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12年10月-2014年2月在本社区服务中心登记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132人及其家庭监护人纳入研究。病患年龄7-73岁,病程2-35年。精神分裂症106人,癫痫伴发精神障碍13人,阿尔茨海默病2人,精神发育迟缓智力残疾6人,双相障碍5人。监护人文化程度:小学43人,初中74人,高中及以上15人;与病患关系夫妻51人,父母/子女78人,兄弟姐妹3人。病患所在家庭普遍存在居住条件差,病患缺乏家庭照顾,其家属文化层次低、生活压力大,家庭经济收入拮据,困难家庭多等情况。
1.2社区护理干预方法
1.2.1建立病患家庭分级健康档案由上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确立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将分级评估的0-5级分别记分0-5分标注在其健康档案封面上。同时设计精神病防治知识认知表对病患家属在药疗、生活、安全护理及社会功能恢复等方面认知水平进行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分四档分别记0-3分,即认知测试100-76分记0分,75-51分记1分,50-26分记2分,25-0分记3分。该分值同样标记在该病患的健康档案封面上。两分值进行相加,其综合评分越高则说明该家庭在监护病患方面情况越差,病患治疗、预后的风险性越大,本社区也以此增加对该家庭的走访、巡诊及电话随访密度。综合评分为4分及以下,每季度随访1次;综合评分5-6分,每月随访1次;综合评分7-8分,每月随访2次。
1.2.2药疗护理由于重性精神病无法根治,药物就是控制其症状的必然选择。精神类药物普遍存在的针对性强、副作用大的情况,因此药物的种类、服用的剂量、服用的方法都有严格要求。如何正确使用药物,病患对医嘱的依从度,以及不良药物反应的处置,这都是社区护理干预的重要内容。重性精神病患者普遍存在自理能力差,尤其处在发病期或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时,病患家属在病患履行药疗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社区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可配合对病患改变给药途径,如肌注给药;或将药研成粉末混在食物、饮水中让病患服下,从而达到治疗目的。
1.2.3生活和安全护理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是防止病患疾病复发及促进其康复,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基础,也能有效地配合社区护理在病患个人卫生、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方面的干预。病患所在家庭能有意识地培养病患养成有规律的作息习惯,为其提供卫生、定量、清淡、营养均衡的饮食,监控病患的睡眠状况,协助其进行适当家务劳动和户外活动,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刺激其疾病复发的外部诱因。同时还能及时对病患生活环境中的危险品,如刀具、棍棒等进行管控,这对有自伤、自杀、他伤、他杀倾向的病患显得尤为重要。
1.2.4病患家庭的护理干预病患所在家庭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拮据,生活压力大。另外社会上仍存在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及其所在家庭的歧视现象,很容易让其家属对病患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应激状态,出现对病患漠视、敌视、不注意与病患情感沟通方式的情况。这对促进病患康复,防止其疾病复发,乃至社区治安极为不利。本社区采取个别和集中两种家庭护理干预模式,将心理疏导与健康教育相结合。把病患家属进行精神病防治知识培训与本社区扶贫帮困活动相结合,给予他们适当日常生活用品的物质奖励,以提高病患家属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本社区设立专职精神科医护站,方便病患家属及时获得社区医护人员的专业指导。针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制和印发简易识别药物不良反应、病患复发先兆,以及掌握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实用小册子,方便病患家属能先期对症施行。同时要求病患家庭加强精神类药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他人误服或被别有所图的人所利用。
1.2.5社区健康宣教和病患社会功能恢复指导本社区开展了一系列健康宣教活动,向辖区内居民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使社区居民树立正确对待重性精神病患的观念、消除歧视,从而减轻病患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压力。并鼓励社区内企业献爱心、伸出帮助之手,改善病患家属的就业状况。对于有一定自知能力的病患,鼓励其在家属的陪同下与医护人员接触、沟通、倾诉,使其对自身疾病有正确认识,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在社区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社区活动,培养其适应社会环境能力及自信。
2结果
本社区服务中心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及其家庭施行联合干预以来,在病患暴力行为危险性评估等级,病患所在家庭对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及病患家庭监护能力缺失三方面均有显著性改善,数据见表1,表2,和表3。
表1家庭干预前后病患暴力行为危险性评估等级情况比较
表2家庭干预前后病患家属精神病防治知识认知水平情况比较
表3家庭干预前后病患家庭监护能力情况比较
3讨论
暴力行为与某些精神疾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Fazel的研究表明1/20的暴力行为犯罪来自精神病患者[2]。然而住院接受治疗的病患及其住院时间都是有限的,他们绝大部分时间仍是在社区生活。对此本社区联合上级专科医院开展以病患家庭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护理干预措施,病患在医嘱的依从性,减少复发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笔者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5.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6.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3.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4.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4.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姻亲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受害者多数为女性,施暴者绝大多数为男性。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且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这种“冷暴力”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另外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付,也致使其遭受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再次,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纠纷,因在固有的传统社会心态中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归位于私生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
最后,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如在一些高知家庭,施暴者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这种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的高级知识分子的身份,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达到其目的。而因立法不够对于被施暴者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规范,现在法律社会对这种“冷暴力”无能为力。执法人员固守原有的诉讼规则致使该类案件客观上举证不能,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更变本加厉。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
