处以行政拘留处分。这个处理结果被网民称为“约架”。
@文登警方在线相关内容后,很快遭到众多爱国网民和@山东共青团、@、@思想火炬等一些官微的质疑。更怪异的是,“约架”的定性竟然得到众多的“公知”大V的一致力挺,纷纷为文登警方叫好。就在一场被网民戏称为“拿错了剧本”的正能量、负能量阵营的对峙中,“文登事件”迅速演变成为一场全国关注的热点事件。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大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一些“公知”大V虽然在网络上没有以往那么猖狂,但却一直在寻找机会发动进攻,采取网络暴力和现实社会攻击相结合的方式,围攻在意识形态斗争尤其是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正能量人士。他们和私营企业主相勾结,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密切配合,加强联手,有计划、有目的地在网络上下发起一轮轮进攻,使得对敢于亮剑者的围攻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暴力化、政治化的趋势。
随着网上暴力向网下暴力延伸,网上网下的意识形态斗争更加密切联系起来。对此,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巨大的危害性。
网络暴力挑战依法治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网上网下,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应该是被法治遗忘的角落,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网上有怎样的言论争端、观点分歧,都不能成为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理由。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延伸的事件一再发生,不仅引发了人们深深的担忧,更在挑战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无论是在网上还是网下,任何暴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都应该受到依法严惩。如果放纵一些人在网上采用非法手段去攻击、伤害别人,尤其是听任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延伸,不仅文明、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会受到严峻挑战,依法治国也很可能会成为空谈。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对网络暴力还是网下暴力,我们都必须坚持露头就打、严打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沿着正确道路,有序、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在意识形态斗争中,我们必须明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真正站在党和国家的利益上考虑、处理问题,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大武器。
面对越来越凸显的网络暴力问题以及网络暴力向现实社会的延伸,我们必须多管齐下彻底整治:
第一,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平台提供方加强对宣扬网络暴力的贴吧、论坛、QQ群、微信群、微博等平台的监管,要求其尽快限期进行自查自纠,有问题的坚决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则坚决关停;
第二,公开举报方式,欢迎包括青年网络志愿者在内的广大网民举报网络暴力问题,一旦查实,严厉追究网络平台提供方的责任;
第三,对于那些问题众多且屡教不改的网络平台提供方,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曝光,并坚决予以严惩;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性交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来源:新闻爱好者文/聂亮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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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议题设置;网络;语言暴力;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50-02
网络社会,信息的迅捷传播使新闻和公众议题设置呈现多路竞出的态势,一方面,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依然可以职业化地设置议题;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和社会各界人物网路自媒体(如韩寒博客等)及网络新闻媒体(如第一视频新闻网)正日益显示出设置公众议题的动员、影响力,在这种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如新闻评议中的蓄意诋毁、人身攻击等)成为显著的负面传播镜像,也给全媒体时代业界社会责任的践行提出了新课题。
一、网络语言暴力损害新闻和公众议题
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1]语言暴力是出现于社会日常生活中或个人网路行为中,还是出现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完全是两码事。如果说前者是难以避免和控制的,那么后者正是要加以警视、避免和控制的,因为出现在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的语言暴力,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放大,进入了公众视听,成为社会的显像,是一种典型的负面社会传播。
网路语言暴力不乏例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和四川电视台记者在微博互骂和“约架”事件有一定代表性:2012年7月,吴法天在个人微博上了一则有关什邡事件的言论,认为钼铜项目不会污染环境,并请方舟子出面就此进行科普和辟谣。此论一出引来网民一顿斥骂。在声讨吴法天的网民言论中,四川电视台记者周燕的言论格外引人注目,由此激起俩人在网上的互骂,进而把一次就公共事件的争论导向了网上“约架”,以至发展到后来的公园殴打和网民的谩骂升级,恶性循环[2]。此外,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新闻网谩骂香港人也很典型。第一视频新闻网一直就时事热点评论,2012年1月19日,“内地儿童在香港地铁进食引发争议”视频上网后,身为北京大学教授的孔庆东一段七分钟网络视频评论,其中,孔庆东连续对香港人爆粗口。上述两例中网络暴力语言带来明显的消极传播效果。
