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三方检测;发展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检验检测行业逐渐兴起。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所有检验检测业务一律由国家机构管理实施并且外国检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根据需要,对只要通过考核、认可并符合条件的国外检测机构或者国内民营检测机构开放部分商品检验检测市场,为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2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定,进一步明确并规定,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商品之外,其余商品可由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业务,这一规定为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带了较大的市场机遇,使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得到快速发展。
虽然中国检测行业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至今,我国的检测市场已日趋庞大。目前,频频出现的产品质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件给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随着我国政府允许外资独资检测机构进入中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国外各大知名第三方检测机构已迅速进入中国检测市场并占领了检测市场较大市场份额,使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因此,在面对巨大的市场竞争和机遇条件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加强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
二、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面临问题
我国的大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初期是由政府及各个行业的职能部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主要承担着政府部门对行业内某些产品的强制性检测任务。从而形成了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力军,随着市场变化,加之检测机构的增加,检测能力的范围等因素,使检测机构间的业务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而原来的国有检测中心的人员依旧是服务意识薄弱,沟通能力差,以及长时期形成的长官作风,为检测机构本身的生存发展设置了障碍。其次,我国第三方检验机构实验室由于长时期以各自业务为主,缺乏彼此间的交流和合作,使得我国实验室资源分散,整体竞争力差,某些行业检测机构严重缺失。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国际竞争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国内第三方检测的发展建议
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并制约着其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并在全球化的竞争形势下逐渐靠拢甚至超越国外知名检测机构,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1、重视人才
人才对于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以优化机构为目的,合理规划人员;根据职位需求,客观、公正的选择最合适的人才,避免人才浪费;建立和保持机构人员相关技能的培训,并实施合理的绩效考核,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储备人才;
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以激发机构人员的工作潜力及动力,及时与机构人员沟通以避免其对工作的不满,才能留住人才,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进一步快速发展提供中坚力量。因此,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重视人才,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能在技术、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
2、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通过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和加强质量监督力度来开展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状况,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制定、实施和完善质量管理计划。强化机构的设备和人力资源,提高机构的整体质量,并对机构项目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让涉及到项目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对其相应的工作负责并为机构提供质量控制支持,从而提高机构的质量控制水平。积极配合政府、内审员等对机构进行质量管理的审核,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为机构的质量管理提供保证。对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
全面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对于提高机构的质量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3、以客户为中心
客户是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心,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要时刻关注和重视客户,以客户为中心,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作出相应改进,让客户对机构满意并取得客户的信任,避免客户流失,才能进一步促进机构的发展。但是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给机构带来利益,因此对于客户的管理应该基于客户的当前价值(购买价值、经营状况、形象声誉等)和潜在价值(合作潜力、忠实程度、创新价值等),对具有不同价值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才能不断增加机构客户源,提高机构效益,保证机构可持续发展。
4、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为促进国内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至今已顺利举办了五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为促进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业务新的跨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于2011年举办了“中国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创新与合作高峰论坛”。这些会议和论坛的举办,说明了国家和社会各界对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视和支持。因此,开展和举办更多类似的会议和论坛,将为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改革中不断谋求发展提供台,为检测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发展做出贡献。
