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6篇)

时间: 2024-01-12 栏目:公文范文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1

关键词:认识论;档案学;档案学术研究;学科发展

Abstract:Theevolutionanddevelopmentofadisciplineareimportantsourcestokeepitstableandpermanent.Onlyevolutionanddevelopmentcouldmakeadisciplinekeepitsindependentandinnovativecharacters.Eachresearchershouldparticipateinthesecoursesinwhichtheycouldshowtheirobjectiveadvantages.IntermsofEpistemology,thispaperwillilluminatethenecessityoftheevolutionanddevelopmentincontemporaryarchivalresearchformmacroandmicroangles.Andthenauthorwillpointthecorefactorsinthecourseofevolutionanddevelopmentforadiscipline,includinganalyzingthesubjectiverelationshipbetweenthesetwocourses.

Keywords:Epistemology;ArchivalScience;ArchivalResearch;DisciplineEvolution

1引言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档案学学科是伴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变革而进化和发展的。档案学的进化是学科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的理论深化和学科强化的过程;档案学的发展是学科实力由弱到强,学术研究主体由少到多、由全到专的演变过程。张长海博士认为:“多年以来,有两种力量推动着档案学的发展:一种是来自社会观念的变革,另一种是学科的反思与自我调整。”[1]社会观念的变革是一种多元化综合性的动力,它来自人类生存的社会实践,是主体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引起了社会观念的变革。而学科的反思与自我调整却是对学术研究主体自身认识行为及学术行为主体性的评价与再认识。由此,社会观念的变革与学科的反思与调整构成了档案学学科发展的宏观与微观发展路径。

2档案学的宏观进化与发展

档案学的宏观进化与发展,从其动态发展形式上看,是档案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的不断推陈出新,是一系列档案学理论及其体系的连接、转化、更新与超越,是档案学的知识产品和精神成果的不断积累和整体结构的不断改变;从其内容上看,则是指档案学理论研究向真理方向不断靠近,其解题能力不断提高;从研究主体方面看,是档案学术研究主体认识能力与认识范围的不断提升和拓展,是档案学术研究主体从学术主体走向社会主体,其自身从学术认识走向社会认识的过程。

2.1档案学学科的整体发展。档案学学科的整体发展,是档案学术研究主体对档案及其现象认识能力与认识范围的全面进化和发展过程。随着研究主体对档案及其现象认识和研究的深入,以及各种不同认识方法、工具的更新与植入,档案学发展基本上呈现出从前科学时期,到学科内基本分支的出现,再到学科知识群的发展规律。首先,从欧美档案学产生的发展进程来看,在档案学萌芽期间,包括档案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还处于比较笼统的状态,学科类别有限,知识形态也处于哲学、神学之中,其间,掺杂了很多研究主体的主观臆断、个体经验、猜测思辨、理想成分等非理性的主体性因素。其次,随着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人文社会科学内部逐步出现了学科分化,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逐渐从神学和哲学的统治中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档案这种在封建时期被统治者认为“心脏”、“宝剑”的事物成为当时社会主体所要了解和利用的主要物件,因此,如何管理和利用历史档案,如何发现并预测未来的档案形态和管理策略,成为初期档案学术研究主体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再次,进入20世纪,随着各门分支学科的不断成熟及以自然科学为首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界对于更加科学、合理、合逻辑的认识方法的追求,以及不拘泥于本科内知识认识和积累的范畴,转而寻求更为广阔的研究视野。受到了自然科学的观念、原则和方法的影响,档案学术研究更加注重客观的现实社会实践和经验资料积累,通过对实验、比较、心理分析、行为分析、定量分析等研究方法的普遍使用,从而形成了以文件、档案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理论范畴和方法。最后,世界进入和平发展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以及科学技术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诸多新事物、新现象,人文社会科学在原有学科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划分,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触角涉入主体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现代系统科学方法及其概念范畴的诞生,促使不同学科之间的大规模相互跨越、交叉和融合,极大地推动着人文社会科学内知识的聚集与融合,进而形成了较大的学科知识群,成为当前研究主体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在人文社会科学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档案学术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微观化和专门化的研究趋势。所谓“多元化”,是指档案学术研究已经不再停留在对当前档案管理实践的研究之上,而更加关注档案学历史研究和未来研究,进而形成横向以理论与实践研究,纵向以过去、当前、未来的研究层次,这种研究层次的丰富,使档案学术研究的体系不再单薄而变得更加立体和多元。所谓“微观化”,即档案学理论研究不再停留在对档案现象的说明与描述之上,而深入到对档案现象的解释与理解,从档案的微观层面去剖析其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所谓“专门化”,是指档案学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体系,能够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去解释档案及其现象的由来及其运动规律。此外,档案学还在不断向学科的最高对象域――元科学层面深入推进,有的学者提出了档案学中的元问题、元理论等形而上的观点,这使研究主体在不断进行档案及其现象认识的同时,注意到了对档案学的自我认识与反思,这是前几个时期所不曾出现的,这也正是档案学进化发展的特色表现之一。

2.2档案学术研究方法的创新。人类的认识发展史表明,主体认识能力是与认识方法相适应的,认识方法是主体认识能力的核心要素,它在主体的认识实践中逐渐形成并随着认识实践的发展而进化。主体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感知、思维运转、知识创造及其发挥程度都与认识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档案学术研究的进化发展必然要受到档案学术研究方法的制约。从封建社会时期对档案学术研究的观察法到当前档案学术研究所使用的综合性研究方法的进化,学术研究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范围逐渐由宏观转向微观,把握客观世界的能力由听天由命转向天人合一,这就是研究方法、认识工具的进化而给学术研究主体带来的福祉。在此过程中,档案学术研究主体的研究思路与其所获得成果的准确性也同样经历了由混沌到明晰,由粗糙到精细的演进过程。观察法与逻辑推理是学术研究主体直接从研究对象外在形象去思考其内在本质与特性的简单且直接的方法。数学方法与实验观察方式是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之后在科学研究领域出现的研究方法,它的出现,使近代科学研究较封建社会时期的科学研究有了质的飞跃,并出现了一系列改变人类生存状态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主体的研究不再是以对研究对象外在表象的描述与说明为主,而是通过更加严密的推理和精确的分析、实验对研究对象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注重研究对象个体的深化研究,但又同时兼顾对研究对象整体的综合认识,试图从研究对象个体的个性推演出研究对象整体、群体的运动规律。“进入上世纪之后,现代人类知识整体化发展的要求孕育了新的综合性的研究方法,就是现代系统科学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黑箱方法、反馈方法、混沌方法等。这些方法的出现具有明显的特点,就是不拘泥于一种特定的研究视野,而是将研究对象置于某些方法之中,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视角去综合归纳、总结和升华所得出的认识结果。”[2]从档案学术研究的发展现状来看,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被成功引入到对档案及其现象的研究过程中。特别是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普遍使用,使档案学术研究主体对学术研究对象的把握更加科学、系统,更能反映变化着的档案管理实践。对于未来档案学术研究进化与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学术研究方法的创新将是决定其发展的重要依据。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一是希望档案学人能够提出一套适合于档案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专门方法论体系;二是希望档案学人能够提出一些新的档案学术研究方法,或在现有学术研究方法之上进行重新组合与理解,试图通过学术研究主体对学术研究方法理解的提升获得更为科学的认识。美国档案学者AnneGilliland和SueMckemmish对档案学术研究提出了33种可行性的研究方法,[3]能够较准确地分析档案管理实践中的某些现象,并能够进行理性的思考。这对档案学术研究活动进化与发展的裨益是十分巨大的。

2.3档案学术研究主体队伍的扩大与研究环境的改善。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档案学产生之初,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实践规模的限制,是以少数的档案学者、实践工作者的研究为主体的。如欧美早期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多是以个人名义出版的。随着档案社会实践的拓展,档案工作已经成为机构组织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中的每个问题,都成为关乎组织机构在组织管理、业务处理等日常工作中综合性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一线的档案实践主体只能通过经验的积累而获得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来完成,而不能够由表及里地推理演绎出档案工作的实在规律。这是因为,档案实践主体无法抽出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研究所遇到的问题,他们所需要的就是要用最短时间解决问题并获得最有效的结果。以个体研究为主的学术研究形式进行这种较为复杂问题的研究,明显力不从心。因此,档案学术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是档案学术研究发展的重要趋势。缺少一定数量研究主体的学科,是不足有支撑得起一门学科所要解决问题能力的。特别是当前档案实践工作与社会各行各业交流密切,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档案学术研究仍是坚持个体或小团体的研究,显然是难以为继的。

