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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的原因(6篇)

时间: 2024-04-02 栏目:公文范文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1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男人的“理”和女人的“理”不一样,不是同一个理。男人有男人的思维方式,女人有女人的思维方式。当两个人的思维方式不一样的时候,俩人讲理就是鸡对鸭讲,就是对牛弹琴,就是不可理喻。

为什么男人的思维和女人的思维不一样?这个问题要从人的生物本质说起,从生命的根本意义说起。

生命的目的和意义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有一个根本和共同的目的和意义:自我复制、传种接代。当一个生物个体没有自我复制和繁衍子女的愿望和能力时,这个个体就没有下一代。当整个物种群体都没有自我复制和繁衍子女的愿望和能力时,这个物种就都没有下一代,那这个物种早就从地球上消失了。因此,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最大欲望和全部生活目的就是:繁殖后代。只有具有这个特性的生物物种才能在亿万年的生物演化中被选择和保存下来。反之,则被淘汰。因此,人和地球上所有的生命一样,他/她的所有思维和行为都是为了子女的繁衍,都是为了结婚生子,自我复制。世界上人类制造的所有文化:政治、经济、军事、文学、艺术……也都是为了保证人和人的群体――民族,能更好的生存和繁衍。

然而,男女的生理构造不一样,他们在复制生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也就不一样。男女所有思维和行为方式的不同都能从他们复制生命的角色不同上找到答案。

女人的美和男人的帅――什么是“美”?

人人爱美,但不是人人都懂美,都讲得清什么是美。男人的帅和女人的美不一样,女人和男人的审美观也不一样。文学家和艺术家能用各种各样的优美文字、图画、音乐、舞蹈来展现美、描述美、定义美,但很少有文学艺术家能懂得和道出美的实质:生殖美。人类所有关于美的定义和描述都逃不出生命的定义:复制。人类文化的所有形式和内容也逃不出人的生命本质:性。

女人美是美在哪里?女人的美是美在三围、美在年轻。三围的每一围都是为了生殖:胸围是为了哺育;腰围和臀围是为了生产;年轻则是生育的最佳年龄。十八岁的女孩个个“美”,只有生殖力和哺育力强的女人才是“美”女。

男人帅是帅在何处?男人的帅是帅在体格、面容和大脑。而男人体格的高大强壮,面容的英俊(性格的反映)和大脑的睿智是他捕食生存、战胜竞争对手和占有女性的必需条件。只有有力量和能力获得女性、抚养后代的男人才是“帅”男。

因此,“美”有性别。男人的美和女人的美不一样,男人对美的理解和女人对美的理解不一样。男人和女人在穿着打扮、艺术欣赏、购买物品、房间布置等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上的审美观也都不一样。

了解了美的实质,了解了男女对美的理解的不一样,就理解了为什么年轻夫妻在房屋装修上的意见总是相左,总是争吵不休。不是谁比谁更有美的修养,而是男女的“美”不一样。

男人为什么都不是“好东西”?

女人常说“男人都不是好东西”。这句话说的是男人都“花心”,都喜欢在外面“寻花问柳”,欣赏和寻找老婆以外的女人,而女人却很少在外面找丈夫以外的男人。这是怎么一会事?难道女人的道德水准都比男人高?难道男人从小到大受的教育和女人不一样?我们没有一个家长和老师会教育男孩子成为一个“花心男”。文化教育和道德修养显然解释不了男人和女人的这种截然不同的行为。这种行为上的道德差别只能是天生的。

其实男人的这个行为从动物进化的“繁殖原则”看就很容易理解和明白。人和其它动物一样,所有欲望和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下一代的繁衍。雌性动物和雄性动物生殖器官的构造和功能不一样,作为雄性动物的男人,是24小时不眠不休制造的工厂,每个男人体内的数量高达40亿到70亿,产生的能力可以伴随一生。雄性动物为了后代的繁衍就要朝两个方向去努力:一个是后代的数量,一个是后代的多样性,数量和多样性都能增加后代的存活率。一个雄性动物怎么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那就是配偶越多越好。配偶越多后代就越多,后代的多样性也就越大,进而在进化选择上的优势就越大。因此进化选择了“花心”的“坏”男人。同时,雄性动物为了多后代,就必须有能力养活他的配偶和后代,因此多配偶和能力强是相关的,进化选择了“坏”且“强”的雄性动物。而雌性动物需要雄性动物的能力来帮助她繁衍子女,因此,“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女人在选择能力强的男人的同时,也选择了“坏”男人。

