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涉海企业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渔业生产、海洋生态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渔民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海洋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探索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海洋环境责任险可定义为“以企业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认为,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也不涉及累积性的环境影响。
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我国于1999年成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2010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险。2008年以来,我国江苏、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
从我国实践看,目前海洋环境责任险仅在船舶油污责任、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责任保险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狭窄,深度也很不够,海洋遭受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油污染,还有诸如工业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拓展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海洋环境责任险的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加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2.运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环境责任险制度
政府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企业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对污染事件的赔付情况。要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要尽快出台《第三方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的引进、第三方海洋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都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引导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海洋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保险企业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从我国率先展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个城市来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的高达70%―80%的赔付率。与赔付率低不相适应的是保险费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最低为2.2%,最高为8.0%,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都在千分之几[2]。市场经济条件下,赔付率过低和保险费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试点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
由此,保险企业:一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相应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当然,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另外,海洋环境责任保险项目应该有:油污责任保险、流域环境责任保险、海洋工程责任保险、海洋倾废责任保险四大块;二要实行差别保险费率,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业就比港口行业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较严重。因此,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实行“优惠费率”政策,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相对较低的优惠费率;对于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多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突击检查来监测被保险人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及时警示被保险人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险事故拒赔保险金,以及对有此情况发生的企业拒绝承保等方式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巨灾共保机制
鉴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损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险人利益的风险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承保主体的共保机制。该机制要由保监会联合推动,设立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通过分担风险,可以提高整体赔付能力。共保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实施对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理赔、结算等,共同提供服务。
6.规范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3]。考虑我国海洋污染状况,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层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严重、生态损害风险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对环境的危害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的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
四、结语
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虽然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走过一些历程,总体水平不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当在综合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保险研究,2007(9):22-25
一、宣传活动的背景
近几年来,人类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正在继续威胁着人们自身的安全与健康,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对海洋设施造成破坏,并且也令全球各地的沿海地区自然风貌受到侵蚀。尽管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在制止海洋污染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但这一问题依然非常严重。
二、宣传活动的目的
(1)提倡和呼吁更多的民众、游客进行海洋生态旅游、海洋文明旅游。(2)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确保沿海城市及国家的经济稳定。
三、宣传活动的意义
(1)宣传普及海洋知识,提升全民海洋意识,营造出全民关注海洋、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的良好氛围。(2)鼓励全民珍惜爱护每一处可用于海洋旅游发展的海滩、海水浴场、海水运动场等资源,积极发展海洋旅游业。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前提下,确保海洋的永续利用。
四、宣传活动的可行性
(一)政策可行性
(1)“世界海洋日”的确立,为国际社会应对海洋挑战搭建了平台,也为在中国进一步宣传海洋的重要性、提高公众海洋意识提供了新的机会。(2)海口“双创”活动的启动。活动的目的在于力争三年内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
(二)模式可行性
策划开展“拥抱海洋,走向深蓝”假日海滩文明旅游系列宣传活动,如涉海摄影作品和画作,通过开展环保志愿者清洁海滩活动、举行大学生海洋知识竞赛、播放海洋防灾减灾宣传片的方式等宣传主题。
