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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6篇)

时间: 2024-01-12 栏目:公文范文

城市低保篇1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岁以下的子女。

(五)刑满人员释放后3个月(含3个月)以内,本人无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无业、失业、离岗、下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而且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简称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总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中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成员扶养的,计入家庭人口。

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个体劳动者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给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津贴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社会救济对象的临时性救济以外,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赡养费、扶(抚)养费,应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最低消费额(按家庭成员总数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按月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限额30元的粮油代购券,凭券在指定粮店购买粮油食品,并不定期给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生活保障金;

(五)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临时救济金;

(六)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发给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待遇的家庭,同时享受市政府已经规定的有关就学、用房、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本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粮油代购券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中的独身户、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发给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针对其具体困难,由市保障办统一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专门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

第五章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待遇,由户主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实完毕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区保障办应按月将审批保障待遇情况报市保障办备案。

第十五条区保障办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办理一次性救济金领取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领到《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证或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经批准领取一次性救济金的人员,凭批准手续、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济金。

第十七条享受保障待遇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保障办,由区保障办上报市保障办,分送有关部门帮扶。

第十八条享受保障待遇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调整保障待遇手续或交回《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六章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190元中的10元,由市政府负担,剩余的180元按7∶3的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

市、区保障办每年年底前按应负担的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保证安排,并拨入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市内各粮油食品供应公司收取的粮油代购券周转金的给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保障办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检查、档案及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章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应享受的保障待遇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可成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疑难问题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专干、派出所民警、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两名以上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审核中有争议问题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对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保障标准或不应享受保障待遇的,应报区保障办停发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并收回《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二十五条市、区保障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保障待遇审批、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多享受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追回多领取的保障金或粮油代购券。

第二十七条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或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城市低保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市辖六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的帮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6元。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本办法月人均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按差额予以补助。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收入、保障金的计算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子女。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的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值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予;

(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

(一)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民政部门发放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下列人员收入计算标准:

(一)在职在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收入按应发养老金计算;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明知有收入而不申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三)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时,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月人均数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数除以家庭人口数。

家庭月领取保障金额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数后乘以家庭人口数。

第三章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区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将各种材料存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后,发给保障对象《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保障对象或其委托人持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保障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共同负担,市(含省)、区财政分担比例为6:4.第十九条市、区两级保障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预算情况,每季拨到本级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用款情况,每季将市级保障金拨到区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区民政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款情况,每季将市拨保障金连同本级财政预算的保障金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之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二十二条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逐级上报复核。对保障金额需要变更的,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收回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待遇,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管理实行常规档案和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版内容上网管理,建立数据库。上报内容报表格式按民政部编制的微机软件管理版上报。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之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精疗院、光荣院院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直接审批、发放,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各农业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城市低保篇3

关键词:低碳城市;必要性;需解决问题;规划探讨

1低碳城市的概念

低碳城市是以城市空间为载体,发展低碳经济,创新低碳技术,绿色建筑、交通,转变居民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在保证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达到减低碳排放量同时保持经济增长。低碳城市强调在一定的规划、政策和制度建设的推动下,通过建筑设计、交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以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为基础,推广低碳能源生产和应用,让人们形成健康、节约、低碳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建设低碳城市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推进,对能源需求不断地加大,同时,我国的资源的基本情况是“富煤、少气、缺油”,因此,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再加上当前第二产业是我国的经济的主体,所以能源消费面向的部门主要是工业,可是由于我国落后的整体科技水平,制约了先进技术的研发,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业生产技术水平的发展,导致我国经济的高碳特征逐渐加重。为此,我国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模式,使得“高能耗高排放”的增长方式向“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向和经济模式转变。与此同时,引导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规划就是城市规划,所以,我们要以城市规划作为出发点,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规划,为构建低碳城市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建设低碳城市有其必要性,同时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3低碳城市规划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1低碳城市规划的定位

为有效促进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完善相关的低碳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低碳经济、低碳城市是理念,只有将其和传统城市规划体系融为一体才能体现低碳城市规划的作用,也是低碳城市历年进程中第一环节。低碳理念融入现有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在城市各项规划内容中设置低碳目标、实现低碳目标,落实城市总体布局、城市交通和道路系统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公共空间及其相关工程规划建设中。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理念和传统城市规划体系融为一体是现有传统城市规划理论不断完善的体现,也是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所应具备的与时俱进的特点。