档案学术研究环境是档案学术研究主体进行档案学术研究活动的重要保障性因素。宽松、民主、和谐的学术环境对档案学术成果的获得,创新理论思想的提出会产生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人类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制度层面的进化发展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要的实现形式。欧美与我国早期的档案学术研究的对象主要就是统治阶级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活动中产生的文字资料,其受到政治制度因素干扰十分严重。在专制、高压环境下管理的档案不可能被研究主体所掌握,自然也不可能形成正规意义上的档案学术研究。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全面爆发,多数国家摆脱了封建专制的社会制度而迈进了相对民主、开放的资本主义制度。从专制到民主,从愚昧到文明,档案经过了历史学家和早期档案文献专家的利用,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档案学思想和理论框架。经过数百年的演进,欧美档案学术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研究队伍,并在宽松、民主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值得世界各国档案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借鉴的理论和方法。我国档案学术研究同样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事业,档案学术研究也继承了民国时期档案学术研究的一些思想和研究方法,并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形成了一些较民国时期档案学术研究更为科学和实用的档案学理论和方法。而这些理论和方法取得,正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给档案学术研究带来的稳定、宽松的社会环境下而取得的。而“”时期那种扭曲的社会环境,使档案学术研究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多数档案学者被迫害,档案实践工作被迫停止。从中,足以见得学术研究环境对档案学术研究的影响力。

3档案学的微观进化与发展

3.1思维工具与思维模式的革新。思维工具是建立在一定逻辑基础上并由其提供的一定思维规律、思维方法、思维形式等的总和。一方面,思维工具作为档案学术研究主体认识和研究档案及其现象的主要方法,是档案学得以源源不断发展的核心力量。档案学术研究问题的发现、档案学概念及原理的阐述与释意、档案学理论思想的传播、档案现象发展规律的界定以及档案学科学理论与实践体系的构建,等等,都离不开思维工具对其抽象归纳与升华。另一方面,思维工具自身的结构和功能同样决定着档案学术研究理论的深度与水平。思维工具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对于认识对象所采用的思维工具是灵活使用,即在认识不同的对象时采用不同的思维工具。但是,如何在学术研究中灵活地使用主体的思维工具,是学术研究主体在学术研究活动中不断地体验和探索的,这也正是人类不断进化和发展的表现之一。思维模式与思维工具相互关联但又有所区别。档案学思维模式是完成档案学术研究所必需的,某种经过后天塑造并已经现实的设置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体内部条件,是主体充分利用档案学的历史知识积累在思维中的积淀而构建起来的一种认识图式。它包括经验知识、价值需要和操作方法等要素。从认识论上分析,思维模式是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实在的东西的中介,它充当着主体处理客体信息的背景和参照系统,规定着人类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目标、途径、方式和方法;从价值论角度看,不同的思维模式及其蕴藏的价值需要,是主体以不同方式吸收、加工外来信息,形成独特的科学研究特点和成果的重要原因;从方法论上看,思维模式是主体进行档案学术研究活动的思想依据和行动指南,不仅任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思维方法才能完成,而且,档案学术研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思维模式的优劣。档案学术研究主体要善于遵循一定的思维模式,又不过分拘泥于某一模式,在遵循模式与打破模式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打破旧模式,创立新模式通常意味着档案学术研究视角的重大转变,它往往成为理论发展的突破口,并导致科学的重大发展甚至引起档案学科的科学革命。

3.2研究范式的转换。“范式(paradigm)”来自希腊语,表示为“共同显示”,可引申为范型、模式等意思。[4]一个稳定的范式如果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适当方式,它就会变弱,从而出现范式转移。按照库恩的定义,范式转移就是新的概念传统,是解释中的激进改变,科学据此对某一知识和活动领域采取全新的和变化了的视角。范式转换理论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历史状态和内在发展规律,对人们理清所从事领域的发展路径以及把握其领域的未来走向都有启发作用。一定的学科方法论观念,基本理论假说与观点,研究主题和基本术语体系等是构成档案学术研究范式的重要要素。虽然,这些要素会因为研究对象与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变化,但是,它们之间保持的稳定的联系并不会因为主观和客观环境的改变而被轻易地改变。对于一门学科来说,研究范式的转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主体性过程,它会受到来自档案学界主客观双重因素的干扰与制约。首先,新旧范式的转换并不是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二者在出现的时机上存在着广泛的交集,并具有较强的延续性。旧有的范式之所以被转换,关键点在于它已经不能够解释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或者,旧有的范式已经无法满足学术研究主体对于研究对象深层知识的追求。但是,旧有的范式会顽强地抵抗新范式的介入,并对新的学术范式进行干扰而力求保护旧有范式的理论内核。其次,范式中所包含的引导学术研究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因素,大部分是主体在认识与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其主体性非常强,不同的学术研究个体、不同的学派、不同的阶级、不同的职业分工、不同的性别、不同的文化背景都会对范式形成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一些学者出于对本学科的偏爱,而对一些新的观点、新的范式理论持否定意见,从积极的层面看,这种行为,有利于学术研究主体在自有范式的指引下从事本学科问题的研究;从消极的方面看,这种“门户之见”,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人们的理论视野和自我批判的精神,使新的范式无法渗透到旧有范式理论内核,进而造成了学科的停滞不前。因此,提倡档案学科的进化和发展,必须要求学术研究主体在自身本职责任的诉求下转换学术范式。

3.3交流方式的发展。文化发展需要思想交流,交流方式的发展既是档案学发展的需要和表现,更是档案学术范式转换的重要渠道。所谓“交流方式”,是指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群体的科学家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获取、传递科学情报的出版、交流、学术活动等的总和。[5]它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方式。早期的科学研究主要采取非正式的交流方式,通过科学家个体或小范围团体间的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和通信来完成。这种方式,在现代已经演变为规模较大的专业学术团体活动或学术会议。正式交流方式是把科学研究成果、思想观念印刷而以书面的形式(如报刊、书籍等)公开地呈献给读者。两种交流方式对科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增强了研究主体之间知识的交流与活动,更加促进了科学知识以信息流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虽然,科学研究鼓励以正式交流的方式进行科学知识的传播和科学研究的合作,但是,当今的科学研究形势使研究主体不得不重视非正式交流方式在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融合和传播作用。从科学交流发展的科学性来看,整个科学交流方式是从非正式交流到正式交流,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取代和被取代的关系,而是二者之间相互支撑、共同作用、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就是要促进学术研究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民间与官方、学术群体内部机构之间的协同和合作。这既是科学作为一般劳动的协作性和自身特有继承性的反映,也是社会不断发展成为一个日益复杂系统而形成跨学科研究的大科学时代特性要求的反映。档案学术研究主体学术交流规模从小到大,内容由浅入深,方式上既有高度分工,又紧密协作地发展,这既是档案学知识广为传播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档案学自身发展的有效内在机理。档案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生力军,在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方面尚处于上升阶段,其中,不仅包括学术交流的方式与内容,更包括在学术交流活动中研究主体所体现出的伦理道德行为。科学合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不仅被科学研究主体视为激发创新火花,寻求群体支撑的主要途径,更是学科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相反,那些非科学的、非理性的学术交流形式更会成为学科堕落的催化剂。

4结语

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今天,作为‘职业’的科学,不是派发神圣价值和神启的通灵者或先知送来的神赐之物,而是通过专业化学科的操作,服务于有关自我和事实间关系的知识思考。它也不属于智者和哲人对世界意义所做沉思的一部分。这是我们的历史环境中无可逃避的事实,只要我们忠实于自己,我们便不可能摆脱这一事实。如果托尔斯泰再次从各位中间站起来问‘对于我们该做什么,我们应如何料理自己的生命’这个问题,如果不由科学来回答,那该由谁来回答?”[6]档案学未来的学科发展取决于当代档案学术研究主体对当下与未来档案学研究对象的选择与认知,而这种选择和认知的过程,受到了来自社会、学科自身和主体自身因素的影响。对于当代中国档案学人来说,摆在面前的是相对完整的档案学科体系,而如何在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档案学思想的同时,兼顾融入新技术、新理念对档案学术研究的影响,是未来档案学术研究主体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也是档案学学科进化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注: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档案双元价值论及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CTQ034)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张长海.论传统档案学的转变与重构[J].档案学研究,2001(5):3.

