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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篇)

时间: 2024-03-31 栏目:公文范文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1

一、工作概况

从邯郸市的总体情况来看,全市检察机关均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基本上都坚持了慎重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试行工作。建议的效果非常明显,促进了量刑的公开、公正,受到了多数法院的欢迎,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我院为例,自2010年10月试行量刑建议以来至今,共提起公诉各类案件115件,其中提出量刑建议共计45件。已判决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42件,写入判决书36件,采纳率达到93%。且凡是采纳量刑建议的判决,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我院均结合高检院下发的《指导意见》,对量刑意见改革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我院会同当地法院协商,将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写入判决书,加强了判决书在量刑环节上的说理性;我院将自侦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类案件纳入量刑建议案件范围,并制定了《广平县院自侦案件量刑标准》。

二、问题和不足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重视程度不够

量刑建议是当下各基层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改革、争取自身主体地位的一大举措,虽然各地争先恐后地推行量刑建议,但在实践中各基层院重视程度不一,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并没有苦练内功,而往往只是“花架子”的摆设,这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制度绩效的发挥,既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又造成了司法效率的低下。如部分检察干警认为量刑建议仅是一项公诉工作机制创新,一些公诉干警也认为量刑建议只是一项建议权,能否被采纳,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对法官最后确定刑罚没有约束力,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以至于至今尚未正式的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甚至还只是停留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建议的形式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工作在检察机关推行的进度。

(二)建议的范围不明确

从目前情况来看,各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有的地方仅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量刑轻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量刑重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如此等等。毋庸讳言,要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从制度上结束这种混乱,明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

(三)建议的提出形式不统一

从目前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来看,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还仅仅停留在庭审时口头提出的形式,非常的随意;有的在书中明确表明,这树立了书的权威性和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但显然忽视了庭上认定量刑情节的变化可能性;有的在发表公诉词时提出或者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单独提出,这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但降低了量刑建议的采信度。各种作法各有千秋,也导致了各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程度的极大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

(四)建议的提出时间不一致

量刑建议的时机和形式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庭前提出。检察机关应在审查阶段结束、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1]二是当庭提出。检察机关应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时提出量刑建议;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前时提出量刑建议。[2]三是庭后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后进行,这样在量刑建议得不到采纳时,可以减少被告人的不服判因素。但这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与抗辩权,不符合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理的要求。提出时间的不统一,导致在公诉人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法院也陷入过于被动的局面。[3]四是综合提出。在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当庭通过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4]

(五)建议的幅度缺乏标准

从目前各地开展情况看,建议的幅度也差异较大,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不提明确的量刑意见,不提具体的刑种和幅度,仅在书中指明量刑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只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建议法庭依法惩处或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意见。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幅度,而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明确提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意见,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也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总体而言,多数地方是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有的地方是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以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辅,也有的地方对于某些案件也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

(六)变更和审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规定:提出量刑建议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授权进行调整。但在实践中发现,此处规定的授权的主体、程序和范围并不明确。且公诉人当庭调整只能以口头提出,此时口头的建议与书等法律文书不一致,法院很难认定。若认定口头的建议,无疑降低了书的严肃性,同时公诉人也有可能以此滥用权力。如果在庭审后送达法院,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力又很难得到充分保障。《指导意见》还规定,在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调整。还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样做可能降低诉讼效率,不利节约司法成本。设置量刑建议的变更程序,如何做到既要严格遵守规定的量刑建议的决定权限,又充分考虑操作的灵活性和便利,这非常值得探讨。

(七)缺乏监督机制

一是对法院的监督。在目前试行案件中,多数判决都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内量刑,但也存在法院量刑重于或者轻于检察机关的建议的情况。因量刑建议制度尚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各项保障措施尚未建立,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效果将难以保障,最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如量刑情节刑罚量化的比例过大、对量刑情节适用没有具体标准,检、法认识不一,导致量刑情节过度评价或机械叠加。报纸上近日刊登的邢台某县检察院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该院在量刑建议时认为王某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其虽有自首、立功情节,但立功情节一般,其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无正当职业,结合其参与盗窃团伙多次作案的犯罪事实,认为可对其减轻处罚,但程度不能过大。但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该院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此类案件。而此种情形多属于对刑罚适用的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往往也难于抗诉,即使抗诉,成功的把握也不大。二是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是权力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程序的规范、健康运行。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力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力行使的根基。