3.2低碳城市规划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作为规划实施的主要控制手段,是将低碳城市由概念到可操作的关键所在。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性与单项性相结合。所选指标既有反映综合情况的,又有反映单项情况的。所选指标尽量涵盖低碳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所选指标既能反映总体情况,又能反映各分类、各单项情况。

(2)具体明确、相对独立。所选每个指标均反映一个侧面情况,指标之间尽量不重复交叉。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具备可操作性。所选指标既有定性描述的,又有可量化的。

(4)可考评性,即通过常规的方法可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对规划的实施与成果检验可进行有效指导。

(5)指标值的适应性。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应有不同的指标值,从而更有利于实施和推广。

4降低低碳能源消耗的规划手段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要从决策源头和宏观层面上确保低碳发展,实现低碳城市不应该是一种方法,而需要多种方法并行的。城市详细规划阶段要从具体操作层面上实现低碳设计。

4.1城市空间布局。

针对我国城市的现状,要尽快遏制大城市主城区“摊大饼式”的蔓延趋势,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对主城区人口密度过高和功能过分集中的城市要进行适当的有机疏散,并通过规划合理的城镇空间体系,适当遏制大城市的无限膨胀,降低城市的热岛效应,从而减少城市夏季的空调能源消耗。

4.2产业规划

实现低碳目标要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入手,而太阳能因其适用的广泛性成为低碳城市清洁能源的首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国际产业发展规律和我国各地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和建设两型社会的有利时机,先行先试,降低高碳产业的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加大污染工业、设备和企业的退出力度,全面完成城区高污染企业的退出;提高各类企业的能源使用效率和排放标准;提高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电力等高能耗行业的规划准入条件;制定低碳产业规划战略,将可再生资源、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城市规划应该对低碳产业的发展规律加强研究,在用地规划等方面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有效的引导。

4.3交通规划

交通与建筑是现代城市能源消耗最大的2个行业,占总能源消耗的70%以上。因此,要大力推行绿色交通规划,实施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交通模式,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倡导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出行方式。据估算,北京小汽车出行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20万吨以上。目前,我国城市的公交出行比例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大城市公交出行比例已达到50%~60%。因此,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要通过合理的规划来提高公交出行的比例,有条件的城市要实现地铁、城铁、机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方式“零换乘”,并保留和扩大城市道路上的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提倡绿色出行方式。对外交通规划方面,要推行以城际轨道交通为主、高速公路为辅的交通模式,加快城际铁路和地铁建设,打造城际高速立体交通网络。此外,要做好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控制私人交通工具的出行规划管制。

4.4房地产开发

大力推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研究制定适合各地气候条件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标准,以绿色建筑替代传统建筑,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政策与法规的建立;建筑节能设计与评价技术标准、供热计量控制技术的研究;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和低能耗、超低能耗技术与产品在住宅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设计的合理性和延长使用寿命等。

4.5建设园林城市

园林设计是用艺术和技术手段处理自然、建筑和人类活动之间的复杂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环境的良好前进。在现代园林植物种植设计中,当以当前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当前土生土长的植物为最佳选择目标。以乡土植物为主,适应性强的外来树种为辅,形成稳定的近自然植物群落,将外来文化和当地文化结合,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体现当地个性和地方风貌的植物群落。从而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园林绿地景观,成为地域特征识别的重要标志。

5结语

构建低碳城市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复杂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各行业部门的相互配合协作。建设低碳城市,人人有责,我们要从自身做起,认真践行低碳环保理念,作为城市的规划部门,要发挥其带头作用,将低碳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创造一个节能型的环保社会。

参考文献:

城市低保篇4

关键词:低碳建筑城市建设

1低碳建筑的内涵

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暖的又一个重要时刻,对中国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契机,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型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建筑行业为了响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号召,开始了低碳建筑的研究。低碳建筑主要所提倡的是一种建筑理念,而不是简单的屋顶花园和立体绿化。所谓低碳建筑,指的是在建设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使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蒸蒸日。对于城市发展而言,首先要具备一套完善的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注重能源的充分利用,强化城市公共管理,全面配合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笔者认为,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①要认清低碳城市的内涵,正确理解低碳城市的概念,同时对城市发展边界进行合理的划分,确保能源、土地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

②以区域环境和资源约束前导性指标系统为基础,确立量化的低碳城市的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标准,并通过城市规划体系和考评体系中给予适当测评。

