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的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体饮食和用药(械)安全有效,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预案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损害,或可能构成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试行)》,负责本区药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牵头处置,局内各相关股室队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实行监督管理。要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和评价,密切关注药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人体用药(械)安全有效。
第六条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控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食品药械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根据引发事件的主题不同将食品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分为三类:一是食品群体性安全事件;二是药品不良事件;三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四是药物滥用不良事件。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实施分级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出现食品药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药械滥用行为;
(3)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3)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级(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全区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后,局成立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区食品药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药品器械监督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职责如下:
(1)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
(2)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发生人员伤亡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做好引发不良事件的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取样、留样和送检工作。
第九条下设机构与职责:
(1)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
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收集、汇兑、上报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食品安全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2)药品器械监督股
对药品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核实、初步评价不良事件,并按要求向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3)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对药械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4)办公室
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负责通讯、交通工具、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新闻信息。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文件、新闻稿的审核,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戒毒机构发现食品药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第十一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组成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通过日常监管和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分析,做好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预警级别参照第七条分级方法,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同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区、县)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任何事件发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1、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3、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5、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6、做好上级指示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省、市、县(区)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高层次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应急响应自然启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一般(ⅳ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市局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在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1、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所涉食品药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以下工作:①依法责令立即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②依法封存所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③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④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2、立即会同**区卫生局组织核实以下情况:事件发生地、事件、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人数和死亡人数;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在本行政区域的销售、使用情况,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以及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会同区公安部门调查并报告市公安局;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区疾病控制中心沟通;
3、监督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经确认为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引起的不良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4、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表》,同时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论证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其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以上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对事件预防、报告、评价、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保障监督、监测网络有效运转,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监督、监测网络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第二十一条组成由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保证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与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储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区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使公众能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促进合理用药,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导媒体正确宣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引发恐慌;要组织开展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药械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报送资料要求:
(1)药品经营企业:
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质量检验报告;
是否在监测期内;
⑤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⑥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医疗卫生机构:
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名称、批号、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突发公共事件按影响范围可分为部级、地区级、行业级和社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等基本特征。随着信息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城市的数量及规模的迅速扩大,突发公共事件又表现出连动性、并发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从而显著地放大了破坏力,增加了应对的难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策略制定经历了由“静”到“动”的转变,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正是信息安全保护向动态转换的标志。直接推动此机制建立的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发生在西方的两起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其一是“莫里斯蠕虫”入侵互联网。在短短12小时内,6200台工作站和小型机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不计其数的数据和资料毁于一夜之间,造成一场损失近亿美元的大劫难。其二是美国和西德联手破获了前苏联收买西德大学生黑客,渗入欧美十余个国家的计算机,获取了大量敏感信息的计算机间谍案。因此,建立一种全新的安全防护及管理机制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状况成为共识。于是,1989年,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紧急响应小组——美国计算机紧急事件响应小组及其协调中心(简称CERT/CC)建立,由美国国防部资助,信息安全进入了以动态防护机制为主的时代。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虚拟社会逐渐成型的当下,政府进行治理模式的转型迫在眉睫,对国家网络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二、中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网络安全应急响应组织和应急体系不完备
中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主要分为网络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络内容管理应急几个部分,其应急管理部门是由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机要局)、国家安全部、总参三部等部门共同组成,其应急响应分别由这些不同部门来指导、协调和督促管理,其中,国务院应急办只是在形式上对其他部门进行应急协调,没有统一的顶层领导体系,形成职责不清和应急响应不及时的格局,对于同时涉及跨网络、网络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络内容管理等方面的应急响应难以形成统一应对措施。地方网络安全应急部门机构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地方设有专门的应急办,有的地方设在经信局、科技局、政府办、信息中心、公安局、安全厅等不同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从上到下的整体应急响应效率较差。
(二)网络安全风险形势研判能力不足
当前,网络信息安全态势处于一个新的形势之下,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风险点不断增加;从信息安全威胁的角度来说,随着高级持续性威胁的案例层出不穷,攻击者已经从攻击信息系统本身,转向攻击其背后的业务目标和政治目标。网络安全应急作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应对的重要过程和方法,不同于其他常规行业应急,我们当前还是局限于传统的应急角度,没有将防御和应急救助结合起来,对中国各类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网络攻击行为、网络攻击目的等方面的形势研判能力不足。对中国目前面临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威胁缺少精准案例和证据,首先是数量不清,很多部门对有没有受到攻击不清楚,国家多大范围的网络和信息产业受到威胁不清楚;其次是问题不清楚,到底入侵渗透到什么程度不清楚,对于真正的攻击源头不清楚。
(三)重大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
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方面,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已经制定涉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对于网络舆情的应急也有一定的预案,有些部门和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制定了一些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不过,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不平衡,预案操作性较差,存在一些缺陷。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民生和经济等重大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应急没有整体完备的预案。
(四)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措施缺乏
中国的网络安全技术装备市场大部分被国外公司占据,从网络设备到网络之上的软硬件设备,大多采用国外装备和技术,一旦发生涉及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在国外技术装备被攻击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找到可替代的应急设备。例如,2014年4月8日微软停止了对WindowsXP的服务,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当前使用WindowsXP的用户占到70%-80%份额,这些用户有半数没有升级到更高操作系统的打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到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应急措施。如果一旦出现更严重的国际争端甚至发生战争,我们受制于人的这些网络技术装备难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五)核心信息技术装备的自主化水平较低
网络信息安全与核心信息技术装备的自主化息息相关,核心信息技术装备的自主化是网络安全应急体系的战略性产业基础。目前,虽然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逐渐完善,但是整体来看,国产核心信息技术装备的市场占有率不高,与国外的技术差距也比较大。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国内浪潮、曙光、华为和联想等高性能服务器企业的整体市场占有率不足三分之一;虽有服务器和客户端相关的研发产品,但并未走向市场化。国内计算机、通信和消费电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芯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在技术差距方面,中国高性能计算机的关键元器件特别是中央处理器芯片目前仍依赖国外厂商,数据库的发展水平和成熟度与国际标准也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市场占有率、技术差距等因素,直接导致了中国自主可控的安全技术装备不足,存在数据泄漏风险和情报监控风险。目前,国外企业已广泛参与了中国所有大型网络项目的建设,涉及政府、海关、邮政、金融、铁路、民航、医疗、军警等重要行业,长此以往,中国的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将存在严重的战略风险。有数据显示,中国主要金融机构的信息化设备国产化率不足2%,面向复杂业务处理的中高端服务器几乎全部采用了国外产品。如大中型主机、高端服务器产品基本上以IBM、HP、SUN为主,而这样的选择也直接导致了处理器、部件甚至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相互之间并不兼容,用户一旦采用某厂家的小型机后,就很难摆脱高额投资与服务追加的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导致了被境外控制的威胁,对设备带有的“漏洞”和“后门”抵抗力、免疫力减弱。不能预先检测到间谍软件和隐蔽通道,就无法有效遏制数据窃取。据统计,2013年前8个月,境外有2.2万个IP地址通过植入后门对中国境内4.6万个网络实施控制。中国关键信息系统对国外主机的长期依赖,使得信息安全不可控的问题日益突出。WindowsXP停止服务的事件也是冲击国内2亿用户的重要信息安全事件。对国外信息产品的严重依赖导致中国信息化建设的安全底数不清,国外垄断信息产品对中国而言是一个“黑盒子”,无法准确判断其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
