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的改革,不仅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关键字】出口退税政策;背景;人民币汇率;农产品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仅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契机,既有被动的因素——包括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包含了主动的因素——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即借此机会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对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似乎与此次政策调整方向矛盾,但正是这“万绿丛中一点红”也许预示着未来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中央政策的走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出口退税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我国曾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几次调整。如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95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同样,此次出台的政策应该说也是为应对当前新的国际国内形势所做出的调整。
国际背景:主要是人民币汇率面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方面的巨大的升值压力。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廉形成的巨大价格优势,伴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的制造工厂,这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分工原则,是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而美国,由于国内劳动力成本高昂,很多企业将工厂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或直接从其他国家进口诸如纺织品之类的本国不具竞争力的商品。为发挥比较优势,美国正由制造型经济转向服务型经济,美国的制造业虽然在过去的10年中丧失了200万个就业机会,但制造业的全部就业人数不过1600万,相应地,服务业就业机会由107万增加到3000万。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在制造业上的优势,不过是加速了美国的产业转型,应该说是各得其所。但利益受损的美国制造业对美国政府和国会施加了强大的压力,再加上总统大选临近等政治因素,美国向中国政府多次提出人民币升值的要求。但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对中国经济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却关系重大,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将形成巨大的打击。在这两难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应该说是在这两种力量作用下的折衷方案,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立场上的原则性和手段上的灵活性。
国内背景: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名义上的退税率与实际退税率存在相当差距。例如,1997~2002年,出口退税指标年增长率为17.8%,而应退税额年均增长率却达到了37.4%,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为2477亿元,一年新增欠税额即达750亿元。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并对政府信誉造成极大损害。另外,由于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是中央财政全部负担,使地方政府在打击出口骗税上缺乏激励机制,个别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与犯罪分子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恶性案件。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机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是对称的。可以说目前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已比较突出,进行调整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调整方案不仅将出口退税率适当下调,而且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对企业的出口会产生影响,而且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都会产生影响。总的来说,出口退税率下调后,我国整体出口规模肯定会有所减少,但从中国目前存在巨大的出口顺差情况看,出口退税率适当下调将有利于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首先,我们考察新政策对出口增长率的影响。从以前几次调整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率与出口增长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如1995年7月1日,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急剧降为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39。1999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为6.95。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明显。如果我们按照2003年出口增长率25%和平均出口弹性系数8来估算,出口退税率下调3%,将使我国2004年出口增长率下降为1%。其次,我们考察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应该说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按现行出口结构,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将降低3%左右,这将直接提高部分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削弱出口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出口。根据商务部有关部门估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若下调3%,将使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3%~4%,对出口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以前出口退税率较高,但企业最后能拿到多少退税,还必须取决于国家给予地方出口退税指标等非常不确定的因素,所以企业的出口退税数额实际上是很不确定的,比如有的企业2000年的应退税款还未到手。而新政策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将加快财政的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重要改革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这项新政策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使出口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机制逐步走向一致,而且对地方政府在严格监控出口退税、打击出口骗税等方面都会产生激励作用。由于出口退税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新政策的实施将会对这些地方的财政产生较大影响。另外,按照新规定,将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上述产品多产自于西部地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些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西部企业的竞争优势。
此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为了解决出口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不少银行为出口企业开办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但由于出口退税款并没有实际到位,很多企业无钱归还贷款,银行出现了新的呆坏账,出口退税欠款竟间接成了银行的负担。很多地方为了扶持出口企业,还对企业退税托管贷款采取贴息政策。出口退税率下降后,地方财政、银行金融系统的负担都会得到明显降低。