(三)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1)大学生志愿者对海洋环保的知识有一定了解,且拥有高度的保护海洋的热情。(2)团队都是在校大学生,能够在校园里进行宣传并吸收志愿者,通过少数带动多数,共同做好海洋保护活动。
五、宣传活动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一)科学性
(1)从假日海滩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正确引导游客,又要强调海洋保护的质量,保证海洋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加强海洋保护首先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海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保护海洋的自觉性。(3)结合假日海滩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海洋保护工作开展,从而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赢互利。
(二)创新性
(1)以少数志愿者活动来带动更多的民众和学生参与到海洋保护的公益活动中来,以少带多,提高全民对海洋保护工作的重视度。(2)通过系列活动,层层推进海洋保护的意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影响民众行为。
六、宣传活动的重点与难点
(一)重点
(1)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策划:如何从海洋保护的角度去策划活动,使得活动主题明确化、活动形式多元化,活动内容主体化。(2)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影响力:如何确保海洋文明旅游活动的宣传影响作用能够有持续效果,做到以活动形式折射海洋保护知识。(3)确保海洋文明旅游参与者主体的广泛性。
(二)难点
(1)海洋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达到的效果评估。(2)海洋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的教育手段的运用。
七、宣传活动内容
(一)“源于海洋、感恩海洋”――――涉海摄影作品和画作比赛
(二)“保护海洋,文明旅游”――――环保志愿者清洁海滩活动
(三)“了解海洋,保护海洋”――――海洋知识竞赛
(四)“我很美,但我也有脾气”――――海洋防灾减灾宣传片
(五)“丽星邮轮,海洋文明行”――――国际航线海洋文明行
组织和号召30名志愿者前往丽星国际邮轮海口起发站进行海洋环保、海洋灾难急救、文明旅游出行知识宣讲。
八、宣传活动技术方法
海洋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价值系统,大致包括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生态环境价值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其联系表现为很多直接构成海洋经济要素的海洋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区别在于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具有空间不可移性和整体作用性以及一定地域的消费者共享性等质的规定性。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类开发利用以提高自己福利水平或生存能力的,具有某种稀缺性的与海洋有关并受其约束的各种要素或事物的总称。广襄的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现仅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就有海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化学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药物资源、矿产资源、空间资源、海上旅游资源以及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盐差能、温差能、海上风能在内的海洋新能源等等。马克思认为没有经过人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对人类而言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而言。海洋资源都是经过人的劳动改造的资源,已不是“天然的海洋资源”,而是“人工的海洋资源”。按照马克思关于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的理论,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它同一般商品一样,作为人类劳动和自然结合的产物,进入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也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一切海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其实质就是为其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所在。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定性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下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由于在恶劣的海洋生态环境下海洋经济效益的下降;三是由于不具备某种所需海洋生态环境而使海洋经济蒙受的损失。由此可见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和零,当其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有促进作用时其值为正,相反则为负,当对海洋经济发展和人类生产活动毫无影响时其价为零。这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图一时性的利益进行挥霍式消耗,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灾难。目前海洋生态环境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大量废气污染物的入海导致了海洋荒漠化严重,主要表现为海湾和封闭海干涸、海水和海底底质遭污染、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遭严重破坏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容不得人类的任何疏忽和怠慢。
二、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
由以上对海洋生态价值的分析可知,海洋生态价值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价值,具有鲜明的特点。
1.海洋生态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海洋生态价值是社会的产物,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状况的变化其内涵与外延也是不断变化的。对海洋资源的认识、开发、利用需要人类长期、大量的劳动,同时认识、开发、利用的程度又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以前很漫长的一段时期内人类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仅局限于海洋渔业资源、海洋运输资源和海盐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开拓了许多新的海洋开发利用领域,包括能源、水源、矿物、生物资源、化工原料以及海洋空间本身的利用,有些已经形成了产业。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推进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同时也加强了人们的海洋经济意识,海洋旅游、深海采矿、海洋再生能源发电、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的空间利用等,在本世纪有可能成为新的海洋产业。同时,人类的这个认识过程仍在继续,凝结在海洋资源中的这种物化劳动不能即时显现,可以说是海洋生态价值的潜在部分。
2.海洋生态价值的主体整体性
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有的价值相对于个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群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人类整体。海洋生态价值属于后一种,体现了整个海洋生态和人类的关系。当然,相对于少数人群的区域海洋生态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在人类活动已经将整个地球所有区域连成一个整体的情况下,区域小海洋生态已和大海洋生态息息相关了。由于这一特性,对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利益,并且只有通过全人类的共同行动才能实现这种保护。
3.海洋生态价值的全球连锁性
价值总要附着于一定的载体,海洋生态资源的载体是整个海洋水体,作为海洋生态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统计信息传递都是相互关联的。由于经济的一体化、信息的同步化、特别是人类实践活动作用于海洋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提高,越界污染、共同受害已是屡见不鲜。因此,海洋生态价值具有全球性特性。在生态平衡相当脆弱的情况下,局部的生态破坏往往会带来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连锁反应。独立小区域的海洋生态平衡已很难独立维持,并且还会每况愈下地恶性发展。所以海洋生态价值全球连锁性要求整个地球上的居民通力合作,共同维持和恢复海洋生态平衡。