[2]欧阳康.人文社会科学哲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07.

[3]AnneGilliland,SueMckemmish.BuildinganInformationforArchivalResearch.ArchivalScience[J].2004(4):149~197.

[4][5]欧阳康.人文社会科学哲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27~228.

[6]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1998:45.

还有:

胡鸿杰.中国档案学的理念与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2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困境与出路

前言

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的公共政策学,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受到我国各个领域的广泛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共政策学依然沿用西方公共政策学的思维模式,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以及独立的学科地位。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关学者必须加快对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建设的步伐,要清楚的分析出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能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发展。

一、公共政策学本土化概述

公共政策学又称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西方的学者首先提出的,它的提出可以成为西方社会学科中的一次革命。公共政策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共部门的管理问题,公共政策学包含了法学、经济学、工商管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社会学科的内容,然后将这些内容加以整合,成为一个全系的、能够为公共部门的管理提供一个系统的知识框架,迎合了当代公共部门的发展需要。

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是指将公共政策学与我国的公共政策向结合,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符合我国的国情,从而将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知识体系转变为带有我国特色的,而不是带有西方色彩的公共政策学。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将公共政策学引进中国以来,虽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的公共政策学却没有实现本土化发展,公共政策学的理论体系、知识框架仍然是西方的理论模式,没有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对其进行发展,所以目前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是当代学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领域对公共政策学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学者对于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研究也在加快脚步,但是研究的结果却不是很理想,使得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研究陷入了困境。

第一,没有本土化的研究对象。公共政策学是根据本国的公共政策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的,所以想要提高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水平,首先要将研究目标实现本土化。研究的对象只有扎根于中国的实际中,才能以中国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进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现阶段我国对于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多数是对西方国家的公共政策学进行研究,公共政策学的学者总会以美国为例进行研究,虽然公共政策学起源于西方国家,而我国对公共政策学的引进也相对较晚,在公共政策学研究的初期,重视对西方国家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无可厚非,但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重点仍然停留在西方国家的公共政策学上,这不免让人担忧。

就目前西方国家的公共政策学的理论体系看,它带有自己国家的特征,不能适用于全世界对于公共政策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首先将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实现本土化,那么后续的一切研究都将偏离对中国公共政策学研究的轨道。

第二,没有使用本土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方向。虽然现在国际上研究公共政策学的方法已经趋向于科学化、规范化,但是对于公共政策学的研究要有针对性,不能一概而论,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要求我国学者在对公共政策学研究方法选择时要在遵循国际普遍的方法的基础上,选择与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合的研究方法,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实现。

公共政策问题的多样化、复杂化决定了在研究公共政策学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也要多元化、科学化。同时在使用不同方法进行研究时,要严格遵循其程序以及标准。另一方面,对于研究方法的选择也应该注意其自身的特点。让研究方法真正做到是中国自己所创建出来的,使用本土化的研究方法,才能在研究公共政策学时不偏离本土化的发展方向,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

第三,只是重视理论研究。在研究公共政策本土化的过程中,大多数学者只将研究浮于理论的表面,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决策的确定以及具体的操作实施等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很多学者只热衷于发表一些理论上的看法,而不能深入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也不能对公共政策的实施情况做一个仔细的跟踪调查,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使得研究缺乏事实经验的基础,导致理论和实践不能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公共政策学的理论无法指导公共政策的具体时间。进而导致公共政策学难以实现本土化。公共政策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如果不能将公共政策学的研究理论应用到具体实践中,一切华丽的理论研究成果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将公共政策学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第四,缺乏基础性的研究。基础研究作为科学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是科学研究的根基,没有扎实的基础研究,科学研究就不能取得重大的突破和研究成果。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的基础性研究非常薄弱,公共政策学的研究者们没有一个共同的研究信念作为支撑,对公共政策学的基础性研究不够重视。

三、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出路

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是一个过程,针对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方法的研究。

(一)提高研究团队的整体素质

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团队的整体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于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发展水平。要想实现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发展,必须将提高研究团队整体的科学文化素养为第一要务。只有研究团队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用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学术知识创建出我国所特有的公共政策学的知识体系。

另一方面,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人员不仅要具有优秀的专业知识,还要树立本土化的研究意識。思想指导实践,只有具备本土化的观念,才能在未来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上向本土化方向发展。树立本土化观念要求学术研究者可以继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了解中国国情、关注中国公共政策的实施等。只有将这些因素融入到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中,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

提高研究团队的整体素质不仅包括专业素质的提高,还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现阶段我国学术界的不正之风盛行,这样无法为公共政策本土化的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所以需要培养研究人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要为研究者提供轻松、民主的研究氛围,这样有助于团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使学术研究人员能够彼此间优势互补,交流心得,共同促进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发展。

(二)创建中国本土化的研究方法

想要创建本土化的研究方法,首先要对公共政策学的方法论进行深入的研究。方法论的概念源于哲学的思想,因此在对公共政策方法论进行深入研究时要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利用哲学知识创新我国的公共政策方法论。

其次,要体现中国的特色与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是为了解决实际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因此它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复杂性。这就要求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要既有中国的特色,又要具有多元化的性质。研究者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思维等元素融入进公共政策学的方法论研究中,这样在确保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又能促进方法论的多元化。

(三)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

公共政策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实践,所以对于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研究应该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中国公共政策的实施情况为基础,研究者们应该深入政府部门,加强对公共政策实施的观察,进而建立起本土化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

(四)加强基础性研究

对于公共政策学这样一个复杂的学科,需要有坚实的基础研究作为支撑才能促进其的本土化发展。因此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学者们应该注重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做好每一步的基础工作,才能让我国的公共政策学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范畴体系,才能实现稳步发展。

四、结论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3

关键词:中国资源,观点与方法,人生境界,方法论自觉,社会个体生成论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行其道、以美国为首的当代西方文化大举入侵并引发各种文化冲突的形势下,国内文化哲学研究者探讨和研究如何看待和利用其中国资源的问题,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双重意义,因为此举不仅可以直接有助于国人对西方文化的入侵做出有效应对,而且有可能促使我们的文化哲学研究通过吸取比引进的西学成果更加丰富的本土资源而进一步健康发展。不过,从严格的学理探究角度来看,尽管提倡文化哲学研究必须充分重视和吸收本土资源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但其关键性难点却往往被事者所忽视;在我看来,这种关键性难点就是“究竟如何才能恰当地看待、研究、吸收和利用已经成为传统的‘本土资源’?”毋庸讳言,我们在这个方面迄今为止所看到的主要是两种情况,即研究者要么通过引进某种外来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模式,以之为依据而对本土资源进行“裁剪式”的、因而显然未必恰当的系统整理[1],要么是出于特定的一己之需而进行“寻章摘句”式的“六经注我”、实质上难免流于大而无当的“宏大叙事”之嫌,甚至是“歪解歪批”。

总的说来,我认为,尽管这两种做法有这样那样的诸多不同,但其具有根本性的共同之处则在于,这两种研究者都忽视了学术研究所必定遵循的一条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研究者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都是由被研究对象的基本性质和存在状态决定的,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和运用的。”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实际上既没有认真关注和研究被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存在状态,更没有对自身的学术素养、特别是进行这样的研究所需要达到的人生境界进行清醒的认识和彻底批判反思,而是一厢情愿地要么直接搬用某种基本立场研究模式、要么干脆“六经注我”了。可以说,我们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国内研究者在吸收和利用本土资源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实际上都是这两种做法导致的不良后果。

有鉴于此,我认为,我们今天探讨和研究文化哲学研究的中国资源所面临的首要关键性的问题,不是我们要不要进行这样的吸收和利用,而是究竟应当如何进行恰当的吸收和利用,亦即研究者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和自觉的方法论问题。囿于篇幅,这里只概略探讨和论述三个方面,即第一,为什么要强调方法论问题?第二,研究方法论问题面临哪些关键之处?以及第三,这种方法论研究的出路何在?

第一,为什么强调文化哲学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研究成果都是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探讨文化哲学研究如何吸收利用中国资源的过程中,似乎突出强调方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恰当。不过,这只是表面现象抑或泛泛而谈而已;实际上,无论就文化哲学研究之吸收各种资源而言,还是就哲学其他分支学科研究、乃至于就一般的哲学研究吸收利用各种中外资源而论,很多研究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直接采用某种观点或者研究结论,而对于使这种观点或者结论得以形成和具体论述出来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则往往不甚了了——从常识意义上说,在吸收和利用前人研究成果的时候,这样的研究者眼中所看到和追求的,是作为具体观点或者研究结论的“黄金”,而不是使这样的“黄金”得以产生出来的、主要作为研究者的研究方法而存在的“点金术”!