而女性则完全相反,作为雌性动物的女人的卵子数量是一定的,一生只产500个左右的卵子,一个月只排一个卵,一年只能生育一次。因此雄性配偶的数量对女人意义不大,而雄性动物的能力和质量对雌性动物却至关重要。为了保证每一个卵子的成活率和以后子女的竞争力,女人必须精选男人。因此女人为了一个她所钟情的男人会不顾一切。进化选择了“精”女人。

懂得了“情”的生物学原理,就懂得了女人的“情”是专一的、排他的;男人的“情”是广泛的、包容的。也就理解了为什么男人都不是“好东西”,为什么男人不“坏”,女人不“爱”。

然而在现代文明的世界里,人已经不再是动物,人成了文明人。人要意识到自己天生的动物“坏”性,从而能自觉地、努力地脱离动物性,把动物的“情”转变成人类的“爱”,进化成为一个懂爱、懂尊重的文明人。

女人为什么总是“抱怨”?

男人常常头痛女人的“烦”和“抱怨”。女人为什么要抱怨?男人为什么不抱怨或者少抱怨?这同样也不是因为男人的文化教育和修养比女人好,不是爹妈对男女的教育不一样,而是天生的,是男女的基因不同造成的,是进化选择了女性抱怨的性状。女性也不是生下来就抱怨,30岁前的“女孩”都“可爱”。女性一般是过了生殖旺盛期,长成了40岁的“女人”后才开始抱怨。为什么40岁以后会抱怨?大家都说那时候女人不再年轻漂亮了,男人不喜欢了,是男人的不喜欢导致了女人的抱怨。其实不尽然。造成女人不满和抱怨的原因不仅仅是男人的行为,还有自然的选择。自然在动物进化中选择了丧失生育能力后喜欢抱怨的女人,让女人通过不满和抱怨驱赶自己的男人远离自己。

男人为什么要喜欢年轻、漂亮的女孩,而不更喜欢成熟、理智的女人?是什么让男人对年轻漂亮的女孩情有独钟?说到底还是为了生殖。因为年轻漂亮和生殖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当雌性动物生育能力降低后,雄性动物就不再喜欢,否则雄性动物就是在浪费他的。这样的雄性动物也早在动物的进化过程中被淘汰了。能够繁衍到今天的雄性动物都具有喜欢生育能力强的雌性动物的特性,是进化选择了喜欢年轻女性的男人。

那为什么生育能力下降后的女人要抱怨呢?那不是让男人更讨厌自己,远离自己吗?一个让雄性配偶远离自己的性状怎么会在动物进化过程中被选择和保存下来呢?这就要讲到人类的另一个特性:群体性。人类的祖先是群居动物,群居动物的一个进化选择的机制就是选择能让自己的群体越来越强大的性状。当群居动物中雌性动物的生育能力下降时,一个能保证群体繁殖的机制就是让不再有生育能力的雌性个体被她的雄性配偶所讨厌,从而驱赶雄性配偶出去寻找新的、年轻“漂亮”的、生育力更强的雌性动物。只有具有让自己的雄性配偶去寻找更多的雌性配偶性状的雌性动物,才能保证他们家族群体的强大。虽然雌性动物的这种性状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甚至给自己带来痛苦,但是这种痛苦已经不妨碍后代的繁衍,而只有具有这种行为的雌性动物,才能让她的子女和他们所属的群体更有竞争力、生存得更好。自然选择的原则是繁衍,任何保证和促进个体和群体繁衍的性状在物种进化过程中都会被保存下来,因此在人类的早期进化过程中,自然选择了丧失生育能力后会发脾气、抱怨、令人生“厌”的女人。自然也选择了“抛弃”自己女人的“坏”男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女人的抱怨是女人的一种被动的、为群体繁衍做出的自我牺牲,是对群体繁衍的贡献,也是对自己子女的保护,因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还是比“外人”更能互相帮助。

了解了女人抱怨的生物学来源,男人就能够理解、接受、体谅和原谅女人的抱怨,女人也会主动地避免和克服自己的抱怨行为。

基因和环境的关系,动物性和文明性的关系

男人和女人都是生物。生物是由基因定义的,不同的基因定义了不同的生物,也定义了不同生物的行为和生活习惯,人也不例外。男女的基因不同,因此决定了他们生理的构造不同、身体内激素的种类和水平不同。这些生理构造和功能的不同也同样影响到大脑的结构和功能不同,因此男女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不同。

然而基因的表达和功能是受环境影响的,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其它的生物一样,也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会通过改变基因产物表达的量、活性、功能和时间来改变生物的行为。因此,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教育环境能通过调控一个人基因产物的表达和生化活动来构建一个人的大脑、塑造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