我们知道,新兴的微博和网络视频新闻媒体在公众议题设置方面开了新言路,多了自由讨论路径和平民声音,并且借助网络迅捷传播,在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和其他技术、成本限制方面比传统媒体有优势,在社会新闻告知和公众议题设置上的重要性正日益彰显,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正因为博客和视频新闻等是新兴媒体,新问题也随之而来,语言暴力在其中出现,说明网路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有明显缺陷。20世纪上半叶,美国思想家约翰?杜威看到当时日益壮大的报纸、期刊等新闻与大众传媒,欢欣鼓舞。在他看来,新闻和大众传媒可以构建公众理性议事的平台,是社会各界对话的最有利场所,是减小政治压迫和社会暴力冲突的缓释剂。在公众的自由讨论和协商中,可以超越暴力集团的压迫,于是“就有了一种信息的存在,它是共同生活的方法报偿,于是也有了一个值得人们热爱、赞扬和忠诚的社会。[4]”这就是杜威先生设想的新闻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效用之一。但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形是:不仅为杜威先生所看好的传统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水准有待提高,而且新兴的网路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还时有出位行为,在公众议题讨论中超越侮辱性诋毁、超越语言暴力、达成理性对话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二、网络语言暴力折射业界践行社会责任不平衡
在议题设置情境下,把语言暴力当成可以自由的言论,这种现象更易出现在网络新闻媒体中,折射出业界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是不平衡的——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之间的不平衡。对于传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新闻和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公器”,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罗伯特?哈钦斯委员会正式倡导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以来,不同体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新闻媒体(尽管对社会责任概念有不同理解和诠释),纷纷制定自律规约,在力求自律的同时,辅之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评议监督,以期在理性框架内为社会提供新闻服务,设置议题和引导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像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这样的传统新闻媒体已经有一个以自律为核心的相对完整的社会责任框架,在此框架中,反低俗、反语言暴力通常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传统新闻机构长期的职业操守,使得职业新闻评论人通常不会在公开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像网络新闻评论“嘉宾”孙庆东那样肆意谩骂,语言暴力出现在传统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比起出现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要小,因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保证公信力,通常会注意恪守新闻职业伦理底线(越界者如默多克旗下的《世界新闻报》关门大吉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点)。对于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个人微博在设置和介入公共议题时有此功能)而言,其传播平台提供者和从业人员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践行社会责任的。
首先,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可能有“社会公器”的意识,但是其商业运行模式却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为运作指向,而理性地发挥“社会公器”的职能有时却会和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的运作指向不一致,换句话说,如果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网站要提高网民点击率和网页“逗留率”,语言暴力这种出位行为有时可能凑效。而在个人微博,语言暴力如影随形,在此领域,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其次,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从行业外部讲,国内外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措施约束新兴网络新闻媒体践行社会责任。在一向讲求“自由表达”的西方,一边播报新闻一边进行脱衣秀的视频新闻女主持人就在这种“自由表达”理念下大行其道。在美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有一个,就是1992年订立的“通讯礼节法”,主旨在于禁止通过网路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人传输不雅或明显违法的资讯;在英国,相关的措施也就是推动成立了非政府组织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旨在消除通过互联网传播含有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资讯。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还未完成,对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比较明显的管理措施有两项,一是鼓励网络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诸如网络色情和网络暴力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看到,在相对粗放的社会管理背景下,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要守住伦理底线、践行社会责任更多靠自律。相对于传统媒体比较成熟的自律规约体系而言,网络新闻媒体在这方面刚起步,所以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安排和观念约束方面较之传统媒体显得松弛。再次,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内容产出与传统的新闻媒体不同,后者的从业人员都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新闻的内容产出有着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程序,对新闻内容的把关审核比较严谨;而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新媒体,新闻出镜人员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新闻评论员的个性化(有时伴随情绪化)特征明显,易致出位言行。
三、网络语言暴力给业界带来的警策
网络新闻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享有言论自由的在操作上的便利,而网络媒体在伦理规约和自律方面的弱化境地,有时可能使得这种言论自由被滥用。有事关公众议题设置的情境下,以为言者无过,可以在网络媒体上率性而言、不受拘束,言说在我、听之由人,实为认知误区。