这里似乎有必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这里强调研究者不重视“点金术”,并不是说他们在吸收利用本土资源的过程中都不使用某种研究方法,而是说他们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所使用的方法究竟是不是适合于对这种资源的探讨、吸收和利用!而我们这里对方法论问题的强调所针对的正是这种做法。

比如说,一方面,即使不从追溯既往的角度系统批判反思自胡适、冯友兰以降的,运用现代西方哲学的某种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系统探讨和整理中国思想史而建立的“中国哲学史”理论体系的各种经验和教训,而是着眼于作为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而存在的、近年来国内哲学界有关“中国哲学合法性”的种种争论,我们也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到,以“中国究竟有没有哲学”为底蕴的所谓“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实质上显然是以西方哲学为典范和衡量尺度的。尽管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从哲学研究所要求的严格批判反思精神出发来看,情况就不这么简单了——这种做法所面临的首要关键性问题就是“以西方哲学为典范和衡量尺度来评判‘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何在?”因为不仅单纯就字面意义而言,我们所看到的、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西方哲学”究竟是“爱智慧”还是“爱知识”非常值得深入探究,作为“玄远之学”的中国“哲学”具有“爱智慧”的底蕴当无可置疑;所谓“西方哲学”本身根本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既包括理性主义又包括非理性主义、既包括“欧陆学派”又包括“英美学派”、既包括“现代主义”又包括“后现代主义”,因而不经过系统全面的彻底批判反思便难以把握其精华和要害,更难以以之为典范和衡量尺度;而且因为更加重要的是,作为西方哲学主流的“惟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是以牛顿经典力学为摹本、以探讨和研究“物事”(physicalevents)见长,而在涉及“人事”(humanaffairs)的时候则往往捉襟见肘的“哲学”!这样一来,我们有什么理由抑或依据而不加任何批判地直接搬用作为“典范和衡量尺度”的“西方哲学”来评判一贯重视探讨人伦的“中国哲学”呢?!

显然,这样的做法不仅明确显示出其使用者缺乏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精神,而且从相反的角度突出展示了方法论自觉在研究者吸收和利用中外各种学术资源进行哲学研究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恰恰是研究者既没有明确认识到中国思想之不同于西方思想的重人伦、重体悟、重微言大义的本质特征对研究方法的特殊需要,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究竟能不能直接搬用西方学者的研究模式来探讨和研究中国思想,亦即没有真正达到研究方法论的自觉,所以才一厢情愿地进行这样的研究、最终导致了“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危机”。

另一方面,如果说上述做法还明确借用中国思想传统之外的基本研究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的话,那么,以“寻章摘句”和“六经注我”的随意方式探讨和利用“中国资源”,所出现的问题就更多了——除了上述研究方式存在的问题之外,究其根本,这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研究者根本没有明确自己究竟运用的是什么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因而在所谓利用中国资源的时候仅仅是极富随意色彩的“拿来主义”,往往把如此引用的作为其“宏大叙事”式的论述的注脚,而没有、也不可能通过使自己研究的具体化而得出有具体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研究结论——比如说,无论所谓“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2]、“天地之大德曰生”[3],还是所谓“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4]、“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5],乃至于“为天地立心”[6]云云,尽管都可以作为“中国资源”而被这样直接“拿来”,但是,在这样的引用者那里,诸如“这些观点与当今的中国哲学研究、特别是当今中国的文化哲学研究究竟具有哪些本质性的、不可或缺的有机联系,这些联系如何具体体现出来,以及这些基本内容和有机联系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究竟具有什么具体的实际意义?”这样一些问题,却几乎找不到任何明确的研究和论述;究其原委不外有两种可能:其一是这样的引用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而之所以“根本没有意识到”则是其一贯秉持抽象的“宏大叙事”研究和论述风格的结果;其二是这样的引用者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但却找不到解决它们的途径和方法,于是索性避而不谈、把它们“悬置”起来了。

因此,这些“中国资源”是在引用者无视其具体语境、特别是无视使之得以产生的方法论视角的情况下,被以“六经注我”的方式加以运用的。而这样的“运用”究竟能不能促进我们今天的文化哲学研究、特别是如何才能促进文化哲学研究,则是运用者没有回答、也难以回答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毫不勉强地说,当今的文化哲学研究探讨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问题,首要任务就是研究者所必须达到的、既针对被探讨对象也针对自身的方法论自觉;只有达到了这样的自觉,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意识到这些问题,逐步开始走上既严肃和严格、又恰如其分地对待本土资源的学术探讨之途。那么,对于达到这样的方法论自觉来说,我们面临的关键之处和出路是什么呢?

第二,解决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会面临哪些关键之处?

从表面上看来,为了进行学术研究而吸收和利用包括中国资源在内的各种学术资源,似乎是用不着考虑有关的方法论问题的——研究者只要系统地阅读和理解有关文献、消化和吸收相应的研究成果,并且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就可以使自己的学术研究不断深入发展了。实际上,这样的看法和做法都是有问题的,因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引用者的理解究竟是不是正确:我们不仅从宏观角度可以看到“我注六经”和“六经注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可以从微观角度看到“正确理解”、“合理误读”和“歪批歪解”之间的差异;如果说前者体现了研究者学术素养和思想境界的不断生成和提高过程,后者则体现了运用者在“我注六经”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和结果。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对这样的过程、情况和结果熟视无睹,那么,有关“当今文化哲学研究的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是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存在抑或不发挥作用。

那么,要想通过正视和解决这些方法论问题、真正既避免对所吸收利用的资源进行“削足适履”式的剪裁、又避免“寻章摘句”式的“六经注我”,因而真正实现我们的初衷,我们应当注意哪些关键之处呢?我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我们系统探讨和研究这些方法论问题所必须着重注意的,即第一,如何看待和解决被吸收资源本身的“共时性”现状维度和“历时性”生成维度的关系问题;第二,如何解决我们自身所处的情境与形成我们吸收的特定资源所特有的情境之间的“时空差异”问题,以及第三,如何解决作为吸收利用者的我们的人生境界与创造特定资源的前贤的人生境界之间的差异问题?

首先,关于“究竟如何看待和解决被吸收资源的‘共时性’现状维度和‘历时性’生成维度的关系”,这个问题不仅与上述研究者要么对所吸收利用的资源进行“削足适履”式的剪裁、要么“寻章摘句”式的“六经注我”的做法直接相关,而且可以说是中外哲学界就研究方法论而言迄今为止尚未真正解决的世界性难题——就前者而言,所谓“‘削足适履’式的剪裁”和“‘寻章摘句’式的‘六经注我’”,实际上要么是运用西方哲学之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现状、忽视其历时性生成维度的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的做法,要么即使没有明确其研究模式方法论视角是什么、但却由于彻底忽视被吸收资源与今天的“时空差异”和“人生境界差异”,因而实质上仍然是忽视了特定资源的历时性维度及其重要意义;就后者而言,由于作为西方哲学传统主流的惟理智主义具有重预成、重形式化分析、重精确和严密推理、重理智性知识、重向外求索的基本特征,而中国传统思想则具有重生成、重体验、重内心修养、重描述、重综合[7]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有关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现状维度和历时性生产维度之间关系的问题,迄今为止一直是一个未曾得到圆满解决的关键性难题。即使我们在这里并不进行详细论述、而只是简要概览一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西方哲学发展轨迹,我们也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诸如柏格森、詹姆斯和怀特海之类着重探讨历时性“过程”的现代哲学家,实际上往往对共时性现状维度重视不够,以至于“过程研究”迄今仍然难以进入哲学研究的主流行列。在我看来,这种情况及其发展态势已经表明了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艰巨性和重要意义。