人生下来是一种含有不同基因和具有不同发展潜力的动物,人从一个“动物人”进化到“文明人”是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完成的,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脱离动物性的一生。如果一个人出生后没有任何人类文化的教育和修养,他长大后就是一个动物人,而不是一个文明人。是人类的文化教育让一个人从动物变成有知识、懂尊重、有爱心的文明人。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在人后天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中把人塑造成不同思想、不同习惯、不同道德、不同修养、不同行为、不同职业的人。同样的道理,含有不同基因的人在相同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下也会长成不同的人。因此,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是由基因和环境共同决定的。了解了人的动物本性,了解了基因和环境在决定一个人的文化属性中各自的作用和权重,就理解了人、理解了男人和女人的区别、理解了不同人的思维和行为,就清楚了文化和教育的功能和方向,就知道了人、家庭和社会走向理智、文明、和谐的道路。

男人要不断努力,蜕去自己身上的雄性动物的“坏”;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2

我一直认为,中国的人口学家是世界上智商最高的,正是由于中国人口学家提供的理论依据,中国才实行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少生三亿人”这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成绩。

然而,自从1980年中国开始实行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人口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就开始攀升,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117名男婴。现在的性别比是120左右。中国现在绝大多数男性是在25岁~35岁之间结婚的,绝大多数女性是在20岁~30岁之间结婚的。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按照2000年模式不发生变化情况计算,到2022年,中国有11200万25岁~35岁的男青年,而对应的20岁~30岁的女青年只有7200万。这样,届时中国将有4000万光棍找不到对象。失调的性别比将大大引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岂不是给伟大的计划生育政策抹黑?别着急,中国的人口学家们果然不同凡响,他们说,性别比失衡不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造成的。然而,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几千年以来就一直存在。事实上,重男轻女的观念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才造成了性别比失衡。单有重男轻女的观念或单有计划生育政策,都不会造成性别比失衡。打个比方,有个家庭没有把家门锁上。回来后,他们发现家里失窃了。人口学家说“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就好比说“失窃的根本原因是小偷有盗窃观念”。既然你无法在短期内改变“小偷有盗窃的观念”,为什么你不把家门锁上呢?同样道理,重男轻女的观念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除非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否则性别比失衡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不管怎么说,到2022年中国有4000万光棍总不是一件好事,不过不要担心,中国的人口学家还是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他们略施小技,就把“4000万光棍”这个大问题变成了“400万光棍”这个小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人口学家的“杰作”:

人口学家说:“首先我国结婚适龄人口在平衡的时候男性比女性多1697万,这是我们人口发展的一个基本特性。到2022年的时候男性比女性婚姻适龄人口多出2191万,这只是比我们正常可接受的1697万多出400万人口。所以,应该说到2022年,中国可能出现的光棍数量不是3000万,也不是4000万而是400万。”原来,人口学家认为如果中国有1697万光棍,那就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人口学家是这样解释的:“我国2004年22岁到49岁人群中,男性比女性人数多出1697万人,这个数字在正常范围内”。那么,这里的“婚姻适龄人口”是什么意思呢?人口学家接着解释说:“婚姻适龄人口”是指22岁~49岁的人口。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3

家庭暴力是一个有着很长历史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它的表现就是恃强凌弱,与平等、尊重、以及关爱、包容背道而驰。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3.2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是源于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的研究硕果累累,多集中在法律、社会等方面。本文拟从历史的角度对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封建时代的相关法律对男权的维护,以及进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步意义,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索。

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以来,女性就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不被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家庭矛盾中充斥着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行为。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夫为妻纲”的具体体现,而这种行为在封建法律中往往受到宽大的对待。这样的法律,也是对男尊女卑价值观念的强化。时至今日,家庭暴力行为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最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家庭暴力仍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用现念进行立法,用以约束和惩治家庭暴力十分必要,这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现代、文明的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在封建社会,君臣、父子、夫妻是相并列的,“夫为妻纲”是不平等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当中。在没有平等和尊重的男女关系下,家庭的矛盾和冲突常常以暴力的形式加以处理,其结果往往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巨大伤害。而将伤害诉诸法律,得到的却又是对男尊女卑的强化。纵观历史上有关家庭伦理的法律,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但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方面,如夫妻相殴、由于暴力引起的离婚、暴力或过失致夫\妻死亡等等,在不同朝代的法律中,都有详尽的规定及范例,处处体现着夫权的强大和妻子地位的卑微。