三、工作改进路径

(一)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操作规程

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除了“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几部的司法解释外,到目前为此,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高检院、省院可根据全国、地方实际,对实施量刑建议的案件进行分门别类,如过失犯罪、未成年等犯罪,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制定具体的、幅度不大的量刑建议制度;直接故意且恶性大的犯罪、定性疑难复杂案件可制定单独的建议操作规范。此外,检察机关年终考核评比也应将量刑建议实施成效纳入其中。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可采取“逐级审查”制度,先由承办人提出,经科室讨论决定,负责人审批后,交分管检察长审核。疑难复杂或重罪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指控犯罪与建议量刑相统一

受传统司法观念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受指控不力影响,害怕法院判决无罪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往往注重对犯罪的指控,忽视对量刑情节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的重视。在实施量刑建议制度中,公诉人应把握好指控犯罪与建议量刑整体联动关系,做到两者兼顾,各取其要。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公诉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出庭指控成功的表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在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综合以往判例的量刑情况而拟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判例,同时也可以参照辖区范围内法院的生效判决,对类案判决进行统计分析,这可以引导公诉人提出合理、适度的量刑建议,避免出现量刑不公、枉法裁判等情况。[5]

(三)量刑建议事实证据要全面考量

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时,多花心思在影响刑期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上,特别是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被教唆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要重点考量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对未成年人犯、老年人犯要考虑其未来成长、生活自理能力。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很多,实难一一阐述。总之,在个案办理中,凡具有的量刑情节,公诉人都应尽力考虑全面、细致、深入,尤其注意量刑情节的相互影响,以达到量刑适当、公正。

(四)尊重自由裁量权与独立建议权相结合

公诉人要综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法独立提出量刑建议,杜绝受法官量刑倾向、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和辩护人不恰当的观点的影响。法官是刑罚的最终决定者,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提出量刑建议不可侵犯法官裁量权行使。在办案实践中,要根据个案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量刑建议,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可提出裁量幅度不超过1年刑期的的建议。对单处财产刑的犯罪,可提出裁量幅度不超过3000元的建议。对既处实刑又处财产刑的,视情节不同而各有侧重。另外,对定性有争议,甚至是否构成犯罪意见不一致、被告人不认罪的,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或者具有稍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为宜。

(五)将量刑建议纳入工作考核

为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各基层院应将量刑建议的质量确立为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应制定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公诉人更加重视量刑建议工作。以规范化、具体化的量刑建议促进公诉人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六)完善监督机制,保障量刑建议权的正确行使

由于量刑建议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诉讼活动,这就决定了量刑建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量刑建议制度中应有对公诉人量刑建议工作的监督内容,保证量刑建议工作的质量。同时应有监督法院判决情况的内容,如果认为自己的量刑建议被法院无充分理由地拒绝采纳,检察机关应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提起抗诉。在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将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对照,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则不能再进行抗诉;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决的刑期在量刑建议允许的刑期幅度之外,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判决审查登记表中阐明理由,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查。如果属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需要抗诉的,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报告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

注释:

[1]冀祥德:《设置量刑建议权要体现控辩协商的价值》,载《检察日报》2006年3月1日第3版。

[2]王顺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操作》,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6期。

[3]秦奕明:《量刑建议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载《法治快报》2008年5月6日第5版。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2

第二条严格执行“”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议每月召开1-2次,党课每季开设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党支部要充分利用“”等组织生活及其他方式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到党员有较大思想情绪或意见建议时必访,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访,党员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时必访。

支部党员大会要把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民主相关法规列为重要内容,使每个党员都能理解、熟悉和领会党的民主、党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知识,知晓其内容、程序和方法,让每个党员都能树立民主思想,学会运用党员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来监督的行使。