其次,关于“如何解决我们自身所处的情境与形成我们吸收的特定资源所特有的情境之间的‘时空差异’问题”:虽然就其根本性和一般性而言,包括文化哲学研究、乃至一般哲学研究在内的各种学术研究,都具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普遍性,但是从学术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即使对同一个问题的探讨、研究和论述,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环境之中的研究者也会得出形式和内涵判然有别的研究结论。实际上,从宏观角度来看,这种研究结论的差异是由包括历史文化冲突和现实社会环境的差异在内的“时空差异”决定的。就这里所谓“当今文化哲学研究吸收和利用中国本土资源”而言,这样的“时空差异”也同样存在并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就上面所提到的、具有浓厚“生存论”色彩的所谓“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曰生”等等观点而言,这样的“时空差异”就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它们不仅脱胎于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具有囊括万有而非直接针对文化哲学研究的基本特征,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们都是与具有当时鲜明时代烙印的“天尊地卑”、“男尊女卑”的“三纲五常”社会等级思想水融地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如果研究者只把这几句话抽出来加以演绎和发挥、而不顾它们的原始生成脉络和具体所指,那么,其结果则只能是要么为自己的“宏大叙事”作没有严格的学术含金量的注脚,要么甚至流于没有学术依据和合法性的“歪批歪解”,因而根本谈不上恰当地吸收这样的“中国资源”而为今天的文化哲学研究所用。可见,通过充分重视这里存在的这种“时空差异”而认真探讨、研究和解决“我们自身所处的情境与形成我们吸收的特定资源特有的情境之间的‘时空差异’问题”,对于今天的文化哲学研究之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来说,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大问题。

第三,关于“如何解决作为吸收利用者的我们的人生境界与创造特定资源的前贤的人生境界之间的差异问题?”:吸收和利用包括中国资源在内的各种学术资源,最为关键的显然首先是对这些资源的正确理解——借用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一个术语“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8]来说,要想保证理解的准确性,理解者就需要实现自己的视域与被理解者的视域的融合。就我们所探讨的、文化哲学研究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而言,这里的关键在于,吸收利用者究竟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视域与被吸收的中国资源所特有的视域的融合?在我看来,作为确保理解正确性的所谓“视域融合”实质上只不过是一种表象,因为从根本上说,具体的“视域”是特定的、包括学术素养在内的人生境界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视域融合”所涉及的理解过程的各种历史维度,无一不是通过处于特定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环境之中的理解者的人生境界,与被理解对象所隐含的、产生这种对象的特定历史主体的人生境界的逐步趋同过程,而具体表现出来、抑或说“折射”出来的——显然,如果这两种人生境界之间“风马牛不相及”、不存在任何趋同,也就根本谈不上所谓理解过程的“视域融合”了。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思想史上著名的王守仁通过“格竹子”体验朱熹“格物致知”说而失败的情况,实际上便体现了这种因为人生境界的不同而具体表现出来的、对于外部世界的体验和感悟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出现的具体结论的不同。因此,尽管我们在这里无法通过实证性考察,来系统展示这两者就各自的人生境界而言所达到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层次,但前者的失败主要是因为其与朱熹的人生境界不同而出现的“视域”差异,却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总的说来,与当今文化哲学研究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有关的理解正确性问题,决不单纯是一个基于知识积累的理智性理解是否正确的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理解者的人生境界究竟是不是已经达到了被理解对象所隐含的人生境界的层次和水平的实质性问题——毋庸赘言,理解者如果没有达到被理解对象所隐含的人生境界,那么,其在看待、探讨和吸收中国资源的过程中,就难以彻底避免上述要么进行“削足适履”式的剪裁、要么进行“寻章摘句”式的“六经注我”。

综上所述,我认为,就文化哲学研究吸收中国资源而言,我们若想通过探讨和研究相关的方法论问题而尽可能保证对这些资源的探讨、理解和吸收利用的准确性,那么,上述这三个方面就是研究者绝对不可忽视的关键之处;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方法论维度”及其启示不仅是我们探讨和研究文化哲学的中国资源的“别一种资源”,而且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至关重要的“资源”。显然,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承认方法论问题是文化哲学研究者必须在看待和吸收中国资源的过程中加以充分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并且承认进行这样的方法论探讨和研究必然会遇到这三个关键之处,那么,这种研究的出路何在?

第三,研究用于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的出路

探讨有关研究文化哲学用于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的出路,不可能不涉及人们关于理解这些资源的正确性的问题的观点,因为绝大多数研究者通常都认为,所谓“理解正确”主要涉及对被理解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准确全面的认识和理解的基本含义,这样的观点诚然是正确的,只不过比较抽象化和一般化、因而缺乏具体针对性而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以自然科学的正确性标准为典范的;但这样一来,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物事”与“人事”的重要区别,以及“研究者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都是由被研究对象的基本性质和存在状态决定的,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和运用的”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便突出显示出来了。

毋庸赘言,我们所面对的中国资源不仅主要涉及以人伦为核心内容的“人事”而非作为自然失态而存在的“物事”,而且是以文史哲不分和微言大义的特殊形式表示出来的——就前者而言,“以自然科学的正确性标准为典范的所谓理解的正确性,究竟在何种意义上适用于这样的资源”并不是一个伪问题或者无足轻重的小问题;就后者而言,所谓“理解的正确性”就显然更难以把握了,因为理解“微言大义”所需要的主要不是理智化、形式化、精确化和静态化的逻辑推理,而是“非理性的”、融身心境于一体的、不断流变和充满勃勃生机的体验感悟。因此,就理解和吸收利用这样的资源而言,“究竟如何才能‘正确地理解’?”便隐含了一个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困境——如果借用西方哲学的“惟理智主义”方法论视角进行探讨和研究,那么显然难免削足适履之嫌;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借用,而往往会在没有进行方法论反思并达到方法论自觉的情况下以“六经注我”的方式进行探讨和研究,则难免主观随意的“歪批歪解”。那么,考虑到上面已经提到的三种关键之处,我们研究用于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的出路究竟何在?

在我看来,这里强调指出的“困境”和上面提到的进行这种方法论研究的关键之处,实际上已经把进行这种研究的出路展现出来了——既然西方哲学的“惟理智主义”方法论视角只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物事”,既然融文史哲于一体的中国传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人伦、亦即是“人事”,而且,既然我们迄今为止所进行的、以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文化哲学研究本身设计的同样是“人事”,那么显而易见,我们这里所探讨和研究的、有关文化哲学研究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方法论问题,本身便是以“人事”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研究方法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我们的问题实际上便是“进行人文研究的哲学方法论的出路何在?”因此,在我看来,尽管由于各种原因所限,我们在这里不可能详细探讨和论述这样的方法论的具体内容和根本特征是什么,但却可以明确指出这种出路是由下列这三个“面向”和一个“有机结合”共同构成的:

这三个“面向”是:

第一,这种方法论研究必须真正面向“过程”,通过真正重视和引进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探讨并逐步运用能够行之有效地对过程进行研究的方法,而不是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只以主要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的西方哲学惟理智主义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

第二,这种方法论研究必须真正面向社会个体的主观世界及其生成变化过程,探讨并运用真正适合于研究这种对象的研究方法,而不是自觉不自觉地直接搬用擅长研究“物事”的、力求通过追求纯粹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而获得绝对真理的西方哲学“惟理智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而且,这种探讨和研究必须具有反身性(reflexivity)和双向性,亦即所谓“被研究对象”既包括研究者自己的主观世界,包括严格意义上的被研究对象,同时也包括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其结果是研究者真正实现方法论的自觉并逐步形成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第三,这种方法论研究必须真正面向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的人类社会,探讨并运用真正适合于研究这种对象的研究方法,而不是通过把“人事”“物事”化,运用尽可能抽象化、形式化、精确化、纯粹化的研究方法,探讨和研究产生并实质上构成了“人事”之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过程(socialinteractions),以及现实社会个体因此而具有的社会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从而真正通过触及“人事”而认识和把握“人事”,因而最终达到从根本上真正认识和把握包括这里所谓中国资源在内的人文世界的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的目的。

而一个“有机结合”则是,从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来看,只要我们承认“研究者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都是由被研究对象的基本性质和存在状态决定的,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和运用的”的基本原则,承认生活世界本质上具有相对稳定的中观物质世界诸对象的、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基本特征,那么,我们就必须在包括这里的方法论问题在内的方法论研究过程中,把分别构成被研究对象的存在现状和演变发展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真正有机结合起来。

最后,我们还希望补充强调两点:

第一,本文所谓“别一种资源”,实质上指的是重人伦、重生成、重流变、重体悟、重微言大义的中国传统思想,在这里为我们所提供的、在文化哲学研究过程中吸收和利用中国资源的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启发意义——毋庸讳言,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在涉及吸收和利用包括中国资源在内的各种本土资源的时候,绝大多数研究者迄今为止所关注的都是具体的研究结果及其内容,而不是使这样的研究结果得以产生出来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因而实际上在表明自己尚未达到研究方法论的真正自觉的同时,也表明中国传统思想的方法论维度既是对今天的研究工作富有启发的灵感源泉,同时也是作为有待开发的肥沃处女地而存在的“别一种资源”;我们这里之所以突出强调“必须在方法论研究过程中,把分别构成被研究对象的存在现状和演变发展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真正有机结合起来”,实质上便意味着不仅把这种资源当作某种灵感来对待,而且必须通过实事求是的系统研究使之变成可以用于实际研究工作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论的涵义。

第二,为了突出强调作为“中国资源”的中国传统思想的基本特质、为了突出强调“人事”与“物事”在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方面的巨大差异,我们在这里似乎表现出了贬低西方哲学传统的惟理智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的倾向,不过,这根本不意味着,这样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在探讨和研究包括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在内的各种“人事”的过程中一无是处、毫无作为——尽管对这样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进行彻底清理、批判反思和系统重建是一项既有待全面展开和极其重要、也是我们在这里所无法进行的研究工作,但是,我们仍然希望根据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来极其简要地揭示它的地位和作用:这个基本观点就是,构成人类学术的任何一种观点和方法,都具有其自身的有效性限度;研究者若想对某种观点或者方法进行全面彻底的批判反思和评价,首先就必须明确地确定其有效性限度。根据这种观点来看,我认为,由于西方哲学传统的惟理智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尽可能是被研究对象抽象化、形式化、精确化、纯粹化来揭示其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因而总的说来,这种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的优势在于运用逻辑手段对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现状进行形式分析。所以,当我们探讨和研究与文化哲学研究的中国资源有关的方法论问题而涉及到相应的、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形式方面的时候,这种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仍然能够比较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包括这里涉及的研究方法论问题在内的进行人文研究的哲学方法论问题,本身是一片既辽阔肥沃、又充满艰险的处女地,让我们一起努力,通过逐步达到研究方法论的自觉、通过逐步形成和完善这样的方法论,而不断开拓进取吧。

[1]从根本上说,自胡适以降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和论述,实际上都具有这种特点;在我看来,国内哲学界近来持续数年的“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便与这样的做法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就是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后果之一。

[2]《周易·系辞上》。

[3]《周易·系辞下》。

[4]《老子·五十一章》。

[5]《周易·序卦传》。

[6]《张载集》。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4

关键词: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3-0116-07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现代法律科学中的重要学科。近3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多方面的长足发展,其中包括经济法理论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育发展等。在经济法学诸多方面的发展中,学术研究是学科发展的核心内容。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积累和形成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就其形式而言,它既体现为经济法学研究重心、主题、领域、内容和方法的发展,更体现为经济法学思想认识和理论内容的进展。因此,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本质上是经济法学科的精神理念和学术灵魂的研究。作为学术研究和认识活动,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在学术活动和研究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此形成了经济法学研究进程中的多重对立统一关系。这些关系及其影响涉及经济法学发展的全局,贯穿于经济法学发展的全过程,规定着经济法学的学术发展方向、内容、领域、功能和进程,影响着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进程。

一、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活动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基础关系。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和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对法学研究也具有反馈作用。衡量经济法学学术价值的高低,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发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经济法学理论的指导。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经济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经济法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涉及经济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两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因此,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

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表明,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关键在于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于法治实践的能动作用,努力运用学术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和丰富的空间和途径。转型期的中国,其经济法治建设和发展,更迫切需要学术研究积极回应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提出的诸多理论命题和许多制度构建都适时地契合了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从改革开放30年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从整体上仍缺乏一种对现实问题或规则进行学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对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仍停留于甚至满足于一种对策性的个案分析。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关联性问题或事件,经济法理论研究没有从规范性的对策机制中抽象或提炼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具有规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机发生的国家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主义市场推崇极至而排斥国家对市场的正当干预,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法治角度,这便触及到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应当对经济法治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将理论转化为对策性工具。

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在学术研究对象和方法意义上,还体现为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关系。法治理念与实践活动,都是社会法治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因此,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都属于学术研究,都受到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约束,同时遵循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对立统一辩证规定性。当然,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又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展开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体现为关于社会偏好和价值取向的应然研究,经验研究则更多体现为关于法律行为和法治关系的实然研究,两种研究分别反映着经济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实践的不同层面,具有不同的研究价值、学术意义和实际功能,相互之间又有矛盾关系。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用经济法理念和思维统摄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治实践,不仅可以厘清经济法与传统法的关系,而且可以实现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关系调整达到预期的目的。经济法理念站在经济法整体的角度和发展的高度上,对现行的经济法律或者是即将制定的法律,进行认识和分析,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预测和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适应经济发展实践需要的评价,然后形成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经济法得以补充、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指导立法者从总结的经济实践经验中抽象出对未来具有指导意义的东西,并反映到经济法立法上,使经济法立法既肯定现实,又或多或少地对现实作出创造性的规定,以便从经济法上把握现实的未来。例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如何具体回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理念下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问题,有待经济法学从社会本位、平衡协调和人本主义理念高度进行分析并提供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中国法学界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再加之上世纪50年代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从而对部门法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理论推崇至极,一度使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其实,法的部门法划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观标准而非单一的客观标准,以往那种囿于大陆法传统的客观标准试图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传统部门法作泾渭分明的划分,从而使经济法陷入了调整对象之争的“陷阱”。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出现的“经济法与民法之争”让这种理论上的误解表现得淋漓尽致。尽管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经济法已被

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近些年来,法学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门法的论战,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也较少涉及到调整对象的理论争辩,但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却一直存在着一种“异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径情结。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部门法之间的求同存异及合作问题,却少有提及。以往的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只是通过简单的比较,展示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予以比较,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存在的缺陷。

部门法的出现是根据各个部门法解决不同类型经济关系问题而形成的学理上的划分,但社会问题总是千变万化,初始的分类是为了实现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却不断走向封闭,导致部门法的分类与社会现实日益脱节。尽管法律可以通过技术和程序实现分类,而具体的社会事实却只能由规律和现实决定,从而很难保证二者的整齐划分及严格对应。其实,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彰显不同的法律价值并有着不同的贡献。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言,放在纵向的法制变迁中考察,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前,以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和产权私有为原则的民法对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与自由竞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要维护和促进人们的自由,必须首先反垄断,反对垄断者垄断经济、操纵社会、滥用优势,只有反垄断取得了成功,重新构建了人们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了市场竞争,恢复了人们的自由,为民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才能重新发挥作用。所以,依法反垄断便成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进自由竞争的根本前提和首当其冲的任务。经济法(反垄断法)成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竞争法。因而,现代经济法的出现,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应当成为民法的排斥物。两法在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人权方面发挥着殊途同归的作用。

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不仅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价值,而且,针对转型期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交错性和进发性,应当在法律机制和功能上重视和发挥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功能组合研究,根据具体现实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寻找不同法律功能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发挥法律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系统效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交错性及连带性,使得当今社会尤其是转型期中国出现了一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断裂”现象,认为不同部门法功能的组合提供了直接的动因与契机。这一断裂的现实形态表现为:经济发展引发贫富悬殊,从而造成社会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经济发展引发环境污染,从而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危机;经济发展的断裂现象伴随着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剧,社会不满和社会矛盾日益明显,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宣泄。这些断裂现象的产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单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断裂的修复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统、综合渐进的思路。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断裂现象,需要重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关联和协调的新机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复这种断裂的社会现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复手段的运用,也应当包括法律功能组合的路径。例如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兼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门,对断裂社会的修复,需要经济法学者加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有机组合与运用的研究,从而使其共同担负起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按照法学研究不同的属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以探讨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其价值为宗旨,通过对法治现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经济法律现象的定理、通则和发展规律。应用研究泛指经济法制度的研究,是针对特定的现实经济法律问题,探索或者创造出新的知识或者方法,从而为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提供理论依据、实际途径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内容来看,经济法基础研究是关于经济法现象本质因果联系的发现和阐明,而应用研究则是关于经济法问题与对策因果联系的分析和论证。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也可以称谓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经济法总论重在探求各种经济法规范和各种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侧重于探索和认识经济法本质特征、运动规律及发展趋势的学理性研究,意在阐明学理,属于学术理论研究。经济法学的应用研究,亦可视为经济法分论研究,一般指侧重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经济法的对策性研究。经济法分论研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以及指向明确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属于问题对策研究,通常表现为指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对策、路径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决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总论研究可以为分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知识基础、观察视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领域和知识体系范围内确定应用研究的方位,从而在宏观上和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透视问题、剖析问题和把握问题,可以检测应用对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总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发分论研究的重大变革。分论研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关于总论研究的发展研究,是把总论研究发展为实际运用形式,把总论研究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研究活动。离开总论研究的分论研究,是缺乏对于经济法本质性和规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论认识和科学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离开分论研究的总论研究,则会演变为缺乏现实论据和适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和价值的虚假命题、思维训练和经院哲学。