三、对未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展望
在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方案中,我们注意到在一片“跌”声中的惟一“逆市飘红”的“股票”——部分农产品,其出口退税率从5%调高到13%,而其他的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也保持原来的退税率不变。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下一阶段我国战略方针的指向,即城乡统筹发展。长期以来在“城乡分治”方针强化下的二元经济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收入过低,使内需始终没有有效地带动起来。同时,过高的收入差距会引起社会不满和政治不稳定,这会造成一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从而导致投资的下降,最后影响到经济增长。新政策将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将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提高这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农产品相对利润率的提高,又可引导资本向农业的投入。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我们可以预测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有更多的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调高。
应该说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还是基于人民币升值压力。由于我国出口占GDP收入相当大的份额,总需求的很大比重放在了海外市场,这样等于把经济发展调控的主动权交给了国际市场。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外通过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一步一步蚕食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分工合作日益紧密的大环境下,利用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始终是重要的,但从长期看,像我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也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一、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和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外贸出口自由促进了外贸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基本形成外贸公司、工业内资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轮齐驱、共同发展的格局,由此带来出口企业数量众多、外贸出口大幅增长、出口退税业务工作量猛增的特点。
(二)审核力量薄弱,政策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出口退税政策业务工作一直以来均由省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县级局相关人员对出口退税管理介入不深、钻研不透,熟悉出口退税业务骨干奇缺,特别是出口退税审批方面可以说是个盲点,尤其是县级局所属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对相关政策业务知识的欠缺更为严重。审批权下放县级局后,县级局退税管理将涉及申报、审核、审批、开票退库等出口退税工作全过程,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将在本就难以承载的工作压力下再度增加责任风险不小的退税审批工作量,加上政策不熟悉,新手较多,无法与退税管理工作量相匹配,将使得县级局退税职能岗位设置无法细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以落实到位,甚至会出现疲于应付的局面,总之,审批权下放将对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对出口企业管理力度不够。由于多年以来由上级局直接管理出口退税工作的惯例,约定俗成地造成县级局所属基层分局管内销、省辖市局退税处和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管外销的模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县级局所属基层分局对外贸出口企业和100%外销企业不够重视,而省辖市局直接审核审批相关出口业务却鉴于管辖范围大、人员力量不足又不具备管户的职能,由此造成各级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均不够,尤其对于出口不退税产品和外地本地出口不退税的产品的征税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缺位。
(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出口退税政策更新速度。由于经济形势不断发展,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也不断发生新的调整。相当多的出口企业财会人员政策掌握不扎实,不能很快适应变化,导致财务处理不够及时和准确。另有一部分企业操作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人员与财务人员协调不到位,人员不固定,个别企业甚至需在退税部门的辅导下才能完成每月的退税申报工作。
(五)出口退税新政对出口企业冲击不小。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从9月15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将对255种出口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1130种出口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对191种出口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相当程度上影响原先部分正常出口企业。众多出口企业又将再次适应出口退税新政带来的变化,其中涉及县级局的首先是辅导出口企业对在9月14日前签订合同并在12月14日前报关出口的企业尽快备案,用足退税政策;再次是辅导出口企业尽快与客户商量谈妥以后的的合同价格问题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损失,这也一定程度上加大县级局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量。
(六)出口企业由于购进环节进项税金不真实引起的骗税现象隐患犹存。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也是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疑难点和薄弱点。出口退税管理长期以来环节多审核多的工作方式只重视单证的真实性、海关国税信息的一致性,而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实际业务却了解掌握不够,也就是一直是重形式轻实质,无法有效防范企业采用虚假生产、假报出口等骗税违法行为。目前骗税企业主要是利用“四小票”做文章,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钻政策空子,通过“四小票”虚增进项税额,造成应收税款大量流失,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给各级国税机关管理出口退税带来极大的业务风险和职务风险。
二、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措施应对
(一)加强领导,确保人员、岗责、分工、考核“四到位”
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为出口退税工作提供保障。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要实现高效顺畅运转,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流程,新设签批和审批岗位,在退税管理部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规范有序、制约监控”的原则,确保岗位设置合理、人员分工科学、职责落实到人、考核严格到位。
