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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6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1

关键词:TRIPS协议;边境措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体的一员,作为在国际事务中一向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如何切实履行WTO各项协议,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中国海关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应当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因此,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不相适应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法与对策,对提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水平、严格履行TRIPS协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TRIPS边境措施的概念

根据TRIPS协议第5l条的规定,边境措施制度,是指一成员方的海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由于边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所以边境措施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该制度要求各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对意图从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应中止放行。对确系侵权产品,TRIPS协议规定主管当局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客体的范围较窄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仍需拓展。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同时规定,各成员方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在各国的边境措施立法中,扩大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国家很多。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据美国贸易法337条款,ITC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领域。可以说,ITC几乎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行为均可禁令,让海关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而我国在《海关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边境措施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等,以及目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传统文化知识如中国的中药文化等也可看作知识产权的新类型,尚未纳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2.2配套措施缺乏导致权利人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牟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实践中,海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达到了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制止侵权产品出口,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利益等国家利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利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滥用权利,甚至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如权利人怠于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在海关执法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海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2.3平行进口问题仍为执法空白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则是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获得了合法许可制造、销售的商品,其生产是有着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当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入另一国家,是否仍然合法就受到了置疑。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海关是否应当履行中止放行职责,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相关的立法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应当如何界定平行进口行为。根据协议规定,成员方没有义务适用边境措施制度保护“权利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而投放另一国家市场的商品进口或商品运输”,即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协议并不要求适用边境措施。在欧盟海关保护制度里,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不适用于由权利持有人投放市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进口商品,即使商品输入欧盟并未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产品的制造违反了与权利持有人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即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美国法律也规定海关无权对平行进口予以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中均没有出现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的规定,海关对平行进口货物的中止放行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2.4实体法上相关规定不明确,海关具体执法机制缺失

如侵权货物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侵权货物案值和处罚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海关是否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对于侵权已有定论,海关是否应将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利所有人未做规定对于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未做规定等等。

2.5对双方和解与临时授权问题没有规定

在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达成和解这一问题《海关保护条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和解后,临时授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权利,一旦授权,该批货物也就不属于侵权货物,海关也就不应当予以查处了。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在不违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着自由处置的权利,他可以授权收发货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这种授权应当包括追加授权。然而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其产生、内容、期限、维持与救济等都是由国家公权直接授予和作用的,其规范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手段,不应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而停止。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修改或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如果仅仅是达成和解,那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海关追究侵权货物收发货人的责任。但如果是通过临时授权取得合法权利,海关应从临时授权的目的、双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获得临时授权的货物进出口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准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要得到权利人的协助,但海关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和解及临时授权问题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照顾到国家和公共利益。

3.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

3.1根据客观实际适当扩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护,而且只限于域内保护,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没有涉及这类保护。我国地大物博,拥有较多的地方特产,在对外贸易领域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此,这方面的边境保护应当积极稳步地发展。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已经具有了相关国内立法的基础,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可以在建立统一执法体系的基础上,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特别授权海关对其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个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目前我国拥有这类权利的个人或企业数量有限,且基础不稳定,不同于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日等发达国家;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国内立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这类知识产权采取边境保护措施,在我国尚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国在不违背TRIPs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暂缓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因其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畴,在实践和立法两个方面都还缺乏相应的基础,亦应当属于不急于扩展的方面。

3.2进一步简化海关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海关的做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提交一次申请,就可获得海关对其知识产权的持续保护,至少在一年内,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由海关主动实施扣留措施。

另外,应当建立被扣货物提前处理制度,海关可以停止调查和侵权认定程序。具体操作如下:侵权嫌疑货物被扣留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确定存在侵权,不再需要海关或法院对货物的侵权事实进行认定,货物可以依法在海关监督下转让给权利人,或者予以销毁等。但是,对于双方达成协议,认为不存在侵权,或虽然存在侵权、但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海关仍然应当依法办案,而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随意放行货物。

3.3取消“备案”作为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保护的前提条件

建议修改《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无论备案与否),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为了鼓励备案、发挥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可以规定,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未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进一步降低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更多地走民事救济途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维权成本。但随着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问题远远超出了私权保护的范畴。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承当更多的责任,权利人不应承担过多的义务。所以,在海关保护程序中,法律也应当减轻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一方面,取消或降低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递交的担保;另一方面,由国家承担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所需的有关费用。