夫妻之间的暴力古已有之,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相关的法律按照男尊女卑的传统来进行加重和减轻的处理。在古代,丈夫殴打妻子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夫为妻纲”的伦理环境中,一般人认为殴打妻子和责罚晚辈一样,不过是治家的手段,合情合理。无论是伦理观念还是社会舆论对此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唐、宋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殴伤妻子,照殴伤普通人减刑二等;明、清法律则更宽容,规定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比普通伤人案件减刑二等,而且前提是妻子进行投诉。也就是说,丈夫打妻子,只要没有折伤,殴打罪名便不成立;如果妻子不告官的话,即使殴伤也不受法律制裁。我们看到,如果殴打妻子的事实存在,诉诸法律,法律对于丈夫实行的是减刑原则。反之,妻子殴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相当于子孙殴打长辈,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与丈夫殴打妻子不同的是,妻子只要殴夫便可立罪,而且较寻常案例加重处罚。宋朝的法律规定打伤人者,判刑四年,而妻子打伤丈夫,则要判刑五年。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只要丈夫告妻子殴打,无论有伤无伤,妻子都要被打一百棍,折伤以上,则较普通的斗殴致伤罪加三等;导致丈夫得重病的,则要对妻子施以绞刑。显而易见,对妻子殴打丈夫实行的是加重处罚的原则。封建时代的法律维护的就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关于由暴力引起的离婚,封建法律也有偏袒丈夫一方的规定。明、清法律都规定,妻子打伤丈夫,不论有伤没伤,伤轻到什么程度,只要有殴打的行为,就可以作为丈夫决定离婚的条件;折伤以上便已经义绝了。而丈夫殴打妻子,则折伤以上才可以离婚,并且不是妻子单方面提出离婚就可以办理,而是要征求双方的同意——也就是打人的丈夫和被打的妻子都同意,才可以离婚。关于这一点,《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的注是这样解释的:“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其维护男女不平等地位的立法目的。

丈夫殴打妻子致死,由于人命关天,是要偿命的,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妻子打死丈夫,也要被处死,但在量刑上,还是有所区别。例如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而故意杀夫罪,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另外,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只在个别情况下,才能略为从宽处理。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清代《刑案汇览》中有许多相关案例,可以很清晰地说明这个问题。

例一,石潮科骂妻石李氏不应责打小孩,用烟袋殴伤李氏手指。李氏分辩,石潮科又取木扁担向殴,李氏用手接夺,随即走避。石潮科赶夺扁担,李氏恐被夺殴,将扁担向上扬起,石潮科两手捏住扁担中节,互相拔夺,李氏力乏松手,石潮科扳力过猛,扁担碰伤囟门,倒地殒命。

例二,蒋李氏因不识字,误将田契当作废纸垫晒药末。其夫蒋常青看见,加以打斥。李氏分辩,蒋常青气忿,揪住李氏发辫,拾取柴块在李氏脑后发际乱打。李氏负伤情急,用头嚇撞,蒋常青受伤倒地,越十三日身死。

例三,杨严氏在屋煮饭,幼子失跌啼哭,杨起斥妻不行照管。严氏分辨,杨起拾柴殴伤其胳膊等处。严氏进房哭泣,杨起赶进房内,将严氏推按床上,揢住咽喉。严氏被揢气闭情急,又因护胎,用脚吓蹬,踢伤杨起脐肚,杨起跌地搕伤腮颊,逾时毙命。严氏问拟斩决,奉旨该氏并无违犯不顺,情尚可悯,从宽改监候”。

象这样因被丈夫无理殴打,本能地进行抵拒,而误伤丈夫性命的案件还有很多。此类案件,在许多情况下,明知事出无心、情有可原,是过失或误伤,只因为死去的是丈夫,名分攸关,判案者仍然要“依法办事”。法律要求妻子的就是无论是否有理由,无论情况怎样危急,都不能行使自卫的权利,哪怕因过失伤及丈夫性命,也要被判死罪。在妻子对丈夫这一问题上,与子孙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惩罚采用的是同样的原则,封建法律对于夫权和父权的维护是一致的。

更有甚者,丈夫逼妻卖奸,妻子不从,屡遭丈夫殴打、辱骂,因反抗,导致丈夫死亡。虽然明知是丈夫的行为,妻子并非故意行凶,还是因为死的是丈夫,“名分攸关”,仍然按照妻子打死丈夫的法律将妻子判处“斩立决”。更为荒唐的是,有一个丈夫,因为追打妻子自行失足跌毙,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于是比照父母追打子孙自行失足跌毙的案件办理,判妻子“绞监候”。