三、加强中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设完备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关系国计民生,这个系统性的体系是否完备、运转是否得当,会对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因而,理顺网络安全应急机制、清晰地明确权责是统筹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的首要工作。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一是成立网络安全应急中心,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该中心作为中央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网络基础设施应急、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应急、网络内容管理应急等网络安全应急工作,建立不同网络、系统、部门之间应急处理的联动机制。如果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可以考虑另行成立相关的指挥协调机构,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有效的作用。二是把仍然分散在各部门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职能适当加以整合。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的特点及管理的重点,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将不同业务部门所涉及到的不同类型的网络安全应急机制与系统有机地统筹、结合在一个子体系中,以提升网络安全应急体系与系统的应急指挥、协同部署的效率与效能。
(二)加快网络应急法制建设
当前,国家对于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管理已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来保障此类事件发生时的有效应急管理,而对于网络安全应急尚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有关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标准,进一步加强有关信息安全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并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与此同时,全国立法机关也应该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尽量加快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应急体系与应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制定工作,将网络应急工作全面纳入系统化的法制建设轨道中来。
(三)健全应急情报共享机制
任何应急响应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环节。一是未雨绸缪,即在事件发生前的充分准备,包括风险评估、制定安全计划、安全意识的培训,以安全通告的方式进行的预警及各种防范措施等;二是亡羊补牢,即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期把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这里,措施的执行者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系统。这些措施包括:系统备份、病毒检测、后门检测、清除病毒或后门、隔离、系统恢复、调查与追踪、入侵者取证等一系列操作。可见,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掌控是预警和采取科学性措施的关键,必须建立应急情报共享机制。通过可信的信息共享,实现网络安全信息情报的及时、有效沟通,能够为网络安全应急提供充足的预警、决策、反应时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的网络安全应急中心负责协调关键基础设施拥有者和经营者,保障在业务连续性、危害管理、信息系统攻击、网络犯罪、保护关键场所免受破坏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并与中国情报分析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共享网络威胁情报,提高网络安全风险形势研判能力。要充分利用目前相关政府部门推进电子政务业务协同、信息共享这一有利契机,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社会各方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共建、共享。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构,保证政令畅通。建立完善的预警检测、通报机制,分析安全信息,警报信息和制订预警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四)强化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最早始于军队,是将平时制定和执行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与战时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应急预案基于对潜在危险源可能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将应对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合理规划,落实应对过程中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环节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是实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有效途径。由于应急预案是在平时研制的,时间上比较从容,因此可以采用科学的方法,并在较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深入论证,从而提高其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通过应急预案的研制,可以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研究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也有利于对应急资源的需求和现状进行系统评估与论证,提高应急资源的使用效率。基于网络安全的应急演练工作需要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网络安全应急中心应根据重大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网络基础营运部门、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相关网络应急部门开展网络安全事件演练,以网络安全保障为场景,采用实战方式,通过演练有效检验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水平,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可以考虑建立由网络基础运营部门、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相关网络应急的一级部门以及涉及安全保密的科研机构、民族企业共同参与的“网络安全应急演练”联盟,在应急演练方面形成部级的权威标准,定期进行不同业务部门的网络安全应急演练与评测,以“应急演练”的方式促进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的发展完善。
(五)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网络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是有效提升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快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和高效的人才培训机制,以及广泛的人才交流机制。要发挥科学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的优势,积极支持网络安全学科专业和培训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技术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加强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同时,要密切跟踪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加强相关技术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力度,着力开展新的网络框架下网络安全问题的研究,推动网络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以有效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各种挑战。同时,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应急人才队伍素质,定期组织对网络安全应急人员的能力培训,强化和补充新的网络安全威胁知识,进一步加强对有关网络安全应急一线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的有关政治素养和技术业务培训。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新技术新思想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关领域一线的工作人员与科研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探索新问题、发现新矛盾、寻求新方法,才能有力地促进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只有培养和储备足够的网络安全应急专业人才,我们的网络安全最后一道屏障才能得到保障。
(六)加速基础技术与相关标准的研究