3.5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自己行为不当或滥用知识产权从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故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权利人如果因为申请不当而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取货样后因过错造成货样被损坏或丢失的以及泄露或非法使用收发货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受到包括损害赔偿、罚款、中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应处罚。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2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是修订了以前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加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三是逐渐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四是对政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由此带来的变化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的国际专利增长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毕竟才三十余年,仔细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少部分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国内保护主义的考量,并且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二)对国内企业侵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不够,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不满。

(三)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特别在一些还没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身上得到较多体现。

(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质量也还需要提升,企业模仿国外高新技术现象比较严重。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现有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来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六)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日益增多,重点是和美国、欧盟的一些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我国企业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去应对。

三、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在国家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放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处于同一平台上的国家总体发展主战略上,从更高的层次来推动落实,抓紧抓好。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应将专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从战略的高度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落地生根。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入世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际社会的整体水平,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以TRIPS协议为指南,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我国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保障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政府部门,要发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转变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到社区;举办专项培训班;开展竞赛活动等,努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普及率,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加紧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吸引、培养、评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激励参加专利人考试和在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等方式,大规模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使知识产权事业成为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创新高地。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知识无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上升到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的声音,体现出中国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国际社会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遏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企业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铁还须自身硬。我国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光靠模仿或引进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起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资金;二是加强科技创新,从关键技术入手,形成企业自有的高新技术;三是在引进境外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产生知识产权的外溢效应。

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及时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体系化运作:一是企业高层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转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按照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五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比。

(三)规范、提升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的鉴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行知识和信息共享。同时,专业机构要从专家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战略规划,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要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展现出中介机构的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张维珍.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一[J].山西:生产力研究,2003(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3

【关键词】国际法知识产权历程特点中国立场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完善。但由于世界各国国力的不平等,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我国需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而维护我国在国际多领域交往中的利益。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是从一国之内的立法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立法的,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强化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阶段是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主要是由参与技术交流和贸易活动的国家间签订双边协议。据不完全统计,在1843年到1886年,欧洲国家间签订的这种双边协议达30多个,内容主要涉及到工业产权、版权保护等方面。这在贸易发展早期对知识产权应运起到了一定规范和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二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直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前。随着各国贸易的频繁和技术成果交流的不断深入,原本的双边协议方式已经难以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国际市场,为此各国希望能够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1878年,巴黎举办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经过讨论并最终在1883年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时一共有11国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也是国际社会上第一个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制定的多边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法领域进入了多边条约时代,这一公约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极大影响,它其中的一些条款至今依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在1886年,包括美国在内的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至此,在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工业产权与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在这两大公约的主导下,具体的知识产权公约不断增加,工业产权与版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充。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阶段为WIPO的成立到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阶段。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公约的国家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组织来对这两大公约进行管理,于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产权组织,并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该组织并合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是一个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的组织,当国与国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时,WIPO起到协调解决的作用。WIPO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权威性,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的标志。

在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第四阶段为TRIPS协议阶段。二战极大破坏了世界经济,战后各国为了发展贸易而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这一协议主要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没有就贸易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行讨论。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愈来愈大,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技术的研发,而发展中国家却无视知识产权而肆意窃取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这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开始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展开讨论,经过多方争论,终于在1990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次年正式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这一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将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演变为WTO组织,TRIPS协议也成为WTO结构下的一个子协议,用以解决各种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化对世界各国技术交流与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逐步确立起来。因此,随着知识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逐步增强。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标准逐步趋于同化。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法要么注重程序性规范,要么注重实质性。而TRIPS协议则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实体。TRIPS协议促使各国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趋于一致。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上,TRIPS协议在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各国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最后,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日益多元化。TRIPS协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之中,虽然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从这一协议的具体实践来看,除了解决贸易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摩擦等问题外,它还与生物的多样性、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有密切关系,因此这一协议也便具有了多元性,这也是未来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扩张性问题

知识与科技越来越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愈加完善,而且国际化扩张趋势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已经难以覆盖新出现的技术,可以说科技与社会的进步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扩大,如一些国家纷纷将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这些原本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专利纳入保护范围。即便原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如对于商标权的授予,原本仅局限于平面和立体标识,而如今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的标记都可申请授予商标。同样,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有所扩大,如知识产权国际规则TRIPS协议也将一些非传统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如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二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TRIPS协议作为一个国际性公约,为了考虑各国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准方面属于基本的最低标准,但实际这一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来说依然较高。而且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进入了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极力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保护强化。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倾向强调对产权拥有者的保护而忽视了通过产权的维护而达到公平竞争、造福社会的目的。