4.海洋生态价值的矛盾复杂性
单从海洋生态系统看,其各个部分彼此之间是和谐共处、互利共生、自相调适的。海洋生态矛盾复杂性的产生主要是人的加入。人类不顾海洋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眼前物质利益的做法,使生态系统丧失了原有的平衡自调能力。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无所顾忌地劫掠资源、肆无忌惮地抛弃废弃物;有的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环境,以牺牲别国利益来换取自己必需的资源,处理自己产出的各种垃圾。
5.海洋生态价值的整体有用性
海洋生态价值整体有用性的存在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通常称之为海洋生态效益,实际上也属于潜在的海洋生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对整个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价是不能只以开发利用其所含资源的劳动来衡量的,还应考虑到海洋对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的效益,如海洋可以调节大气温度、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还有消毒杀菌等功效。
6,海洋生态价值研究的战略紧迫性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在很多方面已出现失衡现象:如,人口的趋海运动,大量人口挤在沿海地区造成了生存空间不足、污染加重及其他生态环境和经济问题;陆地上生产的污染物质,大部分倾人海洋,包括生产和生活污水、石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使海洋荒漠化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并发,导致了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严重破坏;重要海洋生态资源严重退化,美国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世界58%的珊瑚礁有退化的危险,东南亚的珊瑚礁80%处于危险之中,美国的大部分珊瑚礁也面临着退化的危险。加勒比海的珊瑚礁岌岌可危。如此的海洋生态状况,使海洋生态资源的有偿利用问题显得极为突出,由此,海洋生态价值问题研究的战略紧迫性也随之凸显出来。
三、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
人类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要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消耗掉数量不等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失衡。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海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1.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应遵循价值流动规律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海洋生态价值作过一些“补偿”,突出地表现为环保费和税收支出的逐年增加,但有数据表明,那种“价值补偿”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把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排斥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之外,造成了商品价值构成不完整,海洋资源在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再生产中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根据一般的价值流动原则,合理补偿生态的价值损失,必须对生态价值作量的规定。资源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量与体现在该资源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而生态环境的价值量的规定已表现较为复杂,可一分为二,即现行价值(为人工生态价值量)和潜在价值(为未知的自然生态价值量)。因要补偿的是前者,而后者可存人不计。故而所谓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就是人工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人工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是以消费者获得级差收人的方式作为体现物的,因此可把级差收人作为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由此,可以推出海洋生态价值的总量大体等于海洋资源商品的价值量与级差收人的价值量之和。
关键词:海洋循环经济;人海关系;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地处太平洋西岸,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接近陆地领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应当指出,海洋所蕴藏的巨大潜在资源和能力将为21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论文百事通21世纪,海洋将成为解决我国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的主要出路。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1)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
毋庸质疑,发展是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宗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海洋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意义下强调发展,不超越生态环境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其实质是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把发展经济看作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其过程是一个“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通过延长产业链,在系统内进行“废弃物”全面回收、再生资源化、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的目标不是高能耗、高产出、污染严重的物质文明,而是高效率、高科技、低消耗、低污染、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健康持续的生态文明。因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高效性、和谐性和自我调节是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系统,是新时代人海关系和谐的前提因素。发展海洋经济就是要实现一条从对立型、征服型、污染型、掠夺型、破坏型向和睦型、协调型、恢复型、建设型、闭合型演变的人海和谐生态轨迹,实现从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维繁荣走向社会、经济、生态、健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多维立体繁荣。
(2)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目标。
人海关系即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是人地关系的一种类型,其主要反映在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和人类的能动性两方面。纵观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兴鱼盐之利,通舟楫之便”的依海式生活,海洋也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恩泽。然而,20世纪开发海洋的热潮,使得我国近海区域的一些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环境遭到破坏,物种锐减,海洋污染逐年加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海域的综合开发效益,难以持续利用。所以,在新时代提出了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新型人海关系的概念,其实是一种互利互惠,共生共长的关系,人要尊重海洋,尊重自然,这样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才能永续发展。一方面,人类要向海洋索取更多的资源,供人类发展利用,另一方面,人类要积极地良化海洋环境,让海洋的生产力不断的提高,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既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最终目标,二者互相作用,不可分割。