1、合理设置出口退税岗位,完善岗位责任制。鉴于过去出口退税岗位人员不足,存在一人多岗、分工不细的现象,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应该及时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的精兵强将充实到出口退税岗位,参照上级局审核审批岗位设置现状,设置申报岗、初审岗、复审岗、调查岗、审批岗等岗位,明晰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定岗定人,将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
2、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各环节退税业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应该加以重新理顺和细化。按照适度分离的原则,明确界定严格区分各岗位工作职责,确保出口退税工作质量。
3、科学划清人员分工,退税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应把从事出口退税岗位人员按照各自所长所短,安排合理的退税管理岗位,充分发挥所有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审核审批工作流运行顺畅,对出口退税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4、强化工作考核是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保证。退税审批权下放后,信息沟通将更为顺畅、工作衔接将更加严密、优势将逐步显现,但随之上级局原有的考核监督功能将有所弱化。因此,县级局应该建立完善严格周密的考核工作机制,保留原有疑点核查台账,以疑点处理工作底稿结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各项查询功能,采取人机结合的形式来考核出口退税各岗位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能,推行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绩效挂钩,从而实现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的双赢。
(二)建制度理流程,切实发挥制度流程在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规范制约作用
1、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退税审批权下放后,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局的出口退税管理,应将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行归集梳理,按照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退税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县级局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受理、调查、审批、违章处理等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流程,重新明确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程序、岗位职责范围、资料传递手续、工作协调制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等,以明确工作责任,使退税管理各岗位之间工作衔接有序,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审批机制。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面对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出口退税额越来越大、征退环节越来越复杂的形势,县级退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局文件规定进行人工核查、疑点核查和疑点挑过工作,做到规范核查、规范界定、规范调整,同时应该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对关键性工作节点进行交叉管理、抽审复核、依法调整,确保核查审核审批质量。
3、建立“申报异常疑点企业台账”。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退税管理部门应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数字审核和单证信息审核方式,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审核方式转变,审核审批时应重点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实、实际征退税率是否准确、是否是企业自产的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合法进行审核。退税管理部门要采取账账与账物审核、同行业同产品出口价格分析比对、设备生产能力与申报出口货物对比、物流与资金流对比等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出口增长明显异常、生产能力与出口能力不匹配及出口以农副产品为主原材料等可疑企业的监控管理和实地审核,重点核实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及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4、试行“两级管理、两级审核”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迅速转移到抽审复审及签批审批上来,因此,在原先县级局基层分局征收厅审核征退税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退税初审的范围拓展到税收管理员一块,退税管理重心适度前移,让税管员参与退税初审,实行征退税一体化模式的尝试。这是针对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审批出口退税的人管不了企业税收征管、企业税收征管人员也无法参与退税工作的征退两扯皮的有效举措。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基层分局和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均参与退税审核。此模式旨在通过下放初审权限,充分发挥县级局所属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作用,利用税收管理员对所辖企业的天时地利之便,及时把日管及巡查调查情况反馈给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形成双方齐抓共管的格局,使县级局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成为退税审核的先驱部队,既提高了出口退税审核效率,防止了税款流失,又实现征退税部门协同办理出口退税,征退合一,有效堵住出口退税管理中的漏洞。
(三)创新出口退税管理理念,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1、强化日常退税管理,从单纯的单证审核转向以管理监控为重点。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应该全面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力度,熟悉企业的生产特点和运营模式,尤其要加强对“出口价格畸高、‘四小票’为主抵扣户、生产能力与出口规模极不匹配”等等异常情况的分析、评估,发现疑点后,及时将有关异常信息传递到基层分局,形成县级局上下两层面之间出口退税信息共享、齐抓共管、严防死守的格局,彻底扭转审核、管理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
2、实行分类管理,对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在当前人手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该将自身的职责从事务为主转向管理为主,注重辅导提高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素质,还责任于源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降低审核工作强度,摆脱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对信用程度好且申报规范的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进行纯粹机审;对大部分比较规范的出口企业,机器审核为主,简单人工抽审为辅;对部分新办出口企业,人机结合,重点审核;对小部分不规范及办税经常有误的出口企业,可以利用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申报,让税务中介机构帮助出口企业提高申报质量把好关。通过对出口企业进行源头分类管理,促使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重心前移,从而使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有限的精力从日常就单审单事务中解脱出来。