5、“多位一体”建设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副秘书长宋桂兰在第4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中的《中国实验室认可的发展》报告中提到“多位一体”的建设方式,即提高认可质量、优化实验室结构、找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等方面的一体化建与发展。“多位一体”的建设对坚实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础,找准其发展方向,提高其在国内以及国际上的地位、声誉与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6、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要想建立一个大规模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不仅需要从国外购买大量的先进仪器设备,还需要组建一支高质量、高水准的专业团队,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首先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措施,加大对国内第三方检测结构的资金投入,为国内第三方检测结构的建设和在国际市场的开拓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政府应该合理下放一定数量的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为国内第三方检测结构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能为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加速其被国际认可。
7、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较大的寥寥无几,且几乎都以各自的业务为主,缺乏沟通、交流与合作,造成资源分散、竞争力差、某些行业检测机构的缺失,从而导致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挑战。因此,想要壮大和发展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对其进行资源整合再分配,实现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目前主要体现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例如,上海建立的松江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就对周边检测机构的设备、人才和技术等资源进行了资源整合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各机构之间的优势互补潜能并提高了机构工作效率。目前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有条件的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也逐渐向信息化靠拢,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为客户节约大量时间和成本,以提高客户的工作效率。因此
,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能给机构本身、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结束语
总之,重视和加强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才能使其快速有效的服务于大众和社会,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形势下逐渐靠拢甚至超越国外知名检测机构,提升其国际知名度。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随着我国大量地铁线路的投入建设与运营,极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方便人们群众的出行,但近年来地铁轨道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人们对其关注度愈来愈高。为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工程实体质量的验收工作,加入第三方检测,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质量隐患,只有保证其存在的客观公平公正,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地铁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1第三方检测在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重要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介于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之间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是集测绘学、水文地质学、工程结构学、工程地质学等众多学科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通常用于对项目实施质量控制,因此又被称为公正检验。因其具有独立性与客观性,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可以提高检测的广度和深度,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检测用于地铁工程的检测范围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车站基坑、区间竖井、线路区间、沿线受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1],可以判定地铁结构工程在施工期间是否安全,验证环境保护方案及基坑开挖方案是否正确,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科学精确的预报,避免事故发生;在基坑开挖期间,以检测数据为参考完成信息化施工,并将检测结果用于优化设计,便于及时调整基坑开挖方案,使围护结构、地下主体结构的设计更加安全、合理;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作为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可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依据,为项目业主提供索赔证据,防止承包商作假,隐瞒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真相,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
2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的现状
我国的第三方检测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成熟的第三方检验市场相比,略显不足,主要表现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不到位、检测报告不严谨、单个检测机构规模较小、业内多检测机构并存,缺乏规模效应及品牌效应等,最终形成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
2.1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自身问题
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尚不完善,项目部未制定或完善检测工作管理制定,如检测原始档案的管理不规范,检测资质授权不规范,甚至检测资质过期等;现场检测人员的履约率较差,个别检测机构存在私自变更检测人员而未依规履行备案手续的问题;未严格执行检测工作程序,检测报告及记录表中的“检测意见”“监理工程师”栏空白等,说明检测人员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不作为;检测报告不规范,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相关支持性技术资料且未备案。如某地铁隧道中间报告中,拱顶不合格项目描述为“衬砌背后局部不密实”、“缺陷面深度为0.35m”,经查,该处二衬设计厚度为0.40m,表明缺陷处二衬厚度也不足,判定结果中未指出这一严重缺陷[2]。
