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策性制度;市场经济;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3(a)-134-02
自2002年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建立了一个新型的供、需、保三方都有制约作用的医疗费控制机制,当时解决了两个问题:①从根本上打破了职工医疗费完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的格局,大大免除了国家及单位巨额医疗费用支出问题;②解决了企业亏损、倒闭、职工下岗、医疗得不到保险而使部分城镇职工一病致贫,一病返贫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全国各地不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日趋空出,面对这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医院如何冷静地去分析,如何努力寻找相应对策,继续深化内部改革,调整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提升医院整体竞争能力,把医改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已成为医院领导、医疗保险科室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新课题[1]。笔者以我院2008年3月起实行新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办法运行5个月中的一些问题和即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一探讨。
1医院医改运行中的问题
锦州市第二医院是锦州市的一所三级医院,开放床位500余张,拥有辽西地区之首的特色专科――骨科,同样承担着全市市区300万人口的医疗、保健、预防和教学科研工作,同时也承担着辽西地区骨科疾病的治疗和科研工作,是一所具有特色专科的综合性医院。
从2008年3月开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废除了以前服务项目和单病种结算办法,实行了“总额预算,弹性结算和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结算办法。按照这种办法,年初由市医保及医保中心确定各个定点医院的总额三项预算指标,即门诊与住院人数比(15%),均次统筹(3700元)药品占总费用比(50%)。其中统筹费用、工作量(年总住院人数),按本院2005、2006、2007年3年总和平均指标下达各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按照当年预算总额,在预留10%风险金和10%年终弹性结算调剂金后,80%按月预拨款,实际超均统筹部分医院自己承担医保中心不补。超工作量部分医院先垫付,年终按考核规定结算。
1.1有限的医保经费与超控制总量的矛盾突出,而且日趋尖锐化
有限的医保经费与患者无限的医疗需求,住院医生在完成基本医疗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超控统筹资金,是临床医生日常工作的一个难题,有时导致医患之间出现矛盾,医改5个月来,医院工作量及超统筹资金如表1。
表1医改5个月医院工作量及超统筹资金情况
1.2年工作量指标低,门诊住院人数比不够用
2008年医改后年工作量(住院人数)为1199人,月平均100人次。门诊住院比为15%,目前运行5个月实际住院人数745人。月平均为149人次,平均月超工作量49人次。按目前5个月住院人数,一年1199人的工作量8个月就要完成指标,完成工作指标后,超工作量部分在门诊住院比不超标的前提下,按有效工作量40%补贴统筹资金,每人1480元(3700×40%=1480元),这样数量的资金能治愈住院病例远远不够。
1.3普通参保住院患者均次费用标准低
2008年医改后均次统筹费用为3700元。上限3885元,下限3515元。运行5个月我院实际平均统筹4605元,每人平均统筹超支905元,5个月共住院745人,共超统筹资金674225元。这笔用于百姓治病不补的巨额资金,医院承担很困难。
1.4扩大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目录范围需扩大,应扩大特殊病种,除放化疗外,还应增加重症心肌梗死、大型手术、贵重的体内置入材料等。
2医院采取相应政策
2.1医院重新组建医疗保险管理小组
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医保、医务、财务等多部门参与管理,并出台医院内部管理方案。
2.2认真执行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决定[2]
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三首负责制,对患者礼貌用语,热情周到,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患者。
2.3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培训班
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真,学透新结算办法内涵,使临床各科室严格执行新规定。
2.4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
针对我院部分科室参保人员费用高,用药档次不合理的情况,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狠抓定额结算标准的超控,控制不必要的用药与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卫生资源浪费。
2.5不定期检查
采取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各科室《关于临床用药的有关规定》、《关于特殊检查治疗分级的规定》、《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意见》、《关于加强院科两级质量考核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各级有关规章制度,实施惩罚。
3讨论
3.1有限的医保资金与病情无限的医疗需求,是医院与政府政策和个人医疗消费三者之间一直存在的矛盾
这个矛盾随着医改的深入更趋尖锐化。有限的资金,达到患者病情完全治愈符合出院标准使患者及家属满意,很多病种是难以办到的,小病不符合住院标准,不能入院治疗。住院的患者大多数是病情较重、危重、疑难、复杂患者,住院消费资金很高,达不到医保中心要求的大小病费用院内平均,使之均统筹资金不超标的目的。举一病例,骨科置换双髋关节,2个髋关节价格为7万元,个人支付40%,人工髋关节占费用5.2万,加之手术费、全麻醉费、药床费等。统筹费用约6.5万元,一台手术就占去了约17名患者的统筹资金。
3.2超控资金如何解决
我院按现在医改运行情况,8个月内就要完成全年工作量指标。完成指标后收治的患者,在门诊与住院人数比不超指标的情况下,为有效工作量,按文件规定我院有效工作量得到40%的补偿,2008年医院将提前2个月完成工作量,如果后2个月再收治患者300人次,每人拨补1480元,按医院实际均统筹4605元,医院要亏损百万元,加之超均统筹约140万元,全年医院将亏损240万元,在国家政府几乎不给医院投入、医院出现生存困难的情况下,要为政府承担巨额医疗费来满足患者需求,这样医院将面临严重亏损。
3.3类似计划经济与市均经济的问题
类似计划经济与市均经济运行模式能否同时存在,笔者认为,政府政策性规定类似计划经济,而医院早已走向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一种事情两种运行模式。即医院药品体内置入物等用材,大型先进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术会等全部以市场价格资金解决,而参保患者治愈出院得到的是政策规定有限的资金。例如像一个工厂,生产某一种产品,市场高价格进原材料,产出产品按类似计划经济低价售出。这个工厂在没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注定亏损,笔者认为这就是目前医院医保亏损的根本原因。如果性质统一,即政策性购入原材料,政策性获得参保统筹资金,或市场性购入原材料,市场性获得医保统筹资金,医院亏损的局面将不存在。
[参考文献]
[1]潘习龙,赵茜倩.试论新形势下的医院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医院管理,2008,(1):2.
新常态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商业银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简述
20世纪前期,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捷克斯洛伐克,这项制度虽然最后以运营失败而告终,但却是世界保险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随后,全世界110多个国家陆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表1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概况),其中美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中遥遥领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已成为美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保护网。从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体系中设立储户存款保险机制,即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按所吸入存款的特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用来防范此类机构出现挤兑、破产等经营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利益、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常态的概念内涵