二、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思路设想
必须看到,当前世界经济中心正向太平洋转移,而太平洋西岸更是世界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区域。为了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走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建设道路,以人为本,以海为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促进人海关系和谐。
(1)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勘探,充分掌握海洋资源情况。
人海关系和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首先应该着眼于开发利用新的海洋技术,加大勘测力度,发现更多资源,弥补陆地能源不足,缓解需求增长的压力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除此之外,还要反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种类的多样性,走出一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基础、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为中心、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发展道路。其次,应该明确未来海洋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统一,重视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海洋资源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怪圈,实现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
(2)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部署有特色的海洋开发战略。
从宏观层次看,必须明确发展海洋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海洋经济真正成为促进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以及环境质量提高的物质手段,由以海论海的狭窄圈子向海陆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转变;由粗放型无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向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转变;由传统海洋产业向新兴海洋产业转变;由无偿使用海域、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向海域有偿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利用开发转变,以人为本,把海洋开发作为全局性的战略任务进行综合部署,促进海洋生产力方式的优化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肯定,中国要提出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制度体制创新(如海洋资源产权制度、海洋投资机制、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教育科研体制、海洋管理体制等)为重点的海洋开发战略是至关重要的。
(3)依托循环经济基本原则,促进和谐人海关系形成。
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之路,要求我们依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基本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海关系。主要表现在:1.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2.以人的健康安全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协调发展为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3.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的重要原则。最大可能地延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有效延长产品的服务周期和强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同化能力,实现资源节约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4.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陆地开发的关系。加强海陆之间的联系和相互支援,发展既要以陆地为后方,又要积极地为陆地服务,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海陆并举,加快人海关系和谐步伐。
三、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支撑体系
2006年作为国家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新举措,要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步伐,构置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努力人海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海洋经济开发的进程中着手建立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1)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
吸取世界工业化和城市化“先污染,后治理”的深重教训,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必须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下功夫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的环境,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积极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和制止开采海砂、围海造地的急功近利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资源。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
对于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来说,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为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监督有效、执法有力的海洋管理队伍,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以此推动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形成和海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使海洋开发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海洋经济开发必须建立起以内需为基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主线的产业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操作机制和交易规则,站在时代的高度重视海洋事业,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标准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利益调节结合起来,遵循“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开放价值取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发展。
(4)建立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具体由五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所以,要加强战略性的海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以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来延长海洋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和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落实人才强国和科技兴海战略,鼓励海洋科技的源头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并且使涉海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人海和谐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N].国务院公报,2003-18.
[2]杨玉民.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02).