2.2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第三方检测的问题
主要存在合同管理不规范和履约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检测合同手续不完善,合同中对检测报告出具时机的约定时效性不强等,如某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中未对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约定,不符合相关验标规定。同时,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履约检查不到位,对派出的现场检测项目部管理较为粗放,没有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特点设置项目部或者现场管理机构,没有对现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没有建立检测工作制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3]。
3加强第三方检测在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应用对策
根据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在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的竞争力。
3.1完善第三方检测招投标办法,规范行业管理
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时,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规定各个检测标段的报价上限,并不以低价中标为原则;在中标机构的选择上,组织专家以投标报价得分+标书中方案完善性的得分总和来定,同时,报价分析占总分比例需≤30%,检测方案的完善性占总分比例需≥70%,目前已经有部分建设机构在招标时采用该评标方法。另外,地铁建设相关部门需对第三方检测执行标准及程序等进行系统规范,将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纳入地铁建设标准化体系。
3.2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
依据第三方检测的项目特点及合同大小来设置检测项目部,建立并完善检测工作制度,规范检测行为。根据要求编制操作性强、可具体落实的检测细则,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规范编制原始记录表格,并将其报至地铁建设机构审批;人员配置方面,需要配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专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检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在母体机构检测时,由专家抽查检测结果,确保判释质量缺陷;检测中间结果和检测报告需规范化,描述时需遵循定性—半定量—定量的原则。
3.3加强对第三方检测的过程监管
地铁建设工程过程中常用的质量控制手段即验收前的第三方检测,同时也是国家诸多技术法规和行政法所严格要求的。加强第三方检测过程的监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相关检测人员及使用检测仪器等履约情况,考核检测人员数据的采集情况,并进行演示。监督并督促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与结果时,做到及时化、规划化,且将重点突出,缺点罗列,内容简洁明了。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检测的中间结果进行审阅,助于及时发现检测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
3.4营造第三方检测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第三方检测市场长期以来处于不公平地位,如果想要打破这一局面,重点是营造第三方检测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需要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市场干预作用,对整个市场现状进行宏观调控,将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行业现状规范化,建立并完善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诚信体系,并对地铁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及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出现严重失误后,将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中,规范检测机构行为,破除行业垄断,鼓励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积极参与、公平竞争。
作者:许余学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参考文献:
[1]郭棋武.论工程质量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J].安徽建筑,2014,04:233-23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计量认证
第八条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直接向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计量认证评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聘任。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产生。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评审期间,不得与所评审的检验机构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第三章检验服务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核定的检验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第二十六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美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验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自受理检验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任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缀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但因客观条件必须指定原检验机构复检的除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七日内申请复检。
被检验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检验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台,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三条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有关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检验机构信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第五十一条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或者评审期间与所评