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法学是基础性和理论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兼备的学科,因此,兼顾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正确处理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辩证关系,通过强化总论研究来深化分论研究,通过推进分论研究来丰富总论研究,实现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在两者的共同发展中提高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当然,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化,关键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化。经济法总论不以某个和某些部门经济法或单项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经济法的各部门和各单项法律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然而,在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上,一些经济法论者轻视总论研究、淡化总论研究,怀疑甚至否定总论研究的意义。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囿于经济法视角而论经济法,没有从经济、社会、法律、历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上去检视与探求构建经济法学的基础,因而没有在此基础上阐析经济法的原理,以至于学术界有人认为目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出现了“总论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

化”的论调。比如我们在研究经济法功能时,极少运用社会学知识进行创新性研究。如社会分配和社会正义,分论中的宏观调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当下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应当在总论研究中对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及分配功能进行重点研究,以此来指导分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不过,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无论是总论研究还是分论研究,学者们又多喜欢进行应然论证,而轻视实证分析。没有真正遵循“总论是分论的总结,分论是总论具体化与实现”。分裂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缺少实证分析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既不符合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使得研究结果严重脱离、超然于现实。在对待总论与分论研究关系的态度上,总论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论的研究为依托,立足分论归纳出来的总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分论的学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从经济法具体制度中归纳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共性内容,这种共性内容自然就是总论的内容。

四、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学术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与实现自主创新,是具有重要区别的两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科学的学术研究活动,必然是运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创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学创新。法学研究的创新,通常是指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进或创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进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同时,法学创新应当是一种全面的创新,包括法律内容的创新、法律观念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就当代整个法学的宏观发展而言,中国法学在30年的时间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长,确实有相当可观的知识增量。但是中国法学的知识增长与理论变革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他学科知识、理论、方法的移植或引进,真正属于法学自己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方法较少。将其放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来看,法学领域涌现的很多新话语、新思想、新方法其实并不新,大多来自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已经成为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话语、理论和方法的输出地和实验田。同时我国经济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正确把握吸收与创新的关系,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关键环节。在这其中,必须将正确地吸收他人成果作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础,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选择和正确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实现学术的创新,这就需要在学术研究中贯彻创新精神。根据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确把握创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观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和科学的学术批评,来评价和鉴别学术研究及其成果的创新性。

学术理论研究成果的尊重与积累,有利于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学术知识的积累,有利于基本范畴的形成。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都是积累的过程,对经济法的解读过程要求将经济法理论建立在某种前期知识或语境上,从而使经济法理论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如果没有任何前期知识或者参考框架,我们不但无法解读经济法理论,而且经济法理论对于试图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无意义的。因此,不论是提出新的观点,还是批判他人的观点,都必须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然而,一些对经济法学理论的责备与批评,通常是在没有认真阅读相关的经济法文献,以及没有全面理解被批评者理论观点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终成为简单化的批评或乱贴标签。因此,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和批判应当遵守以下两点约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观点必须首先确定解读的论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识结构,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论前提与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必须清楚自己的理论前提与框架,否则,就将模糊自己所解释或描述的内容。经济法学理论与批判具有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的双重性质,而且科学解释是基础。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有人在进行研究和批判时不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经常提出一些绝对性结论,使学术研究走向片面和偏执。㈣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创新,是强调在传承基础上的创新。创新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要放在整个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中进行评判,而不是简单的自说自话。作为专业性的认识和探索活动,经济法学研究既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又是通过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的。法律应当是现实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发展的现实问题。人本法律观也强调法律的现实性,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让法律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解决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现实问题,使法律成为公民的生活规范和生活方式;改变法学理论与生活严重疏离的现象,让法学研究从现实的生活经验出发,把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上,让法学成为人的生活之学。法学研究中法律观的创新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是法学创新的两条基本途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法学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在中国怎样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国法学如何创新,如何在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的问题。故如何在经济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法学的创新与现代化,就是将经济法学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化,从而推动现代人的塑造,实现经济法制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和谐同步的发展。

五、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具有相对复杂性,需要清楚认识和正确把握。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学研究发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并非经济法学研究殊具体性与一般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因为无论在经济法还是在经济法学的意义上,都不存在标准的国际化的经济法学,在市场竞争形态、法律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和法治发展历程及水准迥然相异的不同经济社会法律体制之间,现实存在的只是各种不同的国家或者各种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经济法(学)。既然如此,所谓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本质上并非经济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只是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特色与其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学研究相互影响和借鉴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础上生成的经济法学,其学术性质、研究前提、研究内容、价值取向、根本立场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无视这些差异性和对立性,无视它们之间经济和文化的巨大差异,从而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理解为国际标准的通说;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看作是世界标准经济法学,实际上曲解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本质属性。因此,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个性视作并代替世界经济法学的共性,也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共性来遮蔽中国经济法学的个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许多学者主张在研究中将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本土化”,研究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5

一、前言

新中国法学发展的进程中,刑法学的研究历来较受重视。尤其是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以来,刑法学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全面繁荣中迅猛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中最为繁荣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确立,改革开放进入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阶段,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与现代化,刑法学研究也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值此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以及即将迎来建国60周年之际,我们试从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等三个维度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予以简要的勾勒与梳理,并略为分析和展望刑法学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希冀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化拓展及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二、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向问题

研究方向对任何学科均至关重要。刑法学的研究方向不仅关系到研究力量的合理有效配置,更关系到刑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是应用(注释)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理论刑法学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晚近十余年来,随着刑法哲学、刑法方法论等理论刑法学研究领域的日益勃兴,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总的说来,我国偏重应用(注释)刑法学研究而轻视理论刑法学研究的格局,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存在着不少顾此失彼的地方。总的倾向仍是应用(注释)刑法学的研究比较发达,并逐渐形成了以刑法的注释与适用研究为中心的研究模式,而相反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则存在很大的不足。就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而言,也不容乐观,如研究布局不平衡、研究视野狭窄、研究方法欠缺、研究成果脱离国情、罪情以及低水平重复、社会效益低下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从根本上说,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具有密切的关系。正因为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上述方向性的偏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以往刑法学研究的方向进行适当地纠正。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当强调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实现全面发展。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的确过于偏重应用研究了,但我们不能把如今刑法学的不足完全归之于应用研究,如今刑法学的不足是因忽视理论研究之故,而非因应用研究的发达。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刑法学研究应强调加强理论刑法学的研究,但这决不是要忽视应用刑法学的研究,而是基于二者平衡、协调发展的需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还认为,今后的刑法学研究,还应着力从以下几个研究向度上作出努力:

(一)应把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之研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发展观是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新时期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理当融入科学发展的理念,实践和贯彻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按照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同时,由于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因而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也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当前,应进一步提高关于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义的认识,并对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的问题展开较为系统、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不仅是正确把握刑法学的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当然要求,而且也是刑法学研究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自觉将此课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应注重开展对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成果的总结性研究。改革开放至今已届30周年。30年来,伴随着国家的昌盛、民族的振兴,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在广大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同样有了长足的发展。此间,刑法学界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产出了大量的科研成果,深化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在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以及即将迎来建国6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系统梳理我国刑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分析我国以往刑法学主要研究方向的进展情况,取得了哪些突破,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和不足之处,要明辨其得失,认真总结经验,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这对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明确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向与目标,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继续把我国刑法学研究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应大力开拓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刑法学作为一门传统学科,既有自律性也有他律性。自律性是指其专业性,而他律性则是强调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存在密切的相连互动关系,而发现和揭示这种相连互动关系正是跨刑法来考察刑法自身的重要途径,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研究[1]。通过这种“外在的”研究,随着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久而久之,交叉学科的出现将是必然。如刑法学与社会学结合形成刑法社会学,刑法学与经济学结合形成刑法经济学,刑法学与文化学结合形成刑法文化学,等等。学科之间交叉形成新的学科,这是学科研究深入的重要标志。毋庸讳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关注明显不够,刑法交叉学科至今仍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软肋,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应有重视,相关研究成果可谓屈指可数,从而严重影响和掣肘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横向拓展与全面繁荣。因而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三、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法