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践踏着我国的法律,其严重的后果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自愿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北京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十六岁的孩子李某绑架了小学生陈某,事发后其父未能好好教育只是一顿暴打,而那时的李某并不知道疼仅是后悔没有把陈某杀掉灭口,由于其父的简单粗暴,李某又伺机进行了第二次绑架,并作出了残忍的决定:杀掉人质。这样活生生的事例还有很多,让人不忍卒读。
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据调查,约有24%的女性犯罪源于家庭暴力,甚至发生妻子杀害丈夫的案例。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小舍村村民陈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用老鼠药将丈夫毒死。据《南方日报》报道,脾气粗暴的叶某殴打妻子时,其妻杨某忍无可忍,一刀将丈夫刺成重伤。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因法律的不完善使许多受虐妇女丧失了起诉的勇气,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在较大范围存在,我认为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很重要:
家庭暴力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据浙江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统计分析,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占全部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仍是妇女的重要内容之一。另据有关部门统计,浙江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浙江省近3年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为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从预防、制止和救助等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责任,以期促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实践先行
2009年6月,经离婚诉讼当事人某女士申请,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在了解情况、审查材料后,向该女士的丈夫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此同时,法院还向龙湾区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裁定书的情况等。
有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该女士的丈夫再对她施暴,比如出现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严某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裁定在温州市乃至浙江省是第一例。”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据悉,我国第一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在2008年8月6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这是民事诉讼中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开启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新篇章。
多年来,由于“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务事。一方面,很多受害者习惯一味隐忍,总是把家庭暴力化解在一次次的忍气吞声中;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公权力才会介入。然而这时往往已经酿成血案甚至命案,这让反家庭暴力工作陷入困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现,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论支撑,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作为法官参考性办案指南,审理指南创造性地设计了针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反家暴法律专家、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审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开创了反家暴之先河。”陈敏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称得上“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
根据审理指南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
2008年,最高院选取了全国9家基层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法院。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为其中之一,是浙江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
据统计,全国已经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条例或决议的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浙江省范围内,温州市政府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浙江省第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宁波、杭州两市也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除了审理指南,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也没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地方立法探索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从制定时间上看,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浙江省范围内,这部反家暴立法都不算走在前列。然而,草案一经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原因之一,就在于草案开全国立法之先河,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
该条款还规定:“民事保护裁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民事保护裁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据悉,审理指南出台至今的2年中,全国各地法院共作出100多个相关民事保护裁定,这些裁定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的目的。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为例,该院至今共发出5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发出后均未再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形。可见,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家庭暴力施暴人有着较强的威慑力。
事实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是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各州都颁布了法律,规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签发保护令。此后,以保护令方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咨询部主任张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最高院目前先进行试点,到时机成熟时,肯定会将反家庭暴力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中来。因此,审理指南被认为是前期的铺垫,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无疑走在了立法的前列。然而,也正是草案中这一创新,引发了各方的争议。