“河东狮吼”的悍妇古已有之,若因口角、相殴,使丈夫自尽,则妻子要被施以绞刑。乾隆年间,江苏省山阳县民倪玉,因为续弦妻子倪顾氏对其前妻留下的四个孩子不好,与倪顾氏屡有争执,终因气忿不过,自缢身亡。依照“妻妾逼夫致死”的法律,其妻被判绞立决。对此,乾隆皇帝还特别发了上谕:“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如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律载人子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轻?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等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反之,丈夫对妻子就没有威逼致死的罪名,明、清律都明文规定,殴打、辱骂妻妾导致自尽死亡的,法律不予过问;若把妻子殴打成重伤,妻子自尽死亡的,不过是“其夫杖八十”。

在明、清的法律中,女性地位之低还表现在妻子犯罪,丈夫有权在家中进行监管和处罚。根据清朝的法律,丈夫甚至能自己处罚不孝之妻。如同父母殴杀有罪的子孙,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一样,丈夫对妻子也有同样的权利。若妻妾不孝,丈夫不告官,擅自将其杀死,处罪是很轻的;若事前其父母曾经告儿媳不孝,丈夫擅自杀死妻子,则处罚更轻,不过“杖一百”而已,可见丈夫对妻子居高临下的监管和处罚权是由法律来维护的。

法律除了对丈夫犯罪从轻发落之外,丈夫殴杀妻子被判罪后还有免刑的机会。在“留养承祀”的名义下,如果杀妻者是家中惟一可以奉养长亲、接续宗祀的人,也就是说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父母已故并且没有兄弟,可以改判枷号示众两个月,打四十大板,然后释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封建时代关于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立法就是为了维护男女之间的

不平等而存在的。无论是夫妻相殴,还是离婚,抑或是致伤人命,法律都更保护丈夫的权利,在所有的方面,因为施暴的对象是妻子,受到的惩罚都可以较寻常案例减轻甚至免于惩罚。而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甚至不构成暴力,都要受到严惩。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社会规范,封建时代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充分体现了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也是维护男女不平等关系重要工具,为千百年来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影响极其深远。二

封建时代受到法律维护的家庭暴力在现代社会仍然很有市场。2014年“三八”妇女节前夕,李阳宣称自己是“家庭暴力代言人”的视频在网上曝光,拿打老婆的事作为直销活动演讲的噱头,竟引来台下阵阵笑声。视频一出,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正义感的网友纷纷进行谴责。但是李阳的做法值得深思,为什么可以在公共场合发表这样的言论,对这样一个明显的、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一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表现出“男尊女卑”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的顽固存在,以及几千年男权文化的深刻影响。

在男权文化的环境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女性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附属物,受到夫权的压迫,因此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从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小树要砍、媳妇要管”、“媳妇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等等。封建时期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又对这种观念起到了推波助澜和强化的作用。现在,这些俗语何时产生已无从考据,但却在民间广为传播,并流毒至今。

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男女不平等关系下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是平等与合作,而是权力关系,拥有政治、社会资源更多的一方可以压迫、支配相对弱势的一方,并且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来维护这种权利。男权社会中,当夫妻之间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既有的权力,暴力便成为男性迫使女性服从自己的工具。

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男子成了这些生产部门中的主要劳动者,女性则渐渐在生产中居于辅助地位,而在繁重琐碎但不直接创造财富的家务劳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男子占据了原来女性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位置,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在男权社会,男性占有绝对的统治与支配地位,政治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权力继承权都属于男性。男性是男权社会的主体,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性为中心,并以维护男性利益为目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逐渐强化,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支持男性在家庭中将女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而社会生产、政治制度又将女性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使女性失去经济独立的机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权力,都属于男性,因此无论是在家庭里还是社会上居主导地位的也是男性,而女性则陷入无权和从属的境地。所以“男尊女卑”是男权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家庭中男性对女性暴力的根源。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同样是男权文化的体现。公众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属于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范畴,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情,外人无法做出判断,也无法直接干涉别人的私生活,这种观念所形成的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为难,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人们还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两口子打架,床头打完床尾和”,事实上许多“夫妻打架”是不可能这样轻松解决的,而这些看法却直接影响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构成了人身伤害,对施暴者的惩罚也常常不到位。惩治过轻使法律起不到对施暴者的震慑作用,在现实中,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普遍存在。这既有法律不健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和宽容。人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家庭的内部事务,通常采取不过问、不干涉的态度。发生家庭暴力报警的,只要没构成严重伤害,警察也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有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起离婚诉讼,却由于提供不出相关证据等原因,无法离婚,不能摆脱痛苦的婚姻。家庭暴力不能通过公权力加以控制,会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媒体称李阳在实施家暴行为前曾想到这在美国就犯法了,却仍然敢于动手,说明法律还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男权文化的思想还体现在一些受害女性的观念中。自古以来,丈夫在家中保持着强权的姿态,有些人任意欺负、辱骂、殴打妻子,以此显示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确立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尊严。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因为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敢也不愿意对外张扬。因此有时警察接到邻居报警前来干预家庭暴力时,却遭遇夫妻二人“一致对外”的尴尬。有的受害者在受到暴力伤害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顾及施暴者的形象和面子,采取忍耐、宽容的态度,寄希望于对方的良心发现;有的进行了举报,又不忍心施暴者受得制裁,最终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还有“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样的说法,有的女性自己遭受过丈夫的家庭暴力,当她们成为婆婆,与媳妇有了矛盾,或儿子和媳妇产生摩擦时,会纵容儿子去殴打妻子,以显示自己地位的提升,平衡曾经屈辱的心理。所有这些都会使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沿着历史与传统形成的“男尊女卑”价值观,再加上大多数家庭男强女弱的社会现实,使得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自行消失。因此,为反对家庭暴力而实行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在古代,中国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为统治者服务。从封建时期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来看,维护夫权是其最鲜明的特征,把男女不平等的原则贯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对夫妻。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维护不平等关系的法律,也体现在婚姻的各个方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表现在家庭中,就是“夫为妻纲”。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联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强制性地将女性置于不能有任何反抗的困境之中,是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的有效武器。