第三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利用党员大会的机会,向党员通报党内事务,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对外出流动党员,支部确定的联系人要采取写信、发信息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情况。

第四条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每季一次,可分别采取会议通报、设立文件查阅点和在公开栏公开三种方式进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突出公开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思想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小组组织设置调整和人员调整情况;作风建设方面,突出公开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党员民主评议情况;与党员权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做到“三必须”:即在村级(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新农村建设规划等重要事务作出决策之前,必须先征求党员意见;在农村基层组织评先推优和酝酿村(社区)“两委”干部候选人时,必须先交党员会议讨论;在年度评议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工作时,必须让党员参与。征求意见可采取召开党员大会或个别走访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建立党的政策、党内文件传达、阅读制度。县委组织部要在信丰党建网站设立文件查阅专栏,将非的党内政策、文件在网上公开,供党员查询和阅读。各基层党支部要设立文件阅读室(或党员活动室),每月固定三天(5日、15日、25日)为阅文日,并告知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文件、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要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集中传达和学习。

第七条建立党员民主评议支部及其成员制度。

民主评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原则上每年一次(在年底进行),但上级党组织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决定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上级党组织派人组织实施,按动员讲话、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步骤进行。

民主评议党支部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民主评议支部成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50%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查实情况并对支部书记或支委进行调整。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50%的支委成员,由上级党组织给予免职处理。

第八条建立党员质询制度。党员质询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既可以对支部提出质询,也可以对支部班子成员提出质询。党支部或支部班子成员在接到党员质询之日起10内给出答询,对多个党员联名提出的质询,可以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给予答询。

第九条建立党员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的收集、处理、反馈和奖励制度。

县委组织部在信丰党建网站设立“党员信箱”专栏,专门收集党员的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各基层党(工)委也要通过设立党员服务电话、党员服务信箱或党(工)委负责人“接访日”等形式,收集党员的诉求、建议、倡议、意见、检举、控告。

对党员提出的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合理但一时难于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不合理的要向党员解释说明,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对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以改进,不合理的要向提出人作出解释说明。

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要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各项规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和组织,严禁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等形式的打击报复。对署实名的检举人、控告人,党组织要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回函告知其处理结果,在回访或回函过程中应注意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回访应事先征得检举人、控告人的同意。

第十条建立党内奖励制度。除每年“七一”期间表彰的“一先双优”外,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300元。

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在重大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荣获县以上见义勇为奖的;

所提建议、倡议和意见对改进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建立老党员生活补贴制度。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党龄30年至39年的,每月10元;党龄40年至49年的,每月15元;党龄50年以上的,每月20元;慰问补贴经费从县留存党费中解决,每年分“七一”、春节两拨给基层党(工),由基层党(工)具体发放。

第十二条建立老先进老党代表走访慰问制度。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党(工)委在春节期间派人进行走访慰问,慰问金额不能少于200元。

曾经被评为市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党支部曾经被评为市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县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党支部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县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曾经担任市及以上党代表的;

曾经连续担任三届以上县党代表的。

第十三条建立农村党员世逝吊唁抚慰制度。农村党员世逝,由村党支部派人吊唁,抚慰金额不能少于100元,曾经担任过村干部的乡镇党委要派人吊唁,抚慰金额不能少于200元。

第十四条建立党员救助制度。党员生病住院的,党员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救助,救助金额为300元。有工作单位的,其救助资金由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其救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和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工)委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党内关爱制度的有关政策界限。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第十条至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奖励、补贴、慰问、抚慰和救助:

受到留党查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不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丧失政治立场,背叛理想信念,参与等组织的;

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或群体上访的;

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身体健康,因懒惰成性导致生活困难的,有成年子女(包括抱养子女)而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因、酿酒、吸毒、斗殴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3

关键词:质量环节;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英国是世界上开展绩效审计较早的国家,已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标准和工作方式,在二十一世纪初已经建立严谨高效的质量控制方法。

