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慢性病申报材料(6篇)

时间: 2024-01-15 栏目:公文范文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iuxinyu”为你整理了这篇2022年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2年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工作总结

对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呼和浩特市2022年高标准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呼扶组发〔2022〕2号)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今年以来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以及典型经验汇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情况

根据市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建立医疗保障参保清单,实时动态更新、调整参保人数,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状态核查责任,逐户、逐人摸准参保状态,对未参保的逐一动员,及时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因人口流动等原因导致的断保、漏保问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

截至12月31日,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55565人,已脱贫享受政策26623人,已脱贫不享受政策28829人,边缘户113人,其中,市域内参保54722人,省域内参保423人,省域外参保325人,累计参保55470人。除95人因死亡、服刑、服役、无有效身份信息等原因无法参保外,均已落实应保尽保工作。

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落实、费用报销情况及集中救治大病专项救治情况

(一)“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落实情况

一是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时调整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以及将非民政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重制度”全覆盖。

二是出台《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办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待遇,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门诊流程,实现居民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享受普通门诊、“两病”、乙类慢性病就医,无需申请,无需办理直接结算,在自治区范围内尚属首家,并且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截至12月31日,我市通过医保系统登记在册管理的慢性病患者56648人,其中13种甲类慢性病3182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163人,高血压、糖尿病2482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470人。

三是深化医药改革持续发力,为保障药品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方便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买药、报销,不断加强职能建设,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进行多次调研,分析研判,创新思路,与卫健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17号),改变药品配送模式,要求药品配送企业将各级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药品集中配送到旗县医院,旗县医院承担域内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验收和分发工作,加快基层药品配送速度,为药品配送企业减负,努力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药品品种全,数量足,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二)费用报销情况

截至12月31日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报销29213人次,报销123.89万元;特殊慢性病报销6981人次,报销534.61万元;住院报销6447人次,报销3513万元;大病补充保险报销1506人次,报销474.37万元;医疗救助报销6368人次,报销771.26万元;其他保障政策报销3376人次,报销396.93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为79.5%,综合实际报销比例为86.51%。

(三)集中救治大病专项救治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区疾病编码更新工作,我市出台《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时增加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调整支付标准,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结算系统实现大病专项救治的待遇支付工作。

截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集中救治513例,其中脑卒中258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28例、肺癌18例、直肠癌10例、胃癌13例、终末期肾病179例、急性心肌梗死11例、乳腺癌12例、白内障28例、宫颈癌5例、食道癌4例、重性精神病3例、结肠癌1例、肝癌1例、儿童白血病1例。

三、盟市域内“一单制”结算情况

为方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充分保障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市医保局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对医保结算系统升级改造,并将其他部门的各类信息整合其中,积极建设了城乡居民“一单制”结算系统,在全自治区首家实现市级统筹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功能。

“一单制”结算系统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民政救助人员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残疾人信息,上述人员信息在“一单制”结算系统中进行了标识,在患者就诊结算时,自动提取人员信息,符合倾斜政策的人员,及时得到保障。

“一单制”结算系统目前可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政策、“12345”兜底保障起付线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政策、大病集中专项救治等多项政策实现“一单制”结算。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扶贫政策得以精准计算,解决了长久以来存在的因多部门、多系统信息不畅通,数据共享不及时导致的政策落实不精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既避免了重复保障、过度保障,也避免了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各项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得以精准落实。

四、主要成效

(一)组织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再次对贫困户慢病卡发放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自治区统一模板要求,及时印制发放到位,确保“应发尽发”。

一是与卫健部门联合发放慢病卡。结合脱贫攻坚摸底排查工作,逐户逐人收回原有的各类没有作用和仅发挥政策宣传作用的慢病管理(证)卡,重新统一制作、规范宣传内容,集中发放新的慢性病管理卡。在发放慢性病管理卡的同时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有针对性地宣讲慢性病政策,让贫困人口知晓医保政策,明白慢性病管理卡作用。二是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慢病追踪机制,对已发放的慢病卡和新增慢性患者进行动态追踪,确保慢病卡随患者所患疾病同步,新增慢病患者及时发放到位,确保“应发尽发”。