2014年,主席强调我国经济已迈入新常态,新时期的现代化建设必须认识新常态、适宜新常态、引领新常态,那么新常态的内涵是什么呢?新常态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系统描述与高度总结,意味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将与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有所不同,其中突出的三个特点是:(1)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2)我国经济增速的换档;(3)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新常态经济背景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持续推进,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也不断深化,一个显著的表现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实现金融领域改革的倒逼机制,但同时我国金融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探索建立新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来取代传统隐形存款保护制度显得十分迫切。2014年10月29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在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宣布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新常态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探究
(一)加速金融改革进程,降低金融改革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金融行业的风险往往有政府财政兜底,这既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也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造成金融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影响金融系统的高效、有序、持续性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的开放度将逐步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金融系统的运营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要特别提出来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供了保障,这加速了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降低了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系统性风险。众所周知,我国的利率市场进程较缓收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但事实上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不成熟,因为我国还未形成金融风险“保护网”,一旦利率过早市场化,传统商业银行将面临冲击,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有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全社会经济危机。
(二)助推金融结构转型,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自2012年以来,以电商金融、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络众筹等模式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引发了中国金融领域的“倒逼型”改革。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筹融资的效率,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与此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和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形式的创新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且随着金融领域的连锁传递效应日趋强化,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容小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微观的视角来看,有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利,使他们敢于与中小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从中观的视角来看,既有利于缩小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民营银行因信用等级差距所造成的竞争不公,也为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的筹融资带来机遇;从宏观的视角来看,有利于缓解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后的清偿压力,同时也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直接刺激金融领域的创新,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参考文献:
[1]姚志勇,夏凡.最优存款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12(07).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发展;相关性;意义
社会保险统筹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竞争,且给予流动劳动力一定的生活保障,可以说社会保险统筹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是维护社会金融安全的重要力量,而且,社会保险统筹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社会保险统筹的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加快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部分。社会保险统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要不断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成为国民稳定生活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为了使更多的国民受益,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同时,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深化对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团结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实现保险统筹也已经被纳入到相关章程中。2.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的经济一直以直线的方式向上发展,但是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问题,因此,也就导致社会保险因地域的不同而出现政策的差异,而地区因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所以也导致缴费和费率有一定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费用也不相同,严重导致企业成本出现了优劣势。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企业节约了不少成本资金,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而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企业需要负担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也就致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占据优势。地域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这种现象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社会保险统筹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建立社会保险统筹的意义有:构建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社会保险统筹是为了实现不同地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利于流动劳动力的利益。可以说社会保险统筹极大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也变得极其重要。第一,确保社会保险统筹安全的前提条件就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经济两者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社会保险统筹在运行过程中讲求的是社保资金效益,只有处理好社保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者的关系,社会保险统筹才能够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另外,社会保险统筹的安全运行,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途径;第三,我国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在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方面比较分散,资金的透明度低,缺乏监督,所以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社会保险统筹的安全;第四,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实现社会主义以及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在改革之后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经济收入方面有特别大的差距,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不仅保证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而且也有效减少了社会中矛盾和经济冲突,为我国的经济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和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重要的联系。