我国在“十二五”时期内部审计工作也有很快发展,新形势下内部审计要发挥监督、控制、服务、管理功能,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增加单位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业务真实流程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帮助理顺利益关系,有赖于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成效。我国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差,业务规范性差,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人员素质不高,怎样才能克服发展瓶颈、走上新台阶,质量控制是关键。我国2007年更新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关于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与绩效审计的三个方面是一致的。

美国人认为内部审计质量是指内审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审计作用的发挥水平,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内审质量控制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强化内部控制功能密切相关,强化内审质量控制不仅是我国内审日益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内审发展的共同趋势。

英国国家审计署在绩效审计中非常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法”采取了“质量环节(QualityThresholds)”控制和聘请外部机构评价两种方式。

“质量环节”控制适用于我国内部审计的五大环节: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五个“质量环节”。也就是比2004年全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的控制过程(包括审计计划控制、审计实施控制、审计报告控制)多了两个环节。

在每个质量环节内部审计可设定相关问题及应取得的证据和应完成的工作内容,根据该环节质量控制的要求,规定审计复核、利用专家工作、征求第三方意见、外部质量检查等多种质量控制方式。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规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规定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笔者认为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两个环节也应该不容忽视。

1审计准备环节

在审计准备环节,主要工作是审计项目选择和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关乎于事前控制。科学的审计项目选题机制。通过对公司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出对公司目标实现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强调审计成果是哪些以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法、内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审计技能、需要占用的审计资源、何时提交审计报告、能否控制审计风险、如何实现审计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审计证据和重要文件管理制度,这些问题是该环节需回答的,也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我国内审人员素质不适应需要,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差;现有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掌握现代管理知识、科技知识,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知识结构相对陈旧、比较单一,整体上应对复杂审计工作局面的能力比较弱。审计人员的开拓创新意识相对较弱,宏观意识和现代审计意识不够强。在工作上、思维上的一些惯性还比较强,有的传统财务审计的观念比较浓,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有的思维方式单一,比较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多层次、多视角地透视问题不够,综合分析能力比较差。国家应该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制度,没有内审资格证书和后续教育的严禁从业。同时,国家应该重视推行内部审计师考试制度,考试应涉及财务会计、管理学、预算学、统计学等方面知识。

2审计实施环节

在审计实施环节,我国的情况是工作底稿编制随意性大,工作不规范,取证不充分,不能揭示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甚至有的审计人员,不仔细分析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简单复制被审计单位的账页,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就作为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缺少被审计单位鉴章。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实际工作中,审计证据一般缺少被审计单位的签章,这就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质量。

英国绩效审计在实施环节的质量控制主要有六项核心任务,包括审计事项是否有充分、适当的证据,是否全面分析和理解了审计证据,是否对关键信息进行鉴别并得到数据支持,所有的审计发现是否和相关利益主体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相互印证,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是否有明确的方案来解决分歧,审计报告草案是否有统一框架。

我国目前在实施环节控制的重点是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事中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可,取决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得到合理设置来保障独立性地位,信息和沟通是否通畅,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准则执行。

3审计报告环节

在审计报告环节,我国内部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经常出现结论缺乏准确度、审计决定事实不清、引用法规不准确或者不引用法规、建议缺乏可行性及针对性等情况;经常发生重大质量妥协。内部审计人员执业中,未遵循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面临内部管理高层的压力时,经常是审计报告避重就轻,审计处理不痛不痒。

英国绩效审计报告已成为议会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信息环节的质量控制。中国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规建设也落后,内部审计的最高法规是2003年执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急需更新。中国人虽说“家丑不外扬”,但可将内部审计报告征求第三方意见,评价是否符合专业标准并进行记录存档,2012年5月1日试行的《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中已经充分重视外部评估,可见也是必然趋势。

4审计信息环节

审计信息环节,英国绩效审计报告是要征求第三方意见,而且交换意见过程中,审计报告是否维持原有结构,而且清晰、一致、简洁是必须回答且记录的问题,报告要符合专业标准,还要适当组织审计报告的出版发行,对审计报告的和后续检查方面有具体行动方案。