这个认知误区源于不理解网络新闻媒体的公众议事平台功能(正如杜威所说的那样)和议题放大功能(把议题提交社会和公众加以注意和评议)。网路媒体既是公众议事平台,就要有一定的规则: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相伴而行。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始终是一对不离不弃的概念。公众把设置议题的责任托付给新闻媒体(不论是传统还是网络媒体),也希望媒体征集和各方意见,以让公众“兼听则明”,但是,言路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拘束,换句话说,讨论是有边界的——在公众议事的过程中,如有诽谤、构陷、谩骂以及恶意煽动暴力和攻击行为的言论或示意,都是社会伦理(有时是国家或地区法律)所坚决制止(有时是惩戒)的,语言暴力当然属于被制止之列。网路媒体既有议题放大功能,就应保证进入公众视听的议题有讨论和评议的价值。在议题设置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的谬误在于:对本该进行建设性讨论的公共议题施放噪音,把讨论变成诋毁和攻击,把社会舆论引向消极面。这个认知误区还源于不理解媒体的文化表达功能。媒体在当下议事、导引舆论的同时,还有一种隐形的、长远的文化影响力,正如传播学名家丹尼斯·麦奎尔所说:“在文化的层面上,大众媒介:成为社会现实的定义者与形象构成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认同的主要表征;与其他任何单一的机构相比,大众媒介是人们暇余生活中最大的聚合场所,它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共享的文化‘环境’。[4]”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新闻评论员在这种共享的文化环境中不加节制地信口谩骂,就是对公众视听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语言暴力是附着了重度情绪化色彩的个人无理诉求和对他人(个体和群体)的无理贬斥、诋毁,无形中增加的是进入公众视野的文化垃圾、牺牲的是理性对话场域和达成社会谅解的文化建构,其社会价值和文化导向,也是消极的和负面的。
我们认为,在全媒体时代,要避免和消除议题设置情境下的语言暴力,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即改变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不平衡态势,构建适于全媒体时代的新版社会责任规约框架;其次,对于新兴网络媒体而言,在顾及自身商业运营模式和言路自由价值取向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应在网站上开辟评议通道,以获取来自广大网民的及时的媒介批评意见,同时,提高新闻出镜人员的媒介素养,强化新闻内容产出的把关程序,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和话语,为建构社会公众理性议事平台而努力;第三,在社会责任的践行方面,传统媒体因有先发和相对成熟的优势,似应义不容辞地在业界“以身作则”,并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和公众人物自媒体有诸如语言暴力的出位言行时,及时给予公开评议、形成来自业内的有力监督。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语言暴力[OL].http:///view/455600.htm.
[2]微博“约架”[N].中国青年报,2012-07-23.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280-01
网络语言暴力的产生需要三个因素,即:载体网络媒介、产生语言的主体网民还有网络网民共存其内的社会,从这三个维度可窥见其产生带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唯有对该现象的成因进行全方位透视,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分析
(一)社会客体
1.社会矛盾在虚拟网络世界的演化
网络语言暴力展现了社会舆论形成机制当中非理性的层面,反映了人们在情绪上存在的盲从心理,而我们发现执行网络语言暴力的人大都具备缺乏个体判断力、盲从且情绪化的特征,这些都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冲突下产生的个体病态心理特征。
2.社会文化诟病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前商品经济的巨浪袭击下我国文化界出现了由较为纯粹的精神理性活动转变为肉体感官活动的审美异化,而这种异化直接在影响力深厚的文化界作家圈反映出来,更引发众生效仿。再转看非本土社会的文化影响,譬如音乐文化中的Rap元素,原本取材西方黑帮文化,当中带有较多暴力、反体制、性滥交、以及无政府主义思想。美国好莱坞电影、外国研发的暴力电子游戏,这些文化产业的附属产品都明带着各类暴力语言的元素。
3.社会经济及法律层面的缺陷
网络语言暴力最为直接的体现就在“人肉搜索”上,而这一方式无疑是众多依赖网络营销盈利的网络最成功的商业操作,因为每次成功的“人肉搜索”,都将造成网民的大肆跟帖和点击,这为网站所带来的影响度和收入不可估料,这些非正当的商业动机致使网络语言暴力频繁出现。当前社会层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所特定的法律法规并非完善,而且由于网民的虚拟身份以及网络自身的特性,造成了诸多法律法规存在盲点,因此未能真正从法律的层面彻底解决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而“人肉搜索”对网络外和法律外的社会自由人所形成的危害亦是无法估料的。
(二)网民主体
语言无主体则构不成语言源。当前我国社会的网民主体,大部分都是具备计算机网络基础,即知识基础的群体,其间以年轻人居多,结合这类群体的年龄特征和个人心理机制(譬如爆发阴影原型之说、自卑感影响、社会无意识的释放等),标新立异的出格行为和网络暴力语言成为他们不良情绪的宣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过程中,网民盲目从众心理也是关键的心理因素,道听途说而后人云亦云,往往加大网络舆论的效果。
(三)网络媒介
分析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了从主体和客体方面论述,还需要联系到主客体间的衔接者,即网络媒介。网络媒介所带有的特性,也会成为衍生语言暴力的因素。譬如网络文化的大众性质,使其具备娱乐性,因此网络语言也被增添游戏、夸张的成分,若这类语言未能有序正常的展现出来,被居心不良的网民肆意粗暴利用,则会产生暴力性语言。网络媒介的本质属性便是其虚拟性,这也是其与现实社会区分的最大特性,由于其虚拟,因此为网民们无形间套上防护罩,使其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肆意对正常规范造成破坏。这是网络媒介的固有弊端,也是社会管理在法制法规上存在盲点的根本所在。网络媒介的管理涉及到网络信息技术的层面,因此网管在传播内容审核监控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也是致使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语言暴力对策略谈