审检验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的;
(二)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监督检验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监督检验确认的;
(四)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确认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五)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六)未依法履行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资金盈亏;第三产业发展;协整分析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识码]B
这里所说的资金盈亏是指一个经济体的储蓄减去投资,它考察了该经济体创造的收入与其支出情况,得到的结果是该经济体的自有资金的盈亏。从另一个角度看,资金盈亏是投资储蓄缺口的相反数。投资储蓄缺口的概念来自Chenery、Bruno(1962),用以研究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约束问题。资金盈亏是考察资金的重要概念。
在可能影响第三产业发展的各因素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资金,非常有必要考察资金盈亏是否对第三产业发展具有影响。目前这个方向的研究在我国极为罕见,本文沿这个方向对福建进行研究。
一、方法与数据
(一)指标与数据
对于福建省每年的总储蓄和总投资,分别除以当年的GDP,得到相应的储蓄率和投资率。然后将储蓄率减去投资率,得到当年的资本盈亏,下文用yk表示。其中总储蓄的较为严格的计算方法,是由可支配收入减去总消费而得到,但可支配收入这个数据较难得到,因此本文采取我国处理该问题时的常用方法,以GDP减去总消费作为总储蓄。对于总投资,采用我国近些年常用的方法,即采用资本形成总额。相应地,以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值作为衡量第三产业发展的指标,下文用tertiary表示。
本文全部数据来自2015年8月出版的《福建统计年鉴(2015)》,时间截取为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后的1992年至2014年。使用的计算软件为2015年的Stata14。
(二)计算方法
由于资金盈亏(yk)与第三产业发展(tertiary)均为时间序列,因此可能存在单位根。从下文的单位根检验中可以看到,这两个时间序列均为一阶单整,I(1)。因此,考虑对这两个时间序列进行协整分析。
本文采用误差修正模型(error-correctionmodel,ECM)进行计算分析,设定方程如下:
Δtertiaryt=α1Δtertiaryt-1+α2Δykt-1+γ(tertiaryt-1+βykt-1+c)+νt(1)
上式中yk与tertiary的含义见上,Δ为一阶差分算子,下标为不同时期,为随机误差项。这里我们最关心的主要是两个系数:γ与β。下面进行相关计算。
二、计算
(一)单位根检验
现在对资金盈亏(yk)与第三产业发展(tertiary)进行单位根检验。首先进行的是最为常见的ADF检验,其次进行Phillips-Perron检验。Phillips-Perron检验与ADF检验相比,采用了对自相关和异方差稳健的Newey-West标准差,可以认为是修正版的ADF检验。结果如下:
表1对原序列与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综合上述2个检验的结果,对于时间序列的原序列来看,即使放松到10%的水平,也无法否定序列平稳的零假设。而对于其一阶差分序列来看,即使严格到1%的水平,也可以否定其平稳的零假设,从而可认为上述两个时间序列yk与tertiary是一阶单整的,I(1)。
(二)秩检验
在时间序列yk与tertiary都是一阶单整的情况下,现在考察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为此进行秩检验,结果如下:
表2秩检验
上表括号中数字为5%水平关键值。可以看到,在5%水平下时间序列yk和tertiary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而其中就包括前面方程(1)的形式。
(三)系数计算
在完成上述检验后,可以进行误差修正模型的计算,结果如下:
Δtertiaryt=0.46Δtertiaryt-1-0.29Δykt-1-0.45(tertiaryt-1-0.43ykt-1-38)(2)
在上述计算中,我们关心的主要是对应方程(1)中的系数γ与β。现在将这两个系数的相关计算结果列于下表:
表3协整估计系数
首先,这两个系数都为负数,符合预期。其次,这两个系数的绝对值也基本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最后,这两个系数的p值分别为0.01与0.00,达到了1%的显著水平。因此,上述计算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这样,可以写出协整方程如下:
tertiary=0.43yk+38(3)
从这里可以看到,在较长时间里第三产业的发展与资金盈亏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同向变动关系。对这一关系可以理解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有赖于资金的支持,在资金较为宽裕的时期,第三产业发展得相对快一些,而在资金较为紧缺的时期,第三产业发展得相对慢一些。
(四)估计后检验
对于上述估计,还需进行估计后检验,以确认估计的合理性。首先进行正态分布检验。在前面及后面的各种计算中,许多都是以正态分布假定为基础的,那么,这个正态分布假定是否成立呢?现在选择Jarque-Bera正态分布检验,结果如下:
表4Jarque-Bera正态分布检验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到p值很大。通常P值在10%以上我们就不能否定零假设了,而上表最小的P值也高达29%,因此不能否定零假设。该检验的零假设为服从(联合)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认为服从正态分布。
其次进行的是Lagrange自相关检验,考察估计后的残差是否存在自相关,结果如下:
表5Lagrange自相关检验
与上表结果类似,该计算的p值较大,因此不能否定零假设。该检验的零假设为不存在自相关,从而认为残差不存在自相关。
最后进行稳定性检验。如果系统不稳定,那么我们估计的结果及各种检验就会很不可靠。现采用特征根检验以考察系统稳定性。将一个特征根规范化为1,其余特征根及模的计算结果如下:
表6稳定性检验
可以看到,在4个特征根中,一个特征根规范化为1,因此恰好在圆周上,其余的各特征根都在单位圆内,并且离圆周较远,从而可以认为上述模型是比较稳定的。
综合上述检验,可以认为前面的协整方程(3)是比较可靠的。
三、结论
长期以来,人们公认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在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资金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作为由储蓄减去投资所形成的资金盈亏指标,一方面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是衡量资金盈余或不足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是投资储蓄缺口的相反数,而投资储蓄缺口长期以来是经济研究中衡量资金约束的重要指标,因此,作为对资金的一种衡量,考察资金盈亏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很有必要,而我国极度缺乏这个方向的研究。
本文对福建资金盈亏与第三产业发展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经检验证实两者均为一阶单整,在此基础上进行协整计算,发现两个时间序列在较长时间里存在同向变动的关系。对这一关系可以理解为以储蓄减去投资所形成的资金盈亏是第三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资金越为充足,第三产业发展得就越快一些,反之,如果资金较为紧缺,就会拖缓第三产业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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