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统筹制度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虽然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了社会保险统筹的制度框架。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社保资金短缺、社保基金管理混乱等方面。而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社会保险统筹系统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1.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要明确责任社会保险统筹和社会保障资金是一样的性质,所以社会保险统筹的资金管理责任也需要划分层次,因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两者相辅而成,缺一不可。在实际情况中,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责任高于资金筹集,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的保证并制定了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政策及制度展开实施工作,且在运行过程中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个人和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个人和企业应根据自身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依法承担自己的一份社保资金责任。2.加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有效措施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工作,彻底落实并实施我国养老保险的政策,将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筹资模式,实行部分积累;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事业的政策扶持机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能够按时并足额到位,发展与养老保险资金相匹配的资金,以避免养老保险长期在空账的情况下运行;建立养老资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增强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养老保险资金制定相应的拨付制度。3.社会保险统筹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保险统筹的虽然推进了社会保障制度,但这仍然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在完善和建立社会保障的立法制度的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第一,立法制度建立在形式的基础上,从而统一社会保险统筹,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实行性;第二,分散社会保险统筹内容并推进集约立法,从而确保社会保险统筹的内容实现统一,在为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的同时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制度。4.加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加强管理,既能够保证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正常稳定实行,同时,也能够减轻政府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负担。当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到阶段时,就会出现保障面积不断扩大、国民经济水平提高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导致社会保险资金短缺。而如果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进行加强管理,不仅会保证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保值增值,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为社会保险统筹不再是只保证国民物质的一项货币计划了,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着制约和影响。而且,加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统筹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探究于传莲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统筹的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的投资和效率,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统筹和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不仅加快了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步伐,并且对完善社会保险统筹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社会保险统筹在实现了国民受益的目标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团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统筹也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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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冀涛.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4X):1
[4]刘可英.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论文摘要: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责任保险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合理基础,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此项制度。?
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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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显然属于民事责任,后者又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由于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来解决,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是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历史上首次出现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又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看作是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导。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责任保险的范围也不断增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使得其和侵权法之间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保险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但责任保险使得侵权行为人(即投保人)的侵权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
2、责任保险使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发生变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戒。责任保险虽然使受害人的损失因有了保险公司作后盾而能得到保证,但也使得对侵权人的惩戒变得徒有虚名。?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责任保险是否在变相的鼓励人们放弃谨慎小心的生活态度?其最终结果是否有益于社会?本文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上述疑问进行回答。?
二、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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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简单的来说,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科学。?
1、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在进行任何满足自己某种欲望的行为之前,都会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选择。?