③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首先要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在我国,城市规划一般带有刚性的性质,一旦形成或实施就不允许轻易变更,所以低碳城市规划设计应该使城市经济具有蓬勃发展的活力、清洁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便捷舒适的交通系统、适合居住的绿色建筑、清洁高效的低碳能源、健康理性的生活方式。

④低碳城市的工业产业布局应低碳化、循环化。我们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就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来说,新型的工业布局往往能为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城市经济发展增光添彩。因此,要建设低碳城市,一定要重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⑤低碳城市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及新能源的利用。当前,我国仍然采取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发展模式,若要转变这种经济结构形势,发展第三产业和“绿色能源”是不错的选择。

⑥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倡导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和主导的交通模式。笔者认为,可通过控制控制私人交通出行数量和降低单位、私人交通工具的碳排放量来实施低碳城市的交通战略。

⑦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指的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使用和高效的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现在的人们对绿色建筑的认识仍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认为绿色建筑是仅有绿化的建筑、高科技建筑,但造价很高,且形式呆板。

⑦倡导绿色消费。相关调查表明,1999-2002年间,全国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中有26%的能源消费来自城镇居民生活用能,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由居民生活行为及满足这些行为的需求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就占到了30%。因此笔者提出,在维持高标准生活质量的同时,应该避免使用过多能耗较大的产品,我们应该提倡和实施一种低碳、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2发达国家低碳建筑发展现状

目前,除了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开始尝试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来引领后工业革命时展步伐以外,日本也提出要把日本打造成全球第一个低碳社会,日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策,主要凭借的是其技术优势和长期积累的能源效率,以及有关于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经验。技术研究在未来经济领域中的应用也是美国十分关注的发展策略。近几年来,美国始终致力于新一代清洁能源技术方面的研发与创新,并提倡建立各种新的机制,比如国际清洁能源技术基金等,以期在未来低碳经济竞争中为本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3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低碳建筑的必要性及方法与策略

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筑能耗正随着城市化发展高峰的临近而逐年递增,截至目前,建筑能耗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以及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都会排放二氧化碳,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具体分析了建筑行业的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情况以后不难发现,要从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低碳发展模式,低碳建筑的开发、建设及推广是比较关键的几个环节。就低碳建筑的长远发展来分析,倡导低碳消费模式,推行低碳建筑,会为我国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出可观的效益,而且低碳建筑也会得到建筑市场的普遍认可。低碳建筑可以减少能耗,减少资金投入,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同时低碳建筑也将成为构建未来低碳生活方式的必然选择。

鉴于此,建筑行业应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相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节约能源资源,最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并使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中流砥柱。因此,加强建筑节能的研究,促进低碳建筑的应用,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研究,提出中国可从下列几点着手发展低碳建筑:

3.1建筑设计上

推行低碳建筑,首先要求建筑设计师必须具有低碳节能意识。低碳节能的意识应该通过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充分体现出来,不论是屋顶、外立面、楼内的照明、供暖,还是楼外的绿地都应该体现出低碳建筑的特色。必须达到我国工程建筑环保标准,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这个标准。如果在设计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楼的楼间建立风力发电设备,以保证楼宇内的照明等基本用电自给自足。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全部通过地源热泵实现,并充分利用太阳能。

3.2建筑企业经营上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形成低碳思维,也就是说,中国建筑企业为适应未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培养自身的低碳思维,并对企业生存和企业竞争力进行重新规划,包括如何应对未来更为严厉的环保以及碳排放的政策法规,如何衡量未来产业内部的低碳标准,如何转变未来消费者对低碳住宅和服务的购买倾向。消费者等与建筑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单位或团体,一旦实现低碳消费观念的转变,将会进一步推动建筑企业调整其商业运作模式,来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如万科地产在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的部分研究与实践,就能通过推进低碳工业化住宅及精装修方面体现出来,将实际项目作为原型建设实验楼,并逐步在实际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商是建筑产业群的整合核心,在整个建筑行业中,万科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而且也对其他建筑企业的发展形势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3经济政策上

国家应该在税收方面对低碳建筑工程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并鼓励建筑行业发展低碳建筑模式。另外,我们应该放眼全世界,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建设低碳城市过程中的先进的措施和经验,尤其要认真分析发达国家是如何制定低碳建筑的评价体系,并将其推广向市场的。但是,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措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本国的国情,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评价体系和相关政策。