与网络安全应急相关的业务部门、科研机构、民族企业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面向全局、着眼未来的网络安全应急运作机制、网络安全应急处理技术、网络安全预警和控制等研究,组织参加相关培训,推广和普及新的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有高度概括性与实际可操作性,又能在短时间内部署测试的,能够与不同地方、不同业务部门相适应的网络安全应急相关标准,建立包括技术标准、业务标准、流程标准、配套设施标准在内的网络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七)加快核心信息技术装备国产化逐步替代的步伐
为实现核心信息技术装备国产化逐步替代的良好局面,需要有短期和长期目标。在短期内,确保中国网络空间和数据信息运行的安全可靠;从长期看,要确保中国网络和信息的自主可控和网络空间的长治久安。为实现自主可控的长期目标,在信息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方面肩负重大责任,事关国家信息安全的大事应该由国家来推动。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在推动使用国产信息产品方面的力度很大,希望国家今后更加注重基础研究和核心产品的研发,有效汇聚国家重要资源,在影响产业发展的安全芯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安全终端等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上加大科研资源和优势要素的投入,实现信息安全中关键技术和产品的技术突破。整合国家科研资源,通过多部委合作,加强安全芯片、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等基础信息安全技术的攻关。促进上下游应用产品的开发,完善自主技术产品应用环境,提高相关技术产品的可用性。为实现安全可靠的短期目标,可依托高校、研究机构、民族企业和特定行业用户打造自主创新的大平台,加大核心信息技术的投入,在严格管理的同时相互搭桥,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速度。当今世界大项目的运作多采用“团队制”,信息安全技术攻关和成果向产品的转化应进行机制创新。为实现以上目标,需要从科技攻关、重点企业培育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下大力气。一是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托核高基重大专项,及时跟踪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广泛的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体系;二是重点培育若干具有较强信息安全实力的企业,专门为政府、军队等提供整体架构设计和集成解决方案,形成解决部级信息安全问题的承包商;三是加快立法,促进政府采购自主产品工作有序开展。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枢纽和关键网络系统的采购中,禁止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介入。军事国防、政府办公、海关、金融等重要的部门或行业在采购网络信息安全设备时,要坚持采用自主可控产品优先原则。
(八)开展网络安全应急多方合作
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是应急管理的一个下位(下属)概念,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既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也是城市应急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可以把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看作是由城市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及应急管理法制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这个复杂系统又依附具体的城市,受该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约束。本文在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现状、相互关系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现实可行方法,以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发展。
1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现状
1.1城市道路交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事先制定的应对处理方案或措施[3].2006年1月8目,国务院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随后陆续了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等专项应急预案。根据2006年7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5]所提出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自此后应急预案的制定开始风生水起,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一些企事业开始了一轮制定应急预案的高潮。截至“十一五”末的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数量规模己达240万件[6].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区域)应急预案、基层单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重大活动应急预案[7].一般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预案主要由城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及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城市总体应急预案是综合性预案,是一个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从各个城市制定的总体预案来看,几乎都有专门关于“交通运输保障”的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是协调性预案,是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一些城市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中,已经出现专门的道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如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9];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0]等。也有一些城市针对一些重大活动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如北京市制定的2008北京奥运交通应急预案。
1.2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制也可称为行政应急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也就是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各专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各自的法律地位、相互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及其组织形式等[11].应急管理体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各种应急管理主体的角色、地位、组织形式和相互关系;二是各种应急管理主体权力与职能的设定和分配[12].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在2008年的国家响应框架(nationalresponseframework)的应急支持功能第1号附件-交通运输附件[13]中规定,从联邦层面,交通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协调者是联邦交通运输部,协作机构包括联邦的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内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总务管理局及美国邮政总局。在城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般是以当地交通运输机构为主导,执法机构、应急管理机构、消防机构、应急医疗机构、危险物品承包商、车辆保险公司、拖车和清障公司以及媒体等协助的应急管理体制。
当今许多国家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都类似于美国是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导,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协助的管理体制。我国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不同于美国等一些国家,直接受其上位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城市应急管理体制的制约,形成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一种管理体制。
1.2.1我国的城市应急管理体制
在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南宁、上海、广州、成都等城市先后根据不同的需求状况和城市规模,分别建立不同模式的应急管理体制,目前已形成四大基本应急管理模式:分别是“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模式”,南宁市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城市;“统一接警、分布处警模式”,上海市采用的是该模式;“分布接警、分布处警、大警协同模式”,广州市采用的是该模式;“统一接警、分布处警、大警协同、资源共享模式”,成都市采用的是该模式[18].