新中国成立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不论男女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肯定男女平等,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在宪法的原则之下,我国的《民法》、《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都为保障女性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扫除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女性的旧法律。当人类历史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现代化建设也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进一步推动和维护男女两性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同时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进行推动并给予保障。社会成员的和睦相处,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合理。因此,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幸福安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刺耳的不和谐音。在一个“夫权”思想为主导、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和谐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家庭的构建,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保护妇女权益的现有法律代表了国家的原则立场,维护男女平等,是保护女性合法权利不可或缺的。然而,具体到家庭暴力方面,实际的情况复杂多样,还需要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身心安全。

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可以使人们在面对家庭暴力的许多复杂、特殊的情况时有法可依;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惩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的有力保障;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促使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不以家庭暴力来触犯法律;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证和促进和谐家庭的建设。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将会对在社会基本细胞——家庭当中实现男女平等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面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现实,需要教化,更需要法律。几千年形成的思想观念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改变,而法律可以及时地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进而促进人们观念的改变。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功能就是要保护受害者、惩戒施暴者,通过伸张正义的法律,实现男女双方的真正平等。因此,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社会和历史的影响也将是深刻而久远的。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2、谭琳主编:《1995年——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3月。

3、吴宁,岳昌智:《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

4、谭荣光:《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法律图书馆网,论文资料库,2008年10月22日。

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2)》

6、《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促进社会和谐》相关文章,《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3期。

7、阴法鲁、许树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4

关键词:亲情重男轻女封建思想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1年审查通过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一册第一单元,以家庭生活为题材,反映家庭生活,很适合学生的生活经历,容易为学生接受。因为“青少年的许多时间是在家里度过的,对家庭生活最熟悉,感受最深。读这个单元反映家庭生活的文章,同学们会感到亲切有趣,容易触发联想,诱发写作欲望”①。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1年初审通过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中,再次以家庭生活为题材,“作者以自己的切身体验,写出了亲情的丰富和多样,引起我们的共鸣”②。笔者有幸使用过这两套教村,使用第一套教村时认为这很适合《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精神,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地感悟到家庭和“血浓于水”的亲情重要性,受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也适应新课标“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精神。在今年使用后一套教科书时,发现《羚羊木雕》和《散步》这两课除上述有利之处外,还发现文中透露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散步》中全家人都在围绕“男孩”转,因为男孩是家中的“小皇帝”,是大人们的希望,是传宗接代的工具,而《羚羊木雕》中的“我”是女孩,则是大人的出气筒。

下面我们来逐篇浅析这种思想。

模怀戚先生的《散步》一文“写一家三代深沉的爱。③”他在从好友美国汉学家柯你特先生那里得知:在美国人眼里,中国人尊老幼、赡养父母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自己也感言:我们自己丢掉的,发达国度的人却拾起来④。笔者认为这“深沉”表现在“老”对“少”的态度上,“尊老”也轻于“爱幼”。请看原文摘要:“她老了,身体不好,走远一点就觉得很累,我说,正因为如此,才应该多走走。母亲信服地点点头,......”。这里,如果依母亲自己的想法,肯定不去散步的,然而“我”说的话,她能不听吗?在母亲的心中,“我”是她的儿子,是家庭的主心骨,家里的事“我”说了算,此其一。在散步途中发生了分歧时,“我”在中间、母亲在上、儿子在下。应该是“一切都取决于我”,然而当“我”决定走大路时,母亲又“变了主意:‘还是走小路吧。’”可见祖辈对孙辈是何等的爱,并且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爱,也许孙子是家中宝贝吧。而妻子“在外面,她总是听我的。”,为什么不可以征求一下妻子的意见就武断地作出决定?我想大概妻子是女的,在家庭中没有发言权,只能顺从“我”和儿子的决定吧,这足见女人的地位之轻。此其二。此时的“我”从“尊老”这个角度讲,应按母亲的决定“走大路”去做,这样对母亲有利,可还是依从了儿子的要求。看来“尊老”是假,“爱幼”才是真,因为男孩是家中的“小皇帝”,是大人们的希望。