城市低保篇5

关键词:低碳城市;低碳经济;低碳文化模式;保定

中图分类号:F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140-02

自2008年初,中国大陆以上海和保定作为试点联合推出“低碳城市”以后,“低碳城市”迅速“蹿红”,成为自“花园城市”、“人文城市”之后的最热目标,“低碳城市”也自此成为保定这座古城的新名片。而保定之所以会在众多的城市中脱颖而出,主要是以中国英利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那是否拥有了超强的低碳产业,就等于建立了先进的低碳经济模式进而形成了成熟的低碳城市呢?当然并非如此简单。本文就何谓低碳城市、制约低碳城市发展的瓶颈以及如何应对进行阐述。

一、低碳与低碳城市

低碳,英文为lowcarbon,意指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毫不节制,致使二氧化碳排放量越来越大,致使“城市”这个曾被无数人为之向往的区域空间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当然这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城市的问题,而是已然实现城市化和尚处于此进程中的所有城市面临的共同危机,至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上打造低碳城市成为很多国家很多城市的共同选择。

目前国内外关于低碳城市的研究文献,还非常少。一般认为低碳城市是在城市空间内发展低碳经济,最大限度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打造低碳城市主要就是发展低碳经济。但二者又不仅仅是等同的,低碳城市要比低碳经济更具有包容性、更加符合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这里,我们所理解的“低碳城市”,是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管理层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可见低碳城市的打造,需要企业、个人、政府的共同努力,需要实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低碳统一”。

二、保定在打造低碳城市中存在的问题

保定位于河北省中部,素有“京都南大门”之称。不过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结点,保定的发展既得益于此,又受制于此。保定既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于是决定开辟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最终确立了以“新能源产业”为突破口,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的目标,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以此为契机,保定也被列为首批低碳试点城市。虽然新能源产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同完善的低碳城市尚有一定距离。本文就制约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瓶颈,谈以下几点。

1.在低碳城市的打造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低碳城市的打造,主要靠企业和个人努力,但绝对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保定市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如2008年底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生活的意见》试行,就其在未来十年的低碳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划,成为保定打造低碳城市的基本行动纲领。但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要想使纲领付诸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效果,就必须加强政府的作用。

2.在低碳经济模式中,存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整体的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成熟的产业结构首先需要确立既能发挥区域优势又能保持区域特色还具有很大带动性的主导产业,再发展与主导产业关联度比较高的非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最终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产业结构。就保定目前的状况来看,新能源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地位正在日益巩固,但如何加强与其他支柱产业如汽车制造业的关联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二,能源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保定市目前的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还停留在微观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层面,还没有触及到宏观的能源管理体制的要害。从微观的角度看,企业作为打造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的重要主体,缺少低碳意识。“烧着高碳的煤,生产低碳节能的灯”,是很多所谓“低碳企业”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主要在于他们仅仅是将“低碳”作为产业来做,没有作为约束自身的基本标准。

3.在低碳生活模式中,还没有形成全民低碳消费的基本理念。针对保定居民的生活模式,作者也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发现80%左右的被访者并不清楚何谓“低碳”,也不知如何做到“低碳”。在普通民众中,基本持两种心态,一是认为追求低碳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与他们的日常生活距离太远;另一类认为低碳生活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市民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与其这样还不如“得过且过”。不管哪一种心态,都会影响低碳城市的建设。

三、如何应对

城市低保篇6

书记的重要批示,是代表省委、省政府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所提出的重大措施,对今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各县(区)要深刻领会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城市低保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实抓好。要充分认识搞好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全市低保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全力搞好调标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全市从4月1日起,9县(区)均按提高10%的标准,重新核定保障标准。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9元,其它各县为每人每月114元。按此标准,全市低保资金在原有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0万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务必在近期内全部落实到位。

三、认真搞好核查工作

春节过后,各县都开展了每年一次的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多数县已经完毕,部分县还正在进行之中。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内完成所有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把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退出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保障补差水平,使低保对象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切实落实市县财政“低保”资金

按照甘政办发〔〕99号文件“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必须达到当地低保资金支出总量的20%以上,并足额到位”的要求,全市市县全年需列支近600万元。各县(区)在调标工作完成后,要抓紧测算本级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本级应预算安排资金数量必须达到投入总量的20%,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招当地政府追加预算,预算批准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落实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20%低保资金,是省委、省政府的决心,是硬任务,硬指标,要保证达到省上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列支不能低于10%的要求,全额落实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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