2、每个人在进行各种日常生活的行为(感情生活除外)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并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而整个社会在进行某种抉择之时也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
科斯在1960年所发表了论文《论社会成本》,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里程碑。在该文的开篇,科斯提出,“传统的(分析)方法总是使得所做决定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当a给b造成了损害之后,在需要做出判断时,惯常的思维方式会这样考虑:我们应当如何抑制a?但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相互性:消除了对b的损害即意味着对a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做出的判断应该是:是否应允许a损害b,或者说是否应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这就是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否具有效率作为判断法律问题的标准,而非仅仅是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标准。著名的科斯定理也是由该论文所推出的(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财产权的初始状态为何,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现实之中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并且交易成本往往都很巨大,人们无法将其忽略。由于实际的交易成本必然为正,对科斯定理反推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有效率的市场均衡结果必然产生于交易成本最小的情况。因此,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就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配置状态。科斯认为,法律对于资源配置起着极为重要的最用,因为财产权利的归属往往是由法律来设定的。举例而言,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被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物的所有权,而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这比相反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即具有效率。同样地,“法院也应当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这就是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的地方,后者往往是以公平正义(即道德标准)为标准,而非以效率为标准。
三、对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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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是侵权行为人,b是无过错的受害人,a的行为使b遭受了1000元的损失。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法,a应当对b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况:?
1、a有能力承担1000元的赔偿数额。?
2、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但是b却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3、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同时b也无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在前两种情况下,a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担b的损失,由于这个损失是由a或/和b自己完全承担的,所以就没有外部成本产生。此时的社会成本也就相当于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即只有1000元。?
而在第3种情况下,由于a和/或b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失,b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补偿。这就意味着需要由a和b之外的人来承担无法被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即a和b之间的活动在私人成本之外还产生了外部成本。而此时的社会成本就是上述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总和。对b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该如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b获得补偿的途径的不同就意味着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的不同,并最终导致社会成本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这个问题:?
(1)没有责任保险制度。但存在政府设立的某种社会救助制度,b就可以依靠该制度获得补偿。但是,这种制度往往都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之中,并且该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也需要耗费巨额的成本。毫无疑问,此时的社会成本一定会超过1000元。如果不存在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那么就只能由b自己来想办法补偿自己的损失了。要么b会无奈的接收现实,并最终无法生存;要么b会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对财产的需求。无论是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其所产生的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而最终的社会成本也必然是巨大的。?
(2)存在责任保险制度。如果a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其向b支付赔偿金。此时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是1000元,而外部成本为零,因此社会成本是1000元。虽然在a和b之间出现了保险公司这一第三者,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是代替a支付了对b的赔偿金而已,其和b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其他关系。a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则是另外一个经济活动,当然,这项经济活动同样要产生成本。但是,这种成本肯定要比由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要小的多。?
当然,一个貌似合乎逻辑的推理会在此时产生:在没有责任保险之前,人们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会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的损害。但是有了责任保险,由于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人们就会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从而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更为频繁,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抵销。事实上这种推理忽略了本文之前所提过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每个人总会基于理性的分析从而作出对于自己效用最大的选择。以医生为例,假设医生a在其执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率为5件/年,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任险。根据上述结论,由于a因为投了保险,那么便会在执业过程中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必然的结果就是医疗事故率增大。这样一来,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首先,甲会提高对a收取的保险费。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如果甲继续根据5件/年的事故率来收取保险费,则其无法从中获利。其次,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政府部门很可能会因此而吊销a的医师执照。再次,很多原本想让a治疗的病人便不会再选择a,即a的潜在顾客会因为医疗事故率的增大而选择其他的医生就医。