“保护令”引发争议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诉讼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诉讼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尽管条例草案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颇具新意,但从起草到审议,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和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在浙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家学者就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民事保护裁定属于“诉讼制度”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此外,一些参与讨论的学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审理指南不能作为上位法依据。
而多数专家学者则认为,草案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属于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实施性”规定,而非对于诉讼制度的创设性规定,与立法法并不抵触。
在条例的调研过程中,不少实践部门建议将民事保护裁定制度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肯定和推广。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时,也专门就关于民事保护裁定制度作了解释。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含义;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提要
主要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各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待遇。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法律问题含义
所谓家庭暴力引发法律问题,是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之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
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存在不外乎产生以下主要涉法后果:(1)受刑法惩处;(2)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3)受民事制裁;以上那种行为产生都以我们家庭、生活和产生很大,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广泛关注。往往会在人群中产生极坏影响,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不断呈上升趋势,以往人们的观念又助长了这类暴力行为升级,由此产生暴力行为升级,由此产生暴力案件逐年增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构成严重犯罪的,我们必须采取适当措雄加以制止。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家庭暴力涉法与其它暴力涉法区别
1、家庭暴力涉法的施暴者多为丈夫其违法行为多是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妻子受欺凌,丈夫对受害者施以暴力给受害者精神和身体产生严重伤害,甚至残忍杀害他人生命,根据执法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涉法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罪犯是丈夫其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案件发生,也是与其它暴力涉法的显著区别。
2、隐蔽性强,家庭暴力涉法因其发生于家庭内部,当事人双方是夫妻关系,给社会组织调解矛盾产生了很多不便。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左右了很多人的干预,所以很难预见与制止。当事者又心存顾虑往往采取隐忍态度,客观上助长了此类案件发生,往往是产生了极坏影响后司法机关介入后才暴露出来,所以说它的可预见性比其它暴力行为弱,带有很大隐蔽性。
3、家庭暴力涉法危害性极大。近来年有关媒体报道夫妻双方为达到与其情妇(夫)长期生活为目的,残忍杀害对方的严重违法案件日渐增多,仅去年一年广东省司法部门统计结果表明此类案件多达130多起,其手段无不另人发指,其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存在,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经济、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近尔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有所改变,带来夫妻感情薄弱,以利益为纽带存在婚姻大为增多,由利益支配权产生矛盾而引起争执的暴力事件增多;(2)夫妻感情不合,彼此性情爱好差异产生暴力事件;(3)夫妻双方生活作风行为不检点引发相互猜疑而引起,近年来发生在江苏南通市丈夫朱东军残忍杀害其妻并焚尸灭迹一案,和甘肃省的两起杀妻案充分说明了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暴力案件严重危害我们的生活,丈夫朱东军是在与其妻因女方父母就医的经济问题中意见不和引起争执,在双方亲属劝和不果下,丈夫用菜刀杀害其妻。(4)社会转型期间收入分配不均产生“第三者插足”情景,为与“第三者”长期生活而杀妻。(5)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鬼混而勾奸杀夫者,我们经常能从电视媒体上看到此类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从古至今的长期性也是诱导此类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6)诸多因素的存在产生的暴力事件,司法机关介入时间问题也起很大作用,大多司法机关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暴力倾向我采取“不告不理”态度,真正初始介入很少。(7)夫妻双方对感情破裂“死亡婚姻”由于种种原因认识不够,在思维定式与传统观念中徘徊,报着“家丑不可外扬”态度,日积月累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矛盾,以上诸多原因产生暴力事件,应该说都是严重涉法案件根源,在矛盾激化时都可产生严重刑事案件,双方为达到各自目的而采取极端方式对待他方,给我们社会添加不稳定因素。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1、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名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也将反对家庭暴力列为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有关妇女维权部门调查近年宋各地反家庭暴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种妇女维权组织及政府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各地成立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妇女及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
为了更好的及时的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法律保障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机制。第一以保障法律为基础,建立司法保障体制,运用我们社会强大维权力量,切实保护妇女人身权利。涉及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对妇女权益保护只是一个纲领性规定,而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只注重是否判决离婚准则,可操作性差《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操作禁止性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笔者认为以上法律法规都在各个方面禁止子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但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的行为给予某种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作明确规定。,已出台修改过的《婚姻家庭法》也注意弥补以往《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不足:第二从各级行政部门和妇女权益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中给予重视,深入在广大家庭中普及宣传,引导人们认识家庭暴力事件存在危害性。