关键词:海洋生物;保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Q16文献标识码:A
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美味可口的食物,还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海洋生物在废弃物分解、气候调节以及氧气提供等众多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类必须要正确认识到海洋生物正在逐年减少这一现象,因此,国家以及海洋生物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国内的海洋生物的保护和管理现状,对我国海洋生物所面临的问题展开深层次的探究,并对此提出有效措施加强对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
1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不但是一个陆地大国,更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域面积达到300万km2,有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海洋生物已经达到2.6万多种,是世界上拥有海洋生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我国还具备了红树林、珊瑚礁等众多生态保护系统。下面就其中的红树林生态系统举例说明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红树林是一种自持的、可更新的海洋生物资源,主要生长在热地、亚热带海岸潮湿地域带的上面,属于常绿阔叶林的一种,被称为是“海底森林”,红树林生态系统2000多种鱼类、鸟类以及其他一些附生植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繁殖环境,此外,红树林还在海岸防护、净化河水、保护湿地多样性的等众多方面发挥作用。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毁林围海造田或者搞城市建设等人类的一系列破坏,红树林的面积就在大幅缩减,尽管在此过程中,国家曾颁布相关政策进行阻止,但是仍然未起实质性的作用,再加上后期红树林转换性的开发,使得红树林面临濒危的境地。根据调查报告显示,60a来,我国的红树林面积已经减少到73%,因此,国家极其需要重视红树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我国其他的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方面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2我国海洋生物面临的主要问题
2.1人类生存和生活方面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加大对海洋生物的开发利用,再加上人类大肆进行沿海建设,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给予人类无数的海洋资源,人类不知感恩,反而为了牟取暴利,进一步加大了从海洋和海岸等多方面挖掘海洋生物资源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特别一些商业价值较大的海洋生物资源,更是倍受人类无情的迫害。人类的海洋捕捞不但针对鱼虾类和脊椎型动物,更有甚者还会顶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捕杀受国家保护的海洋生物。通常来讲,像海龟、海豚以及鲸鱼等体积庞大的、生命周期较长的、繁殖率较低的这些哺乳性海洋生物,他们的敏感性极强,一旦遭受到人类的伤害,就会很难恢复过来。
2.2海洋污染方面
海洋生物出现病害现象的主要是由带有病原体生物和具有污染性的生物引起的。人类的日常的生活用水、工厂的污水排放、渔船为首的行业排入以及大型的水产养殖,都会伴有许多病原体生物,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污染。有时候,海洋污染还会导致赤潮的发生,从而使得鱼虾和其他大量的脊椎性动物濒临死亡危境,严重时可能会造成一些稀有的海洋生物种类因为海水污染而消亡。几乎每年都会有报道说某一海域发生石油泄漏事件,这都对海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许多海鸟为此丧失生命。再或者,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海洋中的有机物含量日渐增多,使得海域污染状况更为严重。现今的核污染也是海洋生物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人类在生产研发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原子核能技术的使用,为此,海洋中相关核废料也就随之增多,同时也加大了核事件的发生率。比如,2011年日本的福岛核电站发生的泄露事件,不仅对其本土海域产生重大的污染,而且还对我国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至今还存在一定的隐患。
2.3生态环境方面
人类围海造田、围海搞城市建设、大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破坏海岸等一系列活动都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促使海洋生物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并且,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受损害的程度也日益严重。一些大河流上的水库、发电站建设,以及气候造成的连续断流现象同样会影响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近40a内的围海造田、围海搞建设的面积总的加起来已经接近67万hm2,也就是说,我国有将近一半的海岸湿地被人类用来开发建设了,每年我国的沿海湿地面积都会平均缩减2万hm2。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空间。
2.4气候变化方面
随着大气污染的加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生物的生存状况。科学研究表示,到2100年,全球的气温估计会上升到2.5~10.4,将会给全球环境带来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海洋的影响颇大。近年来,随着全球变暖,气候回升南极已经出现了冰川融化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海平面的上升,科学家推测,倘若全球的冰川融化后,海平面将有可能上升66m,到那时,我国将面临者被海水淹没的境地。全球气候变暖也将严重危害到海洋生物资源。随着海水温度的逐级升高,冰川融化,海平面的上升,许多海洋生物会因为气候不适而渐渐消亡,海洋生物种类也将逐渐减少。
3改善国内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现状的有效措施
3.1提高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规范性
我国的海域广阔,海洋生物品种繁多,因此,保护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极具重要意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虽说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海洋生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愈加频繁,现有的政策制度早已不能达到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所以,政府应该结合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国内的海洋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及时落实好海洋生物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我国的海洋管理部门还应注重对现今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做到有效解决,对已有法律制度不适应现实发展的进行优化和调整。积极借鉴国际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法与策略,提升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改善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3.2建立健全的协调管理体制
海洋生物保护工作极具变动性,在工作中,各级部分之间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协调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各管理部分应该承担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从行政辅助管理制度着手更能确保这样工作的落实。所谓行政辅助制度主要是指不相隶属的机关或部门在工作开展工作的进程中,由于某种需求,彼此给予帮助,并且协力完成任务的行为。这种制度不但可以有效的避免政府中立状态下的缺陷,而且有利于实现行政工作效果的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辅助制度的施行必须要以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为前提。行政辅助制度主要涵盖了提出请求、审核请求、采取措施以及救助等4方面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在相应的请求帮助的规定范围之内,本机关都可以向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帮助的请求,受到请求的有关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请求的审核,审核时要注意请求的事项是否在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请求帮助的事项缘由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等,不过这些通常只要观察表面事实便可;受到请求的机关需要在有效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倘若受到请求的辅助机关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时,请求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性的途径来实现对本机关的救助。所以,协调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促进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措施。
3.3协调好海洋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不仅关系到海洋的保护,而且与国内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倘若一味地重视海洋保护,而忽略对经济的建设的话,那么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就很难落实,预定任务也就更加不易完成。不过虽说海洋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存有分歧,但是这一问题仍是可以解决的。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同时兼顾对海洋的保护和经济的建设。比如人工渔礁技术,它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沿海水域质量,而且还能为鱼、虾等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可以施行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一系列的海洋保护制度。比如推行休渔养海政策,在休渔期间严禁任何个体或单位进行捕鱼作业。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休渔制度渔船,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关政策以保障在保护海洋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如实行渔业权利流转政策。