我国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报告的出具,准则有具体规定,内部审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既借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部分格式及要求,又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特征与不同目的审计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经营绩效,经济责任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整改及奖惩建议,内部审计报告作为改进内控管理的参考依据只对公司本单位、本部门、股东负责并对外保密。内部审计报告的后续检查同样要有具体行动方案,《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中用访谈法对公司高层管理成员、治理层成员、运营管理层成员和审计人员针对“这些报告中的信息是否符合您的需要?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何看法?审计报告是否披露了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审计的时效性如何?您认为这些报告应在哪些方面做出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情况进行后续跟踪了吗”、“内部审计对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吗?”、“内部审计报告的结论公允吗?审计发现是否与您沟通过?您认为内部审计提出的建议有价值吗?”、“是否由内部审计机构决定采取及时的后续审计,以确定管理层的纠正行为是否达到预期结果?”等问题来评估质量控制,可见已与国际接轨,但是执行情况拭目以待。

5总结经验环节

总结经验环节的工作应围绕内部和外部质量保证措施,英国非常重视对审计工作进行事后总结。英国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质量的评价工作,由伦敦经济学院的独立专家组承担,为了增加评价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每份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发给被审计单位。

今年《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已经让我们看到了风向标,总结经验环节的具体实务操作指南已经出台。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形式,由组织根据情况选择实施。内部评估由组织内部的人员实施,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参与。外部评估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实施。外部评估是由组织外部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活动。外部评估需要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领导下、由胜任的评估人员组成团队独立负责实施。外部评估的优点是评估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有利于对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外部评估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同时,也为组织治理层、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独立质量保证。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应考虑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纠正措施的复杂性、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参考文献:

[1]罗美福,李季泽,章轲.英国绩效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李凤鸣.全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研讨情况综述[EB/OL]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http://.cn/2004-11-10.

[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试行)[S].2012.

[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S].2012.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4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5

一、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不断提升群众“期待指数”。一是领导深入群众,知民意,解民情。一是领导深入群众,知民意,解民情。领导带头走访慰问当地困领导深入群众难党员、见义勇为人员、困难民警、低保对象、困难残疾人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详细了解他们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深入走访群众。二是深入走访群众。在继续坚持开展“警民恳谈”、社区民警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人口调查、入户走访等传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大走访”渠道,把上门走访、案件回访、开门接访、网上走访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走访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深入走访治安重点地区、矛盾多发部位和隐患集中区域,深入走访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和案(事)件当事人。三是认真开展案件回访。三是认真开展案件回访。主要领导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案件回认真开展案件回访访工作,虚心听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领导开门接访活动,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全力化解不安定隐患。

(二)整体推进,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指数”一是把走访活动与打击治理相结合一是把走访活动与打击治理相结合。健全办案民警走访群众工作把走访活动与打击治理相结合长效机制,收集民生案件线索,以群众安全需求为导向,集中力量维持我县良好的治安状况。尤其是在“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中,联合文化、工商等部门,清理整顿了网吧、动漫城、宾馆、KTV等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采取停业整顿、治安处罚等形式,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有力地净化了我县的文化市场环境。二是把走访活动与治安整治相结合。二是把走访活动与治安整治相结合。紧紧围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把走访活动与治安整治相结合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清理整治行动,努力为换届选举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在走访过程中,治安大队广大干警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对不正确的意见,也能做到认真听取、引以为戒,积极加强同群众的沟通,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三是将走访活动与治安防控相结合。三是将走访活动与治安防控相结合。将走访活动与治安防控相结合进一步严密“科技监控、街面巡控、卡点堵控”防控网络,研究部署“天网工程”项目建设,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强化涉枪涉爆从业人员及相关危险物品的监管力度,严防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问听结合,真诚互动,不断提升群众“信任指数”。一是“走出去”一是“走出去”。按照“走访一户群众、一家企业、一名案(事)件当事人”的要求,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和厂企,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零距离沟通,倾听民声、访查民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请进来”二是“请进来”。广泛开展警民恳谈会、相约警务室和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分批约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邀请辖区群众代表,通报工作情况,面对面征询意见,广泛接受评议。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同时,印制发放评议测评表和评议测评答卷120余份,收集意见建议50余条,并认真进行统计、分类、对比,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普遍性问题召开会议全面整改,对局部和个别问题逐个谈话,研究分析落实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既增进警民之间相互了解,又进一步赢得群众信任。