帮助社会弱势人群依靠法律,行政部门所有权在与违法暴力行为作斗争。除重视立法以外,加强对施暴者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司法机关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神圣使命,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暴力行为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件稍好的地方可以以政府为主,社会团体及妇女协会共同成立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积极预防阻止暴力事件发生,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三,从个人素质提高上扭转局面,全社会从参与教育惩治家庭施暴者,杜绝根源上暴力事件发生,广大妇女同志应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彻底转变观念,学会运用法律及有关部门的约束力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各妇女组织、各级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妇女普法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每个人的法律意识观念,增强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与斗争性。广大社会职能部门、单位、街道、村民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配合个人帮助认识提高抗暴意识与认知让每个社会单元都能从中自觉认识其危害性。从自我素质提高中远离家庭暴力。
2、传统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信条,它受封建保护,例如《唐斗伦》条中记载“夫对妻、诬告不论,欧不论,欧伤不论,谋杀,徒三年,妻对夫诬告欧伤都无罪,谋杀只判刑三年,也没有死罪,这样法规规定,是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社会观念,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案都反映了男尊女卑,丈夫存在男尊思想。认为娶来媳妇买宋的马,任我骑任我打,把妻子看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任他支配,要求妻对他绝对服从,否则,就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比如一李姓当事人,其大自结婚初就开始打骂她,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法庭审理时,他大言不惭地说:“我是打她不少,只要她稍不满我意就打”,他认为打老婆天经地义,是管教妻子的有效手段,在一些家庭中,家庭暴力成为丈夫维护其家权威,显示力量和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
传统家庭一体化观念,家庭暴力之所以长期存在,难以控制,难以有效控制,之所以对家庭暴力救济和公共都比较乏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固,传统的家庭文化强调家庭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认为在家发生事情是内部,应在家庭内部解决,非家庭成员无权干涉,至今基于婚姻关系家庭暴力,人们似乎往往将家的整体利益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全命之上,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纠纷,夫妻打架是普遍事情,缺乏舆论谴责使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从而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再发生,乃至愈演愈烈,就受暴者亲、邻居及朋友的心态来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一方面是“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受暴者和施暴方大都极力对外界隐瞒,封锁消息,排斥外界对家庭暴力干预,另一方面,许多了解情况的邻居的明明听到打骂声、哭喊声,都认为是家务事,不便于插手干预。
3、全社会加大男女平等的宣传增强社会意识,切实提高社会成员对家庭暴力问题正确认识。
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要解决对暴认识,长期以来,家是家务纠纷,而受到社会的漠视。只有全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和对人权的践踏,才能促使国家,社会和民众共同努力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彻底破除封建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意识,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籍以产生和存在的思想文化土壤。在这方面,国外的机会性别可资借鉴,正是社会对另性与女性的观念定位影响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责任分工,影响了与角色相关能力和特长,进而决定了两者在社会家庭中支配与服从的权利关系,而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结果表明,男女两性之间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是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重要原因,要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使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社会性别观,逐步确立家庭中真正平等地位,这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思想前提,这种教育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1)中小学教育中加入相关的,使公民从小养成正确性别意识,这是在全社会建立良好两性关系的基础:(2)针对社会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分工正确性别意识,这是全社会建立良好两性关系的基础;(3)针对社会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和分工的传统认识,以及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充分利用媒体,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纠正错误;(4)针对司法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可以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典型案例或报告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他们的平等意识和人权观念,认识到“无论发生在哪里的暴力均是暴力,家庭暴力,均是暴力,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人身权利侵害和人权侵害”,从而以执法人员的身份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依法保护,维护人权。
4、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完备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在对施暴惩罚性规定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规定作必要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首先刑法上(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追究针对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加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相胁迫,造成严重的后果,予以刑事追究,这种行为是引起胁迫对象(受害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抑制反抗的目的:(2)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时间持续性,可以分美国刑法规定,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施以制裁。
其次民法上,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割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可增加行政等其他方式制裁措施,比如对施暴者强制进行心理,强制进行法制教育。