无论如何,对a而言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都是不利益的,作为理性的人a是不会选择这种做法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主权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主权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主权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主权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主权(包括经济主权)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主权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主权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主权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主权(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就是管束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在这些规则当中,有些是由人们制定或认可,并且将它上升为明文规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则,我们称之为正式制度,它包括了政治规则、经济规则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法律,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契约”。“有些是由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持久性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和判断标准,我们称之为非正式制度,它一般包括风俗习惯、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发展经济学提出的那些发展条件,如发展教育、利用科技、积累资本、完善基础设施等,与其说是发展的前提条件,还不如说是发展的结果,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既不是资本,也不是科技,而是制度。市场制度、产权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的原因。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激励结构,因而,经济和政治制度是经济绩效的根本性决定因素。
制度冲突是指在制度系统内部对应于同一种行为的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对行为的规范上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的部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正式制度冲突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制度冲突导致的张力必然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制约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正式制度只有被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1993年诺斯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制度,即使将成功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国家,也不一定是取得良好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因此,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
“正式制度的执行同时必须是以非正式制度的遵守为前提,任何一个社会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来治理,如同法律不能离开道德一样。另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适应,和谐统一的。也就是说,一定的正式制度和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能简单地说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哪个更加有效。制度的有效与否只能放到具体的制度结构中去谈论。二者只有共同发生作用才能有效,仅仅依靠任何一种约束都是无效地。”
二、正式制度的缺陷
中国历时近30年的改革开放,其主要任务就是大力开展制度改革,不仅进行了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还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方面也进行了逐渐深入的改革。以制度调整、制度替代和制度创新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其宗旨是通过制度安排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民族保险业即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总体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中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量、保费规模、资金运用规模等大幅增长。但是,随着保险业快速扩张的同时,逐渐凸显出保险业未来增长的乏力和深层次矛盾。
保险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对于家庭、企业等经济单位而言,保险是一种有效处理风险的方法,运行的基础是损失分摊机制,是一种经济保障机制。对整个社会运行来讲,保险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驾护航作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永恒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国内保险业发展过程的实践来看,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在整个社会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例如:2002年吉林省某市一居民楼发生煤气爆炸,造成整体单元14户居民业主受到不同程度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近25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与此同时,由于在受损的居民当中有6户在房屋按揭贷款时参加了房屋保险,保险公司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当政府了解到有居民参加了保险,非常高兴,说道“这下政府能少负担点了”。最终受灾的14户居民中有6户是保险公司赔付,共赔付128万元,其余由政府赔偿。但对于居民来讲最终得到的补偿效果都是使房屋基本恢复了原样。政府要求保险赔款必须直接交给政府,不得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无论是否参加保险,由政府统一修缮房屋,如果居民得到赔款,政府则不负担修缮该户居民的房屋。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本来可以借此宣传保险,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赔偿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却没有想到出现的效应是负面的。无论是否参加保险都能够得到补偿,而参加保险的居民倒不划算了,因为他们多支付了保险费,因此在事件发生后,出现了大面积退保的现象。
由此看来,在突发事件及意外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风险分摊和保障功能,政府仍然扮演着父母官、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角色,政府对商业保险的定位和支持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走向成熟。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保险赖以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全社会的风险认识程度和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经济基础,也就是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正严重制约和影响着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除了前文所述正式制度缺陷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也就是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意识不强,直接制约了保险的广覆盖和迅速发展。
首先,我国保险消费构成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部分。社会保险由于其非盈利性以及政府强制性等政策支持,远高于商业保险的发展。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目标,除了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以外,最重要的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消费需求属经济行为,经济理性导致消费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加之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如无形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不出事故,保费就白支出了,即使出了事故,也是选择性地赔付。因此,保险业利润追求和被保险人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直接因素,也是导致诚信匮乏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在承保理赔各环节加强了风险管控,把风险降到最小,而被保险人只要出险,就要得到赔付,甚至是额外的收益。为此,理赔难等种种的纠纷导致保险行业地位下降,缺乏信誉。