1.2.2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截至2012年底,我国大陆的城市总数达657个[14].我国的城市种类很多,按人口、经济规模等可以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15]还有“较大的市”这一提法,《立法法》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里的“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该市市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市级人民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的城市。城市按行政级别从高到低可以分为省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省辖市)以及县级市四级,我国的一些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6]有“设区的市”的提法,设区的市包括除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城市。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17]第5条的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我国当前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指挥疏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标志、标线及信号灯都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作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中枢---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市的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的“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一般只涉及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及公交、货运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所以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可以归纳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导,城市的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协助的管理体制。
1.2.3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
从上述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城市应急管理体制的分析综合来看,我国除以南宁市为代表的少数城市采取“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模式”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管理、指挥、决策外,其他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都是以原有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通常有交通、建设、消防、卫生、环境、气象部门)协作,在整合条块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模式。
1.3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应急机制是指在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中,采取的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应急机制具有固化性、规范性、累积性、综合性和发展性的特点[19].尽管突发事件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可测性、多变性,但人类通过不断试错仍能逐渐发现规律并掌握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些方法经过进一步的检验被积累、沉淀下来被当作人类对抗突发事件的宝贵经验法则,又通过法律规范、行政规则、工作惯例等不同方式相对固定下来,便形成了应急管理机制。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涵盖应急管理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恢复与重建各个阶段,在应急管理各阶段主要涉及的应急管理机制如图1所示。
1.4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法制
应急管理法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复杂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常态法制的必然延伸[20].应急管理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一个国家应急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是政府依法实施应急管理的基本保障。
我国当前并无专门针对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立法,关于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级各类法律规范中。《突发事件应对法》[21]第49条应急措施中有关于“交通管制”的提法,《道路交通安全法》[17]第40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许多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也都有关于交通管制适用条件及管制方法的规定。公安部曾在2008年12月颁布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2],该程序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高速公路的,但对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总的看来,当前我国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立法主要是集中在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理措施上,并未形成覆盖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
2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之间的关系
2.1“一案”与“三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案”与“三制”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应急预案的内容涵盖了应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并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涉及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的各个方面。2003年“SARS”之后,在处理应急预案与应急法制之间的关系时,考虑到立法的周期,中央政府采取了“立法滞后、预案先行”的方式[23],使得应急预案体系的形成和应用要早于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预案先行,为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法制的完善提供了基础,随着应急法制的完善,应急体制、机制的健全,又会以新的应急预案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不断丰富、充实和更新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现实性和预防性。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与“三制”会呈现此消彼涨、持续增强、相互促进、不断深化的一个循环过程。
2.2“三制”之间的关系
体制与机制是较易混淆的一对词语。应急体制是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架和职能的设置,强调一种静态的功能和职责。应急机制体现了应急系统的一种动态运行,突显运作效率和效果。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关系中,体制是机制的“载体”,有什么样的体制就会对应有什么样的机制,体制决定了机制建设的具体内容与特点[24],比如“条块结合”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必然会有“条”和“块”的协调机制、“块”与“块”之间的联动机制。体制又是“静态”的,一旦建立很难改变,所以体制的建设具有滞后性;相对而言是机制是“动态”的,机制对体制具有反作用,好的机制有助于弥补体制中的不足并促进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尤其在当前城市道路应急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好的运作机制可以促进体制的健全和有效运转。不论应急管理体制还是应急管理机制都需要应急法制的保障,法制从国家意志的层面保证了体制的合法性和机制运行的有序性,如果离开了法制,体制和机制这两者都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是基于四个维度的综合体系,它们具有不同的内涵属性和功能特征,在“一案三制”的四要素中,城市道路交通应急预案是前提、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是基础、机制是关键、法制是保障,这四要素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构成了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
3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现实选择
如上文所述,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一案三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们都处在动态演进的变化过程中,具有动态发展的特征、进化的趋势和调适的过程,并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只是有些因素相对更灵活、可变性更强,有些因素相对稳定。如果把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一案三制”中的四要素看成是两对概念:体制和机制、法制和预案,则机制相对体制而言就是更加灵活和易变的,同样的预案相对于法制而言就是更加灵活和易变的,而体制和法制相对比较保守和稳定。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建设中,各城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重点以机制建设和完善预案入手,逐步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向前发展。