学法指导:教师对展示交流的四个板块进行规律总结、学法指导----四步阅读法:

初读――整体感知课文大意

研读――结合文本分析人物

精读――关键句段感悟提升

课文总结:莫怀戚先生犹如一名技艺高超的摄影师,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抓住了家庭生活平凡的一个镜头――散步,写出了一家三代之间真挚而深沉的爱。语言优美凝练、细节动人,景物描写富含意蕴,值得借鉴。

主题升华:爱的同学们:家,是一个幸福的摇篮,需要我们用心灵来呵护;家,更是一副沉沉的担子,需要我们每个人用责任来担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撑起一片爱的天空,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园。最后老师也送给大家一份礼物――一幅对联,你能为之补上横批吗?上联:全家四口早春散步互谦让。下联:祖孙三代风雨人生相依偎。这篇散文文笔精美,可以当作诗来读。在我们就要走出美文《散步》的时候,让我们一起深情地吟诵文中最后一段。作业布置:完成《学案》“学后反思”部分。

《羚羊木雕》中的“我”因“自作主张”把羚羊木雕送给了好朋友万芳,却遭到妈妈无情的责骂,爸爸还用“不可抗拒”语气说“……这样贵重的东西不像一块点心一盒糖,不能自作主张”来教训“我”。奶奶说:“算了吧,这样多不好”也没有起作用,妈妈还是逼“我”去取回了那只羚羊木雕。在取回来的路上“我觉得我是世界上最伤心的人!”。“我”最后发出感慨:“可是,这能全怪我吗?”。

笔者这次在教这篇课文时,引导学生讨论课后问题:“‘我对朋友反悔了。’,‘可是,这能全怪我吗?’你怎样理解这两句话的含义?”时,同学们发言非常激烈,有孩子说:“要是‘我’是男孩,父母就不会逼‘我’取回羚羊木雕,因为男孩在家里做什么事都可以自作主长,而女孩是不能的。”“只要父母不顺心,就骂女孩,拿女孩做出气筒”。“哥哥、弟弟做错了事,也会得到父母的原谅,姐姐、妹妹有时做好事都要遭到责骂”等等。张祖训先生揭示的“千百年来,孩子对父母,对师长惟命听从,似乎成为我国的一种传统的文化现象”。5而在生活中,大多数做父母的在对待孩子时,男孩女孩是有差别的,重男轻女的现象随处可见。文章是以“亲情”为主题的第五单元的第2篇,所写内容是学生所熟悉的,情感体验,蕴籍较深的文章。文章以羚羊木雕为线索,记叙了“我”与爸爸、妈妈之间发生的一切矛盾,赞美了小朋友们真诚的友情,含蓄批评了父母轻义重财的行为,告诫父母要理解孩子的心,尊重他们纯真的感情。小而言之是一个家庭如何达成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沟通交流,以和为美;大而言之,只有家庭的和美才会有社会的和美,国家的和美。文章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人物间的对话,从对话中折射出了对话双方所秉承的原则和规范,这种原则和规范的挖掘,必然建立在对对话的深入品读之上,在有情感涵咏的朗读中加深感悟。文章因为贴近学生,所以学生在阅读过程中,肯定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感受,需要圈点、勾画,需要与他人对话、交流,这时可以一种既规范又开放的策略引导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说话训练,积累一定的语言素材,锻炼一下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在说话中,引导学生加深理解,拓展思维。

中国人受二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种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一旦形成了要想改变就很困难。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实施“计划生育”工程,为了改变“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还提出“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口号。通过各级党政机关的努力,多方面的宣传,取得了不少的成果,有很多人都改变了生育观念,但还有一部分人未得到改变,特别是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人,这种观念相当强烈。

参考文献:

①摘自《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一册》.《单元说明》.第2页;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5