其次,风险意识缺乏,对保险认知偏差导致保险业发展出现了目前的“泡沫论”、“发展粗放”、“重短期轻长远”等情况。作为一种传统的防范风险损失的手段,储蓄是中国老百姓最为依赖的一种方式。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广大的农村非常忌讳谈到伤残死亡,认为不吉利,所以对于以保障为本质的保险非常排斥,这也是近几年寿险业发展迅猛而非寿险业发展滞缓的一个主要原因。寿险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从寿险业务结构中不难看出百分之八十是投资型业务,而保障型业务发展缓慢,这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和开发的结果。中国人购买保险时关注的是资金的保值、增值基础上的保障,甚至很多客户还存在着投机心理。不关心风险保障,把保险产品等同储蓄,来对比其回报率,对短期的意外风险保障的险种很少问津,保险意识偏差以及多年来形成的求稳、求快,重眼前利益,轻长远考虑的普遍性心理直接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也是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冲突所致。
四、制度协调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一)政府对商业保险的重视和政策支持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制度改革,并且这些改革基本上都是在正式制度层面上进行的,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效率,推进社会发展。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安排,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产物,目的是通过保险保障的特殊功能和作用为经济发展起到“稳定器”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从商业保险制度安排的功能看,商业保险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尽管近几年特别是国务院23号文件对保险业的行业地位和作用有了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有些省市政府,例如:深圳、江苏等,为推动当地保险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支持。但总体看,相当多的地方政府仍然对支持和推动保险业发展没有给予重视和支持,甚至在很多省份,保险业是被边缘化的,根本没有纳入政府工作的议程。制度冲突使商业保险在夹缝中生存。为此,各级政府首先应解决对商业保险功能定位和认识问题。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和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使商业保险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此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为社会的防灾防损、保障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其次,政府要尊重市场和商业原则,积极培育高效率的市场经济,明确职责。商业保险公司之所以缺少话语权,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其商业原则。为此,有些人提出保险要“去商业化”。这是违背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受到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机制的制约和商业竞争的压力,只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制度、进行产品创新、降低费用等手段才能争取到客户。因此,商业保险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客观上商业保险具有社会救济、分散风险的作用。对于国家的稳定,保险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补充。
(二)提升全民的风险意识是商业保险发展的根本
全民的风险意识即是非正式制度范畴。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一样,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中国这个注重道德规范的国家,非正式制度的力量就显得尤为强大。
尽管正式制度的缺陷使商业保险发展出现了困境,但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较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协调起来要容易得多。非正式制度是以习惯、习俗和思想观念形式存在的,缺乏明晰的形式和内容,是积淀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它们是有稳定而强大的延续惯性,并不会因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体制的变化而根除。正如孟德斯鸠和韦伯等人所论,一个民族的传统是不可断裂的,它只能伴随着这个民族的存在而延续。2005年,我国总保费只占亚洲总保费规模的7.9%,国内生产总值为18.2321万亿元,而保费仅为492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占全国个人金融资产的3%左右,占居民储蓄存款和3.49%左右。而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保费占到世界总保费规模的1/3,在美国的个人金融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占15.5%,股票和股东投资占27.5%,保费和养老金占29.8%.
韦伯认为,文化价值观念制约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影响其他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他主张从外在形式说明转向内在心理解释,认为社会发展存在两种因素,即经济因素与精神因素,但经济因素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精神因素隐藏于人们背后,是不透明的或不能认识的。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经济社会学,更加强调经济生活中的“文化嵌入”和“社会嵌入”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经济生活无疑与人们的心智生活有关,所以经济行动中还存在着认知的嵌入问题。波拉尼指出,经济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凡勃伦指出,市场制度就是由“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固定思维习惯”组成。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也认为,市场交易乃是社会关系的交换,而风俗习惯是构成一切人类关系的基础原则。因此,任何一个行为者在进行交易中,都必须遵循沿袭下来的习惯与风俗行事。
为此,“当前保险业发展不仅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处于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消费者不成熟,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保险意识不强,购买意愿较低,消费行为不理性,消费者市场处于典型的培育阶段,保险意识的提高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由此,中国保险业要快速发展的前提是培育成熟的保险消费意识,实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相互融合,彼此促进,共荣共损,否则文化冲突会直接制约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商业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经营水平是基础
信任是市场经济用来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机制。当前保险业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社会大众对保险的认同缺失是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商业保险和银行比较起来在居民的信任度方面差别是很大的。保险的理财产品离开银行渠道的信任前提是难以形成规模的。导致保险诚信匮乏的原因,一是商业保险的效益最大化原则,导致承保理赔环节对客户的严格把关,造成了尖锐矛盾;二是个别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严,管理粗放,经营成本加大,就向降低赔付率要效益,导致该赔不赔,理赔难;三是寿险营销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为了获得业务不择手段,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是破坏性的。为此,商业保险公司首先要解决好自身效益和诚信问题。对于初级保险市场,要培育好市场,通过管理和资金运用产生效益,而不是过高的承保利润,以此来培育客户对保险的信心和行业诚信的树立。其次规范也是竞争力,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经营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的动态协调和优化平衡的过程,要着眼于自身的长期稳健经营,就要在经营、管理的时时刻刻、方方面面,以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为准绳和界限。这样才能培育客户的忠诚度,提升行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