三是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的设立本意在于鼓励创新,但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它逐步成为国家间进行贸易竞争的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已经阻碍了技术的创新,并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存在保护过度与知识共享的矛盾,在造福社会与保护产权人权力之间难以达到平衡。

四是知识产权的扩张侵蚀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社会中,技术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国是知识产权强国,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西方国家极力推动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或区域协定来强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得到最大化扩张,这侵蚀了公共利益。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国际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它的规则更直接影响各类贸易规则,成为一国在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中谋取利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法,西方国家的跨国企业往往利用技术产权的优势实现行业的全球垄断,在国际市场中攫取了更多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则在国际市场中毫无竞争优势,且因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利益受损。这也导致很多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常常以生存权、生命权以及发展权等为由,反对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及路径选择

面对知识产权扩张的问题,中国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立场,并出台相应对策,维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

既要重视中国的大国地位,也要关注本国实际情况。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只能是不断进步,而不会降低保护水准,因此,面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中国需要进行自省,并积极调整应对策略。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中国需要在冲突中找到兼容之法。如果要这些国际公约能够得以全面实施和执行的话,这一方面需要各国放弃本国的传统,能够自我约束,遵循公约内容;另一方面,各国之间也要相互包容和合作,共同达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制度的确立过程也是各国实力角逐的表现,国家的重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来。在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往往在规则制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表现出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因此,要想制定较为合理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重视大国在规则制定中的影响,但同时也要对大国进行约束,防止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促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体系。

尽管中国对待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需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坚定自己的立场。中国依然是人均GDP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因此要想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并不完善,但经济发展依然是头等要务,不能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盲目追随西方发达国家而阻碍国内发展。

重视知识创新,积极应对新变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中国发展也必须积极与国际接轨,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不能脱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正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做到知己知彼,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应对新形势,这样才能够积极与国际接轨,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之中。

知识与科技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可以说未来的市场竞争便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近年来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WIPO统计,我国2012年的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是我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高的表现。但与此同时,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的专利质量并不高,所以还必须重视知识的创新,在当今时代,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重视我国的特有资源优势,实现国际协调。在传统观念中,中国的科学技术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处于弱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仅仅是在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这种观念具有狭隘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除了考虑科技产权保护外,还需要考虑文化多样性、传统知识以及基因遗传资源等等因素,而中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悠久的历史赋予我国雄厚的人文底蕴,不同地域也孕育出不同的民族文化,这些方面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中国应该从这些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保护做出规定,对于违法获得或违法利用遗传资源而形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依据遗传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必须表明该遗传资源的来源。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重视与保护,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面对发达国家超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要求,中国需要利用国际协调机制来与之对抗协调,为此,我国必须重视自身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争得国际话语权。在参与国际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应该最大限度的争取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作为同一阵营的盟友,对抗知识产权霸权主义,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和公平。

参考国际保护标准,制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不能脱离国际规则,也要注重国内的实际发展水平,所以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上,需要分析和参考国际保护标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较晚,且走过了较为艰难的历程。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从国外移植相关规则到不断本土化的发展历程。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从抗拒到逐步认可,如在《专利法》出台时,国内曾产生较大抗议,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对知识产权进行较为严厉的保护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制化水平大大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持认可的态度,之后我国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都经过了多次修改,而且最初的修改大都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保证中国顺利加入WTO组织,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也大都与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解决贸易摩擦有关,而且中国都是以积极的态度来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参考国际保护标准,但与此同时也应该防止盲目跟风,需要对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国际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经历曲折的完善过程,这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本国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而且在现代社会,科技便是生产力,能够带来巨大的财富价值,而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市场竞争力要素。知识、科技的重要性使得人们意识到应该对创新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产生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竞争力,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形式,积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明确了发展目标,即到2022年,我国将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完善保护来激励创新,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也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有推动的作用。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仲裁公共政策

问题的提出

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加快增长,国际贸易正强势发展,跨国平等主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现今,在众多解决这种争议的方法中,仲裁的方式是最为被接纳的一种。很久以前,仲裁就开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仲裁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前提下还能提高效率,这个特点正与高速发展的社会趋势相契合。不过,遵循法理学角度来看待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不能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的。可是,从这几年的现实司法活动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站在对仲裁事项有利的立场上解决争议,同时,在这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先就单一事项的争议进行仲裁,进而承认在国内也可以仲裁,渐渐提高了可仲裁争议的可仲裁性。