3.1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健全和优化
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一案三制”四要素中,体制是基础、机制是关键。从根本上讲,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建设过程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是体制的问题。体制问题涉及一个城市道路应急管理中各种横向和纵向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但是体制问题往往不是市一级政府所能解决的,由于我国的中央集权体制,更多的是需要从顶层设计来解决体制问题。所以从体制与机制的关系来讲,体制是相对保守和稳定的,从市级层面来讲,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机制的灵活性,重点以机制创新为突破来推动整个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发展,反过来促进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在机制建设过程中,又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薄弱环节的关键机制建设,这些机制包括:对关键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筛查、实时监测及安全运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等。
3.1.1对关键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筛查、实时监测及安全运行机制
对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网络而言,通常会有一些脆弱性较强的桥梁、隧道、路口、路段等关键性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一旦出现问题,会对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带来巨大的影响,比如南京市的南京长江大桥,曾在2009年11月16日因一场暴雪导致南京长江大桥大堵车,给南京市的过江交通带来巨大影响,最终导致万人选择徒步过大桥[25].对这些关键性的道路基础设施应当建立筛查、实时监测及安全运行机制,以保证涉及到这些关键基础设施的各种突发事件能早预防、早检(监)测、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甚至消除各种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带来的不理影响。
3.1.2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建设、安监、消防、卫生、环境、气象等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主导机构,依托交通指挥中心信息平台,利用其交通技术监控系统、122报警电话、警车路面巡逻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信息系统,但是像恶劣天气的信息,只能依靠气象部门提供,如果单纯依靠自己的交通指挥中心信息系统来发现、预警往往就很被动。而像涉及到危化物品在城市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往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先监测到,但需要安监、消防、环境、卫生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响应,因此安监、消防、环境、卫生等部门需要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这些相关信息的充分共享,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早检(监)测、早预警、早处置起到关键作用,对最大限度减少各种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一直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这些相关部门互不隶属,缺少信息共享的内在约束。从技术层面讲信息共享机制也存在不少障碍,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以金盾工程为依托的公安信息化建设,形成了一套内部独立的信息系统,公安网与互联网完全物理隔开,出于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公安系统还强调不能“一机二用”,即一台电脑不能同时既连接入公安网又连接进互联网中,而交通指挥中心的整个运行是以公安网为依托的,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向外输出存在一定的障碍,形成所谓的“信息孤岛”现象,如何使得其他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及时地共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是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关键。
3.1.3协调联动机制
所谓协调联动机制,是指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通过有效地构建层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治理网络,通过良好的沟通与有效的信息交流,整合资源,共同行动,协调处理处置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规律性运作模式[26].我国的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往往是依托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作为指挥平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着应急联动指挥与先期处置的职责,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尽管相关的法规、预案都有协调联动的运作规定,但这种集中式应急指挥与分散化部门职责必然会存在机制性的缺陷。
应急指挥本质上是“危机-反应”决策模式,整个应急协调联动指挥活动是以指挥中心或事件为核心,强调快速反应和权力集中,应急指挥体系呈现扁平化特征,其运作理念是对突发事件直接负责。但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各职能部门管理体系仍是树形的垂直架构,其行政理念是对上级负责,这样往往会造成指挥中心的指挥结构与应急协调联动单位管理结构的不统一,遇到突发事件时,指挥调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指挥中心与各协调联动单位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最终只能由上级领导说了算[27].要优化联动协调机制,首先要优化交通指挥中心的运行模式,交通指挥中心的运转可以采取“虚实并重、平战结合”的方式,交通指挥中心除了承担日常的交通管理控制任务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协调联动时,交通指挥中心除了依职责指挥先期处置外,应当迅速上报到此类突发事件的总指挥(通常是政府分管的副市长),由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授权指挥中心的值班长向各联动协调部门发出指令,此时交通指挥中心作为总指挥的应急指挥决策平台运转,具有处置该类突发事件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联动单位,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各自自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次,根据美国学者麦克恩泰尔及道森的观点,在特定的条件下,不同组织之间实现应急协调的可能性较大。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灾前建立联系,即组织之间熟悉彼此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具备尽早、快速分享信息的手段;拥有以合作的方式满足应急管理需求的意愿[28].也就是说,如果组织之间存在着应急协调的意愿、手段并为此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它们就有可能在应急响应的过程中实现联动协调。因此,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密切彼此之间的关系,相互沟通、熟悉彼此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事先要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响应过程要着眼于应急需求、以服务对象为导向;正视不同组织之间的文化差异。
3.2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法制和预案的完善
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系统的“一案三制”四要素中,法制是保障,预案是前提。从长远来看,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是应急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应急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的必由之路。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因为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本身的地域性、专业性及复杂性特点,再加上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较大的市”才有立法的权限,绝大多数的城市并不具备立法的主体资格;即便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较长的周期,因此,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必然是一种长期、普遍现象。相比较而言,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就要灵活得多。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预案往往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因此预案先行是一种必然选择。
各城市在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应急预案时,首先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本市相对易发的突发事件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预案;其次,预案必须要要考虑到现有体制下的可操作性问题,预案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还要通过演习、演练以及在实际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经验教训来发现预案的欠缺和漏洞,不断的改进和完善预案。