2、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援助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们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家庭暴力均会导致处罚适用,即使达到适用标准,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从立法上看,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特指法院保护规定人员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所作裁判,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措施时,可以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在此方面作了有效探索。
4、相应的证据制度和诉讼机制,在证据制度上可以借鉴国外受暴妇女综合症理论,确认在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下的妇女杀害丈夫的案件中,其专家证言可作为该妇女的行为不正当防卫的证据。受暴妇女综合症是一个社会心理的名词,它用来指长期家庭成员,特别是受丈夫或男友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暴妇女综合症是暴力环境和后天的无助感这两个理论的理论合体,最早的临床法医心理念家诺尔沃柯博士为解释长期遭受暴力侵害的妻子不离开施暴丈夫的原因而提出的。受暴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通常是专家向法官及陪审员解释丈夫或男朋虐待的生理及心理造成的影响,指出一般受暴妇女的共同经历其共向心理和社会性格,分析个案受暴妇女的具体情况,最后阐明被告是否受暴妇女综合症的受害人,解释被告为什么置身于被杀害的恐惧中,并由此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案件利用强有力的舆论媒体力量给予曝光让施暴者成众矢之的,起到震慑警戒,其他欲施暴者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违法认识,从根源上消除
:1.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2.《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
3.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存在于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成为干扰和谐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随时潜伏在幸福人群的左右。它严重地践踏了法律,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小视的问题,也成了妇联组织接待的重点。作为基层妇联组织,不仅要深刻剖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更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更有成效,把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一、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优势
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时具有一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职能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层妇联组织一直承担着针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理应成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娘家人”和“庇护者”。
2、网络优势。就我区而言,基层妇联有着健全的三级妇女组织网络,即:区妇联、街道妇联(直属单位妇委会)和社区妇联(市场妇代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了三级网络的教育阵地、服务窗口、矛盾化解、信息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教育、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
3、协调优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政法、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需要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鼎力相助。牵头协调这些部门和机构成了基层妇联组织当仁不让的职能。
二、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
近年来,崇安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强化服务、依法维权为主线,多措并举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安定、社会稳定。
1、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加强法律宣传相结合。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是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报道典型案例。二是积极协调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通过举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共宣国策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进家庭等活动,对广大妇女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家庭观和“四自”精神教育,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近年来,区妇联与公安、司法、政法等部门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成效不断显现。一是在建立三级妇女法律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组建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成立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在街道和社区妇联分别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暴力投诉点,为有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与区法院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1名妇联维权干部被聘为人民法院陪审员;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手,无偿为遭受家庭暴力贫困妇女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公安分局联建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使受暴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与区法院、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从取证到审理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3、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强化源头参与相结合。以推进五好文明家庭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妇女培训,提高妇女素质为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一是开展“和谐家庭”、“绿色家庭”、“学习型家庭”、“平安?廉洁型家庭”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举办社区邻里节活动,表彰“金乡邻”、“感动母亲”、“孝亲敬老之星”等各类典型,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三是整合各类资源,开展下岗妇女、流动妇女就业和法律培训,帮助她们自立,提升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三、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一)问题与困惑
尽管区妇联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与困惑。