一、“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但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按照刑法通说,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结果犯而言,一个共犯的行为造成了该犯罪结果的发生,整个犯罪就构成了既遂,各被告人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为犯而言,如脱逃、强奸犯罪,各共犯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意味着其他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具体到轮奸犯罪而言,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前的准备阶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用酒灌醉等强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但其后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具有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全部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不能用一般共同犯罪的理论评价轮奸犯罪。各共犯只有自己的行为符合了具体犯罪的构成,才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一般共同强奸犯罪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并没有如此严格,它主要强调主观故意。只要有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即可构成强奸共犯。况且,刑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量刑并无特别的规定,但对于“轮奸”犯罪却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能简单地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对轮奸犯罪中的完成形态加以分析。

二、不认定轮奸犯罪存在“未遂”情节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众所周知,轮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如果将“轮奸”视为普通的共同犯罪,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有被告人未得逞,也将构成“轮奸”(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被告人却将因此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如果不承认“轮奸犯罪”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轻罪重判”的结果,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甲男、乙男共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甲男家中,二人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丙女遂答应二人轮流去卧室与之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男先行在卧室与丙女发生性关系,随后甲男出来,乙男进卧室,但因丙女有反抗行为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案发;

[案例二]丁男预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家中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事毕后,戊男来找丁男发现此事,遂以让丁男去外面买烟为借口将其支走,在丁男家中强行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后丙女报案。

转贴于

上述二案例中,甲男、乙男、丁男、戊男均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考察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甲男、丁男、戊男的犯罪行为明显要比乙男的犯罪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更严重,但在量刑上,按照前述的两种意见分别处理,结果就大相径庭。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不认定[案例一]中乙男属未遂,则对其和甲男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而[案例二]中二被告人也是既遂,对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上述各被告人均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乙男所受到的刑罚必然要重于丁男、戊男。实践中很容易使被告人及亲属产生以下想法:强奸不成反而比强奸成的要判的重。出现这种结果,显然不是我国刑法所希望的。但是乙男如能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被认定为未遂,则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所受到的刑罚可能轻于丁男、戊男,而且在比甲男比较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这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利于罪犯的改造及预防犯罪。

三、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刑法并未要求“轮奸”中各被告人均符合既遂情节。

应当如何来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节呢?是否只要认定案件性质属于轮奸则各被告人均属既遂的情节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条文的具体表述是这样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从该条文的语意上,我们看不出轮奸必须符合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轮流强奸妇女,且行为人既遂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轮奸情节的同时,并不否认存在未遂情节。

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轮奸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只有对独立的犯罪而言,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等不同的完成形态。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等形态的问题,因此,轮奸犯罪没有未遂犯。但应当注意,轮奸这一量刑情节是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强奸行为组合而成的,对于各行为人而言,本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存在既遂或未遂的形态问题。这样可以正确地解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重男轻女的原因篇6

成熟而不沉重的女人像红酒或者咖啡,有淳厚的韵味耐人细品。褪去青涩,经过岁月轻微打磨的女人,拥有一份掩盖皱纹的风情,而这也是男人最无法抗拒的魅力。

1沉淀

这是一个褒义词,它与风情、风韵有关,小女生也许可以风流,沉淀却是成熟女生修炼多年后散发出的一种沉香。模仿不来,学习不像,这需要时间。花是易谢的,只有果实,才可以慢慢品尝。当你形容一个女性“很有味道”时,我相信,她是个成熟女士。

2女人味

林忆莲较之像自己的陈明更精致、更能打动人心,因为她更成熟。同样,巩利较之小一号的章子怡更耐看,更妩媚。其中,关键一点就是她们更有女人味,她们的眼神及其身体语言更丰富,而且可以一针见血。

3高贵

小女生如果玩高贵,会流于呆滞,显得滑稽。只有轻熟女才衬得出黄金、盘发、华服的重量。

4优雅

小女生失恋了,仿佛整个世界都毁灭了。但轻熟女对付陈世美,只需要优雅地说一句:慢走,请把门带上。她知道生活还要继续,而不毁坏自己是最重要的。

5懂得

多数女人要在30岁后才出现真正的。这时的女性,不会因为性而性,她们的性需求中包含大量的自我感情需要。轻熟女更能敏感地捕捉到每一个快乐细胞,身心结合,更懂得男人的信号。

6独立

这是轻熟女最耀眼的华服,做个让男人无法“一手掌握”的女人,不是迎合,而是独立。她看重的是自己拥有什么,而不是向男人索取什么。这一点,很受新男人喜爱。

7知己

轻熟女是心灵捕手,但理性又告诉她不要轻易冲动。所以,轻熟女是男人最佳的红粉知己,知冷知热,更知分寸把握,给你关怀,但不给你借口,给你感动,但不会让你太激动。

8体贴

轻熟女更会宽容人、关怀人。她的温柔有力度,是足够温暖人心的。小女生懂得是Take,而轻熟女在Take之后,学会了G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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