3、拓展出口退税管理内容,强化动态预警管理。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必须跳出静态审核的思维束缚,不断拓展管理思路,强化动态管理。在日常退税管理中,要根据占有资料,密切关注骗税新动向,防范“无货虚开”等偷骗税违法犯罪,加强出口退税评估的预警监控,防范骗税风险和执法风险。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生产规模、合同签订、生产能力及纳税情况等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并与其出口情况相比较,判断是否匹配。在案头评估过程中,要将企业的出口数据、纳税数据作横向、纵向比较,对出现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结构变动异常、供货来源变动异常等情况的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原因,进而对比分析同类产品的购进成本、出口单价、换汇成本、单位产品退税额等指标,切实加强预警管理,防范出口骗税发生。
4、向征管借力更大程度地密切征退衔接。在进出口业务不再成为专营权、当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至县级局之际,出口退税管理无可厚非地成为日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当前急需基层征管力量支持的是出口补征税、退税评估预警及信誉等级认定工作。这三项工作都需要依托基层征管部门的力量,根据基层征管部门日管中掌握的出口企业征、退情况,有的放矢地展开调查、处理和认定,通过有机衔接实现征退信息对称,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四)注重培训,通过相关渠道强化宣传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电子审核和疑点处理两项新生业务将成为县级局日常工作之一,前者的到位主要依赖于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操作人员的技能是否娴熟;后者则是机审未通过数据能否通过终审的关键节点,综合考量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是否准确到位、是否符合退税业务需求、是否达到退税管理要求等等多重因素。因此,切实加强出口退税业务培训是提高县级局出口退税管理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狠抓内部培训。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要切实突破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瓶颈”,使其大众化、普及化和实用化,为出口退税管理奠定基础。县级局应在上级退税管理部门的支持和自身努力下,定期不定期安排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知识学习,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出口退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水平,有目的地采取部门集中学习、自学讨论、短会常训和下发税政业务指南等多种形式搞好内部培训,确保县级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中能有几个全面掌握出口退税业务的行家里手,确保县级局基层分局里有一批能审核懂退税会辅导的出口退税后备力量。特别是出口退税审批岗人员,必须做到能熟练掌握出口退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精通外贸、海关、外管等业务且对出口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产品性都能胸有成竹。
2、加强外部培训。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要针对大部分出口企业财务能力不强的现状,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税收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辅导力度,注重提高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出口企业财务核算、出口业务、软件操作的培训和辅导,县级局退税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业务指导,加大对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出口企业办税人员适应新政策的应变能力。
(五)加强部门协作,打造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服务e站”品牌
一、模式一的利弊
模式一:由区局税政科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
(一)优点
1、全面掌握、稳中求进。由于集中在区局一个职能部门,能较全面的在宏观上掌握出口企业动态,同时由于兼具政策管理职能,能快速高效便捷地进行管理、服务,针对薄弱环节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点管理,准确稳妥执行上级政策,从上至下建立征退税信息联动平台,有效降低税收管理风险系数,稳步提升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句话,做到领导心中有数、稳健操控。
2、政策明晰,专业精通。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专业性强,便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准确的处理各项业务,同时能针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跟踪、缜密分析,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调整,能够依据区县级掌握的数据便捷地实施调研、测算分析工作,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资料,当好参谋和助手。
3、平稳推进,优化服务。能按照“八项承诺”的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切实减轻出口企业的办税负担,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便于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二)缺点
1、人力资源矛盾突出。从全国看,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矛盾,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局也同样面临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我局现有专业人员4人,以今年为例,每月外资企业正常申报户220户、内资企业430户左右,受理、审核、审批的除当年当月还要加上上年延至今年的申报资料(可申报期限2月—6月),而前台受理申报的仅2人,同时还要及时办理各类手册单证(注:市局有专业人员,此项工作量、难度远大于月度退税审核)、函调处理、台账登记、资料分发归档等日常工作,后台2人专业从事各类阶段性的专项工作、出口调查、出口退税专项评估、统计总结等工作。以前台的工作量来看,能维持日常月度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有一人有突况,后台虽可顶一个人,但正常的运转秩序与压力太大;后台的受限也很大,不能真正深入开展、全面完成各项调查及评估等工作。
2、不利于全面深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总局指示,分类管理必须要作为今后管理制度的基础。以现有模式来看,虽然上级正在下决心简化和规范人工审核,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单证人工审核的工作量,在普遍简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高信誉等级企业的人工审核工作,但相对来说,由于不太熟悉户管的生产经营和征管情况,还不能做到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难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
3、不利于全面推进征退衔接。虽然区局税政科从前二年就花大力气抓征退税交流,加强征退衔接与监控管理,逐步建立预警体系,但现状是有制度无保证,存在一定管理风险,难以真正实施税源联动管理机制。长期以来出口退税管理游离于税收征管总体格局之外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业务的垄断优势,由于沟通不畅,各自单兵作战,征退税衔接无从谈起,征退税联动管理也是联而不动,无法真正从专业管理向综合管理的转变,即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为此,总局也指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放给税源管理部门,专司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模式二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部分下放。部分下放其实就是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由指定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缓释。下放分局在大厅设立综合窗口,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受理辖区内的征退税事宜,区局出于技术上的把握可以过渡保留单证出具工作,但工作重心逐步向指导、协调、分析预警及处理突出矛盾和疑难问题转移。