(四)便民惠民,警民联动,不断提升群众“满意指数”。一是将大走访”开门评警融入形象建设。一是将“大走访”开门评警融入形象建设。在户籍办理窗口开通便民“绿色通道”,适当适时减少办理程序,缩短办事过程,树立便民利民的好口碑、好形象。二是将大走访”开门评警融入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开展好防火、二是将“大走访”开门评警融入安全防范工作。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警民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以安全防范、法制宣传为重点,公共安全提示,传播安全防范知识,传授自我保护方法,截至目前已开展各类宣传活动3场次,参与群众300余人。三是及时反馈意见。三是及时反馈意见。对群众评议的意见、反映的问题,我们都逐及时反馈意见一进行梳理归类,及时反馈给被评议单位和民警。对有关单位和民警的整改措施,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了群众提出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有回应、在规定时限内有回复。四是认真落实整改。四是认真落实整改。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对认真落实整改群众评议意见、反映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逐一明确责任人,逐一落实责任时限、责任要求和整改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务实创新,考评协调,切实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指数”。一是创新工作方法。一是创新工作方法。在大走访活动中,我们坚持走出去,广泛听取创新工作方法群众意见;同时坚持请进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警纪监督员、行风评议员、新闻媒体以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代表上门等形式接受评议;充分运用走访、回访或利用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述职述廉等传统办法听取群众意见;坚持面向社会,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眼睛向内,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改。二是加强检查考评。二是加强检查考评。切实明确治安管理大队走访评议的具体目标和加强检查考评任务,加强对“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活动深入开展。三是做好统筹协调。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结合治安管理大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好“大做好统筹协调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以此次活动为主线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理顺了走访评议与日常公安工作的关系,围绕日常工作开展走访评议,杜绝了“为评议而评议”的现象。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四是加强舆论宣传。我大队在大走访过程中,充分借鉴以往成功经加强舆论宣传验和做法,营造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坚持内外宣传同步抓,通过组织采访报道、印发宣传材料、制作板报、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的意义、内容和效果,努力为“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起新时期“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新形象。

二、存在问题

(一)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群众满意至上的理念,树立群众工作能力是民警个人素质重要标准的理念,在“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中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同步、成效显现。

对内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篇6

一、全面梳理,制定方案

针对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综合归类梳理,共梳理出加强理论学习、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等11个方面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把意见和建议分解到了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明确了整改重点,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人,确立了整改时间。

二、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为确保整改的效果,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于5月26日对涉及整改的14家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明确了整改要求,突出了整改重点。要求整改单位要从最突出、最紧迫、最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改起,从基层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防止“雷声大、雨点小”,使提出的整改目标切实可行。对可以马上解决的问题,必须立说立行、立说立改;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大,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案加以解决;对政策有明确规定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向基层和群众说明情况,并要求3日内上报整改结果。同时,区委督导组做到每天调度情况,了解整改进程,及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三、重视意见,积极整改

针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整改单位的党组织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会议,认真研究分析了群众的意见,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了具体整改措施。区委办、政府办根据群众反映的少开会、开短会、集中精力抓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制定了以下实施意见:一是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尽量少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二是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办事处,不开到村(居委会)。三是严格掌握会议规模。一般会议只请区分管领导参加,减少领导陪会。四是严格控制会期。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五是严格控制会议审批权限。政法委党支部在接到“我区一些群众社会法制意识仍很薄弱,社会治安形势仍未实现根本好转”的整改通知后,立即召集公、检、法等相关单位,研究提出以下整改意见:一是从6月1日到7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月”活动,采取强有效的手段,坚决遏制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态势。二是切实加强“大防控”体系建设,力推治安防范工作网络化。三是扎实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四是继续深入开展“大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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