在保户渔民权益的同时,明文规定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对海洋保护的义务。因此,我国的海洋管理部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同时也需注意兼顾海洋经济的发展。
3.4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针对海洋生物划分一定的海域、岸段以及海岛区,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上生态环境恶化的有效手段。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就是对那些珍稀和濒临灭绝的海洋动植物的保护,从而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以及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还在科学探究、科普教育以及生态旅游3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比如,我国第一批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就体现出这些方面的功能: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海岸的自然景观和海区的生态环境;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红树林生态系统;海南省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金丝燕及其栖息的海洋生态环境;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珊瑚礁及生态系统;浙江省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因此,国内必须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实现对国内海洋生物的进一步保护与管理。
总而言之,我国的海洋生物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海洋管理部门进行结合现实状况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制,而且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现行法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运输及储备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黄、渤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过程中,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严重污染,海洋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对渤海海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黄海海域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逐步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大。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炼油发展尤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炼油产业群。在石油的海上运输和储备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要想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临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强自身的港口建设,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也在建设有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设的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尤为突出。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快速发展过程中,港湾、港口的建设显得特别重要。作为发展海洋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对渤、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有“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建设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将一定面积的海域变为陆地,加之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等都会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例如海砂的开采,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在黄、渤海海域的储藏量较为丰富。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海砂资源较大的利用价值,对于海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在不断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无节制地开采海砂资源,由于这些人只注重开采而不进行保护,致使黄、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填海造陆、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等,对于海洋生物的生长以及近岸的海岸环境的影响较为严重。特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生态环境相对于其他海域来说比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弥河、潍河、胶莱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从这里入海,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这些污染物随着河流一起汇入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沿海地区的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垃圾、工业废料等污染物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先锋区域,陆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在发展半岛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尽可能地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续反应性和灾害放大性等特征,这些特点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广泛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在立足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从整体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环境的发展趋势,在海洋立法中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适度的超前性。虽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做了原则性和制度性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可操作性较低。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强而且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以及时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法规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相对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总和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内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难以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弱,法律责任淡化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中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由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较弱,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业宁愿被罚款。违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业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而违法排污。同时,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处罚力度无法保证,处罚的实际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人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遭受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单位等。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因此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这样对于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说,要想举出这些证据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根本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因而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加纵容了那些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
(五)缺乏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