截至目前我市入户排查13801户,制作慢病卡11671张,新增慢病患者111人,已发放11467张。

(二)全面推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信息共享和服务一体化。

一是提高门诊医疗待遇,简化慢性病审批手续。出台《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60岁以下参保人员)和2400元(60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实现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在所有定点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在自治区范围内尚属首家。取消乙类慢性病审批环节,扩大甲类慢性病范围,除13种特殊慢性病需要依申请进行审核外,其余病种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即可通过划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待遇,并且无病种限制,无需申请、无需办理慢性病审批。通过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软件流程,方便贫困人口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参保患者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时享受待遇,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程序。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办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18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办流程,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备案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机构医保科审核后,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定点机构医保科录入医保系统,慢性病患者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实现慢性病患者申报、备案、待遇享受“一站式”完成。

二是加强慢性病信息化建立“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提取慢病患者信息。为方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充分保障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市医保局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对医保结算系统升级改造,在此基础上,将其他部门的各类信息整合其中,建立城乡居民“一站式”结算系统,在全自治区首家实现市级统筹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功能。建档立卡贫困慢病患者就医购药仅需持二代社保卡即可即时直接结算报销,享受待遇。

三是实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直接报销结算,打通基本医疗门诊待遇结算“最后一公里”。为方便乡镇、村城乡居民(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近就医购药,让城乡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享受便捷的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优势,通过多次调研、系统调试,实现了村卫生室门诊通过系统线上直接结算,打通了基本医疗待遇结算“最后一公里”,确保了城乡居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小病不出村、常见病、慢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持卡就可在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就医购药直接结算报销。

四是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充分保障常见病、慢病患者用药。为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不到位,药品串换等问题,保障乡镇、村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购药时常见病、慢病药品品种全,数量足,能够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要求各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和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外网采购药品;各旗县二级医院承担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验收和分发工作,乡镇卫生院凡有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开展住院医疗业务的,用药目录参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对药品配送企业提出新配送要求,药品配送企业按照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将县、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药品集中配送到县医院,解决因配送成本高、数量少、时间长等问题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无药可用。

(三)进一步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落实情况,重点排查符合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应报尽报”。

一是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与引导,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量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带来的便捷服务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与人社部门合作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卡率。对未持有二代社保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尽快督促办卡、领卡。对人数较多的地区,要积极协调驻村书记、帮扶干部、当地金融机构,组织统一办卡。三是继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定期排查、梳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未报销的医疗费用落实到位。对所有票据再进行梳理登记,逐张录入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台账。对于符合保障政策的票据要及时兑现待遇,并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进行标注;对于未提交材料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其他保障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及时协调村医、驻村干部督促尽快报送材料;对于不符合保障政策的票据加盖“鉴定背书章”。对发现执行医疗保障扶贫政策不到位,存在过度保障或保障不充分等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医疗保障各项政策精准落实。

五、存在的问题

由于困难人员流动性大,精准掌握全部困难人员的医疗保障情况难度较大。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中,部分青壮年认为自身身体健康不愿意缴纳保费,部分农村高龄群体没有经济来源且为给子女减轻负担,不愿意缴纳保费情况。动员参保工作难度较大,难以对全部贫困人群形成有效的预防措施。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结合国家“全民参保”计划将全部户籍人口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防反贫致贫机制。尤其是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孤儿、重残等困难人群的动态参保。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动态参保规则,动态为困难人群随时参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计划以各旗县区政府牵头,乡镇为单位进行布置,逐村进行摸排,了解情况,掌握流动人口的异地参保和未参保情况,通过深度摸排动员,确保所有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基本医疗有保障”以及防返贫预防措施。

(二)提升基本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的市级统筹层次,优化医疗保障综合保障服务水平;提升基本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保障水平,让困难人群“看的起病、看得好病”。提升医疗保障信息化水平,实现困难人群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减少困难人群跑腿垫资,为困难人群提供便捷服务。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2