对于知识产权仲裁的定义,是指仲裁中存在不少于一项知识产权权利的纠纷,可以是侵权纠纷,也可以是合同纠纷。但是仅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并不都是知识产权纠纷,比如机器转让合同和项目工程合同。这两类合同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但这类纠纷就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原因是,这两类合同以“建设”和“转让”为主,合同内容关系到损害赔偿、违约补偿及合同终止等问题。假如合同中纠纷的针对点是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对于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争议,这类纠纷就是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一)专业技术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由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比重越来越大,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需要更强的专业技术。针对具体的案例来说,如果其中涉及的技术较少人通晓或者难度过大,只有此项技术的专家才能够判断其新颖性。

(二)秘密性

在仲裁中,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多数交易中都需要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但就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来说,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更为必要和重要的。

(三)高效性

利用法院诉讼程序来进行仲裁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由于知识、技术的革新非常迅速,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就变得尤为重要。如今,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导致产品的生命周期也相应缩短(现今大约是9到14个月)。如果专利技术的纠纷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解决,专利或被淘汰,那么对它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仲裁,知识产权仲裁更加需要高效性和及时性。

各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现状

(一)瑞士

根据瑞士的法律所记载,仲裁可以解决有关于财产的争议,所以如果争议中涉及财产,就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且瑞士对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政策较为宽松。《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将仲裁解决财产争议的做法合法化,而且强调直接、间接、单方、双方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条文进行限制性规定。这表明,知识产权的争议符合前述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在瑞士,仲裁员有对知识产权效力认定以及宣告的权利,这种约束力会影响所有与之相关的权利人。仲裁庭的效力与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效力。这是瑞士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仲裁中最为先进的做法,同时也是瑞士相关保障措施完善的体现。

(二)美国

除了知识产权合同争议合法化之外,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性和有效性的争议也需要法律的保护,美国就是最早对其进行规定的国家。另外,将版权许可协议和版权有效性的案件都列入到仲裁的范围中。这些做法弱化了公共政策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的阻碍作用,但同时也维护公共政策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

(三)德国

美国所采用的是全面肯定的做法,而德国采取了限制性的做法,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知识产权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从1998年的新仲裁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于仲裁范围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议都是可以仲裁的。不过,《改革法案备忘录》中提出限制知识产权争议诉讼的法院,而且只是产权争议的解决要通过司法途径,因为宣告专利无效或者撤销等与国家行政所授予的权利相冲突。德国更强调对公共政策的保护,公权力不能被私权利干涉。

(四)各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展望

上述所列举的三个国家的做法分别代表了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不同态度,但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仲裁维持支持的态度。目前国际上仍有少数国家采取保守的态度,但是像瑞士一样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仲裁的国家也在少数。大多数国家都介于保守与维护的中间地带,像美国和德国一样。他们或者在承认仲裁性的同时制定一些限制条款,或者提出要保护公共政策,对于其相违背的部门采取不支持的态度。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涉及知识产权交易频繁的地方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被允许列为仲裁解决的范围,而在其他地方,则是保守的态度。但是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达程度越高,采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程度就越深,并且,这种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纳。

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现状

随着知识产权争议数量的增多,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不断扩大,国内企业间以及涉外的知识产权争议也越来越多,后者的争议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各国普遍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并借此来对国际间贸易进行保护。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新的技术、新的产品不断冲击着我国的产业。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激烈的竞争局势,我国的知识产业不断地进步。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国内以及与我国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建设已进入一个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职责是对覆盖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例的审判进行监督和指导,但是这些显著的进步却不能有效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要求。仲裁在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式。2007年,武汉市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新篇章。

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事件越来越多,我国也根据这个不断变化的实践采取了积极的解决办法。如,我国参加了1980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入以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已经与世界接轨,并达到了新的高度。

我国知识产权商事仲裁中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仲裁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仍存在理论上的约束

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有效性,主流的观点是否定的。一种观点认为此种争议与公共政策有关,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仲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仲裁,是私权对公权的干预,是不合理的。

(二)缺少实践经验

对于知识产权争议案例,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的及时性。但是我国目前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践经历几乎没有。实务过程中,职责、分工都不明确,机制也不健全。再者,我国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事业单位,很少有对仲裁的服务意志和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

(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仲裁中,最大的阻碍和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是制定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淡薄的保护意识导致争议解决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和保证。另外,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都愿意采用诉讼的方式去解决,采取仲裁的方式并没有深入人心,同时对于仲裁的有效性也存在疑虑。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及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事宜,需要循序渐进。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具体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在我国商事生活中和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体制保障势在必行。一方面,这能够对当事人的所有者权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笔者从立法、司法、法治上对此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一)立法上:拓宽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在《纽约公约》中,我国提出,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是可以进行仲裁的。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种可仲裁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另外,上文提到,可仲裁性争论的焦点是公共政策的问题。因此应当合理协调与平衡公共政策与支持产权的仲裁,从而促进使公共政策向着宽松的方向进行发展。