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必须服从它所接触的那些事物的内在客观逻辑。印度学者拉姆·纳斯沙玛指出:“一个学科之所以称之为科学,是由于应用了科学方法,科学的成功是由于科学方法的成功。”[2]科学方法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科学方法的变革,科学方法论的创新,直接影响着人们主观创造性的发挥。它能拓展认识主体的视野、思路,有效地收集信息,排除各种认识干扰,达到认识客体的目的。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法,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在该领域作了有益地探索,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发展繁荣刑事法学的策略思想,同时也是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倡导,有利于在更广阔的视域下拓展刑法学的研究空间,这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客观地说,检视30年来的·35·刑法学研究,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令人深感忧虑的现象,是偏重使用注释方法来研究刑法问题,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是作者对刑法条文的阐释,以至于刑法学的研究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马首是瞻,缺乏独立的、高层次的理论品格。这不仅影响到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也大大降低了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究其根源,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刑法学研究方法的欠缺和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刑法学研究方法之研究的重视程度是很不够的,相关研究成果零散而缺乏体系的建构,不论是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还是在具体方法的应用上,不论是从数量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着眼,都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提高。例如,“从宏观方面来说,中国刑法学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外,能否吸收西方法学方法论如实证主义、价值分析的合理内容?能否借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合理因素?刑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哪些功能?刑法学研究方法究竟有什么意义?从中观上讲,法律文本注释、立法建议、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案例研究可以采用哪些研究方法?如何建立刑法学研究平台?刑法学研究方法与刑法应有方法有什么联系?从微观上看,各种研究方法的逻辑起点和研究步骤如何?这些问题,在刑法学界都很少有人论及。”[3]由于这些基础性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看到,固然我国刑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成果也将越来越多,但是,研究方法欠缺、视角有限,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大量成果实际上是在进行相当程度上的重复研究。由此看来,刑法学研究方法确迫切需要革新。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应着力改进其研究方法。详言之:

(一)应倡导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我国刑法学研究历来较为重视定性研究,而往往忽略定量研究,致使研究过于抽象、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是学科进步的标志。定量研究是刑法学科面临的课题,也是新的挑战。它不仅要求研究人员掌握数理统计知识、现代科技工具,并把它运用到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去,而且需要研究人员耗费大量精力,深入调查研究,搜集数据资料。

(二)应重视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合理并用。思辨方法可以弥补实证方法无法揭示事物本质的缺陷,实证方法则可以弥补思辨方法过于空泛的不足,两者的合理并用乃至结合可以相互取长补短。我国刑法学者大多还缺乏实证精神,在思辨研究方面也不完美。可以说,实证分析的匮乏是思辨不完美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我国刑法学研究还存在一种不良现象:闭门造车、纸上谈兵。这种现象虽非主流,但亦应引起注意和纠正,因为这种研究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益处。

(三)应繁荣、优化比较研究。总体上来说,我国刑法学研究对比较方法的运用还是粗浅的,往往停留在表面上、逻辑上的比较分析,这是远远不够的。进行比较研究时,必须掌握科学的比较方法,即应尽可能广泛地了解比较对象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现政治经济情况的差别及其在实践中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剖析其是非优劣,切忌片面、机械地进行比较研究。另外,还应注意运用各种比较方法,如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以及叙述比较和评价比较等。

研究化学的重要方法篇6

关键词:古典文学研究方法综述

古典文学是民族发展的历史,是民族精神的血脉,是民族文化的源泉;是志士仰天长啸的一首歌,是文人邀月共饮的一杯酒,是侠客仗剑扼腕的一腔血;是一幅画,是一个梦,是一份情。

古典文学的研究是一个割不断的历史过程。回顾19世纪中叶以来的古典文学研究,从《诗经》、《楚辞》直到唐诗、宋词、元曲等,都有引人注目的成果。然而,在这个政治思想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古典文学研究领域的革命没有像文学创作那样引人注目。首先这是由研究对象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和新文学创作相比,古典文学的研究显得有些沉寂,它面对的是过去的历史,而不是变革的当下和发展的未来。这使得从事该领域的学者多遵循前代的老路,仍做着考证、注疏的传统工作,同时仍在沿用传统的诗话、词话或评点等方式对文学典籍进行解释。概括来说,做19世纪中末叶的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者,多数人属于旧式学者。他们从小接受的是传统文化的教育,有良好的学问功底,可以说是中国最后一批在封建文化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学人,外来文化还没有对他们的学术产生影响,他们的古典文学研究还带着浓郁的传统文化色彩,尚未显现太多变革的气象,他们基本上属于那个时代的守旧派。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20世纪是社会变化最大、发展速度最快、最曲折复杂,也最激动人心的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的研究,在20世纪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古典文学研究,在中国一直是显学,它传统深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取得了新的与时代相适应的成就。回顾20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现代性的内涵,大致可以归为两方面,一是西方性,二是人民性。西方性是指古典文学研究者多运用西方的文学理论及文学研究方法来关照中国古典文学的研究对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的现代性进程。这种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形成了古典文学研究传统,应该说,西方视角和方法构成了古典文学研究的思维模式和研究传统,对古典文学研究者产生了深刻影响;人民性是指“五四”以来,在鲁迅等人的倡导下,古典文学研究者从平民大众角度来研究中国古典文学,在一定程度上开创了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的现代性风气。“人民性”作为古典文学研究领域内一个特有的概念与术语成为了一个历史性的阶段性的概念,构成古典文学研究现代性进程的重要内涵。到90年代后期,古典文学研究进入了多元化研究格局。此时,“创新”与“特质”成为主要方面,即尽力形成自己的研究个性,在评价标准上试图有新突破。“无用之用”的研究目的进入研究者思想,多元化格局由此大显。

进入21世纪已有八载,古典文学研究在多元化的格局中推进很快,一批中年学者成果坚实,年轻学者锐利四射。可以说,古典文学研究队伍的青黄不接与断层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但在新世纪里,古典文学研究的态势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去思考。

纵观中国古典文学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即宏观研究方法、微观研究方法和打通古今中外研究方法。

宏观研究方法更多注重思辨色彩,古典文学的宏观研究有三个出发点:一是研究我国民族文学特点以继承优秀传统;二是了解文学发展规律以促进当代文学的发展;三是研究民族文化特性以提高民族自信心。宏观研究是古典文学研究学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提倡这种研究原因之一是古典文学研究领域中在宏观研究方面比较薄弱,需要加强;其二,宏观研究中理论比重较大,推进古典文学研究,开创新局面,需要对几十年来研究领域中一些重大理论观念问题作一番清理;其三是希望抓住带有全局性的课题,促进古典文学研究水平的总体提高。宏观研究对于打破旧的研究格局有很大帮助。首先,人们尝试用史学、哲学、心理学、美学等学科理论作为古典文学研究的理论武器;其次,在方法论上有重要意义。宏观研究在思考、探索的过程中,是将研究对象当作一个整体、一个体系来研究,更多考虑事物间的关系、事物内部与外部的联系等问题。

适合用宏观研究方法的人,首先要有灵气,思想比较活跃;其次,知识面要广,知识积累丰富而且牢固;再次是必须对某一事件有深入而且独到的思维;第四是要有独特的方法。宏观研究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启发人的思维,在研究过程中,新的思想与新的观点会层出不穷。缺点则主要表现在,主观的东西太多,缺乏有力的证据。用这种方法进行研究的学者,有李泽厚、刘再复、刘晓波等。

微观研究方法,又叫传统国学(中学、汉学、国粹)研究方法。这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研究方法,其中包括词章之学(如训诂学等)、考据之学(历史范畴)、义理之学(如古典哲学、宗教等)和经世之学(曾国藩提出)。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在于,研究者的功底相当扎实,资料丰富,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微观研究的格局过于狭小,启发性也较小,固步自封。从事古典文学研究的学者,使用此种方法的,建国前有王国维等;建国后有傅玄宗、袁行霈等。乾嘉学派主要也是利用这种方法,注重从字词句章进行微观研究,从考据入手。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高一上学期物理科目复习知识点(6篇)
  • 下一篇:幼儿专题研究范例(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