一、住院单据申述要求

(一)住院单据申述时必须上传出院证。

(二)如出院证明书不能充分支持申诉理由时,应根据可疑费用的具体情况上传相应的其他病历资料。下面就常见的几个情况举例说明:1、重复收费规则的扣款,需上传医嘱、重复和被重复相关病例资料,如快速石蜡切片检查与诊断与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重复,需提供两个检查的医嘱及两个检查的报告;2、限定适应症条件用药规则的扣款,需上传符合适应规定的相关证据,如复合磷酸氢钾限有禁食5天以上医嘱且有需要补磷的检验证据的患者,被提示后需上传医嘱及磷的检验报告;如前列地尔限有四肢溃疡体征或静息性疼痛症状的慢性动脉闭塞症,被提示后还需上传体格检查、相关病程记录。3、手术超高频次规则的扣款,需上传手术记录。4、涉及麻醉项目的扣款,需上传麻醉记录。

二、门特单据申述要求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4

(一)在后勤服务方面:

搬入新办公楼后积极为各科室安装网线、电话线,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家具和电脑,组织全所固定资产的登记、报废申报工作。对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做到警钟常鸣,凡重要节假日都有布置、有值班、有检查;同时,积极配合郑州市消协进行每年一次的防火、防盗知识讲座,为大家创造了一个安稳、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二)在完善制度方面:

为提升本所和企业集团kt250.com的管理水平,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修订了《安全、消防制度》、《岗位纪律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本所和企业集团步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现代管理模式。

(三)在科研服务方面:

组织、协调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省院合作、院专项资金等科研项目的招标、申报、总结等工作;组织院、所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的奖励工作;规划和承办梨试验站等工作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本所种质资源库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共累计整理、收集多份种质资源。

(四)在档案整理方面:

为使本所和企业集团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做到不遗失,查阅方便、迅速。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整理文件、资料,收到上级文件后先进行登记,经请示领导批阅后,及时装订、存档,真正做到了手续程序化,累计接受上级文件余份,移交院里档案余件。

(五)在开发服务方面:

组织、协调科普、扶贫、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等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申报、总结等工作;今年我所共承担科普项目项,扶贫项目项,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项;在我所领导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今年我所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河南省农村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在我院展览厅筹建中,组织、上报关于园艺成就的文字、图片、实物共计份。

(六)在人事医保方面:

工资和医保是关系到全所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工资和医保数据的准确性,累计多次到省人事厅和省医保中心核对数据,完成了全所职工的工资晋升、新参加工作人员的

工资审批和医保年检、新增、减少人员等手续,累计办理退休人,工作调动人;还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企业集团聘用人员办理了有关社会保险,使其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协调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工作,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5

(一)社会保障工作

根据区人社局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取得实效,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做成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走在了全区各乡镇前列。一是做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积极组织镇、村两级社保协理员进村入户宣传发动等方式,向村民宣传解释养老保险政策,增强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缴费期间累计发放城乡居民宣传资料10000余份。2013年,全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384人,共收取养老金231700元,平均参保档次603.4元,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全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截止目前,全镇已享受并领取养老金的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90人,享受并领取养老金的60岁以上的城镇老人75人。办理死亡和迁出人员养老金的注销工作6个,申报丧葬补助金2个。老农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共核查人数312人,已按照区要求完成了新老农保的对接、测算,死亡、迁出人员退费人员金额测算及账户统计等工作。

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参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依托新型农民学校举办医疗保险培训班2期,群众参保热情进一步提高。2013年,全镇共有1262人参保,累计征缴资金12.65万元,群众参保率达100%,其中一档参保人数为7人,学生224人,特殊人群128人。在参保过程中,积极和镇党委、村两委做好沟通汇报,所辖两个村765人,镇级财政给予每人20元参保补助,累计补助资金14140元;村集体每人补助100元,累计补助资金65980元,群众对我镇医保工作非常满意。认真做好医疗报销工作。2013年1至5月,我镇住院患者未能联网报销的共19人,住院金额15.57万元。截止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报销录入系统,并对住院患者的住院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慢性病申报工作全面完成,全镇共上报慢性病申报人员15人,申报材料已上报区人社局,等待市区鉴定审批。积极做好西韩村卫生室、镇苑村卫生室2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目前两个村定点卫生室制度完善、设备齐全、人员素质较高,各项登记、记录比较齐全,门诊报销工作正常进行。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抓好就业帮扶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市区开展的“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实行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为供求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帮助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今年上半年,共向城镇和非农业产业转移的农村富裕劳动力106人,其中新增劳动力26人,新增劳动力人口已全部实现就业,并全部完成了劳动99就业系统的信息录入。二是全力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今年来,共印制宣传材料2000份,在农贸市场、商业区进行了集中宣传,群众的知晓率大幅提高,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严格进行审核、全方位搞好服务,积极与银行等办理单位进行沟通,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给群众创业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为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力资金支持。2013年上半年,共办理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事项48户,申请贷款320万元。三是全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自就业失业证办理权限下放到各镇街以来,我镇共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7个,并做了登记证办理的存档工作,迎接了市就业办的检查,作为全区唯一一个镇街,受到市人社局的通报表扬。四是做好了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工作。共登记供销、粮油、商业等通过劳动部门招工,并办理失业证人员47名,已上报区人社局。