1、源头预防措施还不够完善。针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如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草率婚姻引发家庭矛盾,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基层妇联组织虽然近年来注意加强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宣传活动,但缺乏强制性参与措施,一些准婚姻期的青年男女群体、流动人口群体参与量不多,覆盖面不广。此外,社会上仍然存在“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象,不少受害妇女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较低,特别是当她们受到暴力侵袭后,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家庭暴力。
2、婚姻指导咨询网络还不够畅通。据了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500人就拥有一名婚姻家庭指导师,而在中国婚姻家庭指导师的职业才刚刚兴起。由于心理咨询师、婚姻指导师的溃乏,在妇联家庭暴力维权中存在法律援助代替婚姻指导的现象。如在接触“酒后精神病”即酗酒后的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存在明显心理疾病,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和婚姻指导,却苦于婚姻咨询网络不健全、收费高等原因,迫不得已将其转交给一些法律援助部门,希望其病态能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得到一定的缓解,而事实收效甚微。此外,现实中各级妇联干部在家庭暴力维权时,经常要临时代替婚姻指导师和心理咨询师的角色,但由于妇联维权干部在配备上偏重法律素质,婚姻指导和心理咨询等能力急待整体提高。
3、司法制裁体系还不够健全。现阶段,我们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量刑主要参照的是《刑法》相关内容,只有在达到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时,才能采用拘留或以上的处罚。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普遍达不到轻伤害,这样就使对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处罚停留在说服教育上,对于“冷暴力”(即精神虐待)更是无所适从,不足以发挥震慑作用。这使妇联组织在家暴案件维权过程中经常陷入——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法律制裁、一方公安机关因量刑不够无法受理的两难境地,个别不理解的当事人还对妇联组织及公安机关的维权提出质疑。
4、跟踪服务成效还不够明显。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反复性、长期性,基层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维权时应进行阶段性指导,定期回访。但是,现阶段妇联维权只限于当事人的上门求访,一事一受理,一次一办,只有当次记录,事后如何、当事人的婚姻发展状况如何却不得而知,只要当事人不再访,妇联的家暴维权活动即刻终止。这些都不利于妇联组织研究探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现象,不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全方位的援助,使家庭暴力在隐蔽性状态下长时期存在。
(二)对策与建议
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预防暴力发生、制裁施暴者、向受害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是反对家庭暴力的三个重要环节,缺一不可。这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更需要基层妇联组织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下大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源头预防家庭暴力。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基层妇联组织要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的犯罪行为。一是加强伦理道德教育。要通过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等活动,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予以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二是加强普法知识宣传。要联合有关部门利用“三八”、“11.25”、“12.4”重大节庆日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开展法律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帮助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与暴力行为作斗争。三是加强各级各类培训。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开展妇女素质培训,鼓励女性特别是贫困妇女、流动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增强文化素养,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家庭、社会地位。
2、加大部门合作力度,法律震慑家庭暴力。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基层妇联组织要善于取得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构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机制。一是构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预警机制。结合“零家庭暴力社区”的创建,建立以楼长牵头的社区信息员队伍,及时“侦察”有家庭暴力隐患或倾向的家庭,进行全程跟踪调解,预防矛盾激化,防患于未然。二是推动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完善。针对妇女权益受侵特别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弱势妇女群体救助帮扶等问题,联合劳动、工会、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进行专项调研,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充分利用妇联平台参政议政,参与推动地方性反家庭暴力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保证。三是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把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列入警务工作考核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进行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总之,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严厉惩罚施暴者,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作用。
3、加大援助保护力度,携手制止家庭暴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基层妇联组织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各类援助和保护。一是提供经济救助。建立妇女儿童救助专项资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儿童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使受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二是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的吃住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使受害者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始终处于施暴者的威胁之下。三是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联络部,及时联络法律志愿者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四是提供婚姻咨询指导服务。建立家庭生活咨询指导站,进一步加快心理咨询、婚姻指导网络建设,加强心理咨询师、婚姻指导师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解决广大妇女婚姻家庭心理和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