4结语
我国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各行业、各部门及相关的研究机构结合自身的特点围绕“一案三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是今后应急管理研究的发展趋势。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一案三制”的建设和完善中,各城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重点以完善预案和机制建设入手,逐步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向前发展。但最终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水平、把城市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一案三制”的综合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童星,陶鹏。论我国应急管理机制的创新---基于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理念[J].江海学刊,2013(2):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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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内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撒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休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市人民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督促证券类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督促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督促保险类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保险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督促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市财政局: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2.4各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证券类金融机构和保险类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Ⅳ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省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IV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县(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县、区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区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体系建立
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和市外对本市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信息
5.1.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按照事件等级规定的时限要求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市级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Ⅰ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成立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Ⅱ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市州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Ⅲ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Ⅳ级响应
各县(区)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市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相关信息的对外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制度,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柏林州内政部安全与秩序局设有重大灾害防护处,负责协调重大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抢险措施的实施。任何可能发生潜在危险的机构、设施都必须有内部和外部两套应急预案。
以加油站为例。内部应急预案涉及在发生火险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如何逃生和如何报警等。外部应急预案则确定了采取抢险措施的责任人、与警方和消防队联系的责任人。应急预案中。从发现警情到报警以及其他各个环节应采取哪些措施。消防通道入口设在何处以及实施外部应急预案应做何种准备等都十分明了。在柏林,各大医院也有一整套的应急预案,以备在重大人员伤亡情况下实施紧急救助。
普通险情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突发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负责解决。为此,市政管理部门和警方必须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还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险情发生后的相应处置方案。参与抢险的各有关部门对抢险措施必须互相通气、彼此协调,通常要在现场设立一个联合救援指挥部。具体的抢险方案要得到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所有救援参与方的认可。联合救援指挥部的任务包括:明确各方任务和职责,确定抢险方案,随时进行险情评估以及向社会信息等。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服从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上级应急指挥部文件办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统一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行政督导工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市直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及养殖环节畜牧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种类、程度和规模。
区旅游局(啤酒节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大型节庆活动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食药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安办会同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
(1)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信息由上级食品安全机构或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区食安办按照预警信息组织区内预警信息。
(2)Ⅳ预警信息由区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报经市食安办核实后,由区政府组织。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区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后,区食安办、各街道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意见以及上级预警信息的变化,区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区食安办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及时报区应急办,并同时报市食安办。区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向区食安委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并按规定上报。
区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排除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区食安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区食安委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食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街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
(6)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上级政府、食安办以及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事发地街道、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安办会同农林、海洋、质监、工商、食药、卫生、商务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务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区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级别提升的需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挥部响应级别的调整组织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区政府、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演习演练
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街道食安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安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