(三)劳动执法监察工作

今年来,按照区劳动执法大队要求,特别是自劳保保障执法监察证下发后,先后到辖区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执法监察6次,检查企业23家,分别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对照采集的信息,认真搞好录入,形成一企一档,在监察工作需要时可以及时进行查询,实现了用人单位的静态管理。二是做好用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调解工作。今年来,先后接受群众用工方面投诉5起,分别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做好了调查询问笔录,帮助群众解决拖欠工资3.6万元,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四)卫生工作

一是做好老年人查体工作。全镇共有60周岁以上人员282人按时参加了在医院进行的健康查体,检查项目有内科、五官科、胸部透视、心电图、肝胆胰脾肾彩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生化。检查结果由体检医院收集整理,做出查体结论,同时提出合理的防病治病建议及措施,及时反馈给个人,并有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存档,从而指导老年人能有的放矢地采取保健措施。二是认真抓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镇共建立健康档案760人,纸质档案3974份,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率达100%,65岁以上建档管理率达100%,老年人随访服务合格率达100%。三是其他方面。认真迎接了枣庄、潍坊等地来镇卫生镇工作的参观准备工作,受到市区爱卫办好评。做好了省市级卫生单位、市级无烟单位材料的申报工作,相关材料按时上报了区爱卫办,并认真做好了相关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1、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全镇6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待遇发放,确保社会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好死亡人员养老金的注销工作和丧葬补助金的申领工作,对迁出人员养老金及时办理迁出手续,严厉查处各种套取社保资金行为;做好西韩村、镇苑村新农保示范点建设工作,加强示范点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档案资料。

2、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参合率达100%;做好年内参保人员住院费和门诊费的报销工作,及时搞好住院转诊和用药目录、住院费用的微机录入,做好报销资料存档工作,给群众提供最大方便;进一步加强2个村医保定点卫生室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医保水平。

3、就业再就业工作。抓好城乡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信息的调查工作,我镇作为全区试点,接下来要俺家挨户进行走访,搞好外出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积极为失业创业人员搞好贴息担保贷款工作,拓宽贷款覆盖范围,力争完成1000万的贷款任务,尽最大可能的为群众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比例为0.5%。不足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是指:

Ⅰ类: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Ⅱ类: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Ⅲ类:偏瘫;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支付标准:

Ⅰ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Ⅱ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Ⅲ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武劳社发〔2008〕184号)诊断确定。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虽患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以外的治疗、检查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属于本办法所列疾病(1种或1种以上),且病史在二年以上、至少有一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记录、并继续需门诊治疗的需出具以下资料:(1)《*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2)住院病历(近两年的)、(3)疾病证明书、(4)检查、化验资料(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5)医疗保险证(仅申报、领证时出示)、(6)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领证时用)等,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查确认。必要时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医学专家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社保局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实行双处方。

第八条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门诊治疗的,应重新办理门诊就医手续。县社保局应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人员每半年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痊愈且临床指征消失的,不再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九条接诊医生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条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疾病,只按最高一类疾病标准支付。患特殊慢性疾病一个年度内每住院1次,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下降5%,住院2次以上者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年度期满后,持《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医疗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票据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用药清单,到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在申请办证和治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课堂内外范例(3篇)
  • 下一篇:慢性病工作管理总结(6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