(二)司法上: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案件

在这一点上,可以向美国学习。成立专业的仲裁机构很有特点,将专业人士集中到统一机构,能解决仲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仲裁事项涉及的范围广,并且给予仲裁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三)法治上:加强意思自治

充分发挥仲裁机关的自治,能够有效地发挥争议解决的优势,尊重当事人对各事项的选择权,并能体现仲裁的契约精神。另外可以将仲裁员的选择扩大到名册之外的仲裁员,这样更能体现意思自治,也能够体现仲裁上的专业需求。

结论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国际产权争议问题。所以,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变革方式,扩大可仲裁的范围,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与“公共政策”的冲突。虽然极少数国家已经率先放开类似限制,但是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仍然没有完全放开。同时也看出,我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仲裁中存在很多不足。笔者在借鉴瑞士、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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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5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特定的知识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指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知识领域成就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自身。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在法律范畴内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保障和激励公民利用自身的特长来进行创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国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身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虽然人们可以利用智力去创造一些有形的成果,但是由于智力自身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界定为无形产权。

1.2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开发商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从范围上来说是固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产权所有人享有对该知识专利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在该时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权利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一般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

1.3区域性

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区域性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知识产权的区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要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果超越了这个区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强调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注重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鼓励广大人民从事知识创造劳动力的能力。知识产权具有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知识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不仅会给创作主体带来利益和报酬,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

2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几年国际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企业需要意识到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方向的实力和重要性。据统计,在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成百上千种,但每年申请的专利数却较低,企业更加重视的是对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这导致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被抢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

如果在一个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部门,那么可以说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企业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纠纷,由于自身没有该方面的专业人才,其处境往往是非常被动的,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来聘请外部人员回应。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知识产权的法律亟待完善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目前,很多跨国公司试图在其垄断范围内实现用非法方式限制知识产权。在非法垄断滥用知识产权的观点,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加以限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加强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加强知识产权登记的意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合法化途径一般是注册和申请专利。但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被国外公司注册,导致相关企业被限制进入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自20世纪末,欧美国家、日本以及其他很多国家开始着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而不断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为了赶上那些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优势的国家,中国应该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二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篇6

今天国务院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副总理出席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副总理讲话和这次会议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一道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有关工作和下一步的打算作简要汇报。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逐步改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并取得长足进步。

一是从立法上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制定4部专门法、颁布19部行政法规,制定41个司法解释,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年10月,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今年以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继施行,《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经完成修订审议稿及意见征求工作,《专利条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在修改或制定之中。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取证手段。《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送审稿)》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效遏制。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体性及反复性专利侵权、网络侵权、盗版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邮递和快件侵权等行为,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今年以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雷雨”和“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保护亚运会标志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种子执法年活动,以及生物遗传进出口执法检查、动漫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截止到今年10月,全国成立了6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共服务工作。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9件1667人,批捕792件1298人。

三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全面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传统领域,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产权、民间文艺等新领域的行政或司法工作。在年开始的地方机构调整中,普遍加强了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和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战略实施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依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两年来连续《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配合,初步形成了统筹协调、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握“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年,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成立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自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七年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特别是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部门提高了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组织利用集体优势协助权利人维权,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快提升,通过其知识产权优势,显示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极大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从年至年连续5年,中国通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多个专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完善了投资环境。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70多家在中国落户,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各类研发中心超过1200家。今年1-7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同比增长了20.7%。2003年至年,国外来华申请达到645,734件,尽管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年平均增长率仍高达9.6%。今年1-9月,国外来华专利申请84659件,同比增长15.6%;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47705件,同比增长20.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还不能充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落实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知识产权局要主动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机制;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优化服务内容,提升协调能力,切实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的形成,全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协调作用,扎实推进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知识产权部门要及时加快制定有关执法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动执法制度建设,深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创造性。知识产权局要完善细化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研究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操作指南,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督导制度、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完善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协作;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长三角、东三省、西部十二省市等跨地区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交、处理决定方面开展深层次的执法协作,形成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快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条件建设,进一步增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第三,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各部门要按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部署,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以本地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群众关注度高、权利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和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如开展食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活动次数和检查人次,组织开展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于“3.15”、“4.26”期间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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