网络语言暴力介于其存在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根除只能加以预防和稀释。首先必须完善对网络管理法规的制定,在《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中也有体现,争取以后台实名制的方式来避免网络匿名所带来的各类麻烦,特别是当前各大高校的BBS论坛,以广州大学的惠风和畅论坛为例,多采取实名学号和个人信息登记的方式来维护网络的安全环境;其次是不断完善网络语言的监管机制,定期监控和检查网络页面中出现的污言秽语内容,加强对网络编辑人员的语言规范培训,提高网络技术升级的管理,采取类似“防火墙”的网络语言过滤程序;此外还要对网络传播教育进行普及和强化,引导社会上的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语言观念,家长和教师应当密切关注网络语言的传播现象并及时加以疏导,网络媒体自身亦要关注文明网络的建设,集体摈弃“愤青型”的言论方式,利用专业媒体来营造文明空间,在校园网络社区方面可以多设一些权威性专业学术站点,如中国知网和维普、万方等网站镜像,开设网络讲座及名师专家的谈话内容,组织带有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网络语言环境。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从社会客体、网民主体和主客间网络媒介三个维度简单论述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就现行网络环境和社会情况略谈网络语言暴力处理的有效对策,旨在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思考方向。
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大公共事件中,如“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有效推动了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让公众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也使公众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然而,随着公众网络参与的不断深入,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开始露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的新忧思。
网络的隐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实现政治参与,网络民主在一些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民主意蕴。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出现。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
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如“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一方面向世人彰显了网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网络的负面问题。群情激愤的道德审判,曝光当事人隐私,进而围攻、谩骂当事人的事态演变,让整个社会开始反思网络的作用。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在网络上非常容易集群,致使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成为可能。
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并逐步走向网络多数暴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提到了“网络多数暴政”一词,如何理解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人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坏的一面。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公众在互联网上重新遭遇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打算――“多数暴政”。
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好的方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数的假象
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会有“一呼百应”的效应,将问题几何级放大。这是否构成了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因?
■网络传播具有“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人们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网络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象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在您看来,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还有哪些?
■在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或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且不愿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强化了这一态度,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您提到了网络群体“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声讨和谴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者看法产生认同,形成某种非理性、情绪性的共鸣。
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
在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变得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则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如何来解读?
■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像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道德的自律
如何看待网络多数暴政?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应当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初衷,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变种。
从一定程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出现?
■首先应当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网络多数暴政下的少数,您有何意见建议?
■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能否借用网络外的力量?
■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特点。针对一些重要话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适当引导社会舆论,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近年来,国家针对网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似乎收效甚微。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