2、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属地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可以减轻,避免分部门多次跑的矛盾。
3、部分征退融合。对于下放分局来说,可以方便实行征退衔接。由于对辖区内的户管较熟悉情况,可以迅速开展各类调查事项并及时处理,启动多税种联评,逐步熟悉出口退税业务,形成部分管理骨干。
(二)缺点
1、个人认为,部分下放不能实现由形式到本质的管理突破。矛盾只是被转移,管理风险并未大力消除。
2、岗责体系难以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不能全部优化,岗位之间的衔接、工作节点的控管、文书资料的传递和归档对下放分局来说压力较大。
3、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其它分局的责任意识并未得到加强,依然会淡化征退衔接,风险防范只是点上的集中,联动机制不能全面推开,无法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三、模式三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征退合一。征退合一即审批权限的全面再下放,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总局实行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后,苏州市局已经在昆山进行了新尝试,具体做法是:在各基层分局增设出口退税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证明开具、评估实施等日常事务,税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口退税的审批、计会统、评估选案、政策传达与解释等总体性工作以及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释放,专注于从制度上理清明确征退税衔接岗责体系,依托有关系统、平台宏观上加强分析、预警、监控,强势推进联动机制,综合管理效应明显。
2、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风险。相对来说,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征退合一,可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通过及时实施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源,查实货物、发票、货款等信息,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现象的发生。
3、各分局能对管理资源、管理手段、管理任务进行有机融合,征退税衔接更加紧密,税收综合管理更有成效,税收总体工作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分局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锻炼培养一批分局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业务骨干。
4、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企业办税程序更为便捷,退税进度进一步加快。实行征退合一,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征退税部门分别找的矛盾,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
(二)缺点
1、区局职能部门转向业务指导协调后,宏观掌控风险的能力可能下降,管理风险向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倾斜,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和预防出口偷骗税行为的难度加大。
2、再下放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基层干部素质能否胜任。出口退税业务性强、操作复杂、政策变化快,这已经成为普遍看法。随着出口退税业务渗透到各个基层点、覆盖整个国税系统,这较过去是一个重大转变,对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现状堪忧。
四、因地制宜,摸索出口退税管理新路
综上分析,不论何种模式,区县级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应因地制宜摸索新路子,最终实现的目标要根据总局精神: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方式要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省、市级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在征退合一的实施过程中,关键是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必须重点注意:
1、建立大厅受理、管理员调查审核、纳税评估股室开展征退税联动评估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岗责体系,做到完善清晰;从职责分工上,将出口退税业务和征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要正确处理好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2、从流程上进一步整合优化征退税各节点,做到简洁高效、连贯通畅。
3、区局职能部门要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从微观上查找原因的方法,在上级的指导下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工作。通过对地区、行业的税收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异常情况,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提出管理要求,制定核查方案,下发给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不断深化出口退税评估,全面推行多税种联评模式,加大指导协调力度,提升管理能力。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
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
图1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出口退税贸易出口出口补贴
Abstract:Theexportdrawbackisapolicysystemtostrengthenthecompetitivepowerofpriceofthecommodities,tomaketheexportparticipateincompeti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bycommoditiesreducingorremittingthewhichreturnstaxes,whichiscarriedoutbynationrevenuedepartmentexporterstheindirecttaxincludedinthegoods.sincewebeginningtoimplementtheexportdrawbackpolicyin1985,theexportdrawbackhasplayedaveryimportantroleinencouragingandexpandingforeignexchangerevenue,optimizingresourcedistribution,advancingenterprisestogrowupanddevelopingandspurringnationaleconomy.Thepolicyoftheexportdrawbackhasalreadybecomeimportantmeansofexportofmostcountriesincludingourcountrytoregulatetheimportsandexports.Thispaperaimsattheproblemsinthecurrentexportdrawbacksystemonfoundationofanalyzingthereformoftheexportdrawbacksystem,andputsforwardsomeadvicetoperfectthesystem.
Keywords:exportdrawback;tradeexporting;exportsubsidies
引言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0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二、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WTO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结束语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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